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全市化妆品监管及监督抽检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化妆品监管工作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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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管工作计划范文一、介绍化妆品是指用于改善皮肤、美化外貌、调整气味或保持清洁卫生的制品,包括皮肤护理产品、彩妆产品、头发护理产品、口腔护理产品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美丽的追求越来越强烈,化妆品市场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然而,与之相对应的是,一些不法商家不惜使用禁用成分或掺假掺杂,销售劣质产品以谋取暴利,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了严重风险。
因此,加强化妆品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化妆品安全水平成为当前的紧迫任务。
二、化妆品监管的现状近年来,我国对化妆品监管工作已经有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依据,包括《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
各级监管部门也在不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化妆品市场的监督管理。
但是,由于监管工作的复杂性以及一些地方监管力度不足,一些不法商家还是能够钻法律的空子,滥用添加剂、掺假掺杂等违法行为依然屡禁不止。
三、化妆品监管工作目标为了加强对化妆品市场的监管力度,提高化妆品安全水平,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们制定了以下化妆品监管工作计划:1. 提升监管力度。
通过加强监管部门人员培训,提高他们对化妆品监管工作的认识和能力,确保监管能力的提升。
同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违规销售的商家,要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2. 完善监管体系。
建立全国统一的化妆品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对全国范围内的化妆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的信息化监管。
同时,加强对化妆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化妆品产品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工作,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
3. 加强对化妆品从业者的监管。
对于化妆品从业者的资格要求,要严格执行,从源头上杜绝无资质、无质量保证的供应商。
并对化妆品从业者进行定期的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安全意识。
4. 完善消费者投诉渠道。
建立便捷的消费者投诉渠道和快速处理机制,对于消费者的投诉要及时处理,对于违法的产品要立即下架并通知消费者进行退换货。
四、化妆品监管工作计划1、加强对化妆品市场的监督管理。
化妆品安全专项治理方案
![化妆品安全专项治理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cc91e4df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a4c2b64.png)
一、背景与目的随着化妆品市场的蓬勃发展,消费者对化妆品的需求日益增长。
然而,市场上也存在着一些不合格、假冒伪劣的化妆品,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为加强化妆品市场监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特制定本专项治理方案。
二、治理范围1. 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2. 化妆品网络销售平台;3. 化妆品检测机构。
三、治理目标1.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违法行为;2. 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3. 提高消费者对化妆品安全知识的知晓率和维权意识。
四、治理措施(一)加强监管,严格执法1.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其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2. 加强对化妆品网络销售平台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 对化妆品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强化宣传,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1. 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化妆品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对化妆品安全的关注;2. 加强与消费者协会、消费者维权组织的合作,共同开展维权活动;3. 通过举办化妆品安全知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三)开展专项整治行动1. 针对化妆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如:假冒伪劣化妆品、过期化妆品、不合格化妆品等;2.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 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公开曝光,形成震慑效应。
(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1. 完善化妆品市场监管法规,明确监管职责和执法依据;2. 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化妆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监管;3. 加强部门间协作,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五、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化妆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二)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三)加大投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四)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工作成效,及时调整工作措施。
化妆品监督实施细则
![化妆品监督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d0a7df28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e1a7656.png)
化妆品监督实施细则一、总则与目的为了规范化妆品市场的秩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安全,特制定本监督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化妆品监督管理的各项要求,指导监督部门有效实施监管,并促进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所有涉及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产品检验、储存运输、销售等,均应遵守本细则。
三、监督部门职责制定和监督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备案、许可和日常监管;组织开展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检和风险评估;处理化妆品质量安全事故,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指导化妆品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
四、生产者条件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拥有符合要求的生产场地、设施和设备;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并执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五、原料与质量控制化妆品生产者应当采购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料,并建立原料验收制度;禁止使用禁用原料和限用原料超出规定范围;化妆品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配方和工艺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生产过程中应当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六、生产记录与跟踪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完整的生产记录,包括原料采购、生产批次、质量检验等信息;生产记录应当真实、可追溯,并至少保存两年;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召回并处理。
七、许可证申请与审核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督部门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许可证应当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包括生产者资质、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管理体系等;监督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八、许可证管理与监督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许可证,并按规定在产品包装上标注许可证信息;监督部门应当对持证生产者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持续符合生产条件和质量要求;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生产者,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许可证。
生活美容场所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计划1
![生活美容场所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计划1](https://img.taocdn.com/s3/m/55adea64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84.png)
生活美容场所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计划一、工作目标本次生活美容场所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的主要目标是确保美容场所使用的化妆品安全、合法,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提升行业形象。
通过专项检查,发现并整改存在的问题,促进美容行业健康发展。
二、检查范围本次检查范围涵盖所有生活美容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美容院、美发店、美甲店等。
三、检查时间检查时间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通知相关场所。
四、检查内容1.化妆品来源合法性:检查美容场所所使用的化妆品是否来自合法渠道,是否有相应的进货凭证和合格证明。
2.化妆品标签标识:检查化妆品的标签标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如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是否清晰、准确。
3.化妆品质量:对美容场所使用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抽检,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4.化妆品广告宣传:检查美容场所的广告宣传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行为。
5.化妆品储存管理:检查美容场所的化妆品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如温度、湿度、避光等条件是否适宜。
五、检查方法1.现场检查:对美容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看化妆品的进货凭证、合格证明、标签标识等。
2.抽检:对美容场所使用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抽检,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询问:向美容场所的经营者、员工等了解化妆品的来源、使用情况等。
六、检查要求1.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检查内容进行检查。
2.检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得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3.检查人员应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整理检查结果,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七、后续处理1.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美容场所进行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2.对存在严重问题的美容场所,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3.对检查结果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促进美容行业健康发展。
八、总结与反馈本次生活美容场所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总结检查结果和经验教训,形成工作报告,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
化妆品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监督条例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d2cf0440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fdb7756.png)
化妆品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国家对化妆品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化妆品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化妆品安全风险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许可证管理第四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三章监督检验第七条国家对化妆品实行定期监督检验和不定期监督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验制度。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接受并配合监督检验工作,提供必要的样品、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监督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经营许可证,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化妆品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化妆品安全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及时收集、分析、报告化妆品安全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化妆品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化妆品安全管理工作计划](https://img.taocdn.com/s3/m/00bcecb7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ed.png)
一、前言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化妆品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二、工作目标1. 提高化妆品安全监管水平,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
2. 强化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
3. 加强化妆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安全意识。
4. 完善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
三、工作措施1. 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1)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企业资质合法、产品合格。
(2)加大对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3)强化化妆品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2. 加强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1)建立健全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开展常态化风险监测。
(2)根据风险监测结果,及时发布风险警示,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3)加强对高风险化妆品的抽检力度,确保抽检覆盖率和合格率。
3. 加强化妆品安全宣传教育(1)开展化妆品安全知识普及活动,提高消费者安全意识。
(2)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宣传化妆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3)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培训,提高企业安全责任意识。
4. 加强化妆品安全应急处置(1)建立健全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应急处置合力。
(3)对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准确、有效的处置。
四、工作要求1. 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化妆品安全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加强协作。
2.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3. 广大消费者要提高安全意识,合理消费,依法维权。
4. 建立健全化妆品安全管理工作考核机制,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五、实施期限本化妆品安全管理工作计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长期有效。
六、总结通过实施本化妆品安全管理工作计划,进一步提高化妆品安全监管水平,保障公众用妆安全,为构建和谐消费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美容美发行业经营使用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美容美发行业经营使用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b081568d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d3.png)
美容美发行业经营使用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为整顿和规范化妆品经营使用秩序,不断提升美容美发行业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省局有关通知精神,市局决定在全市开展为期四个月的美容美发行业经营使用化妆品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对美容美发机构经营使用化妆品进行专项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等重点环节要求,提高美容美发机构的法律意识、主体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经营使用秩序。
二、检查重点(一)重点单位:大、中型美容美发连锁机构、市、县(区)主要商业区美容美发机构、集镇美容美发店。
(二)重点品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近两年公告的不合格烫发、染发类以及面膜类(祛斑、祛痘)化妆品。
(三)重点内容:1.检查化妆品资质情况。
国产化妆品是否为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国产/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国产/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进口化妆品是否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备案凭证;2.检查化妆品标签标识。
化妆品名称是否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等相关规定;国产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编号;进口化妆品是否有中文标示,标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是否存在经营使用过期化妆品行为;是否标示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是否标注质量合格标记;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的说明书上是否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3.检查是否经营使用来源不明的化妆品。
4.检查是否存在自制化妆品行为等。
三、检查方法随机抽取美容美发机构经营使用的化妆品2-3个,核查其索证索票、台账登记等情况,查验化妆品外包装上的标签标识情况。
四、时间安排本次专项检查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化妆品抽检机构管理制度
![化妆品抽检机构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1137cc46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2d86b5a.png)
化妆品抽检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化妆品市场的监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化妆品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化妆品抽检机构是指依法开展对化妆品产品进行抽检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化妆品抽检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客观、及时开展抽检工作。
第四条化妆品抽检机构应当对抽检工作负责,确保抽检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化妆品抽检机构应当保守商业秘密,谨慎处理抽检信息,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化妆品抽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做好相关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七条化妆品抽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抽检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八条化妆品抽检机构应当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第九条化妆品抽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自查和评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化妆品抽检机构应当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抽检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在化妆品抽检机构开展抽检工作时,应当遵守抽检程序和抽检规范。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二条化妆品抽检机构应当设立机构设置,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化妆品抽检机构应当设立领导班子,明确工作分工,完善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化妆品抽检机构应当设立职能部门,明确职责,有效控制各个环节。
第十五条化妆品抽检机构应当设立技术支持部门,保障抽检设备和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化妆品抽检机构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严格抽检程序和质量监控。
第十七条化妆品抽检机构应当设立信息管理部门,做好抽检数据和信息的管理。
第十八条化妆品抽检机构应当设立监督检查部门,加强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化妆品抽检机构应当设立事务管理部门,做好行政后勤工作。
第三章抽检程序第二十条化妆品抽检机构应当依法对化妆品产品进行抽检,确保产品合格。
第二十一条化妆品抽检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抽检工作,确保抽检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二条化妆品抽检机构应当依法严格抽检标准,确保抽检结果的客观和准确。
抽检行动实施方案
![抽检行动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5f00f072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23.png)
抽检行动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各行各业都需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抽检工作。
抽检行动是一项重要的质量监管措施,通过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可以有效发现和处理不合格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增强消费者的信心。
二、目标和任务1. 目标:建立健全抽检行动实施方案,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2. 任务:制定详细的抽检计划,明确抽检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加强对抽检结果的分析和处理,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工作。
三、实施方案1. 制定抽检计划(1)确定抽检范围:根据产品的特点和市场需求,确定抽检的产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药品、化妆品、电子产品等。
(2)制定抽检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明确抽检的依据和要求,确保抽检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制定抽检程序:明确抽检的流程和方法,包括抽样、送检、检验、处理等环节,确保抽检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2. 加强抽检工作(1)严格抽样:抽样是抽检工作的关键环节,要严格按照抽检计划进行抽样,确保抽样的随机性和代表性。
(2)加强检验:对抽检样品进行严格的检验和测试,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及时处理:对于不合格产品,要及时进行处理,包括下架、召回、销毁等措施,确保不合格产品不流入市场。
3. 分析和报告(1)抽检结果分析:对抽检结果进行详细分析,找出不合格产品的原因和规律,为提高产品质量提供参考。
(2)报告工作:及时编制抽检报告,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抽检情况和结果,做好相关记录和档案工作。
四、保障措施1. 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抽检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抽检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抽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2. 完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3. 提高人员素质:加强抽检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确保抽检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ebc6d29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c4.png)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0.21•【文号】药监综妆〔2021〕91号•【施行日期】2021.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药监综妆〔202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为依法查处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2021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妆〔2021〕6号)要求,现对进一步做好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一、加强对不合格产品的现场调查取证。
凡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其标签标示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代理商)所在地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上述企业进行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中,应当重点调查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涉及的原料购进与使用、生产记录、产品留样、销售记录等相关情况。
经查,不合格产品为被调查企业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监督指导企业开展自查,查明产品不合格原因,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被调查企业否认抽检不合格产品是其生产或者进口时,应当组织对该企业库存或者留样的其它批次或者同类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要求企业正式出具情况说明,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加强对不合格产品的追踪溯源。
对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经营者,其所在地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其现场调查,对不合格产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产品来源流向涉及其他省(区、市)的,应当依法协查。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代理商)所在地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结合现场调查、抽样检验、经营环节产品溯源、企业陈述等情况进行综合研判,组织彻查违法产品源头。
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ffc7304f482fb4daa48d4b0c.png)
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1 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1.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组织和部署全国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进行指导。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抽检不合格化妆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处置。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
1.3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利益回避的原则。
1.4承担化妆品监督抽检的检验机构应当具有以下基本条件:1.4.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4.2具有与承检任务中品种、检测项目、检品数量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资质和能力,拥有良好实验室管理体系;1.4.3具有与承检任务相匹配的人员、设备、设施;1.4.4无重大检验差错的记录,能够保证检验结果质量,能够参与相关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
2 抽检方案制定2.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需要,制定年度或专项监督抽检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2.2化妆品监督抽检方案应当包括抽检目的、依据、品种、数量、抽样点分布及确定原则、抽样单位、抽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承担检验的单位、抽样检验时限、结果报送等内容。
2.3监督抽检应当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品种的抽检力度。
2.4检验项目应当有针对性,根据化妆品的生产工艺和成分,选择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以及容易出现问题的指标。
2.5抽样点的设置应当涵盖本行政区域的不同类型、不同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必要时,可以专门指定被抽查企业的范围。
2.6检验方法和判定依据应当采用化妆品卫生规范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或规定。
3 监督检查3.1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先行对被抽样单位的资质和质量管理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a9689739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e5.png)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26•【文号】国家药监局公告2024年第52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公告2024年第52号关于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的公告为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检查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2024年4月26日附件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检查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等情况开展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化妆品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科学规范、风险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检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检查管理工作。
第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检查时,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等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对象)应当接受检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逃避、阻碍检查。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依法设置或者指定的检查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检查工作。
国家级检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化妆品生产环节等的检查,并协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化妆品检查工作进行指导。
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检查工作管理制度和标准程序,持续改进化妆品检查工作,保证检查质量。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省级化妆品抽样检验与风险监测工作计划的通知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省级化妆品抽样检验与风险监测工作计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411c278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76fc142.png)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省级化妆品抽样检验与风险监测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11•【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省级化妆品抽样检验与风险监测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市执法支队、市食药检所:为加强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福建省药监局《2024年省级化妆品抽样检验与风险监测工作计划》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制定了《2024年省级化妆品抽样检验与风险监测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1日2024年省级化妆品抽样检验与风险监测工作计划为加强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福建省药监局《2024年省级化妆品抽样检验与风险监测工作计划》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年度计划。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问题发现为导向,强化“监检结合”落实,持续加大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企业的抽样检验力度,充分发挥化妆品抽检的监管技术支撑作用,及时发现化妆品潜在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全市化妆品质量安全。
二、任务与经费安排2024年我市共承担省级化妆品抽样检验66批次,风险监测抽样12批次。
抽样对象为流通环节,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
抽样工作具体任务安排详见《抽样任务安排表》(详见附件1)。
各县(市、区)局、开发区分局负责辖区化妆品经营企业抽样工作(现场抽样及品种信息录入),抽检所需经费从市局下拨的省级药品抽检专项经费中列支,抽样费150元/批次,买样费每批次500元。
对无法开具正式票据的被采样单位,可协同第三方机构开展买样工作。
化妆品行业产品质量监管操作指南
![化妆品行业产品质量监管操作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c5d18829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1c6d970.png)
化妆品行业产品质量监管操作指南第一章总则 (2)1.1 制定目的 (2)1.2 适用范围 (2)1.3 监管原则 (2)第二章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与标准 (3)2.1 法律法规概述 (3)2.2 标准体系 (3)2.3 法律法规与标准的执行 (4)第三章生产许可与监管 (4)3.1 生产许可申请 (4)3.2 生产许可审查 (5)3.3 生产许可变更与撤销 (5)3.4 生产过程监管 (5)第四章原材料监管 (6)4.1 原材料采购 (6)4.2 原材料质量控制 (6)4.3 原材料储存与运输 (6)第五章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6)5.1 生产工艺管理 (6)5.2 质量检验 (7)5.3 生产环境控制 (7)5.4 生产设备管理 (7)第六章产品包装与标识 (8)6.1 包装设计要求 (8)6.1.1 包装目的与原则 (8)6.1.2 包装材料选择 (8)6.1.3 包装结构设计 (9)6.2 标识规定 (9)6.2.1 标识内容 (9)6.2.2 标识位置与形式 (9)6.2.3 标识材料 (9)6.3 包装材料质量控制 (9)6.3.1 质量标准 (9)6.3.2 质量检验 (9)6.3.3 质量改进 (9)6.3.4 质量跟踪与监控 (10)第七章产品检验与监测 (10)7.1 检验方法 (10)7.2 检验周期 (10)7.3 检验报告 (10)7.4 监测数据分析 (11)第八章市场监管与抽检 (11)8.1 市场监管机制 (11)8.2 抽检工作流程 (12)8.3 抽检结果处理 (12)第九章不合格产品处理 (12)9.1 不合格产品召回 (12)9.2 不合格产品处理程序 (13)9.3 不合格产品原因分析 (13)第十章产品质量投诉与举报 (14)10.1 投诉举报渠道 (14)10.2 投诉举报处理流程 (14)10.3 投诉举报数据分析 (15)第十一章培训与宣传教育 (15)11.1 培训计划 (15)11.2 培训内容 (16)11.3 宣传教育 (16)第十二章质量监管评价与改进 (17)12.1 监管效果评价 (17)12.1.1 评价指标体系 (17)12.1.2 评价方法与步骤 (17)12.2 质量监管改进措施 (17)12.2.1 完善监管法规 (17)12.2.2 优化监管流程 (18)12.2.3 强化监管队伍建设 (18)12.3 监管体系优化 (18)12.3.1 完善监管体系架构 (18)12.3.2 创新监管手段 (18)12.3.3 加强监管宣传与培训 (18)第一章总则1.1 制定目的为了规范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工作,提升风险防控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保障银行保险机构的稳健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监督抽检实施方案
![监督抽检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f88cab2c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a660e5f.png)
监督抽检实施方案概述为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监管部门每年都会对各个行业进行监督抽检。
监督抽检是通过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储存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和评估,从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监管部门制定并实施监督抽检方案,对市场上的各类商品和服务实施全方位的监管和管理,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购权。
实施步骤第一步:确定监督抽检对象监管部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确定监督抽检对象。
抽检对象应具有代表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抽样检验产品的生产企业•抽样检验产品的销售企业•抽样检验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抽样检验特定的经营环节(如农贸市场)第二步:确定监督抽样方案监督抽样方案是指监管部门依据抽检对象和实际需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监督抽检方案要具体,包括以下内容:•抽样检测的具体标准,要求和方法•抽检周期和频次•样本数量和来源•抽检的具体范围和依据第三步:实施监督抽检方案监管部门按照制定好的监督抽检方案进行实施。
监督抽检实施要求全程记录、全程监管,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制定的监督抽检方案进行抽取、检验、评估等工作。
具体工作流程如下:•抽取样品•对样品进行处理•进行检测分析•评估检测结果•发布检测结论第四步:加强监督和调查处理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监管部门采取系列措施,对检测结果异常的场所或企业加强监督和调查处理。
这一步是监督抽检方案实施后的最后一环节,也是提高整个监督体系的管理水平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
总结监督抽检是一项重要的监管工作,能够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实施监督抽检方案,一方面能提前预警潜在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提高商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另一方面也能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管理,规范市场秩序。
为了使监督抽检方案更加科学和有效,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各行业环节的监管和管理,制定更加细化的监管措施,提高监督抽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开展监督抽检的方案
![开展监督抽检的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9950bee6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d171f5f.png)
开展监督抽检的方案一、背景监管部门是维护市场环境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主要力量,而监督抽检是一种重要的监管手段。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市场上的商品进行抽检,可以有效地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市场的公平竞争性。
二、监督抽检的目的通过监督抽检,可以达到以下三个目的:1.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保障消费者权益。
2.检测生产、经营者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市场秩序。
3.促进质量管理和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升级。
三、监督抽检的适用范围监督抽检适用于以下场景:1.市场上的商品,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日用品、装饰建材等各类商品。
2.生产、经营者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包括生产、销售许可、质量标志、产品认证等方面。
四、监督抽检的实施步骤1.确定监督抽检计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实际情况确定监督抽检计划,包括抽检商品种类、抽检数量、抽检时间和地点等。
2.抽验样品:按照抽检计划,从市场上购买或选取符合条件的样品进行抽验,并及时将样品送往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3.检测分析:由专业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分析,对样品进行各项指标的检测,包括质量、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指标。
4.处理结果:根据检测结果,及时处理存在问题的商品,采取措施对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者进行制止,或者提出改善建议。
5.发布结果:将监督抽检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增强监管透明度,引导市场健康发展。
五、监督抽检的注意事项1.监督抽检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能超越法定职权进行。
2.监督抽检的过程需要公正、透明地进行。
3.监督抽检所涉及的检测机构要具有相应的资质。
六、结语监督抽检是监管部门非常重要的职责之一,通过开展监督抽检可以有效地发现问题,保障消费者权益,同时也可以促进产业升级和推动质量管理和技术创新。
我们应该重视监督抽检工作,积极投入其中,为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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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全市化妆品监管及监督抽检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印发<x年全区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药监发〔x〕x号)要求,为全面落实化妆品监管职责,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技术监督,提高监管效率,确保全市化妆品质量安全,现结合辖区化妆品市场监管实际,就做好x年全市化妆品监管及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加强主体监管
开展化妆品生产经营主体普查,进一步掌握辖区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数量、状况,完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信息档案、日常监管档案,建立数据库。
(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分局)
二、强化日常监管
确定检查频次,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市、县监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企业巡回监督检查1次,每2年对辖区内化妆品零售单位巡回监督检查1次,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责任单位:市局保化科,各县(市)局、分局)
三、开展专项整治
加强化妆品监督检查,开展化妆品标签标识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查处化妆品经营企业违反标签标识、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经营化妆品和化妆品非法添加及经营假冒伪劣化妆品等违法行为。
积极探索开展网络销售化妆品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市局保化科,各县(市)
局、分局)
四、强化哨点建设
切实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医院,确定工作机构和人员,x区分局建立2家,x市局建立1家,x县局建立1家,其他县、分局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建立。
积极指导哨点医院开展工作,确保x年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数量达到35份/百万人口的规定要求。
(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分局)
五、开展技术监督
(一)突出重点
加大对既往发现问题较多的场所或产品的抽检力度,增加对既往抽检不合格企业或产品的抽检频次,减少近年来不合格产品检出较少场所或产品的抽检批数。
同时兼顾区域和场所,既要覆盖城市、农村、城乡结合部等不同区域,也要覆盖集散市场、商场、超市、药店、专卖店、美容美发场所和网络销售等经菅单位。
(二)抽检品种及数量
1.国抽。
x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涉及x市的为宣称祛痘/抗粉刺类、防晒类、面膜类、烫发脱/毛类、爽身粉类等5类产品。
进口化妆品抽检数量不少于抽检总数的15%,安排全市监督抽检任务为100批次(具体品种、项目及抽样任务分配见附1和附2)。
2.省抽。
x年省级化妆品监督抽检涉及x市的为洗发液(膏)类产品,安排抽检10批次(具体品种、项目及抽样任务分配见附件3)
(三)抽样要求
1.x年化妆品监督抽检的抽样工作由市局和各县(市)局、分局共同完成。
各抽样单位要严格按照《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食药监办药化监〔x〕10x号)(以下简称抽检规范)要求进行,规范抽样工作程序,依法依规开展抽样工作,并积极探索“双随机、一公开”抽检工作模式。
2.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先行对被抽样单位的资质和质量管理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
监督检查应当包括:经营产品的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核实其有效性及与所经营产品是否相符;产品标签标识与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内容是否相符,有无违法标注和违法宣传;索证索票情况。
3.抽样人员应当通过国家局网站查询并认真核对所抽样品是否已审批或备案、标称生产(委托)企业或代理商地址和许可证号是否真实有效,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未经许可生产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未经审批、备案或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未注明生产日期或有效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超过保质期限的化妆品;已被责令下架的化妆品;确定为假冒伪劣化妆品产品的;要依法查处或及时报送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进行抽样和检验。
4.国抽在化妆品经营环节,包括:集散市场、药店、专卖店、美容美发场所、网络经营点、商场和超市等。
原则上应避免重复抽取同
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批号的样品。
商场和超市的抽样比例应不超过40%
5.省抽以市内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或委托生产的产品为主,洗发液(膏)类产品在各类宾馆或酒店抽样,努力实现地产产品全覆盖。
抽检工作应当纳入“x药品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抽样信息的录入上传、核查处置的办理等环节实行系统在线管理。
6.所抽产品应当包装完整、标识齐全,每个产品的抽样量原则上应满足3倍检验用量和样品确认工作的需要,由抽样单位保存确认样。
抽取样品的剩余有效期应不少于6个月。
7.抽样单位应按照附件1-3中规定的时限的要求完成各类样品的抽样,并将样品送至检验机构。
国抽在完成抽样后5个工作日内将抽样信息通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进行报送;省抽在完成抽样后5个工作日内将抽样统计表报送至自治区局稽查局。
8.《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要求。
国抽由字母GC加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GC为国家抽样检验缩写“国抽”的拼音首字母,第1至2位为年份,第3至4位为省份编号,第5至8位为流水号,我区为“GC1964+四位流水号”。
省抽编号方式参照国抽编号规则,采用“SC19Nx+四位流水号”。
9.抽样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抽检方案内容事先告知被抽样生产经营者。
抽样人员与被抽样生产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
10.抽样单位应按照规定和时限将样品寄送承检机构。
(承检机构名称、地址、检测样品及寄送要求等待承检机构确定以后另行通知)(四)结果告知与异议复检
1.严格按照《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结果告知与异议复检工作。
2.抽样单位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化妆品监督抽验检验结果告知书》,将不合格产品的抽检结论和被抽检生产经营者的法定权x知被抽样生产经营者。
3.标称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对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产品确认,向自治区局稽查局或抽样单位提交确认书,并提供相关证据。
被抽样生产经营者或标称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局稽查局申请复检。
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4.国家局确定x市药品检验所、x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x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x市食品药品检验所、x 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x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x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广东省药品检验所、x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和x市药品检验硏究院等12家检验机构作为复检机构。
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5.经审查符合复检条件并同意复检的,由自治区局稽査局在以上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
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
6.复检机构应在出具检验报告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书送达复检申请人、原承检机构和组织监督抽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中检院。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分工,积极开展化妆品监管和监督抽检工作。
各局要在组织开展各项检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抽检任务完成时限和抽检工作规范的要求,保质保量保时完成抽检任务。
同时,依托技术抽检,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大化妆品违法行为的查处,认真开展不合格化妆品的核查处置,探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模式,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
(二)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便捷联系制度,避免差错延误。
各局要指派专人加入市局的“x市保化工作群”微信群,对工作开展情况和抽检情况进行及时沟通,避免重复抽取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批号的样品。
同时,将抽样情况及时录入相关系统,并保证数据的真实和一致。
(三)严格按照《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执行。
各抽样单位应将抽样、送达和产品控制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局稽查局。
不合格报告和问题报告的核查处置工作按照谁抽样谁处置原则进行,没有特殊
情况要在三个月内完成。
核查处置结果应及时上报自治区局稽查局和市局保化科。
(四)加强信息报送。
各抽样单位在开展监管和抽检工作中,发现重大或区域性问题要及时按照相关报送要求进行上报,并于10月底前将抽样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局稽查局和市局保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