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27雇佣承揽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关系(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承包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承包关系的区别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
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3、劳动客
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
双务合同的特性。
承包经营合同又称“承包合同”。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为落实生产经营责任制,确定国家、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工商企业、
公民的责权利关系和承包人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法律形式。
合同
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广义的包括农业承包经营合同和工商企业
的承包经营合同。
承包经营企业为落实企业内部经济责任
制,由企业同其所属机构或职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称为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它是实现生产经营和劳动管理的一种
手段,属于工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特殊形式,同一般企业承
包经营合同有所不同,工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由发包、承包双
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以书面形式订立,其内容一般
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承包形式;承包期限;上交利润或减亏数额;国家指令性供应计划和产品生产计划;产品质量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技术改造任务、国家资产维护和增殖;留利使用、贷款归还,承包前的债务处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二者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在劳资双方之间产生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而承包经营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签订的合同,双方互负承包权利义务。
承包经营者不享有企业的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福利。
如何区分劳动、劳务和承揽关系
如何区分劳动、劳务和承揽关系区分劳动、劳务和承揽关系一、先搞清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关系首先弄清用词的含义和种属关系。
人们在讨论上述关系时往往将劳务、雇佣、承揽互相混用,然后又会大谈这些概念之间的种属关系,这样的做法不但不能做出有实际意义的区分,反而越弄越乱,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如何区分劳动、劳务和承揽关系《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加害责任制度,其将“从事雇佣活动”定义为“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第10条规定了承揽加害责任,《合同法》还专辟一章“承揽合同”,使得“承揽”成为正式的立法名词。
由此可知,司法解释将雇佣与劳务做同义使用,而这两者与承揽是有根本区别的。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了“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问题,劳务关系作为立法名词首次出现,其显然已经取得了比“雇佣关系”更为正式的地位。
这之后颁布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已经享受退休待遇再从事劳动的,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
司法解释的语言也已经顺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用语进行了规范。
综上,站在司法实务的立场,根据立法及司法解释的用语,上述四个用词可以规范为三个概念,即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三者属于并列概念,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同义词。
二、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就像是人和猿的关系一样,具有同一个祖先——雇佣,据说罗马法中就有关于雇佣的规定。
雇佣关系因工业革命的影响而逐渐发生分化,于是劳动关系独立,围绕劳动关系而产生出劳动法部门,被认为是社会法发展的里程碑。
同时,依然有一部分传统的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依然保持着原始状态被认为仍然属于民法王国的子民。
这一点在西方法律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中,是非常清楚的。
法律血统的渊源决定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具有相当的相似性,说它们是近亲一点都不为过。
最核心的相似点是,雇员都要听从雇主的指令,雇员在人身上和财产上都对雇主具有一定从属性。
略谈雇佣承揽和劳务关系的区别_2079
略谈雇佣承揽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涉及雇佣、承揽或是劳务关系的案件。
由于这类案件在审理中彼此之间的关系比较难以区分,在审判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定性争议较大,导致对同一案件经不同的法官因认定的法律关系不同而最终作出的处理完全不同。
因此,严格的把握雇佣、承揽和劳动关系的异同,在审判实践中有着及其重要的意义。
笔者下面想就此三者谈谈其区别。
一、概念不同。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在其指定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管理关系不同。
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主必须为雇员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雇员则需听从雇主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承揽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在劳动中承揽人一般是自行决定自己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不受定作人安排或监督管理,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而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三、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的内容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员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
而在加工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所付出的主要是一定技术成果,其次才是一定的劳动力;承揽事项应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条件,蕴涵一定的技术成份;承揽关系中的报酬也不同于一般劳务关系中的报酬,其报酬不仅仅包含劳动力的价值,还应当含有技术成份的价值以及一定的利润成分。
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没有技术含量的成分,所获报酬也仅是劳动力的价值。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辨析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辨析咱今儿个就来唠唠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这可真是有意思的事儿呢!你看啊,劳动关系就像是你和一个大家庭的关系。
你每天按时去上班,遵守公司的各种规矩,公司呢,给你发工资、交社保,就跟家长照顾孩子似的,对你负责。
这就是一种长期的、稳定的关系,你在这个家里有自己的位置和责任。
再说说雇佣关系,这有点像你请了个钟点工来家里打扫卫生。
你需要的时候就叫他来,干完活付钱就行。
这种关系比较灵活,没那么多约束,但是也没那么深厚的感情。
那承揽关系呢,就好比你找了个工匠来给你打造一件特别的家具。
他按照你的要求去做,做好了交给你,你付钱,然后就两清啦。
他有自己的本事和手艺,你看重的就是他能做出你想要的东西。
咱举个例子哈,小李在一家公司上班,每天朝九晚五,这就是劳动关系。
要是小李周末想打扫家里,找了个保洁阿姨来帮忙,这就是雇佣关系。
而如果小李想定制一个独一无二的书架,找了个木匠师傅来做,这就是承揽关系啦。
你说这三种关系是不是挺不一样的?劳动关系要考虑的事儿可多了,什么福利待遇啊,职业发展啊。
雇佣关系呢,相对简单点,就是一手交钱一手干活。
承揽关系呢,更注重成果,你得把东西做好了才行。
那有人可能要问啦,这三种关系为啥要分得这么清楚呢?嘿,这可重要了去了!要是分不清,以后出了问题可就麻烦啦!比如说,你把雇佣关系当成了劳动关系,那可能在待遇上就会有纠纷呀。
或者你把承揽关系当成了雇佣关系,对人家要求太多,人家可不干呢!咱生活中可得把这三种关系搞清楚,别稀里糊涂的。
就像你交朋友,不同的朋友有不同的相处方式,对吧?劳动关系就像是知心好友,要好好珍惜;雇佣关系就像普通朋友,各取所需;承揽关系就像一面之缘的朋友,合作愉快就好。
所以啊,咱得心里有数,遇到事儿的时候才能知道该怎么处理。
别到时候两眼一抹黑,不知道咋办才好。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这可都是咱生活中经常碰到的,咱得重视起来,不是吗?。
如何区别承揽关系和劳动关系?
A man is afraid of his parents being filial and his wife is true lov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如何区别承揽关系和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从属标准、报酬的发放、生产资料的提供专属性程度、继续性、对完成工作时间约定不同。
一、从属标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一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
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依约完成劳动成果即可,不受用人单位管理,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
在我国东南沿海省份,存在大量加工厂,其在加工承揽产品的时候,会和承揽人签署合同,建立承揽关系。
当发生纠纷时,对承揽关系和劳动关系的认定显得非常重要,实际操作中,两者经常发生混淆。
那么如何区别承揽关系和劳动关系?下面就大家具体讲一讲。
一、什么是承揽关系?承揽法律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生产工具,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
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这是其主要特征。
承揽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
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这是承揽关系的人身性表现。
二、如何区别承揽关系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事实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时应综合分析下列因素:1、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一方提供的劳务与所获报酬之间是否具有对价性质。
事实劳动关系是以劳动者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而承揽关系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一方是否受另一方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即双方是否形成了从属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提供的是从属性的劳动;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并无从属关系,承揽人可以自行支配工作时间,并以自己的设备,负担危险责任,承揽人的劳务行为系独立性的劳动。
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
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
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劳动合同类型,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在撰写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定义和性质,雇佣合同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雇员为雇主提供劳动力和服务,而雇主支付薪酬。
承揽合同则是指承揽人承担完成一项工作或提供一项服务的义务,委托人支付报酬。
2. 法律地位,雇员在雇佣合同中属于劳动者,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享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权利和福利。
而承揽人在承揽合同中属于独立的承揽商,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
3. 工作内容和控制权,在雇佣合同中,雇主有权指导和控制雇员的工作内容和方式,雇员需服从雇主的安排和管理。
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可以自行安排工作方式和时间。
4. 社会保障和税收,雇佣关系下,雇主需要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和税款,而承揽关系下,承揽人需要自行缴纳相关税款和社会保险。
在起草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合理的条款安排,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需要更多详细的合同范本或法律咨询,请随时与我联系。
终于分清楚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了
终于分清楚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了在很多行业与岗位中,用工单位与劳动者都面临着同一个问题,即如何明确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有时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才发现自己与用工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有时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签了协议最终却被认定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
因此,明确自己与劳动者、自己与用工单位的法律关系,对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至关重要。
▌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明确确定的,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对劳动关系的建立添加了强制性的要求,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关系的判定可以参考如下标准:(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中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而“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
“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所以个人与个人之间是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的。
另外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
▌什么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
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在现行社会制度下,双方的关系属性往往直接体现在双方签署的协议或合同中。
因此,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界定就常发生在用工单位与提供劳动的一方未签订相应合同,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形。
雇佣、承揽和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雇佣、承揽和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是什么雇佣、承揽和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是什么?我在下文就为大家带来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雇佣、承揽和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是什么雇佣关系、承揽合同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用人接受受雇用人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不同。
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用人必须为受雇人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劳务;承揽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在劳动中承揽人一般是自行决定自己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不受定作人的组织指挥和监督管理,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而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
3、劳动和支付报酬的内容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
雇主享有雇工劳动的一切成果,这种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对象。
而在加工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所付出的主要是一定技术成果,其次才是一定的劳动力;承揽事项应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条件,蕴涵一定的技术成份,为此,合同法规定承揽事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相类似的工作,且规定了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
承揽关系中的报酬也不同于一般劳务关系中的报酬,其报酬不仅仅包含劳动力的价值,还应当含有技术成份的价值以及一定的利润成分,即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该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单纯的体力劳动,没有技术含量的成分,所获报酬也仅是劳动力的价值。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之区分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之区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劳动法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劳动力市场空前活跃,劳务用工形式变得灵活多样,随之也出现了各种基于劳动力提供者与劳动力需求者(或使用者)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其中尤以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居多。
由于历史渊源相同,这四种关系比较接近或相似,容易混淆,更主要的是它们分属不同法律规范调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在责任承担上也有很大区别,从而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
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这四种关系十分重要。
笔者认为,研究区分这四种关系,须从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概念、特征以及相互之间的联系入手。
一、劳动关系1、概念:劳动关系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狭义的劳动关系仅指现行劳动法调整对象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实现其经济利益的社会关系。
(以下所指劳动关系除特别注明外均按狭义说)2、分类:按实现劳动过程的方式来划分,劳动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劳动的形式。
当前这一类劳动关系居绝大多数;另一类是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通过劳务输出或借调等方式由劳动者为其他单位服务实现劳动过程的形式,这一类劳动关系目前居少数,但今后会逐渐增多。
按劳动关系的具体形态来划分,可分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停薪留职形式、放长假的形式、待岗形式、下岗形式、提前退养形式以及应征入伍形式等等。
按用人单位性质分类,可分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集体企业劳动关系、三资企业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等等。
按劳动关系规范程度划分,可分为规范的劳动关系(即依法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情况)、非法劳动关系(如:招用童工和无合法证件人员,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等情形)等。
浅议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
浅议与雇佣关系有关的几个问题摘要:随着社会主义经济蓬勃发展,用工量的不断增加,用工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其中雇佣问题比较多。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民事责任作出不同规定,对三者之间的区别却没有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
本文主要采用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从介绍雇佣关系着手,重点剖析其和劳动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以期为审判实践和立法工作提供一点参考。
关键词: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承揽关系一、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案例一金鑫模具厂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在工商局进行了登记,法人代表为李某。
因厂址迁移,需要把仓库内物品搬走。
但因场内人手不够,李某便找来王某、孙某、刘某帮助搬运货物。
并答应他们按日给付相当于在本厂上班的工资,每日50元人民币,一直到搬运完毕。
之后与金鑫模具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有任何联系。
在搬运过程中,王某被砸伤,其认为与该公司是劳动关系,要求按工伤处理,但金鑫模具有限公司不同意,认为是雇佣关系,所以不能按工伤处理。
这个案件的核心问题就是王某与金鑫模具有限公司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如果属于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权享受养老、医疗、工伤、事业等社会保障待遇,在维权的时候,要先走劳动仲裁后诉讼的程序;而如果属于雇佣关系,上述社会保障待遇便都没有,在维权时,可以直接走诉讼程序。
那么要想确定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那么就要搞清楚劳动关系、雇佣关系的概念、特征、相同点与区别。
(一)劳动关系1、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
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
如何准确区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
如何准确区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一、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明确的,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方尤其是用人单位会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
双方的权利义务除依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外,还要根据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来确定。
如《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受到劳动法的约束。
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对劳动关系的建立添加了强制性的要求,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很大的风险,带来诸多不利后果。
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一般从以下三方面来分析:(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中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而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
“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个人与个人之间是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的。
另外,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
一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收集以下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二、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及承揽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及承揽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及承揽关系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常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以及承揽关系这几种法律关系相互混淆,以至不能完全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有时也将这几种法律关系分不太清楚,以至于办案中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出现一些偏差。
下面笔者就这几种法律关系及其相互间的区别试作简要辨析。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审判实践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界限有时较为模糊,不太容易分清,因此严格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就尤为重要。
广义上的劳动关系是指我国《劳动法》第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及国务院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所规定的劳动关系,既包括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所建立的劳动关系,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还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简单的讲,所谓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因付出劳动和支付报酬所建立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有以下特征:(1)劳动关系须以国家法定的工资、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等条款为内容。
换言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许多权利义务的确定要受到国家干预。
比如,在劳动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所给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干预;(2)劳动者要参加到用人单位中,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且要遵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3)劳动者的劳动须在高度服从用人单位的情形下进行,两者之间存在着行政上的从属关系。
所谓劳务关系,也即雇佣关系,通常是指两个平等主体之间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般性的或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照约定支付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完整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及承揽关系的区别
完整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及承揽关系的区别完整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是劳动法领域中常用的四个概念。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四种关系的区别。
一、完整劳动关系完整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正式雇佣关系。
在完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员工,享受法定的劳动权益和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有责任按照劳动法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工资、休假和福利等。
劳动者则需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劳动职责,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导。
完整劳动关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成立的法律依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劳动关系的各项事项。
2. 劳动者以工资为报酬进行工作。
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成果的回报,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
3.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工作。
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安排和管理。
二、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接受单位之间的关系。
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到劳务接受单位从事一定的工作,而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并没有直接的雇佣关系。
劳务关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接受单位之间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派遣工作的内容、派遣期限以及劳务报酬等。
2.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在劳务接受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工作。
3. 劳务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务费用,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报酬关系。
三、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个人雇佣他人进行指定工作的关系,在雇佣关系下,雇主向雇员支付工资作为报酬。
雇佣关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雇主是雇员的直接上级,有权对雇员进行工作安排和管理。
2. 雇主向雇员支付工资。
工资是雇主支付给雇员的劳动报酬。
3. 雇员在雇主指挥和管理下从事工作。
四、承揽关系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承担完成工程、制造产品或提供服务等一定任务,承揽人与委托人之间以合同形式约定相互权利义务的关系。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与认定
第一讲:劳动关系的认定(一)--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一、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三、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四、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一、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理论上二者有不同雇佣关系强调“受雇”,而劳务关系强调“只提供劳动力”,但实践中常将二者做为同一概念。
)(一)概念雇佣关系是指受招聘人在必然或不特定的期间内,同意招聘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招聘人同意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互换进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区别一、两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不同。
招聘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两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招聘人必需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招聘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劳务关系中两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非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
二、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的内容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工所付出的主如果劳动力,固然也包括必然的技术功效,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份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
雇主享有雇工劳动的一切功效,这种功效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对象。
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没有技术含量的成份,所获报酬也仅是劳动力的价值。
3、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注该区分是在《侵权法》出台前的责任承担)雇佣关系中,依现代民法原则,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蒙受损害,雇主就应补偿,而不存在免责事由。
而劳务关系中,由于两边当事人在损害的发生上均无过错,故适用公平原则,即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作适当补偿。
(三)《侵权责任法》35条中的劳务关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同意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委托关系的具体如何区分
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实际生活中常见的这类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如车主雇人开车,雇请钟点工,聘用离退休人员等等。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从单位获得报酬形成的关系.按照《劳动法》及其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的,则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
而《工伤保险条例》在肯定有营业执照,已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基础上,同时第六十三条扩大了用人单位的外延,将无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也纳入了劳动关系的范畴。
承揽关系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关系。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承揽关系的双方是平等关系,不具有隶属性,在承揽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全由承揽人自行确定,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此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
委托关系是基于委托合同的履行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具体区别(一)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他方待工作成果交付后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履行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对雇员实行管理和监督,可以制定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来约束雇员.雇主可以随时对工作进行修正,雇员工作过程中必须听从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其提供劳务的时间和方式往往不能由自己决定.雇员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督.承揽人一般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他有权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和技能,选择他认为完成工作的最好方法.承揽人的劳动系一种"独立劳动".第二,目的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标的是提供劳务,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释解,劳务是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活动的形式满足他人的某种需要的活动.故无须要求劳务是否产生了雇主可期望的结果,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人一般对工作成果具有瑕疵担保义务,工作成果质量的高低,将会影响到承揽人能否依约获得报酬.可见,雇佣关系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偏重于完成的劳动成果.第三,债务不履行的判断标准不同.雇佣关系中,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侧重于提供的劳务是否合格,雇员未按雇主要求提供劳务即构成违约.而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属于交付成果型合同,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即为违约.第四,劳务专属性程度不同.雇佣关系中,未经同意,雇员不能将自己应付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只要能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即可,并不一定要由承揽人自己提供劳务,可以将承揽的部分工作交给第三人来完成[!].第五,风险承担者不同.雇佣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而承揽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则是由完成工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等原因造成的.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在理论上虽然较为清楚,但在实践中往往容易混淆,如某人因装修房子,请一农民工搬运垃圾,讲好搬完后再付报酬,农民工在搬运垃圾时偷懒,把垃圾直接从三楼阳台上倒下去,造成过路人损伤;装修房子,请运输公司运送东西,讲好按搬运车数支付费用,搬运公司的车子在搬运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上述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就较难判断.因此,在实践中应根据以下标准来判断雇佣关系存在与否,并结合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进行综合分析.一是看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如工具,设备,原料等)由谁提供.雇佣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员只负责提供劳务.而承揽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承揽人负责提供,承揽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二是看报酬支付方式.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日,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三是看工作的内容.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的行为整体的一部分;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笔者认为,通过以上分析,综合判断不难得出上述两个例子应属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但还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实践中,并非任何合同关系都会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标准,而且后两个标准往往较为模糊,难以认定.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判断:只要某个合同关系中的工作场地,生产条件是由雇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满足其他两个标准或其中一个标准,都视为雇佣关系,否则视为承揽关系.因为上述判断标准中,第一个标准是主要标准或者说是本质标准,而其他两个标准则为次要标准或者说辅助标准.(二)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是极易混淆的两个概念.虽然依学者通说,劳动关系是从雇佣关系发展而来,二者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二者规范的对象均为劳务的给付和劳务的受领,且二者的特征也有重合之处,如均强调用工主体对工作人员的支配权,工作人员都是为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工作.但两者亦有区别:第一,用工主体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国劳动法所涉及的主体有:国内的多种类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之订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雇佣关系中,合同双方的签约主体一般为自然人,还有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所招用的劳工等.第二,适用法律不同.从我国现行立法现状看,我国民法和劳动法分属于不同部门法,雇佣关系归民法调整,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但是,在适用法律方面,我国的民法和劳动法构成普通法与特殊法的关系.法院在审理雇主责任案件时,只能适用我国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而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则应首先考虑适用劳动法;在劳动法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雇佣关系的规定[!].第三,体现的意志不同.劳动关系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干预性,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外,国家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方面,作了强制性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故劳动关系兼具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双重属性.而在雇用关系中,只要雇主与雇员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三)雇佣关系与委托关系的区别委托关系是基于委托合同的履行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其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两点:第一,目的不同.雇佣关系中,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而委托关系中,合同以完成一定法律行为或处理完一定事务为目的.第二,雇佣关系不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而委托关系中,合同的订立却以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浅析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之区别在实践中,对于雇佣合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及承揽合同等以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的合同在许多方面具有相似性,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不易区分,而合同性质不同,却直接影响到法律的适用。
承揽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体现在那些方面?
承揽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体现在那些方面?1、工作时间不同: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非全日制用工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2、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而非全日制用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承揽合同与劳动关系一样,都是在劳动市场上较为常见的一种关系,在建立此种关系之后,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都会受到限制,在受到不同的关系的侵害之后,可以得到的救济是不同的,故而需要理解承揽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体现在那些方面。
一、承揽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体现在那些方面?1、从法律关系上仔细鉴别。
加工承揽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外在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容易使人产生混淆:(1)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指示完成承揽事项;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的业务安排完成工作事宜。
(2)承揽人以承揽成果作为代价换取定作人支付的报酬;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以自身劳务的付出为前提换取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
因此,表现为二者均有一方为金钱的支出者。
(3)承揽人可以再定作人要求的地点完成工作,也可以自行选择工作地点;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般都在固定的场所提供劳动。
外在表现为二者的工作场所有可能重合。
在对二者进行认定时,应从法律关系上准确把握二者的主要区别:(1)法律地位方面:承揽人与定作人是平等的合同关系,定作人如果改变先前的定作方案,需向承揽人赔偿因其擅自改变指示而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如要调整先前的用工方案,如在法定范围内,无需与劳动者进行平等协商。
(2)形成条件方面:承揽人与定作人只需达成合意即可成立加工承揽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的确立还需要经过较为正式的招聘程序,并以工作证、服务证等形式表现出来。
(3)报酬支付方面:承揽人领取定作人支付的承揽报酬时一般无需正式交接手续,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一般是以工资形式支付劳动者报酬,并以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等形式明确记录。
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委托关系的具体如何区分
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委托关系的具体如何区分在商业和工商业活动中,经常会出现雇佣、承揽、劳动和委托这几种关系。
这些关系之间的差别并不细微,每一种关系都有着独特的特征和呈现形式。
因此,我们需要详细地研究这些关系,以便合理地予以区分。
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合同关系。
在雇佣关系中,用人单位通过一定的劳动条件和薪资待遇,着手雇佣一名员工,使其为公司的经济利益服务。
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自身的要求定向安排和指挥员工的工作,并对员工的行为和出勤状况进行管理。
在雇佣关系中,用人单位需要出具正式的聘书,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被雇佣者则需要签署雇佣合同,并遵守该合约中的条款。
此外,用人单位还需要为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和福利,承担雇佣员工带来的管理风险。
承揽关系承揽是指一种委托性质的商业活动,在该活动中,客户将业务交由一家或多家承揽商处理以实现某种目标。
承揽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建立在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之上,即承揽合同。
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商有权决定自己的工作时间,并有权自主决定如何完成客户交代的任务。
同时,承揽商不受雇佣人的具体指导和要求。
承揽商的薪资通常是以任务完成情况为基础的奖金或报酬,与客户之间的关系通常以项目和合同为基础,而非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在雇佣关系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型关系。
在实践中,劳动关系是指由工会机构和企业管理层之间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工会机构必须代表具有一定数量的劳动力的工人,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共同商定劳动关系相关政策。
劳动关系通常在雇佣关系的基础之上形成,其中劳动力受雇于用人单位,并以一定的工资和福利承担相应的职责。
此外,劳动关系还涉及到工会、劳动法律和劳动协议等相关法律和行为准则。
委托关系委托关系是指一种城市或者区域管理层面的关系,客户向委托代理之类的机构交付处理某项任务。
在委托关系中,客户委托第三方机构处理某项任务时,该机构可以自行决定如何处理任务,但必须根据客户的意图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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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的区别
随着社会的发展,因雇佣关系产生的纠纷在我国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同时,与雇佣有关的一系列问题也不断增多。
本文从雇佣关系的定性入手,指出其与事实劳动关系、承揽合同以及帮工在认定上的区别,并就法律责任作一些分析。
雇佣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实际生活中常见的这类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如车主雇人开车,雇请钟点工,聘用离退休人员等等。
雇佣关系具有以下特征:以劳务给付为目的,即只要雇工提供了劳务,即使没有达到雇主所期望的结果,雇主仍须支付雇工的报酬。
这种劳务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属劳力型雇佣劳动,如家庭聘请保姆。
另一种是技能型雇佣劳动,如种植专业户雇请技术人员指导。
雇佣合同是诺成及不要式合同。
即雇佣合同的订立,只须雇佣人和雇主就劳务内容与报酬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其他任何方式。
雇佣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雇佣人有劳务供给请求权和给付报酬的义务,受雇佣人有提供劳务的义务和报酬请求权。
雇佣人须给付受雇佣人报酬,受雇佣人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为雇佣人提供劳务。
雇佣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
事实劳动关系指本应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但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一种事实关系状态。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由此可见,事实劳动关系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笔者认为,事实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关键区别在于:
一、二者的主体地位不同。
雇佣关系的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具有平等性,尽管在雇佣关系成立以后,双方建立起一种指挥与服从的内部管理关系,但双方并不
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雇工的劳动具有相对独立性,而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平等,劳动关系一经确立,二者之间即形成一种组织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二、二者争议解决的程序不同。
因履行雇佣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必须先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才可提起诉讼。
三、从司法实践中看,二者最主要的区别表现为劳动主体是否已事实上成为用人一方的一员。
在雇佣关系中,雇工与雇主之间除了雇工在工作要求上受雇主指挥外,双方的法律地位是相互独立的,雇工的任务就是提供劳务,劳务提供完毕后,由雇主支付报酬,双方的关系即告结束,与劳动关系相比,具有一定的临时性。
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事实上已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参加单位的劳动保险,在提供劳动之外还受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在支付报酬方面,多为按月支付,且双方法律关系并不以劳动的结束而告终结。
另外,在理论上,区分事实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标的、主体、适用的法律规范及赔偿标准。
雇佣合同以劳务供给为标的,而劳动合同以劳动者的劳动即劳动者的工作过程本身为标的,劳务供给不是劳动者的唯一目的,只是一种手段。
雇佣关系的主体雇主大多数是公民个人,雇工可以是成年人,也可以是未成年人,而劳动关系的主体与劳动者相对应的一方是用人单位,且仅限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5类,而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
雇佣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的提供劳务、给付报酬的协议,由民法调整,雇佣过程中的工伤赔偿标准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理,而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协议。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是一个容易混淆的问题。
笔者认为,从主体地位上看,雇佣合同虽具有平等性的特征,但雇佣合同一旦建立,雇工在工作要求上受雇主的指挥,而承揽合同的双方则纯为平等关系,不具有隶属性;从法律关系的客体上看,雇佣关系以劳务给付为目的,即只要雇工提供了劳务,雇主就应支付报酬,而承揽合同则着眼于工作的完成,只有交付
了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劳动成果,定作人才支付报酬;从法律关系的内容上看,雇佣劳动关系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劳动过程由雇主确定,雇主享有雇工的一切成果,这种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对象。
作为雇工只是发挥劳动力的作用向雇主提供劳动,并遵守劳动规则,接受雇主的监督管理,领取劳务工资。
而在承揽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全由承揽人自行确定,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此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从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上看,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工在执行职务中所受的损害以及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第三人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害由承揽人自行承担。
是雇佣还是承揽,二者的正确定位在一个案件中是确定责任的关键。
大量司法实践中,不少人常将承揽关系误认为是雇佣关系,其结果是只要提供劳务的一方受损,其责任就由用人方,或者受益方承担,这种作法是有违法律的。
正确区分雇工与帮工
笔者认为,从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来看,雇工是按照雇佣合同为雇主所选任,在其监督下执行受雇任务并获取报酬的人。
雇工不是帮工,二者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别。
雇佣合同多为一般自然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帮工则多为亲属、邻居或朋友之间的义务帮忙。
在雇佣合同中,雇工按照雇主的指示提供劳务,雇主向其支付报酬,雇工是有偿的,而帮工一般是无偿的,或称义工。
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二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不同。
在雇佣关系中,雇工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害或致害,应由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雇工有过错的可适当减轻雇主责任,而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的帮工,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受到损害或者致人损害的,由义工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义工使用人与受益人不一致的,可以酌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义工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适当承担责任。
雇佣关系中的法律责任
雇佣关系中的法律责任是处理雇佣关系纠纷的核心问题,此法律责任主要是指雇主对雇员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受的损害及致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其支付报酬,雇员在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的过程中,可能使自己受到损害,对这种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雇员是为雇主完成工作,雇主是受益人,利之所在,损之所归。
同时,雇员是劳动者,应享有受劳动保护的权利。
雇员为雇主完成一定工作,雇主负有提供安全工作环境的义务,应提供适于劳动的条件,如果雇主没有履行其保障雇员安全的义务,导致雇员因工受伤,无异于雇主致人损害,雇主自应负责;规定雇主对雇员致害承担责任,有助于促使雇主采取预防损害发生的措施,如经常对雇工进行教育、培训、考核和监督或者投保责任险。
这样做对雇主、雇员和社会安全均为有利。
笔者认为,在认定雇主赔偿责任时应注意,雇工因工伤残、死亡的,雇主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丧葬费和死者、残废者、抚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当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果损害是由于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雇主可以向雇员适当追偿。
至于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受到的损害承担责任后,可否向造成雇员损害的第三人追偿的问题,法院通常的做法是,雇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只可以依第三人对雇员的侵权行为向其追偿,且求偿额度不能超过雇工的受害范围。
此外,在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上,国内外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有两种意见:一种是“过错责任”,一种是“无过错责任”。
我国民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无过错责任”已逐渐成为现代民法的通例。
对此,笔者认为,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利于保护雇员利益。
从雇主与雇员的经济地位来看,雇主明显优于雇员,雇员在执行受雇工作中遭受损害,一般情况下,雇员很难证明雇主有过错,而且有时雇主也确实没有过错。
这时,若雇主不承担责任,则极不利于保护雇员的合法利益,而由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表面上是加重了雇主的责任,但雇主可通过提高商品、劳务的价格或投责任保险的方式,将所受的损失分配给社会大众。
同时,劳动者依法享有受劳动保护的权利。
在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对其职工在劳动过程中遭受损害的,单位应给予补偿。
这种补偿具有无过错的性质,是通过劳动保险加以解决的。
我国的劳动者无论就业形式如何,其受劳动保护的权利是一样的。
因此,雇员在完成雇主的工作中受害,也应按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处理。
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充分的理论根据。
其理论根据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是意外灾害的来源,在于一定程度上,只有业主可能控
制这些危险,在于由获得利益者负担危险是公平正义的要求,在于雇主虽负担危险责任,但能通过商品价格或责任保险制度予以分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