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范本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科普基地的认定工作,提高科普基地的管理水平,促进科普事业的发展,根据《科学技术普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申请成为科普基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科普基地管理部门。
第三条科普基地认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和支持各类科学技术普及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科学素质和科学意识,在社会中发挥科普教育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四条科普基地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审核申请单位的条件和资格,确保认定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第五条科普基地认定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加强对科普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定期开展评估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成为科普基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已经与其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建立合作关系;(二)具备承担科学技术普及教育活动的能力和条件,包括人员、场所、设备等方面;(三)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证科普基地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四)具备连续两年以上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教育活动的经验,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五)遵守有关科普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七条申请成为科普基地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公开、公平、公正的学术背景和学术能力;(二)有从事科学技术普及教育活动的经验,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三)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证科普基地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四)遵守有关科普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三章申请程序第八条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科普基地认定的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基本信息、法人资格证明、科普活动经验介绍等。
第九条科普基地认定的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发现问题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申请单位和个人经过初步审核合格后,科普基地认定的管理部门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对申请单位的场所、设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看和评估。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
科普基地的认定管理制度是指对于申请成为科普基地的机构进行审核和监管的规定和流程。
一般来说,科普基地的认定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机构资质:申请机构应具备符合科普基地认定标准的资质和条件,比如必须是一家合法注册的科普机构或非营利性组织,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科普资源:申请机构应具备丰富和多样化的科普资源,包括科学知识、实物展示、科普活动等,能够满足公众的科普需求。
3.科普效果:申请机构应能够展示过去的科普活动和效果,证明其有能力和经验进行有效的科普工作,能够吸引和服务公众。
4.场地设施:申请机构应具备适合进行科普活动的场地设施,包括展厅、实验室、讲座室等,能够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科普环境。
一般而言,科普基地的认定管理制度是由相关科普管理机构或部门制定和负责执行的。
申请机构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材料,经过初步审核和现场考察,最终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认定为科普基地。
认定后,科普基地需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运营和管理,并接受定期的监督和评估。
认定管理制度旨在确保科普基地的质量和
水平,增强科普服务的可信度和影响力,提高公众对科普的满意度和参与度。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创办进一步增强科普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火力点科普阵地和科普能力建设,推动我市科教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以及社会力量兴办的,具有相当规模科普固定场所和设施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能够承担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培训、服务功能的场所。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中共*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市委宣传部)、*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是科普基地的业务发展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开始实施本办法。
第十条科普基地依照《科普法》规定,坚持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和公益性的原则,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积极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开展科普工作。
第二章科普基地的挂牌第五条申报对象(一)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
如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文化馆、青少年生物医药活动中心和设有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的高校和科研机构。
(二)带有科普资源的游览场所。
如动物园、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历史人文景观等。
(三)各类企业、科研机构、院校院校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伯杰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
如工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场、实验室、生产现场、大型工程设计设施等。
(四)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伯杰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
第六条申报条件申报科普基地的单位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能资格,或受该法人正式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基层单位。
(二)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所从事的业务主题鲜明、内容丰富,能发挥向社会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作用。
(三)重视科普工作,有长远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体制。
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6号
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6号)《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7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云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为充分发挥各类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施的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功能,普及宣传科技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社会的科学文化素质,推进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向社会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发展,特制定《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功能,面向公众开放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场所。
第二章申报范围及条件第三条下列场所可以申报“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一)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植物园、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其他组织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标本陈列馆、实验室、生产现场、大型工程技术设施场所等;(三)农业科技园区、科技种植养殖示范基地等;(四)具有科普资源的游览场所,如动物园、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第四条申报“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所从事的业务有较丰富的科普内容,能独立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活动的单位;(二)具有固定的科普展示厅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拥有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文字资料、图片资料、音像演示设备、器材和模型等,并能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展示内容。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普基地的认定工作,提高科普基地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科普基地的科普教育作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科普基地的认定管理以服务社会大众为宗旨,注重科普基地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条科普基地的认定工作由科普基地认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科普基地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科普基地的认定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申请科普基地认定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科普教育的基本条件,包括有一定的场地和设施,能够提供科普教育活动所需的场地、设备和设施。
(二)拥有相应的科普教育资源,包括科普教育展品、科学实验设备等。
(三)有专业的科普教育队伍,包括科普人员、讲解员等。
(四)有完善的科普教育计划和活动安排。
第七条申请科普基地认定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科普基地认定委员会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并可以组织实地考察。
第三章认定第九条科普基地认定委员会根据申请单位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认定。
第十条科普基地认定委员会根据以下指标进行评估和认定:(一)基地的场地和设施是否符合科普教育的要求。
(二)基地的科普教育资源是否丰富多样。
(三)基地的科普教育队伍是否专业化。
(四)基地的科普教育计划和活动安排是否合理有效。
(五)基地的科普教育效果和社会影响力如何。
第十一条科普基地认定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给出认定意见,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意见进行审批,决定是否认定为科普基地。
第十三条认定的科普基地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开展科普教育活动。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已认定的科普基地应当按照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认定的科普基地应当每年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对认定的科普基地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第十七条科普基地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科普基地发展状况及几点启示——以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认定工作为例
Science &Technology Vision科技视界为进一步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发挥科普工作在建设创新型城市、文明城市的促进作用,打造品质春城,营造良好科技人文环境,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助推昆明市跨越式发展。
2010年昆明市科技局制定了《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实施方案》,正式启动了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的认定工作,实施认定以来,昆明市科技局不断加强基地建设的政策引导、规范管理与条件保障,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加强科普精品基地载体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地科普团队建设,改善科普设施条件。
1科普精品基地绩效突显截止到2014年底,共认定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18家,其中5家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8家为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
经过5年多的发展,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建设取得显着成效,基础设施条件不断完善,专业科普人员队伍逐步壮大,基地开展的活动内容、形式丰富多彩,已经成为昆明市科普工作的一支中坚力量。
充分调动了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科普精品基地建设的积极性,推动了昆明市科普工作健康持续的发展。
1.1突出了优势和特色为推动科普精品基地的建设和发展,近年来,昆明市积极发挥科普精品基地载体单位的科研资源及人才优势,充分利用昆明市高原特色产业的优势,将特色产业成果转化为科普特色,打造成优势特色科普精品基地,形成领域布局合理、整合资源配置,发挥市场引导的局面。
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实施5年以来,从领域分布来看涉及动物、植物、天文、太阳能、地质、园林、航空、电信、文化、旅游等领域,具体可为科研单位、特色企业、专业场馆、生态园区及旅游景区等5大类。
其中:科研单位6家、占33.33%;特色企业5家、占27.78%;专业场馆4家、占22.22%;生态园区1家、占5.56%;旅游景区2家,占11.11%。
1.2完善了设施和条件为开展科普教育提供重要保障基础设施和科普人员队伍,是科普基地提升全民科学素质功能的重要保障。
昆明市认定的科普精品基地都较重视基础设施和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从投入、组织等方面给予保障,使得科普精品基地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活动场所逐渐健全,专兼职科普人员队伍不断壮大。
科普基地的管理制度
科普基地的管理制度一、引言科普基地是指为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科学素养而设立的公共场所。
科普基地可以是科技馆、博物馆、天文馆等形式。
科普基地管理制度是指为保障科普基地正常运行,保障公众安全、维护基地设施设备、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科普基地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科普基地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能够规范管理行为,提升基地形象,保障基地正常运营。
二、管理机构设置1. 科普基地管理委员会科普基地管理委员会是科普基地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科普基地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管理委员会由主管部门、科普专家、服务人员等组成,有权对基地的运行进行监督和管理。
2. 科普基地主管部门科普基地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对科普基地的管理和监督。
主管部门要制定科普基地管理制度,监督基地的运行情况,及时解决基地存在的问题。
3. 科普基地工作人员科普基地工作人员是指专门从事科普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导游、讲解员、保安等。
工作人员要接受专业培训,提升服务水平,保护基地设施和安全。
三、基地安全管理1. 安全隐患排查科普基地要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基地应制定安全管理方案,明确安全责任分工,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 安全预案科普基地要制定安全预案,对火灾、地震、突发事件等情况进行预案制定和演练。
基地工作人员要熟悉应急措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有效处理。
3. 安全培训科普基地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要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检验安全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四、基地设施设备管理1. 设施检修科普基地要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于老化设施要及时更换,确保基地正常运行。
2. 设施保洁科普基地要定期清洁设施,保持基地环境整洁。
对于公共场所要定期清理,确保观众的安全和舒适。
3. 设备更新科普基地要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更新设备,提升服务质量。
要根据观众需求,引入新的科普展品,提高基地吸引力。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促进科学文化的普及和推广,提高公众对科学知识的了解和认知,特制定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一、总则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教育功能,以提供科学知识普及、科学实践活动和科普教育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场所或单位。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科普教育基地的定位和任务,推动科普教育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二、认定的程序和条件1. 申请申请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单位或场所应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场所建设规划、科普教育项目计划、师资力量等。
2. 审查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现场考察,并听取公众意见。
3. 认定根据审查评估结果和公众意见,当地科技主管部门作出认定决定。
认定结果将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认定证书。
认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具有全面、系统、科学的科普教育项目和活动;(2)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和科普教育资源;(3)拥有合格的专业科普教育人员;(4)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管理机制;(5)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三、认定的权益与义务1. 权益被认定为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或场所可享受以下权益:(1)优先获取科普教育项目的支持和资助;(2)获得政府和社会的宣传推广支持;(3)优先获得相关科普活动的邀请和参与机会。
2. 义务被认定为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或场所应履行以下义务:(1)定期组织和开展科普教育活动,提供对公众有教育意义的科普资源;(2)维护场所设施的运行和管理,确保公众安全;(3)提供科普教育项目的相关信息和数据,接受监督检查。
四、认定的有效期和复审1. 有效期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有效期为三年,从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2. 复审科普教育基地在有效期内,应按要求进行定期复审。
复审结果将决定是否继续认定。
五、管理与监督1. 管理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对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
云南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云南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云南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基地是指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认定,具有较高社会科学普及水平和示范效应的单位或场所。
第三条示范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先进文化;(二)坚持公益性、普及性、科学性;(三)坚持创新驱动,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四)坚持开放合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第二章认定与管理第四条示范基地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目标和规划;(二)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三)有专业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团队;(四)有丰富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和成果;(五)在本地区或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示范作用。
第五条示范基地的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初审、评估、公示和认定。
第六条经认定的示范基地应接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管理和指导,定期报告工作进展,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支持与激励第七条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为示范基地提供以下支持:(一)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二)资金扶持和项目支持;(三)人才培训和交流机会;(四)宣传推广和品牌建设。
第八条对于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示范基地,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第九条示范基地应建立自我监督机制,定期开展自评和自我改进。
第十条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定期对示范基地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活动开展、社会效益、公众反馈等。
第十一条对于评估不合格的示范基地,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基地资格。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科普基地是指拥有丰富科技知识和设施,能够开展科学普及和科技教育活动的场馆,是推动科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科普基地的管理和认定,制定了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
一、认定指导原则科普基地认定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1.突出实用性。
科普基地应具有良好的教育和科普资源,能够为广大公众提供优质的科技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服务。
2.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认定。
科普基地认定应严格按照认定标准进行,对达到标准的基地予以认定。
3.多元化认定。
科普基地认定应尊重地域文化特色和基地分类,采取多元化认定方式。
二、认定标准科普基地认定应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明确的科普定位和特色。
科普基地应该有突出的科技知识内容、教育模式、人员档案等特色,能够让公众通过参观活动了解科学知识和技术发展。
2.拥有相关硬件设施和软件资源。
科普基地应具有教学设备、科研设备、多媒体设备、图书资料、实验室等硬件设施和科普专业人员、讲解员、志愿者等软件资源。
3.组织开展科学普及和科技教育活动。
科普基地应定期组织科普讲座、科技展览、科研成果展示等公益科普活动,提高公众科技素质水平。
4.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
科普基地应具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服务体系,能够为公众提供舒适、便捷的参观服务和科普教育服务。
三、认定程序科普基地认定程序如下:1.科普基地申报。
科普基地申请人应当向当地科技局或者文化旅游部门申报基地认定,提交申请书、基地情况介绍等材料。
2.初审。
当地科技局或者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评审。
根据认定标准和初审结果,当地科技局或者文化旅游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基地进行评审。
4.公示。
评审结果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5.认定。
当地科技局或者文化旅游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在认定条件达到的情况下,对申报的科普基地予以认定,并发放认定证书。
四、认定效期和管理科普基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认定过期后应重新认定。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模版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普基地的管理,促进科普基地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和科普资源的合理利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普基地。
第三条科普基地的认定必须遵守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科普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适宜的场地和设施,包括展示区、办公区、活动区等。
2. 具备完善的科普活动计划和内容,能够吸引公众参与。
3. 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普教育专业人员,具备相关的科普知识和教育经验。
4. 具备一定的科普资源,包括实物展品、展馆、科普资料等。
5. 具备良好的管理和服务能力,能够提供优质的科普服务。
第五条科普基地的认定分为初次认定和复评认定两个阶段。
1. 初次认定:科普基地初次认定的时间间隔为5年。
2. 复评认定:科普基地在初次认定后,每5年进行一次复评认定。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科普基地申请认定时,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提出申请:科普基地申请认定时,需向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相关材料。
2. 资料审核:认定机构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以确认是否符合认定条件。
3. 实地访察:认定机构对科普基地进行实地访察,了解其情况。
4. 评审打分:认定机构根据实地访察情况和申请材料,对科普基地进行评审打分。
5. 结果公示:认定机构根据评审结果,对科普基地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
6. 申请备案:认定机构将认定通过的科普基地记录在册,并予以备案。
第四章认定效力第七条认定通过的科普基地,享有以下权益:1. 可获得相关政府科普资源的支持。
2. 可以得到相关专业机构的评价和推荐。
3. 可以参与相关科普活动和交流。
4. 可以申报相关科普项目和资金。
第八条认定通过的科普基地,必须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有关科学、科普法律法规,维护科普事业的良好形象。
2. 开展规范化的科普活动,提供优质的科普服务。
3. 定期向认定机构提交科普基地的运行情况报告。
2023年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
2023年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普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提升科普基地的科普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认定管理制度。
第二条科普基地是指在科学文化普及和科学教育方面具有示范作用的场所,以展示科学成果、开展科普活动、提供科普服务为主要功能的场所。
第三条本认定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符合科普基地建设条件、参与申报认定的科普基地。
第四条科普基地的认定管理由国家科技部、教育部、文化和旅游部等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科普基地的认定评审由专家组织进行,并公开、公正、公平进行。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科普基地的认定条件如下:(一)有科普活动场所,包括科普展览馆、科普实验室、科普讲座室等。
(二)有科普活动设施,包括展览设备、实验设备、讲座设备等。
(三)有科普活动载体,包括科普展览、科普实验、科普讲座等。
(四)有专业科普团队,包括科普人员、讲解员、科普志愿者等。
(五)有科普资源,包括科普文献、科普资料、科普实物等。
(六)有科普活动计划,包括科普展览计划、科普实验计划等。
(七)有科普活动效果,包括科普展览效果、科普实验效果等。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七条科普基地认定实行审批制度,具体认定程序如下:(一)申报材料准备:科普基地申请认定单位应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基本情况介绍、科普资源清单等。
(二)申报材料提交:科普基地申请认定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给主管部门,并缴纳认定费用。
(三)申报材料审核: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基本条件不符合的予以退回,并通知申请单位补充材料。
(四)评审组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
(五)评审通知: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后,通知申请单位参加评审会议。
(六)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评审组组织,对科普基地进行现场考察,并听取申请单位的汇报和答辩。
(七)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组根据考察、汇报、答辩等情况,结合相关要求和标准,评定申请单位是否具备科普基地的认定条件。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范本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范本一、背景和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科普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促进科普基地的规范化建设,提升科普基地的科普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动科普事业的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申请认定科普基地的单位和个人。
三、管理机构1.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机构由科普主管部门负责,承担科普基地认定的申请审批、管理及监督工作。
2.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机构设立科普基地认定办公室,负责具体的认定工作。
四、认定条件1. 科普基地所在单位或个人需具有良好的科普理念和信誉,有扎实的科普实力和丰富的科普经验。
2. 科普基地的场地应满足科普目标和展示内容的需要,环境整洁、安全、无污染。
3. 科普基地需拥有专业的科普设备和展示器材,能提供高质量的科普展览和活动。
4. 科普基地的科普项目和内容应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相结合,有一定的创新性和科学性。
五、认定程序1. 科普基地认定申请人应填写《科普基地申请认定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科普基地认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符合认定条件,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 评审专家将对科普基地的场地、设备、科普项目等进行现场考察和评测。
4. 评审专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建议意见,科普基地认定办公室汇总评审意见。
5. 科普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作出最终认定决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六、认定效果1. 成功认定的科普基地将享受相关政府支持政策和优先资源配置。
2. 认定的科普基地应根据认定内容和要求,加强科普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提升科普水平和服务质量。
3. 科普基地应积极参与科普交流和合作,推广科学知识,普及科学精神,服务社会大众。
七、认定监督和评估1. 科普基地认定后,科普基地认定管理机构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评估科普基地的运行情况和效果。
2. 如发现科普基地存在不符合认定条件或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情况,科普基地认定管理机构将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认定资格。
八、附则本制度如有需要修改的内容,应经科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申请人和认定管理机构。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考评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考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7.10•【字号】云科法发[2012]37号•【施行日期】2012.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教育正文云南省科技厅关于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考评的通知(云科法发〔2012〕37号)各科普教育基地及科技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对省人民政府认定的“云南省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的管理,促进科普教育基地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真正发挥科技资源科普化作用,带动云南省科普工作的深入开展,掌握各科普教育基地建设以及开展科普工作取得的成效,依据《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云南省科技厅定于2012年7月至11月对认定满三年(2009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进行综合考评(名单见附件1)。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评内容请被考评的“省级科普教育基地”结合考评指标内容,认真撰写自基地认定以来,特别是近两年以来开展科普活动情况的自检自查报告(5000字内),并填写“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考评信息调查表”(见附件2),经科技主管部门审定盖章后于8月15日前一式三份提交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二、考评方式采取自检自查与实地抽查考评相结合。
11月底前完成,届时请涉及到的基地及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三、考评结果的运用考评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
对考核为优秀的基地,省级科普专项经费将对基地能力提升给予重点支持;对考核为中的基地,限期1年整改提升;对考核为差、确实不能发挥作用的基地,将取消其科普教育基地称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请各科普教育基地认真重视并配合作好考评工作。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王乔忠************桂宝艳************3115864(FAX)地址:昆明市北京路542号省科技大楼17楼邮编:650051电子邮件:***************附件:1.考评基地名单2.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考评信息调查表二○一二年七月十日附件1附件2。
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制度范本
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普示范基地的管理,提高科普示范基地的建设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科普示范基地是指具备一定科普基础设施,以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培养公众科学素质为目标,对社会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科普示范基地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性、实用性、实效性原则,突出特色,创新机制,全面提升科普服务能力。
第四条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科普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认定与命名第五条科普示范基地的认定按照科学性、实用性、实效性、特色鲜明、辐射广泛等标准进行。
第六条申请认定为科普示范基地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科普基础设施,能够满足科普活动需要;(二)有科普工作计划和科普队伍,能够定期开展科普活动;(三)有科普宣传材料和科普教育资源,能够满足不同层次公众的需求;(四)有科普效果评估和反馈机制,能够持续改进科普工作;(五)有辐射和带动作用,能够促进周边地区的科普工作。
第七条认定科普示范基地的程序:(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二)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三)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认定决定;(四)对认定为科普示范基地的单位进行命名和授牌。
第三章管理与发展第八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每年制定科普工作计划,明确科普活动的目标、内容、时间、地点等。
第九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定期开展科普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科普讲座、科普展览、科普实验、科普宣传等。
第十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加强科普队伍建设,提高科普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加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确保科普设施的安全、有效、适用。
第十二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加强科普宣传材料和科普教育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科普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三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定期进行科普效果评估和反馈,及时调整和改进科普工作。
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制度
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科普示范基地的管理运作,保障其科普示范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体制1. 科普示范基地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设立管理机构应募集相关人员,包括管理人员、科普志愿者等,确保科普示范基地的正常运营和科普活动的顺利推进。
2. 科普示范基地管理机构的人员设置应按照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保证科普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3. 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工作讨论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三、科普示范基地的宗旨和任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以开展科普活动为主要宗旨,积极推广相关科普知识,增强公众对科学的认识和理解。
四、科普示范基地的活动内容1. 科学知识普及:通过举办科普讲座、科普展览等形式,向公众介绍新兴科学技术和发展趋势,提高公众对科学知识的了解和认识。
2. 科学实验教学:组织科普实验活动,让公众通过亲自动手参与科学实验,增强对科学的兴趣和了解。
3. 科学咨询服务:通过组织专家讲座、网络咨询等形式,为公众提供科学咨询服务,解答公众关注的科学问题。
五、科普示范基地的管理1. 在开展科普活动前,科普示范基地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活动策划、人员招募、设备准备等。
2. 活动过程中,科普示范基地应做好安全保障,确保参与者的人身安全,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
3. 活动后,科普示范基地应做好总结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4. 科普示范基地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费用制度,确保科普活动的经费合理使用。
六、科普示范基地的评估1. 科普示范基地应定期进行自身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科普示范基地还应接受外部评估,接受专业机构对其科普活动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并据此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七、科普示范基地的奖励和惩罚1. 科普示范基地应根据实际工作绩效,对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奖励和鼓励,并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进行惩罚和教育。
2. 科普示范基地还应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研究开发人员、志愿者、优秀科普作家等积极参与科普活动,提高科普示范基地的活动质量和效果。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认定23家单位为第十三批云南省科普基地及取消19家单位云南省科普基地称号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认定23家单位为第十三批云南省科普基地及取消19家单位云南省科普基地称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云南省科技厅关于认定23家单位为第十三批云南省科普基地及取消19家单位云南省科普基地称号的通知有关单位:为加强科普能力建设,规范全省科普基地运行与管理,我省自1997年起,开展了省级科普基地认定工作。
截至2019年底,已认定12批共194家云南省科普基地。
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云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动员更广泛的力量投入科普事业,不断推动我省科普工作的社会化、经常化和规范化,根据《云南省科普基地管理办法》(云科规〔2020〕9号)规定,省科技厅组织完成了第十三批云南省科普基地的申报评审工作,现认定“昆明市少年儿童图书馆”等23家单位为第十三批云南省科普基地。
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对云南省科普基地的管理,促进科普基地健康可持续发展,真正发挥科技资源科普化作用,推进全省科普工作深入开展,省科技厅2020年对认定满3年的163家云南省科普基地进行全覆盖考评。
根据综合考评报告,对因各种原因无法正常运行、已丧失科普功能的“女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科普园区”等19家单位取消“云南省科普基地”称号。
上述评审认定结果及考评结果已经省科技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希望通过认定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科普工作,不断完善科普设施,提高管理水平,突出特色和优势,充分发挥基地的科普功能,为提升我省公民科学素质和促进全省科普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1.第十三批云南省科普基地认定名单2.取消称号的云南省科普基地名单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2月10日。
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建设浅谈
科技资讯2016 NO.29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企 业 管 理76科技资讯 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为了总结2010—2013年科普精品基地建设的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理清思路,明确方向,昆明市科技局安排开展了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建设调研课题,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1 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认定工作的主要做法1.1 明确了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出台了《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实施方案》,成立了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政策法规处负责具体工作的工作领导小组。
1.2 采取评审、认定及授牌的管理模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的方式,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形成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建议名单,经市科技局审定同意后授予“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称号,并进行授牌。
经认定的市科普精品基地每年11月底以前上报年度工作总结,每3年考核1次。
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撤销其“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称号,并收回牌匾。
1.3 提出了资助方式《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实施方案》明确了:经认定的科普精品基地,按照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2 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2.1 科普精品基地建设初具特色目前,昆明市18家科普基精品基地(名单见附件),涵盖了:天文、动物、植物、太阳能、电信、航空、地质、气象、环境、生命科学、水资源利用等领域,代表着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在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科普主题鲜明,科普宣传教育内容丰富。
2.2 科普精品基地类型初现成效目前,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总数量达到18家,初步形成科普场馆、科普主题公园、研发单位等三大类型的科普精品基地,其中科普场馆类7家,科普主题公园类7家,研发单位类4家,在近几年的建设过程中,通过积极引导,18家科普精品基地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拓展功能、提供服务,积极组织开展一系列丰富多彩的科普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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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进一步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充分发挥科普工作在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作用,规范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20年)》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以下简称“精品基地”)是指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 具有较为完善的科普基础设施条件,在某一科学技术领域内科普主题鲜明,科普宣传内容丰富, 可面向公众开放,提供科普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精品基地的主要任务:
围绕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战略目标,通过政策引领,合理配置资源,发挥市场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充分调动企事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精品基地建设的积极性,对昆明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展示教育资源进行挖掘与整合,突出特色,打造精品,建设我市科普展示教育基地体系,充分发挥科普精品基地的功能,推动我市科普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将及时向昆明市科普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
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做好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精品基地的认定范围:
(一)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植物园、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
(二)各类科技园区,科技种植与养殖示范基地;
(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其他组织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标本陈列馆、实验室、生产现场、大型工程技术设施场所等;
(四)各类自然历史保护区、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具有较强科普展示教育功能的社会公众场所;
(五)其他具有较好基础条件及科普展教功能的各类场所。
第六条精品基地遴选的条件:
(一)具有常年向公众开放和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的较完善的基础设施条件,并能够提供公众阅读和赠送的科普教育文字、图片等资料和视频读物;
(二)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和较高知名度,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具有鲜明的学科或技术科普主题,以及丰富多样的科普展示形式及内容;
(三)具有较强吸引公众参与科普活动的功能,年开放日不少于200天,年接待公众不少于3000人,年举办主题科普活动不少于4次,每年为中小学生开展专题科普活动不少于1次(具有特殊情况的基地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调整) 。
(四)具有健全的科普工作机构和完善的规章制度,至少配备5人以上专(兼)职的科普辅导员或讲解员;
(五)具有切实可行的科普精品基地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有一定的经费投入用于组织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六)接受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指导,主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科普活动。
第七条申报精品基地的程序:
(一)申报单位从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下载《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申请表》,据实填写并且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申报单位将填好的《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申请表》由所在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推荐意见后,一式五份及相关证明材料一份,书面报送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三)申报单位同时在“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完成网络申报,将《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申请表》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扫描后)组成全套件电子版,作为“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中所申报项目的附件上传。
第八条精品基地实行常年申报、集中受理的工作机制,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三章认定与扶持
第九条精品基地的认定工作坚持以科学普及、整合资源、突出特色、合理布局、打造精品、促进创新的原则。
第十条精品基地认定的程序:
(一)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按年度评审计划组织开展年度精品基地评审工作;
(二)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成立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依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和专业评审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三)评审结果经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研究后,对拟认定的科普精品基地进行7日公示。
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调研核实异议不实的,由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为“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昆明市科普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对被认定为精品基地的单位,市级科技计划安排10万元的项目引导经费,用于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展相关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鼓励精品基地承载单位在后续建设和发展中,按照《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申报国家、省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认定的精品基地配套一定的引导经费;鼓励社会各界以不同形式帮助和支持精品基地申请表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章管理与服务
第十四条经认定的科普精品基地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组织专家对科普精品基地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科普精品基地条件建设情况;
(二)每年开展各类科普活动的情况;
(三)获得奖励及培养科普讲解人员的情况;
(四)组织青少年开展科普活动及示范带动情况;
(五)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综合专家的意见,形成考核结果,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对考核不合格的科普精品基地,给予2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满后,进行再考核,再考核仍不合格的,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消其认定资格、收回授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在申报、考核等过程中,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撤销科普精品
基地的认定,并取消其申报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科普精品基地资格:
(一)考核不合格,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
(二)不接受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跟踪管理,或不参加年度考核;
(三)申报单位被依法终止;
(四)申报单位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形。
第十八条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科普精品基地工作研讨、培训、交流等活动,提升科技教育工作者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6日起施行。
昆明市科技局2010年1月8日公布实施的《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实施方案》(昆科发[201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