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判决执行难”问题——由“判决书拍卖事件”引发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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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难原因浅析

民事执行难原因浅析

民事执行难原因浅析民事执行难,是指在执行民事法律裁定过程中出现难以执行、存在阻碍的问题。

在我国,民事执行难已经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然而,要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首先需要对其原因进行深入分析。

本文将就此问题作出浅析,以期帮助人们更加全面、深入地认识和审视该问题,探寻解决之道。

一、司法执行机制不完善司法执行机制是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但是,当前我国司法执行机制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例如,执行法律制度不完善,特别是民事执行程序的规定太过抽象,难以具体落实;执行人员缺乏专业技能和执行意识,导致执行效率低下、执行结果不尽人意等问题。

这些问题阻碍了执行程序的顺畅进行,导致民事执行难的发生。

二、行政干预、滞纳金过高行政干预也是导致民事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由于目前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支持企业和个人借款,因此许多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借款人借助其相关社会资源和影响力,对执行工作进行干扰,甚至拒绝执行。

此外,滞纳金过高也是一个常见问题,这使得债务人无法承受金钱负担,也使执行工作更加困难。

三、司法制度落地困难在实践中,司法制度的落地执行存在一定困难。

首先,由于判决结果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多次变化,使得执行人员难以确定需要执行的对象。

其次,许多民事案件涉及的财产是非常复杂的,例如股票、期权等金融产品,这就需要执行人员具备专业技能以进行跨界执行。

最后,一些执行人员缺乏执行意识,对执行裁定缺乏决心和执行力度,使得执行结果不理想,甚至被执行人打压。

四、社会诚信度低最后,社会诚信度的低下也是导致民事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有很多个人或者企业会从债务付款上逃避责任,这种行为会导致不信任和不满,抵消了许多积极的市场经济的作用。

低诚信度也会对执行infobip 精准屏蔽催收工作造成更多的压力和难度。

总的来说,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根源是多元化、复杂化的,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民事执行难是指当法院对一起案件作出判决后,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拒绝执行,使得债权人不能顺利获得法律保护的现象。

这种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本文将分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1.司法力量不足我国的执行情况总体上是有所改善的,但执行难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原因之一是司法力量不足。

我国的法官低龄化严重,大量年轻法官面临的执行难问题往往没有得到合理解决。

另外,我国对于司法人员的培训和培养相对薄弱,许多法官由于工作经验不足和缺乏引导代理人和当事人的能力,导致执行时效性差。

2.法外隐藏财产很多被执行人为了避免执行,会采取各种手段将财产藏匿,导致执行难度增大。

被执行人的附带物质财产、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虚拟财产等都可能被隐藏,很难被法院及执行机关查出。

3.执行标准不明确由于我国的民事执行标准不明确,执行难度增大。

执行标准包括用于异议审理的行政判决书、生效裁判文书和相关的执行通知书等,其范围和细则都比较复杂,有很多争议点。

4.执行成本高民事执行成本一般比较高,由于执行难度和费用的高成本,使得几乎所有民事执行都伴随着很高的代价。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被查封、扣押、冻结等,这些操作需要大量的费用和人力。

在执行期间,执行机关还需要为案件制定具体的执行计划、确定执行路径等,从而导致执行成本更高。

1.完善法律体系为了解决民事执行难的问题,首先需要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通过修法、司法解释、规章制度等手段,完善民事执行程序,使其更加规范、标准化,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要加强民事执行的法律援助制度及执行程序的公开透明,力求使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拥有更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强化执行力量由于缺乏司法力量,执行难问题日益严重,因此应该通过加大对法官的培训和培养,提高其工作经验及引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能力。

同时,对执行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也应更加细致化,加强对执行人员的考核及监督。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民事执行难是指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方对被执行方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时遇到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导致无法有效实施判决的现象。

近年来,民事执行难问题在我国司法领域得到了广泛关注,也成为了司法改革的一个热点问题。

本文将探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民事执行难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原因:1.财产信息不透明。

被执行方故意隐瞒财产信息,或者将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使得执行方难以查控财产。

2.财产转移。

被执行方通过虚构债务关系、设立虚假企业等方式将财产转移,以逃避执行。

3.执行机制滞后。

现行的执行制度与实际情况存在不适应的情况,如执行程序繁琐、时限长、强制力度不够等问题,影响了执行效率。

4.执行成本高昂。

执行案件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包括公告费、执行费等,而执行方需要预付这些费用,在未能成功执行的情况下,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5.司法拖延。

一些法院对执行案件处理不力,无法及时审理案件或拖延时间,导致执行方耗费时间和精力。

面对民事执行难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加强财产信息公开。

提高被执行方财产信息的公开性,建立健全财产信息查询系统,减少被执行方隐瞒财产信息的可能。

2.加强执行信息协作。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工商机关等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共同打击财产转移等行为,提高执行效率。

3.完善执行机制。

改革完善执行程序,简化执行流程,提高执行效率。

加强执行专门机构的建设,提高执行力度,确保判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

4.减少执行成本。

建立公共财政支持机制,为执行案件提供资金保障,降低执行方的经济压力。

5.加强司法监督。

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对执行案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纠正问题,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公平。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产生有多种原因,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只有通过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加大执行力度和加强监督,才能有效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进一步提升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

浅谈民事执行难的问题

浅谈民事执行难的问题

浅谈民事执行难的问题摘要:民事执行难已成为司法之“顽疾”,该“顽疾”产生有其独特的“病因”,通过对病因的分析,才能找到治疗该“顽疾”的良方妙药。

这也是本文试图去阐述的内容包括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以期达到“妙手回春”之“疗效”。

关键词:执行难的成因执行难的对策“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对于民事执行来说,民事执行使得法律具有生命。

民事执行是在法律实行中,最广泛涉及当事人民事权利、最直观体现民事法律生命力的表现形式。

通过民事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民事执行是民事法律实现的重要形式,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实现,还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程序包括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

民事执行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执行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的司法活动[1]。

民事执行的作用是民事执行产生的社会效应,也是民事执行功能发挥出来的,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民事执行使应然法律效力变成实然法律效力。

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那么这份生效法律文书就毫无效力可言。

第二,民事执行能够确保司法权威与尊严。

司法权威与尊严决不允许任何法律判决因义务人的拒绝履行而失去效力,只有法律判决得到切实的履行,司法才能体现出其权威性。

第三,民事执行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发展。

司法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底线。

它是众多法律纠纷解决机制中最具权威和终局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因此在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也表现的更为突出。

然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种社会复合因素和执行过程中涉及到的深层次的错综复杂的新情况、新问题,直接影响了执行,造成许多已经生效裁判文书无法得到执行,从而造成了司法之“顽疾”----执行难。

浅析民事执行难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析民事执行难问题及解决对策

三窟,在多类、多个金融机构开设账号,协助机关未及时提供协助
由于执行工作涉及面广,牵扯的领域、部门较多,光靠法院一
服务,将使法院难以了解和掌握的被执行人真实资金动向。
家工作,遇到的困难和矛盾很多,阻
本职、不断完善自身的同时,借助外力,走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之
在立法上占据比例仍让人心寒,目前,有关执行的法律规定就是 议,从而实施其拖延“战术”,私下转移财产,甚至举家迁移,一旦
《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 到期未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将出现债务人无财产执行或下落不
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以 明的执行困境。这一情形也侧面反映着不少审判人员在诉讼阶
发”。以调解为例:当前法院以加强调解工作应对“诉讼爆炸”,却
中国法制建设已经几十年,成绩显著、硕果累累,各种法律、 出现了高调解率结案却又申请强制执行的现象,这一现象的背后
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了不少,已经建立了一定的法律体系,但是 隐藏着不少债务人假借调解之名拖延履行债务的情形。不少老
同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相比仍然差距甚远。但执行方面的法规 赖当事人在诉讼阶段通过以债权人达成分期、延期履行的调解协
不断加大力度清理执行积案,并借此契机,各级法院努力采取了
法院内部审执行工作存在脱节,各审判庭与执行局之间协调
一些新举措、新办法克服执行难问题,但由于“诉讼爆炸”的出现, 不到位,配合不默契。不少审判人员在思想上仍存在“重审轻执”
新案件持续成几何倍数增长,民事执行难的严峻现实却并未随之 的观念,诉讼阶段对案件处理过于粗放,对本应当熟悉并全面掌
注释:
赵存荣.论执行难的深层症结及其应对策略.经济与法.2010(4).第 98 页. 胡志超.1999 年以来解决执行难的新实践.法律适用.2010(6).第 90-92 页. 张云玲.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湖南工程学院学报.2010.20(1). 吴晓锋.强制执行法草案已三易其稿亟待走上审议之路——立法缺失与执行难.法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民事纠纷得到了解决,但是,很多人在执行中却遇到了困难,导致维权难度加大,随之引发的民事执行难问题也逐渐引起关注。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比如,法律规定权限模糊、程序复杂繁琐、执行环境不良、司法救济难度大等问题,这些都会制约民事执行的有效推进。

二、执行主体不力。

将执行担当责任的人称为执行主体,执行主体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执行力度不够、执行效率低下、执行方法不当等问题。

三、执行客体问题。

执行客体也就是要执行的判决、裁定、令等,执行客体本身具有的问题主要有:执行难度大、履行意愿不强、被执行人资产不足、执行主体行为不当等。

那么,如何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呢?要想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必须从根本上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要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度,强化司法救济制度的公正性和实效性,使其能够更快速、更有效地推动纠纷解决的执行工作。

加强执行力度,是化解民事执行难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建立健全执行机构和执行队伍,规范执行程序,及时解决执行难题等,让执行的力度更加明确、有力,从而保障执行的实效性。

三、建立良好的执行互动。

民事执行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还与执行主体之间的关系有着直接的关联。

为此,建立良好的执行互动机制,加强执行主体之间的畅通,增强信息的共享,强化执行主体的合作、沟通和协调,保证执行环节的稳定性和良性信任度。

四、强化执行主体的职业素养。

执行主体的职业素养直接关系到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因此,我们应该倡导执行主体加强自身职业素养的全面提升,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工作效率和执行水平,以显著提高执行主体的信誉度和执行质量。

最后,我们要坚持常态化、规范化、人性化的原则,不断地完善法律制度和完善执行机制,不断加强协作和协调,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从而达到让民事执行难问题得到专业、细致的解决,保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的目的。

浅析我国民事判决“执行难”

浅析我国民事判决“执行难”

对前任任职期 间的债务往往 拒绝承认或消极履
行。为了达到逃避债务的 目的 ,他们甚至不惜煽
动企业职工 ,公开抵制法院的依法执行 。 2 委 托执行 难 . 首先 ,委托执行的执结率普遍 比较低 ,并没 有真正起到 “ 切实保障跨辖区案件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的作 用。由于我 国各地存在地方保 护主 义, 委托执行倍受地方特征的影响 ,很多受委托 的法院常常难以抵御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 ,致使 很多案件无法执行 。案件一旦被委托后 ,往往如
浅析我 国 民事 判决 “ 执行难 "
张锋 学
(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 术学院 政经 系 ,广东 广州 500 ) 157


要 :“ 执行难”是人 民法院执 行工作 中的焦点 问题 ,也是全 社会普遍 关注 的 个 热点话题 。法 学界 对 “ 行 难” 的表 现 、原 因、对 策 等 的分 析不 尽 一致 。 执
时进入破产程序的方式 ,将原企业债务挂空 ,或 者将资产转给个人 ,将债务转给没有实际履行能
力 的 乡 、镇 企业 办 公室 承担 。
二 、“ 执行难"原 因探讨
( )立法 上 的缺 陷 一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 ,由于篇幅有限 ,执行 部分的条文难以大量增加 ,使得关于执行程序的 条文仅有 3 o多条 。条文数量 明显过少 ,一些重 要的执行制度 、 执行措施 ,如关于执行人员的身 份 、地位等问题 ;关于保护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
况 。持 此观 点者 认 为 ,质 而 言之 , “ 行 难 ”就 是 本来 应 该 也 可 以得 执
到执行的案件却 由于种种原 因的阻碍而得不 到执行 。 j . L2 有学者认 l 为 ,只要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实现就是 “ 执行难 ” . 学者认为, 。3 有 “ 行难 ”是 指人 民法 院对 已经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法 律 文 书 ,由 于一 些 执 障碍 因素 的存 在 ,无法 使之 实现 或难 以实 现 的现 象 。24 法 院 的执 行 【 . J 人员通常认为,“ 执行难”是指在具体执行过程 中遇到的各种 困难和 阻力 ,如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有关单位包括党政 机关不协助执行甚至妨 碍执行 ,法院之间互相不配合协助 ,甚至还帮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民事执行难是指民事裁定或者裁决不得执行,导致无法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近年来,民事执行难一直是我国司法体系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严重影响着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就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展开探析,希望对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一些借鉴和帮助。

一、民事执行难的原因1. 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民事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相关法规不够细化,导致执行程序繁琐、耗时、耗力。

司法解释的不确定性和执行法律条文的不足也使得执行难题更加突出。

2. 执行程序复杂民事执行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执行程序的复杂性。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履行的程序和手续繁杂,涉及到的程序和部门多,需要各方协调配合,而协调的难度使得执行难度不断增加。

3. 执行对象的抵赖拖延由于执行对象可能会采取抵赖拖延的方式逃避法院的执行,比如转移财产、企图变更执行主体等手段,导致执行难度增加。

4. 司法机关的执行力度不足司法机关在执行中缺乏有效的执行力度,包括对执行对象的追踪和监督力度不足,导致执行难题的加剧。

5. 社会风气不良社会风气不良也是导致民事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比如社会上流传的“官司难打、判决难执行”的片面观念,导致执行主体缺乏必要的执行意愿。

二、对策探析1. 加强立法,完善法律制度针对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执行难题,应当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规,对执行程序和手续进行具体规范,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提高执行效率和效力。

2. 简化执行程序针对执行程序的复杂性,应当通过简化执行程序来减少执行难度,比如建立简化程序,减少程序环节,提高执行效率。

4. 加大惩戒力度针对执行对象的抵赖拖延行为,应当加大惩戒力度,对执行对象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

5. 宣传正能量针对社会风气不良的问题,应当加强宣传正能量,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引导社会各界树立正确的执行意愿,积极参与到民事执行的工作中来。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从法律、司法机关、执行对象和社会各界等多个方面入手,才能够取得明显的效果。

民事判决书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以民事判决书存在的问题为视角

民事判决书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以民事判决书存在的问题为视角

民事判决书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以民事判决书存在的问题为视角民事判决书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以民事判决书存在的问题为视角论文关键词:民事判决书,执行难,成因,对策一、民事判决书执行中面临的困境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概率很低,主要表现就是民事判决书内容上出现诸多问题。

(一)、民事判决书说理部分存在说理不清、误解法律的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规定:“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

”随着改革的深入,民事判决书的明辨是非功能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但是实践中,民事判决书中仍然出现令当事人难以信服的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制作简单,既未能对证据进行逐一的认定,亦未对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加以翔实而又明确的表述,导致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的公正心存怀疑,对履行裁判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持消极态度甚至抵触情绪,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难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肖扬针对我国目前裁判文书的质量指出:“现在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

缺乏论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同时要求“裁判文书无懈可击,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真正具有司法权威。

”笔者曾见过一份这样的判决书:在该判决书中,主审法官在分析事实和法律适用时,将交通强制责任险的范围诠释为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综合。

这种对法律的理解偏差,在执行过程中,保险公司在赔付时就可能对于说理不清,产生抵触的情绪。

(二)、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正文出现笔误、词句晦涩生歧义、表述不清、诉权保护有缺漏、主文与前文不呼应等难以操作的现象。

民事法律文书主文,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争议的案件当事人给出的结论性意见,体现了国家强制力对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确认和保护,它作为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对执行法律、定纷止争起着决定的作用。

可现实中,民事判决书的正文部分出现很多不利于本可以避免却由于疏忽大意而导致不利于执行的问题。

有关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几点思考

有关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几点思考

有关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几点思考摘要:对“民事执行难”问题,本文拟从我国民事执行制度改革的过程谈起,回答为什么改革不断推进民事案件“执行难”更难的问题,提出对强制执行案件采取有区别的受理,调动各种社会资源,采取多管齐下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关键词:执行难;科学界定;区别受理;多管齐下“执行难”是困绕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不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当前均处在解决“执行难”的攻坚阶段。

近几年来,许多学者和司法界同仁从不同角度分析了“执行难”产生的原因,提出了不少很好的解决办法,然而,“尽管人民法院的执行力度不断加大,但未结执行案件每年仍在递增。

本文拟从“执行难”产生的源头谈起,试图提出堵塞强制执行案件受理上漏洞的措施,以期对解决“执行难”有所裨益。

一、要解决改革不断推进民事案件“执行难”更难的症结从民事案件“执行难”产生的背景看,执行难的主要问题是民事执行制度改革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没有同步进行。

改革开放之后的20世纪80年代初期,便出现了民事案件大量上升的趋势,为缓解审判力量不足与民事案件不断增加的矛盾,这一时期便开始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执行案件积压现象开始出现,为解决这一问题,各地法院开始设置执行机构。

这一时期的民事执行是粗放型的,缺乏理论指导,执行机构近似于“讨债公司”①。

进入九十年代以后,“执行难”问题已经演化为社会的热点问题和人民法院的难点问题。

人们开始认识到执行工作不规范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强制执行作了31条的简单规定,虽为民事强制执行设计了一些制度,但操作中感觉离解决“执行难”还相去甚远。

在以后的几年中,有关强制执行的理论研究长足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继颁布了一些司法解释,但大都限于对执行措施、执行方法等具体问题的规定,包括《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在内,都没有上升到执行制度改革的层面。

普遍认为,肇始于20世纪90年初的审执分离,仅限于对执行方式、方法的探索。

对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再思考

对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再思考

对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再思考民事案件执行难是指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及时得到应有的权益保障。

这一问题困扰着我国的司法实践,并且不容忽视的是,在一些特定领域,民事案件执行难现象更加严重。

这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诸多困扰,也削弱了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

在对民事案件执行难进行再思考的过程中,我认为重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我们应该加强对法律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由于当事人对法律不熟悉,他们可能不了解自己的权益,并且对相关法律程序和流程也不够熟悉。

因此,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他们可能会犯一些错误,导致权益受损。

通过提供各种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可以帮助公民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从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我们需要完善执行制度,提高执行效率和效果。

当前,执行难问题主要集中在执行程序的复杂性和执行效率的低下。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措施,如简化执行程序、加强执行力度、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罚力度等。

此外,建立和完善执行机构和执行系统,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组织和监督,加大对执行人员的培训力度也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我们需要加强司法审查,提高司法公正性。

司法审查是确保民事案件执行顺利进行的基础。

只有在司法审查的基础上,对执行案件进行随时的监督和调整,才能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执行法官和法院的监督,完善司法审查机制,确保执行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四,我们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民事案件执行难所涉及的当事人和资产往往涉及到不同的国家和地区。

因此,我们可以积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相应的法律和政策,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在对民事案件执行难进行再思考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去思考和解决问题,这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然而,只有通过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和政策的实施,我们才能够逐步解决执行难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

浅析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

浅析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
提 出 自己的小小 建议 。
关键 词 : 民事执 行难 ;被 执行 人 ;执 行程 序


我国 “ 民事执行难”之现状 所 谓 的 民事 执 行难 ,是 指 在 申请 执 行 人 通 过 对 已 经生 效 的 裁 判 文 书 申请 执 行 的过 程 中 ,由于 社会 环境 、被 执行 人 等 各 方 面 的原 因 导致 执 行 困难 ,以致 申请 执 行人 的合 法 权 益难 以得 到 保 证 的 一 种情 况 。根 据 统计 ,执行 案件 的绝 对 数 呈现 逐 年 增 加 的趋 势 ,如 1 9 9 6年 比 1 9 9 5 年增加了 2 3 . 9 %,1 9 9 7 年比1 9 9 6年 增加了 9 , 4 %, 同 时期 的案件 实 际 未执 行 数 量 的增 加 更 明显 , 1 9 9 6 年比1 9 9 5年 增 加 了 2 5 . 3 %, 1 9 9 7年 比 1 9 9 6年 增 加 了 3 9 . 5 %。 2 0 0 0 年1 1 月 的时候 , 全 国人 民法院 共有 8 7 . 6 万件 未结 执行 案件 。 这 就 反 映 出 了我 国 目前 的 民事 执 行 案 子数 量 大 且 执行 困难 的问 题 ,同时也 是对 我 国 司法权 威 的一种 挑 战 。 二、我国 “ 民事执行难”之原 因
( 一 )立法不够健全
1 8 0 7年 的 《 法 国 民事 诉 讼 法典 》 的第 五 卷 “ 执 行 途径 ” , 就 专 门对 民事 执行 程 序 作 出 了规 定 。德 国也 紧追 其 后 ,于 1 8 7 7 年 制 定 了 民事 诉 讼 法 典 ,至 1 8 9 8年 ,其 修 改 至 1 0 0 0条 ,也 对 民事执行程序作 了比较详细 的规定。再看我们 国家 ,1 9 8 2 年3 月 8日 第 五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 常务 委员 会 第 2 2 次 会 议通 过 了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 法 ( 试行 )》,专篇规定 了执行程 序 ,这 是 新 中国第 一次 对 民事 执行 制度 用 立 法 的形 式 做 出 比较 系 统 的规 定 。从立 法 上 看 ,我 国执 行 程 序 对 民事 执 行 的立 法起 步 比较 晚 ,相关 规定 还 不完 善 ,而且 也没 有专 门 的民事 执行 法 , 这也 使得 “ 民事 执行 难 ” 的弊端 得 以显现 。 ( 二 ) 缺 乏执 行 队 伍 的 建 设 在 法 理 上 ,我 国有 关 民事 执 行 的相 关 规 定作 为公 力 救 济 , 应 当 既保 护 申请 执 行人 又 应 当保 护 被执 行 人 。但 现实 总 是 事 与 愿违 , 作为司法执行人员也难免偏向所谓 “ 弱者”的申请执行人 , 这 就 不免 有 失 公 平 。在 实 际 情 况 中 ,难 免 有 执行 员 为 了完 成 工 作任 务 ,而 无 视实 际案 子 的 执 行情 况 。因 为 根据 对 司 法 机关 工 作人 员 的相 关 法 律 规定 ,如 果 在 三个 月 内 ,执行 员 没 有及 时 了 结案子,是要被追究责任 的。所以,当案子实在无法执行时, 法 院 的执 行工 作人 员 就会 劝 申请 执 行人 等 待对 方 有 执行 能力 了 , 我们 再 执 行 ,但 是 ,案 子 我 们 得先 了结 ,经 过一 番 苦 口婆 心 , 申请 执行 人 明知 自己 的权 益 还 未 得 到保 护 却 不得 不 签 字来 暂 时 了结 案子 。在司法执行工作的表面效率之下却深藏着对执行工 作 的质 量 效 果 的 问题 。虽 然 我 国 有强 制 执 行 措施 ,但 是 许 多执 行 人 员滥 用 强 制 执 行措 施 ,且 还 没达 到 完 成 执行 的效 果 。 尤其 是 在 遇到 被 执 行人 无 可 供 执 行 的财 产 且 被 执 行人 还 无 劳 动 能力 的情 况下 ,这就 不得 不 使执 行 陷入 了一 种尴 尬 的境地 。熟不 知 , 强 制 执行 是 对 当 事人 的财 产 而 言 ,并 非 对 当 事人 的人 身 实 行强 制 。甚 至有 些时 候在 执行 中司法 腐败 层 出不穷 。 ( 三 )广 大人 民群 众 的 法 制 意 识 淡 薄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有 更 多 的人 选 择 走 进 法 院来 解 决 问题 ,这

法院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剖析及解决方法探讨 法律专业论文

法院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剖析及解决方法探讨  法律专业论文
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前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执行的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正常程序状态,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后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经申请执行人启动执行申请程序之后的一种被动执行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非正常程序状态,需要付出比自觉执行更高的成本,是不自觉执行的法律后果。一般来说,法治化程度越高的国家,其自觉执行案件在整个民事执行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应越大。然而,就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现状来说,尽管法治在不断向前推进,但自觉执行率并不尽如人意,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是造成“执行难”社会现象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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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
一、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
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条件执行,但由于主观、客观方面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当前“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可以概括为四句话:“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该执行的财产难动”。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当人民法院裁判送达当事人后,因种种原因致使该生效裁判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实现。

浅析法院民事执行难问题

浅析法院民事执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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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三墅!f叁箜I』圭塾垒残析结院民事¨执;彳难¨Ib-]题曹靖楠摘要民事执行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效果不仅关系到'-3事人权利的实现与否,更加影响着司法机关在公众中的威信度。

因而,法院的执行情况备受关注。

但我国的执行现状并不十分理想,存在着各种类型的‘执行难”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就需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努力维护社会的公平与稳定。

本文认为执行救助就是在这方面的有益尝试。

关键词民事执行执行难执行救助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i2-162.02一、民事执行的重要性民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

①从这一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执行程序在整个司法过程中的重要地位。

它是债权人实现权利的有力保障,也是国家公权力对公民合法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从而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事实。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法制建设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也通过司法通径加以解决。

但是,因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原因,造成法院的执行效果不佳。

由此产生的各种矛盾也亟待解决。

因此,我们可以说,民事执行的效果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法院“执行难”现状通过实地调研,笔者认识到,单纯从数据上看,多数法院的执行效果非常好。

但排除人为干涉的因素后,具体案件的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这也是基层法官的心声。

@通过对调查数据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这些法院近些年的案件执行存在着“双高”现象,即申请执行率高和执行中止率高。

就申请执行率而言,当事人经过司法审判程序、取得裁判文书后,绝大部分会继续申请法院执行,由此造成法院执行部门处理的案件数量多。

浅析“民事判决执行难”问题

浅析“民事判决执行难”问题

浅析“民事判决执行难”问题[摘要]近年来,拍卖判决书已不成为什么新鲜事了,据媒体公开报道的就有8例之多。

诸多的“判决书拍卖事件”透露的是“民事判决执行难”的社会问题,克服执行难问题是社会系统工程⑴。

社会各界对拍卖判决书事件予以了高度的关注,大多数人认为拍卖判决书是当事人对法律的无知和亵读。

而本文试图从完善我国法律体制的角度,在挖掘“拍卖判决书事件”产生的深层原因,同时延伸拍卖判决书这种行为及分析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的基础上给拍卖判决书这种行为下一个恰当的定论。

在此之外为解决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提出一些个人的见解,即:一,优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扩大民事纠纷解决的方式,一定程度上缓解法院解决纠纷的工作压力;二,完善诉讼保障制度,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的基本合法权益;三,完善立法,建议出台《强制执行法》,从法律层面上保障民事强制执行的顺利进行,从而加大执法监督,最终保障司法的权威性。

[关键词]拍卖判决书,执行难,纠纷解决机制,制度完善一、拍卖判决书事件的基本概况以下列举几件在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的判决书拍卖事件⑵1、20XX年武汉市新洲区粮食收储经销公司拍卖判决书事件拍卖者:武汉市新洲区粮食收储经销公司,新洲区粮食收储经销公司因卖给武汉市第二面粉厂100多万元的小麦,当时没有付钱,之后也没付。

在几经追讨无果的情况下,新洲区粮食收储经销公司把第二面粉厂告上了法庭。

1998年6月,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第二面粉厂偿还新洲粮食收储经销公司万元欠款以及银行利息、诉讼费共计150万元,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随后,新洲区粮食公司向桥口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并交纳了2万余元的强制执行费,但因种种原因这张判决文书还是成了一纸“白条”。

万般无奈之下,新洲区粮食收储经销公司于20XX年11月找到一家拍卖行,将150万元折成半价的“标的”公开拍卖法院的判决书和强制执行书。

2、20XX年10月28日陕西风翔县石五龙拍卖判决书事件拍卖者:石五龙,于20XX年10月27日因其妻与邻居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在厮打中其妻受了伤。

浅析“民事判决执行难”问题

浅析“民事判决执行难”问题

浅析“民事判决执行难”问题[摘要]近年来,拍卖判决书已不成为什么新鲜事了,据媒体公开报道的就有8例之多。

诸多的“判决书拍卖事件”透露的是“民事判决执行难”的社会问题,克服执行难问题是社会系统工程⑴。

社会各界对拍卖判决书事件予以了高度的关注,大多数人认为拍卖判决书是当事人对法律的无知和亵读。

而本文试图从完善我国法律体制的角度,在挖掘“拍卖判决书事件”产生的深层原因,同时延伸拍卖判决书这种行为及分析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的基础上给拍卖判决书这种行为下一个恰当的定论。

在此之外为解决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提出一些个人的见解,即:一,优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扩大民事纠纷解决的方式,一定程度上缓解法院解决纠纷的工作压力;二,完善诉讼保障制度,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的基本合法权益;三,完善立法,建议出台《强制执行法》,从法律层面上保障民事强制执行的顺利进行,从而加大执法监督,最终保障司法的权威性。

[关键词]拍卖判决书,执行难,纠纷解决机制,制度完善一、拍卖判决书事件的基本概况以下列举几件在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的判决书拍卖事件⑵1、20XX年武汉市新洲区粮食收储经销公司拍卖判决书事件拍卖者:武汉市新洲区粮食收储经销公司,新洲区粮食收储经销公司因卖给武汉市第二面粉厂100多万元的小麦,当时没有付钱,之后也没付。

在几经追讨无果的情况下,新洲区粮食收储经销公司把第二面粉厂告上了法庭。

1998年6月,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第二面粉厂偿还新洲粮食收储经销公司万元欠款以及银行利息、诉讼费共计150万元,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随后,新洲区粮食公司向桥口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并交纳了2万余元的强制执行费,但因种种原因这张判决文书还是成了一纸“白条”。

万般无奈之下,新洲区粮食收储经销公司于20XX年11月找到一家拍卖行,将150万元折成半价的“标的”公开拍卖法院的判决书和强制执行书。

2、20XX年10月28日陕西风翔县石五龙拍卖判决书事件拍卖者:石五龙,于20XX年10月27日因其妻与邻居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在厮打中其妻受了伤。

从“拍卖判决书”现象看执行难

从“拍卖判决书”现象看执行难

从“拍卖判决书”现象看执行难目前,社会上出现了“拍卖判决书”的现象,引起了司法界的不同反响。

这种现象的产生绝非是好现象,它产生的根源和影响是目前人们还尚未完成清楚的。

为此,笔者根据自己对这种现象的认知情况,谈一谈自己浅显的认识。

首先应当知道,判决是人民法院裁判诉讼案件的一种方式,裁判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审判案件,对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

人民法院裁判案件以裁判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为载体,既体现的是司法权威与审判的独立,也体现了执法的水平与判案能力,生效的判决是依法应当得到执行的。

执行有两种途径:一是败诉当事人自觉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即自觉履行;二是败诉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胜诉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法院强制执行。

社会上“拍卖判决书”的做法,是原告将人民法院对自己诉讼的判决书在公开场合兜售。

其目的并不在于是否有人买?也绝非是一种纯粹的市场交易行为,而在于通过这种行为和方式,向法院或政府施加压力来达到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这种行为本身是否合法?我们暂且不要妄加评判,应当从当事人诉讼权益为什么不能实现上去查找社会上为什么会有“拍卖判决书” 的现象存在,这才是本文要阐述的问题所在。

据已经出现的情况证实,所卖判决,并非是司法审判实践中概括的一切判决,只属民商案件中不涉及人身权益本身的金钱和财物给付的判决。

到现在为止,尚未有一例成交。

这说明低价在公开场合兜售判决书,本意不是买卖,而是迫于无奈的选择,没有成交的可能,是人们已经认为是向法院或政府施加压力的不可取行为。

笔者认为,社会上出现的“拍卖判决书”现象,主要是执行难原因引发的。

我们都知道当事人诉讼是有风险的,其目的是为了主张和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旦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当事人的期待权和取得权就会随之形成。

胜诉方当事人期待败诉方当事人自觉履行而取得应得的权益,败诉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期待权则变为申请执行权,胜诉方当事人通过行使申请执行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取得应得的权益。

试谈民事判决“执行难”——从一则案例说起

试谈民事判决“执行难”——从一则案例说起
维普资讯
20 0 6年 第 4期 ( 第4 总 0期 )

论 观

NO. 2 0 4, 0 6 Ge e a . . 0 n r 1 No 4
THE ORYETI OB ERVATI C S ON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试 谈 民事 判决 “ 行难 " 执
如 直 接 卖 掉 判决 书来 得 划 算 。 叫卖判 决 书事件 所折 射 出来 的是 民事判 决执行 难 问 题 , 不 是 当事 人 对 法 律 的亵 渎 。 卖 判 决 书 其 实 是 当事 人 并 叫 对 法 院对 其 确 认 的权 利 的 一 种 转让 , 债 权 转 让 的 性 质 。 属 我 国 民法 规定 , 权 人 转 让 自 己 的债 权 时 , 债 只要 当事 人 与 受 让 人 之 间 达成 合 意 , 通 知 债 务 人 即 可 , 需 征 得 债 务人 或 他 并 无 人 的 同 意 。 当然 当事 人 选 择 以 叫 卖 判 决 书 这 种 行 为 来 解 决 执 行 难 造 成 的 困 境最 终来 实 现 债 权 是 行 不 通 的 , 者 认 为 , 笔 判 决 书转 让 以后 至 少 会 出 现 三 种结 果 :

不 确 定 性 。许 多 当事 人 在 权 衡 申请 强制 执 行 后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和直接 转让 判决 书后 所获 得 的收益 , 做 出一 个判 断, 会 即 : 院 对 判 决 执 行 具 有 不 确 定 性 , 时 可 以 遇 到 执 行 难 的 法 随 问题 , 还 需 要 先 交 纳 执 行 费 用 , 过 千 辛 万 苦 的 周 转 还 不 且 经
这 种 私 权 力 救 济 方 式 。第 二 个 原 因 就是 当事 人 不 想 介 入 繁 琐 、 杂 的 执 行 程 序 中 去 , 我 国执 行 机 关 对 财 产 案 件 在 执 复 且 行 程 序 表 现 的又 相 当被 动 。还 有 一 个 原 因 就 是 法 院 执 行 的

浅析我国民事判决“执行难”

浅析我国民事判决“执行难”

作者简介 : 张锋学 (95一 , , 17 )男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 院政经系 , , 教师 法学硕士 , 研究方 向为民商法研究 。


法院民事判决“ 执行难” 的概 念、 特点 及表现
绝 承认或消极履 行。为 了达到 逃避债 务 的 目的 , 他们 甚 至不
惜煽 动企 业职工 , 开抵 制法院的依法执行 。 公
( ) 执行难 ” - “ 的特点 “ 执行 难” 具有如 下 特点 : 1 执 行依 据 的特 定 性。 只有 ()
不仅 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 而且 进一 步地 向更深 层次 发展 。 具体表现如下 : 1 暴 力抗法 的现 象不 断 出现 , 度也 大 大增 () 强
加。在执行过程 中 , 当法院 的执行 人员 依法进 行强 制执行 时,
难” 3 “ 。( ) 执行 难 ” 中国从计 划经 济 向市场 经济 转型 过程 是 中的时代 产物 。由于产权 不明晰 , 破产企 业增多 , 社会 主体 资
信不透 明, 财产转移缺 乏有效 的监 管 , 法院执 行部 门步履维 使
艰。
大户 , 他们往往 有恃 无恐 , 依靠 地 方领 导 的撑腰 , 开抵 制 法 公 院的执行 。( ) 3 反执行 的方法 不 断更新 , 花样 更多 , 执行 的 反 效果 也越来 越好 。一 些 企业 借 转制 之 机 转移 资 产 的现 象 严 重, 特别是 乡镇 集体企业 , 他们 往往 通过抽逃 资金 或对 已经濒
临破产的企业不 及时 进入 破 产程 序的 方式 , 原企 业债 务挂 将
( “ 三) 执行 难” 的表现
1 .被执行人 软拖硬抗 。被执行人软拖硬抗 是他们 拒不履 行法律文 书所 确定 的义务 的常用手 段 , 具 体表现 如下 : 1 其 ()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民事执行难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判决或裁定要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出现被执行人逃避、隐匿财产、拒不履行或以其他手段阻碍执行的情况,导致执行实现困难甚至无法执行的现象。

造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被执行人财产隐匿、转移。

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采取各种手段将财产进行转移或者隐匿,以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

这些手段包括将财产变卖、转到亲朋好友名下、将财产转移到境外等等,给执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执行程序上存在不足。

执行程序上的不规范和缺陷也是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情况不了解、核实不严、取证困难、程序耗时等问题常常出现,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

被执行人抗拒执行。

一些被执行人出于各种目的,通过恶意抗拒执行来维护其利益。

他们可以通过阻止执行人员的合法执法、拒不接受财产调查、拒绝协助提供信息等方式来干扰执行工作的进行。

司法力量不足。

执行难的出现也与我国司法力量的不足有关。

由于执行案件多、执行难度大,加之执行人员过少、技术水平不高、执行环境较为复杂,导致执行工作效率低下、难度加大。

为应对民事执行难问题,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对策探析:加强执行程序的规范性。

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执行程序,加强执行人员培训,提高其法律和执法水平,确保执行程序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提高执行效率和准确度。

加大对逃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于那些故意逃避执行、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予以制裁。

加大对逃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能够有效遏制被执行人的逃避行为,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和准确度。

加强司法力量的建设。

要加大对执行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法律和执法水平,提供更好的执行条件和保障,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和准确度。

要加强对司法力量的投入,提高其数量和质量,提高执行的整体水平和能力。

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境逃避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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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判决执行难”问题——由“判决书拍卖事件”引发的若干思考内容提要:近年来,拍卖判决书已不成为什么新鲜事了,据媒体公开报道的就有8例之多。

诸多的“判决书拍卖事件”透露的是“民事判决执行难”的社会问题,克服执行难问题是社会系统工程⑴。

社会各界对拍卖判决书事件予以了高度的关注,大多数人认为拍卖判决书是当事人对法律的无知和亵读。

而本文试图从完善我国法律体制的角度,在挖掘“拍卖判决书事件”产生的深沉原因,同时延伸拍卖判决书这种行为及分析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的基础上给拍卖判决书这种行为下一个恰当的定论。

在此之外为解决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提出一些个人的见解,即:一:优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扩大民事纠纷解决的方式,一定程度上缓解法院解决纠纷的工作压力;二:完善诉讼保障制度,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的基本合法权益;三:完善立法,建议出台《强制执行法》,从法律层面上保障民事强制执行的顺利进行,从而加大执法监督,最终保障司法的权威性。

关键词:拍卖判决书,执行难,纠纷解决机制,制度完善一:拍卖判决书事件的基本概况以下列举几件在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的判决书拍卖事件⑵1、20XX年武汉市新洲区粮食收储经销公司拍卖判决书事件拍卖者:武汉市新洲区粮食收储经销公司,新洲区粮食收储经销公司因卖给武汉市第二面粉厂100多万元的小麦,当时没有付钱,之后也没付。

在几经追讨无果的情况下,新洲区粮食收储经销公司把第二面粉厂告上了法庭。

1998年6月,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第二面粉厂偿还新洲粮食收储经销公司万元欠款以及银行利息、诉讼费共计150万元,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随后,新洲区粮食公司向桥口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并交纳了2万余元的强制执行费,但因种种原因这张判决文书还是成了一纸“白条”。

万般无奈之下,新洲区粮食收储经销公司于20XX年11月找到一家拍卖行,将150万元折成半价的“标的”公开拍卖法院的判决书和强制执行书。

2、20XX年10月28日陕西风翔县石五龙拍卖判决书事件拍卖者:石五龙,于 20XX年10月27日因其妻与邻居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在厮打中其妻受了伤。

经过检查治疗共花去人民币5600余元,他们遂将此事诉至法院。

20XX年3 月8日,风翔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4481元人民币。

判决生效后,石五龙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未得到分文的赔偿。

于同年6月24日宝鸡市检察院对此案提出了抗诉,县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并维持了原判。

石龙五因法院执行未果,无奈之下于20XX年10月28日在陕西风翔县县城大街上公开以五折的标价出让判决书。

3、20XX年12月20日,广州市黄梅雪老人拍卖判决书事件拍卖者:黄梅雪老人,原在某公司当财务主管,于 20XX年6月因公司与租赁业主产生经济纠纷,老板为逃避债务意外“失踪”。

公司欠黄梅雪老人5万多元人民币,为此他将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令公司支付黄梅雪工资5万多元人民币,判决生效后,黄梅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并未得到公司的支付。

出于无奈,于20XX年12月20日来到广州市天河区宏城商业广场公开“拍卖”法院判决书并悬红追欠薪款。

4、20XX年4月5日,西安六旬妇女李素珍上街叫卖判决书事件拍卖者:李素珍,陕西韩城市王峰乡王峰村王组的村民,因1996年同村村民薛某从他家分三次借走人民币17600元。

98年薛某去世,99年李素云向薛某的妻子张某主张还钱未果,后经村干部等多方协调仍无结果,李某遂于此事诉至法院。

一审原告胜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

但二审判决生效后两年内薛家没偿还李素珍家一分钱,而李素珍家因打官司和多方申诉、上访,花光了家里的所有的积蓄。

无奈之下李素珍于04年4月5日带着两份判决书来到西安市并在大街上叫卖起了判决书。

5、20XX年12月18日河南张先志拍卖判决书事件拍卖者:张先志,原系河南南阳油田钻井公司职工,于02年3月下岗回到原籍——南充市顺庆区舞风镇清泉坎村张家老屋居住。

04年3月20日,张先志认为本村村干部的财务有问题而进行举报。

因此事与邻居罗裕银(此人系某村干部的亲戚)发生纠纷,在纠纷中张先志受到身体伤害。

张先志到南充市某医院做了检查和治疗,共花去费用几千元。

张先志遂于此事诉至法院,并两次上公堂终获全胜。

终审判决生效后,张先志还缴纳了执行费,并分两次只拿到人民币20XX元,但还有7000多元(包括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仍未付清。

为尽快拿到剩余的钱去继续治病,张先志于04年12月18日在南充市街道以6000元的价格公开法院拍卖判决书。

6、20XX年2月四川自贡人李远骞在成都摆地摊叫卖判决书事件叫卖者李远骞因与魏某、张某发生经济纠纷而诉至法院。

20XX年5月,四川省自贡流井区法院判决魏某、张某归还李远骞各项费用10万余元。

之后当地检察院对此案提起抗诉,四川省自贡流井区法院于20XX年7月维持原判。

但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在泸州,李远骞迟迟拿不到钱,流井区法院委托泸州当地法院执行。

李远骞多次往返两地之间,得到的答复却是“被执行人没有可执行的财产”。

出于无奈,李远骞于20XX年2月在成都市金沙车站摆起了地摊,当街以5折叫卖判决书。

以上列举了6件在全国范围内比较有影响的判决书拍卖事件,自01年武汉出现全国首例判决书拍卖事件以后,社会各界对此引发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焦点集中在拍卖判决书这种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上。

绝大多数的人认为拍卖判决书行为是不合法的、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司法尊严的挑战。

此中不乏有学者、律师,还有广大的人民群众⑶。

他们认为拍卖判决书行为是违法的,判决书是不可用来转让的,其理由有以下几点:1、判决书是法院适应法律而作出的法律性文书,是国家审判权的最终体现,代表着人民法院的法律权威。

所以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对判决书进行变更或处置,当事人无权处置(特别是转让或卖买)判决书。

2、根据《拍卖法》的相关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民事判决书不能作为拍卖的标的用来公开拍卖。

3、当事人一旦选择诉讼这种方式来解决纠纷,便意味着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对其意思自治和处分权的限制,在得到生效的判决后,当事人的处分权便受制于人民法院,更何况是对判决书的处分,当事人当然无权转让或处置,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判决书的转让其实是当事人寻求的一种私力救济,而现行我国法律又不支持私力救济(除刑法上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外),所以判决书拍卖行为为法律所不保护,是违法的。

在此次争论中,有人认为拍卖判决书这种行为是可取的,他们持赞成态度⑷,他们的理由有以下几点:1、现行我国法律无明文规定判决书本身不可以转让,依照法理法无明文规定禁止的即是可行的,所以拍卖判决书这种行为是不违法的,是可取的。

2、拍卖判决书实质上是对判决书里所规定的权利的转让,由于法院的判决是对当事人债权的一种确认,对判决书里面的债权,只要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合意,他们是有自由转让的。

3、拍卖判决书行为类似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为其向被执行人收取执行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22条的规定,其行为是可行的。

以上就是社会各界对拍卖判决书行为的看法及支持他们观点的相关理由,我们暂且不去评述他们观点的对与否,我们可先分析一下“判决书拍卖事件”产生的原因及这种行为延伸下去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二:判决书拍卖事件产生的原因分析及延伸的法律后果1、当事人赢了官司,而其判决却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即民事判决执行难的问题。

从上述的6个拍卖判决书事件可以看出,所有的拍卖者都是在赢得了官司之后,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后陷入执行行难困境的。

判决行不到有效的执行,当事人只好出此政策——拍卖判决书。

执行难分为因被执行人(即债务人)为逃避债务等原因(包括转移财产、挥霍财物等等)而进行的消极执行及因其无能力而真正的不能执行和因执行机关的消极执行(如;执行机关的推诿、懈怠职责等)而陷入困境的执行。

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有的是因为对法院判决的不服(其直接原因是法院审判程序的不公或判决的不公导致的⑸)、有的是完全藐视法律的威严,对法律的尊严不予顾及。

执行机关的消极执行是因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不够完善造成的。

现阶段在司法过程中,执行行为的性质既属于司法行为又属于行政行为⑹,司法与行政混于一体,这及容易导致司法不公,且还会出现法院重审判,轻执行等的现象,甚至导致执行人员的腐败、包庇、懈怠职责等行为。

合理的制度安排应当是法院只管判决,而把执行判决的工作交由作为执行机关的公安局去完成⑺。

2、当事人不想介入繁琐、复杂的的执行程序中去,且我国执行机关在执行程序表现的又相当被动。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民事案件的执行分为两种,即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

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审理该案件的审判人员依职权直接将其交付执行及组织强制执行的行为。

根据《执行规定》第19条的规定,现实当中有四类案件适用于移送执行,即:⑴、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判决书。

⑵、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民事制裁决定书。

⑶、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⑷、审判人员认为确应移送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由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我们可知移送执行涉及的都是有关人身关系的案件,而涉及财产纠纷的诉讼案件要进入强制执行,当事人就要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才能进入执行程序。

从这可以看出法院对财产案件的执行表现的相当被动,如果当事人不申请执行,而债务人也不履行债务的话(在现实中债务不履行债务的大有所在),当事人的债权岂不是永远不能实现了。

而根据《执行规定》第18条和第2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并具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已经届满;义务人仍未履行的。

4、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5、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这一期限也即申请执行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1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有两种,各有其适用的对象,即:一种是一年,适用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一种为六个月,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均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案件。

6、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和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

由此可看出如果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话,也受到了诸多条款的限制,特别是时间的限制。

3、法院执行的不确定性,且又得先交高昂的执行费用,当然这个原因适用于当事人在没交纳执行费用之前就施行判决书的拍卖这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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