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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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考核细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省食品安全办公室《庐阳区食品安全舆情处置工作制度》,切实加强我街道食品安全舆情处置工作,妥善处置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规范我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舆情处置工作。

第三条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舆情处置工作。食品安全舆情仅涉及本区范围的,由相关部门处置。

对于涉及我街道多个环节、重大的综合性食品安全舆情,由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食安委)协调处置。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各社居委应根据职责建立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制度,明确舆情监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主动、密切监测舆情。各部门、各社居委获知食品安全舆情后,应及时按照第三条分工原则积极主动处置,对于重大食品安全舆情及处置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街道食安委。

第五条各社居委对食品安全舆情应当迅速调查核实、研究处置措施,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主动、正确引导舆论。一般情况下,应当在重大食品安全舆情出现后24小时内发布首次信息,需要部门协商或专家论证的,应在48小时内发布首次信息,迅速回应社会关切,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可动态发布。

第六条负责牵头处置食品安全舆情的监管部门和各社居委及时向街道食安委报告舆情处置情况,由街道安委办统筹协调信息发布。舆情处置信息涉及其他区域的,应当事先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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