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已经2017年4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7年5月8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争议案件。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第四条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等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政府负责人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监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本仲裁委员会职责履行情况和重要工作事项。
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
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
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仲裁院对仲裁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威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威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仲裁机构
【发文字号】威政办发[2010]100号
【发布部门】威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26
【实施日期】2010.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威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0〕10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威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威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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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员的管理,确保仲裁工作的公正、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劳动争议仲裁员(以下简称仲裁员)是指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聘任,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第二章仲裁员条件第四条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三)具有法律、劳动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四)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和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仲裁工作。
第三章仲裁员聘任第五条仲裁员的聘任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和应聘者的条件进行。
第六条专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聘任,兼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与有关单位协商聘任。
第七条仲裁员聘任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仲裁员培训第八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仲裁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仲裁员培训内容包括劳动争议处理法律法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实务、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等。
第五章仲裁员考核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仲裁员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仲裁质量等。
第十一条考核不合格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调整其工作,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六章仲裁员纪律第十二条仲裁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二)公正、公平地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不得利用仲裁工作谋取私利;(五)不得参与可能影响仲裁公正的活动。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注:以上内容为劳动争议仲裁员管理实施细则的概要,具体内容可能因地区、部门或时间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请以当地仲裁委员会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威海市司法局、威海仲裁委员会关于建立诉裁调三位一体商事纠纷快速解决机制的意见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威海市司法局、威海仲裁委员会关于建立诉裁调三位一体商事纠纷快速解决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威海仲裁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威司发〔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仲裁,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威海市司法局、威海仲裁委员会关于建立诉裁调三位一体商事纠纷快速解决机制的意见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人民法院、司法局,南海新区政法信访办公室:为进一步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商事纠纷化解诉调对接、诉裁对接、裁调对接,促进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推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省委和市委部署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等规定,就建立诉裁调三位一体商事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和仲裁市场化调解在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法院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充分发挥仲裁机构广泛联系动员社会专业纠纷解决力量的人才和机制优势,推进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仲裁、诉讼等商事纠纷解决方式有机衔接,多元满足商事主体的纠纷解决需求,促进商事纠纷及时有效化解,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二、工作机制(一)诉调对接工作机制1.搭建对接平台。
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根据商事纠纷案件具体情况和当事人意愿,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法院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将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和商事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纳入名册。
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可以承担商事纠纷的法院委派或者委托调解工作。
特邀调解组织可以入驻法院在线调解平台,法院可通过调解平台将商事纠纷案件委派或者委托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进行调解。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促进就业⼯作。
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建⽴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建⽴和完善职业资格制度以及⾯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技⼯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作;牵头拟订⾼校毕业⽣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技能⼈才、农村实⽤⼈才培养和激励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作规划和政策,推动农民⼯相关政策的落实。
威海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起草⼈⼒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件草案;拟订全市⼈⼒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拟订⼈⼒资源市场发展规划以及⼈⼒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统⼀规范的⼈⼒资源市场,促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作。
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建⽴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建⽴和完善职业资格制度以及⾯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技⼯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作;牵头拟订⾼校毕业⽣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技能⼈才、农村实⽤⼈才培养和激励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作规划和政策,推动农民⼯相关政策的落实。
(四)统筹建⽴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统筹拟订城乡养⽼、失业、医疗、⼯伤、⽣育等社会保险、补充保险标准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补充保险基⾦管理和监督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报全市社会保险基⾦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总体收⽀平衡。
(六)负责⾏政机关和参照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作⼈员的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公务员法⼯作;拟订有关⼈员调配政策和特殊⼈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事制度改⾰,拟订事业单位⼈员和机关⼯勤⼈员管理政策,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才管理和开发⼯作,制定专业技术⼈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作,承担博⼠后管理⼯作,负责⾼层次专业技术⼈才选拔和培养⼯作。
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正文:---------------------------------------------------------------------------------------------------------------------------------------------------- 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威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其依据本规则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亦应受理。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
副主任受主任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告知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仲裁协议。
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第五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六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威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威海市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26
•【字号】威政办发[2010]100号
•【施行日期】2010.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仲裁
正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威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0〕10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威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威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整合,成立威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主任:张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副主任:于东海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赵熙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姚海岩市总工会副主席
郑维峰市企业联合会会长
委员:于立军威海军分区政治部副主任
刘德祥市法院副院长
宋宗强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
李金奎市司法局纪委书记
邓炳奎市财政局副局长
史凤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李丽市卫生局副局长
吴江胜市工商联秘书长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仲裁员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仲裁员的行为,提高仲裁员素质,确保仲裁工作的公正、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仲裁员,包括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第三条仲裁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仲裁机构的权威和仲裁活动的严肃性。
二、仲裁员的基本要求第四条仲裁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仲裁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 具有法学专业背景,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 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熟悉仲裁业务,具备较强的法律思维和判断能力。
4. 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够独立、公正地处理案件。
5.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
三、仲裁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仲裁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加仲裁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
2. 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
3. 获得仲裁机构支付的报酬。
4. 对仲裁机构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 对违反仲裁法及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仲裁员承担以下义务: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仲裁法及本制度。
2. 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案件相关信息。
3. 秉公办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4. 积极参加仲裁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5. 遵守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维护仲裁员的良好形象。
四、仲裁员的管理与监督第七条仲裁员的管理与监督由仲裁机构负责。
第八条仲裁机构应建立健全仲裁员管理制度,对仲裁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
第九条仲裁机构应设立仲裁员考核委员会,负责对仲裁员的考核、评估工作。
第十条仲裁员考核委员会应定期对仲裁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仲裁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
2. 仲裁员的法律知识、实践经验。
3. 仲裁员的工作态度、工作效率。
4. 仲裁员遵守仲裁法及本制度的情况。
第十一条仲裁员考核委员会应根据考核结果,对仲裁员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十二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机构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执业、解聘等处罚: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刑律的。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5号——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5号——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8•【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5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5号《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已于2017年7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28日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17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仲裁,适用本条例:(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劳动者之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劳动争议;(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裁决,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劳动者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参与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人事仲裁员守则
劳动人事仲裁员守则
1. 公正无私
作为劳动人事仲裁员,必须秉持公正无私的原则,对待每一个案件都要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受任何外部影响左右裁决结果。
2. 尊重事实
仲裁员应当尊重事实,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调查取得的证据进行审理和裁决。
不得凭个人主观臆断或者猜测作出判决。
3. 保密原则
对于案件的相关信息和内容,仲裁员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对外透露。
这不仅是维护当事人隐私的需要,也是维护仲裁公信力的重要因素。
4. 时效性
仲裁程序应当高效、快捷,仲裁员有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作出裁决,不得延误或拖延。
5. 遵纪守法
仲裁员必须熟知和遵守劳动人事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制的尊严和权威。
6. 勤勉尽责
仲裁工作专业性强,仲裁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理每一个案件,为当事人作出高质量的裁决。
7. 持续学习
随着时代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修订和完善,仲裁员应当不断学习,跟上时代步伐,提高专业水平。
8. 廉洁自律
仲裁员必须严格要求自己,遵守职业操守,廉洁自律,拒绝利益输送,维护仲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威海 劳动仲裁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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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仲裁人员的管理,提高仲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仲裁工作的仲裁员、仲裁秘书和仲裁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条仲裁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仲裁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仲裁人员资格第四条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年满25周岁;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4. 具有法律、经济、技术等专业知识,能够胜任仲裁工作;5. 经过仲裁机构考核,取得仲裁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仲裁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2. 具有法律、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3.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4. 具有从事仲裁工作的相关经验。
第三章仲裁人员职责第六条仲裁员职责:1. 依法履行仲裁职责,公正、公平地处理仲裁案件;2. 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信息;3. 接受仲裁机构安排的工作,按时完成仲裁任务;4. 参加仲裁机构组织的培训和研讨活动。
第七条仲裁秘书职责:1. 协助仲裁员处理仲裁案件,确保仲裁程序顺利进行;2. 负责仲裁案件的登记、档案管理等工作;3. 负责仲裁费用的收取、支付和结算;4. 负责仲裁机构内部文件的起草、打印、分发等工作。
第四章仲裁人员考核与培训第八条仲裁机构应当对仲裁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2. 仲裁案件处理能力;3. 工作态度和纪律性;4. 参加培训和研讨活动的积极性。
第九条仲裁机构应当对仲裁人员进行定期的业务培训,提高仲裁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五章仲裁人员纪律第十条仲裁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2. 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3.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4. 不得参与任何可能影响仲裁公正性的活动。
第十一条仲裁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仲裁机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处分。
威海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
威海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以下简称兼职仲裁员)的管理,发挥兼职仲裁员调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的积极作用,满足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参照《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仲裁员是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从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司法、工会、企业组织等相关机构的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的非专职从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市及各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是本级仲裁委办事机构,负责本级兼职仲裁员聘任工作的组织和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聘任第四条兼职仲裁员必须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合格、作风优良、无不良信用和行为记录;(二)熟悉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好的调解和沟通能力;(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四)身体健康且有相应的时间从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第五条申请兼职仲裁员,主要采取个人报名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
申请人向仲裁委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学历证明、任职资格证明、申请人工作单位同意其担任兼职仲裁员且符合担任兼职仲裁员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仲裁院对报名人员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报请同级仲裁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人选,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拟聘任的兼职仲裁员须参加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的聘前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获得《劳动人事仲裁员证》,持证上岗。
第七条兼职仲裁员,按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普通仲裁员分类。
兼职仲裁员聘期一般为三年。
普通仲裁员连续聘任三年以上,且考核称职的,可聘为独任仲裁员,特殊情况下经仲裁委同意可缩短年限聘任。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经济合同仲裁【发文字号】鲁人发[2009]20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事厅【发布日期】2009.03.30【实施日期】2009.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通知(鲁人发〔2009〕20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全省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下列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四条根据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适用范围,省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争议案件:(一)省直各部门、省属驻济南的事业单位发生的争议案件;(二)跨设区的市的争议案件;(三)中央机关驻济南垂直管理机构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所属驻济南的事业单位发生的争议案件;(四)本省辖区内军级以上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五)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争议案件。
仲裁员工作的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仲裁员工作,提高仲裁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仲裁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仲裁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仲裁机构所有仲裁员,包括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第三条仲裁员工作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仲裁员的基本要求第四条仲裁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律专业优先;(三)熟悉仲裁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较强的法律素养;(四)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五)身体健康,能胜任仲裁工作。
第五条仲裁员应积极参加仲裁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仲裁员工作职责第六条仲裁员在仲裁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按照仲裁程序办理仲裁案件,确保仲裁程序的合法、公正;(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三)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维护仲裁机构的声誉;(五)协助仲裁机构做好仲裁宣传、培训和咨询工作。
第四章仲裁员工作纪律第七条仲裁员在工作中应遵守以下纪律:(一)严格遵守仲裁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滥用职权;(二)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行贿等不正当利益;(三)不得泄露案件秘密,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案件进展情况;(四)不得利用仲裁工作谋取私利,不得从事与仲裁工作相冲突的活动;(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仲裁员考核与奖惩第八条仲裁机构应定期对仲裁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方面。
第九条对考核优秀的仲裁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仲裁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条仲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一)违反仲裁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三)泄露案件秘密,损害仲裁机构声誉的;(四)利用仲裁工作谋取私利的;(五)其他违反仲裁工作纪律的行为。
仲裁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仲裁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仲裁员的管理,保证仲裁活动的公正、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仲裁机构(以下简称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员。
第三条仲裁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公正、独立地履行仲裁职责。
第四条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仲裁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仲裁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仲裁员资格第五条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法律、经济、技术等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三)公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四)仲裁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仲裁员资格的取得:(一)通过仲裁员资格考试;(二)具有律师、法官、检察官、教授、副教授、研究员等职务或职称,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五年;(三)仲裁机构认为符合仲裁员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仲裁员资格考试:(一)由仲裁机构组织实施;(二)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经济、技术等专业知识;(三)考试合格者,由仲裁机构颁发仲裁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仲裁员聘任第八条仲裁员聘任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仲裁机构聘任仲裁员,应当根据仲裁员的专业领域、工作经验、社会信誉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十条仲裁员聘任程序:(一)仲裁机构发布聘任公告;(二)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三)仲裁机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四)仲裁机构组织面试或考核;(五)仲裁机构决定聘任或不予聘任。
第十一条仲裁员聘任期限为三年,可以续聘。
第四章仲裁员职责第十二条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仲裁规则,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二)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公正、独立地发表仲裁意见,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行贿受贿;(五)仲裁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发现与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劳动争议仲裁员管理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劳动仲裁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劳动仲裁员(以下简称仲裁员)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聘任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工作人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第三条仲裁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二)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作风正派,勤政廉洁;(三)具有一定的法律、劳动业务知识及分析、解决问题和独立办案的工作能力;(四)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有关的工作五年以上,并经过专业培训;(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仲裁员须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培训后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认定,并颁发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委员自被政府任命之曰起具有仲裁员资格。
第六条取得仲裁员资格,并符合仲裁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方可由各级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聘任为仲裁员,仲裁员每次聘期为三年。
第七条仲裁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市仲裁委员会每年对仲裁员进行定期培训。
聘期满三年时,对仲裁员工作情况、业务水平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办理续聘手续。
第八条取得仲裁员三年内,如未被仲裁委员会聘任或虽被聘任但每年参加办案少于二次者,取消仲裁员资格。
第九条仲裁员在聘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仲裁员职责的,仲裁委员会予以解聘。
第十条被取消仲裁员资格,若再次取得仲裁员资格,须重新参加培训,考试和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仲裁员实施监督管理,对仲裁员执行公务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二六条的规定处理。
关于威海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
关于《威海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起草情况的说明一、起草的必要性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是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的办事机构,履行仲裁委办公室职责。
2008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增加了仲裁委处理部分人事争议案件的职责,扩大了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使仲裁院的编制配备与工作职责不相匹配。
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日益复杂和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人事争议也不断涌现,办案数量日益上升,且集体争议案件逐渐增多,社会影响较大,办案压力趋于加大。
但仲裁机构“案多人少”的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专职仲裁员数量严重不足,仲裁机构的案件调处任务更加艰巨。
目前,我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共聘任经省厅培训考核取得仲裁员资格的28名同志为兼职仲裁员。
为规范我市兼职仲裁员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兼职仲裁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省厅要求,亟需起草制定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及起草依据2016年3月8日,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兼职仲裁员的聘任、权利义务、报酬发放、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我市兼职仲裁员管理提供了指导依据。
结合我市实际,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起草了《威海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了市局相关科室、单位以及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意见。
三、主要内容《威海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共7章23条,主要内容是:(一)总则部分。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依据;规定了威海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来源;并明确由各级仲裁院负责本级兼职仲裁员聘任工作的组织和具体管理工作。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News/ShowNews.asp?ID=39山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发〔2002〕14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现将人事部印发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人发〔1999〕9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八条仲裁庭成员应认真审阅案件材料,审查证据,分析案情,查明争议事实。
第十九条仲裁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时,可以调查取证。
调查人员调查时,应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告知被调查人应实事求是地提供证据。
调查人员应当场制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员分别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在遇到专门问题时,仲裁庭可向专家咨询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勘验或鉴定。
第二十一条各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
受委托方应按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完成调查,逾期不能完成的应及时函告委托方。
第五章处理和决定第二十二条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仲裁庭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庆写明仲裁请求。
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第二十四条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开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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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以下简称兼职仲裁员)的管理,发挥兼职仲裁员调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的积极作用,满足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参照《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仲裁员是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从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司法、工会、企业组织等相关机构的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的非专职从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市及各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是本级仲裁委办事机构,负责本级兼职仲裁员聘任工作的组织和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聘任第四条兼职仲裁员必须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合格、作风优良、无不良信用和行为记录;(二)熟悉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好的调解和沟通能力;(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四)身体健康且有相应的时间从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第五条申请兼职仲裁员,主要采取个人报名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
申请人向仲裁委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学历证明、任职资格证明、申请人工作单位同意其担任兼职仲裁员且符合担任兼职仲裁员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仲裁院对报名人员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报请同级仲裁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人选,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拟聘任的兼职仲裁员须参加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的聘前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获得《劳动人事仲裁员证》,持证上岗。
第七条兼职仲裁员,按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普通仲裁员分类。
兼职仲裁员聘期一般为三年。
普通仲裁员连续聘任三年以上,且考核称职的,可聘为独任仲裁员,特殊情况下经仲裁委同意可缩短年限聘任。
独任仲裁员聘任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可聘为首席仲裁员。
第三章权利义务第八条兼职仲裁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普通仲裁员可参与审理、调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发表对案件的审理、调解意见,协助撰写裁决书等;(二)独任仲裁员除享有普通仲裁员的权利外,有权独任审理、调解案件,撰写裁决书等;(三)首席仲裁员除享有普通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的权利外,有权主持合议庭审理、调解案件等;(四)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兼职仲裁员,可获得办案劳务报酬;(五)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庭审观摩、案件研讨等活动;(六)就仲裁工作向仲裁委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九条兼职仲裁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依照法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公平、公正、高效地审理或调处案件;(二)勤政廉洁,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服从安排;(三)保守仲裁和商业秘密及当事人的隐私;(四)认真学习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理论和法律、法规、政策,每年学习培训不少于40学时;(五)年初向仲裁委提供当年可以进行仲裁工作的时间表,以便开展工作;(六)按时参加仲裁委召开的有关会议和组织的学习、培训、理论研讨、经验交流等活动;(七)以仲裁委员会名义参加有关仲裁内容的会议或者活动,发表文章或者讲演的,须事先征得仲裁委同意;(八)接受仲裁委仲裁监督。
第四章劳务报酬发放第十条对聘任的兼职仲裁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编制人员除外)从事仲裁委实际仲裁办案工作的,可发放劳务报酬,劳务报酬从仲裁专项经费列支。
第十一条劳务报酬采取以案定补的原则,每依法处结一起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包括案外调解案件),发放一定数量的劳务报酬。
劳务报酬根据案件难易组庭和结案方式不同分别计算:(一)兼职仲裁员独任审理案件,每案劳务报酬300元。
(二)兼职仲裁员合议审理案件,每案劳务报酬500元;其中,主持案件审理的首席仲裁员发放300元,参与审理的兼职仲裁员每人发放100元;兼职仲裁员参与专职仲裁员主持合议审理的案件,参与审理的兼职仲裁员每人劳务报酬100元。
(三)兼职仲裁员调解结案的,每案劳务报酬在上述标准上再增加200元;其中,属合议庭调解结案的,主持案件调解的首席仲裁员增发100元,参与调解的兼职仲裁员每人增发50元。
第十二条劳务报酬每季度审核、发放一次。
每季度末,由本级仲裁院负责汇总,并填写本季度兼职仲裁员劳务报酬发放审批表和明细表,每起案件劳务报酬发放情况由承办案件的仲裁院分管副院长审核签名,每季度案件劳务报酬发放情况由仲裁院院长签字同意,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划财务科审核批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应当对劳务报酬的审核、发放情况组织检查一次。
对作假骗补套取劳务报酬资金和随意滞留、挪用劳务报酬资金行为的,一经发现,除退回全部劳务报酬资金外,还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按有关纪律处分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经年终和日常案件评查确认不合格案件,不得享受劳务报酬,已经领取的,应当全额退还。
第五章监督第十四条兼职仲裁员由仲裁委指定办理案件时,应当保证办理案件的时间。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能影响案件办理的,应当主动说明情况,暂不接受新的案件:(一)不能保证案件审理时间的;(二)其他工作任务较重,难以按期完成案件审理工作的;(三)因为健康原因难以按期参加案件审理工作的;(四)承办案件有三件以上尚未审结的。
第十五条兼职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一)系本案当事人或者本案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三)项的“其他关系”是指:1.与当事人或代理人现在同一单位工作的;2.现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者曾经担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离任后不满两年的;3.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4.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十六条兼职仲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二)故意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三)玩忽职守,造成错案;(四)拖延办案,贻误工作;(五)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六)向案件当事人或与案件相关的人员泄漏案情、审理过程、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透露本人对案件的看法和仲裁庭合议的情况;(七)在受聘的仲裁委代理案件,或在诉讼中代理自己曾审理过的案件;(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兼职仲裁员不得以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在被聘任仲裁机构代理仲裁案件。
以当事人代理人身份在非聘任仲裁机构代理仲裁案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本案仲裁员、书记员或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透露兼职仲裁员身份;(二)与本案仲裁员或者书记员私下讨论案件情况;(三)明知自己担任代理人可能致使本案仲裁员回避而没有向当事人说明,继续担任其代理人;(四)向仲裁庭和书记员提出与代理人身份不相符合的要求。
第十八条兼职仲裁员在聘任期内,职业、职务或者通信方式发生变化,或者长期在外的,应当及时向仲裁院报告。
第六章考评第十九条兼职仲裁员实行年度考核注册制度。
仲裁委建立兼职仲裁员个人档案,记录兼职仲裁员的办案、奖惩等情况,作为年度考核注册的依据。
仲裁院结合兼职仲裁员的年度总结进行综合考核,并作为年度注册、资格复审和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兼职仲裁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由仲裁委予以表彰、奖励:(一)审理案件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二)总结审理案件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工作有指导作用的;(三)宣传劳动人事仲裁工作事迹突出的;(四)有其他突出业绩的。
第二十一条兼职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合格,并予以解聘:(一)经仲裁委指定参加仲裁庭,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的;(二)一年内因本人原因两次以上(含两次)不到庭审理案件的;(三)受到刑事处罚及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五)违反其他相关规定,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被解聘的兼职仲裁员,自被解聘之日起两年内,各级仲裁委不得聘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威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
附件:1.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劳务报酬发放审批表2.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劳务报酬发放明细表附件1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 劳务报酬发放审批表( 年 季度)结算单位: 结算日期: 年 月 日规划财务科审批意见: 仲裁院院长: 结算人:备注:案卷号只填写年度和案件号,庭审方式是指合议庭或独任审理,结案方式包括裁决、调解和撤诉,结案时间以仲裁文书时间为准。
序号案 卷 号 庭审 方式 结案 方式 结案时间 发放金额(元)分管 副院长 审核 签名 首席(独任) 仲裁员仲裁员 仲裁员 小 计合计(元)附件2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劳务报酬发放明细表(年季度)结算单位:结算日期:年月日序号案卷号仲裁员信息领取签名人员类别姓名工作单位银行卡号开户银行领取金额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仲裁员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仲裁员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仲裁员结算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