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入门II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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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占有人请求返还费用的权利
六、占有人的物权请求权
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如自力防御权 和自力取回权。
保护请求权。主要有占有物返还请求 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 预防请求权。
设例5·2:
甲和乙离婚后仍居住在婚前的房屋A中, 乙的母亲丙让甲搬出,理由是房屋是 她的。甲不予理睬,并将房屋钥匙全 部换掉,后甲出差归来,发现房屋为 丙的亲戚丁所占据。
六、无瑕疵占有和有瑕疵占有
无瑕疵占有是指善意且无过失、和平、 公然、继续的占有。
有瑕疵占有是指恶意且有过失、强暴、 隐秘、不继续的占有。
第三节 占有的效力
一、权利推定 二、即时取得 三、时效取得 四、占有物的使用 五、占有人对返还原物请求权人的权
利与义务 六、占有人的物权请求权
设例5·1:
甲的一头母牛在放牛路上走失,该牛 被乙看到领回家中,后乙又将牛卖给 了丙,丙所买的牛经配种产下一头牛 犊。此时寻找牛的甲找到丙处,丙以 牛是自己买来的为由拒绝返还。
问题:母牛和牛犊的归属?
一、权利推定
(一)权利推定的含义 权利推定其意为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
使的权利,推定为占有人适法享有的 权利,至于占有人是否真正有此权利, 在第三人举证破除法律所作推定前则 在所不问。
直接占有是指不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 直接对物进行管领的占有,即在事实上 对物的占有。
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 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有 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
五、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自己占有是指占有人不使用辅助人, 仅以自己的行为对物进行管领的占有。
辅助占有是指占有人在使用辅助人的 情况下,辅助人依占有人的指示对物 进行的事实上的管理和支配。
钟秀勇讲民法第二编:物权法
钟秀勇讲民法第二编:物权法
钟秀勇讲民法第二编:物权法
1. 什么是物权法?
物权法指的是管辖人与人之间及一般物品之间的关系,以及将受法律
保护的此类关系。
通常情况下,它是指以制定、变更、补足、应用法
律来确定财产权利拥有者、继承者甚至侵权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定,从而规范和维护彼此的合法物权。
2. 民法第二编:物权法主要内容
①各种财产权利的划分和区分
在物权法第二编论述的是关于财产权利的主体、财产权利的种类、财
产权利的功能等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关于权利人的身份、财
产的种类、财产权利的性质、权利范围以及物权变更、物权可转让等
关系。
②物权的登记和保护
民法第二编还涉及物权的确认、登记、侵权行为及其他可能影响物权
的行为等,以及物权的保护制度、物权的宣告等问题,旨在维护主体
的物权,维护财产秩序。
③物权变更和转让
民法第二编还规定了有关物权变更及转让的决定,包括物权转让的有效性、实施物权转让的行为等,使当事人的物权关系可以得到有效的变更和转移。
3. 对于钟秀勇物权法的观点
钟秀勇此次讲民法第二编:物权法,主要关注的是法律的角度,他认为,物权的确定不是偶然的,而是应用法律规定而定,应当认真遵循法律。
钟秀勇还特别指出,财产权利和保护制度不仅重要,而且必不可少,权利人应当知晓自己的权利,并努力依法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同时也要做到尊重他人的财产权利。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随着《民法典》的正式施行,对于物权编的理解和掌握变得尤为重要。
因为物权编涉及到我们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物品,如房产、车辆、土地等,对于我们每一个人都至关重要。
接下来,我将针对《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的知识点进行梳理。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个人对于物的支配和利用能力。
它是法律规定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总称。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依靠物体实现其权利的一种法律关系。
二、物权的种类物权编规定的物权分为三种,即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所有权,是支配物的全部权利。
除非法律另行规定,所有权人有权享有物的占有、获取和处理的权利。
在实际生活中,所有权人对其拥有的物品享有最高的支配权。
例如,大家所拥有的房产、车辆、土地等物品,都是归属于所有权范畴中。
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处分物的或其收益的权利。
具体来说,就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个人可以享有某种物的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等权利,而不是该物的所有权。
例如,大家所拥有的一些使用权、收益权,如租赁权、抵押权、合伙权等都属于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用物或其收益作为担保对债权实现的保证。
在担保物权中,担保人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债权人占据,作为债权的保证。
三、建立物权的要件1.物体建立物权的前提,首先是必须存在可供支配的物体。
物体一般指不动产或动产,但也包括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因此,物权的建立必须建立在合法合规的物体上。
2.权利人权利人是指拥有物权的人。
物权编规定,权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建立物权时,必须明确权利人的身份。
3.建立事实或法律行为建立物权,必须有建立物权的事实或法律行为。
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例如,物权发生转移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协议或公证等要求。
四、物权的保护1.排除干扰权利人可以利用法律手段,排除任何干扰物权行使的行为,包括禁止侵犯、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民法入门II物权法
民法入门II物权法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在国有 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并进行占 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民法入门II物权法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含义 •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户或者经
济组织在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 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上,依据承包合 同的约定进行农业经营活动的权利。
民法入门II物权法
设例3·2:
• 甲系乙村农民,于2000年向乙村委会提出要 求承包A土地共10亩。村委会同意并经村民 大会讨论通过,但没有办理承包手续。2001 年,甲在A土地从事经营活动时,遭到居住 在A土地两侧的村民丙等人阻挠,丙等人认 为,按照当地习惯,各家宅基地后面的土地 归各家使用,而且村委会同意甲承包未经他 们的同意。甲此时到村委会办理承包手续, 后甲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时遭到丙等人阻挠而 发生纠纷。
民法入门II物权法
设例3·1
• 甲和乙为二婚夫妻,二人没有子女,但是 甲有和前妻所生的儿子丙。甲立遗嘱确定, 甲所有的房屋A归丙继承,但是在乙有生之 年再婚之前,可以在A居住。
• 问题:乙对A有什么权利?
民法入门II物权法
二、我国用益物权体系
• (一)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予以重新定 位
• (二)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取代国有土地 使用权
• (一)合同加审批 • (二)法定方式 • (三)划拨 • (四)出让
民法入门II物权法
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
本内容
• (一)设立方式 • 1、协议 • 2、招标 • 3、拍卖
民法总论第二编物权法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4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 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 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 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 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 不动产相邻的事实 • 法相律邻关关系系内问容题的的法实定质性::尊重他方物权的义务和提供
一方物权的延伸和另一方方物便权的的义限务制 一方请求他方尊重和要求提 供方便的权利
处理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 合。
• 专有部分:构造上专的有独部立分性的与专使有用上权的独立性 • 共建有筑部物分区:分专所有部有分权以外共的部有分部分的共有权 • 共同管理权:物权共法有第部七分十的条共业同主管对理建权筑物内的住宅、
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 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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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
• 所有权的概念:对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 所有权的特征与所有权的限制
(1)绝对权;(2)排他性;(3)所有权是 完全物权;(4)所有权的弹力性:可回复性 • 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权能):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 • 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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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物权法关于所有权的类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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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的结构
第四编 担保物权
•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 第十八章 留置权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法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法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法1.占有回复请求权构成:(1)有权占有或者无权占有被侵害人侵夺(违背占有人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人的占有,转移到自己的管理控制下)。
2.请求权人必须是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非所问(3)被请求人为(现时的直接或间接)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买卖、赠与、出租等原因)(4)须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
如果特定继受人为善意,则不得对其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2.仅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抵押权不具有占有权能。
3.物权请求权是独立于物权(支配权)的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虽不同于债权,但均属于请求权,二者具有类似的结构,所以,法律不备之处,物权请求权可类推适用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4.物权变动:不动产: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登记=物权变动;动产: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物权变动5.善意取得的例外:盗脏、遗失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若因为善意取得留置权,则留置权人为有权占有人,那么所有权人对留置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6.(占有脱离物:盗脏、遗失物等):善意取得的例外,《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除斥期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动产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竞合规则:1)先成立抵押权或质权,后成立留置权,则留置权优于质权、抵押权。
2)先成立留置权,若动产所有人以自己名义再设立质权、抵押权则留置权优先;若留置权人以自己名义设立质权、抵押权,则质权、抵押权优于留置权。
国开大学民法学形考任务2物权法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形考任务二《物权法》答案-正确版说明:按CTRL+F,搜索使用从物是指从属于主物的物,它的构成要件包括?A.须交易上无特别习惯B.与主物归属于同一人C.辅助主物发挥效用D.非主物成分正确答案是:非主物成分, 辅助主物发挥效用, 与主物归属于同一人, 须交易上无特别习惯天然孳息的取得规则有哪些?A.由所有权人取得B.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C.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谁都可以D.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正确答案是:由所有权人取得, 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能否请求遗失物的买受人返还的有效时间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几年内?选择一项:A.2年B.1年C.3年D.6个月正确答案是:2年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A.按份债务B.按份债权C.连带债务D.连带债权正确答案是:连带债权, 连带债务某房屋登记簿上所有权人为甲,但乙认为该房屋应当归己所有,遂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但裁决书生效后甲、乙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月后,乙将该房屋抵押给丙银行,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抵押权未成立B.房屋应归甲所有C.抵押合同有效D.房屋应归乙所有正确答案是:房屋应归乙所有, 抵押合同有效, 抵押权未成立下列选项中,甲、乙之间所有权已经转移的是?A.甲将其古画交给乙保管,后达成合意将古画卖给乙B.甲将一头牛卖给乙,但因甲有急用,所以商定借用五天后再将该头牛给乙C.甲玩弄一枚硬币时,不慎将其抛入池塘,一周后被乙捡到D.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后甲和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通知乙租赁期结束后向丙返还房屋正确答案是:甲将其古画交给乙保管,后达成合意将古画卖给乙, 甲玩弄一枚硬币时,不慎将其抛入池塘,一周后被乙捡到, 甲将一头牛卖给乙,但因甲有急用,所以商定借用五天后再将该头牛给乙决定所有权命运的权能是()。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一、物权的基本概念及基本权利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法律规定的、对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有限权利。
-物权具有专有性、绝对性和绝对效力的特征。
2.物权的基本权利-占有权: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使用权:对一个或多个物进行其中一种行为的权利。
-收益权:对物产生的自然和法律收益享有的权利。
-处分权:对物经济价值实现的权利。
二、不动产和动产1.不动产的概念及种类-不动产是地面、地底和空中的物权对象,包括土地、建筑物和与土地紧密连接的设施等。
-不动产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商业用地、工矿用地等,按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
2.动产的概念及种类-动产是一切可以转移的物权对象,包括货币、有价证券、机动车、动物等。
-动产可分为标准动产(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等)和非标准动产(机动车、动物等)。
三、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种类-担保物权是以债权为担保的物权。
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不动产或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物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保管,并在债务履行期限内享有保管人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以债务人负有的动产暂时占有作为担保。
2.抵押权的设立和变更-抵押权的设立:采取形式合同的方式,通过合同约定并办理登记。
-抵押权的变更:设立抵押权后,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抵押权。
四、共有和共同共有1.共有的概念和种类-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共同权益的制度。
-共有可分为同物共有和单位共有。
-同物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个物拥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单位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个物按份额拥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2.共同共有的主要特征和效力-共同共有的主要特征是共有共享、互利共担、受益共享、分割不得拒绝等。
《民法学》教学2PPT课件
• 期限上的区别
效力上的区别
• 保护方法上的区别
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
一、所有权和他物权 所有权,又叫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
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
物权。
第十二章
•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 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 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 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 4、地役权
• 是指地役权人依设定行为,以他人土地 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的权利。
• 地役权是约定的,而相邻权是法定的。
我国物权法上规定的物权种类
(1) 所有权 (2) 用益物权 (3) 担保物权 (4) 占有
第十二章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一、物权法的概念和特征 • 物权法是调整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规
物权的产生,即物权人取得了物权,它 在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 形成了物权法律关系,并使特定的物与物权 人相结合。
第十三章
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内容或客 体的变更。
物权的消灭,即物权的丧失,可以分为绝 对的消灭与相对消灭。严格的说,物权的相对 消灭并非物权消灭的问题,而是应当属于物权 的继受取得或主体变更的问题。
• 例:甲有录音机一台,甲委托乙保管, 后来乙擅自借给了丙,丙在使用期间被 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一日, 甲到戊家中玩耍发现了录音机,甲要求 取回,戊不答应。问:甲是否有权要回 录音机?
• 3、优先效力
• 当一个物之上存在数个内容相矛盾的物 权时,效力强的排除弱的而率先得以实 现。物权的优先效力变现在两个方面: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Word最新版)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通过整理的《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相关文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观看!《民法典》第二编应知应会梳理(第二篇物权,共259条)一、物权编七大亮点 1.新设添附制度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
(第三百二十二条)2.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第278条、第281条)4.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
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
(第三百五十九条)5.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第二编第十四章)6.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7.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主要知识点梳理1.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民法入门II物权法1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
一、物权的定义 二、物权的特性 三、物权与债权
一、物权的定义
(一)对物关系说 主张物权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 (二)对人关系说
主张物权是对抗一般人的财产权,物权是具有任何 人不得侵犯的消极作用的财产权。 (三)折中说 主张物权是对物得直接支配,并可对抗一般人的财 产权。并且认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人可以支配物的 方法和范围,是权利人与物的关系;而法律禁止一 般人侵害的消极作用,则是物权对人的关系。
设例1•5:
甲辛苦劳动,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收获了 西瓜一车到市场去卖。途中见有路人抛弃 的易拉罐,就捡了一些。甲的邻居乙是个 工艺品厂的工人,看见甲的易拉罐,未征 得甲的同意把它做成了工艺品。 问题:设例中有哪些物权的发生?
2、物权的继受取得
又称为物权的传来取得或权利的相对 发生,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 物权。
(二)物权的变更
广义的物权变更,包括主体的变更、客体 的变更及内容的变更。
狭义的物权变更,仅指物权客体及内容的 变更。 1、物权客体的变更指物权的标的物在量上 有所增减。 2、物权内容的变更是物权质的变更。
(三)物权的消灭
1、物权消灭的概念 物权的消灭,指物权与其主体分离,就物权人而 言,即为物权的丧失。物权的消灭,可分为绝对 消灭与相对消灭。 通常所谓物权的消灭,一般指物权的绝对消灭。 2、混同 所谓混同,是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于一 人的法律事实。 3、抛弃 抛弃是指权利人不将其物权移转于他人而使其物 权归于消灭的单独行为。
二、物权客体的条件 (一)必须是特定物 (二)是独立物 (三)原则上是有体物但不以有体物为限 (四)必须存在于人体外部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教案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教案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特征和调整对象。
2. 使学生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3. 引导学生了解物权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 让学生熟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律规定。
5. 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提高其在实际生活中的法律运用能力。
二、教学内容1. 物权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3. 物权的种类4.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5. 物权法的实际应用案例分析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原则、种类以及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实际案例,让学生更好地理解物权法的应用。
3. 讨论法:组织学生就物权法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提高其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4. 练习法:布置相关练习题,巩固所学知识。
四、教学准备1. 教材:选用权威、合适的物权法教材。
2. 课件:制作精美的课件,辅助教学。
3. 案例资料:收集相关的物权法案例,用于分析和讨论。
4. 练习题:编写具有针对性的练习题,检验学生学习效果。
五、教学进程1. 第一课时:介绍物权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讲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 第二课时:讲解物权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 第三课时:讲解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律规定。
4. 第四课时:分析物权法的实际应用案例,让学生了解物权法在生活中的具体运用。
5. 第五课时:布置练习题,检查学生对物权法知识的掌握程度。
六、教学评估1. 课堂问答:通过提问,了解学生对物权法基本概念、原则和种类的掌握情况。
2. 案例分析报告:评估学生对物权法实际应用案例的分析能力。
3. 练习题成绩:评估学生对物权法知识的运用和理解程度。
七、教学拓展1. 组织学生进行物权法相关的实地考察,如不动产登记部门,加深对物权法实际操作的理解。
2. 邀请法律专业人士进行专题讲座,拓宽学生的法律视野。
民法入门II物权法3
第三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总论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一)用益物权的含义用益物权,是指占有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于一定范围内得为使用收益的限制物权。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重在对他人财产使用价值的利用,与利用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担保物权相对应,共同构建了他物权制度。
从经济意义上来说,用益物权实际上是物的所有权与其使用价值的分离。
这一分离在实践中是非常必要的。
人类社会自有法律以来,便存在着拥有和利用的矛盾,有些人拥有财富如土地等,但是却不必或不能利用它;相反的是更多的人没有不动产,但是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利用他人的不动产。
法律建立用益物权制度,主要是为后一种人的利益,通过向他们授予物权,使得他们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能够获得更有力的保障。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
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1、用益物权是一种限制物权物权以其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为标准,可以分为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两种。
完全物权即所有权,限制物权即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为具有一般支配权能的物权,所有人可以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永久全面整体的发挥其支配作用。
但限制物权则不同,限制物权于期限和支配的量上都有一定的限度,不如所有权的内容丰富。
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用益物权是利用标的物的使用价值的权利,即用益物权人所支配的,是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与担保物权人所支配的为标的物的交换价值,显著不同。
3、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有占有关系为前提只有对特定物有占有关系,才能对物为使用收益。
民法中的物权法
民法中的物权法民法中的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部分,规定了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对他人侵害这些权利所享有的保护。
一、关于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法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以法定的方式规定人们对物的权利及其行使方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
它以明确、确立和保障个体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为基础,保障了个体财产权的合法性和权益。
物权法的基本内容包括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对他人侵害这些权利所享有的保护措施。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物权法的主体原则:主体原则是指物权法的主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 物权法的物质性原则:物质性原则是指物权法所保护的主体是物,是客观存在的有形或无形的可供占有的财产。
3. 物权法的相对性原则:相对性原则是指物权法仅适用于特定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关系,即只限于事实背景下的特定权利主体之间的物权关系。
4. 物权法的绝对性原则:绝对性原则是指物权法的内容和范围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即无论权利人的权利主体是谁,其权益都受到物权法的保护,无论对抗何人都具有绝对力。
5. 物权法的权利优先原则:权利优先原则是指对于同一物上的多个权利人,根据优先取得权利的时间,通常采取最早取得权利的权利人的权利优先。
6. 物权法的依法取得和合法性原则:依法取得和合法性原则是指物权法所保护的权利必须是依法获得的,并且具有合法性。
三、物权法的具体规定物权法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内容:1. 占有权:占有权是指占有物的实际控制权。
根据物权法,只有拥有物的占有权的人才能主张该物的所有权,并对其物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
2. 所有权:所有权是占有物的权属关系。
物权法规定了所有权的获取方式、取得条件、保护措施和终止方式。
所有权人对物享有最充分的权利,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3. 使用权:使用权是指合法占有物的人对其物进行使用的权利。
使用权通常是通过合同、借款等方式获得的。
民法入门II物权法2
民法入门II物权法2第二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总论一、所有权的概念(一)所有权的含义设例2·1:甲为乙水泥厂职工,1990年按职工优惠价购买单位住房A的50%的所有权,可以继承,并可以在付清房款五年后进入市场出售,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县人民政府按照购房协议,向甲和乙水泥厂颁发了所有权保持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后甲辞职离开水泥厂,于是水泥厂要求收回住房,发生纠纷。
问题:乙水泥厂是否可以收回住房A?在我国法学界、经济学界中,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所有权的含义,提出了双重所有权、相对所有权、部分所有权、最终所有权、实物形态所有权、价值形态所有权等等概念,这引起了所有权概念的混乱,影响了物权法体系的科学性,所以理论上准确理解所有权概念,实践中正确把握所有权,对建立起我国科学的物权法体系非常重要。
设例2·2:甲是一个网络游戏爱好者,经过长期积累,积攒了很多装备,但不幸有一天被人盗取了账号密码,所有装备全部丢失。
于是甲向游戏服务商乙提出主张,要求恢复装备。
乙拒绝。
问题:甲对游戏装备享有什么权利?关于所有权含义的表述,经历了从抽象概括主义到具体列举主义,又复归抽象概括主义的立法技术的变化过程:1、罗马法时期的抽象概括主义方式定义。
所有权概念的正式确立,大约是公元前二世纪。
在罗马法中,所有权是从抽象和相对的观点加以界定的。
在罗马法学家看来,由于物的潜在的用途是不确定的,而且在经济社会的运动中是变化无穷的,所有人的权利是不可能以列举的方式加以确定,因此罗马法中对所有权采取抽象概括主义方式,所有权被定义为“对物最一般的实际主宰和潜在主宰”。
2、法国民法典以来的具体列举主义方式的定义。
在近代大陆法系中,所有权概念的描述并未一直追随罗马法,至1804年法国民法典,立法对所有权的界定走上了具体列举主义的道路,并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法国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的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不在此限。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图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图一、物权的基本概念和分类1. 什么是物权物权是指对一定的物的直接支配和利用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权。
所有权是最充分的权利,即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权利。
用益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占有、使用并从中收益的权利。
担保权是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权利。
2. 物权的分类根据物权的对象,可以分为动产权和不动产权。
根据物权的种类,可以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取得和转让1. 物权的原始取得物权的原始取得通过占有、依法取得和依约订立契约等方式获得。
占有是取得物权的主要方式,只要具备事实占有和意思表示即可获得所有权。
依法取得是指遗赠、继承、投资等根据法律获得物权的方式。
依约订立契约是指依照合同订立的协议取得物权的方式。
2. 物权的转让物权的转让可以通过赠与、买卖、转让债务等方式进行。
赠与是指无偿将物权转让给他人的方式,需要具备受赠人的接受。
买卖是指通过合同将物权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他人的方式。
转让债务是指将债权人的权利通过债权转让协议转让给他人的方式。
三、物权的保护1. 物权的保护方式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依法担保和违法侵权行为的追究。
依法担保是指依靠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对物权进行保护,包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和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违法侵权行为的追究是指通过诉讼等法律程序对侵权行为进行追究,恢复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2. 物权保护的原则物权保护的原则包括权利合法原则、权利保护原则、法律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
权利合法原则是指对合法持有物权的人给予保护,对于非法持有物权的行为给予惩罚。
权利保护原则是指对物权予以充分的保护,保障其权利不受侵犯。
法律平等原则是指在物权保护中坚持平等,不因各方的身份、地位等因素差别对待。
公平原则是指在物权保护中坚持公平,使得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物权的限制1. 物权的限制主要有法律约束、公共利益和约定限制。
法律约束是指依法对物权进行规定,如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受到法律的限制。
2024版民法入门II物权法3
在侵权责任法中,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 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等;而在物权法中,主要采用过错 责任原则。
救济方式
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物权请求权或侵权请 求权进行救济。物权请求权具有优先于侵权请求权的效力。
物权法与婚姻家庭法关系
调整对象
物权法和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不同,前者主要调整财产关系,后者主要调整人身关系。但在婚姻家庭关系 中,也涉及财产关系的调整,如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处理等。
民法入门II物权法3
• 物权法概述与基本原则 • 所有权制度详解 • 用益物权类型与特点分析 • 担保物权体系梳理与风险防范 • 占有制度在物权法中地位和作用 • 物权法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探讨
01
物权法概述与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原则
物权法定义及调整对象
物权法定义
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 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旨 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促进物的合理利用。
设立必须有期限限制。
地役权的效力范围
对供役地的效力;对需役地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
04
担保物权体系梳理与风险防范
抵押权设立条件和实现方式
抵押权设立条件
抵押人拥有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财产具有可转让性;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 押登记。
抵押权实现方式
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 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成员权
业主共同决定改建、重建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事 项的权利。
03
用益物权类型与特点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
民法入门II物权法5
第五章占有第一节占有概念一、占有的含义占有,是指对于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控制的一种状态。
占有具有以下几项特征:(一)占有的标的物仅限于物对于那些不因物的占有而成立的财产权只能成立“准占有”。
所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通常动产的公示方法是占有,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因此能否将占有的规则适用于不动产值得讨论。
在现实生活中,虽然没有物权但占有不动产的情形也是经常存在的,例如不动产承租人对于不动产的占有以及未经登记的不动产因移转而产生的占有等。
(二)占有必须是对物产生了事实上的管领力只有当某人对物产生了事实上的管领力时,才能认为此人已经占有了该物。
至于如何判断事实上的管领力,不应依照纯粹物理上的接触关系加以判断,而应该依据社会上的一般观念加以决定。
判断某人是否对物产生了事实上的管领力的标准有以下三项:1、其与物之间具有空间上的结合关系。
2、其与物之间具有一定时间的结合关系,即对物的事实上的支配并非一时一刻之举,而是较为稳定、确定的支配,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
3、其与物之间具有某种法律关系上的结合。
占有不以占有人对标的物加以直接支配为必要,基于某种法律关系而使他人为媒介也可构成支配,无非此种支配属于一种观念上的支配。
二、占有的功能(一)保护的功能保护的功能,是指占有制度具有保护现实存在状态不受第三人的侵犯,从而维护法律秩序稳定的功能。
占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支配状态,这种状态可能是来源于合法的权利,也可能是占有人通过非法手段而取得的,但是就现实生活而言,这种事实上的支配状态构成了一种重要的法律地位,其意义就如同一种暂时的权利。
占有人对物的外在的——即通过空间联系的——事实上支配的可能性,以及其所具有的占有意思,在法律上被看作是真实权利状态的表达和象征。
即便占有人是非法占有,但是除非权利人在其对物的占有被剥夺后立即采取自立救济措施,否则在经过一段时间后,由于非法占有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稳定性,为了防止私人执法与暴力行为,法律不允许权利人以自立救济的方式去解除占有人对物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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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
本内容
(一)设立方式
1、协议
2、招标
3、拍卖
(二)登记生效
(三)权利设定期限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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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一)土地灭失 (二)国家提前收回土地 (三)按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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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例3·6:
甲公司和市国土局签订了A土地的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投入了一部分 资金开发了一段时间后,甲公司改变了原 开发计划,市国土局对甲公司实施了罚款 的行政处罚,但甲公司未纠正自己的行为。 后市国土局决定收回A土地使用权。
有关系为前提 4、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他人的不动产 或
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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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益物权的功能
1、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化大生 产越来越高的条件下,所有人不可能也 不必要亲自全部的行使其所有权的权 能,必须有一部分权能让渡与他人行使。
2、鼓励和监督所有人对物的利用,以 发挥物的效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物权法
第一编 物权总论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五编 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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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总论 第十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五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六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七章 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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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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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是居民因建造住宅而享有 的土地使用权。
2、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 格和福利不可分离。
3、宅基地使用权是特定主体在集体土地上 设定的用益物权。
4、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申请一处宅基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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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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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含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户或者经
济组织在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 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上,依据承包合 同的约定进行农业经营活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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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例3·2:
甲系乙村农民,于2000年向乙村委会提出要求 承包A土地共10亩。村委会同意并经村民大 会讨论通过,但没有办理承包手续。2001年,甲 在A土地从事经营活动时,遭到居住在A土地 两侧的村民丙等人阻挠,丙等人认为,按照当 地习惯,各家宅基地后面的土地归各家使用, 而且村委会同意甲承包未经他们的同意。甲 此时到村委会办理承包手续,后甲继续从事经 营活动时遭到丙等人阻挠而发生纠纷。
(三)确立作为用益物权的宅基地使用权
(四)增设传统民法所公认的地役权制度
(五)包括采矿权、取水权、渔业权等在内 的准物权,应否作为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予以
规定
2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问题:甲是否可请求丙公司停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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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役权的效力
(一)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供役地的使用权 2、为必要的附随行为的权利 3、设置附属设施的权利 4、支付地租的义务 5、维持附属设施的义务 6、合理使用供役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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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役权的效力
(二)供役地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变更使用场所及方法的请求权 2、附属设施使用权及费用分担义务 3、租金请求权 4、容忍土地上负担或不作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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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役权与不动产相邻 关系的关系
地役权和相邻关系在外观上有很大的相似之 处。
1、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
2、权利设定对公示的要求不同。
3、权利内容不同。
4、在法律规范的性质方面不同
5、在权利取得是否有偿和权利是否受期限限 制方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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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役权的取得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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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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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例3·5:
甲市国土局将A土地出让给乙公司 用于建设办公楼。乙公司于取得建 设施工许可证后,因经营状况恶化, 而将A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丙公司。
问题:乙公司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一)设定取得
(二)移转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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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例3·8:
甲房地产公司有A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 权,A土地旁边B土地使用权为乙公司所 有。甲为在A土地上建设豪华酒店且不 因B地上有高层建筑而影响眺望大海,而 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以每年10万元的补偿 换取乙公司不在B土地建设超过三层的 建筑物,双方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 后乙公司将B土地使用权转让丙公司,丙 公司欲建设10层高楼。
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可以因以下原因而消灭: (一)土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二)承包 方自愿将土地退回发包方;(三)承包方因全 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人口,而交出承 包地;(四)国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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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例3·4:
甲等5户农民承包本村土地经营,后因政 府需要占用土地而经市国土局批准征收 了甲等农民承包的土地。后因故没有使 用,甲等人仍然继续耕种。政府把该片土 地又批准给乙厂使用。甲等人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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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例3·1
甲和乙为二婚夫妻,二人没有子女,但是甲有 和前妻所生的儿子丙。甲立遗嘱确定,甲所 有的房屋A归丙继承,但是在乙有生之年再婚 之前,可以在A居住。
问题:乙对A有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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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用益物权体系
(一)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予以重新定 位
(二)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取代国有土地 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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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 二、地役权的取得 三、地役权的效力 四、地役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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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役权的概念
(一)地役权的含义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土地用益物权人为使用自 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二)地役权的特征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3、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5、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问题:市国土局是否有权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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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宅基地使用权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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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居民因在集体所有的土
地上建筑房屋以供居住而对占有的地基的 使用权利。
问题:甲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消 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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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本内
容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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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在国有土 地上营造建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并进行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问题:甲是否可以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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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 点以及发展趋势
1、权利性质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基 本完成从债权向物权转化。
2、权利的设定上,正在由均分性向市场 性转变。
3、权利的主体上,由集体成员内部向成 员外部延伸。
4、权利的功能上,由福利性向经济性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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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合同 (五)地役权的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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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例3·10:
甲乙同住一村。甲的马车可以经大路回 家,但从乙的家门前走更近一些。于是, 甲乙达成协议,甲每年支付1千元可从乙 门前通行马车。后甲卖掉马车另买汽车 一辆,还是从乙门前通过。又过了一年, 甲又开了一家废品收购站,来往送废品的 车辆都从乙门前经过。乙出面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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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例3·7:
甲为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设了房屋A三间。 乙为城市居民,想搬到农村居住,正好甲迁到 城市儿子家欲转让房屋。于是双方签订了 合同。后A因为建设高铁而被征收,甲主张征 收补偿应归自己所有。
问题:征收补偿应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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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一)宅基地的收回和调整 (二)宅基地的征收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抛弃 (四)宅基地的灭失 (五)宅基地长期闲置
问题:甲如何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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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一)家庭承包 1、在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 2、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3、承包方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
(二)其他承包方式 1、继承
2、抵押 3、转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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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 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 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 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可以延长。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二、我国用益物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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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一)用益物权的含义
用益物权,是指占有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 动产,于一定范围内得为使用收益的限制物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