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总结笔记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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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总结笔记
一、诉的类型
1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分别对应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支配权和形成权
2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同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婚姻无效、收养无效等)
3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相对应的是三种形成权,常见的为消灭权。(收养关系解除权)
二、违约与侵权
1一般情况下,在责任构成要件方面,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较违约责任更为严格,那么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不成立而违约责任却可能成立;在免责事由方面,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要多于违约责任。
三、反诉构成要件(反诉与本诉是两个不同的诉,相互独立)
1一般由本诉原告提起
2在举证期间届满前(法庭开庭审理前)提起反诉
3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4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着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5反诉的管辖应当合法
四、基本原则
1当事人平等原则
2辩论原则(民事诉讼全过程、口头和书面、法院保障)
3诚信原则(主体为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4处分原则(主体为当事人)
5检查监督原则(主体为检查院)
诚信原则于当事人,表现为禁止恶意诉讼和矛盾行为、真实义务和权利失效
于法院,表现为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和突袭裁判
于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诚实善意
五、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是指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相对于独任制)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5陪审制度
·独任制适用于(1)简易程序审理案件(2)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阴暗的非诉案件除外(3)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4)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但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一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情形
(1)一审中,可以审判员+人民陪审员(2)全部审判员,普通中是可以;特别程序中,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诉讼案件时,是必须。
·第二审必须由审判员组成。
·重审:(1)必须合议庭(2)原审陪审员和审判员不得参加(3)不一定要陪审员
·再审:(1)必须合议庭(2)原审陪审员和审判员不得参加(3)上级提审也一样
·合议庭必须是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审判员包括助理审判员。
·回避三种方式:自行(审判员)、申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指令(法院)
·公开审理的例外:(1)涉及国家秘密(2)涉及个人隐私(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4)法院调解程序中,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5)其他
·人民陪审员条件注:年满23周岁
·合议庭中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1/3
六、非诉案件
1非诉案件是指利害关系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事实和权利有无的案件。
2四种:(1)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2)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3)确认调解协议案件;(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七、管辖
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管辖权异议
八、级别管辖(确定标准)
(1)案件性质(2)繁简程度(3)影响范围(4)标的金额
·一审,中院管辖(1)重大涉外(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3)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
·一审,高院管辖(1)不服中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2)标的额2亿起或1亿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一审,最高院管辖(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2)认为应当由最高院审理的案件
九、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2)特殊——诉讼标的、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同上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同上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特殊管辖
(一般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又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履行地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
(继承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十、裁定管辖
·三种: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先立案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十一、共同诉讼
1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共同进行的诉讼。(标的:同一种类)2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和判决。(标的:同一)
·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牵连性
主张共同原则+证据共通原则+抗辩可共同原则
·必要共同诉讼:只要有一共同诉讼人为参加诉讼,就必然采取让当事人申请追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追加的方式让其参加诉讼
十二、诉讼第三人
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的诉讼参加人。
·分类: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