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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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为加强都市规划设计行业的治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禁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都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中国都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都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都市规划设计单位运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附:«都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中国都市规划协会二OO四年六月一日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都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都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都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本«意见可作为都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运算规划设计费时,可依照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形,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都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托付方和被托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都市规划编制方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假如托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势图〔含电子文件〕,应由托付方提供。

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托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托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

如托付方要求增加份数,那么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

如托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托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都市规划设计费。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城市规划设计是指对城市空间的布局、功能分区、交通组织、环境治理等方面进行系统性设计和规划。

城市规划设计的收费标准是指对城市规划设计服务的收费标准进行规范和制定,以保障城市规划设计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在城市规划设计领域,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

1.公平合理原则,收费标准应当公平合理,既要考虑到设计单位的成本和利润,也要兼顾用户的支付能力和服务质量需求。

2.透明公开原则,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透明公开,设计单位应当向用户公布收费标准,并接受用户监督。

3.差异化定价原则,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技术难度、服务内容等因素,对不同的项目进行差异化定价,以体现服务的价值。

4.市场调节原则,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市场供求关系和行业竞争状况,避免价格垄断和恶性竞争。

二、收费标准的内容。

1.设计费,设计费是指设计单位为城市规划设计项目提供的设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难度、技术要求等因素进行定价。

2.咨询费,咨询费是指设计单位为城市规划设计项目提供的咨询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政策咨询、技术指导等内容。

3.监理费,监理费是指设计单位为城市规划设计项目提供的监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对设计方案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验收等内容。

4.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项目管理费、材料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与项目实施相关的费用。

三、收费标准的制定方法。

1.成本法,根据设计单位的成本情况确定收费标准,包括人工成本、材料成本、管理成本、风险成本等。

2.市场调研法,通过市场调研,了解同行业的收费水平,结合设计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3.效益法,根据设计单位为用户创造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定价,体现服务的价值。

四、收费标准的执行和监督。

1.执行,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确保服务质量和价格的一致性。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二O一O年六月一日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

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

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

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

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指导意见+收费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指导意见+收费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二OO四年六月一日《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

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

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

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

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规划设计费。

在规划设计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规划设计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参照]-202104020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参照]-202104020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一、总则1. 为规范城市规划设计收费行为,保障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收费标准。

2. 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城市规划设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

3.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应根据项目性质、规模、难易程度等因素,按照本收费标准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适当调整。

二、收费标准1. 规划编制类项目收费标准中等城市(50100万人口):每平方公里1530万元;大城市(100500万人口):每平方公里2040万元;中等城市(50100万人口):每平方公里815万元;大城市(100500万人口):每平方公里1020万元;中等城市(50100万人口):每平方公里510万元;大城市(100500万人口):每平方公里815万元;中等城市(50100万人口):每平方公里36万元;大城市(100500万人口):每平方公里510万元;2. 规划设计咨询服务收费标准中等城市(50100万人口):每平方公里1.53万元;大城市(100500万人口):每平方公里24万元;中等城市(50100万人口):每平方公里1.53万元;大城市(100500万人口):每平方公里24万元;中等城市(50100万人口):每平方公里0.81.5万元;大城市(100500万人口):每平方公里12万元;三、收费方式1.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应根据项目性质、规模、难易程度等因素,按照本收费标准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适当调整。

2.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应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确保收费合理、公正。

3.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不得拖欠、压低或提高收费标准。

四、附则1. 本收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2. 本收费标准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二、收费标准(续)4. 规划设计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中等城市(50100万人口):每平方公里36万元;大城市(100500万人口):每平方公里510万元;中等城市(50100万人口):每平方公里1.53万元;大城市(100500万人口):每平方公里24万元;中等城市(50100万人口):每平方公里1.53万元;大城市(100500万人口):每平方公里24万元;5. 规划设计后期服务收费标准中等城市(50100万人口):每平方公里1.53万元;大城市(100500万人口):每平方公里24万元;中等城市(50100万人口):每平方公里0.81.5万元;大城市(100500万人口):每平方公里12万元;中等城市(50100万人口):每平方公里0.81.5万元;大城市(100500万人口):每平方公里12万元;三、收费方式(续)4.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不得拖欠、压低或提高收费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共9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3)168号 1993年4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是在原国家计委一九八七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基础上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修订的,现予以发布执行。

二、城市规划收费按直接生产人员所需的工日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工日八十五元。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有关收费标准,由承包方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

四、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进入市场,收取城市规划设计费。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一九八七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同时废止,在此之前签订的合同,仍按原合同执行。

附件: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 (试行)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说明关键字: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修建设计风景区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单项市政工程规划一、本工日定额是在原国家计委1987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

对原标准中的不合理部分进行了调整,采取按直接生产人员所需的工日来计算收费的办法。

二、本工日定额已列出常见的城市规划设计项目,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修建设计、风景区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城市单项市政工程规划等。

还有一些项目,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及技术论证、工程可行性研究等未列出具体定额的,可参照已列定额以实际需要工日计算。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1】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二O一O年六月一日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

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

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

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

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引言城市规划设计是指对城市的发展进行整体规划和设计,包括土地利用、交通规划、环境保护、公共设施等方面。

而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则是指对城市规划设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本文将针对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进行探讨。

确定收费对象在制定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时,首先需要确定收费的对象。

通常情况下,城市规划设计收费的对象主要包括政府部门、开发商、企事业单位等。

政府部门政府部门是城市规划设计的主要需求方,他们需要将城市规划设计纳入到城市发展的整体规划中。

政府部门的支付能力较强,因此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可以考虑相对较高的定价。

开发商开发商是城市规划设计的主要受益方之一,他们需要根据城市规划设计提供的规划蓝图进行土地开发和建设。

开发商通常会将城市规划设计费用纳入项目预算中,因此在确定收费标准时,需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预期收益进行合理定价。

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是城市规划设计的潜在需求方,他们可能需要对现有的场地进行规划和设计,以满足自身的发展需求。

企事业单位的支付能力相对较弱,因此在确定收费标准时,需要采取较为灵活的定价方式,以吸引更多的需求方。

收费方式城市规划设计收费的方式通常有两种,包括按项目收费和按时间收费。

按项目收费按项目收费是指根据具体的规划设计项目来确定收费金额。

在确定收费金额时,可以根据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和预期收益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通常情况下,较大规模的项目会采用按项目收费的方式。

按时间收费按时间收费是指根据规划设计师实际投入的时间来确定收费金额。

规划设计师会根据规划设计项目的要求,进行一定周期的工作,收费金额则基于实际投入的工作时间。

通常情况下,较小规模的项目会采用按时间收费的方式。

收费标准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人力成本、市场需求、服务质量等。

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人力成本人力成本是决定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人力成本包括规划设计师的工资、培训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的人力资源成本。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指导意见+收费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指导意见+收费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二OO四年六月一日《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

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

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

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

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规划设计费。

在规划设计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规划设计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的通知颁发部门: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发布日期:1993-04-23生效日期:1993-07-01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是在原国家计委一九八七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基础上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修订的,现予以发布执行。

二、城市规划收费按直接生产人员所需的工日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工日八十五元。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有关收费标准,由承包方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

四、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进入市场,收取城市规划设计费。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一九八七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同时废止,在此之前签订的合同,仍按原合同执行。

【名称】附件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题注】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说明一、本工日定额是在原国家计委1987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

对原标准中的不合理部分进行了调整,采取按直接生产人员所需的工日来计算收费的办法。

二、本工日定额已列出常见的城市规划设计项目,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修建设计、风景区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城市单项市政工程规划等。

还有一些项目,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及技术论证、工程可行性研究等未列出具体定额的,可参照已列定额以实际需要工日计算。

三、执行本工日定额,其各项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其所需工日数应作相应增减。

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基础资料,由委托方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提供。

国家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国家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二OO四年六月一日《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

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

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

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

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规划设计费。

在规划设计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规划设计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规划设计收费标准一、收费依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全文附后)。

附件: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二OO四年六月一日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

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

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

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

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

城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城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一、本“标准”是在2001年国家计委“1218”号文取消了1993年版“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情况下,为了规范城市规划设计市场,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面调查基础上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制定并发布的行业统一收费指导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各项城市规划设计收费。

三、本“标准”采用单价法,进行标准的制定。

四、本“标准”补充了部分以前“收费标准”中所缺项目类型及现在正在进行的项目类型。

五、本标准”中,各规划设计单位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不同地区、规划资质等级等情况诚意0.8-1.5的调整系数进行上下浮动。

六、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城市规划收费标准,又承担方和委托方协商解决。

七、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含境外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进入市场,收取城市规划设计费。

八、境外设计单位在中国从事规划设计业务必须执行此标准。

九、执行该“标准”,其各项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国家和各省有关项目规定的要求执行。

如果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方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其所占工作量要相应增减。

十、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又委托方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提供。

如委托方不能提供所需资料,要由承担方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的,其资料费、地形图(含电子文件)等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十一、执行本“标准”,设计方成果需提供:中间成果(含论证材料)最多为15 套,最终成果为6套,另提供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须增加份数则需另行支付成本费用。

十二、执行本“标准”成果版权归设计方所有,收费标准不包括提供电子文件及版权费用,如委托方须设计方提供电子文件和版权的,须支付相应费用。

十三、城市规划设计费按进度分期支付,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委托方即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方案确定时支付40%,规划设计成果交付时结清全部设计费用。

城市规划设计费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费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费标准城市规划设计是指对城市进行综合性的规划和设计,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内容。

城市规划设计费是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为完成城市规划设计任务所需的费用,是城市规划设计服务的报酬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费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经济效益和城市规划设计服务的质量。

一、城市规划设计费的确定原则。

1. 合理性原则,城市规划设计费应当合理反映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复杂程度、技术难度和设计风险等因素,既要保障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合理利润,又要保证城市规划设计服务的质量。

2. 公开透明原则,城市规划设计费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和委托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城市规划设计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避免出现争议。

3. 可行性原则,城市规划设计费的确定应当考虑委托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不应过高影响委托单位的财务状况。

二、城市规划设计费的计算方法。

城市规划设计费的计算方法一般包括定额计价、按比例计价和谈判计价三种方式。

1. 定额计价,根据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类别和规模确定一定的设计费定额,适用于较为常规的城市规划设计任务,计算简单,适用范围广。

2. 按比例计价,按照城市规划设计项目的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等指标,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城市规划设计费,适用于投资额较大、规模较大的城市规划设计项目。

3. 谈判计价,由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和委托单位协商确定城市规划设计费,适用于特殊复杂的城市规划设计项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确定。

三、城市规划设计费的支付方式。

城市规划设计费的支付方式一般包括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方式。

1. 一次性支付,委托单位在城市规划设计任务完成后一次性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适用于规模较小、周期较短的城市规划设计项目。

2. 分期支付,委托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进度和阶段性成果,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适用于规模较大、周期较长的城市规划设计项目。

四、城市规划设计费的管理。

城市规划设计费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包括城市规划设计费的核算、审查、支付和监督等环节,确保城市规划设计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

关于颁发《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家计委行规划行关发设规设于关发费颁准城准)计准关划《国家计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根据我委和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联合颁发的设计〔1983〕1022号《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及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我委、财政部联合颁发的(86)城规字第485号《关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办法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的精神和规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编制了《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

经审查,同意颁发,从1988年1月1日起试行。

1988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合同仍按原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上述标准仅适用于承担国内城市规划设计的收费。

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事业费和收费范围的管理,重申(86)城规字第485号文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事业费,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掌握,用作下达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没有前期费用来源的详细规划等指令性规划设计任务的规划设计费。

不足时,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补助解决。

新建工矿区和其它委托的规划设计任务,其费用由委托单位负责支付”。

各单位在试行中,要不断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告诉我委设计管理局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规划局。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说明一、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设计、详细规划设计、风景区规划设计、市政工程规划设计和城市规划设计方案模型制作等的收费定额。

工程项目的设计可遵照《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其它分册的有关标准执行。

二、本标准仅为常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对于其它未列出的项目,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交通规划、旅游区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及技术论证、可行性研究等,其收费可参照本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其它分册中类似项目或以实际所耗工日按每工日40元计取。

三、城市总体规划设计的规划人口,必须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规划期末城市人口为准。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3)168号1993年4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是在原国家计委一九八七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基础上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修订的,现予以发布执行。

二、城市规划收费按直接生产人员所需的工日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工日八十五元。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有关收费标准,由承包方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

四、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进入市场,收取城市规划设计费。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一九八七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同时废止,在此之前签订的合同,仍按原合同执行。

附件: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说明关键字: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修建设计风景区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单项市政工程规划一、本工日定额是在原国家计委1987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

对原标准中的不合理部分进行了调整,采取按直接生产人员所需的工日来计算收费的办法。

二、本工日定额已列出常见的城市规划设计项目,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修建设计、风景区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城市单项市政工程规划等。

还有一些项目,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及技术论证、工程可行性研究等未列出具体定额的,可参照已列定额以实际需要工日计算。

三、执行本工日定额,其各项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3]价费字168号

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3]价费字168号

[1993]价费字168号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是在原国家计委一九八七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基础上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修订的,现予以发布执行。

二、城市规划收费按直接生产人员所需的工日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工日八十五元。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有关收费标准,由承包方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

四、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进入市场,收取城市规划设计费。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一九八七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同时废止;在此之前签订的合同,仍按原合同执行。

附件: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说明一、本工日定额是在原国家计委1987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

对原标准中的不合理部分进行了调整,采取按直接生产人员所需的工日来计算收费的办法。

二、本工日定额已列出常见的城市规划设计项目,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修建设计、风景区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城市单项市政工程规划等。

还有一些项目,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及技术论证、工程可行性研究等未列出具体定额的,可参照已列定额以实际需要工日计算。

三、执行本工日定额,其各项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按《城市规编制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其所需工日数应作相应增减。

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基础资料,由委托方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提供。

城市规划收费标准.doc

城市规划收费标准.doc

城市规划收费标准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城市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3〕价费字16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是在原国家计委一九八七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基础上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修订的,现予以发布执行。

二、城市规划收费按直接生产人员所需的工日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工日八十五元。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有关收费标准,由承包方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

四、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进入市场,收取城市规划设计费。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一九八七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同时废止,在此之前签订的合同,仍按原合同执行。

附件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说明一、本工日定额是在原国家计委1987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

对原标准中的不合理部分进行了调整,采取按直接生产人员所需的工日来计算收费的办法。

二、本工日定额已列出常见的城市规划设计项目,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修建设计、风景区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城市单项市政工程规划等。

还有一些项目,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及技术论证、工程可行性研究等未列出具体定额的,可参照已列定额以实际需要工日计算。

三、执行本工日定额,其各项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其所需工日数应作相应增减。

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基础资料,由委托方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提供。

五、对于地形特别复杂、技术难度高以及审查层次多的规划项目,可根据其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增加的情况,按定额乘1.1~1.3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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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国家计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日期】1987-12-19【实施日期】1987-12-19【有效性】有效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颁发《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1987年12月19日计设<1987>24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建委:根据我委和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联合颁发的计设<1983>1022号《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及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我委、财政部联合颁发的(86)城规字第485号《关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办法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的精神和规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编制了《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

经审查,同意颁发,从1988年1月1日起试行。

1988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合同仍按原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上述标准仅适用于承担国内城市规划设计的收费。

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事业费和收费范围的管理,重申(86)城规字第485号文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事业费,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掌握,用作下达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没有前期费用来源的详细规划等指令性规划设计任务的规划设计费。

不足时,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补助解决。

新建工矿区和其它委托的规划设计任务,其费用由委托单位负责支付”。

各单位在试行中,要不断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告诉我委设计管理局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规划局。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说明一、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设计、详细规划设计、风景区规划设计、市政工程规划设计和城市规划设计方案模型制作等的收费定额。

工程项目的设计可遵照《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其它分册的有关标准执行。

二、本标准仅为常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对于其它未列出的项目,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交通规划、旅游区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及技术论证、可行性研究等,其收费可参照本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其它分册中类似项目或以实际所耗工日按每工日40元计取。

三、城市总体规划设计的规划人口,必须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规划期末城市人口为准。

四、本标准是按原国家建委(80)建发城字第492号文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划设计范围、深度及质量标准要求制订的。

其中,总体规划应达到为编制详细规划提供依据的要求;详细规划一般应满足房屋建设和各项工程编制扩初设计的要求;各项工程专业规划要基本上达到编制专业工程设计任务书的需要。

凡达不到或委托方不要求做到上述规定深度要求的规划设计项目,其收费额应参照本标准按实际设计深度作相应折减。

五、本标准要求提供规划设计文件六套,其中城市总体规划须包括彩图一套。

六、委托方负责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资料,承担方负责汇总。

如委托方不能提供所需资料,要由承担方承担调查搜集工作的,其增加的工作量应另行计费。

七、凡旧区改造的详细规划设计,根据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及工作量增加情况,其取费可按收费定额乘以1.1~1.3的系数。

城市总体规划设计一、城市总体规划设计收费定额┌──────┬────────┬──────────┬───────┐│规划人口│ 收费起点│ 递增额│ 备注││(万人)│ (万元)│ (万元/万人)│ │├──────┼────────┼──────────┼───────┤│≤1.0│ 1.2│ │ │├──────┼────────┼──────────┼───────┤│1-5│ 1.2│ 0.60│ │├──────┼────────┼──────────┼───────┤│5-10│ 3.6│ 0.50│ │├──────┼────────┼──────────┼───────┤│10-20│ 6.1│ 0.45│ │├──────┼────────┼──────────┼───────┤│20-50│ 10.6│ 0.45│ │├──────┼────────┼──────────┼───────┤│>50│ 24.1│ 另议│ │└──────┴────────┴──────────┴───────┘注:1.递增额是指超过规划人口下限时,每递增1万人应增加的收费额;2.修改总体规划视修改程度折减计费;3.只作到规划大纲阶段,其收费额一般按本定额的30%-40%计取。

二、城市分区规划设计收费定额┌───────┬──────────────┬──────┐│项目│ 收费定额(万元/平方公里)│ 备注││───────┼──────────────┼──────┤│分区规划│ 1.00│ │└───────┴──────────────┴──────┘注:分区规划主要目的是深化总体规划,为详细规划提供设计依据。

按本定额收费,其规划深度应达到以下要求:1.提出分区现状图;2.提出分区土地利用规划图;3.提出控制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分区规划设计图;4.提出城市基础设施现状图和规划图;5.综合报告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6.分区规划图纸比例为1/5000~1/10000。

详细规划设计一、生活居住用地规划设计收费定额┌────────┬────────┬───────┬──────────┐│新规划区面积│ 收费起点│ 递增额│ 备注││ (公顷)│ (元)│ (元/公顷)│ │├────────┼────────┼───────┼──────────┤│ ≤3│ 5000│ │ 不足3公顷的按│├────────┼────────┼───────┤ ││3-10│ 5000│ 1300│ 3公顷计费│├────────┼────────┼───────┤ ││10-20│ 14000│ 1000│ │├────────┼────────┼───────┤ ││ >20│ 24000│ 另议│ │└────────┴────────┴───────┴──────────┘注:1.工业区规划设计可参照本定额计费;2.不做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的按本定额50%计费;3.山区或地形特殊复杂的地段,收费额可视不同情况乘以1.1~1.3的系数。

二、城市重点地段、沿街地段景观规划设计收费定额┌────────────┬────────────┐│收费定额(元/公顷)│ 1500-2000│└────────────┴────────────┘注:本定额不包括工程管线及竖向规划设计内容。

三、公园、游乐场及其它园林、小游园规划设计收费定额┌──────────┬───────────┬────────────┐│规划区面积(公顷)│ 收费起点(元)│ 递增额(元/公顷)│├──────────┼───────────┼────────────┤│ ≤3│ 4500│ │├──────────┼───────────┼────────────┤│ 3-10│ 4500│ 1200│├──────────┼───────────┼────────────┤│ 10-20│ 13000│ 1000│├──────────┼───────────┼────────────┤│>20│ 23000│ 另议│└──────────┴───────────┴────────────┘注:不足3公顷者按3公顷计取。

风景区规划设计一、风景区总体规划设计收费定额┌───────┬───────────┬──────────┬────────┐│ 规划面积│ 收费起点│ 递增额│ 备注││(平方公里)│ (万元)│ (万元/平方公里)│ │├───────┼───────────┼──────────┼────────┤│ ≤10│ 3.00│ │ 小于10│├───────┼───────────┼──────────┤ ││10-20│ 3.00│ 0.20│ 平方公里的│├───────┼───────────┼──────────┤ ││20-50│ 5.00│ 0.10│ 适当酌减│├───────┼───────────┼──────────┤ ││50-100│ 8.00│ 0.05│ ││───────┼───────────┼──────────┤ ││ >100│ 10.50│ 另议│ │└───────┴───────────┴──────────┴────────┘注:按本定额收费,其规划设计深度应达到以下要求:1.风景区现状分析;2.风景资源评价;3.确定风景区范围;4.确定规划目标及原则;5.确定风景区的性质;6.确定各级保护区的范围及保护措施;7.确定景区、功能分区及布局结构;8.测算环境容量;9.风景点规划、旅游服务设施及居民点规划;10.专业工程规划(包括道路交通规划、给排水规划、供电规划及绿化植被规划);11.经济发展分析与布局;12.分期发展规划;13.政策建议或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风景区区域规划大纲阶段收费定额┌────────┬────────────────────┬────────┐│ 区域面积│ 收费起点│ 递增额│ 备注││(平方公里)│ (万元)│(万元/平方公里)│ │├────────┼──────────┼─────────┼────────┤│ ≤100│ 2.5│ │ 小于100平│├────────┼──────────┼─────────┤ ││100-200│ 2.5│ 0.020│ 方公里按100│├────────┼──────────┼─────────┤ ││200-300│ 4.5│ 0.010│ 平方公里计费│├────────┼──────────┼─────────┤ ││300-500│ 5.5│ 0.005│ │├────────┼──────────┼─────────┤ ││ >500│ 6.5│ 另议│ │└────────┴──────────┴─────────┴────────┘注:按本定额收费,应提出以下规划大纲要点:1.对与风景区开发建设相关的经济社会问题进行论证;2.确定区域规划范围与风景保护对象;3.确定风景区域的性质与特点;4.对区域环境容量进行测算并提出相关措施;5.确定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区资源的基本原则;6.确定区域布局和结构原则(包括区域居民点体系布局);7.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市政工程规划设计一、市政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收费定额单位:元/公里?根┌───────┬────────────┬────────┐│管线所在地段│ 收费定额│ 备注│├───────┼────────────┼────────┤│ 道路│ 400│ │├───────┼────────────┼────────┤│ 立交路段│ 600-700│ │└───────┴─────────────────────┘注:1.管线综合规划的长度按每一种管线的延长米累计;2.管线累计根数超过7根时乘1.1的调整系数取费;3.每公里各种管线交叉平均达15次以上的乘1.2的调整系数取费;4.生活居住区内部的管线综合规划费用已包括在生活居住用地规划设计收费定额中,故不得再套用本定额;5.规划设计深度:(1)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位置;(2)确定管线交叉点的标高;(3)提出管线变化段的横向剖面图(1/100~1/200);(4)由于管线排列的要求提出修订道路横断面图(比例1/10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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