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业健康有害作业分级的法律规定
2024年度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 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健康委员会令
第 4 号
5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6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 健康委员会令 第 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 健康委员会令第 6 号
7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
员资格管理办法
52 排风罩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 16758-2008
53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
GBT 15236-2008
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
55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 计规范
GB50019-2015
56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 测报警器设计标准
GB/T50493-2019
5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JGJ/T67-2019
64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HG 20571-2014
65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DB37/1922-2011
66
事故淋浴器及洗眼器通用设计规 定
Q/SH0700-2008
67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GBJ 122-1988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最新修改日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7/2
GBZ/T300.49-2017
31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 22部分钠及其化合物
GBZ/T300.22-2017
32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 112部分 甲酸和乙酸
GBZ/T300.112-2017
33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 85部分 丁醇、戊醇和丙烯醇
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3月10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计划出版以下几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第2部分:化学物;——第3部分:高温;——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第1部分,是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粉尘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十堰市东风职业病防治所、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公司职工总医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卫红、李涛、张敏、史廷明、祁成、邢景才、杜燮祎、徐伯洪、周志俊、刘跃伟、王海椒。
1 范围编辑本段回目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生产性粉尘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及其管理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管理。
本部分不适用于放射性粉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189.10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192.1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192.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192.4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T 192.5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3 术语和定义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有毒作业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装卸等过程中,所包含
的有毒有害物质,对劳动者的健康造成危害、污染工作环境的过程。
为了保护劳动者在有毒作业中的健康和安全,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相
关法规和规定。
下面我们将重点介绍中国《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
规定》。
一、规定的适用范围
制定《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的目的在于加强对有毒作
业环境的管理,降低劳动者对有毒作业的暴露程度,保护劳动者的
健康和安全。
该规定适用于以下范围:
(1)所有从事有毒作业的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2)所有在有毒作业现场从事工作的人员;
(3)有毒作业的评估、监测、评价、治理、资金投入等各个环节。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有毒作业的定义、有毒物质的分类、有毒作业环境的评价、有毒作业的操作方法和安
全措施、有毒作业现场的监测、职业病诊断和防护等方面。
1、有毒作业的定义
规定中对有毒作业的定义是指从事生产、储存、使用、装卸、
处置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物体等活动,以及有毒有害物质在生产、
1。
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主要法规依据
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主要法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7.《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8.《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9.《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10.《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11.《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12.《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13.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行业标准包括: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1-2007、GBZ 2.2-2007)3.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07)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44-85)6.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ll654~11666—89、GB l8068~18082—2000)7. 《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GBZ/T 193-2007)8. 《使用人造矿物纤维绝热棉职业病危害防护规程》(GBZ/T 198-2007)9. 《服装干洗业职业健康管理规范》(GBZ/T199-2007)10.《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 195-2007)11.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2002)1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 196-2007)1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T 197-2007)1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15.《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16.《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测定标准》(GBZ/T 160.XX-2007)1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标准》(GBZ/T 189.XX-2007)18.《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标准》(GBZ/T 192.X-2007)19.《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20.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21.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相关标准22. 其他有关职业健康标准、规范。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和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指南
南平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和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指南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职业健康监管实效,强化高风险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防控,有效、高效遏制新发、高发、群发职业病例事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函〔2014〕161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分级》(GBZT229)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进行风险分类,分类结果作为分级监管的依据。
第三条各县(市、区)安监局根据本指南,负责对所属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实施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并接受市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由各县(市、区)安监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对照分类标准进行评定(详见第八条),具体方式统一按下面方式(第五—八条)进行。
第五条推动开展和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分级工作。
自2017年9月份起凡在南平市辖区内开展检测、评价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分级》(GBZT229)分级方法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各危害岗位做出职业病危害分级,分级结果应在检测、评价报告书中应明确(报告范例见附表1),各地安监部门、用人单位应积极督促检测、评价机构按要求完成分级报告。
对GBZ/T229.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中对“相对无害”作业的分级评判需要3次连续监测要求,可沿用用人单位连续三年来的检测报告数据,也可连续3次监测(间隔1个月以上)取得的数据进行评判。
第六条各地安监部门要督促落实辖区内从事检测、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场所岗位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各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作业分级工作,如实提供所需要的计算数据(如各岗位工人的劳动强度、工作时间等)。
工作场所岗位职业病危害分级完成后,应将粉尘作业岗位中的“中度危害”和“重度危害”、有毒作业岗位中的“中度危害”和“重度危害”、噪音作业岗位中的“极度危害”,高温作业的“重度危害和极重度危害”、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列为关键风险岗位。
职业健康执行的法律法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主席令第52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
《山东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3〕76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
(安监总厅安健35 〔2015〕16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国卫疾控发[2015]92号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一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229.1-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二部分:化学物》
(GBZ/T 229.2-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三部分:高温》
(GBZ/T 229.3-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四部分:噪声》
(GBZ/T 229.4-2012)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分级》
(GBZ230-2010)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GBZ/T 189.10-2007)
《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第62号
《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办法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6年第26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环保部令〔2011〕第18号)。
职业卫生适用法律法规及要求清单
职业卫生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修订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1987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352号200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201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2010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2011修订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47号201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令48号201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49号201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51号201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2006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监督发〔2006〕375号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200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2013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2002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卫疾控发〔2013〕48号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职业卫生标准GBT 15236-2008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 10437-89 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GBZ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GBZ 229.2-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GBZ 229.3-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 229.4-20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 225—2010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58-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T203-2007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11651-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T 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86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 14866-2006《个人用眼护具技术要求》。
2023年职业健康适用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
【职业健康】综合
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2016年版)
【部门规章】其它【部门规章】工业和信息化部
【部门规章】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
工信部联节[2016]398号
2016/12/14
【职业健康】综合
有关职业卫生工作公告
【部门规章】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原卫计委)
【标准】国家标准
GB19489-2008
2009/07/01
【职业健康】生物危害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部门规章】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原卫计委)
卫科教发[2006]15号
2006/01/11
【职业健康】生物危害
YY1277-2016蒸汽灭菌器生物安全性能耍求
【行业标准】医药行业标准YY
YY1277-2016
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
2015/02/28
【职业健康】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部门规章】应急管理部(原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总厅安健[2014]I11号
2014/11/13
【职业健康】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
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标准】国家标准
GBZ158-2003
2003/12/01
【职业健康】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原卫计委)
卫监发(1997)第60号
1997/10/29
【职业健康】职业健康监护
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标准】国家标准
GBZ188-2014
ISO45001:2018 最新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2022/7/1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010/1/22
E-13 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
GBZ 41—2019 职业性中暑的诊断.pdf 2019/1/30
E-1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z230-2010
2010/4/12
2012/3/1 2019/9/25
国务院令第708号
2019/2/17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 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2015/4/2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务院令第514号
2007/12/14
B-20 B-21 B-22 B-23 B-24 B-25 B-26 B-2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373号
2009/1/24
(试行)》的通知
B-4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令第120号
颁布日期
2018/12/29 2012/12/28 2021/4/29 2021/6/10 2018/12/29 2021/4/29 2018/12/29 2022/10/30 2020/10/17 2018/12/29 2007/8/30 2007/12/29 2013/6/29 2021/4/29
****有限公司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序号
运用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名 称及编号
标准或法规编号
A、国家法律:
A-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A-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主席令第七十三号
A-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A-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席令13届第88号
A-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主席令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前期预防〔续〕
建设工程管理
职业危害严重 的工程
可行性论证
初步设计
施工
职业危害预评价
三同时
竣工验收 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卫生技 术机构介入
建设项目业主
政府监管
职业卫生技 术机构介入
前期预防〔续〕
•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设立条件中对
工作场所要求:
1.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与无害分开; 4.有更衣间、 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生理、心理 健康的要求; 6.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职业卫生健康标准体系 , 其中包括职业环 业
境、职业性健康、损伤、 康复、产品健康 国
质量等标准。 在国际贸易中,为减少国际 际
贸易中的争端, 企业管理包括职业卫生管 竞
理必须与国际惯例接轨。 因此用人单位只 有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才能真 正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促进企业经济的可
争 力
破 世 贸 组 织 贸 易 技 术 壁
建设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的 “三同时〞制度
• 建设工程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
入建设工程工程预算
•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范围
• 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 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 危害〞的化学物质的; • 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 • 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 •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
3、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 保险。 〔第6条〕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毒作业危害对劳动者的伤害,加强毒作业危害的分级监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具有毒作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毒作业危害程度评估,按照危害程度划分不同级别,采取相应监察措施的行为。
第四条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的目的是通过评估和监察,确保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保护劳动者免受毒作业危害,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五条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便捷的原则,确保监察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二章评估标准和方法第六条毒作业危害程度的评估标准应包括以下因素:(一)危害物质的毒性及其浓度;(二)劳动者暴露的方式、频次和时间;(三)劳动者暴露的途径和途径。
第七条毒作业危害程度评估应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定性分析可以通过观察、访谈、调查等方式获取信息;定量分析可以通过实验、测量、统计等手段获取数据和信息。
第八条毒作业危害程度评估结果应根据毒作业危害程度划分等级,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和特别重度等级。
第九条毒作业危害程度评估结果应及时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并向其提供相应的监察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毒作业危害程度评估的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章监察措施第十一条对于毒作业危害程度评估结果为轻度和中度的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其的监察,检查其对劳动者的保护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对于毒作业危害程度评估结果为重度和特别重度的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应采取更加严格的监察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产停工,排除隐患;(二)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严重违法和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四)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复查。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劳部发[1994]50号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正文:---------------------------------------------------------------------------------------------------------------------------------------------------- 劳动部关于颁发《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现颁发《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有毒作业危害的监察工作,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发生,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除矿山开采以外的有生产性毒物危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有毒作业危害分级工作实行企业、事业单位自检和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GB12331-90《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每年进行一次生产性有毒作业分级检测建档,并将分级结果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
无分级自检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应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检测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分级检测。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劳动条件分级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职业卫生监察工作,有计划、有目标地推动企业、事业单位改善劳动条件。
第六条为便于企业、事业单位自检,有毒作业分级的毒物检测,可分别采用气体检测管快速测定、化学分析、仪器分析等方法。
气体检测管装置必须由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毒物检测技术指导站检测认可;检测仪器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认可。
未经认可的仪器、检测管装置,不得用于分级检测。
第七条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对企业、事业单位报送的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结果,应按20%-25%比例进行抽检、复核。
GB 12331-90有毒作业分级
有毒作业分级GB 12331-90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04-23批准1991-01-01实施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从事有毒作业危害条件分级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生产性毒物作业。
2 引用标准GB 504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 术语3.1 生产性毒物在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并在作业时以较少的量经呼吸道、皮肤、口进入人体,与人体发生化学作用,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3.2 工作地点职工为观察、操作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3.3 有毒作业职工在存在生产性毒物的工作地点从事生产和劳动的作业。
3.4 有毒作业劳动时间在一个工作日内,职工在工作地点实际接触生产性毒物的作业时间。
3.5 毒物浓度超标倍数工作地点空气中毒物的浓度超过该种生产性毒物最高容许浓度的倍数。
4 有毒作业分级原则4.1 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有毒作业劳动时间、毒物浓度超标倍数是有毒作业分级的三项指标,并分别用D、L、B表示。
即:D--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权数;L--有毒作业劳动时间权数;B--毒物浓度超标倍数。
4.2 三项指标的确定4.2.1 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权数D,见表1。
表1━━━━━━━━━━━┯━━━━━━毒物危害程度级别│D(见GB 5044表2) │───────────┼──────Ⅰ(极度危害) │8───────────┼──────Ⅱ(高度危害) │4───────────┼──────Ⅲ(中度危害) │ 2───────────┼──────Ⅳ(轻度危害) │1━━━━━━━━━━━┷━━━━━━4.2.2 有毒作业劳动时间权数L以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为计算依据,见表2。
表2━━━━━━━━━━━┯━━━━有毒作业劳动时间,h│L───────────┼────≤2│ 1───────────┼────2--5 │2───────────┼────>5 │ 3━━━━━━━━━━━┷━━━━4.2.3 毒物浓度超标倍数B以工作地点实际测定的毒物超标倍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部分 生产性粉尘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3月10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计划出版以下几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第2部分:化学物;——第3部分:高温;——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第1部分,是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粉尘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十堰市东风职业病防治所、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公司职工总医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卫红、李涛、张敏、史廷明、祁成、邢景才、杜燮祎、徐伯洪、周志俊、刘跃伟、王海椒。
1 范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生产性粉尘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及其管理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管理。
本部分不适用于放射性粉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T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GBZT-229.4-20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
GBZ/T 229.4-20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发布四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第2部分:化学物;——第3部分:高温;——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的第4部分。
本部分是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中噪声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河南省新乡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生、李涛、孙伟、何丽华、张敏、周世义、杜燮祎。
1 范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 229的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噪声作业的分级原则、分级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噪声作业的分级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T 189.8-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产性噪声industrial noise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3.2 稳态噪声steady noiseA计权声级波动<3dB的噪声。
3.3 非稳态噪声non-steady noiseA计权声级波动≥3dB的噪声。
3.4 脉冲噪声impulsive noise持续时间≤0.5s,间隔时问>1s,A声级声压有效值变化≥40dB的噪声。
3.5 噪声作业work(job)exposed to noise存在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音,且8h/d或40h/周噪声暴露A等效声级≥80dB的作业。
职业病危害评价依据(职业卫生部分)
职业病危害评价依据(职业卫生部分)(根据评价报告书中涉及的具体内容合理选用)1.2评价依据1.2.1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国发[1987]第1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安健[2012]第7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卫法监发[2002]108号《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63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生部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安健[2012]89号《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安健[2012]75号“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安健[2013]3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川安监[2012]252号《关于规范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安监[2013]122号《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的通知》(成都市区域内现状评价报告采用)1.2.2技术规范、标准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50187-201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SH/T3053-2002《石油化工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设计规范》;GB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L/T5035-2004《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HG/T20698-2009《化工采暖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T3004-2011《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T3042-2007《合成纤维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T50033-2001《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SH/T3027-2003《石油化工企业照度设计标准》;DL/T5390-2007《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GB50523-2010《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DL5454-2012《火力发电厂职业卫生设计规程》;GB50706-2011《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77-2010《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477-2009《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643-2010《橡胶工厂职业安全与卫生设计规范》;GB50073-2001《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2008《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57-2008《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687-2011《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Z/T196-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197-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AQ/T8008-2013《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2013年10月1日实施);AQ/T8009-20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则》(2013年10月1日实施);AQ/T8010-20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2013年10月1日实施);AQ/T4233-201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2013年10月1日实施);GBZ/T194-2007《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12801-2008《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J87-19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HG20503-1992《化工建设项目噪声控制设计规范》;SH/T3146-2004《石油化工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192.×-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部分:×××》(评价报告书中涉及到的所有检测项目分别将其标准列出);GBZ/T160.××-2004(或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评价报告书中涉及到的所有检测项目分别将其标准列出);GBZ/T189.××-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部分:×××》(评价报告书中涉及到的所有检测项目分别将其标准列出);GB/T934-2008《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定方法》(如项目中涉及到高温作业,并要同时检测WBGT指数、气温、气湿、风速、热辐射强度、气压等时采用);GB/T5700-2008《照明测量方法》;GBZ26213-2010《室内照明计算基本方法》;GB/T5699-2008《采光测量方法》;GB230-201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AQ/T4208-2010《有毒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GB/T4200-2008《高温作业分级》;GB/T5817-2009《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GBZ/T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GBZ/T229.2-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GBZ/T229.3-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4-20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DL/T325-2010《电力行业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T203-2007《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4-2007《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信息指南》;GB/T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86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23466-2009《护听器的选择指南》;AQ/T3048-2013《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2013年10月1日实施);GBZ/T195-2007《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205-2007《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6-2007《密闭空间直读式仪器气体检测规范》;GBZ/T 223-2009《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Y/T6772-2009《气体防护站设计规范》(石油天然气企业用);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5207-2011《涂装企业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要求》;AQ/T9007-20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ZW-JB-2013-002“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的通知”;涉及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或者职业卫生管理规程:AQ4201-2008《电子工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09-2010《城镇污水处理厂防毒技术规范》;AQ4210-2010《革类加工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11-2010《家具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12-2011《氧化铝厂防尘防毒技术规程》;AQ4214-2011《焊接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15-2011《制革职业安全卫生规程》;AQ/T4216-2011《钢铁冶炼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技术规范》;AQ/T4218-2012《铝加工厂防尘防毒技术规程》;AQ/T4219-2012《焦化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0-2012《石材加工工艺防尘技术规范》;AQ4221-2012《粮食加工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2-2012《酒类生产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要求》;AQ4223-2012《自来水生产供应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要求》;AQ4224-2012《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5-2012《印刷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6-2012《城镇燃气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T4227-2012《汽车制造企业职业危害防护技术规程》;AQ5208-2011《涂装职业健康安全通用要求》;GB8959-2007《铸造防尘技术规程》;GB12434-2008《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GB13691-2008《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15600-2008《炭素生产安全卫生规程》;GB/T16911-2008《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T22629-2008《石英砂(粉)厂、滑石粉厂防尘技术规程》;GBZ/T193-2007《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程》;GBZ/T198-2007《使用人造矿物纤维绝热棉职业病危害防护规程》;GBZ/T199-2007《服装干洗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GBZ/T205-2007《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规范》;GBZ/T211-2008《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212-2008《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指南》;GBZ/T231-2010《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职业卫生防护技术规范》;GB/T14442-2008《毛皮生产安全卫生规程》;SY/T6284-2008《石油企业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监测、评价规范》;GB13746-2008《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GB/T17398-1998《铅冶炼防尘防毒技术规程》;GB/T17397-1998《铝电解生产防尘防毒技术规程》;GB17269-1998《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8702-19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12475-2006《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DL/T692-2008《电力行业紧急救护技术规范》;1.2.3基础技术资料×××工程项目备案通知书;×××工程项目的评价委托书;×××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预评价列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大多数项目预评价时已开工建设,预评价可列入);×××工程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控制效果评价列入,预评价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同时附安监局通过该设计专篇的批复);×××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及其安监局批复(或安监局同意备案的通知书)(控制效果评价列入);×××工程项目有关设计图纸等资料;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建设方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GBZT 229.4-20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4部分:噪声
GBZ/T 229.4-20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发布四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第2部分:化学物;——第3部分:高温;——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的第4部分。
本部分是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中噪声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河南省新乡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生、李涛、孙伟、何丽华、张敏、周世义、杜燮祎。
1 范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 229的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噪声作业的分级原则、分级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噪声作业的分级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T 189.8-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产性噪声industrial noise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3.2 稳态噪声steady noiseA计权声级波动<3dB的噪声。
3.3 非稳态噪声non-steady noiseA计权声级波动≥3dB的噪声。
3.4 脉冲噪声impulsive noise持续时间≤0.5s,间隔时问>1s,A声级声压有效值变化≥40dB的噪声。
3.5 噪声作业work(job)exposed to noise存在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音,且8h/d或40h/周噪声暴露A等效声级≥80dB的作业。
最新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最新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清单1、法律、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88号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38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1987〕105号)(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2〕352号)(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376号)(9)《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12〕619号)(10)《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健委令〔2019〕2号修订)(1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健委令〔2021〕4号)(1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2021〕5号)(1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健委令〔2021〕6号)(1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2017〕90号)(1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原安监总局令〔2012〕48号)(16)《关于启用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系统”的通知”》(国家卫生建康委职业健康司2019年8月16日)(17)《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2012〕49号)(18)《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19)《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20)《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国卫监督发〔2020〕17号) (21)《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22)《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23)《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安监总局等十部门〔2015〕5号)(2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25)《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26)《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2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28)《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29)《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 (30)《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 (3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 (32)《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3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34)《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苏安监〔2007〕196号)(35)《江苏省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苏安监〔2011〕152号) (36)《江苏省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苏安监规〔2011〕5号)(37)《江苏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苏安监规〔2017〕4号) (39)《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安监〔2017〕102号)(40)《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要点>的通知》(苏安监〔2017〕105号)2 规范、标准(1)《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GBZ/T 277-2016)(2)《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导则》(WS/T 751-2015)(3)《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4-2010)(4)《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5-2010)(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6)《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2012)(7)《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2008)(8)《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9)《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2013)(10)《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 (1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 (12)《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GB 39800.1-2020)(13)《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2002)(1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15)《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16)《照明测量方法》(GB/T 5700-2008)(17)《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18)《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19)《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GB50582-2010)(20)《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159-2004)(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 (23)《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3 部分:1Hz~100kHz 电场和磁场》(GBZ/T189.3-2018)(24)《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GBZ/T 189.8-2007)(2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GB 229.1-2010) (26)《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192.1-2007) (2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 229.4-2012) (28)《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22部分:钠及其化合物》(GBZ/T300.22-2017) (29)《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48 部分:臭氧和过氧化氢》(GBZ/T 300.48—2017) (30)《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4 部分:甲醇、丙醇和辛醇》(GBZ/T 300.84—2017) (31)《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7 部分:锰及其化合物》(GBZ-T 300.17—2017) (32)《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硫化物》(GBZ/T 160.33—2004)(33)《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氯化物》(GBZ/T 160.37—2004)(3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无机含氮化合物》(GBZ/T 160.29—2004) (35)《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39 部分:乙醇胺》(GBZ/T 300.139—2017) (36)《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6部分:紫外辐射》(GBZ/T189.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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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817—86(国家标准局1986年1月21日发布 1986年1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适用于区分工人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的大小,是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的依据。
本标准不适于放射性粉尘及引起化学中毒危害性粉尘。
1基本定义1.1生产性粉尘: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浮游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1.2接触生产性粉尘的作业:工人在有生产性粉尘的工作地点,从事生产运动的作业。
1.3工作地点:工人为观察、操作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方。
1.4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生产性粉尘中含有结晶型游离二氧化硅的质量百分比。
1.5接尘时间:在一个工作日内实际接尘作业时间。
1.6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系指工人在一个工作日的接尘时间内吸入含有生产性粉尘的空气总体积。
1.7生产性粉尘最高容许浓度:系指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值。
1.8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在工作地点测定空气中粉尘浓度超过该种生产性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的倍数。
每个采样点的样品数不得少于五份,取其超标倍数的算术均值表示。
2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2.1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共分五级:0级,Ⅰ级危害,Ⅱ级危害,Ⅲ级危害,Ⅳ级危害2.2本标准将石棉尘属于具有人体致癌性粉尘,列入本标准中游离二氧化硅70%类。
2.3根据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以及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三项指标,划分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2、高温作业分级Classified Standard of Working in Heat Environment自1984-12-1起执行有新的GB/T4200-2008高温作业分级关于贯彻执行《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的通知,劳人护(1984)23号我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卫生研究所起草的《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草案,业经国家标准局以国标发(1984)113号文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和名称为: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
现印发给你们,自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正式实行,标准文本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请做好贯彻执行的准备工作。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高温作业环境热强度大小的分级。
本标准适用于对高温作业实施劳动安全卫生分组管理。
2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生产性热源productive hot sourec在生产过程中能够产生和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或工件等。
2.2 工作地点 work - place作业人员进行生产操作或为了观察生产情况需要经常或定期停留的地点。
若因生产劳动需要,作业人员在车间内不同地点进行操作,则整个车间可称为工作地点。
2.3 WBGT指数 WBGT-indexWBGT指数亦称为湿球黑球温度(℃),是表示人体接触生产环境热强度的一个经验指数。
它采用了自然湿球温度(tnw)、黑球温度(tg)和干球温度((ta)三种参数,并由下列公式计算而获得。
室内作业:WBGT=0.7tnw+0.3tg.................................(1)室外作业:WBGT=0.7e tnw十0.2 tg十0.1 ta ...................(2)2.4 高温作业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其工作地点平均WBGT指数等于或大于25℃的作业。
2.5 接触高温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在一个工作日(8h)内实际接触高温作业的累计时间(min)。
2.6 定向辐射热生产性热源向工作地点的某一方向辐射的热量。
3 高温作业分级按照工作地点WBGT指数和接触高温作业的时间将高温作业分为四级,级别越高表示热强度越大,见表1。
表1 高作业分级4 定向国辐射热的修正系数凡工作地点定向辐射热强度平均值等于或大于2KW/m2的高温作业,应在本标准第3章的基本上相应提高一个等级,但最高不超过Ⅳ级。
3、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90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从事有毒作业危害条件分级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生产性毒物作业。
2引用标准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术语3.1生产性毒物在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并在作业时以较少的量经呼吸道、皮肤、口进入人体,与人体发生化学作用,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3.2工作地点职工为观察、操作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3.3有毒作业职工在存在生产性毒物的工作地点从事生产和劳动的作业。
3.4有毒作业劳动时间在一个工作日内,职工在工作地点实际接触生产性毒物的作业时间。
3.5毒物浓度超标倍数工作地点空气中毒物的浓度超过该种生产性毒物最高容许浓度的倍数。
4有毒作业分级原则4.1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有毒作业劳动时间、毒物浓度超标倍数是有毒作业分级的三项指标,并分别用 D、L、B表示。
即:D——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权数;L——有毒作业劳动时间权数;B——毒物浓度超标倍数。
4.2三项指标的确定4.2.1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权数D,见表1。
见表4.2.2有毒作业劳动时间权数 L以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为计算依据,见表2。
见表4.2.3毒物浓度超标倍数 B以工作地点实际测定的毒物超标倍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工作地点空气中有毒物质的采样规定见附录 A(补充件)、超标倍数 B的计算公式:B=M#c#/M#s#-1 (1)式中:M#c#——测定的毒物浓度均值Qmg/m*3*;M#s#——该种毒物在 TJ36表4中的最高容许深度,mg/m*3*。
4.3分级指数 C的计算4.3.1分级指数 C的计算公式:C=D〃L〃B (2)式中:D——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权数;L——有毒作业劳动时间权数;B——毒物浓度超标倍数。
见表4.4根据有毒作业的毒物浓度超标倍数、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三项指标综合评价,并实行简化,制定出《有毒作业分级》级别表见表5、噪声作业分级前言为了控制噪声危害,加强噪声作业劳动条件的科学管理,保障接触噪声作业的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生产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化委员会声学委员会(ISOTC43)提出的(ISOR1999)听力保护标准。
本标准是劳动保护科学管理实施《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和GBJ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方法标准:——保持了噪声剂量与效应的定量关系——规定了噪声作业危害程度分级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确定了噪声作业分级的危害等级标准;——限定了理想劳动条件和最低劳动条件的控制管理水平;——突出了噪声作业管理工作的重点;——噪声作业分级管理与卫生标准的目的完全一致。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防尘防毒工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白银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希智、王文奇、王淑言、张学、王凤江、任建国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噪声作业分级的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作业分级;不适用于脉冲噪声作业。
2 引用标准GBJ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122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79卫工字第1261号79劳总护字第51号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ISOR1999 听力保护标准3 术语3.1 噪声noise人们不需要的,不愿意听到的声音。
3.2工业噪声 industrial noise在作业环境中,由于劳动和生产性因素产生的噪声。
3.3噪声作业 working of noise exposure职工在产生工业噪声的工作地点从事生产和劳动的作业。
3.4接噪时间 time of noise exposure在一个工作日内(8h),职工在工作地点实际接触工业噪声的作业时间。
3.5工作日等效连续A声级 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ina work shift)在声场中一定点位置(工种或岗位)上,按一个工作日(8h)内能量平均的方法,将连续或间歇接噪的几个不同的A声级,折合成一个A声级表示这段时间内噪声大小。
3.6分级常数 classification constant由噪声危害规律、分级原则和卫生标准决定的级差系数。
3.7噪声危害指数 noise hazardous index以实测工作日等效连续A声级与接噪时间相对应的卫生标准声级之差和分级常数的整数比值表示的、噪声作业劳动条件危害程度大小的级别序数。
4噪声作业分级4.1噪声作业级别0级安全作业Ⅰ轻度危害Ⅱ中度危害Ⅲ高度危害Ⅳ极度危害4.2分级方法4.2.1指数法根据噪声作业实测的工作日等效连续A声级和接噪时间对应的卫生标准,计算噪声危害指数,进行综合评价。
4.2.1.1计算公式I-(Lw—Ls)/6 (1)式中:I——噪声危害指数;Lw—噪声作业实测工作日等效连续A声级,dB;Ls——接噪时间对应的卫生标准,dB;6——分级常数。
4.2.1.2分级级别指数表见表4.2.2查表法为了便于实际操作,简化了噪声危害指数的计算过程,制定了噪声作业分级级别表,按下表进行分级见表4.2.3接触噪声超过115dB的作业,无论时间长短,均为Ⅳ级。
4.3噪声作业分级评价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