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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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指导和督查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管理.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蓝色硅谷核心区、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七区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

第二章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设置第四条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外地入青企业在入青备案注册地设立驻青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企业在青岛市辖区内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二级、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初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本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6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各不少于2人。

第七条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驻青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业各不少于2人。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在青工程量在3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20万平方米,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各增加1人。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倡导创建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明确有关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依法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压缩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周期。

对重大和复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现场服务合同。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1)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1)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1)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指导和督查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管理。

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蓝色硅谷核心区、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七区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

第二章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设置第四条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 1 -理机构~外地入青企业在入青备案注册地设立驻青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企业在青岛市辖区内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二级、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初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本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6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各不少于2人。

第七条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驻青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业各不少于2人。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在青工程量在3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20万平方米~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各增加1人。

五方责任主体安全、质量管理办法

五方责任主体安全、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建市〔2015〕35号)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

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部制度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部制度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部制度一、总则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部制度是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稳定性,提高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而组织实施的制度。

二、制度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活动。

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要求对建筑施工单位进行管理,并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书。

三、责任分工1.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等全过程的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进行全面监理,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施工。

2.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负责具体的建筑工程施工及质量安全部工作,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以及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3.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进行全程监督和质量检查,确保建筑工程按照规定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质量问题,并监督其整改。

四、质量安全管理规定1. 设计阶段建筑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标准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好质量检查记录,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

3. 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

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建筑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建筑工程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五、建设单位义务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建设单位要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全面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六、施工单位义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质量是确保建筑物的完好性、安全性和可持续性的重要因素。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的达标,各级政府和建筑企业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一般要求、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

一、一般要求(一)遵守法律法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要求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确保施工过程合法合规。

(二)质量责任制度: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要求建筑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责任和权限,确保质量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三)科学施工技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要求建筑企业采用科学的施工技术和先进的建筑材料,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达标。

(四)全过程质量控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要求建筑企业对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每个环节的质量要求得到满足。

二、主要内容(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建设: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要求建筑企业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组织体系,包括质量管理部门、质量管理人员的任命和资质要求等。

(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划编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要求建筑企业制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划,明确各个阶段的质量目标和控制措施。

(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施工监督: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要求建筑企业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包括材料的选择、工艺的控制、施工的现场管理等。

(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与验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要求建筑企业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三、实施步骤(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建筑企业应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的职责和流程。

(二)制定质量管理计划:建筑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计划,明确质量目标、任务和实施措施。

(三)加强监督检查:建筑企业应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

(四)加强质量培训:建筑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质量培训,提高其质量管理意识和技能。

建筑单位质量规章制度

建筑单位质量规章制度

建筑单位质量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单位施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章。

本规章适用于建筑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类工程建设单位。

第二条建筑单位质量规章制度的目的是:明确建筑单位各项工作的责任和义务,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促进工程施工的规范、科学、安全,并提高建筑工程质量。

第三条建筑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制定和贯彻本规章,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建筑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二章施工管理第四条建筑单位应当设立健全施工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任务,确保施工过程有序、安全、高效。

第五条建筑单位应当充分考虑施工环境和条件,合理制定施工计划,并及时调整计划以应对不可抗力事件。

第六条建筑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执行施工安全规范,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七条建筑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保证施工过程和成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建筑单位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和质量的施工人员,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九条建筑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十条建筑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质量验收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质量验收。

第三章质量保证第十一条建筑单位应当在施工前认真组织设计、材料选购和施工方案确定,确保施工过程有序。

第十二条建筑单位应当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程不发生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建筑单位应当设立质量跟踪制度,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

第十四条建筑单位应当建立质量档案,保存施工相关文件和记录,以备查阅。

第十五条建筑单位应当为工程建设提供质量保证书,并接受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建筑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内部管理有序。

第十七条建筑单位应当建立员工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第十八条建筑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公司施工过程安全可靠。

建筑公司质量科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质量科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质量科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旨在通过规范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

2. 质量科作为公司质量管理的专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公司的质量管理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质量科应设立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2. 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定期接受质量管理培训。

3. 质量科负责制定年度质量管理计划,包括质量目标、监督检查计划等。

三、质量管理流程1. 前期准备:项目开工前,质量科应审核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确保其符合质量要求。

2. 材料管理:所有建筑材料必须经过质量科的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确保材料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 施工过程控制:质量科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执行情况。

4. 工程验收:工程完工后,质量科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质量验收,确保工程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四、质量控制措施1. 技术交底:每个工序开始前,技术人员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

2. 三检制:实行自检、互检、专检相结合的三检制,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 质量奖惩:建立质量奖惩机制,对于质量管理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给予奖励,对质量问题的责任方进行处罚。

五、质量改进1. 质量科应定期收集质量信息,分析质量问题的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2. 鼓励员工提出合理化建议,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3. 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审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和内部需求。

六、文件与记录管理1. 质量科应建立和维护完整的质量管理档案,包括质量计划、检查记录、改进报告等。

2. 确保所有质量相关文件和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七、监督与审计1. 质量科应定期对内部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审计。

2. 对于重大质量问题,应邀请外部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质量科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最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全文最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二、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材料、构配>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积极采用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建造优质工程。

地方、部门和企业可奖励对提高工程(产品)质量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专业技术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配>生产单位的资格(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监督各单位在资格(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加强对建设单位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和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的审查。

建设单位不具备上述能力的,应委托建设监理或咨询单位代理。

第八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公用工程(含实施监理的工程)及构配>生产,均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城市或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任务。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本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本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承接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涉及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单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以“安全、质量、进度、环保、文明施工”为宗旨,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全过程、全员参与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主要领导是本单位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第五条质量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

第六条所有参与本单位建筑工程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师、施工人员、监理人员等,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开展工作,并配合质量管理部门做好工作。

第七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不断改进、完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组织体系第八条本单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组织体系包括领导班子、岗位责任、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九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领导班子由负责人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本单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整体工作。

第十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确定各岗位的责任并明确负责人,建立相应的工作流程,确保相关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制定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

第三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第十二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明确各项工作的标准和要求,并定期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各项工作的具体流程和操作,确保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培训,提高其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管理活动,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3. 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确保人员安全和工程质量。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公司设立专门的安全质量管理部,负责全面的安全质量管理工作。

2.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安全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质量管理措施。

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4. 质量监督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三、安全管理规定1. 工程项目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计划,包括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应急预案等内容。

2.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4. 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四、质量管理措施1. 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计划,明确各阶段的质量要求。

2. 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3. 加强对材料、设备的质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得使用于工程中。

4. 对重要工序和关键节点实施重点监控,确保施工质量。

五、监督检查与改进1. 定期组织安全质量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防止问题复发。

2. 建立安全质量问题反馈机制,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3. 对于反复出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4. 定期对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查,不断完善和优化管理制度。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安全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所有相关人员并做好培训工作。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查工作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查工作办法

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查工作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实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推动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我市质量、安全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行督查的有关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查(以下简称“督查”)是指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对我市区、县和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的检查。

第四条督查分定期督查、不定期督查二种形式。

(一)定期督查是指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对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责任的检查,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

(二)不定期督查是指根据工作要求,即时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某项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五条督查工作内容包括(一)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二)监督人员考核和人员培训情况;(三)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市场行为监督责任落实及专项检查、巡查开展情况;(四)监督项目实体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创优情况;(五)监督项目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验收控制情况;(六)监督项目风险源监管控制情况;(七)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市场行为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情况;(八)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市场行为问题的调查处理及行政处罚情况;(九)监督档案、监督统计等内业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督查的主要程序(一)制定专项督查方案、成立督查组、印发通知并组织实施;(二)督查组到达被督查单位后,由组长介绍督查有关要求,听取被督查单位关于本辖区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情况及监管情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拟采取主要措施的汇报,并抽查监管档案;(三)随机抽取检查辖区内建设工程,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第七条督查结果处理(一)检查结束后向被督查单位反馈意见,对监管不到位的,下发督查告知书;(二)对不履行监管职责的,建议其主管部门进行问责;(三)督查结束后,总结通报督查结果,报送有关领导。

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制度

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制度

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制度一、总则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质量工作,提高工程建设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制度》。

二、安全管理1.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应以人为本,将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

项目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2.项目部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3.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程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4.建立安全档案,记录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情况和事故处理过程,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备案和汇总工作。

5.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迅速组织救援和处理事故,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6.加强现场安全巡查和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做到隐患不留,事故不发生。

三、质量管理1.项目部门应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质量管理方案,并落实到每一个施工环节和岗位。

2.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3.建立完善的质量检验体系,对施工过程和成品进行定期检验和抽查,及时发现质量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理。

4.加强施工现场的整改和整改工作,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5.对施工中的主要工序和关键工序,进行专项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达到验收标准。

6.对质量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和整改。

四、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制度1.项目负责人对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负总责,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工期的达标。

2.项目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负一线管理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工作。

3.施工人员对自身工作的安全质量负责,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4.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部门的安全质量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五、附则1.本《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制度》由项目部门负责执行,如有需要调整或补充,应经过相应程序通过并备案。

《江苏省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江苏省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江苏省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江苏省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过程的管理,保障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装配式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是指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

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式木结构和其他结构体系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部品部件生产和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等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条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生产技术能力应符合相关要求,并进行登记管理。

部品部件的生产过程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延伸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部品部件生产和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等单位相关人员及施工单位的灌浆、安装等作业人员应进行专项能力培训,作业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质量安全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质量安全责任(一)在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其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

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承担装配式建筑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之间的综合管理协调责任。

(二)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工程的设计、施工、采购等全过程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三)应按有关规定将装配式建筑工程(含部品部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当有重要变更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四)在部品部件生产前组织设计、生产、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会审工作。

建筑公司质量部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质量部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质量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建筑工程质量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公司质量部的管理活动,确保所有工程项目达到既定的质量要求。

2. 质量部应贯彻执行国家建筑质量标准和行业规范,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质量部设立部门经理一名,负责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2. 质量部下设若干专职质量检查员,负责日常的质量监督、检查和记录工作。

3. 质量部应与其他部门(如工程部、采购部等)紧密合作,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三、质量管理流程1. 制定质量管理计划:针对每个项目,质量部需制定详细的质量管理计划,包括质量目标、检查频次、关键控制点等。

2. 施工过程控制:质量检查员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进行实时监督,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

3. 质量检验与测试:对工程材料、构件及完成的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质量检验与测试,确保其性能满足工程质量要求。

4. 不合格品处理:对于检测出的不合格品,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记录在案,分析原因,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质量记录与报告1. 质量部应建立完整的质量记录体系,对所有的质量检查结果、测试数据和不合格品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2. 定期编制质量报告,向管理层汇报质量管理情况,包括质量趋势分析、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五、培训与提升1. 质量部应定期组织质量管理培训,提升员工的质量意识和专业技能。

2. 鼓励质量部人员参与外部质量管理交流和学习,不断吸收新的管理理念和技术。

六、监督与评审1. 公司应设立独立的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部的工作进行定期评审和监督。

2. 通过内外部审核,评估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持续改进。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质量部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的有效运行,促进建筑施工质量和安全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

第三条监督工作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合同为基础,以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为核心,以监督检查、评估评价和监督问责为手段,以提高质量和安全水平为目标。

第四条监督工作应坚持统筹推进,综合施策,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分工协作,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机构、人员和设施,并具备开展监督工作所需的技术和经费条件。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及相关制度和规范,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规范性、科学性、真实性进行监督和评估,对相关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并及时予以反馈。

第八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工作的记录和档案,并定期对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二章监督的内容和方式第九条监督应当紧密结合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其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和运行进行全面监督。

第十条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质量管理:包括项目质量目标的制定和落实、组织管理、质量过程控制、质量验评和质量检查等方面。

(二)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训、施工安全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等方面。

(三)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工程量清单和标准的确定和执行、变更管理、索赔处理等方面。

(四)费用管理:包括预算编制和控制、结算核算和审计、支付管理、违规用工和违规采购等方面。

第十一条监督的方式主要包括:(一)现场检查:对建筑施工企业实际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二)设备监控:对建筑施工企业用于施工的设备进行监控,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三篇)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三篇)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监督,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

第三条监督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监督,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和监督质量,推动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规范和有效。

第二章监督职责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检查,督促企业改进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第八条监督机构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绩效审查,评估其工作效果和质量水平。

第九条监督机构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违法行为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条监督机构应当通过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机构的工作,提供真实、全面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监督体系,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全面、深入的监督。

第三章监督措施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当采取以下监督措施:(一)实地检查:监督机构可以随时进入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实地检查。

(二)信息核验:监督机构可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核验和检查。

(三)抽样调查:监督机构可以随机抽取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调查,分析其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效果。

(四)整改督办:监督机构对发现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应当责令建筑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并进行督办。

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在建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在建工程实行质量安全管理的基础和依据,其实施是在建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质量管理制度1. 建设单位应当确定质量控制保证责任人,建立质量控制保证体系。

建设单位要注重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在建工程各项工作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和法规要求。

2.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质量控制体系,保证质量检查资料的真实可靠。

施工单位要注重施工过程的质量管控,加强工程验收,做好验收记录。

3.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质量检测机构,对在建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监理单位要注重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检测工作,确保在建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合格。

二、安全管理制度1. 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确保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建设单位要注重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保证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安全监督人员,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

施工单位要注重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保护和监督。

3.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监理单位要注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三、质量安全管理机制1.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合作,确保在建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得到有效控制。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明确质量安全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

2. 在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应当注重全过程控制,建立质量安全监督和检测体系,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确保在建工程质量和安全达到设计要求。

3. 在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应当注重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的质量安全信息系统,及时记录和传递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信息。

天津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天津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天津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天津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自我修订以来,对于该市的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工人和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天津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和优化。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天津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各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和操作人员的安全责任。

企业必须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监管和指导。

同时,建筑施工企业还需加强对工人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二、建立安全生产计划和管理制度天津市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展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生产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并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研究。

施工企业应确保施工现场周边的环境安全,做到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检验和维护。

同时,企业还需建立健全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和隐患整改的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三、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天津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施工企业建立严格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秩序。

同时,要求施工现场配备充足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有效性。

对于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四、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天津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施工企业必须配备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人员,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监督检查。

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监督人员有权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施工企业及时排查和整改。

对于严重违反施工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的企业,将进行严厉的处罚,并可能吊销相关资质证书。

五、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天津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施工企业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工人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企业应采取多种方式,如组织安全培训班、开展安全知识竞赛等,提升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技能水平。

同时,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宣传,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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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20年3月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为严肃劳动纪律,保证工程质量,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促进工程进度,改善作业场所的劳动条件,创建标准化样板工地,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文明施工,特制定本规定:一、严格服从工程项目经理的管理安排,做好施工现场标牌的设置,现场布置有序。

二、进场前必须安全教育;要求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按照安全条款施工;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三、施工人员要对现场设备、设施产品、成品注意保护。

四、对施工人员进行工作进度计划安排,目标要求,技术交底。

五、严禁在施工过程中打闹。

六、禁止酒后施工作业。

七、安装窗户经甲方确认后必须由公司的技术负责人确定。

八、安装施工电梯必须有书面交底,下班后主电源必须断电。

九、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操作程序使用工具,禁止一切违章操作。

电焊作业必须远离易燃易爆材质,并配灭火设备器材。

十、电源的使用必须遵守三相五线制、三节配电。

十一、严禁在无任何安全保护条件下,进行高空作业。

十二、特殊工种禁止无证上岗。

十三、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完成每道工序,确保每道工序质量。

设备安装完成后,项目责任人必须亲自检查是否达到要求,并作好记录。

十四、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有序;现场设备、材料、配件必须按施工顺序归类摆放,便于作业。

十五、施工现场设备、设施、材料等必须根据现场情况妥善管理以确保其安全。

十六、材料库须设置库房的最低库存报警,严格执行申购单入库,计划单入库。

十七、施工现场必须留置和保持物流主次通道,特别是保证主通道必须畅通。

十八、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原成品设备,设施,装修饰品以及建筑主体结构。

十九、现场施工用电必须严格按规范操作,连接电源必须与现场. 工程管理确认由专业持证电工连接。

二十、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理人员,必须每日检查、提醒、监督、重视安全施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施工操作者必须按相关安全规定条例执行,不得有误。

二十一、每日施工收工时,必须清理现场,清点相关工具设备配件,材料,作好下次施工准备。

二十二、施工中,材料、机具、余料、辅助材料,不得随意、随地、杂乱无章的堆放、抛撒。

用剩余料必须收放好返回原地。

二十三、使用电动工具的过程中除电焊外,禁止带手套操作,严禁违规,野蛮操作。

二十四、各项目部负责人(门卫人员)监督有效执行考勤机打卡,建立项目负责人事台帐、掌握并记录各工种每天出勤情况、落实工伤保险全员制度。

二十五、每天下班后看扶人员必须锁好大门,一切车辆、物料严谨出入,特殊情况必须有工地负责人到场监管.工程质量下列影响主体工程质量或造成质量缺陷的问题,责令停工返工外并处罚:1、现浇混凝土模板支撑不牢,顶柱间距,满堂架不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的罚100元;拆模后墙、柱、梁出现弯曲、歪扭、撑帮变形罚50元/处;垂直度、轴线位移和断面尺寸偏差超过允许规定罚500元/处;接茬处错台不顺、夹渣不实;罚款100元/处。

2、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隐蔽的,罚项目负责人300元/次。

3、钢筋主筋位移,间距与设计不符,下料长度与搭接长度不够;柱、梁、箍筋加密不按设计和规定要求;钢筋绑扎不牢,应绑未绑;保护层偏大偏小,马凳、垫块数量少,拆模露筋;板负筋踩踏严重;反之浪费材料的,罚班组1000元/次,罚项目负责人100元;4、现浇板局部厚度不够,表面不平有积水,罚班组100元/处。

5、混凝土蜂窝、麻面、空洞,露筋超过允许规定;商品混凝土表面出现开裂振捣不实,漏振过振;留楂、浇水或覆盖养护不及时罚班组1000元/次,罚项目负责人200元。

6、现浇混凝土不留试块、不与同构件养扶的处罚2000元/次,项目负责人200元。

7、施工到正负零时必须弹出水平控制线、轴线;做出沉降观测点,做不到处罚项目负责人500元/处。

8、支模时必须按图纸要求操作。

顶板四角、门窗洞上口、梁底部必须按水平线支模,否则每查出一处不平处罚班组300元,项目部负责人50元,若装修抹灰已开始,项目负责人未按要求弹设水平线,则处罚200元/处。

9、粘土砖或混凝土加气砌块干砖上墙、顶头灰缝不实;墙体拉结筋遗漏或不按规定放置,罚班组200元/次,罚项目负责人100元/次,落地灰没有及时合理使用,将对班组处罚2000元/次,项目负责人200元。

10、预留孔洞、预埋件,预埋套管遗漏、错位、破损或不按规定施工,罚该班组和项目负责人各100元/次。

11、管道井内的管路必须排列有序,水表、热量表必须与户型相匹配,否则每处罚班组500元,项目部负责人100元。

10、下水管排列正确与墙体距离不大于100MM,垂直度必须保证在1.5%内,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500元。

12、阀门安装必须正确,上水、回水接口必须正确,支架卡子必须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罚作业班组500元/次。

13、地暖管铺设必须按照规范要求施工,浇筑砼垫层时地暖管必须加水带压、全部掩埋,表面必须按水平线整平,不留脚印,否则每发现一处罚作业班组500元,项目负责人100元。

14、地漏安装必须按照书面技术交底进行施工,否则每发现一处地漏高出地面不能排水通畅罚班组500元,项目负责人100元。

14、浇筑混凝土垫层时堵塞地漏每发现一处罚款1000元。

15、混凝土报量必须提前两天送到商砼中心,其报量必须准确,必须写清地点部位、浇筑时间、混泥土等级,否则处罚项目负责人200元。

16、单位工程轴线偏差,造成永久性但不影响使用功能,每一处处罚项目部10000元以上,项目负责人500一2000元。

17、主体施工期间,强电、弱电线管敷设时必须按图纸要求操作,同时保证线管畅通,保护到位。

施工安全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每人罚款500元/次,工地负责人各罚500元/次。

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每人次罚款50元,并处罚安全员和工地负责人各50元。

3、施工现场无‘五牌一图’、安全警示标志、操作规程牌处罚工地负责人500元,并责令整改。

4、施工现场安全网和脚手架不按规定要求设置或设置不及时,不闭合;不按规定搭设安全通道,每次罚该班组300元、相关负责人100元。

5、临边防护必须用红白相间的钢管做防护,深基坑支护不到位,临边防护不到位(尤其是电梯井门口防扶,井内水平网每隔两层用不小于8mm的钢筋网防护设置),罚劳务队或班组5000-10000元,罚现场管理人员、安全员各500元。

6、施工用电不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的安全规定,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每次罚款500元7、发现有盗窃行为的给予但事人所偷物价款的五至十倍的处罚,最低交3000元并立即开除,扣发所剩工资,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8、特种作业(如电工、电焊工、架子工、起重工、塔吊司机等)必须持证上岗,人证不符每发现一次给予操作人员100元、项目负责人300元罚款。

9、龙门架乘人,对乘坐者罚款200元,开机者罚款500元。

10、施工用电、生活用电、乱拉乱接,电线随便钩挂,使用其它导线代替熔断保险丝,使用电炉、未经允许使用明火等。

每发现一处,给予当事人100元罚款,处罚项目负责人每处100元。

11、未经许可擅自在宿舍内私开小灶的,对当事人处以100元罚款,并没收灶具。

12、未经项目部管理人员同意,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并对项目部管理人员处罚100元。

13、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未按规定堆放,堆放不整齐的,每发现一处罚现场材料员或项目负责人100元。

14、聚众赌博、打架斗殴、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罚款,并开除出工地,由此造成的由一切后果自负,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5、在施工现场大便的,每发现一处处罚在场人员1000元/人,并及时清理。

15、夜晚加班无带班领导或技术员、相关工种不设专人现场值班的,罚项目负责人300元/次。

16、项目部必须写出各项书面交底,项目经理交底签字、接底人签字,无交底签字罚项目部责任人每次100元。

17、工程资料的第一责任人为项目负责人,第二责任人为资料科长,各项资料必须与现场同步,否则罚项目部负责人500元、资料科长200元、资料员100元。

18、项目部人员必须做好施工日志,特别是安全员的各项检查记录,如检查发现与实际不符、不及时的处当事人100元。

19、未建立人事台帐、材料台帐等处罚责任人200元/次20、特种设备保养、维修、记录、使用应建立健全,要有专职维护人员。

特种设备无日常使用、维修、保养详细记录、未定期保养、检查的处罚200元/次。

21、文明施工,工作前后要及时清理、工完料尽,不浪费任何材料,否则给予1000元以上的处罚。

、破坏安全防护设施、罚款3000元以上,对项目负责人罚款200一500元。

22、酒后作业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0元,并责令休息。

23、卸料平台搭设不符合要求的、无限定荷载标牌的处罚500元,并责令整改。

24、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的每处罚工地负责人200元。

25、电动吊篮未进行检测、验收而投入使用,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罚款1000元。

26、塔吊无力距限制器、无超高、变幅、行走限位或始自改动的处罚当事人100元;吊钩无保险的罚信号、塔司各100元,并责令整改。

27、塔吊执行十不吊原则,违者每项罚款200元。

28、施工电梯司机无证上岗的罚款100元;超过规定承载人数的罚司机500元;私自改动各种限位装置的、安全门不关罚司机200元/处。

29、搅拌机无防雨棚,不加润滑油,作业后未全面清洗干净机械的罚当事人200元/次。

30、施工现场的机械严禁使用倒顺开关一经发现罚款200元。

安全检查制度1、安全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以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水平和安全管理工作。

2、安全检查的内容是:查制度、查教育、查防护、查隐患,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做好整改,要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精神。

3、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班组每天进行班组安全检查,安全检查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进行,对安全检查出的隐患,应书面写出并做好整改回复。

4、安全检查重点: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塔吊、生活设施和现场防火等。

5、脚手架管用黄色,斜杆用黑黄相间架管,临边防扶用红白相间的架管。

电梯井、洞口必须做硬防护。

6、特种机械的维修、保养和日常记录。

7、除定期检查外还要进行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

夏季防汛、冬季施工的防火,节假日前后人员的纪律松懈、思想麻痹等。

8、安全检查中施工现场有重大隐患和紧急情况的应立即停工整改,制止“三违”的现象,经教育不听劝阻的给予经济处罚、严重着给予停工等处罚。

XXX有限公司2020年3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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