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物权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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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物权法讲义

民法学  物权法讲义

• 第五、若物权都不需要登记,那么占有 物权优先于非占有物权,如未登记的抵 押权和动产质权冲突时,质权优先。


③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即同一标的物上并存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哪个效力优先。


答:先设立并公示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 权。 例题 甲公司把A楼抵押给了中国银行,于 2005年8月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于2006年 3月5日与乙签订了以眺望为内容的地役权, 该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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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1)标的物灭失
例外:基于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抵押权等不消灭。 (2)物权的混同

即同一物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 于一个人,他物权因此而消灭。
• 例外:对于所有人有法律上的利益,或 者对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益时,他物 权不消灭。例如抵押权次序固定主义, 按照该固定主义,扣除第一抵押债权额, 丙再受偿。固定主义对债务人有利,而 对第二抵押权人不利;而次序递进主义 正好相反。
• 四、物权的保护 •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主要包括确认产权、 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 原状、损害赔偿等。 • (一)物权确认请求权 • 物权确认请求权,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物 权归属发生争议或者权利状态不明时, 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 状态。
• (二)物权请求权
• 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请求权,是 物权的效力之一,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不 要求以诉讼的方式进行,物权人可依意 思表示的方式进行,一般不受诉讼时效 的限制。 • 物权请求权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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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占有的效力 (一)事实推定与权利推定 1.事实的推定 (1)自主占有的推定。 (2)善意占有的推定。 2.权利的推定

民法典物权法大纲

民法典物权法大纲

物权概述1.物权的概念和效力:一般讲解物权的概念(第114条第2款)、性质,重点讲解物权的优先效力。

2.物权的类型:一般介绍物权的法定类型与学理分类,重点讲解物权法定原则(第116条)。

3.物权的变动:重点讲解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第208条)、物权变动的要件(第209条、224条、225条)、物权区分原则(第215条),物权的公示方式:登记(第209-223条)与交付(第224-228条)、物权的变动原因(第229-232条)。

4.物权的保护(第233-239条)所有权1.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内容2.所有权的类型: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重点讲解法人所有权(第269、270条)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重点讲解业主的管理权的范围(第271-287条,其中第278条、281条、285条286条作出重大实质修改,新增282条,应注意特别讲解。

4.相邻关系:5.共有:重点讲解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新增第306条,需特别注意。

6.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重点讲解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因主物转让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添附,新第322条,需特别注意。

占有:重点讲解占有的保护。

(第458条-462条)第十二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一)用益物权的概念民法典324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本条由“单位”改为“组织”,占有、使用、收益的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

(二)用益物权特征二、用益物权的种类和一般规则(一)用益物权的种类(二)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则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民法典333条将发放权证的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改为“登记机构”登记制度和登记机构会统一设立,目前还没有。

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名词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财团抵押权: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5、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

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7、业主的管理权:指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

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8、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9、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10、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行为或完成一定公示方式在抵押物上实现抵押权。

12、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只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3、担保物权: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

债权人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4、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法律考试民法中的物权的种类及内容

法律考试民法中的物权的种类及内容

法律考试民法中的物权的种类及内容在法律考试中,民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其中物权是一个常见的题目。

物权是指人对物的支配权利,它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权利。

在民法中,物权的种类及内容是一个重要的考点,下面将对此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一、所有权所有权是指人对一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民法中,所有权是最充分、最直接、最完全的物权。

举个例子,小明购买了一辆汽车,他拥有该汽车的所有权,可以随意使用、出售或转让该汽车。

在考试中,对于所有权的考察可能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衍生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通过占有、制造、发现等方式取得所有权,而衍生取得则是指通过继承、赠与、买卖等方式取得所有权。

2. 所有权的保护:所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侵害所有权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在考试中,可能会涉及到对于所有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人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民法中,用益物权是相对所有权而言的一种权利。

举个例子,小红租赁了一套房子,她享有使用该房子的权利,但并不拥有该房子的所有权。

在考试中,对于用益物权的考察可能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用益物权的种类:包括地役权、抵押权、留置权等。

每种用益物权都有其特定的内容和限制。

2. 用益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用益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可能需要经过合同订立和登记等手续。

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一定财产为担保,确保债权得到履行的权利。

在民法中,担保物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它与债权紧密相关。

举个例子,小明向银行贷款购买了一辆汽车,银行拥有该汽车的担保物权,以确保小明按时还款。

在考试中,对于担保物权的考察可能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担保物权的种类: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每种担保物权都有其特定的内容和限制。

2.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行使: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可能需要经过合同订立和登记等手续。

物权的九种分类

物权的九种分类

物权的九种分类一、所有权所有权是最基本的物权形式,是指对某一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权利。

所有权是最具有权益性和绝对性的一种物权,它赋予人们对物的完全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的权利。

二、用益权用益权是指对他人的物权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包括处分权。

用益权可以由所有权人将其所有权中的一部分或全部用于他人的利益而设立,被用益人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该物,但不能将其处分。

三、担保权担保权是指债权人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一定财产上设定的用于债权实现的物权。

担保权是债权人的一项权益,它使债权人有权以其担保的财产为债权的担保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其债权。

四、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履行或不履行债务,依照法律规定在债务人的动产上享有占有的物权。

债权人可以以留置物为担保,保证其债权的实现。

留置权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债务人的违约行为等。

五、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设为债权人的担保物,以保障债权的履行。

抵押权的设立需要通过合同的方式约定,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以清偿债权。

六、质权质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取得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并占有该物的物权。

债务人将财产交付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不得处分。

债务人履行了债务,质权人应当返还该财产。

七、查封、扣押物权查封、扣押物权是指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或扣押,以保证债权的实现。

查封是指法院或行政机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封存,以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债权。

扣押是指法院或行政机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扣留。

八、依法排除他人占有物权依法排除他人占有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他人占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例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依法排除他人占有物权的设立需要依法办理相应的手续。

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司法考试民法答疑考生问: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是怎样的?我们司法考试解答:在学理上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通常对物权做以下的分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因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为自物权。

所有权是最典型的自物权。

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做的分类。

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3、主物权和从物权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

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

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

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在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问题上,从物权应与其所依附的权利共命运。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做的区分。

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

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

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限制物权与所有权相比较,指的就是所有权以外的物权。

所有权是一种于全面关系上支配物的权利,是一种完全的权利。

而其他物权与所有权不同,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只是在一定方面支配物的权利,没有完全的支配权。

如地役权、地上权仅限于一定方面使用他人土地,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仅是提供债的担保,通常不得对物使用、收益。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法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法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法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法1.占有回复请求权构成:(1)有权占有或者无权占有被侵害人侵夺(违背占有人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人的占有,转移到自己的管理控制下)。

2.请求权人必须是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非所问(3)被请求人为(现时的直接或间接)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买卖、赠与、出租等原因)(4)须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

如果特定继受人为善意,则不得对其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2.仅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抵押权不具有占有权能。

3.物权请求权是独立于物权(支配权)的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虽不同于债权,但均属于请求权,二者具有类似的结构,所以,法律不备之处,物权请求权可类推适用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4.物权变动:不动产: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登记=物权变动;动产: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物权变动5.善意取得的例外:盗脏、遗失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若因为善意取得留置权,则留置权人为有权占有人,那么所有权人对留置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6.(占有脱离物:盗脏、遗失物等):善意取得的例外,《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除斥期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动产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竞合规则:1)先成立抵押权或质权,后成立留置权,则留置权优于质权、抵押权。

2)先成立留置权,若动产所有人以自己名义再设立质权、抵押权则留置权优先;若留置权人以自己名义设立质权、抵押权,则质权、抵押权优于留置权。

司考必看---民法分则详细笔记

司考必看---民法分则详细笔记

第一讲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特征如下:▪(一)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权利人概念的特点在于:▪1、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可以将各种民事主体纳入其中。

▪2、在《物权法》中权利人包括了自然和法人,但不局限于这两种主体。

▪3、采取权利人的表述,也符合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形态.(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特定的物▪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所谓特定物就是指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二是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和不动产都是有体物。

因而,物权法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的规定,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照其规定。

▪这意味着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无体财产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三)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主体对物的直接支配▪所谓直接支配,▪1从客观上看,支配是指权利人对于物的控制状态,某人意识到某物的存在,但没有对该物进行实际的管领和控制,并不构成支配.▪2从主观上看,是指物权人对物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配,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四)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物权的排他性具有多重含义,主要是指物权具有对世效力.第二节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特有的功能和作用。

▪物权因其种类不同,各类物权所具有的效力是各不相同的,但各类物权都具有某些共同的效力,正是由于这些效力的存在,使物权表现出与其他权利不同的特点.一、物权具有排他效力▪1、所有权的排他性▪2、他物权的排他性▪3、对世效力▪4、不可侵害性二、物权的优先效力▪1、对外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之上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

2、物权的对内效力▪同一物上有其他物权并存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

▪3、同一物上既存在某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又存在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原则上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4、同一物上既存在着某种物权,也存在某种兼具物权性质和债权性质的权利时,前一种物权应当优先于后一种物权的效力。

司法考试物权法重点复习提纲

司法考试物权法重点复习提纲

第⼀章基本原则 ⼀、物权的客体 动产、不动产、权利 (⼀)动产 例⼦:汽车与马蜂窝 (⼆)不动产 ⼟地和房屋、房屋等⼟地附着物。

(三)权利 ⼟地使⽤权、债权等。

⼆、物权法定主义 (⼀)种类法定 例⼦: 居住权 典权 动产的⽤益物权 (⼆)内容法定 例⼦:交房本公证 质押不转移占有 三、物权的公⽰ 登记与交付(或者占有) 第⼆章物权的变动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的关系(15条) 是物权合同,还是债权合同? (⼆)不动产登记簿与红⽪书(16、17条) (三)登记查询、复制⼈(18条) 权利⼈ 利害关系⼈ (四)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19条) (五)预告登记(20条) (六)按件收费制(22条) ⼆、动产交付 (⼀)交付之效⼒(23条) 例⼦:买卖⼤⼩⽜ 赠与的要约与 (⼆)特殊动产特(24条) 例⼦:先对第⼀个买受⼈交付;后对第⼆个买受⼈登记。

效果是第2个买受⼈取得 (三)简易之交付(25条) 转让和设⽴。

(四)指⽰之交付(26条) (五)占有之改定(27条) 逻辑之关系:合同--占有改定⽅式交付--所有权转移 三、公法⾏为、事件和事实⾏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公法⾏为引起的物权变动(28条) 判决对抗登记。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引起的物权变动(29条) 例⼦:虚⽵ (三)因事实⾏为引起的物权变动(30条)。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有设⽴、变更、转让和消灭四项内容。

其中设⽴和转让是物权取得的问题。

依照事实⾏为取得,是原始取得(如30条); 依照法律⾏为取得,是传来取得。

传来取得,⼜分为移转的传来取得和创设的传来取得。

甲⽅出钱,让⼄⽅(建筑公司)给其盖了⼀座楼,竣⼯之后的1个⽉,办理了登记,甲⽅取得了产权证。

请问:甲⽅取得所有权是下列何种?(多选)A.传来取得B.原始取得C.因事实⾏为取得D.因法律⾏为取得 --因事实⾏为取得所有权、依事件取得所有权以及依照公法⾏为取得所有权的,以事实⾏为成就、事件发⽣、法律⽂书⽣效为取得所有权的时间,不以登记的时间为所有权的发⽣时间。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图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图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图一、物权的基本概念和分类1. 什么是物权物权是指对一定的物的直接支配和利用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权。

所有权是最充分的权利,即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权利。

用益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占有、使用并从中收益的权利。

担保权是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权利。

2. 物权的分类根据物权的对象,可以分为动产权和不动产权。

根据物权的种类,可以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取得和转让1. 物权的原始取得物权的原始取得通过占有、依法取得和依约订立契约等方式获得。

占有是取得物权的主要方式,只要具备事实占有和意思表示即可获得所有权。

依法取得是指遗赠、继承、投资等根据法律获得物权的方式。

依约订立契约是指依照合同订立的协议取得物权的方式。

2. 物权的转让物权的转让可以通过赠与、买卖、转让债务等方式进行。

赠与是指无偿将物权转让给他人的方式,需要具备受赠人的接受。

买卖是指通过合同将物权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他人的方式。

转让债务是指将债权人的权利通过债权转让协议转让给他人的方式。

三、物权的保护1. 物权的保护方式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依法担保和违法侵权行为的追究。

依法担保是指依靠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对物权进行保护,包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和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违法侵权行为的追究是指通过诉讼等法律程序对侵权行为进行追究,恢复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2. 物权保护的原则物权保护的原则包括权利合法原则、权利保护原则、法律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

权利合法原则是指对合法持有物权的人给予保护,对于非法持有物权的行为给予惩罚。

权利保护原则是指对物权予以充分的保护,保障其权利不受侵犯。

法律平等原则是指在物权保护中坚持平等,不因各方的身份、地位等因素差别对待。

公平原则是指在物权保护中坚持公平,使得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物权的限制1. 物权的限制主要有法律约束、公共利益和约定限制。

法律约束是指依法对物权进行规定,如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受到法律的限制。

司法考试物权法学习笔记——物权

司法考试物权法学习笔记——物权

第⼆部分:物权 ⼀、物权的概念、特征和效⼒ 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2条) 特征: 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种,在这⼀点上物权与债权相同。

作为财产权,物权以可流转为其原则以不得流转为例外;由于物权是财产权所以物权受到侵害以后可以通过损害赔偿实现完全救济;⼜由于物权是财产权所以其受到侵害以后即便权利⼈受有精神损害也不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 3、物权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 效⼒(物权的优先效⼒物上请求权): (⼀)排他效⼒ 物权排他性的含义——谁应受到保护,谁应受到排斥 (1)不相容之排他 1、所有权——所有权 2、以占有为内容的⽤益物权——以占有为内容的⽤益物权 (2)相容之排他 1、所有权——他物权 2、担保物权——担保物权 (⼆)优先效⼒ 物权的优先效⼒体现在如下两个⽅⾯: (1)物权优先于债权 1、破除债权 2、优先受偿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海商法上的优先权、⼯资债权 (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排他之相容 同⼀个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的先成⽴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的物权。

这⼀原则有两个例外:1、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 例如法定抵押场合:留置权>抵押权>质权;法定抵押权>意定抵押权; ⾃愿登记场合: 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留置权>质押权>⾃愿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留置权>⾃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2、他物权成⽴在后,但是优先于所有权 (三)追及效⼒ (1)含义:物在召唤主⼈,即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之⼿物权⼈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使其权利。

(2)例外: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四)物上请求权(详见下⾯物权的保护这⼀块) ⼆、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内容和效⼒都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不得任意创设,其具体内容包括: 1、类型法定,⼜被称之为类型强制 所谓类型法定是指物权的类型只能⼜《物权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随意创设,即当事⼈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

2020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抵押权

2020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抵押权

2020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抵押权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担保物权,又叫做价值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特征与用益物权相比担保物权具有如下之特征:(1)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其内容(2)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因为担保物权均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其目的,所以所有的担保物权均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

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所以通常称之为主债权;而担保物权则作为其从权利。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A、发生上的从属性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B、转移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物权也随之发生转移。

C、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相对应的消灭。

(4)不可分性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消灭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整体性;反之,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实行分割、部分转让或者消灭的也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其整体性。

因为不可分性非常抽象,特举二例说明如下:例1:甲有三间住房用以担保其对债权人乙的40万元债权,若甲将其中一间转让给丙所有,那么乙的抵押权不受任何影响仍然是对原有的三间住房享有抵押权,盖担保物权作为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与其分割转让等没有任何关系。

例2:甲有三间住房用以担保对其债权人乙的40万元债权,若乙将自己债权中的20万元转让给丙,那么担保物权不受任何之影响,即甲的三间住房仍然担保乙和丙的40万元债权整体。

(5)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均具有物上代位性,所谓物上代位性乃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有其他替代物的担保物权并不消灭而是及于该替代物之上。

例如,保险金、损害赔偿金等。

物上代位性是由担保物权的价值权性导出的。

因为担保物权支配的是标的物的价值而非其实体,所以不像所有权和用益物权那样标的物实体灭失的即归于消灭,而是只要其价值没有灭失就不会归于消灭。

物权法学物权的种类

物权法学物权的种类
(四)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以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 权利物权: 权利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 这是按物权的客体而作的分类。这种分类既有实质意义上的考虑, 这是按物权的客体而作的分类。这种分类既有实质意义上的考虑,如不动 产特别是土地的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决定了社会对它重视程度较高, 产特别是土地的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决定了社会对它重视程度较高,也有单 纯技术上的考虑,如公示方式的不同。 纯技术上的考虑,如公示方式的不同。
(三)物权法定主义的立法理由 物权法定主义的立法理由 • 我国《物权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物 我国《物权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 权的种类和内容,有法律规定” 权的种类和内容,有法律规定”。同样采 取了物权法定原则,理由如下: 取了物权法定原则,理由如下: • 1.物权作为支配性财产权,具有绝对性 物权作为支配性财产权, • 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 整理物权类型,
(五)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意定物权: 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设立的物权 法定物权: 法定物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立的物权
(六)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有期限物权: 有期限物权:会因期限之届满而消灭的物权 无期限物权:不会因期限的届满而消灭的物权 无期限物权:
(七)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 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条件的物权 从物权: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的条件的物权 从物权:
(二)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
1.“法”的范围:基本法律、法 法 的范围:基本法律、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律、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 法规、地方规章及司法解释、 法规、地方规章及司法解释、政策 等。 2.“定”的内容:类型、内容、 定 的内容:类型、内容、 效力、公示方式, 效力、公示方式,或有关物权的所 有方面。 有方面权法定主义的局限性及其缓和

名词解释物权的法定种类

名词解释物权的法定种类

名词解释物权的法定种类物权是民法中关于人对物的支配和支配权的法律规范。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物权是指人们对某一物所享有的权益和权利。

它是一种以物为对象的权益,以保护个体对物的支配和使用权利,并形成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物权在法律上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完整性,为社会经济关系的正常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绝对物权绝对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下,个体对物的支配权是无条件无限制的,即使违背了他人的权益也是被法律允许的。

绝对物权的性质是一种对物的绝对支配权,以满足个体的私人和经济利益为目的。

在绝对物权中,个体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一系列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或侵犯。

绝对物权的种类有很多,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其中,所有权是最基本和最完全的绝对物权形式。

所有权是个体对特定物品享有完全支配权的权益,所有者可以对物品进行绝对支配、处分和剥夺。

在所有权关系中,所有者享有最大的权力,其他权利人只能在其授权和限制下行使相关权益。

二、相对物权相对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下,个体的对物支配权受到一定限制和条件的权益形式。

相对物权以平衡和调节个体的权益冲突为目的,兼顾个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相对物权的性质是一种限制性或相对性的支配权利,其行使受到他人权益的限制和限制范围。

相对物权的种类包括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等。

其中,担保物权是一种以债务为基础的相对物权,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在担保物权中,个体对物的支配权受到债权人的限制和限制,以确保债务的履行和债权人的权益。

其他相对物权也与担保物权类似,在不同的情况下发挥相对不同的作用。

总结:物权是民法中关于人对物的支配和支配权的法律规范,包括绝对物权和相对物权。

绝对物权是指个体对物的支配权是无条件无限制的,相对物权是指个体的对物支配权受到一定限制和条件。

在实践中,绝对物权和相对物权相互补充,为社会经济关系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2020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物的分类

2020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物的分类

2020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1)以物能否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为标准,能够将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A、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致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

B、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则会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

《民通意见》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比如尚未收割的农作物,就是不动产,但收割后的农作物就是动产。

△不动产:土地、房屋、其他地上定着物;其他都是动产:汽车、飞机、轮船是特殊的动产。

(2)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A、所有权人限制。

不动产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为国家或集体的所有权客体,任何自然人或集体组织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为这些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B、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公示;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以登记为公示,不经登记的不生变动效力。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城市房地产交易法规定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均须办理登记后才生效。

C、设立的他物权类型不同。

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动产不能设定用益物权。

在担保物权中,不动产得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而动产可设定质权和留置权。

依担保法第34条的规定,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可设定抵押权。

从物的性质上看,不动产多属于稀缺性资源,为了物尽其用,以不动产为标的的他物权类型要多于动产。

D、不动产发生相邻关系。

不动产因为不能移动,相邻的占有人之间如因不动产的利用而产生冲突与矛盾时,就需要法律加以协调。

所以,民法上有专门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条文,以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动产因能移动,所以不发生特定人之间的相邻关系。

E、地域管辖不同。

因不动产发生的争议,适用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物权法重点归纳

物权法重点归纳

物权法重点归纳物权法重点归纳考点1:物权的种类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条),其中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担保物权包括:地役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考点2:物权的保护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主要包括确认产权、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

1、物权的确认物权的确认,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或者权利状态不明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状态。

2、物权请求权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只能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可能等物权圆满状态受到破坏时行使。

包括:1)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是指所有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所有物。

2)妨害排除请求权,是指当所有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所有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的权利。

3)消除危险请求权,也称妨害预防请求权。

3、债法上的请求权损害赔偿,指侵害物权所导致侵权责任的适用,采用金钱的方法赔偿损害。

适用损害赔偿必须符合侵权法的要件:过错、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恢复原状,是指行为人导致他人财产损害后,应当进行修补,使财产恢复原有的状态。

如果被毁损的物并不是替代物而是特定的、在市场上难以购买到的,则采用损害赔偿的方法并不一定对受害人有利。

注意;物上请求权与侵权之债请求权的区别(1)过错:物上请求权不要求妨害人有过错;侵权之债要求加害人主观过错(2)损害:物上请求权不要求有实际损害;侵权之债又损害才有赔偿(3)时效: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侵权之债适用诉讼时效考点3:物权的变动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公式:合同+公示=物权变动1)公示生效主义:公示作为物权变动要件2)公示对抗主义:公示作为对抗第三人要件(1)动产抵押权(2)土地承包经营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5)机动交通工具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须公示)包括:判决、裁决、征收、继承、建造法律后果:事实完成则物权变动,未登记前不得处分考点4:物权的变动的公示方法1、不动产的公示:登记注意: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2020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高频考点:物权的概念

2020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高频考点:物权的概念

2020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高频考点: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特定财产(主要是有体物,在特定情况下也能够是权利)的权利:既具有人对物直接支配的内容(这明确了对物的支配方法及范围),又具有对抗权利主体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

所以,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所谓直接支配物,是指物权人能够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行为的介入。

权利人的支配能够通过民事行为来实现,如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自己的房屋或者在自己的房屋上设定抵押权;也能够通过事实行为来实现,如房屋所有人自行居住。

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只要不特定的第三人没有非法干涉其行使权利,即为履行了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债权在这个点上与其显著不同,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标的物。

例如租赁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并生效,但是在出租人交付出租物之前,承租人不能使用租赁物。

物权人直接支配标的物,是物权的基本内容;任何种类的物权都以权利人对于物的直接支配为特征。

但是,支配范围的大小依物权的种类而定。

例如,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自己所有之物的一种总括的、全面的支配,而他物权则总是在某一个方面对他人所有的物实行的支配。

另外,物权中对于物的支配不一定都是有形的。

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往往是有形的,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往往就是无形的,如就抵押权来说,不动产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无占有的事实,自然不可对于抵押物的实体实行有形的支配。

物权的客体是物。

这里的物,首先原则上是指有体物。

有体物包括不动产、动产以及虽然不占据一定空间或具备一定形状,但是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电、气、光波、磁波等物。

权利成为物权的客体,仅限于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情况,如权利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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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物权的类型
一、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种类创设原则
具体内容包括:
1、类型法定,又被称之为类型强制
所谓类型法定是指物权的类型只能又《物权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即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
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

当事人创设物权法所未规定的物权不能发生物权的效力,但是这并不
能否定当事人的约定的效力,当事人的约定仍然有效,只不过只能在
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合同只产生债权效力)。

2、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

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权法定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区别体现了合同法与物权法的不同之处。

△物权法定原则不但仅禁止当事人约定法律所未规定的物权类型
和内容,而且也限制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创设《物权法》和其他
法律所未规定的物权类型,所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
不能创设物权类型和改变法律所规定的物权内容。

二、民法上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

这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

所有人能够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能够排
除他人违背其意志所为的干涉。

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

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从所有权中能够分离、派生、引申出各种其他的物权。

2、用益物权。

这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

3、担保物权。

这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

这是指对物的控制、占领。

占有究竟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还是一种权利,各国的立法例是不一致的。

三、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在学理上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通常对物权做以下的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因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为自物权。

所有权是最典型的自物权。

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做的分类。

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成立要
件等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而不动产物权
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3、主物权和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实行的分类。

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
有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

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
他权利而存有的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
设定的。

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在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问题上,从物
权应与其所依附的权利共命运。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做的区分。

所有权
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
限制物权这个概念。

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
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

但这仅仅名称之争,关于所
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限制物权与所有权相比较,指的就是所有权以外的物权。

所有权
是一种于全面关系上支配物的权利,是一种完全的权利。

而其他物权
与所有权不同,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仅仅在一定方面支配物
的权利,没有完全的支配权。

如地役权、地上权仅限于一定方面使用
他人土地,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仅是提供债的担保,通常不得对
物使用、收益。

限制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实际上是根据
所有权人的意志设定的所有权上的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所
以限制物权有较为优先的效力。

例如土地所有人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他
人设定了地上权,那么就只能由享有地上权的人使用土地。

5、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

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如所有权。

这两类物权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有期限物权在期限届满时即当然归于消灭,而无期限物权除了转让、抛弃、标的物灭失等特定情形外,永久存续。

6、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实行的区分。

民法上的物权是指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

二者区别的意义在于,特别法上的物权,如果该法对其有特别的规定,理应首先适用该法;在没有特别规定时,才适用民法中的一般规定。

7、本权与占有
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所以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能够成立。

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

本权是与占有相对来说的。

占有事实以外的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本权;另外,依其内容应为占有的债权,如租赁使用权、借用权等,亦为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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