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药店药品销售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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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规范药品销售环节的各种经营行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营业场所的药品销售环节。
三、职责
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负责销售过程的管理、监督,保证企业依法规范销售药品。
执业药师负责审核处方,并开展药学咨询服务。
药品营业员负责药品调配工作。
所有销售人员均应严格按照《药品销售管理制度》的要求销售药品,正确介绍药品性能,做好销售过程中的有关记录。
四、内容
1.营业场所及人员:
1.1.门店外应悬挂本连锁企业的统一商号和标志。
1.2.店堂内明显位置应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执业药师
注册证》。
1.3.门店应按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不得超范围经营。
1.4.营业场所内应公布:市药监局监督电话、辖区药监局监督电话、本店服务电
话,消费者权益监督电话12315等,设置顾客意见簿。
1.5.营业人员应当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执业药师和药学技
术人员的工作牌还应当标明执业资格或者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1.6.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应当挂牌明示。营业时间内药师不在岗时,应出示“药
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告示牌。
1.7.非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
2.服务、宣传与促销:
2.1.销售药品时应正确介绍药品性能、适应症及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不得虚假
夸大和误导消费者。
2.2.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
类非处方药。
2.3.药品广告宣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不得张贴未经审批或
过期的广告宣传材料。
3.行为与标准:
3.1.销售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
操作规程》。
3.2.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按正常用法用量在剩余有效期内不
能服用完毕的药品、不应销售给顾客。
3.3.药品拆零销售应严格执行《药品拆零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3.4.销售中药饮片应严格执行《中药饮片处方调剂管理制度》和《中药饮片处方
调剂操作规程》,要做到计量准确,并告知顾客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3.5.销售需低温贮存的药品,应告知顾客贮存条件,必要时为顾客提供保温或冷
藏运输容器等服务。
3.6.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销售凭证,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
格、批号、规格等,并做好销售记录。
3.7.销售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国家
有专门管理要求药品的管理制度》及其《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