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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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2.5分] 试论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论述题,2.5分] 试论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论述题,2.5分] 试论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如下:
1. 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执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执行的主体、程序、方式等都必须合法。

2. 适当性原则:行政强制执行的手段和方式必须适当,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以达到行政目的为限。

3. 及时性原则:行政强制执行必须及时进行,不能拖延,以保障行政决定的及时实现。

4. 公正性原则:行政强制执行必须公正,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文明执行原则:行政强制执行应当文明进行,不能采用暴力、威胁等不文明手段。

6.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行政强制执行应当与教育相结合,通过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减少强制执行的必要性。

关于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行政强制执行

关于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行政强制执行

关于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行政强制执行目录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 (1)1、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 ..22、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2二、行政强制执行................................... .. (3)1、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 (3)2、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 (3)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 (3)三、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3)1、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32、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的区别 (4)四、对目前有关行政强制执行定义的辨析 (4)五、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 (4)六、强制执行的程序................................... (6)1、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 (6)2、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程序................................... .. (6)七、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强制................................... .......6行政强制措施................................... (6)2、即时强制................................... . (8)内容摘要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法中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与原则

执行法中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与原则

执行法中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与原则在执行法领域,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和原则是执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法律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和原则的定义、特点、重要性以及相关案例进行探讨。

一、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定义和特点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法律的强制力,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的一系列强制手段和程序。

它是行使行政强制权的具体行动,通过执行机关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实现行政强制,确保法律的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具有以下特点:1. 法定性: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执行机关不能随意决定执行措施,必须依法行事。

2. 强制性:行政强制执行程序采取的是强制手段,确保被执行人无法拒绝执行,保障行政机关的决策得以有效实施。

3. 具体性: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根据具体的行政案件进行的,执行的措施和步骤因案而异,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执行的符合实际需要。

二、行政强制执行原则的意义和内容行政强制执行原则是指在进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时应当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它们旨在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1. 法治原则: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必须依法行政,法律是行政机关行使强制措施的基础和依据。

执行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程序要求进行,并且不能超越自己的权限范围。

2. 公正原则: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应当公正、公平地进行,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执行机关应当公开执行信息,确保被执行人的知情权,对于执行结果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

3. 适当原则: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应当符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适当的执行措施和方法。

执行机关应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执行期限,确保执行的效果。

4. 限制原则: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对于被执行人的权利自由有一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必须合法、合理。

执行机关在行使强制措施时,应当权衡被执行人的权益和公共利益,确保权益的平衡。

三、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和原则的重要性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和原则对于推动行政法的实施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1. 维护法律权益: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确保了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效果,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原则

行政强制法原则

一、行政强制法原则行政强制法基本原则有:平衡原则、比例原则、法定原则、教育强制结合原则、救济原则等,对于行政强制法中所强调的行政强制措施在施行时应当坚持上述规定的原则来进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行政强制法原则二、行政强制法中止执行有几种情形1、当事人在履行行政决定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或者其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了权利,同时其确实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会造成一些难以弥补的损失,而中止执行也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

4、行政机关认为具有其他需要中止执行的情形。

三、行政强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1、执法主体必须是正式执法人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增加两项内容。

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行政机关不得夜间执行不得停水停电。

3、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5、不得查扣公民个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6、草案的内容照顾到了人的基本生存需要问题,在规定行政强制有查封、扣押权力的同时,也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8、行政机关依法查询企业的财物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保守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

9、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0、行政强制执行不排斥“执行和解”。

行政强制执行可达成执行协议,也就是说,行政强制执行不排斥“执行和解”。

草案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原则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原则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原则行政强制措施制度,在反映和保障行政强制措施急迫、及时和直接特点的条件下,必须设置必要的法律规则防范行政机关的滥用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和提供法律救济的途径。

第一,必须有行政强制措施制度规定的立法授权。

相关立法应当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对象、范围、条件、实施程序和法律救济途径。

没有立法授权,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条件下使用法定方法才能直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可以使用其他替代方法并不至于危害公共利益和法律实施的,就应当避免直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能够采取对当事人危害小的强制方式就不得采取危害严重的强制方法。

第三,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时间内采取和维持行政强制措施。

一旦限定期限结束或者必要性消失,就必须及时解除或者停止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继续维持和延续。

也不得重复采取已经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行政机关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作行政决定文书和制作记录实施过程的行政文书,并且交付给当事人或者其亲属。

由于应急需要没有履行法定手续的,应当在应急情形消除后及时补办相关法定手续。

第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尊重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和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程序权利和救济权利。

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别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措施的基础上,用“强制”一词对行政措施的范围和属性加以限定,与行政措施相比,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缩小了,其属性也有了“强制”的限定,但其内涵和实际所指仍然应该是一类具有共同属性的办法或手段,只不过是带有强制性的一类办法或手段罢了。

因此,行政强制措施仍然是一个概括性、包容性的概念,其中可以含有不同形态的、甚至差异较大的不同形态的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使用场合和所追求目标的不同,并考虑到与行政强制的形式相对应,可以将行政强制措施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或形态:一是执行性强制措施执行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针对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相对人,为促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又可以称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甚至直接称为行政强制执行。

论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

论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
的生命 。
在论及中国内地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建构时, 普遍 的观点 是行 政强 制执 行制度 缺少 指导 原则 …。
为此 , 理论界 提 出 了强 制 与教 育 相 结合 原 则 、 法 依 强制 执行 原则 、 目的实 现原则 、 执行 适 当原则 、 开 公 原则、 公正 原 则 、 衡 裁量 原 则 、 时执 行原 则 、 权 适 比 例原则、 救济 原 则 等 以填 补 空 白 。但 严 格来 说 , 行 政强制 执行是 否 具有 自己的 特有 原 则 令人 怀 疑 ① , 因为作 为行 政权 力 的组成 部分 , 政强 制执 行 自应 行 遵循行 政法 治乃 至法 治 的所有原 则 。当然 , 作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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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卷
第 3 期
20 06年 9月
南 京工 业大学 学报 ( 社会 科学 版 )
论 行政 强制 执 行 的基 本 原则
刘 小冰 , 邱 萍
( 南京工业大学 法学院, 南京 200 ) 江苏 10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摘 要 : 为行政 权行 使过 程 中一项相 对独 立 的法律 制度 , 政 强制执 行 必 须 遵 守下 列原 则 : 权 原 作 行 人
政权 行使过 程 中一项 相对 独立 的法 律制度 , 行政 强
其 次 , 现实 来看 , 从 现今 行 政强 制 执 行 中存 在 的绝 大部 分 问题 都 与 不 尊 重 和 不 保 障人 权 有 关 。
在现 阶段 , 迁 、 拆 征地 、 城市 管理 等行 政强 制执 行 中
暴露 出来 的问题 已成 为影 响国家形 象 、 犯基 本人 侵 权 的突 出问题 , 或 多或少 成为人 们怀 疑行 政强制 并 执行 是否具 有 正 当性 和 合 理性 的主 要 因 素 。这 从 反 面证 明 了确 立人权 原则 的重要 性 。 最后, 从行 政 强制 执 行本 身 的制 度 结 构 上说 , 人 权保 障原则 也具 有重 要 的作 用 。例 如 , 障人 权 保

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摘要:行政强制执行作为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历经12载通过的《行政强制法》当中体现出了以下四个原则:法定原则、比例原则、人权原则、救济原则。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基本原则法治行政强制执行,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拒不履行业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下,依法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用有关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①论及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则少有提及。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权实现的重要保障,也自然应当遵守行政法制的所有原则,但是作为行政权行驶的一项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应当明确其基本原则。

依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中的条文规定,结合中国特有的国情和文化背景,行政强制执行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指,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力机关,须有法律法规的授权,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

在行政强制执行实施后,若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和权限要法定。

行政强制行为的主体,是可以采取一系列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由法律规定。

所指向的对象,即特定的义务人和特定的财产,这也必须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次,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要法定。

《行政强制法》的第四章明①胡建淼,《行政强制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3页。

确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行政主体在执行行政强制执行之时,需要按照《行政强制法》中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最后,行政强制执行的手段要法定。

行政强制执行,意味着对当事人权力的剥夺,也是国家强制力的实施。

在此过程中,更应当注重被执行人的利益保护。

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大部分是不履行民商事判决的当事人。

在通过强制执行手段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时,也要注意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措施四

行政强制措施四

•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4)通知当事人到场;
• (5)告知理由、依据以及权利;
•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7)制作现场笔录;
• (8)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 2、特殊规定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 结存款汇款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 4、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施程序
• 1、一般规定:
• (1)报批;
五、法律责任
22

五、法律责任
• 1、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 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 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 (6)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五、法律责任
• 2、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 (2)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 财物的;
• (3)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 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或者财物;
•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5、代履行; •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再认识

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再认识
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 3 ”《 3条规定 ,对于 “ 自设置网具或种植水 擅
生物的,主管机关应 当责令所有人限期清除,或者强制清除” 《 国人人出境管理法实施细 。 外
则》第 5 条规定 :“ 1 本章规定的处罚 ,南公安机关执行 。 ”这些都是属于法律 的授权。而相关
在 一般 情况 下 ,这种 不履 行还 必须 有 不履行 的故意 。不履行 行 政义 务有 两种 情 况 ,一种 是
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如在规定不得建筑住宅 的土地上建立住宅 ;另一种是 ,不履行规定必 须履行的义务 ,如应纳税而不纳。两种情况都属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我国行政机关 自行强制 执行的内容往往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为当事人 没定 的各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遇有当事


我 国行政强制执行 的理论
1 .行 政强 制 执行 的主体 是 有关 国家 机关
在我国, 政强制执行 的主体广义上是指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 行
重要区别,其源在于对于行政强制执行权 的性质的认识不同,英美法系国家从来把行政强制执 行权看成是司法权的一部分 ,行政机关当然无权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但大陆法系中很多国家则 历来将行政强制执行权看成是行政权的一部分 ,由行政机关 自 行执行 。二战前德 日 行政法学者 均肯定行政处分具有公定力 、拘束力、确定力及执行力。因此。行政处分权当然包括命令权与 执行权。这是 因为 ,“ 行政处理 由于具有效力先定特权 ,它的执行方法和私人关 系中义务不履 行的执行方法不一样。在私人关系 中,一方不履行义务时 ,对方只能请求法院确认 义务 的存
二 、行 政强制执行 的原则
1 .依法 强制原 则
我圆行政法基本原则为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就我国传统的行政法两基本原则来说 , 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既然能成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其应该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有几种

「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有几种

「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有几种1:1.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1.1 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的行为必须依法合法进行。

1.2 四合一原则行政强制的主体、主要内容、程序和结果必须统一协调。

1.3 适当性原则行政强制的方式和措施必须适当,不能过分或不足。

1.4 公平原则行政强制的行为必须公平公正,不允许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强制执行的程序2.1 发出强制通知书行政机关向被强制执行对象发出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相关义务或采取必要措施。

2.2 强制执行的时限被强制执行对象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义务或采取措施。

2.3 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措施强制执行可以采取责令履行、代为履行、暂扣财物等方式和措施。

2.4 附加强制措施在必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罚款、强制拆除等附加强制措施。

3. 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强制通知书模板、强制执行的时限计算示例。

4. 法律名词及注释4.1 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或法规,采取行政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强制性的干预和制裁。

4.2 合法性行政强制行为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4.3 四合一行政强制的主体、主要内容、程序和结果必须统一协调。

2:1.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1.1 自动性原则被行政强制的行为应当是自动触发的,不需要当事人的申请或同意。

1.2 适用性原则行政强制的方式和措施应当与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1.3 确定性原则行政强制的条件、程序和结果应当明确确定,不能存在任意性和歧义性。

1.4 公开性原则行政强制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当事人有权了解并进行申辩。

2. 行政强制的程序2.1 发出行政强制通知书行政机关应当向被强制执行对象发出通知书,明确强制执行的内容和期限。

2.2 强制执行的限期和方式被强制执行对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果未履行,则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2.3 强制执行的措施和权力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冻结资金、查封财物等强制措施,并可以依法行使强制权力。

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行政强制适当原则《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这一条规定了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行政强制适当原则要求无论是行政强制的设定还是实施都必须对手段和目的进行衡量,准确把握行政管理目的,在确保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基础上,尽量采用非强制性手段或者选择较轻的强制性手段,所选择的行政强制手段与要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需求程度相当。

只有在其他行政管理措施不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时,才可以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行政执法机关应把行政指导置于实施行政强制之前,用足用尽行政指导措施。

国务院制定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2010年10月,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

联系《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适当原则的规定,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行政机关可以采用指导性执法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避免采用强制性执法方式,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强制性执法方式进行行政管理时应将行政指导融入其中。

对于依法应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和指导性执法不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政机关不能用指导性执法代替强制性执法。

一、适当原则的涵义及要求《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行政强制执行法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和改进行政强制执行工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境内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活动。

第二章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第三条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财物、查封、扣押、暂扣、拆除、封锁、停产停业、责令改正、驱逐、限制出境、划拨、冻结等。

第四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行政强制执行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必须是法定的、事先通知的、证据确凿的。

第五条行政强制执行权利的限制行政强制执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保障第六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正当性行政强制执行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实施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行政强制执行的公开透明行政强制执行应当公开透明,及时向当事人公开执行工作的进展和结果,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第八条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听证程序行政强制执行涉及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冲突较大或者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况,应当依法进行听证程序。

第四章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程序第九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方式当事人认为行政强制执行违法或者滥用职权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救济程序的合理性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程序应当合理便捷,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得到保护。

第十一条救济机构的职责行政强制执行救济机构应当履行依法处理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的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章行政强制执行的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二条监督机构的职责行政强制执行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强制执行活动的监督,维护行政强制执行的规范和有效。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的违法行为责任追究行政强制执行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相应的处罚,恢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考】行政强制措施——重点知识点

【法考】行政强制措施——重点知识点

第捌拾贰期行政强制措施——重点知识点2020版通关笔记,伴你过法考!【壹】行政强制概述行政强制是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项制度的合称。

无论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强制执行,都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中表现最为激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影响巨大的行为方式,可以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受损。

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设定相比,行政强制的设定更为严格和复杂。

1.对行政强制措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享有设定权。

2.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其他应由法律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均属于法律保留事项。

3.对行政强制执行只有法律有设定权,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的特点」行政强制是行政决定的一种特殊状态,是为了实施行政管理或达成行政管理目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行为等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制度。

1.行政性: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

2.强制性:典型的单方行政行为,当事人必须服从决定。

3.物理性:直接作用于当事人人身财产等权利,具有限制人身改变财产物理状态的效果。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1.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1)预防性和制止性。

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或扩大。

(2)临时性和中间性。

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而不是最终行为。

通常是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前奏和准备;而不是最终处分,财产仅影响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3)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组织。

2.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1)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2)行政强制执行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前提。

(3)目的在于以强制的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内容。

3.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1)前者是情况紧急条件下的“第一次行动”,后者是先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后续行为,具有明显的依附性,属于“第二次行动”。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政机关实施⾏政强制执⾏应当遵循哪些原则法律咨询:⾏政机关实施⾏政强制执⾏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律师回答:(1)先动员后强制的原则。

(2)优先选择轻微⽅式的原则。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九条⾏政强制措施的种类:(⼀)限制公民⼈⾝⾃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政强制措施。

第⼗条⾏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政管理职权事项的,⾏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政法规,且属于地⽅性事务的,地⽅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项、第三项的⾏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件不得设定⾏政强制措施。

第⼗⼀条法律对⾏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政法规、地⽅性法规不得作出扩⼤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政强制措施的,⾏政法规、地⽅性法规不得设定⾏政强制措施。

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政强制措施。

第⼗⼆条⾏政强制执⾏的⽅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六)其他强制执⾏⽅式。

第⼗三条⾏政强制执⾏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政机关强制执⾏的,作出⾏政决定的⾏政机关应当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第⼗四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五条⾏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政强制进⾏评价,并对不适当的⾏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

行政强制的执行有哪些实施方式?

行政强制的执行有哪些实施方式?

Don't think about creating the sea, you must first start with small river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行政强制的执行有哪些实施方式?导读:行政强制执行是通过强制手段来保证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执法行为,其执行方式主要分为对财产、对人身、对行为三大类。

对财产的执行方式有强制划拨、扣缴、退还、拆除四种方式,对人身的执行方式有强制拘留、传唤、履行、遣送出境四种方式,对行为的强制方式没有具体的方式,基本为强制实施执行措施为主要方式。

一、行政强制的执行有哪些实施方式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作为一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具体方式必须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1.强制划拨;2.强制扣缴;3.强行退还;4.强行拆除。

(二)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1.强制拘留;2.强制传唤;3.强制履行;4.遣送出境。

(三)对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即强制实施某种行为。

这种情况还较为少见。

二、行政强制执行原则1.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原则;2.依法强制执行原刚:3.强制执行适当原则;4.目的实现原则。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一)一般程序(基本程序)1.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2.告诫;3.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除上述一般程序的内容外,还包括以下特别内容:1.行政机关申请;2.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查;3.命令义务人限期履行。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

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行政强制执行法行政强制执行法引言行政强制执行法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确定的职权和中国法律的规定所制定的一部专门规范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第二章-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第三章执行信息公示](第三章-执行信息公示)[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主要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

第一条行政强制执行目的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法律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行政强制活动的程序和规定。

第三条行政强制执行原则行政强制执行应当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第二章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第四条行政强制执行的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申请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提起,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

行政机关接到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第五条行政强制执行的通知行政机关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执行后,应当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明确执行的事项、期限和方式,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查封和扣押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强制执行时,有权对涉案的财产进行查封和扣押,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行政强制执行的现场勘验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强制执行时,可以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现场勘验,了解情况,并制作现场勘验记录。

第八条行政强制执行的处置和公告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被查封和扣押的财产进行处置,并在当地媒体上公告。

第三章执行信息公示第三章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信息的公示。

第九条执行信息的公示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行政机关的名称、当事人的名称、行政强制执行的事项、期限和方式等。

第十条执行信息的发布渠道行政强制执行信息可以通过政府公告、互联网等途径进行发布,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行政强制法》讲解

《行政强制法》讲解

《行政强制法》讲解在现代社会的治理中,法律作为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重要准则,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行政强制法》是一部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重要法律。

今天,咱们就来好好聊聊这部法律。

首先,咱们得搞清楚啥是行政强制。

简单来说,行政强制就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依法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手段。

这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大类。

行政强制措施呢,就像是在紧急情况下给车子踩的那一脚刹车。

比如说,要是发现某个商店在卖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假冒伪劣食品,行政机关可以当场查封这个商店,这就是行政强制措施。

它的特点是具有临时性、紧迫性,目的是为了防止危害的扩大或者证据的灭失。

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还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等。

行政强制执行呢,则是在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时候,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手段,让相对人履行义务。

比如说,某人被罚款了但一直不交,行政机关就可以从他的银行账户里直接扣钱,这就是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又可以分为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强制执行。

直接强制执行,像强行拆除违法建筑;间接强制执行呢,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代履行等。

那么,为啥要有《行政强制法》呢?这可太重要啦!一方面,它能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法律来规范行政强制行为,行政机关可能会滥用权力,随意对老百姓采取强制手段,那社会不就乱套了嘛!另一方面,它也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有了这部法律,老百姓就知道行政机关在啥情况下能采取强制手段,要是行政机关违法强制,老百姓也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接下来,咱们说说《行政强制法》的一些重要原则。

合法性原则那是必须的。

行政强制必须依法进行,要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能想咋来就咋来。

比如,行政机关不能自己随便创设一种行政强制手段。

合理性原则也很关键。

行政强制的手段和目的要相称,不能杀鸡用牛刀。

能不采取强制手段的就尽量不采取,能采取轻一点的强制手段的就别用重的。

自考行政法学串讲笔记:第六章 行政强制执行

自考行政法学串讲笔记:第六章 行政强制执行

自考行政法学串讲笔记:第六章行政强制执行第六章行政强制执行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原则行政强制执行是使用强制办法实现行政法义务的国家执行制度。

这一制度的主要特征是:第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必需以法律、法规的具体授权为按照;第二,当事人没有充分及时履行行政法义务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第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义务被履行的同一状态,因此它不同于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应当遵循的原则是:第一,先动员后强制的原则;第二,优先选择轻微方式的原则。

1、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1)行政机关。

少数情况下;(2)人民法院。

多数情况下。

限制人身的行政强制办法主要手段包罗:强制带离现场、盘问、强制传唤和讯问、强制约束、人身扣留、强制检疫检查、强制隔离治疗、强制戒毒;对财产的行政强制办法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

2、不断止执行的原则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断止执行;但是在几种情况下需停止执行。

在行政机关无强制执行权而由法院执行的情况下,当事人起诉的,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只有在两种情况下不断止执行:(1)涉及公共利益的;(2)行政给付。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行政强制执行分为间接执行和直接执行,间接强制包罗代履行和执行罚。

1、代履行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本身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

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强制拆除等。

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

典型:违章建筑。

2、执行罚执行罚,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行政制度。

执行罚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不作为义务、不成由他人替代的义务。

强制执行的范文

强制执行的范文

强制执行的范文强制执行是一种法律手段,用于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和维护社会秩序。

在现代社会中,强制执行涉及各个领域,包括刑事法、民事法、行政法等。

强制执行的范围广泛,涉及到个人权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安全等方面。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强制执行的定义、原则、方法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强制执行的定义。

强制执行是指通过法律手段迫使个人或组织履行其法定义务或责任的过程。

无论是刑事案件中的判决执行,还是民事案件中的强制执行,都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而进行的。

强制执行的目的是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权威,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和蔓延,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强制执行的原则是公正、合法、适当和程序正当。

公正是指强制执行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个被执行人,不偏袒任何一方。

合法是指强制执行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不能超越法律的限制。

适当是指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手段必须与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相匹配,不能过度惩罚或过度限制。

程序正当是指强制执行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程序权利。

强制执行的方法多种多样,包括罚款、拘留、没收财产、强制驱逐等。

在刑事案件中,强制执行的方法主要是对犯罪分子实施刑罚,如判决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等。

在民事案件中,强制执行的方法主要是通过法院的判决和执行令,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其法定义务或责任。

在行政法领域,强制执行的方法主要是通过行政机关的命令和行政处罚,强制个人或组织遵守行政法规和规定。

强制执行对社会的影响是双重的。

一方面,强制执行的存在和实施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通过强制执行,违法行为得到了制止和打击,维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秩序。

另一方面,强制执行也可能对个人权益产生一定的限制和影响。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不注意平衡和权衡,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公正和不合理的情况发生。

因此,强制执行需要在保护社会利益的同时,尽量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提高强制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我们需要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加强执法机关的培训和监督,加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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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作者:杨波
来源:《文艺生活·文艺理论》2010年第07期
摘要:保证行政权应有的行政效能是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制度运行的基础,强化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保障是行政法应有的题中之义。

行政强制执行必须遵守法治原则、合理适度原则和人性化原则。

关键词:法治;行政强制执行;原则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0)13-0139-01
行政强制执行会使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处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矛盾焦点处,在法律规范不完善的情况下,确立努力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精神指向就显得尤为重要。

所以,在一定意义上说,原则就是权利保障。

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执行中要恪守如下原则:
一、法治原则
实体法治原则意指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与实施必须依照法的规定。

未经相应法律、法规授权,任何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国家行政机关没有法律依据行使了行政强制执行权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在行政机关取得行政强制执行权阶段,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必须有法律根据。

行政强制执行作为一种比较激烈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是最基本的要求。

如果程序违法,即违反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该行政强制执行应视为无效。

如行政机关执行强制执行应当有清晰明确的步骤,遵循以下特别程序:
第一,执行开始,即告诫程序。

告诫就是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主管行政机关为使义务人得以预测其将来不利之法律后果,以督促其履行义务,将所选择的强制方法以及适用情况通知义务人的行为。

在正式实施强制执行前,为给义务人再一次主动履行义务的机会,限定适当的义务履行期限。

告诫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在合理考虑义务人履行义务所需要的时间的前提下指定履行期限。

二是指明一种执行方法。

三是告知义务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执行决定。

告诫规定的期限届满,义务人仍未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即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予以强制执行。

决定采取的执行方法应同告诫所指出之强制保持一致,除非对义务人有利。

执行决定书由行政机关送达。

第三,实施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有执行罚,代执行,直接强制执行。

二、合理适度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应当与所追求的目的、案件的具体情况相适应。

如奥地利《行政强制执行法通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官署行使强制执行权力,应注意以最轻微之方法达到强制执行目的之原则。

”比例原则在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具体要求是:
(1)行政强制执行应有助于目的的实现。

(2)在可以实现相同目的的各种方法中,应当选择强制力度最小、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最小的办法。

例如,能够以执行罚和代履行执行的则不宜采取直接的强制执行措施,即使是采取了直接强制执行措施,也应当尽可能减少给义务人造成的损失。

三、人性化原则
基本人权保障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底线。

行政强制执行无论从直观上看还是从其本质分析,它都是对个人权益的侵入,对相对人来说是一种不利益、负担。

虽然这种权力的存在有其正当性,但应以保障基本人权为制度设计和权力运作的法律底线。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就是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这往往使人们只注重追求行政效率而忽视人权保障。

从现实来看,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的绝大部分问题都与忽视尊重和保障人权有关。

拆迁、征地、城市管理等行政强制执行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已成为影响政府形象、侵犯基本人权的突出问题,并或多或少成为人们怀疑行政强制执行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的主要因素。

(1)对于基本的生存权尤其需要注重保护。

如奥地利行政强制执行法规定:“金钱给付的强制执行,以不影响受执行人最低限度的生活及不妨碍法定赡养义务的履行为限”。

(2)人性化主要是执行手段的人性化。

翁岳生先生认为“行政乃实现国家目的之一切国家作用,而所谓国家目的者,具体言之,即指公共利益或公共福祉而言,是以,追求公益可谓行政的一项重要特征。

”在这种实现公共利益的价值指导下,执行法律并不是行政机关的唯一目的,相反,法律成为行政机关“达成其各种行政目的之一种手段”。

故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时始终要牢记执行是为了公共福祉,不是为了让相对人服从,手段上要拒绝暴力,崇尚理性、讲究智慧。

行政强制执行是一个行为过程,包括告诫、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的实施三个阶段,应分阶段给予救济。

如告诫阶段,并不仅仅是一种通知,它有“明确的强制执行方式”这一项内容,因而就存在违法可能,如选择强制执行方式的错误,或者代履行当中故意采取不适当的方式、增加义务人负担的违法可能。

因此,对告诫不服,被执行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所述,效率和权利的平衡实属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关系良好运行的前提,保证行政权应有的行政效能是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制度运行的基础,强化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保障是行政法应有的题中之义。

具体到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即如同一驾马车的两个车轮,平衡,方能不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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