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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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立和谐医患关系,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院正常秩序,医院设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该委员会是组织和指导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纠纷处理的技术咨询机构。

(二)委员会组织

1.委员选条件

(1)热爱卫生健康事业,努力进取,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善于团结。

(2)熟悉国家和行业有关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等法律法规与相关事务,作风严谨,业务素质高、能力强,具备医疗事故鉴定的知识和能力。

(3)身体健康,坚持日常工作,能够积极完成本委员会交办各项任务。

(4)专业科技人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医疗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2人,由医疗管理部门、法务等负责人担任,委员若干名。委员任期3年,由医疗管理部门推荐,经过充分酝酿,形成合理专业配置与年龄梯次,并报医院院长办公会批准。

(三)会议制度

根据医疗事故鉴定、医疗纠纷等实际需要组织召开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需2/3(含)以上委员出席,决议要经到会委员2/3(含)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委员会下达书面结果。

(四)职责

1.拟制修订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2.组织审阅医院医疗纠纷事件资料原因,展调查研究,分析判定性质,作出技术鉴定。

3.根据需要邀请与鉴定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相关专业专家和相关人员参与鉴定。

4.每半年对医院医疗纠纷进行一次专题分析,组织专题评价和教育培训,有效防范和减少医疗纠纷。

5.研究解决医院其他有关医疗事故鉴定重要事项。

(五)委员权利

1.独立履行职责并对委员会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2.对医院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情况进行监督评议,提出意见建议。

3.参加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讨论和表决。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采取书面形式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六)委员义务

1.按时参加会议,本着认真负责、科学公正态度参与议题讨论和决议表决。

2.对有关议题和决议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保密事项。

3.与委员会讨论议题有直接利害关系,主动向主任委员申明并回避。

4.不得接受利益相关单位和个人馈赠以及非工作接触。

5.向委员会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公正、不廉洁行为。

6.收集医院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建议,整理后提交委员会参考。

7.学习有关法规和知识,参加有关培训,提高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能力。

8.委员应积极宣传并带头落实委员会各项决议。

(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医疗管理部门,或设立专门处理医疗纠纷机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同时,协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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