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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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责任保险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责任保险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责任保险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21•【文号】保监发〔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统计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责任保险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6〕8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加强责任保险监管,完善责任保险数据统计,我会研究制定了《责任保险统计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指标、口径及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本制度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于2016年5月开始报送2016年4月报表。

统计工作联系人:葛士桂 010-66286239创新系统管理员:孙思 010-66286832创新系统技术服务:刘文立 010-66286110屠晓东 010-66288379中国保监会2016年1月21日责任保险统计制度(试行)一、总说明(一)统计内容。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责任保险统计制度(试行)包括2张报表(详见附表)。

具体包括:表1责任保险分险种监管财务报表、表2责任保险分险种监管业务报表。

本制度的统计内容不影响各公司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统信系统)的数据报送。

(二)报送单位。

各财产保险总公司。

(三)报送频度及时间。

各表报送频度为月报。

各财产保险总公司应于月后15个自然日内报送报表,遇国庆、春节等法定长假可顺延3个自然日。

(四)报送方式。

责任保险统计报表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创新业务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创新系统,访问地址:http://10.254.1.67)报送。

各财产保险总公司应于2016年3月前完成本公司业务系统、财务系统改造工作,以满足本统计报表的数据需求。

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 2006年

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 2006年

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随着国内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公司在承保风险的同时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费用分摊。

2006年,我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对保险公司的费用分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指导,为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本文将对该指引进行深入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指引。

一、费用分摊的概念和意义1.1费用分摊的基本概念费用分摊是指保险公司在承保风险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如办公费、人工费、宣传费等,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分摊和核算,以合理、公正的方式分摊到各类保险业务中去,从而体现风险承受者对费用的负担。

费用分摊的核心在于公平公正的原则,既要满足保险公司的经营需求,又要保障客户的权益。

1.2费用分摊的意义费用分摊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降低成本、提升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理的费用分摊,可以使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得到控制和降低,提高盈利能力和竞争力,同时也能提高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满足客户需求,增强客户黏性,形成良性循环。

二、费用分摊的原则和方法2.1费用分摊的原则《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明确了费用分摊的原则,主要包括了公平公正原则、合理有效原则、成本责任原则等。

在费用分摊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上述原则,确保分摊的公平、合理和有效,从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2.2费用分摊的方法《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对费用分摊的方法也做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了直接方法、间接方法和混合方法。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经营特点选择适合的费用分摊方法,灵活应用,确保费用分摊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三、费用分摊的实施和监督3.1费用分摊的实施《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在实施费用分摊时,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分摊制度和程序,明确费用分摊的各个环节和责任人,确保费用分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审计,建立健全的费用分摊管理体系,确保费用分摊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保险公司分渠道分险种核算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渠道分险种核算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渠道分险种核算办法
为了规范公司分渠道分险种核算,为公司产品定价、经营决策、分支机构业绩评价提供科学准确的财务信息。

根据保监会费用分摊指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费用,专指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业务及管理费”。

二、明确费用的归属对象。

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和分摊目的,将部门、险种、渠道、保单和项目、分公司作为费用归属对象。

(一)部门:指费用发生部门,包括直接业务部门和后援管理部门,按成本中心归集。

(二)渠道:指个险、社保、团险、银保、互动、电商和健康管理七个销售系列;
(三)险种:指各渠道分别销售的明细险种;
(四)保单:指单个保险合同;项目是指大病、社保、商团等主要保险业务项目;
(五)分公司:指公司省级机构。

三、明确部门的分类标准。

根据职能性质与工作内容的不同将公司部门分为直接业务部门和后援管理部门。

(仅适用于本办法)
(一)直接业务部门是指从事保单销售的部门。

1。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通知2006-09-08保监发〔2006〕90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为公司产品定价、经营决策、分支机构业绩考核和监管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财务信息,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一、总则1.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为公司产品定价、经营决策、分支机构业绩考核和监管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财务信息,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所称费用,指保险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包括赔款支出、分保赔款支出、各类给付、退保金、准备金提转差、佣金、手续费、分保费用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等。

3.保险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和对外公开披露的所有报告、数据涉及的费用分摊均应参照本指引的规定,包括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以及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的数据等。

4.保险公司出于内部管理等其他目的进行的费用分摊,可以不适用本指引。

二、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的认定5.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的经济实质,将每项费用准确认定为专属费用或共同费用。

专属费用是指专门为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能够全部归属于该归属对象的费用。

共同费用是指不是专门为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不能全部归属于该归属对象的费用。

6.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的认定结果会因分摊目的和管理水平的不同而不同。

6.1保险公司费用分摊的目的不同,确定的费用归属对象就不同,因而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的认定结果也会不同,即同一项费用在不同的分摊目的下会认定为不同的属性。

如:当产险公司核算各险种大类的损益时,其费用归属对象是车险、企财险、家财险等险种大类,车险的赔款和车险承保管理人员的薪酬就是车险的专属费用;但当公司核算交强险损益时,费用归属对象就要细化到车险内部的交强险、车损险以及其他车险险种类别,车险承保管理人员的薪酬就成为共同费用,需要采用一定标准在交强险、车损险和其他车险险种之间进行分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28•【文号】保监发[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39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监局:近年来,经过不断加强综合治理,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得到较大程度的改善。

但是,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财产保险公司采取高成本政策冲规模、抢业务,业务规划明显超出市场承载能力及公司实际承担能力,致使财产保险市场违法违规非理性竞争有所加剧。

虚列费用、虚挂中介等传统的违规形式仍普遍存在,虚假电销、输送不当利益开展不正当竞争等新的违规形式不断涌现。

这些问题严重破坏了保险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加剧了行业风险,侵蚀了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大力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风险,引导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强行业服务能力建设,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意识财产保险行业要牢牢把握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确定的“稳中求进、进中求好”工作基调,坚持科学发展观,切实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积极顺应外部环境变化和社会对行业的期待,自觉维护行业健康规范的市场秩序,确保业务平稳发展、市场秩序稳定规范、重要改革顺利进行、服务水平稳步提升。

(二)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意识,制定业务规划要坚持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提升发展质量、服务水平及风险防范能力的原则,确保业务增长符合实际、承保效益保持稳定、费用成本稳中有降,坚决纠正不切实际冲规模、争速度、保份额的不科学的业绩观,摒弃一味追求短期利益、牺牲长远发展的行为。

保险公司的费用分摊

保险公司的费用分摊

补充材料4保险公司的费用分摊一般的费用分摊主要针对生产制造业,负责费用分摊的成本会计的目的主要有:存货估价、收入决定和制定计划和控制。

由于保险业的特殊性,一般前两个目的比较弱,重点在于计划与控制。

费率厘定、程序改变评估和成本控制分配能够给管理层提供很有必要的风险控制信息。

此外,人寿保险成本会计作为GAAP的应用结果扩展到收入决定方面,成本会计已成为制定GAAP报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没有任何一种成本会计系统对所有的公司都适用,公司要对自己的优势做出正确的判断。

影响保险公司的成本会计系统的选择要素有:政府监管要求、公司规模和管理理念、组织结构、影响力和技术水平、业务混合和分销系统。

一、费用分类这里的费用不包括税、注册和收费。

(一)按本质(自然分类)比如可以分成租金、工资、差旅费用、打印和文具等类型,绝大多数的公司还可以分成更细的类。

(二)按组织单位主要按照部门和成本中心或二者的混合进行分类。

每一种按照本质分类的费用可以按照来源、运营收益或组织内的责任来做进一步的分类。

1、部门部门就是基于某些控制管理的需要而建立的公司的分支。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部门费用的分配同公司的组织安排相关,主要用来支持一个责任会计系统。

该系统是同个人承担的耗费相关的成本系统的一种形式。

一般责任会计系统同一个平行的预算系统相关,该预算系统要求个人同意并采纳部门的预算指标。

随后,实际的费用按相同水平结算,系统随后提供一个相对于费用的实际变动的预算的结构化分类。

除了支持的预算系统,按部门水平结算费用的操作还要同累积成本保持一致,累积成本能够极大的帮助随后的成本再分配。

2、成本中心由于部门分类要符合组织线或责任会计的需要,这样的分类方法对于成本会计来说还有一些限制,因此许多公司开始使用成本中心,该中心作为部门成本分类的支持或补充。

成本中心是一个预先决定的运营单位,其成本在成本会计系统中按照最终的应用而累积。

该单位同部门累计的差异在于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安排最后的分配或费用的报告,按照逻辑活动将费用集合在一起来完成分配。

货物运输中的货物保险费用分摊

货物运输中的货物保险费用分摊

货物运输中的货物保险费用分摊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保险是保护货主和承运人利益的重要一环。

但是,相对于运输费用来说,货物保险费用往往占据较大的比例。

为了公平合理地分摊货物保险费用,减轻负担,此文将探讨货物运输中货物保险费用的分摊问题。

一、保险费用分摊方式1. 按货物价值比例分摊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保险费用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

这种方式要求各方根据自身货物的价值占比来分摊保险费用。

例如,如果货物A的价值占据整个货物价值的50%,而货物B的价值占据整个货物价值的30%,货物C的价值占据整个货物价值的20%,则他们分摊的保险费用比例分别为50%、30%和20%。

2. 按照承担风险程度分摊此方式是根据各方承担的运输风险程度来分摊保险费用。

例如,如果货主在运输过程中承担了70%的风险,而承运人只承担了30%的风险,那么保险费用的分摊比例也应该按照70%和30%来分摊。

3. 按照运输距离分摊在长途运输中,货物保险费用也可以按照运输距离来分摊。

如果货物运输距离比较长,那么对应的保险费用也会相应增加。

按照运输距离来分摊保险费用可以更公平地对待各方。

二、分摊计算方法在确定了保险费用分摊的方式后,还需要确定具体的计算方法。

以下是几种常用的计算方法:1. 固定费用分摊法此方法是将保险费用按照固定比例分摊给各方。

例如,确定了货主和承运人分摊保险费用的比例为1:1,则无论货物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如何,他们分摊的保险费用始终是相等的。

2. 根据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有时,货物保险费用的分摊方式会在合同中直接约定。

合同可以规定保险费用的计算公式,以及各方的分摊比例和分摊金额。

在此情况下,各方需要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保险费用的支付。

3. 协商一致的方式在一些情况下,各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保险费用的分摊方法。

这种方式适用于不同情况下的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最合适的分摊方式。

三、保险费用分摊的注意事项1. 合同约定必须明确在制定货物运输合同过程中,保险费用分摊方式必须明确写入合同。

保险公司分摊管理规定(3篇)

保险公司分摊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分摊行为,保障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险公司之间在保险业务经营活动中,因共同承保、再保险、保险补偿等产生的分摊事项。

第三条保险公司分摊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公司分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分摊原则第五条分摊原则:(一)风险共担原则:保险公司之间应当共同承担风险,分摊责任。

(二)利益共享原则:保险公司之间应当共享利益,分摊收益。

(三)比例分摊原则:保险公司分摊责任和收益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风险和利益比例确定。

(四)合理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分摊应当合理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分摊范围第六条分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共同承保的保险业务;(二)再保险业务;(三)保险补偿业务;(四)保险公司之间约定的其他分摊事项。

第七条保险公司之间分摊的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二)保险公司之间有明确的分摊协议;(三)保险公司之间分摊的比例和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四章分摊程序第八条保险公司分摊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签订分摊协议:保险公司之间应当签订分摊协议,明确分摊事项、分摊比例、分摊条件等。

(二)风险评估:保险公司应当对分摊事项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分摊责任和收益。

(三)分摊计算:保险公司根据分摊协议和风险评估结果,计算分摊责任和收益。

(四)分摊通知: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分摊对象通知分摊责任和收益。

(五)分摊支付: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分摊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分摊责任和收益。

第五章分摊比例第九条分摊比例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二)保险公司分摊的收益;(三)保险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关系;(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十条分摊比例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确定:(一)按照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比例分摊;(二)按照各自分摊的收益比例分摊;(三)按照保险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关系分摊;(四)其他合理方式分摊。

费用分摊的原则和方法

费用分摊的原则和方法

费用分摊的原则和方法费用分摊是指将企业的共同费用分摊到各个产品或部门上,以便确定每个产品或部门的实际成本。

费用分摊的目的是为了更准确地衡量每个产品或部门的经济效益,从而做出更明智的经营决策。

下面将详细介绍费用分摊的原则和方法。

一、费用分摊的原则1.直接原则:根据费用产生的直接原因将费用直接分摊到相应的产品或部门上。

例如,原材料的采购费用可以直接分摊到对应的产品上。

2.因果原则:按照费用产生的因果关系分摊费用,即费用与产生费用的原因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例如,生产其中一产品所需的加工费用可以按照加工的数量或时间分摊到该产品上。

3.可比性原则:要求分摊成本的依据具有可比性,能够反映不同产品或部门的不同特征。

具体来说,分摊的依据应该是可量化的,并且能够在不同产品或部门之间进行比较。

4.公平原则:分摊的方法要公平合理,不偏不倚,遵循公平的原则。

例如,对于共同使用的资源,应该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来分摊费用,而不应该偏袒一些产品或部门。

二、费用分摊的方法1.直接分摊法:根据费用产生的直接原因,将费用直接分摊到相应的产品或部门上。

这种方法适用于那些在费用产生时可以明确确定归属的费用项目。

2.统一分摊法:将共同费用以一定的比例分摊到各个产品或部门上。

这种方法适用于那些难以直接确定费用归属的情况,或者费用比较固定且不易变动的情况。

3.直接方法:直接将共同费用分摊到产品或部门上,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简单直接,容易理解和计算,但是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分摊结果不准确。

4.比例方法:根据产品或部门的相关量指标(如销售额、生产量等)确定分摊比例,将共同费用按照比例分摊到各个产品或部门上。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可以根据不同的量指标来确定分摊比例,比较灵活,但是分摊比例的确定可能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5.标准成本法:根据产品或部门的标准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进行费用分摊。

这种方法适用于那些对于成本有明确标准的企业,可以通过标准成本与实际成本的比较来确定费用的分摊。

搭建有效成本管理模式,提升保险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搭建有效成本管理模式,提升保险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扩充进行有效的约束和监督。
( 三 ) 分 摊 指 标 体 系及 相 关 问题
《 指引》 主要采 取了业务量分摊 法 ,选取保 费收入 、保单件数 、赔 付金额 、已决案件 、未决案件等业务量建立分摊指标体 系。按 照业 务分 类 ,建立不 同指标 组合 ,计算 复合 指标后 ,使相关 费用 在各 维度 间分

业 务 部 门 则 选 取 业 务 量 为成 本 动 因 。这 样 不 仅 有 助 于 找 准 成 本 动 因 ,更 重 要 的是 ,可 以 根 据 成 本 动 因 ,对 各 部 门成 本 结 构合 理 性 进 行 分 析 , 为 优化业务流程提供基础信息。尤其是运营部门采取的作业管理 ,可 以为 作 业 成 本 法 在 保 险 公 司 的 应 用 找 到合 适 的切 人 点 。 另外 ,多步骤的分摊方法更方便渠道业务部门进行成本追溯 ,便 于 对 分 摊 至 本 渠 道 的 费 用 进 行 复核 ,甚 至 可 以提 出异 议 ,用 以 倒 逼 后 勤 及 运 营部 门改变职能结构和作业流程,并对后勤及运营部 门成本 的不合 理
搭 建 有 效 成 本 管 理 模 式 ,提 升 保 险公 司可 持 续发 展 能 力
裴 国华 谢 向鹏
摘 要:本文从 财产保 险公 司渠道成本管理 角度 出发 ,对 当前渠道费用分摊模 式存在 的问题进 行分析 ,通过 引入 时间调查 问卷和估 时 作 业成 本 法 , 为 目前 存 在 的 问题 提 供 解 决 方 案 ,并 进 一 步 从 基 础 成 本 管 理 和 战略 成本 管理 两 个 方 面 ,对 搭 建 保 险公 司 成 本 管 理 体 系进 行 了

业务 量 分 摊 法 的优 点 是 显 而 易 见 的 ,业务 数 据 能 够 容 易 获 得 ,在 一 定程度上 能够解释费用发生动因。但这种法则 ,仍然是粗线 条的 ,费用 分摊并没有 和业务量建立直接的因果关系 ,仅仅是主观 、武 断地进行 比 例计算。从 而会使得业务量 大的渠道 承担较多 的间接成本 ,而事 实上 , 业务量大的渠道都是公 司成熟 的业务渠道 , 完 全可以借助信 息技术 实现 系 统 化 、批 量化 、 自动 化 处 理 ,而 新 兴 渠 道 因初 期 投 入 的 原 因 ,反 而 会 占用更多的后援 资源。 另外 ,公司实际运 营中发生 的资源耗费 ,并 不是全部都 应该直接归 属于渠道成本的 ,尤其是在后援成本 中,有的是公 司层 面活动所发生的 成本 ,这些活动是必定会发生 的,与渠道部门的业务数 量或业务规模无 关。 ( 四 ) 其他 问题 《 指引》要求将需要分摊的共同费用分为人 力成本 、资产 占用费和 其他营业费用三类。 这种费用性质分类 在后 勤和运 营部门层级 的分摊工作 中是 合适 的, 可 以为分析后援成本结构提供 明细数据 ,也有助于渠道部门分类分析分 摊至本渠道 的成本情况。但是 ,对于渠道成本分析而言 ,上述的费用分 类则过于简单 ,如果将 费用分类 为获取费用 、维持费用和一般性管理费 用更为直观 ,也有利于渠道业务部 门将 自身成本向下级维度分摊 时 ,可 以根据不 同费用类型选取不同的成本动 因,如 ,获取费用选取保费 收人 作为成本动 因,维持费用选取保单件数作为成本动因 ,一般性管理 费用 选取职能时 间耗用为成本动因 ,以进一步减小业务量分摊法 中主观性 因

浅析费用分摊对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作用

浅析费用分摊对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作用

Finance and Accounting Research | 财会研究MODERN BUSINESS现代商业216浅析费用分摊对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作用王松涛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北京 100027摘要:21世纪的今天,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

如何更好的满足客户需求,打造核心竞争力,成为各家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关键。

为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就必须进行市场细分,打造多维盈利分析模型。

在构建多维盈利分析模型的过程中,费用分摊成为精细化管理的关键。

本文分析了费用合理分摊在盈利分析中的重要性,并提出几点改进建议,以期加强费用分摊管理,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关键词:费用分摊;盈利分析;市场细分一、多维盈利分析在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1.市场细分在21世纪的今天,保险行业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如何更好的满足客户的需求已经成为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出发点。

而客户的需求随着市场的发展呈现出多样性,为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就必须进行市场细分。

(见图1)综合成本率=综合赔付率+综合费用率从图1我们可以看到各家财产保险公司综合费用率和综合赔付率的分布有着显著的差异,这是因为,不同的保险公司采取了差异化的市场策略。

但是总体的综合成本率都能控制在100%左右,这就是市场细分的结果。

由于市场细分缺乏一种量化的技术支持,因此有必要构建一种管理会计模型,来体现这个理论,由此引出了盈利分析模型。

2.盈利分析盈利分析是管理会计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使得公司管理人员能够对各种不同的细分市场的业绩进行评估。

细分市场既可以是对产品、客户、分销渠道等特性进行单个的划分,也可以是对其任意组合进行的划分。

一般而言,这种评估总是基于公司的利润或边际贡献进行的。

盈利分析的最终目的,是给公司的销售、市场、产品经理人员、公司战略规划部门、计划财务部门提供足够的信息,以支持内部管理和决策。

构建多维盈利分析模型,就是要构建一种销售政策(变动费用)和核保政策(赔付率)之间的联动关系,并把变动费用率在系统中跟单核算,改变现在费用预算执行、分解、核算粗放化的问题,建立一整套精细化管理模式,锁定保单的标准成本;通过对市场细分,研究不同产品(险种险类)、客户、分销渠道业务的成本情况,追求低综合成本率的业务,摒弃高综合成本率的业务,从而实现账面盈利的最大化。

保险业成本分摊方法

保险业成本分摊方法

保险业成本分摊方法主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步骤。

首先,保险公司会将公司各部门划分为直接业务部门和后援管理部门两类。

同时,为了合理分摊共同费用,还会将费用划分为人力成本、资产占用费和其他营业费用三类。

人力成本主要包括职工薪酬及其相关支出,如工资、福利费、教育费、住房公积金、社会统筹保险费等。

资产占用费则是因为资产占用而发生的费用,如固定资产折旧、租赁费、电子设备运转费、无形资产摊销等。

其他营业费用则涵盖了除人力成本和资产占用费以外的其他共同性营业费用,如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差旅费等。

在具体分摊时,首先会将整体的资产占用费按照各部门受益面积的比例分摊到各部门。

然后,将后援管理部门(投资管理部门除外)的费用(包括人力成本、分摊的资产占用费以及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差旅费等)分摊到直接业务部门。

此外,分摊的原则也十分重要。

从收入与成本归属部门是否一致的角度来看,成本可以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收入归属部门发生的费用应被认定为直接成本,而其他部门发生的与该产品有直接关系的费用则应被认定为间接成本。

在一个部门管理多个产品的情况下,无论收入是否归属于这个部门,该部门发生的费用都应按照合理的分配方式分摊至各个产品中。

对于能够直接计入该部门的费用,应全部计入该部门费用。

对于由各部门使用,公司统一支付的费用,应本着“使用者付费”的原则予以分摊。

分摊的方式可以采用定额分摊、按人数比例分摊、按使用时间比例分摊等方式。

合理的分摊方式对业务团队有着良好的激励作用。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的成本分摊方法可能因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需要来确定最合适的成本分摊方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30•【文号】保监发[2006]74号•【施行日期】2006.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为加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的监督管理,我会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核算和报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第二章核算原则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遵循“准确、公平、透明”的基本原则,单独核算、单独报告交强险的经营损益、专属资产和专属负债。

前款所指专属资产,是指仅由交强险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资产。

前款所指专属负债,是指仅由交强险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负债。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准确核算交强险的经营损益、专属资产、专属负债。

公司应当根据业务的经济实质,采用科学、合理、公平的标准,准确认定各项收入和费用的归属对象。

第五条保险公司在单独核算交强险损益时,资金管理方式和会计政策的选择应当公平对待交强险保单持有人和其他保险业务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交强险的会计政策应当和其他保险业务的会计政策相同。

保险公司在核算交强险损益时,不得挤占其他保险业务的成本,不得随意分摊费用,不得用经营费用挤占赔款性支出。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要求,及时、充分地报告和披露交强险的收入、支出、损益和专属资产、专属负债等财务信息。

保险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

保险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

保险比例分摊计算公式详解一、保险比例分摊的基本概念保险比例分摊,也称为保险比例分摊原则,是保险精算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是指被保险人根据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大小,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摊保险费。

这种分摊方式使得保险费与被保险人的风险责任相匹配,体现了公平性原则。

二、保险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保险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一般如下: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X保险期限其中,保险金额是指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需要支付的最高赔偿限额;保险费率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等级、职业类别等因素确定的,反映了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保险费用;保险期限则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在这个公式中,每个被保险人都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缴纳的保险费。

这样,每个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就与其承担的风险责任大小相匹配。

三、保险比例分摊的优点1公平性:保险比例分摊原则使得每个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与其承担的风险责任大小相匹配,体现了公平性原则。

2风险分散:通过保险比例分摊,可以将大量小额风险分散到众多被保险人身上,降低单一被保险人的风险承担。

3激励作用:由于保险费与被保险人的风险责任相匹配,这可以激励被保险人采取措施降低风险,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4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在保险比例分摊原则下,被保险人需要了解自己的风险状况和风险等级,进而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这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风险管理意识。

四、保险比例分摊的应用范围1人身保险:人身保险中的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等都可以采用保险比例分摊的方式计算保费。

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和职业类别,被保险人需要按照不同的费率缴纳保险费。

2财产保险:财产保险中的车险、家财险、企业财产险等也可以采用保险比例分摊的方式计算保费。

根据不同的风险因素和损失概率,保险公司会为不同的被保险人制定不同的费率。

3再保险:再保险是保险公司为了分散风险而向再保险公司投保的一种方式。

在再保险中,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会根据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大小,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摊保费。

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原文

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原文

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原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费用分摊行为,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费用分摊制度,明确费用分摊的原则、范围、标准和程序,并严格执行。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确保费用分摊的公平、合理,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第二章费用分摊的原则第五条保险公司费用分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规定,确保费用分摊的合法性。

(二)公平合理原则:根据保险业务的特点和成本结构,合理确定费用分摊的比例和标准。

(三)透明公开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公开费用分摊的标准和程序,提高透明度。

(四)预算管理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对费用分摊进行预算管理,控制成本,提高效率。

第三章费用分摊的范围和标准第六条保险公司费用分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保险业务经营成本:包括赔付支出、保险准备金、手续费、业务招待费等。

(二)保险业务管理成本:包括人员工资、租金、水电费、办公用品等。

(三)保险业务发展成本:包括广告宣传费、市场推广费、教育培训费等。

第七条保险公司费用分摊的标准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保险产品的特点:不同保险产品的风险程度、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

(二)保险业务的成本结构:赔付率、费用率、利润率等。

(三)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产规模、业务规模、盈利能力等。

第四章费用分摊的程序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费用分摊的内部审批程序,明确审批的权限和流程。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定期进行费用分摊,分摊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每个分摊周期结束后,向保险消费者公布费用分摊的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费用分摊的内部监控系统,确保分摊行为的规范。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报告费用分摊情况。

保险中的保费计提和保费分摊

保险中的保费计提和保费分摊

保险中的保费计提和保费分摊保险是一种经济风险的转移方式,通过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保费,个人或企业可以获得对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经济保障的机会。

而在保险合同中,保费计提和保费分摊是两个重要概念,对于保险合同的执行和保险公司的经营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保费计提保费计提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在每个会计期间内将保险责任发生制造的保费收入计入当期会计报表中的过程。

这主要涉及到巨额风险保险业务和长期保险业务的核算方法。

对于巨额风险保险业务,保费计提一般采用月度计提的办法。

即保险公司将每个月的保险费用按照平均数的方式进行计提,并按照约定的期限将其纳入财务报表中。

这样可以保证保险公司的收入和费用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在每个会计期间内,使其财务状况更加稳定。

而对于长期保险业务,保费计提更加复杂。

长期保险业务的负债特点决定了保费计提是一个长期过程,并且计算过程中需要考虑到投保人的预期寿命、合同中约定的红利分配等各种因素。

因此,相比于巨额风险保险业务,长期保险业务的保费计提更加严谨和精确。

二、保费分摊保费分摊是指保险公司将同一保险责任下的保费分摊给多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过程。

这一过程主要涉及到团体保险业务和合作商业保险业务。

在团体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通常与企事业单位进行约定,将同一类型的保险责任分摊给多个被保险人,以降低保费的支付压力。

例如,企业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费可以由企业和员工共同分担。

这样既可以为员工提供保障,又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

而在合作商业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与其他企业合作,将同一类型的保险责任分摊给多个客户。

例如,在某家银行中购买房屋贷款,该银行会推荐购买房屋贷款保险,保费则由购房者承担。

这样可以分摊保费成本,减少购房者的经济负担。

总结:保费计提和保费分摊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它们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和保险合同的执行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保费计提能够帮助保险公司准确地核算保费收入,使其经营状况更加稳定;而保费分摊则可以降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支付压力,同时提高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保险公司费用分摊实施办法备案表

保险公司费用分摊实施办法备案表

保险公司费用分摊实施办法备案表附件2:董事长声明书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就我公司申请备案的费用分摊实施办法确认以下事项并承担相应一、申请备案的费用分摊实施办法已经获得公司董事会的批准;二、申请备案的费用分摊实施办法符合《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有关规定。

三、申请备案的费用分摊实施办法能够准确核算各险种的损益;四、资金管理和会计政策的选择已经公平对待了交强险的保单持有人和其他保险业务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五、我公司将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要求,及时、充分地报告和披露交强险的经营和损益等信息。

董事长:(签名)年月日附件3:交强险损益表表1 编报单位:报告期:单位:万元1.第15行“专属费用”等于交强险经营费用明细表(附件4)第1列合计数。

2.第17行“分摊的共同费用”等于交强险经营费用明细表(附件4)第2列合计数。

附件4:交强险经营费用明细表表2 编报单位:报告期:单位:万元填表说明:本表中“费用项目”列中填列的内容仅为示范之用。

保险公司应当以按照本办法、《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规定以及公司备案材料所细分的费用项目来填报“费用项目”,并在相应的空格填列其金额。

附件5:交强险分部损益表(业务分部)表3 编报单位:报告期:单位:万元14填表说明:第2列“赔款支出”等于交强险损益表(附件3)中第8行加第9行、减第10行和第11行后的金额。

附件6:交强险分部损益表(地区分部)表4 编报单位:报告期:单位:万元15填表说明:1.地区分部指公司按照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划分的业务组成部分。

其中,深圳、大连、宁波、青岛、厦门行政辖区应当分别作为1个地区分部单列。

2.第2列“赔款支出”等于强制责任险损益表(附件3)中第8行加第9行、减第10行和第11行后的金额。

16附件7:交强险专属资产和专属负债表表5 编报单位:年月日单位:万元填表说明:1.本表第三部分(第19行“现金”至第30行“卖出回购证券”)仅适用于交强险资金单独管理和单独运用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目录第一章总则 . (3)第二章最优估计准备金 (4)第三章风险边际 (9)第四章附则 .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基于偿付能力监管目的的寿险合同负债评估,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寿险合同,是指长期寿险合同(含年金保险)、长期健康险合同和长期意外险合同。

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短期寿险合同、短期意外伤害险合同、短期健康险合同的负债以财务报表账面价值为认可价值。

第三条寿险合同负债由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组成。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适用本规则相关规定。

未决赔款准备金以财务报表账面价值为认可价值。

第四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公式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最优估计准备金+风险边际第五条保险公司在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将单个保险合同作为计量单元,也可以将具有同质保险风险的保险合同组合作为计量单元。

计量单元的确定标准在各个评估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分别评估分保前和分保后的寿险合同负债;将分保前的寿险合同负债确认为认可负债,将分保前和分保后的合同负债的差额作为应收分保准备金,确认为认可资产。

第二章最优估计准备金第七条最优估计准备金的计算公式为:最优估计准备金=现金流现值(PV )+选择权及保证利益的时间价值(TVOG )第八条现金流现值应以保险合同产生的预期未来净现金流为基础进行评估。

预期未来净现金流等于预期未来现金流出减预期未来现金流入的差额。

预期未来现金流出,是指保险公司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必需的、全部的、合理的现金流出,主要包括:(一)根据保险合同对保单持有人承诺的保证利益,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疾病给付、生存给付、满期给付、退保给付等;(二)根据保险合同构成推定义务的非保证利益,包括分红保险红利给付、万能保险结算收益中超过保证利益的部分等;(三)管理保险合同或处理相关赔付的保单维持费用,包括续期佣金、保险保障基金、监管费、流转税(如有)以及其他维持费用等;(四)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其他现金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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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一、总则1.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为公司产品定价、经营决策、分支机构业绩考核和监管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财务信息,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所称费用,指保险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包括赔款支出、分保赔款支出、各类给付、退保金、准备金提转差、佣金、手续费、分保费用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等。

3.保险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和对外公开披露的所有报告、数据涉及的费用分摊均应参照本指引的规定,包括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以及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的数据等。

4.保险公司出于内部管理等其他目的进行的费用分摊,可以不适用本指引。

二、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的认定5.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的经济实质,将每项费用准确认定为专属费用或共同费用。

专属费用是指专门为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能够全部归属于该归属对象的费用。

共同费用是指不是专门为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不能全部归属于该归属对象的费用。

6.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的认定结果会因分摊目的和管理水平的不同而不同。

6.1保险公司费用分摊的目的不同,确定的费用归属对象就不同,因而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的认定结果也会不同,即同一项费用在不同的分摊目的下会认定为不同的属性。

如:当产险公司核算各险种大类的损益时,其费用归属对象是车险、企财险、家财险等险种大类,车险的赔款和车险承保管理人员的薪酬就是车险的专属费用;但当公司核算交强险损益时,费用归属对象就要细化到车险内部的交强险、车损险以及其他车险险种类别,车险承保管理人员的薪酬就成为共同费用,需要采用一定标准在交强险、车损险和其他车险险种之间进行分摊。

6.2保险公司管理和核算水平不同,费用的细分程度就会不同,费用认定结果也会不同。

公司的基础管理越细化,费用记录的相关信息越充分,该费用越有可能直接认定为专属费用,因而越有可能减少需要分摊的共同费用的项目,从而越有可能增加费用分摊的准确性。

7.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不同的分摊目的,确定不同的费用归属对象,进而准确认定其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

以下是常见的三种情况。

7.1在有些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将费用分摊至险种。

如: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以及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数据时,需要将费用分摊到险种。

此时,就应当将险种确定为费用归属对象。

7.1.1险种作为费用归属对象时,专门为某险种发生的费用应当认定为该险种的专属费用,如:在核算交强险损益时,交强险的手续费、赔款支出、保单印制费、广告宣传费均应当认定为交强险的专属费用。

不是专门为某险种发生的、不能全部归属于该险种的费用则应当认定为共同费用,如:在核算交强险中家庭用车的损益时,交强险的广告宣传费就应当认定为共同费用。

7.2在有些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将费用分摊至业务类别。

如: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偿付能力报告时,应当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的规定将费用分摊至承保业务、投资业务、受托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4大业务类别。

此时,就应当将业务类别确定为费用归属对象。

7.2.1业务类别作为费用归属对象时,专门为某类业务发生的费用应当认定为该类业务的专属费用,如:车险承保人员的薪酬应当认定为承保业务的专属费用。

不是专门为某类业务发生的、不能全部归属于该类业务的费用应当认定为共同费用,如:财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人员的薪酬。

7.3在有些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将费用分摊至分支机构。

如: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时,需要将费用分摊至按照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确定的交强险地区分部(分支机构)。

此时,就应当将分支机构确定为费用归属对象。

7.3.1分支机构作为费用归属对象时,专门为某分支机构发生的费用应当认定为该分支机构的专属费用,如:某公司北京地区发生的交强险赔款支出、手续费、在北京地区投放的广告费用应当认定为该公司北京地区分部的专属费用。

不是专门为某分支机构发生的、不能全部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费用应当认定为共同费用,如:公司在中央电视台投放的交强险广告宣传费应当认定为共同费用。

7.4投资业务费用应当根据不同的费用归属对象,采用不同的认定、分摊方法。

如:当业务类别作为费用归属对象时,投资业务发生的费用应当认定为投资业务的专属费用。

当险种作为费用归属对象时,除独立账户资金等单独运用资金的投资业务发生的费用应当认定为相应险种的专属费用外,保险公司不必对其他资金的投资业务费用逐项进行分摊,只需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的要求,将扣除投资业务费用后的投资收益在险种之间进行分摊即可。

当分支机构作为费用归属对象时,保险公司不必对投资业务费用逐项进行认定和分摊,只将扣除投资业务费用后的投资收益在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即可。

三、共同费用的分摊程序和标准8.保险公司在进行共同费用分摊时,应当将公司部门分为直接业务部门和后援管理部门2类。

直接业务部门是指直接从事保单销售、核保核赔、理赔服务、再保业务操作和管理的部门,如:销售、承保、理赔、再保、客户服务等部门。

后援管理部门是指为直接业务部门提供服务和进行公共管理的部门,如:财务、精算、信息技术、法律、投资管理、稽核、办公室、人力资源、总经理室等部门。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组织架构确定直接业务部门、后援管理部门的范围和具体名称。

9.保险公司在将部门分为直接业务部门和后援管理部门的同时,应当将需要分摊的共同费用分为人力成本、资产占用费和其他营业费用3类。

人力成本,是指职工薪酬及其相关的支出,如: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住房公积金、社会统筹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等。

资产占用费,是指由于资产占用而发生或应当承担的费用,如:固定资产折旧和租赁费、电子设备运转费、无形资产摊销、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长期待摊费用等。

其他营业费用,是指除了人力成本和资产占用费之外的其他共同性营业费用,如: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差旅费、水电费等。

10.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步骤(流程图见附件1),采用《共同费用向险种分摊标准表》(附件3)和《共同费用向业务类别分摊标准表》(附件4)中规定的分摊标准将共同费用分摊到险种或业务类别:第一步、将资产占用费分摊到各部门;第二步、将后援管理部门(投资管理部门除外)的费用(包括人力成本、分摊的资产占用费以及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差旅费)分摊到直接业务部门,同时将投资管理部门的费用全部计入“投资收益”;第三步、将直接业务部门归集和分摊到的费用、其他营业费用、投资收益分摊到险种或业务类别。

11.在遵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规定的前提下,如果保险公司根据业务的风险特征,对几个险种合并评估其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就需要将合并评估的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认定为共同费用,按照下述公式分摊到各险种:某险种的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各险种分摊比例×〔该险种截止至报告期末滚动(至少)12个月分保后已决赔款+该险种报告期末分保后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中:各险种分摊比例=报告期末几个险种合并评估的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合并评估险种截止至报告期末滚动(至少)12个月分保后已决赔款+合并评估险种报告期末分保后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例〗甲公司2005年12月31日对A、B两个险种合并评估IBNR,结果见表1。

表1单位:万元险种截止至报告期末滚动36个月分保后已决赔款报告期末分保后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合并评估的IBNRA200100130 B700300各险种IBNR分摊比例=130/〔(200+700)+(100+300)〕=10%A险种应分摊的IBNR=10%×(200+100)=30(万元)B险种应分摊的IBNR=10%×(700+300)=100(万元)。

12.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步骤(流程图见附件2),采用《共同费用向分支机构分摊标准表》(附件5)中规定的分摊标准将总公司发生的共同费用分摊到各分支机构:第一步、将总公司的资产占用费分摊到总公司各部门;第二步、将总公司各部门归集和分摊到的费用、其他营业费用、投资收益分摊到各分支机构。

13.分支机构作为费用归属对象时,原则上保险公司应当在整个公司层面上对各险种的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进行总体评估,并将评估的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作为共同费用按照下述公式分摊到各分支机构:分摊到某分支机构的某险种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各分支机构某险种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某险种截止至报告期末滚动(至少)12个月分保后已决赔款+该分支机构某险种报告期末分保后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中:各分支机构某险种分摊比例=某险种总体评估的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各分支机构该险种截止至报告期末滚动(至少)12个月分保后已决赔款+各分支机构该险种报告期末分保后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例〗甲公司2005年12月31日对车损险IBNR进行总体评估,结果见表2。

表2单位:万元分支机构截止至报告期末车损险滚动36个月分保后已决赔款报告期末车损险分保后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总体评估的车损险IBNRA2400600375B30001500各分支机构车损险IBNR分摊比例=375/〔(2400+3000)+(600+1500)〕=5%A分支机构应分摊的车损险IBNR=5%×(2400+600)=150(万元)B分支机构应分摊的车损险IBNR=5%×(3000+1500)=225(万元)。

14.以上分摊程序不要求考虑后援管理部门之间相互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共同费用交互分配需求,但有条件的公司可以对以上分摊程序进行必要修正,引入共同费用交互分配程序。

15.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的要求,将投资收益分摊到相应的归属对象。

对于资产负债匹配要求相同的资金,应当按照实际可运用资金量的比例将其投资收益分摊到所确定的归属对象。

15.1在将资产负债匹配要求相同的资金投资收益分摊到相应的险种时,保险公司应当以日、周或月为基础,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确认、计量各险种实际可运用资金量。

各险种实际可运用资金量=期初该险种实际可运用资金量+报告期该险种实际收到的保费-报告期该险种实际支付的赔款、给付-报告期归属于该险种的实际支出的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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