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最新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最新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最新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1)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2)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4)

第五章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 (5)

第六章法律责任 (6)

第七章附则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2]

部长尹蔚民

2014年1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解读部分简称为《规定》)的立法基础以及立法宗旨,表明该《规定》为细则性条款,是对《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细化。本《规定》的颁布使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的管理有了更为明确具体细致的法律依据,避免了《劳动合同法》与《实施条例》部分条款不明确导致实践无法操作的尴尬。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1-2]

【解读】本条明确了《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以及被派遣劳动者。其中最重要的是明确了用工单位的范围,尤其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也可以作为用工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此条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适用范围保持了一致。但需要注意的是,《规定》中用工单位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就是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使用编外人员时,可以不受诸如用工比例不超 10%等规定的限制。虽然如此设计,照顾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特殊性,但是不作节制的放纵,可能会导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滥用劳务派遣。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1-2]

解读】本条是对实施劳务派遣岗位范围的界定,本条的前两款主要是重申了《劳动合同法》第 66 条的规定,而第 3 款明确了辅助性岗位的认定程序。《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虽然明确了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实施,并且对这“三性”的标准也做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对于辅助性岗位如何认定的问题却没有给予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出台后,辅助性岗位有被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滥用的趋势。而此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劳务派遣适用的“三性”岗位,尤其是明确了辅助性岗位的认定程序,即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的讨论,并且与工会平等协商,发挥了工会民主管理的积极作用,大大遏制了之前辅助性岗位因缺少认定程序和标准而被用工单位所滥用的现象。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解读】本条是对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不低于 2 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保障了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但是该条仍回避了实务中大家一直比较关心的被派遣劳动者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从本条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关系稳定性的立法目的来看,应当理解为《规定》并不禁止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要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解读】本条是关于被派遣劳动者的试用期问题,根据该条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与同一个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至于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至不同的企业时如何考核其是否符合用工条件的问题,用工单位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一定期限的试工期,明确试工期内考核方式、考核程序、考核标准等,但这种试工期在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只能作为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依据,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协议必备内容的规定。劳务派遣协议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就派遣劳动者一事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的约定,其相关内容既涉及到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各自权利义务的问题,同时也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问题,所以劳务派遣协议对于派遣事项应进行明确约定。劳务派遣协议除了约定派遣人数、派遣期限、派遣岗位、工时休假等条款外,还必须约定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力图从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开始,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单位义务的规定,包括告知义务、培训义务、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另外,劳务派遣单位还承担着督促用工单位合法用工的义务以及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的义务。通过本条,首先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而应尽的义务,其次明确了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发生纠纷时劳务派遣单位的角色定位,要将劳务派遣单位作为被派遣劳动者“娘家人”的作用真正发挥出来。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工单位义务的规定。本条除了重申用工单位需要履行《劳动合同法》第 62 条的义务之外,还强调了用工单位不得因为用工类型的差别而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如此一来,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有了进一步的保障,用工单位不但要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制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并且在非报酬类的福利方面,也同样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解读】本条是关于被派遣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或者罹患职业病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劳务派遣用工的一大特点就是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分立,而在此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者罹患职业病的,会面临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应当由谁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手续。该条规定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明确了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在工伤认定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的角色分工以及各自的义务。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则有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而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中,用工单位则应处于主导地位,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在此过程中,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则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另外本条还对工伤保险责任的归属进行了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只是这种双方约定的补偿办法不能对抗被派遣劳动者直接向劳务派遣单位主张工伤补偿的权利。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本条是关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的问题。自 2013 年7 月 1 日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正式颁布施行,规定所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意劳务派遣业务。这就会存在行政许可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的情形,为了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以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劳务派遣单位滥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条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除非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情形的规定。本条款实际上是对《劳动合同法》第65 条的一个补充,进一步完善了劳务派遣用工中的退回机制,明确了哪些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只是在本条所规定的情形下被退回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依据该退回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还规定了在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后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务派遣单位如何安置被退回劳动者的问题,即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1-2]

【解读】本条是对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情形的限制。根据此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具有《劳动合同法》第 42 条规定的情形时,用工单位就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第3款、第41 条所规定的情形退回被派遣劳动者。该条款可以说是对《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的一种延伸,保障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中其他劳动者同等的权利,是对被派遣劳动者充分保护的一项规定。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解读】本条是对《劳动合同法》第65 条第 1 款的补充规定。《劳动合同法》第 65 条第1 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 36 条、第 38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6 条是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 38 条是对用人单位出现违法情形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时,劳动者拥有单位解除权的规定。但是《劳动合同法》第65 条第1 款中遗漏了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7 条的规定提前通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本条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 条的所规定的情形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进一步完善了被派遣劳动者的辞职权。

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解读】本条是关于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后工作安排的规定。本条是对《劳动合同法》第65 条第 2 款的补充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 65 条第2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第65 条第 2 款并未对用工单位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第3 项、第41 条所规定的情形将劳动者退回作出规定,本《规定》第 12 条对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作出了补充性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劳务派遣用工中的退回机制。但是对于依据本《规定》第 12 条所规定的情形退回的劳动者该如何处理,需要进一步的明确,依据本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本条规定旨在一方面保障了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劳务派遣单位的权益,避免了被退回劳动者故意不接受工作安排而每月领取生活费情形的发生。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解读】本条规定是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时劳动合同的处理问题。劳务派遣单位有本条规定的情形时,实际上劳动派遣单位从法律上进入主体消亡状态或者停止经营状态,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为一方主体资格消亡或受限,而导致劳动合同不得不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后,关于被派遣劳动者的安置问题,本条没有明确规定,仅规定由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决定。但是,这并不代表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可以随意安置被派遣劳动者,双方必须协商作出妥善的有利于被派遣劳动者的安置方案。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2]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本条实际上是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1 条的一个补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31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46 条、第 47 条的规定执行。”但是本《规定》第 15 条、第16 条又增加了两类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对于此新增加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本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此之后,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获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与劳动合同制员工可以获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就基本上一致了

第五章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解读】本条是关于跨地区劳动派遣用工,被派遣劳动者如何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劳动者一般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但是不排除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与用工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在跨地区劳务派遣过程中,经济发达地区的用工单位往往通过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劳务派遣机构进行劳务派遣,来减少社会保险费用以降低用工成本,此种行为显然严重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对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

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

【解读】本条是关于跨区劳务派遣社会保险参保主体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跨区劳务派遣社会保险缴纳需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另一种是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条对跨地区社保缴纳主体做了明确的规定,对由用工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做出了限制。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违法用工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的、罚款、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措施。对于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条是对《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违法用工法律责任的重申。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被派遣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务派遣单位主张经济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工单位违反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劳务派遣岗位有三个限定性原则“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作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的程序,即需要经过相关民主程序,包括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等程序,如果用工单位违反上述程序擅自确定辅助性岗位的,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比用工单位其它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来看,本条的法律责任相对较轻。第二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执行。【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该规定与劳动合同制关于试用期的规定相一致。因此,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的法律责任与劳动合同制中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的法律责任也应一致,即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1-2]

【解读】本条是关于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 65 条第 2 款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 12 条明确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用工单位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在非上述可退回情形下,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均属违法退回,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 92 条第 2 款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即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解读】本条是对劳务派遣岗位限定性原则及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限制的例外规定。本《规定》第 3 条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岗位应具有三个限定性条件,即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本《规定》第4 条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所占用工总量的比例。以上两条是劳务派遣的一般性规定,而本条是以上两条规定的例外情形,本条明确了不受劳务派遣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限制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限制的范围,主要是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处提供劳动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

【解读】本条是关于不属于劳务派遣情形的规定。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筛选符合用工单位岗位要求的劳动者并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后,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有两个特点:①劳务派遣涉及三个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②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建立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处提供劳动的情形不符合以上劳务派遣的特点,因此不属于劳务派遣,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解读】本条是关于“假外包、真派遣”情形如何处理的规定。劳务派遣与服务外包以及承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性,《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出台之后,很多劳务派遣公司开始在酝酿如何将劳务派遣用工变换一种形式以规避法律规定,而首当其冲的,就是采用服务外包或承揽的方式。因此,为了避免劳务派遣单位假借服务外包或承揽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需要按照劳务派遣处理,防止了劳务派遣的非法变种。

第二十八条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解读】本条是关于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何过渡的规定。本《规定》第一次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得超过用工单位总用工数的10%,但是在本《规定》颁布时,肯定会存在一些用工单位实际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了 10%,对于此情况,为了保障用工关系的稳定性,本《规定》在考虑到劳务派遣用工一般以2 年为一合同期的特点,确定了超出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需要在本《规定》施行2 年内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降到 10%以下。同时,本《规定》还规

定了一个例外情形,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 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此例外情形在实践中可能会被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所利用,通过倒签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以及延长派遣期间的方式,来规避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2]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和逐条解读.doc

201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及逐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2014年1月24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 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劳务派遣方案含技术方案

一、投标函 投标函 致:**公司 1. 根据贵方邀标文件,经踏勘项目现场(如果有)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服务标准、技术要求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总价(RMB¥元/总价)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合同条款、服务、技术要求承担上述项目的(根据招标项目填写),并保证使服务质量达到《服务员外包服务合同》中《附件1》和《附件2》规定的工作标准和考核要求,同时承担外包期间外包人员的所需承担的任何责任。 2. 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 3. 如果投标书被接受,我方将履行招标文件规定的每一项要求。 4.我方同意从规定的开标日期起遵循本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5. 投标人完全理解并同意向招标小组提供其可能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任何数据或资料。 6. 我方认为招标小组有权决定中标者,还认为中标的依据是符合招标人的设计方案及理念。 7. 我方保证所做报价是在不低于成本价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 投标人:**公司 地址:**D座803/804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日期:_2016年_4月_27日 二、投标报价一览表 投标报价一览表 三、申请人一般情况表及资格证明文件 1、申请人一般情况:

2、资格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公司名称:限公司 单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地址: D座803/804室 成立时间: 2009年8月11日 经营期限:长期 注册资金:伍佰万元人民币 姓名:性别:男年龄: 43岁 职务:总经理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限公司 2016年4月27日 五、近三年业绩一览表 1、保密承诺 本方案内容涉及本公司商业机密,仅对贵单位公开。本公司要求贵单位在收到本

员工关系考试试题(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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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关系处考试试题 一、填空题(每空1分,合计30分): 1、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有: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2、员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吸毒的;自残或自杀的。 3、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 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4、国家规定的劳动工时制度有综合工时、标准工时、不定时工时三种。 5、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6、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需支付赔偿金的情形有违法约定试用期并且已实际履行的、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逾期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 7、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8、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9、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 1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 6 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10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上实施。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合计20分) 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C )。

劳务派遣具体办法方案

精心整理 劳 务 第三部分………………………………………劳务派遣的好处 第四部分……………………………………项目服务与管理 第五部分…………………………………客户服务与关系维护 第六部分…………………………………员工管理与服务

第七部分…………………………………派遣服务报价函 第八部分…………………………………承诺 第二部分劳务派遣的定义 一、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由四川道远人力作为员工的法定雇主,用工单位同四川道远人力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的工作管理,四川道远人力负责派遣员工的人事管理,即用 1 同2 代扣代 很好的及时解决用工单位季节性用工的招聘、用工管理方面的问题) 3、减员派遣: 指用工单位对自行招募或者已雇佣的员工,将其雇主身份转移至四川道远人力。 用工单位支付管理费和服务费,由四川道远人力向派遣员工代付包括工资、奖金、福利、各类社保基金等费用。其目的是减少企业固定员工,增强企业面对风险时的组织应变能力和人力资源的弹性。(本形式非常适合解决企业转制后原有人员的分流安置问题) 4、试用派遣:

这是一种全新的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单位在试用期间将新员工转至四川道远人力,然后以派遣的形式试用,其目的是使用工单位在准确选才方面更具保障,免去了由于选拔和测试时产生的误差风险,有效降低了人事成本。(本形式能很好的解决对新进员工在试用考察后不适合企业需求时遣散安置问题) 5、项目派遣: 用工单位为完成某一项工作而急需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项目完成后, 只需要几名维护人员。富余人员即可以结束派遣,由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等手续,解决了人才“用一阵子,养一辈子”的难题。(本形式能很好的解决对某些只用一段时间,而不需要长期 注: 具体地说, 从 广 人力资源输出输入渠道。同时,除通过自身人才渠道、市内各校和就业机构、人力资源QQ群等传统途径寻找人才外,四川道远人力也拥有大量忠实的员工举荐同行业人才,还可通过自己的联合办学学校选拔人才,建立了有效的内部人才储备库。 (三)减少人员储备:以前企业为了面对产品市场日益加快的变化形势,常常采用人员储备措施,因此在企业中总是存在一部分富余人员。自从有了劳务派遣机构以后,对于不可预见性的生产波动引起的临时性的劳动力需求,企业越来越多地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满足需求。这样可以极大地降低人工成本。

电信公司劳务派遣制人员招聘为劳动合同制员工招聘试卷

﹍﹍﹍﹍﹍﹍﹍﹍﹍﹍﹍﹍﹍﹍﹍﹍密封线﹍﹍﹍﹍﹍﹍﹍﹍﹍﹍﹍﹍﹍﹍﹍﹍(密封线内请不要填写答案,考试结束后将统一在此密封线装订) 四川电信劳务派遣制人员招聘为劳动合同制员工招聘试卷 (20XX年_接入网支撑专业)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姓名、单位、部门和岗位填写清楚。 2.本场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超时作答无效。 3.试毕离场时请将试卷、草稿纸一并交给监考人员,不得将纸张带出考场。 一、填空题:(每小题5分,10小题,共计50分)。 (一)三网融合的三网是指(计算机网络/互联网)、电信网络、有线电视网络。 (二) EPON是基于(以太网)的无源光接入技术,遵循(IEEE 802.3ah)系列标准 (三) C200的带外网管IP指通过MCIB板上的『Q口』管理的IP,带内网管IP指通过『上联口』管理的IP (四) EPON网络中,数据业务下行业务使用的波长是:( 1490 )_nm,上行波长是( 1310 ) nm,有线电视使用的波长是( 1550 )nm. (五)无源光网络PON由( OLT ), ( ODN ), ( ONU ) 三部分组成。 (六) 192.168.0.1/28的子网掩码是(255.255.255.240)。

(七)在OSI模型内把计算机网络的功能分为七层,分别为:物理层,数据链路层,网络层,传输层, ( 会话层 ), ( 表示层 ), ( 应用层 )。 (八) PON上行采用时分复用方式,下行采用(广播)方式。 (九) 1:16的光分器,光功率损耗约为(12)dB. (十) FTTH的中文名称是(光纤到家),FTTO的中文名称是(光纤到办公室)在FTTH方式中,入户光缆一般采用(皮线)光缆。。 简述题:(每小题10分,5小题,共计50分) (一)画出PON网络的组网结构图和业务结构图 –OLT与ONU之间信号传输基于IEEE 802.3以太网帧 –传输线路速率下行/上行:1250 Mbit/s / 1250 Mbit/s –以MAC控制子层的MPCP(multi point control protocol)机制为基础,MPCP通过消息、状态机和定时器来控制访问P2MP的拓扑结构 –P2P仿真子层是EPON/MPCP协议中的关键组件 –逻辑分光比1:32(1:64) –支持A、B类ODN网络 (二)无源光网络主要由哪几个部分构成?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2014-01-26 19:37:00 来源: 人民网(北京) 有6人参与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2014年1月24 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

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

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务派遣方案

劳务派遣方案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的、有效的人力资源运营方案。 ※劳务派遣是低成本优化人力资源服务的策略。 ※劳务派遣的特点是劳动使用与管理相分离,劳务派遣公司(服务商)雇佣工人但不使用工人,用人单位使用工人但不雇佣工人,真正实现了“用人不管人,增效不增支”。 永盛劳务派遣的优势比较: 比较一、节省招聘所需人力、财力和时间 为满足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节约用人单位招募成本、节省人力资本,我公司为用人单位提供一套普通作业员的招募方案,以满足用人单位在不同需求状况下的招募需要。 具体方案及流程见下表: 项目:招募管道流程差异比较 派单 贵公司:派人订招募摊位需要交纳摊位费; 永盛公司:电话预约需求不需交纳任何费用; 招聘 贵公司:外省职业学校搜集、评估、电话洽谈、派人面试需要浪费大量的资金、人力,时间缓慢; 永盛公司:通过永盛全国各地办事处、劳动部门、职业学校确保资源充足节省时间,简化流程; 体检 贵公司:安排人员体检复杂,须与医院逐一确认,且体检无人组织、跟踪管理; 永盛公司:只与永盛确认录用名单,并一次性交待体检项目及报到时间即可,由本公司通知体检,并有专员统一组织至医院,直至确认结果; 培训 贵公司:报到后培训,适应缓慢; 永盛公司:可根据贵公司需求进行定向岗前培训,通过一些专业知识培训与贵公司专业相关进行岗前培训,并迅速进入状态; 报到 贵公司:通知录用人员报到,会有通知不到位现象,或因证件不齐而影响报到; 永盛公司;由本公司专员统一集中通知录取人员报到时间、地点、并通过政府关系帮助办理相关证件,由本公司专员统一组织报到,规范整齐; 比较二:有利于规避风险 劳务派遣之前劳务派遣之后 劳动年检需要准确提供用工规范等较为繁琐的依据文件、借助永盛与各政府相关管理机关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获得最佳劳动人事运作渠道和效果。 有可能意外地收到劳务保障部门的检查单,因劳动纠纷,收到劳动仲裁部门的诉讼函,需大量精力人力物力解决问题。获得由资深HR专家和多年丰富HR实践的整合经验,有效处理劳动人事纠纷和问题,争议和纠纷不发生在用人单位,有效提高用人单位的美誉度。 与员工直接签定劳动合同,法律责任较大由永盛与员工签合同进行员工聘用,避免用人

(完整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试题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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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 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个月的岗位。 A:3 B:6 C:12 答:B 2、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A:临时性 B:辅助性 C:替代性 答:B 3、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A:10% B:20% C:30% 答:A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A:1 B:2 C:3 答:B 5、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A:用工单位 B:保险公司 C:劳务派遣单位 答:C 6、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A:用工单位 B:劳务派遣单位 C:保险公司 答:B 7、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 A:用工单位 B:保险公司 C:劳务派遣单位 答:A 8、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A:用工单位 B:保险公司 C:劳务派遣单位 答:C 9、被派遣劳动者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15 B:30 C:45 答:B

10、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3 B:5 C:7 答:A 11、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A: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 B:用工单位所在地 C:保险公司 答:B 二、多选题 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A:临时性 B:辅助性 C:替代性 答:ABC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A:脱产学习 B:休假 C:辞退 答:AB 3、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 A: 吊销营业执照 B: 责令关闭 C: 撤销 答:ABC 4、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A: 吊销营业执照 B: 责令关闭 C: 撤销 答:ABC 5、下列()是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写明的内容。 A:派遣人员姓名 B: 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C: 工作地点 D: 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答:BCD 三、判断题 1、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答:是 2、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多次约定试用期。 答:否 3、劳务派遣单位不必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答:否

2017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

2017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明确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制定法律依据,属于套话,无实质意义。但我国涉及规范劳务派遣关系的主要依据确实只有《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两个。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解读:《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重点强调企业、合伙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使用劳务派遣的行为。但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或编外员工的情况并不适用,也就是说实践中很多国家机关、未转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使用劳务派遣不受三性、10%比例限制,该条款给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的该类主体留下了一定操作空间。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解读: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一改原来“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实施”的说法,因为有“一般”就有“二般”,故将“一般”改为“只能”,避免了某些单位钻空子的空间,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实施,且《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标准也做了较原规定更细致、更具有实操性、可量化的界定,但对于辅助性岗位的认定问题仍较为模糊,导致了辅助性岗位成为实践中最容易被滥用和钻空子的薄弱环节、真空环节。 《劳务派遣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劳务派遣适用的“三性”岗位,尤其是明确了辅助性岗位的认定

劳务派遣服务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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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服务方案 一、公司简介: 山西斯瑞学生就业服务有限公司隶属于山西省企业联合会(山西企联)人才服务中心,于2012年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 公司依托山西省企联协会一万余家会员单位与中企联协会的广泛企业与人才储备资源,同时拥有一支专业化的精英服务团队,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岗位外包、猎头服务、大中专毕业生档案挂靠及落户等服务。 公司拥有广泛的人才招聘渠道、丰富的人才储备库以及专业的业务支持,并与山西省内多家大中专院校、专业技能培训机构、企业家联盟等都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保证了高质量劳务人员的不断输出,切实为缓解企业用工困境,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减少劳务纠纷而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营理念: 创新求变、领先一步;以信兴业、以质取胜 服务理念: 1、客户的需求就是我们的服务准则;客户的满意就是我们的价值体现 2、全程式、全方位为客户开发和提供创新的增值服务 企业特色及优势: 1、受理工伤先行赔付 2、业务全面,服务到位

3、拥有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团队 4、拥有最广泛的企业合作资源、人才储备资源以及专业的业务支撑 二、劳务外包(派遣)服务综述: 外包(派遣)业务是一种可跨地区、跨行业新型的用工方式。用工单位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人力资源公司派遣所需员工。并由人力资源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负责员工的管理。其最大特点是劳动力的使用与管理相分离,人力资源公司雇佣工人但不使用工人,用人单位使用工人但不雇佣工人。 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定《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实际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签定《岗位协议》,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只有使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关系。 三、劳务派遣的优势: 1、有利于强化企业核心竞争力。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任何企业都不可能做到拥有全面的市场竞争优势。同业企业的竞争已由传统的价格竞争、功能竞争和品质竞争等转向了响应能力竞争、客户价值竞争和技术创新竞争。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将日常繁杂的事务性工作(员工招聘、劳动关系及档案管理、社保申报缴纳、劳动纠纷处理等)交由专业人力资源公司负责,即可集中力量参与企业高层的战略规划,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2、有利于提高组织的适应性。使用劳务派遣服务的企业组织,能够及时解决企业因业务量的突然增加所产生的人才需求、弥补暂时人才空缺、替代缺席的员工、满足季节性人才需求,避免在企业减产时解雇员工,提高员工满意度。 3、有利于降低企业用人风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承受多种类型经营风险,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体现为招人或用人失误的风险。使用劳务派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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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核心提示】劳务派遣用工是中国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为解决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权,社保福利待遇低,没有职业培训,职业发展受限等问题,打击违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三性”规定,滥用派遣制度等违法行为问题,作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一项重要举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原名为《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共7章、29条内容,主要就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辅助性岗位的确定程序、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重要内容作出规定。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对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加以明确。

劳务派遣工与正式职工的待遇差距实际上就是工作过程中存在的最大安全事故隐患,从长远发展来看,不利于用工单位的长治久安。 劳务派遣工无限扩大不利于扩大党的执政基础。缩小贫富差距应先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落实到位,最终实现同工同酬。拒绝区别对待,规范劳务派遣,抵制劳务外包,外委。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

劳务派遣合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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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务 派 遣 合 作 方 案 高平市鑫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一、公司简介 高平市鑫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本公司是高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综合性劳动派遣机构。我公司凭借丰富的人力资源管理经验,优秀的人力资源团队和公司优良的社会信誉,目前已与多家企事业单位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为企业的员工搭建了发展和双赢的桥梁,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以人为本,诚信服务”是我公司的宗旨,本着打造卓越人才,满足企业需求,推动行业发展,创立鑫福品牌理念,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全面合理性的服务是劳动派遣公司最大的优势。本公司与政府相关部门始终保持关系,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法规信息,并严格依法操作,提供规范化的服务,为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利用和开发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同时,也为规范和形成劳动力市场良好秩序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为满足各类用人单位在劳动人事工作上多样性需求,鑫福不断发展,拓展服务项目,形成了从招聘、培训、派遣、代理、办理社会保险事务,工伤事务,劳动人事法律咨询事务,劳动争议处理与劳动关系危机处理等全方位的服务体系,更好的为企业提供优良的服务。公司成立以来,凭借良好的服务,低廉的收费一贯得到企、事业单位的一致好评。而每位员工也希望能够通过自身的敬业精神,有效快捷的服务赢得客户更加满意、灿烂的微笑,共同实现我公司和企事业单位兴旺发达的良好宏愿!二、人员招聘: 此项工作的目的是为贵司提供人员服务解决方案,包括人员招聘、筛选等管理工作。这将使得贵司的决策层或领导层能更加集中精力于其核心业务发展和客户关系目标的实现。 1、根据客户的需求,分析岗位应符合的条件,应具备的素质,个性特征、行为风格、专业技能、履历要求等。 2、通过各种媒体广告、招聘广告发布招聘信息。 3、需要到外地引进的劳动力资源由润弘企业公司与客户协商招聘事宜。

员工关系考试试题(答案)

员工关系处考试试题 一、填空题(每空1分,合计30分): 1、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有: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2、员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吸毒的;自残或自杀的。 3、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 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4、国家规定的劳动工时制度有综合工时、标准工时、不定时工时三种。 5、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6、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需支付赔偿金的情形有违法约定试用期并且已实际履行的、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逾期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 7、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8、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9、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 1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 6 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10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上实施。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合计20分) 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C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完整版)劳务派遣服务方案(2)

劳务派遣服务方案 一、公司简介: 企业精神: 发展目标: 二、劳务外包(派遣)服务综述: 定义 “你用人,我管人,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劳务派遣用人模式的独特机制。 劳务派遣,是指德鲁克公司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依据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招聘符合用工单位岗位要求的劳动者并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后,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新型的灵活用人形式。 劳务派遣,即德鲁克公司凭借自身丰富的管理经验,充足的人力资源储备与人力资源招聘渠道,满足劳动密集型用工单位编制外或具有临时性、季节性、可替代性岗位实施人力资源派遣服务的一种用工形式,可以解决用工单位对于编制外、流动性大、管理难度大的岗位的管理需求,从而简化其用工程序、减少其人力资源管理成本、降低其用工风险,使其从烦琐的人力资源招聘、培训、管理等工作中解脱出来,更好地关注核心业务,有效促进其发展。 服务内容 员工招聘入职体检入职培训春节返乡服务 劳动合同管理人事档案考勤管理意外伤害保险 社会保险管理薪酬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补充医疗保险 综合福利保障绩效管理员工关系管理企业年金代办 劳动争议处理党团工会活动后勤管理驻厂服务 优势 解决用工单位因体制性、政策性障碍所带来的人事管理弊端;

通过专业、快捷、高效的服务,降低用工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成本,带来增值服务; 帮助用工单位理顺劳动关系,规范用工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帮助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从繁重的重复性事务中解脱出来,专注于核心的战略性工作,从而提升人力资源管理的高度和核心竞争力; 使用工单位的人事管理趋向规范化、科学化。 操作流程 1、业务咨询 初步了解双方意向,确认合法资质,交换双方基本情况并加以说明; 2、业务考察 依据用工单位提出的要求,对实际用工环境、岗位进行了解,如有必要可进行考察。 3、派遣方案的确定 根据用工单位要求及现状,提供劳务派遣方案;双方研究、协商劳务派遣方案内容,并在合法用工的前提下修改、完善劳务派遣方案。 4、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分清法律责任,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5、实施派遣、提供服务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劳务派遣协议》的各项约定。 三、用工单位实施劳务派遣需做的工作及承担费用 1、按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规范用工。完善各项派遣员工管理制度,负责对派遣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及相适应的技能培训; 2、向派遣公司提交派遣要求、计划; 3、承担派遣员工的各项费用: a、支付派遣员工工资、加班费、福利费、工会会费; b、支付用工单位应为派遣员工交纳的社会保险; c、支付劳务派遣业务服务费、税金和其他费用等。 四、劳务派遣服务与管理 派遣员工的招聘及入职

劳务派遣用工晋档考试题库完整

外雇工晋档考试题库 一、选择题 单选: 1、新工人入厂后,应()。 (A)先培训后上岗(B)先上岗后培训(C)边上岗边培训(D)在生产中实践学习 2、《劳动法》规定,在距地面( )m以上的地方作业,叫高空作业。 (A)1 (B)2 (C)3 (D)4 3、《安全法》规定从业人员在直接危及人生安全时()。 (A)必须以国家和集体利益为重,坚守岗位 (B)必须以个人利益为重 (C)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D)听从现场领导的安排 4、《安全法》规定从业人员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的()。 (A)不会构成犯罪(B)违法,但不追究刑事责任 (C) 会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D) 直至开除 5、凡登高( )m以上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A)1 (B)2 (C)3 (D)4 6、在高空作业使用工具时,应将工具( )。 (A)用手握紧(B)拴在井架上(C)拴在手上(D)拴在腰上 7.在爬井架过程中必须() (A)手要抓牢(B)双手抓牢(C)使用安全带(D)使用保险绳

8、吊车起吊重物时()。 (A)扶住重物不要摆动(B)远离现场 (C)离开20米以外(D)重物、吊臂下严禁站人 9、吊车起吊重物作业时()。 (A)各岗位要指挥吊车司机(B)各岗位要自觉配合 (C)必须使用游绳或钩子(D)传递信息要高声喊确保听到 10、现场施工中,如遇氢氟酸浸蚀皮肤,应( )。 (A)用稀弱酸溶液冲洗(B)迅速将浸触处擦干 (C)用清水或弱碱溶液冲洗(D)自然凉干 11、现场配置、装卸完氢氟酸,没发现侵蚀皮肤现象,但发现手在手套内出了汗()。 (A)用干布擦干(B)自然凉干(C)用清水或洗手(D)没关系 12、现场中如被盐酸浸蚀皮肤,应迅速( )。 (A)用稀醋酸溶液冲洗(B)自然凉干(C)将浸触部位擦干(D)用清水或苏打水冲洗 13、井下作业施工中排出的污水应( )。 (A)回收送进污水处理站(B)放入水沟(C)就地掩埋(D)方便处理 14、天然气与空气混合时,其含量在( )以上时,点火即爆炸。 (A)1%~2% (B)2%~3% (C)5%~15% (D)15%~20% 15、天然气与空气混合时,其含量达到( )以上时,点火即燃烧。 (A)5% (B)8% (C)10% (D)15% 16、井场使用探照灯的安全电压为( )V以下。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9新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9新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 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 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

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 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 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 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 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务派遣标书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名称:xxxx省xxxx县地方税务局劳务派遣服务项目(第二次) 项目编号: xxxx xxxx县政府采购中心: 感谢xxxx县政府采购中心和xxxx县地方税务局给予我们的信任,使我们能参与xxxx县地方税务局劳务派遣服务项目的投标。我们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结合我公司业务优势,提供最适合的劳务派遣服务模式,把我们在xxxx县电力公司、xxxx县法院、xxxx县检察院、xxxx县邮储银行、xxxx县党校、xxxx县财政局等劳务派遣服务中取得的经验,运用到实际的工作中去,为xxxx县地税局的后勤工作贡献绵薄之力。 第一章公司自述 一、公司简介 xxxx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注册资本210万人民币,属国家劳务派遣经营资质企业、国家物业服务三级资质企业,是xxxx县为数不多的,连续多年取得《重合同、守信用》的劳务派遣和物业管理企业。公司主营劳务派遣服务,兼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建筑装饰、道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家庭服务、清洁服务、汽车租赁、人才中介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公司下辖分公司一个:xxxx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常住地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公司共有员工58人,其中专业管理人员10人,并全部取得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税务师、烹调师等证书。 在物业管理方面,公司严格遵循“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的企业宗旨,在县境内外先后承接了的4个居民小区、5个行政事业企业机关办公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服务建筑面积达50余万平方米。公司科学有序的物业管理以及规范专业的物业服务,赢得了业主广泛认可和一致好评,相继获得了xxxx市房管局授予的“2011-2012年度xxxx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xxxx县房管局授予的“2013年先进集体”、xxxx质量提升宣传活动委员会授予的“2016年质量诚信双优示范单位”等荣誉称号。 在劳务服务方面,公司自成立以来,以“协助企业解决人的问题”、“让人才成为品牌”为使命,主要为国内行政事业机关、企业提供劳务派遣、劳务中介、人才招聘、劳务外包、人才交流会议策划、发布劳务供求信息、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公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以来,为xxxx县电力公司、xxxx县法院、xxxx 县检察院、xxxx县邮储银行、xxxx县党校、xxxx县财政局等单位共输送所需人才3200余人次。公司在从事劳务派遣业务过程中,与县烹饪协会、人事部门、民政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险部门、仲裁部门、税务部门、职业技术院校、人才交流中心、劳务市场、治安管理机构、街道居委会等各系统或单位建立了良好的沟通渠道与办事的平台。公司依托自身良好的社会资源背景与专业资质,在劳务派遣服务方面能够为企业提供额外超值的增值服务。 二、公司服务管理理念和目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与应对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与应对(中) Interpretation and Responding to ‘Regulations on Labor Dispatch’ 文/洪桂彬 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条文演进】

【洪桂彬律师解读】 本条与草案相比,我们可以发现有显著的几个变化: 1、大幅增加了劳务派遣协议的“必备条款”,减少“约定条款”,这也反映出立法部门对“合同订立”环节的重视,笔者认为劳动监管部门由于行政资源有限,只可能首先侧重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形式审查”,即至少协议内容符合法定要求。这意味着用工单位应当积极推动与派遣单位协商变更《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以满足合规性要求;

2、劳务派遣协议必备条款中新增了“岗位性质”的表述,即必须描述所派遣的岗位究竟是“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中的“哪一性”。当然派遣协议中 关于岗位性质的约定能否作为界定“辅助性”的重要证据,有待于司法实践中的经验,但至少对用工单位是有利的。 3、删除了第一稿草案中关于“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条件”的表述,也即立法者对实践当中普遍存在的“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约定退回条件的做法”给予了否定评价。应该来说,《劳动合同法》并无“违法退回”的表述,“约定退回”是否可理解 为“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在实践中尚存争议,加之“违法退回”的责任追究机制并不明确,如是否应按原工资报酬支付退回期间的工资等。笔者认为,新规并不会彻底解决前述争议,尚有待各地司法部门的经验。 当然,我们也必须关注本条的追溯既往的效力,在劳务派遣协议已经约定退回条件的情况下,如当地司法部门认可约定退回效力,此时新规能否追溯既往做出否定评价,是必须引起用工单位重视的一个问题。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条文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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