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_文秘知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4.12.10•【文号】国务院令第428号•【施行日期】2004.12.1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第二章技术服务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服务第三章机构及其人员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第二章技术服务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doc 11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doc 11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第九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二)取出宫内节育器;(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在其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项目。
第十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1名以上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其中,申请开展输卵(精)管结扎术、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的,必须具备1名以上执业医师;(二)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诊疗设备;(三)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抢救设施、设备、药品和能力,并具有转诊条件;(四)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度;(五)符合与申请开展的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条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是指国家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监督所制定的法规。
它的出台旨在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维护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稳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的实施,对于推动我国人口政策的深化和改革,促进人口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明确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它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主体,包括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明确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内容,包括生育咨询、生育检查、生育技术操作等。
这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保障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其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它明确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包括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技术操作的规范、服务质量的监督等。
这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保障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再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强调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它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人民群众的生育知识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生育意识和生育技术的认知水平,引导人民群众科学合理地进行生育行为。
这为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生育意识和生育技术的认知水平。
最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规定了对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它明确了对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的种类和程度,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资质等。
这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维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
总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于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维护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是指国家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
它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内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通过科学技术手段,为夫妇提供生育控制、生育保健、生育指导等服务。
其中包括生育咨询、生育检查、生育手术、避孕药具的提供和使用指导等内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夫妇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服务,保障其生育权益。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执业资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服务质量和安全。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宣传。
政府部门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的宣传,普及生育知识,提高夫妇的生育意识和避孕意识。
同时,要积极引导夫妇科学合理地进行生育规划,推动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保障。
国家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投入和支持,建立健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同时,要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他们具备专业的技能和道德素质。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服务质量不达标的机构,要依法进行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
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发展。
国家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政策支持和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多元化发展。
同时,要加强科研力量和技术创新,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水平和效果。
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意义。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保障人民群众生育权益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推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健康发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坚持科学、安全、有效、便民的原则,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益。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
第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并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
第三章技术服务原则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遵循知情同意、自主选择、保护隐私的原则。
第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
第四章服务项目与内容第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咨询、检查、诊断、治疗等服务。
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包括门诊、住院、家庭访视等。
第五章免费技术服务第十一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享有免费的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包括避孕节育手术、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计划生育咨询指导等。
第六章服务质量与管理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控体系,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细则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的修改,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请注意,以上仅为一份模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际内容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整。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门诊工作制度一、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热情接待来站咨询群众和关心体贴就诊者,做到举止庄重,衣帽整齐、态度和蔼,文明礼貌、耐心解答问题,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科学知识。
二、对就诊者要详细询问病情,认真细致检查,诊断处理恰当,用药科学合理。
对需住站手术和治疗者,由门诊医生开具住站手续。
三、建立健全门诊登记簿,凡来站就诊者均按门诊登记簿项目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并签全名。
四、对病员要进行认真检查,简明扼要准确地书写病历。
五、对门诊手术者,应观察2小时,交待注意事项,若无异常情况,方可出具证明离站,对重症、急症、体温超过38℃的病人应提前安排就诊。
六、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七、门诊各科室外的环境应坚持每天清扫,定期消毒,保持清洁整齐,不断改善候诊环境,卫生设施齐全。
治疗室工作制度一次,除工作人员及治疗患者外,不许在室内逗留。
二、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
三、毒、限、精神、贵重药品加锁保管,严格交接班。
四、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
五、无菌持物钳浸泡液每二周更换一次(2%戊二醛),头皮针、静脉导管酒精浸泡经常保持75%浓度。
六、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
在处理过程中,要严格观察病人反应,发现意外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医生。
七、各种处理必须按处方和医嘱执行。
患者自带药品,未经本站医生批准,不予注射或处置。
八、已用过的注射用具要随时清理、清点、每日供应室对换。
九、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
妇检治疗室工作制度一、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
次,除工作人员及治疗病人外,不许在室内逗留。
三、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及时请领,上报损耗,严格交接手续。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
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二)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编制并颁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药具目录;(三)制定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四)组织制定并实施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总体规划,组织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和避孕药具上市后的监测工作;(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六)管理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的原则提出,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
各级各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节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第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的总体规划。
2024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
2024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保障妇女儿童健康,促进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相互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人员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坚持科学、合法、安全、自愿、全面的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支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促进计划生育技术的进步与应用。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主体是妇女和家庭,他们有权参与并决定自己的生育计划,有权知情、自主选择和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保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加强风险管理,确保服务过程中不造成妇女和家庭的身体和心理伤害。
第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严禁泄露、非法收集或滥用个人信息。
第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服务收费制度,明确收费标准,公示服务项目和费用,不得乱收费、加价或变相收费。
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和监测,接受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第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服务对象的权益。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不断提升专业素质,接受岗位培训和教育,保持与时俱进的知识和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到技术操作精准、服务态度亲切、语言表达准确、信息发布及时。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和滥用。
第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自身健康状况符合从业要求,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和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
本条例适用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管理。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有专业的医务人员,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2. 设有完善的技术设备和条件,能够提供安全、有效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3. 遵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4. 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为婚育年龄夫妇提供生育指导和技术服务,帮助他们做出合理的生育决策;2. 提供避孕、节育、生育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推广科学的生育方法;3. 开展生殖健康知识宣传,提高群众的生育意识和健康素养;4. 积极配合政府开展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实施工作,保障国家人口政策的顺利实施。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管理,确保服务质量:1. 制定规范的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保障服务的科学性和安全性;2. 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3. 加强医疗废物的处理和管理,保障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4. 定期开展医疗质量评估和技术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和检查:1. 相关部门有权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2. 接受社会各界和服务对象的监督,及时处理投诉和意见建议;3. 对于服务质量和安全存在问题的机构,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直至吊销执照。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团队建设和文明服务:1. 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提倡医德医风,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2.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为服务对象提供更好的服务;3. 倡导文明健康的生育观念,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和人口健康发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为妇女提供妇科检查和妇科疾病治疗服务,并为夫妇提供生育服务和婚前检查服务。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为夫妇提供生育指导、生育技术服务和生育保健服务,提供生育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为夫妇提供生育技术服务的知情告知,尊重夫妇的意愿,保障夫妇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为夫妇提供生育技术服务的安全保障,确保生育技术操作的安全、有效和合理。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为夫妇提供生育技术服务的隐私保护,保护夫妇的个人隐私和生育信息的保密。
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为夫妇提供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监督,确保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为夫妇提供生育技术服务的卫生保障,确保生育技术服务的卫生和健康。
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为夫妇提供生育技术服务的费用公示,公开生育技术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
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为夫妇提供生育技术服务的投诉处理,接受夫妇的投诉和意见建议,及时处理投诉和纠正错误。
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为夫妇提供生育技术服务的宣传教育,普及生育知识和生育技术,提高夫妇的生育意识和生育能力。
十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为夫妇提供生育技术服务的文明服务,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夫妇的需求。
十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为夫妇提供生育技术服务的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以上是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希望相关机构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保障夫妇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一、引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业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内容进行深入探讨。
二、背景计划生育是国家控制人口数量和结构,以及实现人口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作为支撑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对于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的目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的目标是确保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过程中得到优质、安全、便捷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四、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4.1 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人民群众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支持和服务的单位,包括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
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获得相应的资质才能提供相关服务。
4.2 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提供标准、规范、安全的技术服务。
同时,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确保服务水平的提升。
五、技术服务人员的管理5.1 技术服务人员的资质要求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关资格证书,并接受过相关培训。
技术服务人员应当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及时更新技术知识,以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服务。
5.2 技术服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技术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技术服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尊重人民群众的隐私权和决策权,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医患关系。
六、技术服务的内容和程序6.1 技术服务的内容技术服务应当包括计划生育知识的普及、生育健康教育、生育咨询和技术指导等方面。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人民群众的需求,量身定制技术服务方案,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6.2 技术服务的程序技术服务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预约、咨询、检测、诊断、治疗等环节。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引言计划生育是指通过政府和社会的干预,采取多种措施,以达到控制人口数量和结构的目标。
作为一种重要的人口控制政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是保障人口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键。
本文将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进行详细阐述。
一、背景和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和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提供和运行,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通过有效的管理,可以推进人口政策的实施,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并提升人民生活水平。
二、内容及要点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组织和单位,其管理涉及到机构设置、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等方面。
条例要求对机构进行严格的审批和注册,并且要求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设备和技术条件。
2. 服务对象的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对象包括夫妻双方、单身人士和特殊情况下的个体,他们都有权利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条例规定了服务对象的权益保护和服务内容的范围,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公平和安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 技术与设备的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使用的技术和设备是保障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基础。
条例要求对技术和设备进行认证和备案,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同时,还要求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4. 质量控制与监督为了保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需要加强质量控制和监督。
条例规定了相关机构的监督职责和监督方式,要求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和监督机制。
同时,还要求加强服务质量的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5. 法律责任与处罚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条例明确了违法行为和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安全和信誉。
三、存在问题与建议尽管有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缺乏资金和人才的支持,导致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是为了规范和促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开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维护国家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的合理结构和数量控制而制定的。
本条例适用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范围。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生育咨询、生殖健康检查、生育指导、生育技术操作等服务内容。
生育咨询是指对婚育年龄夫妇进行生育政策宣传、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等相关工作;生殖健康检查是指对夫妇进行生殖系统的健康检查,评估生育风险;生育指导是指对夫妇进行生育意愿的调查、分析,提供合理的生育指导建议;生育技术操作是指对夫妇进行生育技术手术操作,包括不育症的治疗、生育手术等。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要求。
1.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生育咨询、生殖健康检查、生育指导、生育技术操作等专业人员,保证服务的专业性和安全性。
2.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生育政策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生育意识,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依法履行生育义务。
3.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生育政策,不得擅自进行超生手术或其他违法违规操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4.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生育技术操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操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避免对夫妇身体造成不良影响。
5.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每一位接受生育技术服务的夫妇进行详细记录,保障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
1.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2.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主动公开服务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法违规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4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范本(三篇)
2024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范本一、总则2024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范本(以下简称“本条范本”)是为了规范和指导我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保护生育权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育健康和幸福,进一步完善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制度,确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规范、公正和高效。
二、基本原则1. 政策导向原则:本条范本以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为导向,充分体现人民利益和人口发展大局;2. 服务导向原则:本条范本以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导向,提供全面、安全、便捷、高质量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3. 公平公正原则:本条范本强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不歧视任何个体,保障每个家庭的合法权益;4. 风险管理原则:本条范本强调风险管理和风险预警,确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5. 应用前沿原则:本条范本鼓励引进、采纳和推广计划生育技术领域的最新科研成果和应用技术,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机构1. 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定和修订相关政策和规范,并监督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运行;2. 定期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3. 建立信息共享和联网机制,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1.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专业人员,提供具体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组织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升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记录和隐私保护。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内容1. 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健康教育,提供科学、全面、实用的生殖健康知识,引导人们正确和合理地选择计划生育方式和方法;2. 提供避孕咨询和服务,包括避孕方式的介绍和咨询,避孕技术的操作指导和演示,避孕药具的发放和管理等;3. 提供生育适宜性评估和妊娠检测服务,为家庭提供妊娠期健康管理和医疗指导;4. 提供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包括体外受精技术、赴外国(地区)接受辅助生殖技术等;5. 提供性别选择技术服务,按照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开展临床应用。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门诊工作制度一、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热情接待来站咨询群众和关心体贴就诊者,做到举止庄重,衣帽整齐、态度和蔼,文明礼貌、耐心解答问题,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科学知识.二、对就诊者要详细询问病情,认真细致检查,诊断处理恰当,用药科学合理.对需住站手术和治疗者,由门诊医生开具住站手续.三、建立健全门诊登记簿,凡来站就诊者均按门诊登记簿项目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并签全名.四、对病员要进行认真检查,简明扼要准确地书写病历.五、对门诊手术者,应观察2小时,交待注意事项,若无异常情况,方可出具证明离站,对重症、急症、体温超过38℃的病人应提前安排就诊.六、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七、门诊各科室外的环境应坚持每天清扫,定期消毒,保持清洁整齐,不断改善候诊环境,卫生设施齐全.治疗室工作制度一、经常保持室内清洁,每做完一项处置,要随时清理.每天消毒一次,除工作人员及治疗患者外,不许在室内逗留.二、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三、毒、限、精神、贵重药品加锁保管,严格交接班.四、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五、无菌持物钳浸泡液每二周更换一次2%戊二醛,头皮针、静脉导管酒精浸泡经常保持75%浓度.六、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在处理过程中,要严格观察病人反应,发现意外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医生.七、各种处理必须按处方和医嘱执行.患者自带药品,未经本站医生批准,不予注射或处置.八、已用过的注射用具要随时清理、清点、每日供应室对换.九、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妇检治疗室工作制度一、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二、保持室内清洁,每做完一项处置,要随时清理.每天消毒一次,除工作人员及治疗病人外,不许在室内逗留.三、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及时请领,上报损耗,严格交接手续.四、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五、剧毒药品与贵重药应加锁专人保管,严格交接班.六、各类器械用具,每周大消毒一次,无菌持物钳浸泡液每二周更换一次2%戊二醛.七、已用过的处置用具要随手清理,进行消毒后,再同供应室对换.八、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九、室内每天消毒,每月采样做空气培养,结果要有记录.十、清洁用具要专用.人工流产室工作制度一、人工流产室工作人员,应保持室内肃静和整洁.进流产室必须穿戴工作衣、鞋、帽和口罩,严格执行操作常规,与手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室内.二、人流室的药品、器械和物品应有专人负责保管,放在固定位置.消毒用品要有明显标志,使用后的器械要及时检查清理,不得与消毒物品混放.三、使用电动吸引器,必须先试测负压,吸刮时,负压不得超过400mmHg.四、手术操作过程中,要做到稳、准、轻、细及无菌操作,遇有疑难或意外时,立即停止操作,请示上级医师或业务站长.术后要仔细核对刮出的胚胎组织是否与妊娠月份相符合,并及时检查清理器械,处理污物.五、受术者术后需观察2小时,无异常方可离站.六、人流室应每周彻底清理消毒一次.手术室工作制度一、手术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无菌原则.严格执行手术室各级各类人员职责,无菌操作及消毒常规、急救抢救制度、查对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处理原则,特种感染处理原则、防止差错事故制度、安全制度、药品、物品器械管理制度、值班制度等,保持室内整洁,进入手术室时必须穿载手术室的鞋帽、隔离衣及口罩.二、室内必须保持严肃、安静、禁止喧哗.三、受术者进入手术室应查对姓名、手术名称、部位、麻醉方法及麻醉用药.四、手术室的药品、器械、敷料,未经站长同意一律不准外借,均由专人负责保管,放在固定位置,并经常检查,以保证手术正常进行.五、手术包及器械应定期消毒,并标明消毒日期,定点存放,严禁使用消毒过期和未消毒的手术包及器械.六、手术室内麻醉药、剧毒及消毒药品须有明显标志,根据医嘱仔细检查后方可使用.七、无菌手术与有菌手术应分室进行.手术前后必须详细清点手术器械,敷料等数目,手术后及时清理,消毒手术室,清洗干净被血液污染的器械、手套敷料.八、凡与手术无关人员不能随意进入手术室,如确需进入,应经手术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入内,听从手术室人员指挥,不得影响手术人员的工作.检验室工作制度一、认真执行各种技术操作规程.为保证检验质量,要严格执行查对制度:1.采取标本时,查对床号、姓名、性别、年龄、检验目的.2.收集标本时,查对姓名、性别、年龄、标本数量和质量.3.检验操作时,查对试剂、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4.检验结束时,查对检验目的,结果.5.发出报告时,查对姓名、检验目的.二、普通检验,一般应于当天发出报告,急诊检验应在检验单上注明“急”字,随采随验,及时发出报告,对不能及时检验的标本,要妥善保宇航局.标本不符合要求者,应重新采集.三、认真核对检验结果,填写检验报告单,做好登记,签名发出.检验结果与临床不符或可疑时,应主动与临床医生联系,重新检查,发现检验项目以外的阳性结果,应主动报告.四、检验结束后,要及进清理器材、容器,经清洗、干燥、灭菌后放原处,污物及检查后标本妥善处理,防止污染.五、采血必须坚持一人一针一管,严格无菌操作,防止交叉感染.六、检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各种仪器定位,定期检查试剂和校对仪器灵敏度,加强质量控制.对剧毒、易燃、易爆,强酸等试剂和药品以及贵重仪器应指定专人严加保管,定期检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药房工作制度一、药房人员一律凭处方发药.收方后药房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二、药房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三、药剂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四、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者药房有权拒绝调配.五、药房实行“金额控制”,药房人员必须当日结帐,与收费室核对无误后将处方订成册.药品金额每月累计小结,年终结算.六、贵重药品及毒、麻剧药实行“数额控制”,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做好逐日消耗统计,按月盘点,全年累计结算.七、青、链霉素、破伤风抗毒素等,需按常规皮试的药品,务必经注射室标明皮试一后方可发药.八、要搞好药品检查,每季度盘点一次,防止积压、霉烂、过期、变质和脱销.九、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药房.B超室工作制度1、由医师填写检查申请单,根据检查部位,通知患者做好检查前准备.2、遵守操作程序.3、B超报告结果当天发出.超声诊断报告由医师书写并签名.4、各种资料须归档统一管理.5、室内仪器、设备指定专人保管,每月对B超机进行一次检查调试,并做好使用、维修记录,注意用电安全.6、保持室内整洁.心电图检查工作制度一需做检查的病员,由医师填写检查申请单,须做床旁检查者应注明,申请做急诊心电图者,应及时安排检查.二常规心电图报告于检查当日发出,急诊心电图检查完毕发初步报告,当天发正式报告,遇有疑难病例,应组织集体讨论或与临床医师共同研究及书写报告,必要时随时复查,书写报告时,应做到对图形分析认真,剪贴规范.三对申请做运动试验的病员,应当严格掌握适应症,检查时须有医师在场,密切观察病情,并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四遵守操作规程,要求图像基线稳定,图形完整,遇有特殊病例须增加导联检查.五各种检查资料须归档统一保管,室内仪器、设备指定专人管理,每月对心电图进行一次检查调试,并做好使用、维修记录.六心电图室应保持整洁,定期清扫、消毒和更换卫生被服,室内禁止吸烟,传染病员应专人负责险查,并做好消毒隔离工作.查对制度一、开医嘱、处方和进行治疗时,应查对姓名、性别、床号.二、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摆药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对床号、姓名、药品、剂量、浓度、时间、用法.三、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标签、失效期、批号、质量,不符合要求者严禁使用.四、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在使用青霉素、链霉素、破伤风抗毒素、普鲁卡因等药物,必须按规定浓度和程序进行过敏试验;注射后严密观察反应;使用毒、麻、限剧药时要反复核对;静脉给药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松动、裂缝;使用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五、输血前需经两人查对无误后方可输入;输血时必须注意观察,保证安全.六、手术前应查对姓名、诊断、手术部位、术前用药.凡进行体腔内手术,必须在术前与缝合前清点所有纱布块缝针和器械,严防遗留在体内.七、使用器械包时,应查对姓名、消毒日期、消毒指示剂是否溶解;准备和收回器械包时,应查明品名、规格、数量、清洁度;消毒手术包时,应标明消毒日期.八、检验、放射、辅助诊断、理疗等科室,在检查治疗时应查对姓名、性别、部位、检验标本与报告单是否相符.急诊抢救制度一、凡遇重大抢救,立即报告站长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赶到抢救现场.二、对急诊危重病员应以高度的责任心迅速查清病情,采取治疗措施,对疑难、危重病员应请示上级医师会诊,必要时要请站外医师会诊,做好会诊记录.三、严密观察危病员病情的变化,医护人员要严格执行技术操作常规,按护理级别定时测量血压、脉搏、呼吸、出入量.随时记录病情及处理经过,认真仔细地做好交接班的工作.四、急救所需之各类药品及器械必须专人管理,急救药械实行定品种、定数量、定位置、定期检查,不得随意挪用和外借,用后均需及进清理、消毒.消耗部分应及时补充、更新维修,以保证随时可用.五、热情耐心地做好家属的思想工作,取得其家属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严格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以利病员的身心康复.六、每次抢救完毕,要组织医务人员进行总结讨论,并做好记录,以吸取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提高急救技能.处方制度一、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具有处方权的医师须在注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二、处方由各服务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三、处方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医院全称、门诊或住院号,处方编号,年、月、日、科别,病员姓名、性别、年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签字,配方人签字、药价.四、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五、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七、一般处方保存一年,到期登记后由人管副站长批准销毁.消毒和隔离制度消毒、灭菌是切断传播途径、预防医源性感染和交叉性感染,保护群众健康的重要措施,在从事手术、诊疗中,应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发的消毒管理办法执行.一、医务人员上班时间要穿工作服,衣帽整齐,下班就餐、开会时应脱去工作服.二、诊疗换药处理工作后均应洗手,必要时用消毒液泡洗,无菌操作时,要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三、节育手术人员必须接受消毒灭菌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牢固树立无菌观念,严格执行消毒灭菌常规,保证无菌操作.四、手术包灭菌必须内置指示剂,指示剂未溶解的不得使用,并要查明日期.五、进入组织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应达到消毒,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做到一人一针一管,防止医源性感染和交叉感染.六、手术包每周灭菌一次,、无菌罐、无菌钳每周高压消毒一次;器械的消毒液使用期限为每二周更换消毒液2%戊二醛一次;碘酒、酒精罐每周高压消毒一次;凡浸泡消毒的器械要打开关节,盆盖上标明失效期;有质量控制监督记录.消毒材料、手套两周灭菌一次;泡手酒精每周过滤一次,保持75%浓度,用60人次后更换.七、手术室和其它治疗科室在手术前用紫外线灯进行空气消毒30分钟,手术室每周用40%甲醛溶液福尔马林密闭熏蒸一次,每月做一次细菌培训.八、受术者病员在住站期间,如发现传染病,应近隔离消毒原则处理,并向卫生防疫站报告疫情.九、病房应定时通风换气,每日空气消毒、拖洗地面、床头桌及椅子每日湿擦,抹布要专用,定期消毒.十、换下污衣被服,放入指定地点,不得随地乱丢,不得在病房内清点,便器每次用后清洗消毒.十一、各种医疗用具,使用后均须消毒后备用,药杯、餐具必须消毒后再用,病人被褥要定期更换消毒.避孕药具工作制度一、建立本县避孕药具帐,做到进货、发货均在帐目上反映清楚.二、每年六月十五日前拟定下年进货计划,由站长核定签字报市计生委审查签字后报市药具站.三、药具管理经费和零星销售回收经费由财务人员专帐管理.经费开支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四、避孕药具库坚持“先进先出”每季度盘存一次,做到帐物相符.五、掌握乡镇药具管理和发放人员情况,每年培训2次,培训内容为药具管理知识和药具使用方法以及研究解决药具管理知识和药具使用方法以及研究解决药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六、药管人员经常深入基层,检查和指导药具管理,发放.值班和交接班制度一、值班医师1.站内每天均应有值班医生,负责非办公时间及节假日的各项临时性技术工作,遇有疑难问题,应请示上级医师处理.2.对急诊入站者应及时检查、填写记录、给予必要的医务处置.3.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住宿,不得善自离开.当护理人员邀请时应立即前往视诊.4.值班医生和经管医生在下班前均应将危重受术者或待产妇女的情况记入交接班簿,并相互进行床头交接班.5.值班医生在每日早会上应将住站人员情况作重点交班、对重点病员进行床头交接班.二、值班护理人员1.护理人员实行二十四小时轮流值班.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医嘱,对受术者进行护理.2.值班护理人员应经常巡视、了解受术者动态.交班前应将危重、术后、待产和新入院受术者或病员填入交班簿.3.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杜绝医疗事故发生.4.交接时,应清点受术者人数和病员总数,剧毒药品、抢救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病房物品.5.早会时,由值班者重点报告住站人员动态,朗读值班报告,重点病人与白班护士进行床头交接.并发症管理制度1.对在节育手术过程中出现的并发症应及时报告,不得隐瞒,并积极组织会诊和处理,防止后遗症发生.2.对需要做技术鉴定的,要按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组织进行检查鉴定处理.3.凡经市、县计生局或乡镇介绍个人来站,申诉有节育手术并发症的人,都要热情接待,详细询问情况,给予认真细致检查.4.站内建立并发症人员档案,妥善保存,详细记录手术情况,病及处理经过,治疗结果.5.定期随访和关心并发症患者,在积极治疗、合理用药的同时,做好本人和家属思想工作.6.对明显与节育手术无关者,耐心解释,讲清道理,建议自行求医诊治.对一时难以确定是否与节育手术有关,可针对本人情况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建议再做进一步检查,必要时可作试探性治疗.凡住站诊疗并发症者,要与一般手术者分开居住、管理,严防相互串联闹事,影响其他人受术. 7.对生产,生活确有实际困难者,应及时向计生局和当地政府汇报,建议有关部门联系解决,以维护站内的正常工作秩序.病例讨论制度一、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1.站应选择适当的在站或已出站或死亡的病例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2.举行站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事先必须做好准备,负责主治的科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作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做好发言准备.3.开会时由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病历由住站医师报告.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作总结.4.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应有记录,可以全部或摘要归入病历内. 二、出院病例讨论会:1.站各临床科室应定期每月1—2次举行出院病例讨论会,作为出院病历归档的最后审查.2.出站病例讨论会对该期间出站的病历依次进行审查.内容包括:3.出站病例讨论会对该期间出站的病历依次进行审查.内容包括:记录内容有无错误或遗漏,是否按规定顺序排列,出站诊断和治疗结果是否正确,诊疗措施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取得那些经验教训.4.一般死亡病例可与其他出站病例一起讨论,意外死亡的病例必须单独讨论.三、疑难病例讨论会疑难病例讨论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讨论前应将有关检查结果备齐.四、术前病例讨论会对重大、疑难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长、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制定出手术方案、术后观察事项及护理要求等.讨论情况记入病历.四、死亡病例讨论会凡死亡病例,一般应在死后一周内召开,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尸体病理须报告后进行,但不应迟于2周.由科主任主持,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医疗质量控制制度1.在服务站站长、业务站长指导下,负责全站医疗、医技、护理、病案等质量的检查督促工作.2.认真学习各项质量检查标准,掌握并熟悉各种质量标准并负责检查落实.3.质控组要严格站内感染控制标准,除了配合市、县级疾病控制中心每季度进行一次的消毒、灭菌质量检查,即对无菌手术包、手术器械、消毒液、空气菌尘等质量检测工作外,在服务站内部每月至少对上述内容自查一次,认真做好各项检查记录、统计、小结与分析,指导各科室工作.4.质控组要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对每份病历的病案医疗质量、既诊断、治疗、护理、手术、抢救等缺陷的有无极其分度与数量,作为质量控制的重点内容,加强监督,认真做好各项检查记录、统计与分析,指导技术服务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
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
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和制度;(二)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编制并颁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药具目录;(三)制定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四)组织制定并实施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总体规划,组织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和避孕药具上市后的监测工作;(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六)管理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2023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范文
2023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范文第一章绪论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使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提高人口质量和社会福利。
为了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生育的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第五条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咨询、检查、治疗、手术等一体化服务。
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设立专业人员独立的检查室、治疗室和手术室等。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三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技术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技术服务的安全有效。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测和维修,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确保专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专业人员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过程中,应以人民群众的需求为中心,保障其隐私权和知情权。
第五章质量监督第二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接受质量监督和评估,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社会监督机构和人民群众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存在异议时,有权提出申诉,并且应得到及时回应和解决。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对2023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范文的简要描述,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完善和调整。
本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推动社会稳定和发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2004年 12月 10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
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
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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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橙子为大家搜集了一篇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1 / 1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第二章技术服务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
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第九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2 / 10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发布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
第十二条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五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章机构及其人员第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3 / 10第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第十八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医疗机构内必须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乡、镇既有医疗机构,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乡、镇没有医疗机构,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严审批。
第二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4 / 10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伪造。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和抢救与转诊制度。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避孕药具流通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5 / 10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6 / 10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分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时公布和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7 / 10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8 / 10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