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订立形式
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第一条定义劳动关系是指雇员与雇主之间基于劳动合同而建立的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是雇员与雇主之间就劳动条件、工作内容、报酬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劳动合同的订立1.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 劳动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雇员和雇主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期限;-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类型劳动合同可分为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期限1. 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2. 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续签或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五条试用期1.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 试用期内,雇员和雇主均可按约定条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动报酬1. 劳动报酬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量和工作绩效确定。
2. 雇主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
第七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 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
2. 雇员享有法定节假日、年假等休息休假权利。
第八条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1. 雇主应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条件。
2. 雇主应根据工作需要为雇员提供职业培训。
第九条社会保险和福利1. 雇主应依法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
2. 雇员享有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 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附则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事实劳动关系 名词解释
事实劳动关系名词解释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产生的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与
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无论是否存在书面劳动合同。
事实劳动
关系是以实际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方式等为基础
形成的劳动关系,不受是否签订书面合同的限制。
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素,一是劳动者的劳动,即个人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并接受其指挥、管理和支付报酬;二
是用人单位的雇佣,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支付工资
和承担一定的劳动保护责任;三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法权
益关系,即劳动者享有劳动权益,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劳动者来说,事实劳动关系意味着他们享有劳动法律法规保护
的权益,包括工资支付、工时限制、休假制度、社会保险等。
对于
用人单位来说,事实劳动关系意味着他们需要承担雇主责任,包括
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履行劳动保护义务等。
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主要依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实际
行为和事实情况,包括双方的行为表现、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方式等。
在实践中,相关部门会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调查取证等方式来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与性质。
总之,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在实际工作中形成的劳动关系,不受书面劳动合同的限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遵守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并保障彼此的合法权益。
论劳动关系的异化
论劳动关系的异化——兼论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区别李长健摘要:劳动关系属于人与人之间非常重要的社会关系的范畴,受法律调整后形成具有特定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异化原因是多方面的,其表现形式也很多,其异化将产生三种不同结果:简单变异、复杂变异、变质。
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一种简单变异。
本文着力分析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异同性,指出在理论与实践中区别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本质差异的重要性。
对劳动关系异化规制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劳动关系问题上,我们应防范的是借劳务关系的“外壳”掩盖劳动关系的“内核”的作法,防止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推给劳动者,推给政府,推给社会,从而影响全社会的可持续的稳定与发展。
关键词:劳动关系 ;异化;劳动关系;规则;农民工近来,关于农民工劳动权保护问题的讨论在各媒体上不断进行着,人们在惊叹数千万计农民工的人数和欠薪达千亿以上的数字时,呼吁法律不应保护沉默,呼吁消除劳动关系中法律不平等的现象,修正劳动权利不平等的法律法规,规制各种侵害公民劳动权利的行为。
伴随社会体制的改变,随着劳动人事制度相应发生的天翻地覆的变化,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这一切就显得意义重大。
笔者在翻阅各主流报刊时发现,对农民工等现象的报道分析,法学专业期刊寥寥无几,且泛善可陈。
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在此不想过多评论。
有一点可以肯定,一方面,我国以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主体的劳动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
《劳动法》作为第一部综合性法律在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历程中,矗立起了一座重要的里程碑。
《劳动法》以宪法为依据,对劳动法基本原则、劳动用工制度、劳动者的权利、工时、工资、安全卫生、社会保障等各项劳动制度和劳动争议的程序等作出了较全面详尽的规定,适应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要求,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关怀。
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随着农村城镇化、产业化和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劳动法》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对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显得严重缺失和滞后。
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一、概念解析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无有效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用工关系。
劳动合同关系是指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通过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用工关系。
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即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
二、主体资格不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
三、主体地位不同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
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四、内容不同劳动关系的内容包括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方面。
劳动合同关系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的条款上,如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方面。
五、建立方式不同劳动关系可以通过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方式建立,也可以通过口头约定或其他形式建立。
但无论哪种方式,一旦形成劳动关系,双方都应当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关系只能通过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方式建立,口头等其他形式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法律效力不同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论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及必备条款8篇
论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及必备条款8篇篇1甲方:[甲方公司名称]乙方:[乙方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劳动合同书面形式及其必备条款达成如下协议: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本合同应采用统一的劳动合同文本格式,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签署并留存。
书面合同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依据和法律证据。
双方应通过书面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重要事项。
(一)基本信息1.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甲方和乙方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详细信息。
2. 合同签订日期和生效日期。
(二)工作内容与地点1. 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
2. 工作地点及可能的工作地点变动范围。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 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或经批准的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安排。
2. 休息休假制度,包括年假、病假、事假等安排。
(四)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1. 乙方的月薪或计件工资标准,以及支付方式和时间。
2. 加班工资计算方式。
3. 绩效奖金、津贴、补贴等福利政策。
4. 工资调整机制及调整条件。
(五)社会保险与公积金1. 甲乙双方应参加的社会保险种类及缴纳办法。
2. 公积金的缴纳方式和比例。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1. 劳动保护措施及安全卫生标准。
2. 职业病的预防及防护措施。
3. 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制度。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1. 合同变更的程序和条件。
2. 合同解除的情形及程序,包括辞职和辞退的规定。
3. 合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
4.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及处理措施篇2合同协议一、劳动合同概述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力交换而达成的书面约定。
为规范劳动合同的管理和使用,明确双方权益与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及必备条款进行详细论述。
事实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探讨(黄彩相)
事实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探讨黄彩相上传时间:2006-10-27从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十九条的规定至少可以看出,[i]我国《劳动法》是倡导用人单位应以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对该条的贯彻却不尽人意。
笔者随机抽查了本庭2004年审结的100件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或期满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引起纠纷的就达22件,其中原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的情形居多。
目前,对此类纠纷主要是以事实劳动关系予以解决。
由于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较为相似、内容约定不明确,加之无相关的明确规定或者规定模糊,这些特征使得在审理涉及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中,无论是对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均造成一定的影响,且容易导致审判实践的处理不统一。
笔者拟就以下案例所反映出的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与终止等相关问题作一探讨。
甲到乙单位工作,乙每月给付甲5000元,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甲到乙单位工作一个多月后,乙单位口头通知甲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双方于当日办理了离职手续。
仲裁裁决及一审、二审判决均支持了甲要求乙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而对于甲要求乙单位给付未提前通知解除的赔偿金一节,仲裁认为乙单位解除甲劳动关系后,甲要求乙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视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故未予支持;一审判决认为乙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提前30日通知甲,应当支付该赔偿金。
乙单位上诉主张其系依据《司法解释》第16条第一款的规定[ii],终止与甲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故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无须支付提前通知的赔偿金。
二审判决认为系乙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维持了一审判决的结果。
此案至少可以引申出以下几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一、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即事实劳动关系的内涵与外延;二、如何看待事实劳动关系的期限;三、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与解除以及解除时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问题。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内涵及外延首先,我们需要来认识一下事实劳动关系的内涵与外延。
劳动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集锦
劳动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集锦(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人力资源管理师-4级第6章-劳动关系管理
半年不超过15天
1.试用期限
1年不超过1个月
最长不超过6个月;按照合同期的1/12确定;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2.保守商业秘密条款
3.培训
4.保密事项(重复)
5.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6.第二职业条款
不能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订立劳务协议(兼职)
7.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
第一,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不能超过处理时效
第二,以开除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征求工会的意见
第三,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且未被判决期间不能解除劳 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无须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四,违纪和重大损失的判断可依法律,也可依企业的合法且公示的管
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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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 的解除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单方解除)
2.内容
法人授权书(代理证书)应包括: (1)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2)代理事项、权限范围、有效期 (3)被代理人的签名、盖章。。。
3.法人机关(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使者)
(1)意思机关——权力机关或决策机关 (2)执行机关——执行意思机关的决策 (3)代表机关——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4)监察机关——实施监督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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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关系 的调整方式
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依据调节手段的不同分为7种: (一)劳动法律、法规 1.是调整劳动关系应当遵循的原则性规范、最低标准 2.基本特点:体现国家意志
(二)劳动合同规范 1.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的协议 2.基本特点:体现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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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但劳动者在事实上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的一种劳 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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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合同 的含义与特点
确认劳动关系的关键是什么
确认劳动关系的关键是什么对于劳动关系,相信⼤家都很了解了,我们在出⾝社会之后,就会找到⼀份适合⾃⼰的⼯作,找到⼯作之后就会和相关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时候我们和⼯作单位的劳动关系就算是建成了,劳动就会受到保护。
那么确认劳动关系的关键是什么?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确认劳动关系的关键是什么《劳动法》第⼗六条在对劳动合同进⾏界定的同时,阐述了劳动关系的界定标准,即“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单位确⽴劳动关系、明确双⽅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劳动关系应当订⽴劳动合同。
”根据这个定义,在相当长的时间⾥,劳动合同的订⽴成为判断劳动关系确⽴的标志。
此规定在当时的背景下,其政策⽬的主要是为了通过⽴法将“合同”这⼀成熟的法律技术正式引⼊到劳动关系中来,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固定⼯制度,实现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和合同化。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条⽂的说明》第⼗六条明确:建⽴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不论是技术⼈员还是原来所称的固定⼯,都必须订⽴劳动合同。
随着劳动合同制度改⾰的深化,此规定对于⽡解固定⼯制度产⽣巨⼤推动作⽤的同时,却带来了另外的问题,也就是导致明显存在⽤⼯事实,却由于没有签订书⾯劳动合同,⽽被排除出法律保护的情况,限制了法律的实质保护范围。
为了规制这种情况,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事实劳动关系予以承认,即针对“⽤⼈单位招⽤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劳动争议时因双⽅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的情况,提出“⽤⼈单位招⽤劳动者未订⽴书⾯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并且提出了在没有合同时,可参照⼯资⽀付凭证、⼯作证、登记表、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证⾔等予以证明。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什么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是什么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什么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是什么一、劳动合同的订立是什么劳动合同的订立,足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协议,并以书面彤式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责任,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它描述的是缔结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各自接触、洽谈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和静态的劳动合同的统一体。
它一般由确定合同当事人和确定合同内容两个阶段组成。
一般来说,动态行为主要包括缔约各方的接触和治淡,主要是由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等构成。
静态的劳动合同是指达成缔结合同的合意,从而就劳动合同的条款(或者是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由承诺和合同条款等构成。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是什么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雇主)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劳动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对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是处理劳动争议的直接证据和依据。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的条款分为法定条款和协商条款。
法定条款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协商约定的条款;协商条款是根据工种、岗位的不同特点,以及双方各自的具体情况,由双方选择协商约定的具体条款。
协商条款也应在法律、法规、政策的指导下商定。
另外,除合同文本以外,有时还需要制定附件,附件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
如:通过附件上岗合同明确具体的岗位责任,通过附件厂规厂纪明确企业的具体权利、职工的具体义务等等。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具有严肃性,它把合同内容条文化了,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和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也有据可查,从而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在1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分为哪几种类型?
劳动关系分为哪几种类型?虽说用人单位在雇佣劳动者后就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关系的类型是广泛的,根据其确定的标准不同就有不同类型的劳动关系存在。
也就是说劳动关系除了我们常见的法定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外,还有其他类型的劳动关系存在。
那么具体的劳动关系分为哪几种类型呢?下面就由小编为您介绍其具体的分类。
虽说用人单位在雇佣劳动者后就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关系的类型是广泛的,根据其确定的标准不同就有不同类型的劳动关系存在。
也就是说劳动关系除了我们常见的法定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外,还有其他类型的劳动关系存在。
那么具体的劳动关系分为哪几种类型呢?下面就由小编为您介绍其具体的分类。
所谓类型是指按照事物的共同性质、特点而形成的类别。
劳动关系类型即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构成劳动关系要素某种属性的相似性或研究目的对劳动关系现象归组分类所形成的体系。
关于劳动关系类型的划分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由于研究者在类型划分方面所选取、确定的标准的不同,以及研究目的的差异等原因,劳动关系可以划分为多种类型。
劳动关系类型通常的划分的标准为以下几种:1、根据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能要承担二倍工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法律责任。
2、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可以分为全日制劳动关系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工作时间的标准为每日4个小时,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的就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即小时工;超过4个小时就是全日制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工作5个小时,则就是全日制劳动关系,并非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必须要工作8个小时。
3、根据是否直接用工,可以分为劳动关系和劳务派遣关系。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只有一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属于一对一的关系;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两个单位,两个单位共同承担原本一个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4、从集体谈判制度上,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
新旧劳动法对照表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3;
违约
责任
当事人可以对双方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18;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3;
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6;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违法
后果
前提一: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
无需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订立合同
前提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视为已经订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如何确认连续工龄
个人发生工作岗位和工作单位变化时个人有无选择权
以上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以上均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七、劳动合同解除(续)
解除类型
原有法律法规
法条
劳动合同法
法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不得解除
1、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最终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5;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
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
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是在现实的劳动就业市场中,特别是针对大量的农民工和面对就业困难的社会现状,并不是所有的劳动关系都能依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那如何正确区分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的小编与您分析。
如何正确区分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在现实的劳动就业市场中,特别是针对大量的农民工和面对就业困难的社会现状,并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能依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由此导致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特别是出现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往往会根据对自己利益的大小,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中选择于己有利的方式对劳动者进行赔偿,而此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疑难问题。
是故,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依据自己对法律的认知和办案经验,对此区分论述如下,以企抛砖引玉。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事实劳动关系尚无明确的规定。
但在多年的实务中,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界定,基本形成如下认同概念:事实劳动关系,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其他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因此,事实劳动关系符合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和特征。
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其主体是确定的。
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具体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有哪些
一、法定形式
劳动合同的订立一般应当采用一定的形式。
《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应以书面形式。
二、法定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就一种,就是书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6~17条规定来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关系的存在形式有哪些
劳动关系的存在形式有哪些劳动发⽣在我们⽣活的每⼀个细节之中,任何的关系都可能是劳动的⼀种体现,所以说,我们应该学会去来哦接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及时的对我们的劳动发⽣进⾏维权,那么,在我国相应的劳动关系之中劳动关系的存在形式有哪些,劳务关系如何区分?以下便是店铺⼩编为您精⼼收集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关系的存在形式有哪些劳动关系的存在形式为劳动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劳动关系以及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单位与劳动者在履⾏劳动权利和义务时⼀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体有以下⼏种形式:(⼀)应签订⽽未签订劳动合同;(⼆)以⼝头问答代替书⾯合同;(三)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职⼯的安置条件和待遇问题;(四)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终⽌或未签订⼿续⽽形成的劳动关系;(五)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缺或部分内容违法,导致合同⽆效⽽形成的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单位招⽤劳动者未订⽴书⾯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
(⼀)⽤⼈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资⽀付凭证或记录(职⼯⼯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单位招⼯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等。
其中,(⼀)、(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单位招⽤劳动者符合第⼀条规定的情形的,⽤⼈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协商确定。
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经济与法339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于忠莉 额尔古纳市人社局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复杂,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然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却不甚完善。
因此,如何认定及规范事实劳动关系非常重要。
本文从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及表现形式出发,通过阐述事实劳动关系的特点、认定的方法及难题,厘清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期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关键词: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6-0339-01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一般是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合法的书面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与此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了劳动权利义务的关系,这样方式下形成的劳动关系被称为事实劳动关系。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无书面劳动合同引起的事实劳动关系。
这是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后当事人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它是事实劳动关系的最常见的表现形式。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而当前现实中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仍大量存在,原因有以下几点:1.在目前就业竞争激烈的形势下,用人单位往往选择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为这样会使用人单位节约成本(如社会保险费用等),而且使其拥有更大的用工灵活性。
2.部分用人单位认为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力才得以保护,未签订劳动合同则会推卸问题发生后的责任,因此用人单位更倾向于不签订合同。
3.部分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在就业压力大、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忽略了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4.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力度不强,若劳动部门放松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必然导致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滥用。
此类事实劳动关系也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第二种类型是劳动合同无效引起的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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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而在现实的劳动就业市场中,劳动力供大于求,许多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为规避法律义务,往往不愿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就业压力大的状况下,为抓住就业的机会,往往也被迫放弃订立书面合同的权利,从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的大量存在。
我国执法部门对大量存在的无书面形式的事实劳动关系的纠纷,因无法可依,不能形成统一的处理规则,有的只能进行强行调解,有的则干脆不予受理。
这显然不利于我国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事实上,用什么样的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并不能影响劳动关系的客观存在,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四个基本特征,就不是劳务等其它关系,而是劳动关系。
因此,我认为应在法律上作出修改,承认书面、口头和默示多种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并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监察部门的责任。
关键词: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形式一、关于劳动关系(一)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对劳动关系应理解为:人们劳动过程中,不仅与自然发生关系,而同时也发生在劳动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非常广泛,并不是所有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均有劳动法调整,有些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由其他法调整,如民法中的承揽关系等等。
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和劳动有着直接关系,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基础和实质。
因此劳动法调整的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包括体力劳动能力和智力劳动能力,劳动使用者提供劳动过程所需要的劳动条件和工作条件,双方在直接的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各自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要求获得相应的报酬和工作条件;经营者为获得经济利益,将要求包括降低人工成本的经济利益。
3、劳动关系双方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
这种双方之间的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点。
(三)劳动关系的分类按照不同的角度,劳动关系可以有多种分类方法。
按劳动者是否在编分类,可分为用人单位与正式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和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按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同分类,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劳动关系、个体经济组织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等等。
按劳动关系规范程度划分,可分为规范的劳动关系(即依法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事实上以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情况)等等。
(四)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区别:1、从用工双方的主体看。
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
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
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2、从用工双方的关系看。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 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员工,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
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 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家的员工,与该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
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3、从支付报酬的形式看。
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
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即时结清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4、从法律的适用上看。
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和解决。
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解决,合同主体应向工商行政部门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亦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不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二、事实劳动关系(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
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或变更原劳动关系时,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只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或者其它形式)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换言之,“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没有书面合同形式的劳动关系或者说是一种通过订立口头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大致有两种表现形式: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始至终未签订劳动合同;②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予终止或续签,但用人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为其支付劳动报酬(或是继续实际使用劳动者和为其继续实际支付劳动报酬)而劳动者实际为或继续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实际领取或继续领取劳动报酬的情况。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由于事实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执行过程中的一个特有现象,它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1、复杂性。
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涉及的面广、人数众多;2、特殊性。
事实劳动关系与非法劳动关系有着主体、内容、保护手段等方面的本质区别;3、合法性。
事实劳动关系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属于有效的劳动关系,具有合法性;4、隐匿性。
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和关注,只有在事实劳动关系引发劳动争议时才引起人们的注意。
(三)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
1、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政策原因。
近几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大量的下岗再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使得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失衡,在当前劳动就业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劳动者为保住工作岗位,不敢坚持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实劳动关系现象不断增多。
2、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原因。
1995年《劳动法》颁布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以《劳动法》为主的,一系列与劳动标准规定相配套的劳动关系调整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实现了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制化、规范化。
在制定《劳动法》时,人们并没有意识到现实中的事实劳动关系会在《劳动法》实施后仍然大量存在。
因此,为现实大量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制造了机会。
(四)事实劳动关系的本质不论劳动关系如何分类,劳动关系的基本形态乃是民法上的雇佣契约关系。
劳动契约是劳动关系的核心,一切劳动关系都是建立在劳动契约基础上的。
事实劳动关系也是一种劳动契约的表现形式。
是因为,1、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是法制经济,是契约经济。
劳动关系是契约关系无可厚非。
而劳动关系这种契约形式,实际上是一种雇佣关系。
为之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其实是雇佣合同。
而我们现在所称之为的“事实劳动关系”其实是“劳动关系”表现形式的一种,即无书面之劳动契约或无有效之书面劳动契约。
事实劳动关系是人们的习惯称谓,事实劳动关系也是一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精神的劳动契约关系。
三、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一些国家称雇佣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
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劳动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外,还有自己独有的下列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
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劳动者因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而附带产生没有参加签定劳动合同的第三人即劳动者直系亲属依法享有一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二)劳动合同的作用劳动合同是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
劳动者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使用劳动力,增强企业活力,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重要的作用,劳动合同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
劳动权是劳动者获得职业的权利。
它是劳动者生存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
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法律形式。
它可以将国家规定的客观劳动权变为劳动者的主观劳动权。
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意味着劳动权的实现,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
(2)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或工作需要确定招收录用劳动者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并且通过与劳动者签订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发挥劳动者的专长,做到人尽其才,合理使用劳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