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27雇佣承揽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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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承包关系的区别

关系(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承包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承包关系的区别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
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3、劳动客
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
双务合同的特性。

承包经营合同又称“承包合同”。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为落实生产经营责任制,确定国家、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工商企业、
公民的责权利关系和承包人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法律形式。

合同
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广义的包括农业承包经营合同和工商企业
的承包经营合同。

承包经营企业为落实企业内部经济责任
制,由企业同其所属机构或职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称为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它是实现生产经营和劳动管理的一种
手段,属于工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特殊形式,同一般企业承
包经营合同有所不同,工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由发包、承包双
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以书面形式订立,其内容一般
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承包形式;承包期限;上交利润或减亏数额;国家指令性供应计划和产品生产计划;产品质量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技术改造任务、国家资产维护和增殖;留利使用、贷款归还,承包前的债务处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二者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在劳资双方之间产生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而承包经营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签订的合同,双方互负承包权利义务。

承包经营者不享有企业的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福利。

如何区分劳动、劳务和承揽关系

如何区分劳动、劳务和承揽关系

如何区分劳动、劳务和承揽关系区分劳动、劳务和承揽关系一、先搞清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关系首先弄清用词的含义和种属关系。

人们在讨论上述关系时往往将劳务、雇佣、承揽互相混用,然后又会大谈这些概念之间的种属关系,这样的做法不但不能做出有实际意义的区分,反而越弄越乱,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如何区分劳动、劳务和承揽关系《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加害责任制度,其将“从事雇佣活动”定义为“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第10条规定了承揽加害责任,《合同法》还专辟一章“承揽合同”,使得“承揽”成为正式的立法名词。

由此可知,司法解释将雇佣与劳务做同义使用,而这两者与承揽是有根本区别的。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了“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问题,劳务关系作为立法名词首次出现,其显然已经取得了比“雇佣关系”更为正式的地位。

这之后颁布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已经享受退休待遇再从事劳动的,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

司法解释的语言也已经顺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用语进行了规范。

综上,站在司法实务的立场,根据立法及司法解释的用语,上述四个用词可以规范为三个概念,即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三者属于并列概念,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同义词。

二、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就像是人和猿的关系一样,具有同一个祖先——雇佣,据说罗马法中就有关于雇佣的规定。

雇佣关系因工业革命的影响而逐渐发生分化,于是劳动关系独立,围绕劳动关系而产生出劳动法部门,被认为是社会法发展的里程碑。

同时,依然有一部分传统的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依然保持着原始状态被认为仍然属于民法王国的子民。

这一点在西方法律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中,是非常清楚的。

法律血统的渊源决定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具有相当的相似性,说它们是近亲一点都不为过。

最核心的相似点是,雇员都要听从雇主的指令,雇员在人身上和财产上都对雇主具有一定从属性。

略谈雇佣承揽和劳务关系的区别_2079

略谈雇佣承揽和劳务关系的区别_2079

略谈雇佣承揽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涉及雇佣、承揽或是劳务关系的案件。

由于这类案件在审理中彼此之间的关系比较难以区分,在审判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定性争议较大,导致对同一案件经不同的法官因认定的法律关系不同而最终作出的处理完全不同。

因此,严格的把握雇佣、承揽和劳动关系的异同,在审判实践中有着及其重要的意义。

笔者下面想就此三者谈谈其区别。

一、概念不同。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在其指定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管理关系不同。

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主必须为雇员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雇员则需听从雇主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承揽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在劳动中承揽人一般是自行决定自己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不受定作人安排或监督管理,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而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三、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的内容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员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

而在加工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所付出的主要是一定技术成果,其次才是一定的劳动力;承揽事项应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条件,蕴涵一定的技术成份;承揽关系中的报酬也不同于一般劳务关系中的报酬,其报酬不仅仅包含劳动力的价值,还应当含有技术成份的价值以及一定的利润成分。

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没有技术含量的成分,所获报酬也仅是劳动力的价值。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辨析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辨析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辨析咱今儿个就来唠唠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这可真是有意思的事儿呢!你看啊,劳动关系就像是你和一个大家庭的关系。

你每天按时去上班,遵守公司的各种规矩,公司呢,给你发工资、交社保,就跟家长照顾孩子似的,对你负责。

这就是一种长期的、稳定的关系,你在这个家里有自己的位置和责任。

再说说雇佣关系,这有点像你请了个钟点工来家里打扫卫生。

你需要的时候就叫他来,干完活付钱就行。

这种关系比较灵活,没那么多约束,但是也没那么深厚的感情。

那承揽关系呢,就好比你找了个工匠来给你打造一件特别的家具。

他按照你的要求去做,做好了交给你,你付钱,然后就两清啦。

他有自己的本事和手艺,你看重的就是他能做出你想要的东西。

咱举个例子哈,小李在一家公司上班,每天朝九晚五,这就是劳动关系。

要是小李周末想打扫家里,找了个保洁阿姨来帮忙,这就是雇佣关系。

而如果小李想定制一个独一无二的书架,找了个木匠师傅来做,这就是承揽关系啦。

你说这三种关系是不是挺不一样的?劳动关系要考虑的事儿可多了,什么福利待遇啊,职业发展啊。

雇佣关系呢,相对简单点,就是一手交钱一手干活。

承揽关系呢,更注重成果,你得把东西做好了才行。

那有人可能要问啦,这三种关系为啥要分得这么清楚呢?嘿,这可重要了去了!要是分不清,以后出了问题可就麻烦啦!比如说,你把雇佣关系当成了劳动关系,那可能在待遇上就会有纠纷呀。

或者你把承揽关系当成了雇佣关系,对人家要求太多,人家可不干呢!咱生活中可得把这三种关系搞清楚,别稀里糊涂的。

就像你交朋友,不同的朋友有不同的相处方式,对吧?劳动关系就像是知心好友,要好好珍惜;雇佣关系就像普通朋友,各取所需;承揽关系就像一面之缘的朋友,合作愉快就好。

所以啊,咱得心里有数,遇到事儿的时候才能知道该怎么处理。

别到时候两眼一抹黑,不知道咋办才好。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这可都是咱生活中经常碰到的,咱得重视起来,不是吗?。

如何区别承揽关系和劳动关系?

如何区别承揽关系和劳动关系?

A man is afraid of his parents being filial and his wife is true lov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如何区别承揽关系和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从属标准、报酬的发放、生产资料的提供专属性程度、继续性、对完成工作时间约定不同。

一、从属标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一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

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依约完成劳动成果即可,不受用人单位管理,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

在我国东南沿海省份,存在大量加工厂,其在加工承揽产品的时候,会和承揽人签署合同,建立承揽关系。

当发生纠纷时,对承揽关系和劳动关系的认定显得非常重要,实际操作中,两者经常发生混淆。

那么如何区别承揽关系和劳动关系?下面就大家具体讲一讲。

一、什么是承揽关系?承揽法律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生产工具,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

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这是其主要特征。

承揽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

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这是承揽关系的人身性表现。

二、如何区别承揽关系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事实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时应综合分析下列因素:1、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一方提供的劳务与所获报酬之间是否具有对价性质。

事实劳动关系是以劳动者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而承揽关系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一方是否受另一方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即双方是否形成了从属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提供的是从属性的劳动;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并无从属关系,承揽人可以自行支配工作时间,并以自己的设备,负担危险责任,承揽人的劳务行为系独立性的劳动。

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

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

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
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劳动合同类型,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在撰写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定义和性质,雇佣合同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雇员为雇主提供劳动力和服务,而雇主支付薪酬。

承揽合同则是指承揽人承担完成一项工作或提供一项服务的义务,委托人支付报酬。

2. 法律地位,雇员在雇佣合同中属于劳动者,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享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权利和福利。

而承揽人在承揽合同中属于独立的承揽商,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

3. 工作内容和控制权,在雇佣合同中,雇主有权指导和控制雇员的工作内容和方式,雇员需服从雇主的安排和管理。

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可以自行安排工作方式和时间。

4. 社会保障和税收,雇佣关系下,雇主需要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和税款,而承揽关系下,承揽人需要自行缴纳相关税款和社会保险。

在起草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合理的条款安排,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需要更多详细的合同范本或法律咨询,请随时与我联系。

终于分清楚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了

终于分清楚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了

终于分清楚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了在很多行业与岗位中,用工单位与劳动者都面临着同一个问题,即如何明确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有时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才发现自己与用工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有时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签了协议最终却被认定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

因此,明确自己与劳动者、自己与用工单位的法律关系,对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至关重要。

▌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明确确定的,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对劳动关系的建立添加了强制性的要求,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关系的判定可以参考如下标准:(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中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而“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

“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所以个人与个人之间是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的。

另外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

▌什么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

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在现行社会制度下,双方的关系属性往往直接体现在双方签署的协议或合同中。

因此,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界定就常发生在用工单位与提供劳动的一方未签订相应合同,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形。

雇佣、承揽和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雇佣、承揽和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雇佣、承揽和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是什么雇佣、承揽和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是什么?我在下文就为大家带来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雇佣、承揽和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是什么雇佣关系、承揽合同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用人接受受雇用人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不同。

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用人必须为受雇人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劳务;承揽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在劳动中承揽人一般是自行决定自己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不受定作人的组织指挥和监督管理,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而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

3、劳动和支付报酬的内容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

雇主享有雇工劳动的一切成果,这种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对象。

而在加工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所付出的主要是一定技术成果,其次才是一定的劳动力;承揽事项应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条件,蕴涵一定的技术成份,为此,合同法规定承揽事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相类似的工作,且规定了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

承揽关系中的报酬也不同于一般劳务关系中的报酬,其报酬不仅仅包含劳动力的价值,还应当含有技术成份的价值以及一定的利润成分,即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该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单纯的体力劳动,没有技术含量的成分,所获报酬也仅是劳动力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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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的区别
随着社会的发展,因雇佣关系产生的纠纷在我国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同时,与雇佣有关的一系列问题也不断增多。

本文从雇佣关系的定性入手,指出其与事实劳动关系、承揽合同以及帮工在认定上的区别,并就法律责任作一些分析。

雇佣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实际生活中常见的这类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如车主雇人开车,雇请钟点工,聘用离退休人员等等。

雇佣关系具有以下特征:以劳务给付为目的,即只要雇工提供了劳务,即使没有达到雇主所期望的结果,雇主仍须支付雇工的报酬。

这种劳务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属劳力型雇佣劳动,如家庭聘请保姆。

另一种是技能型雇佣劳动,如种植专业户雇请技术人员指导。

雇佣合同是诺成及不要式合同。

即雇佣合同的订立,只须雇佣人和雇主就劳务内容与报酬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其他任何方式。

雇佣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雇佣人有劳务供给请求权和给付报酬的义务,受雇佣人有提供劳务的义务和报酬请求权。

雇佣人须给付受雇佣人报酬,受雇佣人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为雇佣人提供劳务。

雇佣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
事实劳动关系指本应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但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一种事实关系状态。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由此可见,事实劳动关系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笔者认为,事实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关键区别在于:
一、二者的主体地位不同。

雇佣关系的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具有平等性,尽管在雇佣关系成立以后,双方建立起一种指挥与服从的内部管理关系,但双方并不
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雇工的劳动具有相对独立性,而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平等,劳动关系一经确立,二者之间即形成一种组织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二、二者争议解决的程序不同。

因履行雇佣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必须先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才可提起诉讼。

三、从司法实践中看,二者最主要的区别表现为劳动主体是否已事实上成为用人一方的一员。

在雇佣关系中,雇工与雇主之间除了雇工在工作要求上受雇主指挥外,双方的法律地位是相互独立的,雇工的任务就是提供劳务,劳务提供完毕后,由雇主支付报酬,双方的关系即告结束,与劳动关系相比,具有一定的临时性。

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事实上已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参加单位的劳动保险,在提供劳动之外还受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在支付报酬方面,多为按月支付,且双方法律关系并不以劳动的结束而告终结。

另外,在理论上,区分事实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标的、主体、适用的法律规范及赔偿标准。

雇佣合同以劳务供给为标的,而劳动合同以劳动者的劳动即劳动者的工作过程本身为标的,劳务供给不是劳动者的唯一目的,只是一种手段。

雇佣关系的主体雇主大多数是公民个人,雇工可以是成年人,也可以是未成年人,而劳动关系的主体与劳动者相对应的一方是用人单位,且仅限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5类,而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

雇佣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的提供劳务、给付报酬的协议,由民法调整,雇佣过程中的工伤赔偿标准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理,而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协议。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是一个容易混淆的问题。

笔者认为,从主体地位上看,雇佣合同虽具有平等性的特征,但雇佣合同一旦建立,雇工在工作要求上受雇主的指挥,而承揽合同的双方则纯为平等关系,不具有隶属性;从法律关系的客体上看,雇佣关系以劳务给付为目的,即只要雇工提供了劳务,雇主就应支付报酬,而承揽合同则着眼于工作的完成,只有交付
了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劳动成果,定作人才支付报酬;从法律关系的内容上看,雇佣劳动关系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劳动过程由雇主确定,雇主享有雇工的一切成果,这种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对象。

作为雇工只是发挥劳动力的作用向雇主提供劳动,并遵守劳动规则,接受雇主的监督管理,领取劳务工资。

而在承揽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全由承揽人自行确定,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此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从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上看,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工在执行职务中所受的损害以及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第三人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害由承揽人自行承担。

是雇佣还是承揽,二者的正确定位在一个案件中是确定责任的关键。

大量司法实践中,不少人常将承揽关系误认为是雇佣关系,其结果是只要提供劳务的一方受损,其责任就由用人方,或者受益方承担,这种作法是有违法律的。

正确区分雇工与帮工
笔者认为,从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来看,雇工是按照雇佣合同为雇主所选任,在其监督下执行受雇任务并获取报酬的人。

雇工不是帮工,二者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别。

雇佣合同多为一般自然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帮工则多为亲属、邻居或朋友之间的义务帮忙。

在雇佣合同中,雇工按照雇主的指示提供劳务,雇主向其支付报酬,雇工是有偿的,而帮工一般是无偿的,或称义工。

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二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不同。

在雇佣关系中,雇工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害或致害,应由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雇工有过错的可适当减轻雇主责任,而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的帮工,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受到损害或者致人损害的,由义工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义工使用人与受益人不一致的,可以酌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义工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适当承担责任。

雇佣关系中的法律责任
雇佣关系中的法律责任是处理雇佣关系纠纷的核心问题,此法律责任主要是指雇主对雇员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受的损害及致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其支付报酬,雇员在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的过程中,可能使自己受到损害,对这种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雇员是为雇主完成工作,雇主是受益人,利之所在,损之所归。

同时,雇员是劳动者,应享有受劳动保护的权利。

雇员为雇主完成一定工作,雇主负有提供安全工作环境的义务,应提供适于劳动的条件,如果雇主没有履行其保障雇员安全的义务,导致雇员因工受伤,无异于雇主致人损害,雇主自应负责;规定雇主对雇员致害承担责任,有助于促使雇主采取预防损害发生的措施,如经常对雇工进行教育、培训、考核和监督或者投保责任险。

这样做对雇主、雇员和社会安全均为有利。

笔者认为,在认定雇主赔偿责任时应注意,雇工因工伤残、死亡的,雇主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丧葬费和死者、残废者、抚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当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果损害是由于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雇主可以向雇员适当追偿。

至于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受到的损害承担责任后,可否向造成雇员损害的第三人追偿的问题,法院通常的做法是,雇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只可以依第三人对雇员的侵权行为向其追偿,且求偿额度不能超过雇工的受害范围。

此外,在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上,国内外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有两种意见:一种是“过错责任”,一种是“无过错责任”。

我国民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无过错责任”已逐渐成为现代民法的通例。

对此,笔者认为,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利于保护雇员利益。

从雇主与雇员的经济地位来看,雇主明显优于雇员,雇员在执行受雇工作中遭受损害,一般情况下,雇员很难证明雇主有过错,而且有时雇主也确实没有过错。

这时,若雇主不承担责任,则极不利于保护雇员的合法利益,而由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表面上是加重了雇主的责任,但雇主可通过提高商品、劳务的价格或投责任保险的方式,将所受的损失分配给社会大众。

同时,劳动者依法享有受劳动保护的权利。

在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对其职工在劳动过程中遭受损害的,单位应给予补偿。

这种补偿具有无过错的性质,是通过劳动保险加以解决的。

我国的劳动者无论就业形式如何,其受劳动保护的权利是一样的。

因此,雇员在完成雇主的工作中受害,也应按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处理。

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充分的理论根据。

其理论根据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是意外灾害的来源,在于一定程度上,只有业主可能控
制这些危险,在于由获得利益者负担危险是公平正义的要求,在于雇主虽负担危险责任,但能通过商品价格或责任保险制度予以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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