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发制人自卫权的国际法分析
论国际法上的自卫权问题
论国际法上的自卫权问题自卫权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自然权利,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必然结果和重要体现。
虽然自卫权在国际习惯法上已经有了非常悠久的历史,但在国际法律文件中并没有很明确的定义的和系统的规定。
近年来,《联合国宪章》中有关自卫权的规定受到了诸多挑战。
怎样理解自卫权、如何行使自卫权对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可或缺。
一、传统国际法上的自卫权自卫权理论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1837年英美之间的加罗林号事件。
自卫权理论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1837年英美之间的加罗林号事件。
此次谈判中美国在强调国家领土神圣不可侵犯和国家主权原则这个基本立足点的同时,为自卫权的行使做了严格限定:“刻不容缓”、“压倒一切”、“没有时间考虑”、“没有其他手段”。
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从国际法的角度对禁止以战争的手段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办法,这在人类历史上是首次。
但签署、批准该公约并不是缔约国放弃自卫权的表现,因为各个缔约国在订约前的照会中都声明保留各国自卫的权利。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51条为各国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作了义务性的规定,但也规定当受到威胁时,作为一种维护本国国家安全的手段,国家有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
该条款也因此成为主权国家行使自卫权的重要依据。
二、传统自卫权面临的现实挑战(一)对关键性问题的不同理解(1)关于“武力攻击”。
争议问题是可以使用武力自卫的根据包不包括预见性的武力攻击。
部分国家和国际法学者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对于可能发生但实际尚未发生的武力攻击应该属于合法的自卫范围,否则,规定受害国只能对可以预见的物理攻击等到实际攻击发生后再使用武力进行自卫是不合理的。
持反对观点者则认为,只有武力攻击实际发生时或武力攻击已经在受害国境内产生效果时,受害国才能够采取自卫行动。
(2)关于自卫权行使之必要性的判断权归属。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出现,囿于实际的武力发生时才能予以反击在某些时候确实无济于事。
自卫权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可能趋向——围绕美国“先发制人”口号的分析
美 国国 防部 2 1 0 0年 4月公 布 《 态势 报告 》,宣 布美 国将 削减核 武器 、停 止发 展新 核 武 、承 核 诺 不对 遵守 《 不扩散 核 武器 条约 》 的无核 国家使 用核 武器 ,但 并未 承诺 不首 先使 用核 武器 ,从 这
里 可看 出美 国一 贯秉 持 的先 发制 人 的策 略不 变 。关 于 自卫权 的 国际法 问题 ,是 晚 近 以来 国际社会 非 常关 注 的一 个 问题 ,其 中涉及 自卫 权 行使 的最 典 型 的 实例 ,就 是 2 0 0 3年 美 国对伊 拉 克 发 动 的 先 发制 人 的军事 打击 。这场 战争 是新 世纪 美 国首 次 明 目张 胆地 绕开 安理会 ,以莫 须有 的罪名 ( 其 所谓的 “ 大规模 杀 伤性 武器 ” 无 论 是 在 战 前 还 是 战后 都 没 有 找 到 )肆 意 侵 略 主 权 国家 的事 件 , 在 国 际上激 起 了强烈 的 反对 。这 场 战争所 引发 的争 议 的关键 之 处 ,就在 于美 国所 实施 的先 发 制人 的军事 打击 是否 符合 国际法 ?如 果不 是 ,那 么美 国 的这种行 为 是否 打破 并 改变 了原有 关 于 自卫权 的国 际法 ?本 文拟 围绕 这一 实例 ,就 自卫 权 的 国际法 问题做 一 分析 。
第2 2卷 第 3期
21 0 0年 6月
广 东行 政 学 院学报
J un lo a g o g I s tt f u l mii rt n o r a fGu n d n n t ueo bi Ad ns ai i P c t o
Vo. 2 No 3 12 .
Jn 2 1 u .00
一
、
美国 “ 先发 制 人” 口号 下 的真 实意 图
美国先发制人战略的国际法思考
摘要9 "11事件后美国提出的“先发制人”对外战略对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为基础的现行国际法律秩序产生了重大影响,很可能成为大国使用武力推行其对外政策的理由,从而威胁到二战后经过几十年努力建立起来的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
“先发制人”战略的实施标准是美国标准,它具有强烈的攻击性和侵略性。
“先发制人”战略并不能从国际法中找到法律根据,它是对国家自卫权的滥用。
它对国际法造成了诸多挑战和危害。
它的国际反应是强烈的,大多数国家都反对“先发制人”战略,认为要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必须发挥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作用。
“先发制人”战略虽然破坏了当今的国际秩序,但却为国际法的改革提供了契机。
关键词“先发制人”国际法自卫权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ABSTRACT9 "11 incident, the U.S. proposed" pre-emptive "external strategy for the principle 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 of States based on the existing international legal order had a significant impact, the use of force is likely to become a big country pursue its foreign policy reasons, thereby threatening After two decades of post-war efforts of the United Nations system of collective security established. "pre-emptive" strategy i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andard American standards, it has a strong offensive and aggressive. "pre-emptive" strategy is not able to find a legal basis in international law. It is the abuse of the right to national self-defence. it creates many challenges and crimes against international law. It has a strong international response, most countries are opposed to the "pre-emptive" strategy, that is to maintain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must play the role of the United Nations system of collective security. "pre-emptive" strategy while undermining the international order, for the body of international law but also the opportunity for reform.Keyword"pre-emptive" International law Right to self-defence The United Nations system of collective security目录中文摘要 (1)英文摘要 (2)文献综述 (1)引言 (3)1美国“先发制人”战略概述 (4)1.1美国“先发制人”战略的提出 (4)1.2美国“先发制人”战略的核心内容 (4)1.3美国“先发制人”战略的特征 (5)2美国“先发制人”战略的国际法依据缺失 (7)2.1传统国际法上的国家自保权 (7)2.2《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的国家自卫权 (8)2.3“预防性自卫”在理论和实践上的被否定 (10)3美国“先发制人”战略对国际法的挑战和危害 (12)3.1“先发制人”战略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藐视 (12)3.2“先发制人”战略是对国际法确认的“自卫权”的滥用 (12)3.3“先发制人”战略违背了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 (13)3.4“先发制人”战略破坏了联合国的集体安全机制 (14)3.5“先发制人”战略的施行势必导致国际社会的失序 (15)4美国“先发制人”战略的国际反应与国际法的发展 (17)4.1美国“先发制人”战略的国际反应 (17)4.2改革国际法的契机 (19)参考文献 (22)致谢辞 (23)附录 (24)文献综述“先发制人”战略是美国在9 "11事件后对外奉行的政策,其在理念上是防患于未然,在察觉到对手要动手时,先把它打倒。
对美国“先发制人”战略的国际法思考
没有国家会等待先受 攻击后才 采取 自卫 行动 ,因为在现代
的 武 器 条 件 下 ,这 种 首 先 攻 击 很 可 能 摧 毁 该 国 进 一 步 抵 抗
中指 出,当国家以 自卫为理 由使用武力 时 ,自卫 的必要性
必须 是 在 “ 不 容 缓 的 、压 倒 一 切 的 、别 无 选 择 并 且 没 有 刻 考 虑 时 间 的 ” 情 况 下 ,并 且 , 自卫 的 手 段 也 应 该 不 包 括 “ 何 不 合 理 或 过 分 ” “ 为 以 自卫 的必 要 为 理 由 的行 为 任 , 因 必须 为 该 必 要 所 限制 并 明 显 的 限 于 该 必 要 的 范 围 之 内 ” 。这
“ ・1 件 ” 以及 其 后 的 所 谓 全 球 性 反 恐 战 争 (l a 9 1事 g bl o
at t rrm w r ni e o s a)中,美英 等所谓反恐 先锋 国家进一 步明 - ri 确要在武力使用 问题上先发 制人 。 1 尤其是所谓反恐的急 2 ] 先锋美 国最为 激进 ,极力提倡 国家 的先 发制人权利 。从实
的能力 ,从 而危 及该 国的生存 ;如果 不允许先发制人 的 自 卫 ,那么侵 略者 就可 以选择有 利 的时间发动攻击 ,从而剥 夺了受害者 的自卫 可能性 。
二 是 反 对 派 。许 多 学 者 反 对 先 发 制 人 的 自卫 观 点 ,他 们 认 为 : ( )虽 然 早 期 的 国 际法 曾经 承 认 ,在 国家 的领 土 1
胁增大 、最后 受到攻 击 ,它不仅 需要 “ 防恐 ” ,更是要重
在 “ 恐 ” 采 取 早 期 行 动 来 未 雨 绸 缪 。 从 而 将 只 有 在 扫 ,
制人 的 自卫权 的问题 。 《 联合 国宪 章》第5 条 规定 : “ l 联
从国际法上析国家自卫权的发展
从国际法上析国家自卫权的发展:
自卫权是一个国家的自然权利,属于国家的基本权利——自保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所有国家尊重其他国家领土主权的一般性义务的例外。
国家自卫权的实施限制是:受到武装攻击;自卫应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之前;向安理会报告实施的自卫措施并在安理会的监督下进行。
此外,国家自卫权的实施必须符合国际法已确立的“必要性”和“相称性”的原则。
在实践中各国学者对自卫权实施的“时机”和“适度性”,以及自卫权行使之必要性的判断权归属等一系列问题存在着一些分歧和争议,尤其是对所谓“先发制人”的“预防性自卫权”的行使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预防性自卫”是一种认为对于即将来临的或迫在眉睫的武力攻击采取先发制人的打击的主张。
“先发制人”战略并不能从国际法上的国家自卫权中找到法律根据,它是对国家自卫权的滥用。
因此,多数学者认为,要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预防性自卫权”的行使必须十分谨慎,必须在联合国的集体安全框架之内设定条件,以防止有关国家对此权利的滥用。
所谓“先发制人”的“预防性自卫权”是对现行国际法的挑战,但同时也为革新现行国际法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为锐意改革联合国目前遭遇的“边缘化”危险孕育着新契机。
因而,面对与《联合国宪章》制定时期完全不同的当今国际社会,如何完善《宪章》,合理发展国际法,成为摆在联合国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浅析美国“先发制人”战略对国际法的挑战
证 明 , 国 家 在 行 使 自卫 权 时 必 须 严 格 受 制 于 这 一 前
必 要 办 法 ( 维 护 国 际 和 平 及 安 全 )之 前 ,本 宪 章 以
不 得 认 为 禁 止 行 使 单 独 或 集 体 自卫 之 自然 权 利 。会
员 国 因行 使 此 项 自卫 权 而 采 取 之 办 法 , 应 当 即 向 安
一
、
国 际法 中 “ 先发制 人 ”的依 据
(9 0 1 7 年 《国 家 权 利 义 务 宣 言 草
尊 重 其 他 国 家 领 土 主 权 的 一 般 性 义 务 的 个 例 ,它 的 适 用 应 该 是 有 严 格 规 定 的 。对 采 取 自 卫 行 动 之 限
度 ,在 《 于 国 家 贵 任 的 条 文 草 案 》第 四 十 九 条 中 关 规 定 :受 害 国 采 取 的 反 措 施 不 应 与 国 际 法 行 为 的 严 重 程 度 及 其 对 受 害 国 的 后 果 不 成 比 例 。在 第 5 条 中 l 规 定 :“ 合 国 任 何 会 员 国 受 武 力 攻 击 时 ” 的 措 词 联
依 照国际法
案 》 的 规 定 , 国 际 法 主 体 — — 国 家 享 有 四 项 基 本 ) 权 利 , 即 独 立 权 、 管 辖 权 、 平 等 权 和 自 卫 权 。《 联
台 国 宪 章 》 ( 下 简 称 《 章 》 第 5 条 规 定 :联 合 以 宪 ) l
酬 任 何 会 员 国 受 到 武 力 攻 击 时 ,在 安 全 理 事 会 采 取
安 理 会 报 告 ,并 且 不 得 影 响 安 理 会 采 取 必 要 行 动 。 自 卫权 是 从 自保 权 派 生 出 来 的 一 项 国 家 的 基 本
从伊拉克战争看国际法上的自卫权的发展(1)论文
从伊拉克战争看国际法上的自卫权的发展(1)论文王磊*[摘要]自卫权是一个国家的自然权利,也是所有国家尊重其他国家领土主权的一般性义务的例外。
美国借口行使自卫权而对伊拉克发动的战争是对现存的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和关于自卫权的实施条件的挑战。
其行为是违反现行的国际法的。
但是,由于现代军事科技的高速发展,武力的威胁也成为影响一个国家安全的潜在危险。
因而有必要在自卫权的条件上适当扩大,更好地保护国家的安全权利。
而在设定此条件的时候必须在联合国的集体安全框架之内,以防止有关国家对此权利的滥用。
[关键词]伊拉克战争国际法自卫权发展一、伊拉克战争中的美国“先发制人”的自卫权(一)美国“先发制人”的自卫权由来随着伊拉克战争的结束以及萨达姆的被俘,美国的“先发制人”的战略思想似乎取得了“完全”的胜利。
但是,事实上并非如此。
迄今为止,美国虽已基本结束了在伊拉克的战事,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美国发动对伊战争的理由,即伊拉克存在大规模的杀伤性武器,却一直未能找到令人信服的充分证据。
这就引发了国际社会对这场战争的正当性以及美国的“先发制人”的策略是否符合现有国际法的质疑。
考察历史,“先发制人”思维的实践由来已久。
例如,1981年,以色列突然轰炸了伊拉克境内的一座核反应堆。
其理由是以色列认为该反应堆将用于制造攻击以色列的原子弹,因而,以色列有权行使预先性自卫权来摧毁此反应堆。
但是,联合国安理会全体一致通过决议谴责以色列的这一行动,明确拒绝了以色列的这一理由。
再如,1986年,美国援引预先性自卫作为它反对国家支持的恐怖主义行为的理由。
1986年4月,西柏林一家舞厅发生爆炸事件,44名美国军人受伤,1名美军死亡。
美国认为这是利比亚支持的针对美国的恐怖活动。
于是,美军航母舰载机和远程轰炸机攻击了利比亚的两个城市的黎波里和班加西,使利比亚的防空系统陷入瘫痪,并摧毁了多处兵营和军用机场。
当时的美国总统里根发表广播讲话说,此次行动是一次“先发制人的行动”,是一次“完全符合《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的任务”。
论国际法上的国家自卫权
( 1) 自卫权适用的前提。外来武 力攻击是引起自卫权适用的前提。但 由于不同国家和学者对武力攻击的判 断标准不一致, 加之缺乏对发生外来 武力攻击的判断主体的规定 ( 国际法 没有要求国家作为行使自卫权的唯一 主体所应负的举证责任, 更没有相关 的国际组织来实施判断行为) , 导致适
【国际问题研究】
论国际法上的国家自卫权
□赵振华
(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0031)
摘要: 自 9·11 恐怖袭击之后, 美国开展了一系列的针对国际恐怖主义的反恐战争, 并成功地 运用了“先发
制人”军事战略推翻了伊拉克政权, 这一行为在国际社会引起了极大争议, 对国际法律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作为“先发制人”军事战的国际法依据, 国家自卫权有其严格的行使条件, 因此, 只有在对国家自卫权进行
( 4) 自卫权适用的程度。在自卫 中使用武力可实际上进行到何种程度, 宪 章 第51条 没 有 提 供 任 何 可 遵 循 的 规 则。由于自卫权是国家在受武力攻击 时有必要使用武力予以反击的权利, 因此使用武力的实际程度必须限于反 击武力攻击所必要的限度, 按照韦伯 斯特的话说, 自卫行为应该不包含 “任何不合理或过分, 因为以自卫的必 要为理由的行为必须为该必要所限制 并明显地限于该必要的范围之内。” 〔3〕 这就是通常所称的比例原则。
三、小结 实际上, 国际法和联合国等国际 组织在许多情况下并不是像上述学者 说的那样在侵蚀国家的主权和国家利 益。恰恰相反, 国际法和联合国等国 际组织在许多情况下在维护国家主权 和国家利益。在全球化的今天, 任何 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单枪匹马地应对来 自全球问题的挑战, 如国际恐怖主义 问题、难民问题、毒品问题、环境问 题等。 美国“先发制人”的军事战略表 面上看似是在维护美国所谓的国际利 益, 为其新世纪对外政策服务, 实际 上, 这种倾向是极其狭隘、短视的。 在人类相互依赖高度发展的今天, 美 国这种新的冷战思维必然不是长久之 计, 受害的不仅仅是美国, 整个国际 关系和国际法律秩序也将受到极大破 坏。■ 参考文献: [ 1] 周洪钧, 丁成耀, 司平平.国际 公约与惯例.法律出版社1998, 1, ( 1) : 15. [ 2] 周洪钧, 丁成耀, 司平平.国际 公约与惯例.法律出版社1998, 1 ( 1) : 128. [ 3] See Stanimir A.Alexandrov, Self- Defense against the Use of Force in International Law, 87. [ 作 者 简 介] 赵 振 华 , 四 川 成 都 人 , 西 南 政 法 大 学2004级 国 际 法 研 究 生, 主要研究方向: WTO法、海商法。
国际法争议问题
国际法争议问题一、预防性自卫预防性自卫是一种认为对于即将来临的或迫在眉睫的武力攻击采取先发制人的打击的主张,它又被称为“先发制人的自卫”,或者预先性自卫。
这种自卫权是否存在,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关于预防性自卫的合法性问题,国际法学界存在三种看法。
一是支持派,其看法是国际习惯法上承认这种自卫;没有一个国家会等待先受攻击后才采取自卫行动,因为现在武器条件下,这种首先攻击很可能摧毁该国进一步抵抗的能力,从而危及该国的生存;如果不允许预防性自卫,那么侵略者就可以选择有利的时间发动攻击,从而剥夺了受害者的自卫可能性。
二是反对派。
许多学者反对预防性自卫的观点,他们认为:虽然早期的国际法曾经承认,在国家的领土完整受到急迫威胁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预防性自卫行为,但是这种权利在二战后失去了国际社会的支持,并最终被确立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从现代国际法中剔除。
三是折中派。
这部分学者主张,可以在一定条件的限制下行使预防性自卫。
比如《奥本海国际法》认为,“虽然预防性自卫行动通常是非法的,但它并不是在一切情况下都必然是非法的,此问题的取决与事实的具体情况,尤其包括威胁的严重性,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先发制人的行动是真正必要而且是避免严重威胁的唯一方法。
预防性自卫比其他情况下的自卫可能更加需要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的条件。
在现代敌对行动条件下,一国总是要等待已开始受到武力攻击后才采取自卫行动,是不合理的。
”《宪章》所规定的自卫权是一国在受到实际发生的武力攻击时所采取的御防行动的权利,所以,为防止威胁而预先采取自卫的观点在《宪章》中找不到依据。
关于某一攻击究竟是否紧迫的问题,通常不能以客观的标准来确定,这样,有关的决定必然落入有关国家的主观自由裁量,很可能会被当作发动战争的借口。
二、死刑犯不引渡死刑犯不引渡是指在被请求引渡人按照请求国法律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场合,被请求国除非获得请求国的不判处死刑或不执行死刑的保证,不引渡被请求引渡人。
这一规定的产生与死刑的废除相联系。
最新 先发制人自卫权的国际法分析-精品
先发制人自卫权的国际法分析如何合理的防范这两种类型的危险?只有采取自卫权,类似与经贸领域的采取保障措施,只不过国际安全上的措施有国家自卫权和先发制人自卫权的区分。
以下是小编J.L为大家分享的关于先发制人自卫权的之论文范文。
美国政府实施先发制人战略已久,国际社会对其行为没有作出明确表态。
先发制人战略的理念是防患未然,在危险即将到来或者即将受到外来侵犯时,预先行使自卫权,保护自身权益。
它是以遏制和威慑为基础,但又具备主动自卫权。
随着美国的使用,国际社会上许多国家也效仿美国,奉行先发制人战略,并且以此理念不断发起战争冲突,对国际社会原有的集体自卫权和国际秩序产生重大的冲击.笔者从先发制人战略的渊源和历史发展分析其实质理念;通过先发制人制度在国际社会上的实践,分析先发制人自卫权在国际实践上产生的矛盾和问题,并提出自身的一些看法.一、先发制人自卫权的含义(一)美国先发制人自卫权理论的形成。
二战后联合国为了维护世界和平,在《联合国宪章》中创立了新的集体安全体制,世界各国不能随意使用武力,而且每个国家都享有自卫权,各个国家在受到他国的侵害时,可以使用武力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前提是必须受到他国的侵犯。
“先发制人自卫权”理论正是来源于《联合国宪章》的第51条对于国家自卫权的规定,在规定中对于国家自卫权的行使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必须当国家受到武力攻击时才能行使自卫权,先发制人自卫权对自卫权的前提进行曲解,形成了一套自身的理论。
学者对于自卫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一直没有明确的态度。
此后德国、日本、英国在一些争端中也运用了这一体制,并且联合国没有明确的反对。
美国政府在这种前提下,为了加强其国际地位,变相的利用自卫权理论,肆意发起战争,变预防性自卫为预防性战争,逐渐形成了先发制人自卫权战略。
美国9.11事件更是加快了先发制人战略的形成。
9.11事件动摇了整个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恐怖主义被整个国际社会所认知,它改变了长久以往国际对恐怖组织的态度,国际社会在此之后声明,每个国家都可以行使武力反击恐怖组织和保护支援他们的国家,这是自卫权在国际社会上的重大改进,也是先发制人战略被广泛使用的由来。
国际法上的自卫权探析
2011年第2期48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吴玉娟(中山广播电视大学,广东中山528403)【摘要】在国际法上自卫权是国家的一项自然权利,是禁止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基本原则规定下,一种使用武力的合法例外。
自卫权的实施是有限制,其实施条件是“受武力攻击时”。
在美国提出的先发制人的战略,以及以自卫权为由对恐怖主义使用武力需要的情势下,国际社会更要严格控制自卫权的使用,确保其在国际法的框架下实施。
【关键词】自卫权;武力攻击;先发制人;恐怖主义【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24(2011)02-0048-05On Right of Self-defense in International LawWU Yu-juan(Zhongshan Radio&TV University,Zhongshan528403,Guangdong,China)In the international law,the right of self-defense is a nation’s natural right and a legal expec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prohibition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The exercise of such a right is restricted by the prerequisite of“if an armed attack occurs”.Under the circumstances that the U.S proposes the preemption strategy and adopts self-defense in its fight against ter-rorism,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shall take serious control of the resort to self-defense and ensure that such right should be taken under the framewor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The right of self-defense;Armed attack;Preemptive attack;Terrorism——————————————————————【收稿日期】2011-03-14【作者简介】吴玉娟,女;中山广播电视大学,讲师,法学硕士。
自卫权国际法原则与实践走向
自卫权国际法原则与实践走向美国国防部2010年4月公布《核态势报告》,宣布美国将削减核武器、停止发展新核武、承诺不对遵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无核国家使用核武器,但并未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从这里可看出美国一贯秉持的先发制人的策略不变。
关于自卫权的国际法问题,是晚近以来国际社会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其中涉及自卫权行使的最典型的实例,就是2003年美国对伊拉克发动的先发制人的军事打击。
这场战争是新世纪美国首次明目张胆地绕开安理会,以莫须有的罪名(其所谓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无论是在战前还是战后都没有找到)肆意侵略主权国家的事件, 在国际上激起了强烈的反对。
这场战争所引发的争议的关键之处,就在于美国所实施的先发制人的军事打击是否符合国际法?如果不是,那么美国的这种行为是否打破并改变了原有关于自卫权的国际法?本文拟围绕这一实例,就自卫权的国际法问题做一分析。
一、美国“先发制人”口号下的真实意图“9·11事件”之后,美国多次提出要以先发制人的方式实行自卫,其真实意图远非如此。
《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虽然声称,“为了保卫我们自己,必要时美国将采取先发制人行动”, 但实际上该报告所主张的,乃是一种在无任何受到攻击或即将受到攻击的证据下对被视为潜在对手的国家采取先发制人行动的权利。
也就是说,美国所想要做的,已经远远超出先发制人的预先性自卫的范畴。
正如萨皮罗所指出的,虽然布什政府将其所采取的手段称作“先发制人”, 但是更准确地说,它是一种“预防性”的自卫,它不是针对特定的和迫在眉睫的威胁采取先发制人行动,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一种更为一般性的威胁的形成。
预防性自卫是一个难以捉摸的概念, 它的标准模糊,更具有主观的随意性和潜在的危险性。
斯庄蒙塞斯也评价说,布什政府所说的先发制人行动超出了预先性自卫的范畴,后者是回应迫近的攻击的一种武力手段。
其实,不管采用何种概念,美国的真实意图都是昭然若揭的。
那就是,它决不仅仅主张预先的自卫权,而是主张单方面设定条件的、先下手为强的军事打击权。
论国际法上自卫权的理论
论国际法上自卫权的理论论国际法上自卫权的理论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一、国家自卫权的概述自卫权是国家基本权利-自保权中的内容之一。
所谓“自保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不受侵犯的权利。
自卫权作为国家的一种固有权利是指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自然拥有的一项权利。
这就是联合国宪章将之称为自然权利的本意。
英国学者奥本海认为,根据国际习惯法,任何国家都没有义务在另一个国家采取有损于它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时,保持消极;如果一个国家受到武力攻击,它就有权在必要的情况下使用武力以防卫自己不受攻击,击退进攻者并将进攻者赶出国境。
联合国宪章第51条对于这种习惯法上赋予国家的“自卫权”予以明确承认,该条规定:“宪章的任何规定均不妨碍会员国本文由收集整理在遭到武力攻击时,在安理会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在采取必要的措施之前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
会员国行使自卫权而采取的措施应向安理会报告,这些措施不影响安理会随时采取为维持和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必要的行为的宪章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该条规定只在对“任何联合国会员国”进行武装攻击时才允许采取自卫行动。
有人认为这样的规定导致了国际社会仅准许联合国会员国诉诸自卫,其实这种看法是片面的。
作文/zuowen/其次,在国际社会,除《宪章》规定有自卫权外,还有不少条约也有类似的规定,比如1949年的《北大西洋公约》第5条规定。
该条款称:“对于欧洲或北美洲的一个或数个缔约国的武装攻击,应被视为对缔约国全体的攻击。
因此,各缔约国同意,在这种武装攻击发生时,每一缔约国将按照《联合国宪章》第51条所承认的单独或集体自卫,立即单独或会同其他缔约国采取它所认为必要的行动,协助被攻击的一个或数个缔约国,这种行动包括使用武力以恢复并维持北大西洋区域的安全。
从伊拉克战争看国际法上的自卫权的发展(1)论文
从伊拉克战争看国际法上的自卫权的发展(1)论文王磊*[摘要]自卫权是一个国家的自然权利,也是所有国家尊重其他国家领土主权的一般性义务的例外。
美国借口行使自卫权而对伊拉克发动的战争是对现存的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和关于自卫权的实施条件的挑战。
其行为是违反现行的国际法的。
但是,由于现代军事科技的高速发展,武力的威胁也成为影响一个国家安全的潜在危险。
因而有必要在自卫权的条件上适当扩大,更好地保护国家的安全权利。
而在设定此条件的时候必须在联合国的集体安全框架之内,以防止有关国家对此权利的滥用。
[关键词]伊拉克战争国际法自卫权发展一、伊拉克战争中的美国“先发制人”的自卫权(一)美国“先发制人”的自卫权由来随着伊拉克战争的结束以及萨达姆的被俘,美国的“先发制人”的战略思想似乎取得了“完全”的胜利。
但是,事实上并非如此。
迄今为止,美国虽已基本结束了在伊拉克的战事,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美国发动对伊战争的理由,即伊拉克存在大规模的杀伤性武器,却一直未能找到令人信服的充分证据。
这就引发了国际社会对这场战争的正当性以及美国的“先发制人”的策略是否符合现有国际法的质疑。
考察历史,“先发制人”思维的实践由来已久。
例如,1981年,以色列突然轰炸了伊拉克境内的一座核反应堆。
其理由是以色列认为该反应堆将用于制造攻击以色列的原子弹,因而,以色列有权行使预先性自卫权来摧毁此反应堆。
但是,联合国安理会全体一致通过决议谴责以色列的这一行动,明确拒绝了以色列的这一理由。
再如,1986年,美国援引预先性自卫作为它反对国家支持的恐怖主义行为的理由。
1986年4月,西柏林一家舞厅发生爆炸事件,44名美国军人受伤,1名美军死亡。
美国认为这是利比亚支持的针对美国的恐怖活动。
于是,美军航母舰载机和远程轰炸机攻击了利比亚的两个城市的黎波里和班加西,使利比亚的防空系统陷入瘫痪,并摧毁了多处兵营和军用机场。
当时的美国总统里根发表广播讲话说,此次行动是一次“先发制人的行动”,是一次“完全符合《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的任务”。
从国际法角度考察日本新防卫战略
从国际法角度考察日本新防卫战略二战后,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潜心发展,日本的军事力量已逐步从“必要、有限”的防卫型武装发展成为一支强大的攻击型武装。
尤其是近年来,在日本政治右倾化的催生下,日本通过了一系列法规,不断强化日美军事同盟关系,将军事力量拓展到海外。
本文在概览日本军事发展的基础上,对日本新防卫战略的立法体系和实质进行了梳理和剖析,以求呼吁和平,警惕军国主义的复活。
冷战结束后,日本倾尽全力扩充军备,使得日本的军事力量迅速崛起。
(一)日本军费开支相当惊人。
目前,日本每年军费开支都保持在500亿美元左右,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相当于包括中国在内的东亚和东南亚国家军费开支的总和。
如果就每个士兵人均军费而言,日本则高达20多万美元,远远超出美国,位居世界第一。
[1]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巨额的军费开支中,国防科研和武器进口的比重不断加大。
1986—1995年,日本国防科研费用占军费开支的比例由1.7%增至3%,到2000年提高到5%。
[2]此外,日本还是全球第三大武器进口国,其作战坦克已经是英国的3倍,海上大型战舰是英国的2倍,总吨位甚至超过德国与意大利海军之和。
[3](二)日本自卫队实力不容忽视日本自卫队人数虽然只有28万,但其装备的现代化水平并不亚于任何发达国家。
目前日本自卫队的扫雷能力居世界第一,反潜能力居世界第二,大中吨位水面舰支数量居世界第三。
[4]以海上军事力量为例。
日本海上自卫队历来发挥着日本走向军事强国的尖兵作用。
日本海上自卫队目前拥有官兵约4.5816万人,各型战舰总吨位36.4万吨。
[5]其规模已经超过了传统海洋强国——英国,实力仅次于美国海军。
在武器装备上,日本海上自卫队可谓精益求精,更新换代十分频繁。
例如,“宙斯盾”驱逐舰是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战舰。
日本海上自卫队目前已经装备了3艘宙斯盾护卫舰,另有一艘准备服役,今后还计划建造4艘。
[6]到2010年,日本海上自卫队将拥有4000吨级以上的大型驱逐舰30艘,2700吨级以上的大型常规动力潜艇14艘。
自卫权适用的法律问题
自卫权适用的法律问题【提要】自卫权是国家抗拒外来武力攻击的固有权利。
武力攻击是具有严重性质的非法使用武力形式,包括严重的越界恐怖主义袭击。
行使自卫权所针对的对象是发动武力攻击的国家和恐怖主义组织这类非国家行为者。
自卫权可在受武力攻击的当时或停止后及时付诸实施。
只要满足必要性和比例性标准,自卫的武力行动都是合理的和正当的。
国家行使自卫权与安理会履行职责共存,但安理会采取的维持和平与安全的必要办法可以终止国家的自卫措施。
国家有义务将其自卫行动立即报告安……二、行使自卫权的前提行使自卫权是由于国家受到武力攻击引起的。
什么构成武力攻击,宪章第51条没有具体解释,在旧金山制宪会议的记录中也找不到有关该概念的定义,这使武力攻击的定性成为极具争议的。
(一)已发生武力攻击与迫近武力攻击争论的焦点莫过于武力攻击是否意指已经发生的武力攻击。
有些国家和国际法学者采取限制性解释立场,强调第51条“受武力攻击时”这一限定词,认为自卫权“只有”在发生武力攻击时才可以行使。
这种观点因对已经发生武力攻击的认识不同又可分为两种。
一种意见认为,“受武力攻击时”就是“武力攻击发生之后”,也就是武力攻击已实际发生或武力攻击已开始在受害国的领土内产生效果。
换言之,第51条将自卫权限于国家受到实际武力攻击的情形。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受武力攻击时”不是“武力攻击发生之后”,而是“武力攻击已开始发生时”。
限制性解释观点的主要证据是:(1)解释第51条必须忠实于该条款的词义及和平解决争端原则,以自卫采取武力行动必须是对武力攻击的反应,超越这个限制不符合第51条的规定。
(2)武力攻击是判断是否以自卫合法地诉诸武力的一个新的客观标准,它排除了国家根据习惯国际法在面临伤害的威胁而攻击尚未发生时可进行自卫的权利。
按照宪章,相信自己受到威胁的国家可将邻国的值得警惕的军事准备合理地提交安理会,但不能正当地诉诸预期性武力。
(3)先前存在的习惯自卫权只有在第51条没有限制的范围内才继续存在,“固有权利”术语不第51条对习惯自卫权的限制。
对美国“先发制人”军事战略的对外政策与国际法分析
「内容摘要」自9.11恐怖袭击事件以来,美国通过运用“先发制人”的军事战略成功地发动了针对伊拉克的反恐战争。
然而,美国这种以“先发制人”的军事战略为手段来推行反恐战争行为对当代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律秩序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与影响,并遭到了世人的广泛非议和批评。
事实上,美国这一“先发制人”的军事战略的出台与运用有其深刻的对外政策基础,同时它在国际法上的依据(即“先发制人”的自卫权)还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而将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进行分析,或许能更好地把握美国“先发制人”这一军事战略的实质与其未来在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当中的发展走向。
「关键词」先发制人军事战略对外政策国际法美国发动针对伊拉克的反恐战争的已落幕近半年,而人们从各个角度对美国这种“先发制人”的军事战略的争论与探讨却远未结束。
在论述这一问题之前有必要对美国“先发制人”的军事战略这个概念做一个界定,而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明确“先发制人”军事战略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先发制人”的武力攻击。
到底何谓“先发制人”的武力攻击?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美国布鲁金斯学会对外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理查德·N·哈斯(RichardN.Haass)的观点就很富代表性,他认为:“当敌方获取了马上就要采取军事行动的战术情报,或者对此有所警觉时(就开始对对方发动武力攻击,笔者注)为了先发制人就要使用武力。
”①自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以来,美国传统的以“威慑主义”为手段的国家安全战略开始发生改变,而以“先发制人”的军事为核心内容的美国新国家安全战略②逐渐浮出水面,并于2002年9月正式出台了这一新的军事战略(又称其为“布什主义”),这同时也意味着美国国际反恐联盟分裂的开始。
这种“先发制人”的军事战略的主要逻辑是:为了有效地防范恐怖主义的袭击,不能依靠消极的国内安全防范措施而坐视恐怖主义威胁的增大进而导致悲剧的重演,因此,美国不但需要防恐和反恐,更重要的是主动打击恐怖主义及其幕后支持者———“恐怖国家”(这主要是指一些“邪恶轴心国家”、“无赖国家”、“流氓国家”和“不友好国家”等③)以此来将其扼杀在摇篮中以确保美国安全的万无一失。
“先发制人”战略与国际法
'Preemptive Strategy' and International Law 作者: 欧阳超
作者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现代国际关系
页码: 13-19页
主题词: “先发制人”战略;国际法;预先自卫;预防性行动;预防性战争;国际关系史
摘要:美国的'先发制人'战略形式上是以传统国际法中的预先自卫权为其理论依据的.传统国际法承认国家可以先发制人,但<联合国宪章>生效后,国际社会对于国家是否仍享有预先自卫权存在广泛争议.因此,先发制人在国际法上的合法性是不确定的.实质上,美国的'先发制人'战略大大超越了预先自卫的范畴,走向了预防性行动或预防性战争,它已经而且必将继续对国际秩序和国际法产生很大冲击.从根本上说,这是国际法需要完善的问题.不久前,联合国高级名人小组、安南秘书长在他们各自的报告中就武力使用问题提出了一些有益的主张,对于国际法的完善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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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发制人自卫权的国际法分析
先发制人自卫权的国际法分析
美国政府实施先发制人战略已久,国际社会对其行为没有作出明确表态。
先发制人战略的理念是防患未然,在危险即将到来或者即将受到外来侵犯时,预先行使自卫权,保护自身权益。
它是以遏制和威慑为基础,但又具备主动自卫权。
随着美国的使用,国际社会上许多国家也效仿美国,奉行先发制人战略,并且以此理念不断发起战争冲突,对国际社会原有的集体自卫权和国际秩序产生重大的冲击.笔者从先发制人战略的渊源和历史发展分析其实质理念;通过先发制人制度在国际社会上的实践,分析先发制人自卫权在国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际实践上产生的矛盾和问题,并提出自身的一些看法.
一、先发制人自卫权的含义
(一)美国先发制人自卫权理论的形成。
二战后联合国为了维护世界和平,在《联合国宪章》中创立了新的集体安全体制,世界各国不能随意使用武力,而且每个国家都享有自卫权,各个国家在受到他国的侵害时,可以使用武力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前提是必须受到他国的侵犯。
“先发制人自卫权”理论正是来源于《联合国宪章》的第51条对于国家自卫权的规定,在规定中对于国家自卫权的行使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必须当国家受到武力攻击时才能行使自卫权,先发制人自卫权对自卫权的前提进行曲解,形成了一套自身的理论。
学者对于自卫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一直没有明确的态度。
此后德国、日本、英国在一些争端中也运用了这一体制,并且联合国没有明
确的反对。
美国政府在这种前提下,为了加强其国际地位,变相的利用自卫权理论,肆意发起战争,变预防性自卫为预防性战争,逐渐形成了先发制人自卫权战略。
美国9.11事件更是加快了先发制人战略的形成。
9.11事件动摇了整个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恐怖主义被整个国际社会所认知,它改变了长久以往国际对恐怖组织的态度,国际社会在此之后声明,每个国家都可以行使武力反击恐怖组织和保护支援他们的国家,这是自卫权在国际社会上的重大改进,也是先发制人战略被广泛使用的由来。
9.11事件也影响到了美国安全稳定的国内秩序,美国政府认为,保守的防御不如激进的攻击,提前消灭危险才能更好的保护国家的安全,此后美国一直围绕“自卫权”不断的发起冲突,以求维护美国的国家安全以及大国地位。
美国总统布什提出的“邪恶轴心”策略是先发制人战略的体现,此后布什在西点军校的毕业典礼上发表讲话,表明了美国将采取“先发制人”战略。
2003年3月,美国发起伊拉克战争,这是先发制人战略的经典实践,当联合国安理会问责美国时,美国政府解释认为伊拉克窝藏有大量武器并且供给恐怖分子,将会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带来威胁。
对于这个解释,联合国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反对,只是要求美国赔偿伊拉克一部分损失,这更加增强了美国实施先发制人战略的底气。
(二)先发制人自卫权的概念。
先发制人战略的内容是:“以强大的军事实力为后盾,以国家核心利益为尺度,以绝对安全为目标,采取一种超前性和进攻性的战略态势,在恐怖主义势力和敌对国
家对美国形成实质性威胁之前将其摧毁。
”[1]先发制人自卫权同传统的自卫权不同,在矛盾冲突和恐怖组织日益见长的情况下,传统的自卫权不允许擅自发起战争,对行使自卫权需要的合法性根据要求越来越高,先发制人自卫权也是随着国际情况的改变而出现的。
根据先发制人战略,国家发起战争不需要太多的合法性根据,只要有事实证明外部行为将会对本国产生威胁,即可实施先发制人自卫权,将危险消灭在摇篮。
它是一种以本国为中心的自卫权,脱离了传统自卫权的规定,在战争与和平中,先发制人战略是主战方,其欲以战争来解决所有的争端。
实际上,先发制人战略只是被曲解成了一种发起战争的策略,大国利用先发制人战略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争取国际社会上更多的好处,实现自身在国际上的大国地位。
先发制人战略应该成为预防性自卫战略,而不应该成为预防性战争战略。
二、先发制人自卫权对国际社会的挑战
美国的“先发制人”战略钻法律的空缺,规避联合国的规定,有目的的为美国霸权主义服务,凌驾于国际法之上。
一些大国也采取霸权主义,以“自卫权”为借口,随意侵犯别国的主权。
可见,先发制人战略已经对传统的自卫权形成挑战,对国际社会和国际法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挑战。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石,它被国际社会上各国所公认,对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具有普遍的意义。
从国际法基本原则上来看,对外各国必须遵守国际规则,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实施行为,不得擅自侵犯他国的主权完整和国家利
益。
对内各国享有最高的统治权,有权要求他国停止侵害自身主权。
国际法基本原则主要是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每个国家的军事实力、国情不同,如果使用武力得不到控制,国际社会将会陷入一片混乱之中。
然而,美国的先发制人战略的核心是在危险到来之前,使用武力将危险消灭,这可以理解为每个国家可以自己臆想本身并不存在的危险,从而发起战争,达到其他的目的。
实质上,如果使用“先发制人”战略,每个国家都可以肆意发起武力攻击。
这显然违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赤裸裸的挑战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二)对国家自卫权的滥用。
每个国家都拥有主权,因此每个国家都享有维护主权的权力,这就是国家自卫权。
自卫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自保,但是以自保为借口使用武力侵犯别国主权是违反国际法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普通的自卫权已经无法为国家安全所服务,如果必须在战争开始以后才行使自卫权,那将毫无作用。
因此,适当的放松对自卫权的限制是合法的,但是在实践中,片面的强调预防性自卫是合法的,那也会带来很大的危险。
联合国在在宪章中也明确规定:因行使自卫权而采取的措施必须立即报告安全理事会,而且这些措施并不影响安理会维持和恢复和平的一般责任。
然而,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大国为了本国的地位与利益,利用“先发制人”战略,私自扩大自卫权的使用范围,先发制人自卫权严重的超出了自卫的范围,滥用国家自卫权,给国际社会带来严重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