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2年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07.17•【字号】长民发〔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民发〔2018〕35号各区县(市)民政局,全市各社会组织:为加强我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长沙市民政局制定了《长沙市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民政局2018年7月17日长沙市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活动异常名录的列入与移出第三章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列入与移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惩戒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我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是指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处于非正常活动状态的名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是指社会组织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名单。
第五条市本级和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公布日期】2010.07.15•【文号】民发[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0.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档案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档案局: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了《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沙市三证合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三证合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3.31•【字号】长政办发〔 2015 〕 13 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三证合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5〕1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长沙市三证合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31日长沙市三证合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中共长沙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4〕12号)精神,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和税务登记,申请“三证合一”登记的,其设立、变更、注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在不改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审批职能,不改变原有证号编码规则的前提下,依托“三证合一”并联审批系统(以下称“并联审批系统”),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合一,向企业核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并加盖工商行政章的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在政务大厅工商窗口(工商分中心)设立“三证合一”受理专窗,负责“三证合一”登记申请的统一咨询、统一受理、统一录入、统一扫描、统一发照。
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涉企相关手续时,不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民政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民函[2012]222号
民政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民函〔2012〕222号)各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的相关规定,民政部决定开展2012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对象(一)2009年12月31日前在民政部登记成立,未参加过评估的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2007年度参加过评估,有效期已满五年的基金会,均须参加2012年度社会组织评估,未参加评估的视为无评估等级;2010年度在民政部登记成立的基金会可自愿申请参加2012年度社会组织评估。
(二)2009年12月31日前在民政部登记成立,未参加过评估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应参加2012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各业务主管单位所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参评率应达到50%。
(三)2009年12月31日前在民政部登记成立,未参加过评估的全国性学术类社团、公益类社团、职业类社团和联合类社团等社会组织,应积极申请参加2012年度社会组织评估。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1.未参加2011年年度检查;2.2011年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3.2011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4.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5.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五)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生与其宗旨严重背离的事件,评估机构将取消其评估资格,已经完成实地考察和初评的,同时取消初评成绩。
二、评估内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型分类实施。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4.06.25•【字号】长民发〔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江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组织:现将《长沙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长沙市民政局2024年6月25日长沙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推进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长沙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除社会组织依法需要审批的事项以外,对社会组织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和社会公众,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等事项。
第四条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本办法所列重大事项。
直接登记或已脱钩的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并同时按有关规定向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事前报告类、事后备案类和即时报告类三类。
第六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事前报告:(一)社会组织召开换届会议、申请提前或延期换届;(二)举办或承办涉及社科理论内容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培训等活动;(三)开展涉外、涉港澳台项目合作和人员交往,包括:合作开展活动(项目),接受委托、捐赠、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其开展活动,邀请或接受邀请参加相关活动,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名誉职务或决策机构成员,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组团出国出境等;(四)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告的事项。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2012年―2013年长沙市创业、失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2012年―2013年长沙市创业、失业人员、农民工、高技能人才培训定点机构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长人社发[2012]44号【发布部门】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06.07【实施日期】2012.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2012年-2013年长沙市创业、失业人员、农民工、高技能人才培训定点机构的通知(长人社发〔2012〕44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为提高我市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技能,不断提升其就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关于认定全省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定点机构的通知》(湘人社函[2011]342号)、《湖南省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湖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条件公开、申请自愿、公平竞争、合理布局、贴近农村,方便农民的原则,现认定宁乡县就业服务中心等21所院校(中心)为我市创业人员培训定点机构;长沙科技职业中专学校等90所院校(中心)为我市失业人员、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等12所院校(中心)为我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定点机构。
上述定点机构的办学范围为其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职业工种。
各定点培训机构应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依法办学、诚信办学、加强管理,不断完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培训质量,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高技能人才,促进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发展。
附件:1、2012年-2013年长沙市创业人员培训定点机构名单2、 2012年-2013年长沙市失业人员、农民工培训定点机构名单3、2012年-2013年长沙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定点机构名单二○一二年六月七日附件1:2012年-2013年长沙市创业人员培训定点机构名单1、宁乡县就业服务中心2、浏阳市技工培训学校。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非法活动的通告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非
法活动的通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长沙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8.02.13
【实施日期】2018.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非法活动的通告
当前,一些非法社会组织以圈钱敛财为目的,以服务国家战略、对接资金项目、颁发奖状证书等名义收取费用,给基层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造成了经济损失,影响了市场秩序。
一些非法社会组织采取类似合法社会组织的名称开展敛财活动,影响了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的信任,破坏了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环境,干扰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秩序。
一些非法社会组织冒用国家战略、冒用党政机关名义,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声誉。
一些非法社会组织打着慈善组织名号进行募捐集资活动,一些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开展公开募捐。
个别非法社会组织还涉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必须坚决打击。
为严厉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非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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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对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对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3.08.06•【字号】湘民发[2013]46号•【施行日期】2013.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边防管理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对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13〕46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现将《关于对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2013年8月6日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对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培育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促进社会组织更好地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湖南省社会组织工作的实际,特制定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暂行办法。
一、直接登记的对象1、直接登记对象为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城乡社区社会组织达到登记条件且提出成立登记申请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受理直接登记;暂时达不到条件,发起人申请备案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予以备案。
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办法另行制定。
二、直接登记的基本条件2、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加“字号”。
3、行业协会的名称要体现行业特性,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设立。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或者按照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服务类型设立的,可以实行一业多会,引入适当竞争机制。
同领域、同地域、同行业、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可成立联合性自律组织的枢纽型社会组织,协调沟通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
4、社会组织法人发起人必须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持有法人执照、主营业务属于拟成立社会组织业务范围的单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长沙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长沙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长政发[2012]30号【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9.29【实施日期】2012.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长沙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长政发〔2012〕3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湘政发〔2012〕14号)精神,推动实施《长沙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称《纲要》),现将《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任务以及省“十二五”规划下达我市的相关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请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单位抓好落实。
一、分工原则(一)合理定位。
充分体现政府与市场在规划实施中的不同功能,对政府履行职责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对依靠市场主体实现的目标和任务不作分解。
(二)突出重点。
在全面落实好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任务的同时,重点分解《纲要》提出的约束性指标、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
(三)落实责任。
依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将相关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市政府有关部门,部分指标和任务同时分解落实到相关单位、园区以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省“十二五”规划相关目标和任务分解(一)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
建设长株潭工程机械、汽车及电动汽车产业基地,长沙航空航天产业园。
建设长沙有色金属产业集群。
建设长株潭精细化、基础化工业基地和国家南方农药创制中心。
建设长沙粮油乳茶产业集群、长沙服饰家纺基地、长沙卷烟生产基地以及浏阳烟花鞭炮产业基地。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及相关园区、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列为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只明确一个部门的,其他相关部门配合,不逐一列出,下同)建设长沙金霞省级物流园区。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4.06.25•【字号】长民发〔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江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组织:现将《长沙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长沙市民政局2024年6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第三章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第四章信用信息管理第五章信用信息应用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长沙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3〕41号)等规章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长沙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开展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公开以及公共信用评价等信用信息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统一管理、分级分类、动态管理、信息共享、奖优罚劣的原则。
登记管理机关在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全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分级登记,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全面记录、归集、公布和使用本级所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开展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和信用监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规范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是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基本准则。
以下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点。
一、社会团体的定义和范围社会团体是指为一定目的由一定人员组成,自主管理、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这些组织可以提供有益的社会服务,推动社会发展进步。
本条例所指社会团体包括慈善组织、文化组织、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各类组织。
二、登记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主体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督社会团体的活动。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社会团体的监管,确保其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三、登记程序和管理要求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书、章程、会员名单、机构代码等。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审查通过后,社会团体方可正式成立。
社会团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管,定期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活动规范和行为准则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宗旨不符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会员行为,加强自律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团体活动的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五、违法行为的处理和法律责任对社会团体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包括撤销登记、罚款等措施。
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法律救济和申诉机制社会团体及其成员对于民政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社会团体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寻求救济。
七、其他注意事项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与社会团体的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其发展状况和困难问题,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2012修正)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2012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6.26•【字号】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4号•【施行日期】2012.06.26•【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2012修正)(2010年11月29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6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4月26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管理规定第三章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满足广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把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城市管理投入,运用先进管理方法,提高城市管理科技水平,促进城市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对居(村)民委员会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保障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原则是依法、公正、便利、效率。
第四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社会组织的不同属性和功能进行登记分类。
第二章登记条件第五条申请社会组织登记的法定条件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社会组织登记条件,具备组织者和成员之间的自愿、平等关系。
第六条社会组织登记的基本条件是:组织具备符合社会组织属性和功能的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人员、学术或实践成果等。
第七条申请社会组织登记的材料包括:组织申请书、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情况说明材料。
第八条社会组织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申请人负责。
第九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登记决定,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一律予以登记,不得因社会组织的主张、宗教信仰、区域性特点等理由歧视、差别对待。
第三章公示和监督第十一条社会组织的登记信息应当及时公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登记信息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社会组织的登记信息。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对登记的社会组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报告变更登记事项。
第十四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社会组织提出的变更登记申请,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第四章法定责任第十五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职责,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不予登记。
第十六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示社会组织的登记信息,保障社会组织登记透明度。
第十七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确保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市州及县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市州及县市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评估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办发[2012]43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中共湖南省委
【发布日期】2012.12.22
【实施日期】2012.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市州及县市区社会管理综合
治理考核评估情况的通报
(2012年12月22日湘办发〔2012〕43号)
2012年,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不断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注重从源头上、根本上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确保了社会政治大局稳定,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进一步增强。
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对2012年度全省14个市州、128个县市区(管理区、开发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了考核评估。
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考核评估
情况通报如下:
一、年度考核评估结果
先进市6个:株洲市、岳阳市、郴州市、湘潭市、长沙市、常德市
合格市州8个:益阳市、张家界市、衡阳市、永州市、娄底市、怀化市、邵阳市、。
长沙市教育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长沙市民办教育专
长沙市教育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长沙市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长教通[2012]264号【发布部门】长沙市教育局长沙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2.12.13【实施日期】2012.1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长沙市教育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长沙市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长教通〔2012〕264号)各区县(市)教育局、市民办教育协会、市管民办学校: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08]39号)有关精神,结合今年我市民办教育工作实际,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2012年度长沙市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2012年度长沙市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二、长沙市民办教育专项奖励(资助)资金申请表长沙市教育局长沙市财政局2012年12月13日附件一:2012年度长沙市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为了鼓励和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08]39号)有关精神,结合长沙民办教育发展实际,特制定2012年度长沙市民办教育专项经费的分配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十六字方针,坚持诚信守法、优质服务,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校管理、提升办学水平、树立品牌特色,促进全市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二、奖项设置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今年民办教育工作的具体实际,决定对民办教育发展奖励专项资金奖项进行调整,设置如下奖项。
(一)综合管理奖1、区县(市)综合管理奖。
奖励在区县(市)民办教育年度综合管理考核中获得先进的区县(市)教育局,其中一等奖3个,二等奖7个。
年度考核按年初工作计划逐项进行,重点考核规范社会办学专项治理工作、优质诚信服务计划组织落实情况等。
长沙市社会团体七项制度
长沙市社会团体七项制度为了把协会办成一个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决策民主、事业兴旺的社会团体,使之成为联系全市民间组织与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特制定以下七项制度。
一、民主决策制度(一)根据本会章程第四章规定,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重大事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二)本会人事任免。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后,理事会理事的增补、撤换或罢免,由常务理事会表决确定。
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
常务理事的增补、撤换或罢免,由理事会表决确定。
会长、副会长的增补、撤换或罢免,由常务理事会表决确定。
本会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秘书长提名同意后方可聘用,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聘用情况。
专门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外出考察或参加会议。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因本会工作外出考察,其费用须经秘书长确定,报会长同意,考察后必须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写出考察报告。
专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与本会工作相关的会议与考察,须经秘书长确定,报会长同意,考察后必须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写出考察情况报告。
(四)课题研究或事业发展项目。
为了发展本会的事业,开设课题研究或开办事业实体项目,事先必须有可行性论证调查报告和经费预算。
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确定后方可实施。
(五)修改章程。
本会章程是开展工作的依据。
修改章程时,由秘书处写出报告,报请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将章程修改草案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六)修改本会七项制度。
本会七项制度是确保本会工作正常、有序、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
因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应当修改时,由本会秘书处写出草案,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方能生效。
(七)定期开展活动。
本会将有计划组织会员活动,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2.02.06•【字号】长民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民发〔2012〕9号各区、县(市)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分类扶持和分类管理,有效解决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我局制定了《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随文另附)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分类扶持和分类管理,依据《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培育和监督管理,适用《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办法》明确社会组织成立有两种形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
《办法》所指备案登记应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备案”区别对待。
第四条民政部门应引导和规范暂达不到注册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以下简称基层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登记;应与街道(乡、镇)、社区等一起加强基层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和监督管理,促其健康发展,逐步实现注册登记。
第五条基层社会团体备案登记须具备以下条件:(1)名称由“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村)+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标识名称”,允许加字号;(2)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3)有10名以上的个人或单位会员;(4)有规范的章程。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7•【字号】长政办发[2011]97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9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加大社会组织的培育和管理力度,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市、县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和备案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培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会组织管理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遵循“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民政部门是同级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
市、县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是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对应的部门为业务指导单位。
第二章登记第六条社会组织经过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后,即成立。
第七条工商经济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福利类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除外。
第八条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和固定的场所;(三)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循其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从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从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9•【字号】长政办发[2011]70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从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7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城镇从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长沙市城镇从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镇从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全面掌握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引进的专业人才、外国人、无国籍人及港澳台人员来本市就业的,就业登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特别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县(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从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负责从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教育、工商、人口计生、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从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从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机制,强化用人单位责任和义务,提高从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就业登记第七条建立全市从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系统,实现市,区、县(市),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四级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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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2年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长沙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长民管函〔2012〕1号
关于印发《2012年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县(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科),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2012年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该要点精神,认真做好本地、本单位今年的社会组织工作。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2012年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要点
2012年,全市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和长沙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两个核心、三个重点、四项基础”开展工作。
即以培育发展、规范管理为核心,以登记管理创新、能力建设、信息化建设为重点,以专项组工作、党组织建设、专项治理和新闻宣传为基础,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全面推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一、健全社会组织培育扶持体系。
认真贯彻落实《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出台《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加快孵化基地建设,启动社会组织孵化工作;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进程,在民政部门开展购买服务试点,开展社会组织公益招投标活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进社会组织“非营利性资格认定”进程;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力争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快速健康发展。
二、完善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体系。
严格年检程序,创新年检机制,不断加强和规范年检;全面推进评估工作,启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落实社会组织七项制度,推
进信息公开;加强日常监管,建立行政约谈和行政告诫制度;加强部门联动,建立联合执法监察机制;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察,严厉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行为;逐步健全“年度检查、评估机制、日常监督、执法监察”四位一体的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体系。
三、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
按照“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要求,探索“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工作经验;指导区、县(市)实行社区社会组织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备案双轨制;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市)积极探索社会组织管理创新,先行先试,不断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四、加强能力建设。
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自身建设,举办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政策法规知识培训,提高登记机关人员办事效力和依法行政水平;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举办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议和财务人员培训班,完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提高工作人员职业化水平,不断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
根据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两新组织专项组的要求,按照市民政局社会管理创新三年行动规划、民政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部署,建立社会组织管理信息平台网上办事大厅,推进电子政务,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网上注册、网上年检、网上变更。
建设社会组织法人数据库,录入全市社会组织法人信息,实时更新。
六、推进社会组织专项组工作。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市综治委成立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社会组织专项组,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组长单位,牵头建立社会组织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把社会组织纳入党委和政府主导的社会管理体系。
七、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扎实开展社会组织创先争优各项活动,做好活动的总结、表彰和典型推介工作。
抓紧建立社会组织党工委,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体制,扩大党的组织建设和党的工作覆盖,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夯实党的基层组织,使社会组织成为党领导下的可靠力量。
八、做好社会组织专项治理工作。
继续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不断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继续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清理整顿工作;配合市纪委、市纠风办开展规范社会办学行为专项治理,重点加强民办幼儿园等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九、加强新闻宣传工作。
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积极与新闻单位联系,把握宣传的角度和密度,发掘宣传的典型案例,围绕社会组织管理创新、党的建设、作用发挥等内容,总结推广全市各级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围绕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评估3A等级以上的社会组织,积极宣
传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与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