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东退股的法律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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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合伙退股原则

股东合伙退股原则

股东合伙退股原则
股东合伙退股的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
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2.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3.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4.合伙人之间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退伙。

5.如果合伙企业的合同或者章程中规定了退伙的相关条款,则应按
照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进行退伙。

6.如果合伙人违反了合伙协议的规定,给合伙企业造成了损失,其
他合伙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原则仅供参考,具体操作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实际情况为准。

有限公司股东退股流程

有限公司股东退股流程

有限公司股东退股流程有限公司股东退股流程是指公司股东因各种原因选择退出公司股权,这在公司经营中是一个常见的情况。

股东的退股可能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等多个环节,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来进行。

下面将详细介绍有限公司股东退股的流程。

首先,有限公司股东退股的流程需要遵循公司章程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决定退股之前,股东需要仔细阅读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股东退股的具体程序和条件。

其次,股东需要向公司提出书面的退股申请。

退股申请应包括退股原因、退股数量、退股时间等相关信息,并需由股东本人签字确认。

公司在收到退股申请后,应及时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股东的退股申请进行审议和决定。

接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对股东的退股申请进行审议。

审议内容包括股东的退股原因是否合理、退股数量是否符合规定、退股时间是否合适等。

经过审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应当作出决议,决定是否同意股东的退股申请。

如果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同意股东的退股申请,公司应当与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股东退股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协议内容包括股权转让的价格、支付方式、过户手续、退股后的责任义务等。

双方在签订协议后,应当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将股东名下的股权转让给新的股东。

最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完成股东的退股手续。

包括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变更股东名册、公告等程序。

同时,公司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备股东退股的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和备案。

总之,有限公司股东退股的流程是一个需要遵循一定程序和规定的过程。

股东在退股之前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向公司提出书面的退股申请,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最终完成股东的退股手续。

希望本文的介绍能够对有限公司股东退股流程有所帮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程序及合同规范(2024年修订)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程序及合同规范(2024年修订)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程序及合同规范(2024年修订)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股东退股的条件和程序1.1 股东退股的条件1.2 股东退股的程序2. 股权转让2.1 股权转让的原则2.2 股权转让的方式2.3 股权转让的价格和支付方式3. 退出股东的权益保障3.1 退出股东的权益保障原则3.2 退出股东的权益保障措施4. 退出股东的责任和义务4.1 退出股东的责任4.2 退出股东的义务5. 股东退股的审批流程5.1 股东退股的内部审批流程5.2 股东退股的外部审批流程6. 股东退股的文件和材料6.1 股东退股所需的文件和材料6.2 文件和材料的提交和审核流程7. 股东退股的时间和期限7.1 股东退股的时间安排7.2 股东退股的期限规定8. 股东退股的违约责任8.1 股东违约退股的责任8.2 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9. 股东退股的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的途径9.2 争议解决的程序和规定10. 股东退股的信息披露和保密10.1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范围10.2 保密义务和保密期限11. 股东退股的关联交易规范11.1 关联交易的定义和规范11.2 关联交易的审批和披露流程12. 股东退股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12.1 股东退股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12.2 治理结构的调整和变更规定13. 股东退股的税收问题13.1 股东退股的税收政策和规定13.2 税收支付的流程和时间安排14. 股东退股的后期跟进和评估14.1 后期跟进的内容和方式14.2 退股效果的评估和反馈机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东退股的条件和程序1.1 股东退股的条件(1) 股东向公司提交书面退股申请,并说明退股的原因和依据;(2) 股东的退股申请经董事会审议通过;(3) 股东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退股手续;(4) 股东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1.2 股东退股的程序(1) 股东向公司提交书面退股申请;(2) 董事会收到退股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召开会议审议;(3) 董事会审议通过退股申请的,公司应与股东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支付方式等事项;(4) 股东与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和支付方式支付股权转让款;(5) 股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将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6) 公司向股东出具退股证明,并办理相关财务结算手续。

达到章程约定的退股条件

达到章程约定的退股条件

达到章程约定的退股条件
一、持股期限
根据章程规定,股东在公司的持股期限为三年。

若股东在持股期限内提出退股,需满足章程中规定的退股条件。

二、章程规定
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股东退股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股东个人原因需要变现资金、股东之间存在严重分歧等。

三、公司需求
公司因发展需要,可能会要求股东增加投资或延长持股期限。

若股东无法满足公司需求,可以考虑退股。

四、股东合作状况
若股东之间存在严重分歧或合作不愉快,可能会导致公司运营受阻。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可以考虑退股以避免矛盾激化。

五、财务状况
若股东个人财务状况出现问题,无法继续支持公司运营,可以考虑退股以减轻自身财务压力。

六、股权转让
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公司。

股权转让需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违约情况
若股东存在违约行为,如未按照约定时间缴纳出资、违反保密协议等,可能会被公司要求退股。

八、公司控制权
若股东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可能会考虑通过退股来减少损失或避免进一步的风险。

“退股”的法律风险

“退股”的法律风险

“退股”的法律风险在市场经济中,常有公司股东因种种原因,而退出股东身份的。

然而在办理退股手续时,很多股东以为,只要是公司将其曾投入的款项退回,如有利润再加上一部分应得利润分成,就算完事了。

殊不知这其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更有甚者可能导致刑事犯罪。

现就不规范“退股”存在的法律风险作如下分析:一、不规范“退股”的情形有:1、拟退股的股东与公司签订退股协议,然后从公司财务处取走其投资款或者是无任何协议,直接与公司相关负责人口头约定,然后从公司财务处取走其投资款。

2、拟退股的股东将其股权或股份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拟退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依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内部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办理了或者是没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不规范“退股”存在的法律风险有:上述第一种情形存在的法律风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退股协议,取走投资款,并打了收据(注明收到的是投资款)的,在公司发生经营困难、资不抵债时,已退出的股东仍然要承担原出资款数额范围内的经济责任。

另一种是:没有退股协议,取走投资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第36条的规定,滥用股东权力或都是抽逃注册资金,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1条的规定,抽逃注册资本,还应当承担被行政机关处以抽逃注册资本金额5%--15%的罚款。

如果抽逃注册资本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的规定,构成抽逃出资罪,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上述第二种情形存在的法律风险有:因转让股权或股份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3条第3款规定,股东变更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不得以股东已变更来对抗第三人。

一旦出现公司经营困难、资不抵债时,且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已退出的股东仍然要以原出资为限向债权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而不能以股东已变更来对抗第三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纠纷案件的审理探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纠纷案件的审理探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纠纷案件的审理探析案例索引:(2010)顺法民二初字第02460号原告:郭富强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威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告诉称,2006年初原告从被告的原股东郭佑华处以56万元的对价取得被告公司5%的股权,但被告一直未发给原告股东资格证明。

现原告要求退出公司,由公司向其退回股权款56万元及相应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06年受让股权后,一直参与了被告公司的经营,并在多份被告公司的决议文书上,以股东身份与被告公司的其他股东一并签名,原告在被告公司中的股东身份确认无疑。

在本案中,审理的焦点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查明原告是否具有被告公司的股东身份;二是原告要求从被告公司退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前一个焦点系事实认定问题,主要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官运用证据规则和自由心证对事实的采信。

后一个焦点系法律适用问题,即股东要求从公司退股(由公司回购其股份)有否相应的法律依据。

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具体个案的案情千差万别,对于事实认定的阐述并不当然的具备对某类案件的审理指导作用。

而在纷繁复杂的个案案情背后,是统一的适用法律问题,是如何评判案件事实所隐含的法律关系问题。

因此,笔者拟从法律适用角度,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纠纷一题进行一些探讨,以期能对今后的此一类案件审理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股东退股问题的由来市场经济发展到今日,以公司为主要形式的企业法人制度已全面建立并兴盛起来,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设立门槛低、机构简单、运营成本较低、股东可以通过管理公司的直接成果获益等优势,成为大多数中小企业和多数投资者的首选模式。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向公司出资,其出资转化为公司的法人财产,股东基于其出资取得公司的股权。

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与运营与股东之间的信任不可分离,股东在设立时一般均有良好的信任和合作基础。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是集资合与人合两种性质于一体的公司形式。

这一法律特性,体现在股东回收投资或者退出公司的行为上,就要受到两种法律关系的约束:一方面,人合性使其股东不能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那样可以自由转让股份,;另一方面,资合性使其受到传统公司法理论上资本维持原则的约束,股东不像纯粹人合性公司那样允许任意退股,或者以“用脚投票”的方式自由进出公司。

公司退股的方式

公司退股的方式

公司退股的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公司退股方式:
1.股东自愿退出:股东可以自愿选择退出公司,并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现有股东或
第三方投资者。

这通常需要股东之间达成协议并遵守相关的合同或章程规定。

2.赎回权利:公司章程可能规定了赎回股份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这些规定,公司可以提前
购回部分或全部股东持有的股权。

赎回股份的价格可以事先约定或者按照一定的估值方法确定。

3.股票回购:公司可以通过回购股票的方式退股。

在股票回购中,公司以市场价格从股东
手中回购一部分或全部股票,减少已发行的股本。

这通常需要按照适用的证券法规进行申报和披露。

4.合并或收购:公司可以通过与其他公司合并或被其他公司收购来实现股东退出。

合并或
收购后,原公司的股东可以选择接受新公司的股份或者以现金或其他资产形式退出。

5.清算和解散:如果公司决定停止运营或解散,公司的股东可以在清算过程中将其持有的
股权转化为现金或其他公司资产。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公司退股需要依据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并可能需要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

具体操作步骤和法律程序应当由专业法律顾问或公司律师提供指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程序及协议规范(2024年修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程序及协议规范(2024年修订)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程序及协议规范(2024年修订)本合同目录一览1. 股东退股的条件和程序1.1 股东退股的条件1.2 股东退股的程序2. 股东退股的通知2.1 股东退股通知的时限2.2 股东退股通知的方式3. 股权转让3.1 股权转让的方式3.2 股权转让的价格3.3 股权转让的程序4. 股东退股的权益保障4.1 股东退股权益的保障措施4.2 股东退股权益的争议解决方式5. 股东退股的财务处理5.1 股东退股的资产评估5.2 股东退股的财务结算6. 股东退股的合同解除6.1 合同解除的条件6.2 合同解除的程序7. 股东退股的法律责任7.1 股东退股的法律责任7.2 股东退股的法律纠纷解决方式8. 股东退股的保密协议8.1 保密协议的内容8.2 保密协议的期限9. 股东退股的审批程序9.1 股东退股审批的流程9.2 股东退股审批的时间限制10. 股东退股的信息披露10.1 信息披露的内容10.2 信息披露的时限和方式11. 股东退股的税务处理11.1 税务处理的原则11.2 税务处理的程序12. 股东退股的审计12.1 审计的时限和程序12.2 审计的结果和应用13. 股东退股的风险管理13.1 风险识别与评估13.2 风险控制与应对措施14. 股东退股的后续服务14.1 后续服务的范围和内容14.2 后续服务的时限和方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东退股的条件和程序1.1 股东退股的条件(1)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退股申请,并说明退股原因;(2)股东的持股比例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0%;(3)股东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退股手续;(4)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股东退股申请。

1.2 股东退股的程序(1)股东向公司提交退股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公司对股东的退股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符合退股条件;(3)公司股东会召开会议,审议股东退股申请;(4)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公司与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5)股东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6)公司办理股东退股的登记手续,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7)公司向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并结算相关费用;(8)公司将股东退股的相关信息披露给其他股东和公众。

公司法股东退股是如何规定的?

公司法股东退股是如何规定的?

Bottom line If you have someone else in your heart, make it clear and I will quit.(页眉可删)公司法股东退股是如何规定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

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可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财产。

众所周知,公司法作为公司管理的法律准则能够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公司相关人员的权益,公司法对于公司各项事务也有着指导作用,其中对于股东退股就有着明确规定。

那么公司法股东退股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就随一起来看看吧。

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后,因经济生活的实践却又要求股东退股,原因很多:(1)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

(2)股东死亡。

股东依法享有股权列入遗产。

若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就得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

(3)股东离异。

当股东婚变,作为非股东一方配偶很难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

非股东的配偶常要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

(4)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而欲退股。

(5)公司陷入僵局。

(6)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

(7)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

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与05年修改前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只是把原来的“抽回出资”变更成为“抽逃出资”,一字之差,却建立起一项新的法律制度。

与新公司法第75条关于公司回购股东股份的规定配合适用,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找到了一条退出公司的门路。

公司法股东退股但总体上讲,我国目前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问题的立法尚不完备,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和人合的性质,公司的设立运行建立在股东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基础之上。

实践中若股东之间的关系极度恶化,股东要实现退出是相当困难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法律思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法律思考
1 . 4 私 法 自治 原 则 在公 司 法上 的 要 求
作为具有鲜明私法特点的公司法 , 其应在相 当大 的范 围内 赋予 股 东 自治 的 权利 , 其 中既包括人 股 自由, 也 应 该 包 括 退 股 自由。当情势发展与股东设立公司的初衷 相背离时 , 对期 待落 空的股东而言 , 允许其退 出公司的事业经营应该是对 这类 股东 的有效补偿 。如果法律仅仅在人股方面确 立 了其 自由, 却 对其 具 有合理退 出情节时设置 阻碍 , 显然在体现私法 的意思 自治原 则 上就 出现 了失 衡 。 2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股 东退 出机 制 在 各 国 的适 用
2 . 1 美 国与 英 国 的股 东退 出机 制
在美 国, 上世 纪 6 0年 代 之 前 , 公 司 立 法 和 司法 对 于股 东 退 股均持反对态度 。近 2 0年来 , 越 来越多 的州法 院倾 向于 在一 定 条 件 下 以股 份 收 买 的 形 式 给予 股 东 退 出 的 权 利 , 美 国 对 该 情 形用法条的形式进行 了列举 , 具体 规定如下 : 美 国修正标 准商 1 . 1 人 合 性 的 特 点 应 成 为其 存 立 的 基 石 事公司法第 1 3 . O 2 ( A) 条的规定 , 如果公司进行 下列 五种特别 有限责任公 司虽然 同时具有资合性和人合性 的特点 , 但从 交 易 , 则 公 司 必 须 以公 平 的价 格 购 买反 对 这 些 特 别 交 易 的 小 股 其 产 生 的 源 头 及其 存 立 的基 础来 看 , 其 主 要 建 立 在 股 东 之 间强 东所持有的股份 : ①公 司因为与其他 公司合 并 ; ② 另一家 公司 烈 的信任基础之上 , 这也是股东合作的前提。如果 当这种合作 通过公司股份交换计划而取得小股东所有的公司 ; ③ 公司所为 的基石消失 了, 法律却不允许 股东退 出, 则会 由于股 东之 间的 的所 有 财 产 或实 际上 是 公 司所 有 财 产 的 出售 或 交 换 , 对此种 出 貌合神离导致公司效率低下及至资源浪费 , 甚至 出现不公 和非 售或 出卖又不是在公 司的正常商事 活动 中所为 ; ④公司章程 的 正 义 。 因此 , 法律应该顺势而 为 , 充 分 尊 重 有 限 公 司 这 种 人 合 修改对公司持异议股东所享有 的权利造成重大 的不利影 响 ; ⑤ 性 的天 然 性 , 也 就 必 然 要 求 建 立股 东 退 出机 制 。 公 司所采取的任何其他行 动 , 如 果根据公 司章程 、 公 司管理细 1 . 2 封 闭性 特 点增 大 了弱 势股 东 受侵 害的 可 能 则 或 董 事会 决议 , 小 股 东有 权 对 这 些 行 动 提 出 反 对 意 见 并 因此 由于有 限责任公司的非公 开融资性决 定 了其 封闭性 的特 而 由公 司 购 买他 们 的股 份 。 点, 因此 , 直 接 导 致 了 公 司 的股 权 流 动 性 差 。 如 果 股 东 的 权 益 1 9 8 5年的英 国《 公司法》 第4 5 9条规定 : 如果 公 司的事务 受 到侵害想退出公司 , 其 面临两种选 择 , 一 是将股权 转让 给公 正 在 或 已经 以一 种 对 公 司 成员 的整 体 利 益 或 部 分 成 员 ( 至 少 包 司的其他股东 , 另一个是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股权 的一个 重 括他 自己) 的利益造成不公平损 害的方式进行 , 或者公 司 的任 要 价值 便 是 其 流 动 性 , 与 股 份 公 司极 好 的流 动 性 形 成 鲜 明 对 比 何 实际发生 的或计划 的作为或不作 为正在造 成或将 要造成 这 的是 , 因为有限责任公 司的封闭性 , 在股权转让或被 回购 时, 受 种不公平 的损害 , 那么 , 公 司的成员可以向法 院申请获得救济 。 限于有 限的转让对象 , 股权 价值会 受到某种程 度 的抑制 , 往 往 英 国的不公平损害行 为范 围非常广泛, 比如公司被排 除在 公司 不能真实 的体现 出来 , 给大股东侵 害其他 中小股东 的权 益带来 管理之外 ; 董事不 当发行和分 配股本 ; 转移公 司业务 和侵 占公 巨 大 的潜 在 威 胁 。 司财产 ; 过高的董事薪酬和公 司不支 付红利 ; 严重地 不 当管 理 1 . 3 严 格 信 托 责任 的 必 然要 求 等等 , 并对其规定 了诸如 : 规范公司将来 事务的执行 ; 命令 公司 严格信 托责任是指 , 大股东必须为小股 东提供平等的参与 为或不为特定行为 ; 授予 以公司名义代表公 司提起 民事诉 讼 的 公司管理和分红 的机会 。有 限公 司是基 于股东 之间 的合 意和 权利 ; 股份购买命令等多种 司法救济 手段 , 而股份 购买命令 是 信赖成立的 , 这种人合性 的要求 , 使控 股股东 对中小股东 负有 最常使用 的救济手段。 . 2 日本 与德 国 的股 东退 出机 制 诚信义务和信托责 任 , 遵守并 满足 中小股 东对 公 司的合 理期 2 待, 成 为控股股东的义务。现代企业一般存 在着所有权与经营 日本商法认为 , 当公 司大股 东做 出某 种重大决议 时 , 如果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法律问题探讨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法律问题探讨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法律问题探讨作者:王少良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3期[摘要]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现象频繁出现。

股权转让作为现代公司资本运作的重要工具,而且是并购与参与其他公司管理的重要途径。

股权转让中涉及多项法律关系。

在我国《公司法》规定中,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设置了新的规定,但是我国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上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从而给我国司法实践活动带来了新的挑战。

文章主要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从实际出发,提出了我国在立法上的缺陷与不足,同时总结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法律问题解决措施。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法律问题;对策引言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给予股东以公司减资、股权转让、公司解散的三条路。

而公司减资将会受到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的原则的严格控制,所以,为了符合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将可能保持公司股份恒定以满足公司的利益,从而维护了社会交易的安全。

但是资本不变原则一经确定,就不得随意改动。

而公司破产必须经过三分之二的股东同意,才能宣布公司破产,小股东或者个别股东是很难通过公司破产来达到其变更股份的目的。

但是,股权转让是现在的有限责任公司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维护股东自身利益的手段。

这也是目前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的最有效的一种经济补救机制。

它还能有效地减少股东的利益损失。

因为合理的股权转让可以通过股东变更,让更多的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达到拓宽公司的筹资与资本流通、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最终目的。

但是,当前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转让中还存在了诸多的漏洞与不足。

因而,我们在股权转让之前、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之后进行协调,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寻找更好地解决措施。

我们通过对股权转让中的限制,对转让制度与程序设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制度中的转让方、受让方等各方的利益冲突进行研究分析,从而有效地解决了股东股权转让,减少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经济损失。

对有限公司股东退股权制度的再认识——从公司本质的角度探讨

对有限公司股东退股权制度的再认识——从公司本质的角度探讨

国家商事公司的雏形在 中世纪就 已经存 在 , 经过数 百年的发展 , 西方 国 家商事公司逐步形成 了完善的公司法律体系。 在逐步发展与演化中形成 了良好 的商 事公司传统。但对“ 司是什 么” 公 的本质 问题仍然是争 论不 休 。单 从 法 律 角 度 而 言 , 英 美 法 系 国 家 , 于 “ 司 ” 念 的 理 解 , 义 在 对 公 概 含 就比较复杂 。以英 美为例 , 国公 司法一般 以“o pn ” 英 c m ay 一词来 表述公 司; 而在美 国, 其公 司法立法主要 由各州分别进行 , 而各州的公司法一般 也不 对公 司概 念进 行界定 , 因此关于公 司的定义一直 是众说纷纭 , 在 但 表述 上 通 常 以 “op rt n 一词 称 之 。 croai ” o 以德 法 为 代 表 的 大 陆 法 系 国家 , 于 “ 司 是 什 么 的 ” 问 题 , 同 对 公 的 也 样存在着非常激烈的争论 。 几乎没有 国家在其名 目繁多的商法与 民法等


பைடு நூலகம்
对 公 司 本 质 的 重 新 解 读
“ 司是 西 方 法 理 社 会 演 化 出来 的 产 物 。” 为 一 种 企 业 形 式 , 方 公 作 西
时, 仅仅表明他在众多投资形式 中选择 了公 司而已。 因此 , 司投资者 的 公 投资工具 , 就如同农民耕地时选择耕 犁一样普通 。公 司仅仅是投资者 的 种有用的工具 , 与人类吃饭需要借 助碗、 筷没有本质 的区别 。 社会是 由单个 自然人组成 , 作为 自然人 , 自己独立 的意思表示 , 有 这 样, 社会经济生活才能进步与发展。 但是 , 公司法人却不能有 自己独立 的 意思表示 ,公 司的意志和利益是公 司外 部作为独立 主体 的资本所有者 “ 的 意 志 和 利 益 , 司 不 应 该 有 自己 的 意 志 。公 司 的意 志 应 该 是 也 只 能 是 公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的 意 志 , 果 不 是 , 个公 司 就异 化 了 , 化 成 股 东 和 社 会 如 这 异 的 异 化 物 。 因此 , 司 的法 人 性 是 拟 制 的 , 仅 仅 是公 司 的 外在 特 征 , ” 公 它 公 司是股东投资的工具或者手段 , 股东是公 司的所有权益享有者则是公 司 的 本 质 。 虽 然 各 国 公 司法 律 从来 就 未见 有 规 定 :公 司是 股 东 的 工 具 , “ 股 东是公司财产 的所有者权益享有者” 这样 的字眼 , 但在社会 悠久的私有 财产保护制度下 ,股东 出资的公 司理所 当然地 由股东享有 其所有者权

试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方式

试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方式

试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方式有限责任公司的闭锁性决定其股东退出方式要受到严格的限制,纵观世界各国的公司法,皆对股东退出机制作了法律规定,但具体的退出方式以及同一退出方式的具体规定却有很大差异。

基于对公司法法理的认知及确立,对公平、效率的法律价值的共同追求,各国公司法的股东退出机制展现着共同的一面,但基于不同国度其法律制度有其本土化的要求,因而导致各国公司法的股东退出机制又呈现了其不同的一面。

但归结起来,各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动退出公司的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约定退出方式依照公司契约论的理论,公司是股东间基于契约的合意而缔结的法人组织,公司章程既是股东间契约的一个表现形式,而公司即是依照这个章程而运作的。

“正因为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的一种契约,体现了股东意思表示的合意,因此,其对公司和公司股东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

”因此,公司章程关于股东退股的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当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退股情形出现时,无论是公司亦或是股东都应该尊重章程这一契约的效力。

法定退出方式·股权转让股东主动退出公司的最重要的方式就是股权转让。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对内或对外转让股权各国在立法上都做了不同程度的限制规定,这一点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的明显区别。

而这种退出方式重要的原因则是由于股权转让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其适用时除需要具备股权转让本身要求满足的条件外,不再有其他适用条件的限制。

因而,在股东单方自愿的情形下就可以使股权转让程序得以启动。

而相比较而言,其他的股东退出形式要想启动则通常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是只有在公司实施了特定的几种行为时,才会触发股东对该权利的行使,公司如果没有实施这些特定行为,股权收买请求权也就不能产生、无法行使,股东也就无法通过这种方式达到退出公司的目的;申请公司解散更是一种万不得以的方式,因为这种方式会使一个法人组织退出市场,进而相应引起许多法律关系的变更甚至消灭,一般只有公司陷入僵局时股东才能以申请公司解散来退出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法律规定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法律规定是什么

I don't like robbing others in my life, but I won't let what I get.(页眉可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法律规定是什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的法律规定是股东只能通过股权转让的这种方式退出公司,而股权转让的话包括在公司内部之间转让股权,或者把股权直接转让给公司以外的其他人。

申请退股也必须要满足法定条件,至于公司连续5年盈利,但从来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法律规定是什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

股权转让方式包括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式。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股东退出机制法律分析

公司股东退出机制法律分析

公司股东退出机制法律分析新浪微博@风险控制律师就目前我国的公司法及司法实践来看,公司股东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包括转让、公司回购、公司减资),公司清算(包括解散公司、破产清算、被合并注销等)两种途径。

一、股权转让。

1、股权转让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

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还拥有优先购买权。

按照司法经验只要有人肯作为受让方,股权转让在法律上就没有障碍。

2、公司回购退出股东的出资。

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满足公司法第75条规定情形,对A、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B、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C、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3、公司减资。

公司以其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股东的退出。

公司减资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同时,公司减资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公告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或担保事宜等等,周期也比较长。

二、解散公司。

1、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因此,碰到股东不配合或失踪等情况,无法启动普通的清算程序;又不符合破产条件,无法启动破产程序时,可考虑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此亦有详尽的规定,具体要求是:(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份公司退股需要的手续

股份公司退股需要的手续

股份公司退股需要的手续摘要:一、股份公司退股的概念与类型1.股份公司退股的定义2.退股的类型二、股份公司退股的法律规定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退股三、退股手续的流程1.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2.股权转让或回购协议3.工商变更登记四、退股所需文件和资料1.公司章程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3.股权转让或回购协议4.股东身份证明文件五、退股的注意事项1.退股对公司的影响2.退股对股东权益的影响3.退股的法律风险正文:股份公司退股是指股东因各种原因放弃在公司中的股权,从而退出公司的行为。

退股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条件分为多种类型,如自愿退股、强制退股、解散清算等。

在中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或公司回购的方式退股,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股。

退股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

具体来说,退股手续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只有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才能进行退股。

2.股权转让或回购协议:退股需要签订股权转让或回购协议,明确退股股东的股权转让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事项。

3.工商变更登记:退股完成后,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将退股股东的名字从公司股东名册中删除。

退股所需文件和资料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或回购协议、股东身份证明文件等。

在退股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事项:1.退股对公司的影响:退股会对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方面产生影响,需要慎重考虑。

2.退股对股东权益的影响:退股会对股东的权益产生影响,如股权转让价格、支付方式等,需要认真考虑。

公司法关于股东退股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关于股东退股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关于股东退股规定有哪些?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市场、保护人民的权利而推出的一种规定了成立公司各类相关问题的法律,如公司的设立、资金、组织、解散等内外关系问题。

股东是组成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资金主要来源,对公司运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那么公司法关于股东退股规定有哪些?▲一、方式《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

股权转让方式包括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式。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东退股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股东退股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股东退股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股东退股协议书是指公司股东之间就某一股权转让和退出公司所达成的协议。

该协议的签订对于股东之间的关系以及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以下将对股东退股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进行详细的阐述。

首先,股东退股协议书是一份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其法律效力在于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订立要素主要包括协议、合同当事人、合同对象和合同条款等。

股东退股协议书作为一种特定形式的合同,具有普遍合同的法律效力。

其次,股东退股协议书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对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具有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

而股东退股协议书的签署就是股东之间的意思表示,具备明确的法律约束力。

再次,股东退股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还在于其具备一定的合法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退股协议书必须符合《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

这些规定包括协议与法律相一致、无违反强制性法律的内容、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股东退股协议书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股东退股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还体现在其能够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赋予受伤害方一定的法律救济权利,受侵权方可以依法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股东退股协议书来说,如果一方违约,即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另一方则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最后,股东退股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还取决于其是否经过合法的公证和登记手续。

公证是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证明和记录的一种法律行为,可以对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提供保障。

在股东退股协议书的签署过程中,通过公证可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对以后的权益分配和纠纷解决提供证据支持。

同时,在必要时,还可以将协议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以确保其具备更加完备的法律效力。

总的来说,股东退股协议书具备重要的法律效力。

法律知识-怎样认定退股行为

法律知识-怎样认定退股行为

怎样认定退股行为(一)退股行为的认定[案例一]王某诉某公司股权确认案王某系某公司的原始股东,对某公司的出资为4万元(某公司系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成,成立于2001年)。

2002年12月18 S,王某向某公司提交报告,表示因购房需要资金,要求某公司退股金3万元;2003年22月4日,王某之妻孙某以王某名义向某公司提交说明, 表示将王某的1万元股金用于冲抵在公司所购房屋的房款。

某公司收到王某的请求后,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退还王某3万元现金,并抵销了王某在公司所购的房屋价款1万元。

2003年4月5日,王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张某签订股金转让书,约定王某在某公司的3万元股金转让给张某。

2003年22月6日,王某之妻孙某以王某的名义与某公司另一股东娄某签订1万元的股金转让协议,将王某的1万元股金转让给娄某。

张某与娄某受让后,分别向某公司交了受让款3万元、1 万元。

某公司对股东名册相继进行了变更,王某对此并未提出异议。

某公司到工商部门申请股东名称变更登记,但工商部门到一审起诉时也未给予办理。

自2004年起,王某未再以股东名义参与某公司事务,未参加股东大会,也未参加公司的分红等。

2006年王某起诉要求公司确认其股东身份,理由是其以前要求退股和冲抵房款的行为系抽逃出资,根据公司法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其以前的行为无效,现要求恢复至原始股东身份状态。

本案系确认股东权纠纷。

王某中请退股及以股金冲抵房款的行为属抽逃岀资还是股权转让是木案争议的焦点。

首先,退股是实践中的通俗说法,并非法律术语,通常是指撤资行为,但撤资是否属于抽逃出资不能一概而论。

抽逃出资,是指发起人或股东没有足额缴纳出资的真实意愿,但为套取公司股份或出资额,在公司成立时先缴付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出资资金的全部或部分抽回的一种违法行为。

抽逃出资的表现是: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且仍然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的注册资木额和出资数额。

股东抽逃出资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欺骗了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危害了社会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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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东退股的法律分析(一)
关键词:有限公司退股人合性
内容提要:传统的有限公司理论不允许股东退股,但社会的实践对此提出了质疑。

允许股东退股,不仅符合世界公司法改革的潮流,而且具有充足的理由。

股东退股是有限公司人合性、契约自由等原则的必然要求。

股东可以通过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的方式实现退股,该项权利可以依法获得司法救济。

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有限公司被设计成封闭性的人资两合公司。

股东投资公司以后,除非通过转让出资,否则股东难以从公司退出。

商品经济的大潮绵延不绝,经济的发展成为推动法律变革的巨大动力。

面对全球如火如荼的公司法改革,有限公司封闭性的坚冰开始有所融动。

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国公司法作了重新修订,新的公司法小心谨慎地对股东退股做出了有限的尝试。

本文结合公司法修订前后的有关背景、理论和实践等方面的内容对此问题作一探讨。

一、有限公司股东退股的社会需求与法律壁垒
按照修订之前的公司法,股东投资有限公司以后,将与公司紧紧地绑在一起,而不能像股份公司的股东“用脚投票”自由进出公司。

但是,经济生活的实践却又提出了股东退股的种种要求,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

股东投资于公司,通常对公司的商业计划都有自己可以承受的预期,当商业计划的风险大大超过其预期时,股东就会产生退股的念头,从公司退出以便降低其投资风险。

第二,股东死亡。

股东投资公司后,股东依法享有股权。

股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当股东死亡时,其股权应当列入遗产,由继承人进行继承。

根据我国的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和子女。

当这些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就成为继承人的渴望。

第三,股东离异。

当股东婚变,夫妻双方离异时,有关股东权益的分割问题就会被提出来。

由于夫妻双方已经反目,作为非股东的一方配偶绝不可能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

这时,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给非股东的配偶,就成为非股东的配偶的强烈要求。

第四,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

资本多数决是有限公司股东会表决的一项基本原则,资本多数决虽然确立了资本民主主义,有利于鼓励投资。

但是资本多数决也往往被控股股东滥用,导致控股股东压榨小股东,攫取不当利益。

当小股东奋起反抗而没有效果时或者小股东不愿浪费太多的经济和时间时,逃离公司就成为其理性的选择。

第五,公司陷入僵局。

不可否认的是,有限公司成立伊始,各股东之间多数能团结和睦,公司表现出良好的人合性。

但是随后发展变化的情况往往会造成股东之间失和,当矛盾双方股东持股比例相等或者各自控制的董事人数对等时,公司就会陷入僵持状态中。

僵持木是结果,最终会有一方股东选择离开。

第六,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

第七,其他情形。

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

当上述情形出现时,股东提出退股,要求将自己的投资抽回来往往成为一种客观需要。

但是,这一合理的要求却碰到了法律障碍。

修订前的我国《公司法》第34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面对这一明确的法律规定,股东无法提起退股诉讼,股东们在章程中关于股东退股的约定也面临被法律否定的命运,已经实际退股的股东也要依法返回公司,反目成仇的股东也要同舟共济。

要求退股的股东陷入了法律桂桔和痛苦之中。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成为其出资的囚徒,被锁定在公司中。

面对这一法律规定,人们在投资于有限公司时,
就显得格外小心谨慎,考虑到有去无回的法律规定,就会产生犹豫和踌躇,尤其是小额投资更是如此。

人们投资的积极性受到了法律的抑制。

二、开启股东退股的法律之门
禁止股东抽回出资的法律规定犹如一堵厚重的大门,挡住了股东退股的出路,而现实的需求却在不断叩击这堵厚重的门。

这究竟是现实提出了不合理要求还是法律本身存在着问题?新公司法对此做出了回答,新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与旧法相比,新法只是把原来的“抽回出资”变更成为“抽逃出资”,仅一字之差,但却建立起一项新的法律制度。

与新公司法第75条关于公司回购股东股份的规定配合适用,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找到了一条退出公司的门路。

回顾这一变动的前后背景,对于新法的理解和使用仍然具有一定意义。

(一)禁止股东退股的法律评析
禁止股东退股是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观点,我国旧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法律规定,有着深深的大陆法系的理论背景。

大陆法系关于股东不能抽回出资的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股东退股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的投资构成公司资本,公司资本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物质保证。

我国旧公司法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公司法》严格遵循了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资本三原则,以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旧《公司法》第34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退股的规定,即是资本三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

如果允许股东退股无疑是对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的破坏,从而危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股东退股侵害了公司的利益。

股东的投资转化为公司的资本,是公司赖以经营和偿还对外债务的物质基础。

股东退股,抽走投资,使公司的财产减少,于公司不利。

股东一拥而上要求退股,则公司将不复存在。

第三,股东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尤其在公司经营不善、发生危机时,允许股东退股等于是将退出股东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剩余股东。

第四,公司法是强行法,《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属于强制法律规范,当事人不得违反。

上述理由对完善股东退出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作用,但是绝不足以成为否定股东退股的理由。

关于股东退股是否会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争论集中折射出公司的对外信用问题。

大陆法系以其严密的逻辑著称,在其“形式理性主义”的指导下,致力于构建逻辑清晰、组织严密的法律制度。

在公司对外信用的制度上体现为严格奉行法定资本制,公司取得股东投资的所有权,公司以此为债权人的交易提供担保。

为了在公司日后经营中,永葆对债权人的担保,创建了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资本三原则。

但是,“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大陆法系完美的设计仍然无法提供对债权人的保护。

公司成立以后,随着公司的经营,公司的资产处于变动之中,公司获取的原始资本不断发生变化和转换。

一个注册资本100万元的公司,在某个时间点上,其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可能只有几千元。

妄图依靠公司的注册资本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只是个神话,这个神话在经济生活的现实面前破灭了。

我国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执行难’现象,就是个例证。

那么,公司的信用基础究竟是什么?公司的信用是公司资产,正确反映公司资产的是公司的财务会计,只有财务会计才能清晰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才能为债权人提供一个相对比较准确的信用状况。

因此,禁止股东退股目的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说法无疑是皇帝的新装,是自欺欺人的。

关于股东退股会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的观点,应当辩证分析。

股东与公司的利益既对立又统一,股东的利益应当是第一位的。

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是传统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直到今天他仍然是处理公司内部各种关系所必须遵循的法则。

当股东因为特殊原因要求退股时,应当优先考虑股东的利益。

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利益也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股东退股大多有着特殊的原因,要求退股的股东往往面临重大变故或者深陷困境,在解困济危和维护正常利益之间,人们会毫不犹豫的做出选择,法律也不例外。

关于《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属于强制法律规范的争论涉及到公司法的性质。

1988年12
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举行了主题为“公司法中的合同自由”的研讨会,由此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大辩论,在这次论战中提出了公司法的任意性和强制性的问题,提出了公司参与方能不能逃离公司法等诸多问题。

公司契约论者认为:“公司是一系列合同的联结。

”由此导出当事人选出公司法的结论,公司法只不过是供当事人选择使用的合同范本。

这一论点虽然以偏概全,但是,对于研究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具有极为重要的启发意义。

有限公司来源于合伙,合伙当中的退伙制度移植到有限公司体制上,并未有不妥。

合伙法关于退伙的规定都是任意性规范,关于退伙的问题,合伙人可以自由约定。

从这个意义上,将《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认定为任意性规范更为恰当。

有限公司是人合性比较浓厚的闭锁公司,法律应当给予当事人更大的自治空间。

美国伊利诺斯州高等法院在1964年的Galler诉Galler预案的判决中写到“有一种确定的,虽然尚不清晰的倾向,最终承认闭锁公司是很独特的一种公司……在没有少数股东提出抱怨,没有欺诈,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同时,又不违反成文法禁止性规定时,我们看不出有什么合理的理由不允许当事人就公司经营达成他们一致认为可行的协议。

”有限公司不对外发行股票,不涉及社会公众,因此,它是私人公司。

在私人公司问题上,法律强制性干预并没有多大的意义。

如果章程中有如何退股的约定,应当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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