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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

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

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公平、合法、快捷、简便的原则。

公正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根本原则,它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保持公正、不偏不倚,对当事人一视同仁。

公平原则是在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合法原则是强调在诉讼中,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不得擅自创设法律。

快捷原则是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高效、迅速,不得拖延时间。

简便原则是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采用简便的程序,减少繁琐的诉讼环节,提高司法效率。

二、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步骤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立案、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等步骤。

立案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受理是指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讼申请后,依法对案件进行受理。

审理是指法院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理,包括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等形式。

判决是指法院在审理结束后,依法对案件做出裁决。

执行是指法院对判决结果进行强制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主要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举证责任、证据的收集和保全、证据的审查等方面。

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当事人应当在诉讼中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当事人如果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可以根据法定的举证责任规则进行判决。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当依法对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全,严禁伪造、篡改证据。

证据的审查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排除虚假证据,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四、诉讼时效问题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诉讼时效主要包括起诉时效和申诉时效两个方面。

起诉时效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限,如果当事人在时效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就会失去起诉的权利。

申诉时效是指对法院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的时间限制,如果当事人在申诉时效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法院的判决结果就会生效。

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

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

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民事诉讼法是一门研究民事诉讼法律适用和程序的学科,涉及到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各个方面。

本文将对民诉法学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以帮助读者对该领域有更清晰的了解。

一、诉讼主体及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是诉讼的主体。

原告提起诉讼,被告进行抗辩,法院则行使裁判权。

此外,还存在其他诉讼主体,如第三人和公诉机关等。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委托一定条件的代理人进行诉讼代理。

二、管辖权和受案条件管辖权是指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力。

按照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法院可以根据地域、案件性质和案值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权。

同时,也存在一些特殊的管辖规则,如专属管辖权和选择管辖权等。

受案条件是指法院对案件受理的要求,比如当事人的诉讼资格、诉讼请求的清晰等。

三、诉讼的起诉和答辩起诉是指原告提起诉讼的行为,包括起诉状的提交和诉讼请求的表达等。

答辩是指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意见的行为,其中包括辩护事实和抗辩理由等。

法院依法对起诉和答辩进行审查,然后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四、举证和质证举证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或抗辩,而质证是指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辩驳。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可以举证以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方式。

法院在判决时将依据举证方的证据重要性和证据能力来进行认定。

五、审判程序和判决执行审判程序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一系列步骤和程序,包括开庭、举证、质证、辩论等。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审判程序分为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等。

审判结束后,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书,并对判决结果进行执行。

六、上诉和再审当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上级法院审查、改判一审判决的行为。

而再审是指在一审和上诉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违法,请求重新审理的行为。

上诉和再审都是对一审判决的复查机制,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权利义务、审判机构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总结,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

二、民事诉讼的性质与基本原则1.民事诉讼的性质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或者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程序。

2.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法院也应当在审理案件时保持公正和中立。

(2)合法权益原则:当事人主张的权益应当是合法的,并符合法律的规定。

(3)适用法律原则: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裁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民事调解原则: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5)公开审理原则: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民事诉讼的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 立案阶段当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进行立案。

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2. 审理阶段在审理阶段,法院将组织审理、质证证据、开庭辩论等活动,以确定事实和认定权益,形成判决或者裁定。

3. 调解阶段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和解。

4. 判决阶段法院在审理终结后,根据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并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保护和调整。

5. 执行阶段当判决生效后,如有一方不履行判决,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迫使对方履行判决结果。

四、民事诉讼的权利义务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享有一些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 权利(1)诉权: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2)举证权: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

(3)辩论权:当事人有权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辩论,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4)申诉权:当事人对应当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提出上诉或申诉。

民诉知识点总结

民诉知识点总结

民诉知识点总结一、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1.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在特定的时限内进行起诉的期限。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中断和延长、恢复等问题。

其中,起诉时效的主要问题是时效起算时间的确定,通常是从当事人知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此外,还涉及到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延长的情况。

2. 起诉起诉是指原告以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的行为。

起诉的主要内容包括起诉状的提交、起诉状的必备内容、申请和证据的提交等。

在起诉中,原告要对起诉状的格式、内容、盖章、送达等进行认真的准备和提交。

3. 审理审理是指法院对起诉案件进行审查、调查、审理的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包括立案、送达、答辩、举证、庭审、判决等环节。

审理是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也是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辩论和举证的重要时间节点。

4. 裁判裁判是指法院在审理后,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的解决争议的决定。

在裁判过程中,要注意裁判文书的形式、裁判的效力、裁判文书的送达等问题。

裁判是民事诉讼的结果,对于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的影响。

5. 执行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判决或裁定,强制执行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行使权利的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到执行申请的提出、执行规则、执行程序等内容。

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终环节,是对民事判决或裁定的有效实施。

二、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1. 原告原告是指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当事人。

原告的主要责任是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在审理过程中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进行维护和证明。

在进行起诉时,原告要注意诉讼请求的明确、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充分性等问题。

2. 被告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主张权利的当事人。

被告的主要责任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并在审理过程中对自己的抗辩事实进行证明。

在进行答辩时,被告要注意答辩的内容、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充分性等问题。

3. 第三人第三人是指与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但不是原告和被告的当事人。

第三人可以通过申请参加诉讼程序来对案件的结果进行干预,或者成为未经调解的具有代表性的诉讼代表人。

民诉中知识点总结

民诉中知识点总结

民诉中知识点总结一、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司法活动。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动请求人民法院对其在民事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审判裁决,也可以被动应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程序实质上是一种合法权利的保护和实现过程,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过程,其最终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具备以下起诉条件:一是主体资格条件,即当事人必须是享有公民权利的单位或者公民,具有起诉权利;二是诉讼标的物必须是具有法律认可的民事权益;三是诉讼请求具体明确,可以成为判决依据;四是起诉时限未超过法定期限。

只有具备了这些起诉条件,当事人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将无法受理其诉讼请求。

三、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一定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的各个主体。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其中,原告是提起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被告是被诉讼请求对象的当事人,第三人是与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不同诉讼参与人所具备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地位各不相同,需要根据其不同的角色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定和保护。

四、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法律活动和法律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立案、受理、调解、审理和执行等环节。

在这些程序环节中,法院应当依法对诉讼请求进行审核、调解、审理和裁判,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其中,调解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非诉讼解决方式,旨在通过法院的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达到减轻法院负担、增进当事人和解的目的。

而审理程序则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的法律审查和裁判活动,它是民事诉讼过程的核心环节,其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诉知识点梳理总结

民诉知识点梳理总结

民诉知识点梳理总结一、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或者解决的一种司法活动。

民事诉讼的主要特点是自愿性、平等性、公开性、合法性和适宜性。

二、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适用于民事权益纠纷案件的审理。

民事权益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所有权纠纷等。

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案件的审理程序,如离婚案件、财产保全案件等。

三、民事诉讼的主体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法院。

原告是指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被告是指被告人或者被申请人,第三人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当事人,法院是指受理和审理案件的司法机关。

四、民事诉讼的诉讼权诉讼权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诉讼权。

诉讼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否则将受到法院的不予受理或者驳回上诉。

五、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法院审理案件并做出相应判决的要求。

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具体、合法,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法院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诉讼请求有权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上诉的裁定。

六、民事诉讼的管辖管辖是指法院对案件受理、审理和裁决的权限。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般管辖和特别管辖的原则和规则。

一般管辖由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行使,特别管辖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具体规定的专门法院行使。

七、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立案、审理、裁决和执行。

其中,立案程序包括诉讼材料的递交、受理裁定的作出、立案通知书的发放等;审理程序包括庭前准备、开庭审理、证据调查、辩论等;裁决程序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执行程序包括执行申请、执行裁定、执行效力等。

八、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负有证明责任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证据责任,即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

九、民事诉讼的调解和和解调解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和结果。

司考复习民诉重要知识点精品笔记:(总结:一审、二审、再审)

司考复习民诉重要知识点精品笔记:(总结:一审、二审、再审)

司考复习民诉重要知识点精品笔记:(总结:一审、二审、再审)总结1.提反诉: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反诉,二审、再审可以提,调不成,另起诉。

2.提回避申请:审理至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提。

3.第三人参加诉讼:法庭辩论终结前参加。

4.应诉管辖:首次开庭前提仲裁协议可以阻却应诉管辖。

5.提管辖异议:提交答辩状期间(15天),法院在15日内审查,用裁定是否准许,此时如果原告撤诉的,法院不再审查,写明即可。

6.自认的撤回: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撤回,2中情形可以撤:①对方同意可撤;②有错并胁迫重大误解的可撤。

身份关系他人公共利益不能自认,和解自认不能作为不利依据7.申请法院取证。

举证期限届满前7天,可以复议1次。

要书面申请。

8.诉前证据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否则,驳回。

9.诉中证据保全:①依申请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天,担保不是必须的,但是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担保,不提供的,驳回申请。

②依职权,不限。

10.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30日内要起诉,法院对申请48小时内裁定。

11.诉中财产保全:依申请的,担保不是必须,依职权。

12.先予执行,只能依申请,不需担保,对方有能力,急需为限,生活费。

在开庭后,判决前。

管辖未确定,不能裁定先予执行。

13.无论财产保全还是证据保全,还是先予执行,都可以复议,也可以法院主动再审。

14.独任审:一基独,督公简别除选疑。

15.一审合议任意,选疑无陪审,二审合议无陪审,二发回重要合议、要回避,可陪审。

16.一审终审:非特最小调裁婚。

裁定有4例外,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管辖异议,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这4个可上诉,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符合条件的可以再起诉。

17.非诉程序:督公破18.特别程序:解担选无限死19.非特执证不辩论20.非特执婚身确,不能调。

21.人多不明非特高中二重再不简易。

22.大海外专裁效撤中院;非特简一小基。

23.原告管辖:被告不在中国失踪,关押销户口,追索赡养费、军、婚。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

第一章民诉的基本原则与民事制度55555555555一、基本原则(民诉特有的):1、诉讼权利平等:诉讼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对外3、自愿、合法进行调解:适用于各个阶段。

三个例外:〓调解必经的情形:A、离婚;B、简易程序6种(见简易程序)。

调解也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

4、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

5、处分原则:可以行使诉权也可以放弃。

(法院进行监督)6、检察监督。

7、支持起诉原则。

二、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一般适用合议制。

下列适用独任制:1、简易程序;2、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和重大疑难案件适用合议制。

1、合议庭组成:①一审可以有人民陪审员,但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②二审、中院、再审必须由审判员组成;③二审发回重审、再审,原审审判人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④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其不参加则指定他人担任;⑤组成人员由法院决定。

2、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二)、回避制度: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申请,而撤诉是在判决宣告前申请。

(行政赔偿请求权在庭审结束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和反诉是在举证期满前提出)。

1、适用范围:审判人员、鉴定人、书记员、翻译人员和勘验人员。

2、法定原因:(1)厉害关系;(2)影响公正。

(与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姻亲、同事和师生关系也回避。

)3、决定权: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

4、效果:A、在作出决定前,暂停参与本案工作。

(刑诉中侦查人员不停止侦查)B、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不停止工作。

C、不管是否决定回避,均不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原来进行的仍有效。

5、三日内不服决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

(三)、公开审判:一般都公开但以下例外:1、一律不公开:A、涉及国家秘密的;B、涉及个人隐私的;C、法定其他情形。

2、经申请可以不公开:A、商业秘密;B、离婚案件。

民诉中常考知识点总结

民诉中常考知识点总结

民诉中常考知识点总结一、起诉条件起诉条件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法律条件。

在民事诉讼中,起诉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条件:起诉的当事人必须是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客观条件:起诉的争议必须是具有诉讼标的、适格请求及法律关系的民事纠纷。

3. 相对的程序前提:起诉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求,包括适格的起诉状、起诉状的提交、起诉状的送达等。

4. 存在性条件:起诉的争议必须是事实上存在的,而不是虚构的或者不存在的。

5. 社会利益条件:起诉的纠纷必须是具有社会效益和社会价值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法律精神。

当事人在起诉的时候,必须要符合以上几个条件,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二、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有举证责任。

在举证责任方面,一般来说有以下几个原则:1. 原告举证原则:原告要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就必须举证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

2. 被告举证原则:被告对原告的事实主张有实质性的反驳或者抗辩,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 证据调查原则: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情况进行证据调查,确保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以上三个原则是在举证责任方面很重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要务必承担好举证责任,不然很容易导致败诉。

三、证据的认定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证据的认定,有以下几个原则:1. 总面值原则:法院在认定证据的时候应当综合考虑各种证据,不能片面依赖某一种证据。

2. 证据保全原则:当事人认为可能造成证据灭失,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措施。

3. 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原则:法院在认定证据的时候应当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不应当盲从或者迷信。

4. 相对规范原则:对于一般文书的公证或者认证,可以相对规范地认定。

以上是在证据的认定方面比较重要的原则。

对于证据的认定,法院应当从严格的法定程序依次排列。

司考复习民诉重要知识点精品笔记

司考复习民诉重要知识点精品笔记

司考复习民诉重要知识点精品笔记:(1)1.诉的三个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

诉讼标的: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物:有争议的具体东西(金钱、财产、行为)。

诉讼请求:要求。

诉讼标的额:双方当事人有争执的金钱数额。

诉讼法律关系:有一方必定是法院。

2.诉的分类:根据原告的请求内容来分(肯定要有原被告才能分,只有一方当事人的不能分)。

分为三类:①确认之诉,确认法律关系的诉,只有确认,不求给付,积极确认之诉,消极确认之诉。

②给付之诉,履行某种义务的诉,包括财务和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先行确认,再求给付,只要是有给付内容的就是给付之诉。

③变更之诉,消灭或改变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现有关系,再变更。

如离婚诉讼。

3.反诉,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的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

①独立的诉,与反驳不同,反驳仅仅是一个否定,提出了独立的请求。

原告撤诉的,反诉还存在。

②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对案外人提出的不算。

③反诉与本诉要有牵连关系(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买卖合同关系)。

④在本诉进行中提出。

⑤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本诉的法院牵连管辖(只解决地域管辖的问题,级别管辖不牵连)。

⑥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⑦反诉提出的时间: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可以合并审理。

过了举证期限不让提。

二审、再审可以随时提,先调解,调不成告之另行起诉。

(二审提反诉,调不成另起诉)4.诉的合并。

主体(当事人)的合并。

客体(诉讼标的)的合并。

客体合并的,可以分别审理,也可以一起审理,可以分别判决,也可以一起判决,但是如果无牵连关系的话,必须分别判决。

5.在我国进行的民事诉讼,必须适应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省一级民族自治区制定的民诉法的补充规定,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市县一级的民族自治州、县制定的民诉法补充规定,先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再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6.民诉的基本原则。

①平等原则,两方权利平等、权利对应。

②对等原则(同等原则),同等待遇,对等限制。

韩心怡民诉笔记总结

韩心怡民诉笔记总结

2018年韩心怡民诉知识要点记忆1、民诉基本理论1】多元解决机制:私力救济→私人调节、和解社会救济→人民调解、民商事仲裁公力救济→诉讼2】民诉特点:不告不理、强制执行力、法定性规范性。

3】民商事仲裁:(入口自制、出口强制)仲裁协议、或裁或诉,一裁终局。

4】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劳动争议仲裁(无须仲裁协议)5】人民调解:可诉可确、诉调解协议、30日内共同提司法确认申请。

司法确认裁定书有执行力。

6】法律地位→基本法、调整社会关系→部门法、内容→程序法、公私法划分→公法7】诉讼标的: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与诉讼标的物区分)8】诉种类(相互排斥)(分类看原告诉讼请求)确认之诉(消极、积极)、给付之诉(财物、行为)、变更之诉(形成之诉)(改变消灭既存的法律关系的诉-离婚、解除收养关系)9】反诉:如A→B、C反过来B、C→A请求独立(本诉撤诉不影响反诉)、程序管辖同一、牵连关系(基于相同法律关系、因果关系、基于相同事实)2、民诉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诉讼权利同等、诉讼义务对等≠诉讼权利义务相同2】同等与对等原则:同等是常态、对等是报复。

注:平等是对诉讼内关系,同等是对外关系。

3】辩论原则:贯穿诉讼全过程,不适用于非讼、执行程序。

口头+书面。

4】处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5】民事监督:生效的判决、裁决、调解书(损国家、社会公利)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监督方式:抗诉+检察建议(再审+对人+执行检察建议)(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是检察监督的对象)支持起诉:公民个人不能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可支持提起公益诉)3、民诉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合议制:混合式合议庭(陪审制)+单一式合议庭独任制独任制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大部分非讼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争讼性)→单一式合议制公示催告:公告阶段→独任制、除权判决阶段→单一式合议制陪审制适用:一审普通诉讼案件。

(普通程序、发回重审、一审再审)(二审非讼案件不能用陪审制)评议:少<多数;不能多数报请审委会(不同意必须记录+签字)2】回避制度(证人、专家辅助人不适用回避)方式:自行+依申请+决定回避法定事由:自行回避(外观看不出)+申请回避(有可能被看见)(审判人员应回避,没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申请,院长或审委会决定其回避)回避决定权:院长当审判长→审委会决定、审判人员→院长、其他人员→审判长(刑诉是院长)、检察长→检委会、检察人员和其他→检察长回避效力:决定前→暂停本案、3日内作出,被驳回→可本院复议,复议审查期间,不停止工作。

民诉知识点归纳

民诉知识点归纳

民诉知识点归纳1. 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民事关系发生争议,根据法律程序通过法院解决的过程。

其特点包括:自愿性、等式性、双方争论性、公正性、无罪推定原则等。

2. 民事诉讼的主体和管辖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诉讼参与人。

原告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为反对原告要求的一方。

诉讼参与人包括无正当理由干预案件的第三人,被授权代理诉讼的代理人等。

民事诉讼的管辖分为普通民事管辖和特别民事管辖,普通民事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特别民事管辖则由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3. 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和诉讼费用民事诉讼时效是指诉讼主体根据法定时限向法院请求保护权益的期限。

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诉讼时效有不同规定。

诉讼费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支付给国家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立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费等。

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部分特殊情况下可以由胜诉方承担。

4. 民事诉讼的起诉和答辩民事诉讼的起诉是指诉讼主体向法院提出适用法律进行诉讼的请求。

起诉应当提交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上相关证据。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并陈述辩护理由。

5. 民事诉讼的举证和质证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供与自己主张相符的证据来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则可以提供反驳证据。

同时,双方可以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证,即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质疑,并提供相关证据进行反驳。

6. 民事诉讼的调解和审判民事诉讼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调解方式,即在双方争议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法。

若无法达成调解,则进入审判阶段,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裁定。

7. 民事诉讼的上诉和执行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级法院将重新审理争议,做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还需要执行判决,即实际履行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民事訴訟法學習筆記壹.民事诉讼法概述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1.民事纠纷概念: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点:纠纷主体的平等性,纠纷内容的民事性,纠纷的可处分性分类:财产权益纠纷、人身权益纠纷、兼具人身财产性质的纠纷2.解决机制(1)自力救济: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的机制。

特征:无中立的第三方,依靠私人解决,随意性强。

自决:主体一方凭借一定暴力或非暴力手段使对方服从,从而达到目的,体现一方意志。

和解:主体双方在妥协、让步、谅解基础上解决纠纷,体现双方一致的意思。

法治不发达时,自决有一定市场,现代社会有限制,但在一定范围内仍存在,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见民法总论)(2)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解决纠纷的机制调解:由第三方出面主持,依照一定社会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说疏导,使之相互妥协达成合意。

类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其他调解(妇联、消协)特点:有中立的第三方介入,纠纷主体的自治性,规范依据的多样性(并不总以法律为依据),有较大灵活性、随意性仲裁: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和有关规定,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对争议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民商事仲裁依据仲裁法,特别仲裁包括劳动、农村土地承包特点:自治性(以双方自愿为前提),民间性(一般是民间活动),法律性(需依法进行,不同于调解),灵活性与效率性,强制性(具有法律约束力,可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与仲裁的区别:调解更灵活、随意;调解体现结果自治性,仲裁结果则并非当事人意志;调解无强制执行力,仲裁有。

(3)公力救济行政救济:行政裁决司法救济:民事诉讼司法救济主导性:并不是说司法救济案件最多,而是司法救济是其他救济的后盾,最权威最正规。

缺点在于耗时长成本高。

二、民事诉讼1.概念: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特征:诉讼对象的民事性:是民事权利义务之争,是民事诉讼区别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重要标志。

民诉复习笔记

民诉复习笔记
(二)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1.自治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2.自治州、自治县①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②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民事诉讼理论体系
1.基本理论:诉的理论、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当事人、管辖、证据
2.诉讼保障制度:保全、先予执行、强制措施、期间与送达
3.审理程序:一审(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二审、再审程序
4.非讼程序:特别、督促、公示催告程序
5.执行程序 6.涉外程序
(二)仲裁理论体系
1.仲裁启动:仲裁范围、当事人、仲裁协议 2.仲裁程序:仲裁庭组成、仲裁方式、仲裁裁决
3.救济程序: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
一、概念: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体一方必须是法院
(一)效力范围: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
第一节:民事诉讼
1民事纠纷-----诉讼-----是指法院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1)和解----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就争执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执的行为(2)诉讼外调解-----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组织下,就民事纠纷进行协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民事纠纷协议的行为(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和行政调解)(3)仲裁----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民事纠纷提交第三方,由第三方对民事纠纷予以裁断的行为

民诉期末知识点总结

民诉期末知识点总结

民诉期末知识点总结一、诉讼的特征和功能诉讼是指民事诉讼行为所形成的一系列过程,在特定的法庭中,由诉讼参与方依法进行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它有以下特征和功能:1. 强制性: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对方当事人就必须参与诉讼并按照法院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2. 双方性:诉讼必须有至少两个当事人的互动,一方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另一方当事人对此进行反驳。

3. 纠纷调解:诉讼是为了解决纠纷,通过争议双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最终获得法院的判决。

4. 将平权当事人置于法官面前:诉讼是将争议双方的平等地位置于法官面前,由法官对诉讼进行公正审理。

5. 保障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诉讼是为了保障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纠纷蔓延。

二、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民事诉讼起诉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当事人:起诉人是指提起诉讼请求的一方,被告是指被起诉的一方。

起诉人必须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

2. 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起诉人需要提供具体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3. 诉讼请求:起诉人须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即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当事人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4. 论证和证据:起诉人需要自己进行论证和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三、民事诉讼的管辖和异议民事诉讼管辖是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权限。

诉讼参与方对管辖有异议时,可提出管辖异议。

1. 管辖权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权。

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原告和被告住所或者合同约定等确定管辖权。

2. 异议的提出和处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

法院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裁决。

四、民事诉讼的调解和和解民事诉讼调解是指诉讼参与方通过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

和解是指诉讼参与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

1. 调解的程序:调解可以由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进行。

调解生效后,由法院进行确认。

民事诉讼法重点笔记(简略要义版)

民事诉讼法重点笔记(简略要义版)

民事诉讼法理论编第一章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所谓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式。

1、私力救济————指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当事人依靠自身或者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

2、公力救济————指国家设置的,通过国家公权力强制性解决纠纷的机制。

包括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法院调解也属于此类。

3、社会型救济————指基于纠纷主体的合意,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二、民事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依据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配置划分。

当事人主义: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依赖于当事人2、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3、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收集证据;职权主义:1、程序的进行依法院职权推进2、在诉讼对象的确定、诉讼主张方面,法官不受当事人约束3、法院在诉讼资料、证据搜集方面有主动权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性质——部门法、基本法、程序法二、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关系调解文书的效力问题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解为争讼法律关系、审判法律关系、诉讼协助法律关系、法律监督法律关系。

1、争讼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内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与法律的适用2、审判法律关系主体:审判权的行使者、当事人。

法院是主导。

内容:审判权、审判责任客体: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民事实体法的适用3、诉讼协助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当事人、法院诉讼协助人是诉讼协助法律关系的中心,他们与当时人和法院共同形成诉讼协助法律关系内容:诉讼协助权利与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和法律的选择与主张(无法律的适用)4、法律监督法律关系主体:检察院、法院检察院通过抗诉的方式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内容:法律监督权、责任客体:除程序事项外,案件事实的认定、民事实体法的适用、法官的审判行为操守第四章诉与诉权一、诉的含义与特征诉是指民事争议发生时一方当事人针对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解决争议的请求。

民诉知识点全总结

民诉知识点全总结

民诉知识点全总结一、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民事诉讼是指以诉讼的形式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程序的法定要求,通过审理、判决来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争议。

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包括:立案、举证、调解、审理、判决等。

在民事诉讼中,有一些基本原则需要遵循,如法定程序原则、当事人平等地位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民事检察原则、真实性原则等。

二、起诉和受理1、起诉起诉是指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的程序。

当事人起诉的基本程序包括:起诉状的形式、起诉状的内容、起诉状的送达和受理。

2、受理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提出的审理程序进行处理。

法院应在法定时限内对起诉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裁定并通知当事人。

受理的程序包括:受理案件的条件、受理案件的程序、受理案件的裁定等。

三、举证和调解1、举证举证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和法院的要求,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或答辩意见。

举证的程序包括:举证责任、举证对象、举证方法、举证期限、证据的保全等。

2、调解调解是指通过法院或者其他调解机构的调解程序,对当事人的争议达成和解。

调解程序包括:调解的形式、调解的程序、调解的效力等。

四、审理和判决1、审理审理是指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听证,进行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认定,以做出判决的程序。

审理程序包括:开庭审理、调查、举证、质证、辩论等。

2、判决判决是指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法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认定和裁决的程序。

判决的程序包括:判决的形式、判决的内容、判决的效力、判决的执行等。

五、执行和终结1、执行执行是指法院对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执行程序包括:执行的程序、执行的方式、执行的异议处理等。

2、终结终结是指民事诉讼所有程序完结,案件审结或已经执行完毕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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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总结笔记
一、诉的类型
1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分别对应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支配权和形成权
2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同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婚姻无效、收养无效等)
3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相对应的是三种形成权,常见的为消灭权。

(收养关系解除权)
二、违约与侵权
1一般情况下,在责任构成要件方面,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较违约责任更为严格,那么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不成立而违约责任却可能成立;在免责事由方面,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要多于违约责任。

三、反诉构成要件(反诉与本诉是两个不同的诉,相互独立)
1一般由本诉原告提起
2在举证期间届满前(法庭开庭审理前)提起反诉
3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4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着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5反诉的管辖应当合法
四、基本原则
1当事人平等原则
2辩论原则(民事诉讼全过程、口头和书面、法院保障)
3诚信原则(主体为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4处分原则(主体为当事人)
5检查监督原则(主体为检查院)
诚信原则于当事人,表现为禁止恶意诉讼和矛盾行为、真实义务和权利失效
于法院,表现为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和突袭裁判
于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诚实善意
五、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是指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相对于独任制)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5陪审制度
·独任制适用于(1)简易程序审理案件(2)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阴暗的非诉案件除外(3)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4)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但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一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情形
(1)一审中,可以审判员+人民陪审员(2)全部审判员,普通中是可以;特别程序中,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诉讼案件时,是必须。

·第二审必须由审判员组成。

·重审:(1)必须合议庭(2)原审陪审员和审判员不得参加(3)不一定要陪审员
·再审:(1)必须合议庭(2)原审陪审员和审判员不得参加(3)上级提审也一样
·合议庭必须是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审判员包括助理审判员。

·回避三种方式:自行(审判员)、申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指令(法院)
·公开审理的例外:(1)涉及国家秘密(2)涉及个人隐私(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4)法院调解程序中,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5)其他
·人民陪审员条件注:年满23周岁
·合议庭中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1/3
六、非诉案件
1非诉案件是指利害关系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事实和权利有无的案件。

2四种:(1)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2)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3)确认调解协议案件;(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七、管辖
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管辖权异议
八、级别管辖(确定标准)
(1)案件性质(2)繁简程度(3)影响范围(4)标的金额
·一审,中院管辖(1)重大涉外(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3)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
·一审,高院管辖(1)不服中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2)标的额2亿起或1亿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一审,最高院管辖(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2)认为应当由最高院审理的案件
九、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2)特殊——诉讼标的、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同上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同上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特殊管辖
(一般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又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履行地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
(继承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十、裁定管辖
·三种: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先立案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十一、共同诉讼
1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共同进行的诉讼。

(标的:同一种类)2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和判决。

(标的:同一)
·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牵连性
主张共同原则+证据共通原则+抗辩可共同原则
·必要共同诉讼:只要有一共同诉讼人为参加诉讼,就必然采取让当事人申请追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追加的方式让其参加诉讼
十二、诉讼第三人
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的诉讼参加人。

·分类: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十三、证据材料
1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

2证明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

3证据的证明能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

·证据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证据能力规则:证人资格规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证据需经过质证的原则
+限期举证原则+调解或和解中对事实的认可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原则
+证据能力受限制的原则
·《证据规定》
·证明力:有无、大小、优先顺序
十四、证据要点
1证人权利(费用补偿权、获得保护权)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2鉴定人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3法院调查取证情况:(依职权、依申请)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并且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4举证时限
·法院指定(举证通知书)
普通中,除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得少于30日
简易中,不受30日限制。

若转普通要补足
·当事人协商确定
·管辖权异议。

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法院重新指定期限,依普通(管辖权异议应在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的15日内提出)
·增加当事人的举证期限(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审“新的证据”,不受30日限制
5逾期举证。

当事人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可以不采纳或采纳但予以训诫、罚款。

6“新的证据”(——再审程序)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
·(二审)一审庭审结束后发现的证据·二审才获准调取的证据
7证据交换(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
十五、证明责任
1、非“谁主张,谁举证”,(因果、过错)责任倒置的(专利侵权、高危作业致人损害、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建筑物等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缺陷产品致人损害、
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医疗行为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2、危险行为人之一只有举证证明是谁的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害,才可以免责。

十六、法院调解
1调解阶段(庭前调解、庭上调解、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应当准许)
2调解协议(调解书、调解笔录、调解协议)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维持收养关系、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可只制作调解笔录,可将调解协议附卷。

3调解生效
·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即时生效;一方拒签,不发生效力(反悔权)
·调解笔录:双方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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