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财经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的通知
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学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青海省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程(试行)》、《****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试行)》、《****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大学所有从事学术活动的师生员工和在****大学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学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指导委员会为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调查、评判机构,负责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范,分析和研究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调查、评议和仲裁校内知识产权纠纷、学术失范行为等学术道德相关的事项。
学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科学技术处,具体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协助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指导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种类第五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基本的学术规范,违背学术道德和学术惯例的行为,主要包括:(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七)授意、指使、协助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八)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第六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关于学术不端稿件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
(1)如稿件在审稿过程中,未被录用,则直接作退稿处理。
(2)如稿件已被录用但未正式刊出,则通知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取消该稿件的录用资格。
(3)如稿件已正式刊出,将从数据库中撤出,并刊登撤稿通告。
(4)对被认定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作者,三年内本刊一概不予接收其稿件。
关于学术不端稿件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为构建良好学术风气,提高科研诚信意识,维护本刊学术质量和名誉,《粮食科技与经济》杂志会对所有来稿和已被录用的稿件进行多次严格的学术不端检查。
一经查实有学术不端行为,一律实行退稿或撤销录用,同时做严肃处理。
(1) 剽窃。
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他人的观点、数据、图片和音视频、研究(实验)方法、文字表述,并以自己的名义发表,将认定为剽窃。
论文的主体或论文某一部分的主体过度引用或大量引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内容,将认定为整体剽窃。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未发表的观点、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数据、图片等,或获得许可但不加以说明,将认定为他人未发表成果剽窃。
(2) 伪造。
编造不以实际调查或实验取得的数据、图片等;伪造无法通过重复实验而再次取得的样品等;编造不符合实际或无法重复验证的研究方法、结论等;编造能为论文提供支撑的资料、注释、参考文献;编造论文中相关研究的资助来源。
(3) 篡改。
使用经过擅自修改、挑选、删减、增加的原始调查记录、实验数据等;拼接不同图片从而构造不真实的图片;从图片整体中去除一部分或添加一些虚构的部分;增强、模糊、移动图片的特定部分。
(4) 不当署名。
将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外;未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在论文中署名;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其列入作者名单;作者排序与其对论文的实际贡献不符;提供虚假的作者职称、单位、学历、研究经历等信息。
(5) 一稿多投。
将同一篇论文同时投给多个期刊;在首次投稿的约定回复期内,将论文再次投给其他期刊;在未接到本刊确认退稿的正式通知前,将稿件投给其他期刊。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规范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规范2015年4月1、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流程2、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程序及规范3、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答辩流程4、在职法律硕士毕业论文开题程序及规范5、在职法律硕士申请学位工作日程安排表6、关于法学类研究生(含法律硕士)开题报告撰写的几点说明7、江西财经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范本8、硕士论文写作中的常见问题9、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10、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范1、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流程基本程序研究生管理部门申请资格与办法下载表格管理部门工作职责下载表格毕业研究生电子注册照相(11月左右)毕业生根据研究生部学位办的通知,核对个人信息。
拍照当天应按要求着装,并且缴纳一定费用《毕业生个人信息统计表》学位办、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组织毕业研究生电子注册照相,并向省主管部门报毕业生名单及数据《毕业生信息汇总表》提交学位论文定稿(3月底)1.向指导教师提交学位论文定稿。
论文应体现足够的工作量2.严格按照《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规范》的要求和格式排版,抽查不合格的不予以送审,取消答辩资格《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指导老师、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1.指导教师按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对提交的学位论文进行认真审查,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意见。
2.研究生办公室填写《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汇总表》1.《学历硕士研究生学位档案目录》清单2.《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汇总表》学位论文文字重复比电子检测(3月底、4月初)指导老师和研究生按照国家教委学位办有关学位论文的规定认真撰写和修改学位论文定稿,提供研究生院学位科学位论文电子稿进行文字复制比检测(15%以内)。
通过检测者论文进行送审。
学位科、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指导老师和学生认真检查,如重复率超过15%视为不合格,15%-50%以内可以修改再检测一次(费用自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原则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查处学术不端行
为的原则
1. 坚持依法治理:依照科研活动的法律法规,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科研诚信的法律权益。
2. 坚守学术准则:遵循学术道德规范,强调学术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对违反学术准则的行为进行惩戒和警示。
3. 公开透明原则:推进科研过程的公开透明化,建立学术成果的公示制度,加强学术评价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4. 重视调查取证: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确保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全面准确的查处。
5. 打破学术圈子封闭性: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引入外部专家、第三方评估机构等,打破学术圈子的封闭性,促进学术观点的多元化和辩证性。
6. 加强教育宣传:加大对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教育力度,提高科研人员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识和警惕性,培养科研人员自觉遵守学术道德的意识。
7. 严厉处罚违规行为:对于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个人和单位,依法依规给予严厉处罚,形成有力的震慑效果。
8. 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研项目审查和监督机制,强化科研机构和学术期刊的责任意识,
提高科研诚信防控能力。
这些原则的贯彻执行,将有助于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维护科研活动的正常秩序和学术发展的可持续性。
关于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南京农业大学关于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术尊严,规范学术行为,促进我校学术研究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学校拟制定《南京农业大学关于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师生进行研讨,并于6月12日前将修改意见返还教务处。
第一条指导思想为维护学术尊严,规范学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加强我校校风学风建设,促进我校学术研究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和《南京农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施办法》(校教发[2008]175号),学校决定进一步加强对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规范管理,防范和惩治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攻读我校学位(学士学位)本科生等撰写的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我校教职工和学生都应严格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弘扬优良学风,杜绝学术不端。
本办法专门针对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中的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抄袭的定义本办法定义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抄袭和剽窃为同一概念,以下统称抄袭,是指把他人具有著作权的内容,如学术观点、数据资料、内容情节、架构或研究成果等原封不动或虽改变形式但未改变内在本质后在本人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中据为己有或采用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出处的行为。
第四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抄袭的认定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原则上可认定为抄袭:1、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200字而未注明出处的;2、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表等内容未经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3、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单词、词组及重排句子顺序复制他人作品内容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的20%的(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词诗,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4、将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中,且总字数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20%的;5、照搬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或未说明借鉴来源的;6、其它由南京农业大学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待建)认定为抄袭行为的。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一、总则1. 目的与依据: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诚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师、研究人员、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抄袭: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的研究成果、观点、文字等,并声称其为己出。
- 伪造数据:编造或篡改研究数据、实验结果等。
- 剽窃:在学术作品中未经允许或未给予适当引用地使用他人的研究成果。
- 代写代考:请他人代替自己完成学术作品或考试。
- 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之便在学术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 其他:任何违反学术诚信原则的行为。
三、查处机构与职责1. 学术委员会:负责全校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和查处工作。
2. 学院/部门:负责本学院/部门学术不端行为的初步调查和上报。
3.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学术委员会开展调查和查处工作。
四、查处程序1. 举报:任何人都可以向学术委员会举报学术不端行为。
2. 初步审查:学术委员会对举报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3. 调查:学术委员会组织调查,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解。
4. 认定: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
5. 处理:学术委员会根据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6. 公示与申诉: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五、处理措施1. 警告:对轻微学术不端行为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2. 严重警告:对较重学术不端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并记入个人档案。
3. 取消资格:取消学术不端行为人相关学术称号、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4. 学位撤销:对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学位申请人或获得者,根据情况撤销其学位。
5. 行政处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
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实施细则
XXXX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倡导严谨求实学风,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以及《XXXX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各学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要求第五条教师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要求:(一)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倡导学术自由,维护学术严肃性。
(二)树立科学研究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追求学术创新,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作风。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等不良行为。
(四)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倡导求真务实学风,加强科研诚信教育,以德修身,养成恪守学术规范和道德的良好品行。
第六条教师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学术规范要求:(一)进行学术研究,应当全面系统地了解已有成果,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作出说明;参照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当作出说明并列入参考文献。
(二)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当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当经过而未经同行质证的科研成果,不得向社会发布。
(三)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必须详实规范记录并如实报告实验结果和统计资料。
(四)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抬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
. . . .学习参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
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教育与预防第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关于加强学位论文规范度建设的若干意见
江财研教字…2011‟ 4号关于加强学位论文规范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博、硕士学位论文撰写和印制,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西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严格执行《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范》要求,学位论文100%要进行反抄袭电子系统检测,提交电子检测前,需填写《论文定稿报告书》,并经研究生、导师及导师组签字后交研究生部审核并备案。
研究生部按照《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的要求,组织对学位论文进行形式抽查,对于不符合论文撰写规范的,限期一周修改,不按期修改或修改不通过者不予进行电子论文检测和双盲匿名送审;对于电子检测论文和匿名评审、答辩论文不是同一篇论文的,学校将对论文作者进行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二条对学位论文实行差错率“一票否决”制度。
每次学位委员会上会前2周,研究生部组织认真负责、办事公道的—1 —督导专家、老教授、老编审对所有提交学位申请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总人数的20%进行随机抽查。
文字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五(含)的学位论文将延期上会讨论。
同时,改进学位论文评阅表评价方式,将学位论文差错字数体现在评阅表上,如双盲匿名送审人认定的差错率超标,经研究生部复核确属实的学位论文直接推迟半年上会。
第三条强化学位论文导师“第一负责制”,对一学年中所带的各类研究生中连续两次出现以下情况的导师,予以停招一年处理,并通报相关院所。
1、电子论文检测复制率大于50%(含);2、论文文字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五(含);3、学位论文未通过双盲匿名评审。
第四条学位论文打印时,研究生必须填写《论文定稿报告书》,到符合学校要求的打印室统一进行学位论文打印,定稿报告书存根留打印室存档备查。
第五条存档用学位论文必须使用学校统一印制封面制作,否则不予受理。
论文封面不能出现打印错误,学院要严格审查,如查出存档用学位论文封面有打印错误,将限期整改,并延缓对学位申请者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江西财经大学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迎评材料准备建档指南.
江西财经大学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迎评材料准备建档指南
注:材料、数据整理及采集时间为1999—2002学年度。
江西财经大学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迎评材料准备建档指南
江西财经大学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迎评材料准备建档指南
注:材料、数据整理及采集时间为1999—2002学年度。
注:材料、数据整理及采集时间为1999—2002学年度。
江西财经大学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迎评材料准备建档指南
江西财经大学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迎评材料准备建档指南
江西财经大学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迎评材料准备建档指南
注:材料、数据整理及采集时间为1999—2002学年度。
江西财经大学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迎评材料准备建档指南
江西财经大学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迎评材料准备建档指南
江西财经大学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迎评材料准备建档指南
注:材料、数据整理及采集时间为1999—2002学年度。
江西财经大学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迎评材料准备建档指南
注:材料、数据整理及采集时间为1999—2002学年度。
江西财经大学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迎评材料准备建档指南。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9.03.19•【文号】教社科[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长期以来,高等学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人师表、严谨治学、潜心研究、献身科学、积极进取、锐意创新,体现了崇高师德,树立了良好学术风气,为教学科研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发生在少数人身上的学术不端行为,败坏了学术风气,损害了学校和教师队伍形象,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绝不姑息。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特提出如下要求:一、高等学校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二、高等学校对本校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
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惩处行为的权威性、科学性。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学术委员会要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四、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
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江财教务字〔2010〕6号关于印发《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校属各单位:《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学校2010年1月4日第1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学科范围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工学、文学、理学和农学。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立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及各模块必修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成绩良好,课程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含70分),具有从事教学、科研和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初步能力。
2008级以后(含2008级)学生的课程加权平均成绩用下述公式计算:课程加权平均成绩=“3+7+X”主干课程加权平均成绩×70%+其它课程加权平均成绩×30%。
2008级以前(不含2008级)尚未毕业学生的课程加权平均成绩用下述公式计算:课程加权平均成绩=所学所有课程加权平均成绩×100%。
(四)独立编班的软件工程、金融学等专业的专升本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的课程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非独立编班而插入普通本科班级的专升本学生,必须满足所在专业普通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五)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
修学英语的学生应达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要求;修学其他语种的学生应达到相应的要求。
江西财经大学活动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更新版
江西财经大学活动课程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我校素质教育,努力构建适应建设小康社会需要的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和《江西财经大学关于深入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活动课程内容分类进行学分量化,与第一课堂学分共同构建我校大学生综合素质评估体系,以更为准确、全面、科学地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状况。
第三条活动课程学分分为六大类,为品格塑造类、人文陶冶类、创业演练类、科研实训类、社会体验类、爱心助学类。
第四条为了便于学生修学和积累活动课程学分,活动课程学分认证登记采用学分学分绩点制,满10个学分学分绩点可申请一个学分。
第五条凡我校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取得上述6个活动课程学分,方可向学校申请获得《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
第六条校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负责审核全校学生活动课程学分,各学院素质拓展中心负责认定学院学生活动课程学分修读情况并做好登记录入工作,各班级素质拓展小组负责汇总和审校班级学生活动课程学分修读情况。
第七条活动课程学分认定程序。
1、学生认真填写《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申报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各班级的素质拓展小组对班级学生提供的《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完成班级学生活动课程学分修读情况汇总表,报学院素质拓展中心。
3、各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根据《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申报表》每学期对学生素质拓展情况进行认证,确认学生活动课程学分绩点并进行登记,报校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4、经校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审核后,再下发至各学院素质拓展中心负责录入学分。
5、修满6个活动课程学分后,可申请获得《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
6、自2010-2011年度起,我校应届毕业生必须获得《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才有资格申请被评选为优秀毕业生。
关于重新印发《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的通知
江财教务字〔2011〕35号关于重新印发《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的通知校属各单位:《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已经学校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201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试管理,维护考试秩序,确保考试的公平性与严肃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试违纪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类课程考试或由学校组织的国家和省(部)级资格证书统一考试中,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试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
受纪律处分者,其相应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四条监考人员根据违纪考生的违纪事实,现场认定,当场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并签名,作为对学生违纪处理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违纪处理第五条考生携带《考场规则》中规定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给予通报批评,携带通讯工具或考试资料进入考场的情形适用其他条款。
第六条考生在同一学期受到两次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条考生擅自携带试卷或答题册离开考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考生携带除无线耳机(隐形耳机)以外的通讯工具和考试资料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或将考试资料写在手、腿等身体部位蓄谋抄袭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九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非毕业班学生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一)在考场内传递纸条、互传试卷、偷看别人答案、偷看事先准备的资料;(二)携带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如电子记事簿、存储卡阅读器等进入考场,且设备中存有与考试相关的资料;(三)利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接收考试答案信息但还未查看信息;(四)扰乱考试、考场秩序并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条犯有第九条所列违纪行为之一的毕业班学生,给予记过处分并作结业处理,结业后如表现突出并有明显进步,可于第二年换发毕业证书;如个人申请不于当年毕业,则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和规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抄袭、剽窃、捏造数据、篡改实验结果等。
为了维护学术界的公正和诚信,学术机构需要制定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实施细则。
本文将介绍一套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措施。
其次,制定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
学术机构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程序,包括确定举报的受理单位、审核举报材料、调查取证、组织听证、作出处罚决定等环节。
在整个处理程序中,要确保公正、公平、透明和迅速。
将举报的受理单位设置在学术机构的高层组织,以确保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三,设立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专业团队。
学术机构应该组建专业的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团队。
团队成员可以包括学术界专家、律师、相关技术人员等,他们应该具备丰富的调查经验和专业知识,以确保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能够科学、准确地进行。
第四,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和教育。
学术机构应该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和教育工作。
可以组织学术道德和伦理的培训,向教职工、学生和研究人员普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和后果,并告知他们如何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第五,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制度。
学术机构应该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性质制定相应的处罚制度。
对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可以采取警告、撤销职位、取消资助、开除学籍等严厉的处罚措施。
同时,应该建立一个黑名单制度,将被证实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列入黑名单,并公开发布。
最后,学术机构还应与其他学术机构和相关部门进行合作,加强学术不端行为的跨机构和跨领域打击。
可以建立学术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共享信息和经验,提高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对能力。
综上所述,处理学术不端行为需要制定一套细致的实施细则。
这些细则包括举报渠道的设立、处理程序的建立、调查专业团队的组建、预防和教育工作的加强、处罚制度的建立以及与其他机构的合作。
只有做到全面、公正地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才能保护学术界的诚实和公正。
10、江西财经大学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
江西财经大学“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修订稿)为更好地运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严格规范研究生学术行为,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现就“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程序及处理意见重新作出如下规定。
一、检测对象拟申请学位的所有各类别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均须进行“系统”检测。
二、检测时间及工作程序检测时间为论文答辩修改后(具体时间见每年的申请学位安排表);检测的学位论文必须是经答辩修改后的论文定稿。
工作程序:需检测的学位论文由各学院(所)研究生秘书集中办理,在检测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收齐论文电子版,电子版要求为:拟检测学位论文的全文(从目录到致谢,博士命名方式为:学号-姓名-学院名称-博士-专业-导师姓名.doc,硕士命名方式为:学号-姓名-学院名称-硕士-专业类别-导师姓名.doc)。
各学院(所)研究生秘书将学位论文电子版统一收齐并检查无误后,在检测规定截止时间前按要求集中提交研究生部学位管理科。
学位管理科在检测后将结果反馈给各学院(所)。
注:文字复制比指被检测论文与非本人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占全文的百分比。
四、检测结果的处理办法1、文字复制比在15%以下(含15%)的学生,视为通过检测,进入论文万分之五差错率检查的环节;2、文字复制比在15%-30%(含30%)之间的学生,视为不通过检测,给予半年时间修改论文,经再次检测合格后进入论文万分之五差错率检查的环节;3、文字复制比在31%-70%(含70%)之间的学生,视为不通过检测,给予半年时间修改论文,并重新参加论文送审、答辩环节、论文检测等环节(所有费用自理);4、文字复制比在70%以上者,视为严重抄袭,由研究生院将学生的检测报告书反馈给学院(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论文是否有严重抄袭行为做出认定,若专家认定该论文有严重抄袭行为的,则取消该生申请学位的资格。
五、附则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科研诚信建设制度与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科研诚信建设制度与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院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各部门、各系(部)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科研处、学院办公室负责制定学院学风建设的相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学院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涉及学院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全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科研处是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执行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第五条学院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
学院及各部门、各系(部)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管教学副院长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学院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教育与预防第六条学院将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学院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学院各部门、各系(部)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关于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科研考核不予认可期刊目录的通知1
关于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科研考核中
不予认可期刊目录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规范科研行为,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和水平,经研究,决定对部分学术质量低劣的期刊采取不认可的政策。
基于一些高校的经验和做法,现将63种期刊杂志作为研究生科研成果考核中学校不予认可的期刊。
请各单位将此通知精神认真学习、宣传、传达至每一位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积极引导教育广大研究生往权威、核心期刊及一些学术水平高的规范期刊投稿。
希望各位研究生在发表学术论文投稿时,认真学习钻研,确保学术质量,力争在高水平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成果。
本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凡是在2012年4月1日之后在上述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出刊期为准)学校将严格执行不认可政策,学校将定期对一些低劣的期刊采取不予认可的政策。
研究生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不予认定期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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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财字〔2016〕 111号
关于印发《江西财经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的
通知
校属各单位:
《江西财经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经学校2016年第19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江西财经大学
2016年12月6日
江西财经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西财经大学在编在岗、人事代理等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和管理工作者。
以江西财经大学名义发表著作或公布科研成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或进修教师也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认定与处罚
第三条下列行为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捏造、篡改实验数据、资料等科学事实;
(二)抄袭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
(三)在反映个人学术情况时,虚报研究成果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
(四)未按规定或科学社会惯例经学校或其他学术组织机构认定,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科研结论、数据、科学事实陈述;
(五)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的泄密行为;
(六)其他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述学术不端行为之一的,给予当事人开除公职或按干部管理权限建议开除公职处分:
(一)发表在著名学术权威刊物上的文章,文字复制比在10%以上,存在严重的抄袭行为,并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发表在著名学术权威刊物上的文章,文字复制比在10%以上,存在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资料等科学事实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条有下述学术不端行为之一的,给予当事人降职或降级处分。
同时,是领导干部的,解聘其所有行政职务或按干部管理权限建议解除其行政职务;具有高级职称的,降级聘用。
(一)发表在一般学术权威刊物上的文章,或在国家级项目的研究报告中,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中,文字复制比在10%以上,存在严重的抄袭行为,并对学校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发表在一般学术权威刊物上的文章,或在国家级项目的研究报告中,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中,文字复制比在10%以上,存在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资料的行为,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有下述学术不端行为之一的,给予当事人行政记过处分。
同时,具有博士学位的,停发三年博士学位津贴和高层次人才补贴,降级聘用一年;是学科带头人的,取消其相应津贴;具有高级职称的,降级聘用一年;享受学校高层次人才补贴的,
取消其高层次人才补贴;如果当事人即是领导干部又具有博士学位等多重身份,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罚;既无博士学位、高级职称,又不享受高层次人才补贴的人员,扣发其一年岗位津贴,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职称。
(一)发表在CSSCI来源期刊(或CSCD核心库)上的文章,文字复制比在10%以上,存在严重的抄袭行为,并对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
(二)发表在CSSCI来源期刊(或CSCD核心库)上的文章,文字复制比在10%以上,存在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资料的行为,并造成负面影响的;
(三)在反映个人学术情况时,虚报科研成果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
(四)未按规范经学校或其他学术组织机构认定,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重大科研观点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泄露科技机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发表在核心期刊及核心以下期刊上的文章,文字复制比在10%以上,存在严重的抄袭行为,并对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对当事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同时,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三年内不予聘用;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降级聘用三年。
第八条有其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参照上述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第三章调查核实与处理程序
第九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受理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日常举报,适时启动调查程序。
第十条科研处、人事处和监察处组成工作小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与核实。
(一)工作小组在接到举报后七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共同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协商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二)正式立项调查的,被举报人应当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提交书面报告就所举报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
(三)工作小组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在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学校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
(四)对经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科技部、教育部等)调查认定的学术研究不端行为,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五)人事处和监察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根据本细则第二章相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并上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作出最终
处理决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科研处、人事处、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