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版)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版)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划、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规划与实施第七条制定和实施人口发展规划,科学预测人口变动趋势,合理确定人口发展目标。
第八条加强人口监测和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健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
第九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计划生育意识。
第四章服务与保障第十条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生育指导、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服务。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包括经济补助、医疗保障等。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三条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科学统筹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家庭幸福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二条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职责是:⒈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持续性。
⒉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保障妇女的健康和生育权益。
⒊监督和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三章工作机构和人员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由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组成。
工作人员由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章宣传教育第四条宣传教育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以下内容:⒈开展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观念。
⒉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⒊制作宣传材料,利用媒体和互联网等渠道传播计划生育知识。
第五章技术服务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计划生育工作的核心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内容:⒈提供正规、安全、有效的避孕方法和技术咨询。
⒉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和生育意愿咨询。
⒊为妇女提供合适的计划生育手术服务。
⒋开展婴儿出生缺陷防治和优生优育服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六条监督管理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以下内容:⒈监督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⒉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确保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⒊监督计划生育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数据造假。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条违反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法律责任参照《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⒈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材料。
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南。
⒊计划生育数据统计表格。
第九章法律名词及注释⒈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确保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权限第一节生育政策的制定与落实第一条制定并修订当地的生育政策,根据人口情况和经济社会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条负责宣传生育政策,提供相关咨询服务,解答群众疑问。
第三条确保生育政策的落实,加强生育登记和统计工作。
第四条监督计划生育措施和服务的实施情况,对不符合政策的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积极推进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第二节生育服务管理第一条组织开展生育服务,提供孕前保健、生育咨询、避孕药具发放等服务。
第二条指导和组织计划生育技术和手术实施。
第三条加强生育健康知识宣传,提高生育保健意识。
第四条进行家庭康复、计划生育特殊工作(如优生优育、药具供应)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开展计划生育技术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素质。
第三节组织与指导第一条制定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督并评估工作的效果。
第二条指导和协调计划生育工作单位的工作,推动各相关部门的配合。
第三条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单位的督导,监督其工作进展和效果。
第四条组织生育护理人员、计划生育科医务人员开展工作。
第四节监督与检查第一条建立完善的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制度,对各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二条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条依法处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意识和法律意识。
附件:________1.生育登记表格2.生育政策宣传材料3.生育技术培训教材法律名词及注释:________1.生育政策:________指国家对人口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控的规定,包括生育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2.计划生育技术:________指用于控制人口数量和结构的科学技术手段,包括避孕、终止妊娠等技术。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和谐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其家属。
第三条公司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避孕节育、综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计划生育率达到100%,避孕节育落实率达到100%,查环查孕率达到100%,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证率达到100%,购买独生子女综合保险投保率达到100%。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公司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为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宣传教育第七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识。
第八条通过培训、讲座、宣传栏等形式,普及计划生育知识,增强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九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纠正错误。
第四章避孕节育第十条公司鼓励员工采取科学、合理的避孕节育措施,确保避孕节育率达到100%。
第十一条公司为员工提供避孕药具,并免费为已婚员工提供避孕节育咨询和指导。
第十二条对自愿实行避孕节育手术的员工,公司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支持。
第五章查环查孕第十三条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查环查孕,确保查环查孕率达到100%。
第十四条对查环查孕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六章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保险第十五条公司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鼓励员工参加独生子女综合保险。
第十六条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参加独生子女综合保险的员工,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章考核与奖励第十七条公司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完成计划生育任务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公司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保障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和谐稳定发展。
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人口与计划生育【发布部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日期】1999.05.20【实施日期】1999.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5月20日)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强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全面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的“两个转变”,确保2010年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奋斗目标的实现,结合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组织机构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的协调领导机构,其办事机构为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改革与综合管理司。
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要成立相应的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委员会主任应由本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担任,设立办事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为便于工作的开展,由中央国家机关计生办按地域划分若干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协作组,并指定组长单位。
由组长单位负责组织定期检查、考核、交流、评比等活动。
第二条工作职责(一)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与北京市及市属各区县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关系和有关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对各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检查、考评;研究制定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和规划,以及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总结、考核办法;与各部门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及时传达、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完成人口目标;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协作组组长及组员单位的配备及业务指导工作;组织召开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会、经验交流会、座谈会、现场会以及组织举办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计划生育干部业务培训班;组织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开展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达标活动,负责推荐全国和北京市计划生育红旗单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组织开展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
计划生育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计划生育安全管理工作。
2. 设立计划生育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计划生育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计划生育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本部门计划生育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计划生育安全管理工作内容1. 加强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职工对计划生育安全管理的认识。
2. 对已婚职工进行婚育状况登记,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档案,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3. 对已婚职工进行定期孕情检查,确保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到位。
4. 对生育职工提供生育保险、产假等政策支持,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5.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6. 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计划生育安全管理工作要求1. 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安全管理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2.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3.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要及时上报,严肃处理。
4. 加强计划生育安全管理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5. 定期对计划生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五、奖惩措施1. 对在计划生育安全管理工作方面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因失职、渎职等原因导致计划生育安全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8)-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8)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计生委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张维庆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和职工。
第三条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注重预防,综合治理的原则,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明确计划生育工作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六条本单位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和职工的计划生育意识,营造良好的计划生育工作氛围。
二、计划生育管理第七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制度,包括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计划生育考核、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计划生育服务、计划生育统计等工作制度。
第八条本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制定具体的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明确计划生育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第九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制度,为职工提供生育咨询、避孕指导、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等服务。
第十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统计制度,按时上报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考核制度,对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成绩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计划生育工作不力的给予处理。
三、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当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计划生育知识,提高工作人员和职工的计划生育意识。
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计划生育服务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配备相应的设施和人员,为职工提供计划生育服务。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计划生育工作在我国得到了重视和推广。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实施计划生育工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计划生育工作的背景、管理体系、管理原则以及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介绍和阐述。
一、背景计划生育工作是指通过政府采取措施,鼓励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和结构的工作。
在我国,由于人口过多造成了种种问题,政府于1979年开始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旨在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生育率,优化人口结构,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管理体系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系主要由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办公室、计划生育服务站等组成。
其中,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各级政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办公室是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和管理;计划生育服务站是为广大群众提供计划生育咨询、指导和服务的机构。
三、管理原则1. 合法性原则:计划生育工作必须依法进行,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2. 公平公正原则: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歧视任何人,保障每个家庭的合法权益。
3. 科学性原则: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据科学的人口学原理,制定合理的计划生育政策。
4. 精准性原则:计划生育工作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
5. 效果导向原则: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控制人口数量和结构来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因此要以实际效果为导向,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四、管理措施为了更好地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宣传教育:加大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意识和认识,增强公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2. 培训指导:对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3. 政策优惠:适当给予符合政策要求的家庭一定的政策优惠,鼓励计划生育。
4. 督查考核: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的督查考核机制,对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和监督。
村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
亭东村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农村的两个文明建设,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提高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民主管理意识,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新轨道,实现工作重心下移,变行政命令为村民自治,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在街道党委、办事处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本村各种组织及全体村民,全体村民必须遵守执行.外来流动人口根据情况参照执行.第四条本办法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计划生育协会和村民监督实施.第二章党支部职责第五条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第六条领导和推进本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第七条尊重村民委员会有关计划生育工作处理的合理意见,对村民委员会提交并要求解决的事,必须十分重视,尽量做到事不出村.第八条搞好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计划生育工作出色的积极分子进行培养,做好优先发展计划生育工作积极分子入党工作.第三章村民委员会职责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计划生育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民主管理是村民委员会自治作用的具体体现.第十条村民委员会负责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积极落实街道、办事处下达的计划生育各项任务.第十一条负责制订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和各项规章制度;筹措资金确保村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并抓好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具体工作的落实.第十二条配合街道健全完善计生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出台各种优惠政策,使实行计划生育先进家庭得到多方面的利益,激励群众转变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第十三条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研究并解决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一年召开二次计划生育工作研讨会.第十四条认真核对,对经审核符合申领结婚证、生殖健康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条件的村民及时出具村委会有效的证明.第十五条每年二次负责通知育龄人员到站接受街道组织的查病查孕查环的避孕节育全程服务.第十六条根据村民的实际需要及时向村民提供避孕药具,做到上门服务,经常随访.第十七条鼓励村民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严格控制计划外生育,按时做好四项手术的落实,并落实好相应的优惠政策.第十八条实行计划生育公开制度,及时公开计划生育有关情况.第四章计生协会职责第十九条村计生协会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村民自治组织,接受计生职能部门的指导和村民委员会的领导,是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重要力量.第二十条代表和维护广大育龄群众的具体利益,通过传播信息服务,提高广大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觉悟和能力,促进我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第二十一条深入群众,发动村民杜绝计划外怀孕、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起带头作用.第二十二条每年组织二次育龄群众培训班,每一个月更换计划生育宣传栏内容,经常向群众宣传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妇幼保健等科普知识.第二十三条协调社会力量,切实向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协助政府、村委会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使实行计划生育先进家庭得到多方面的实惠.第二十四条突出计划生育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及时向村委会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村委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协会会员权利与义务:一协会会员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工作出色的享受优惠政策,以及受表彰和奖励的权利;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上级协会进行监督的权利.二协会会员义务:遵守协会章程,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任务;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按期缴纳会费;履行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第二十六条交流工作经验.积极吸收其他村居、单位的先进经验,不断健全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并加以落实.第二十七条协助村委会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服务,促进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开展.第五章村民职责第二十八条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接受并按时参加村委会、村计生协会组织的各类婚育知识、计生法规、基本国策等有关教育.第二十九条结婚要登记.凡申请结婚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推迟三年为晚婚.男女双方提出申请,由村计划生育协会审议并进行婚前教育,村委会审核符合后给予开具证明.然后到指定的医疗单位接受婚前健康检查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领结婚证即同居的、属非法同居,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严禁未到法定年龄者结婚生育,未领结婚证生育的,一律视为计划外生育.第三十条有计划生育.领取结婚证后发给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凭生殖健康服务证进行围产期保健和到医院接产.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确有实际困难的,根据浙江省计生条例的规定符合生育二胎条件者,有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计划生育协会评议,村两委会审议后签署意见报街道计生办,街道计生办审核后报绍兴县人口与计生局批准方可怀孕生育.第三十一条严禁弃婴、溺婴.弃婴、溺婴以及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或怀孕后胎儿下落不明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非法收养后,怀孕生育的也按计划外生育处理.第三十二条避孕措施的落实一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并继续提倡一孩上环,二孩结扎.二引、流产.因未批准生育而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即引产或流产.第三十三条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按时参加每年二次的孕环病情检查,外出流动人口不便返回的,到所在地镇级以上的计生服务部门接受检查,并按时寄回全国统一的检查证明.第三十四条凡应工作需要外出务工、经商的18—49周岁的村民,在离开本街道前须带身份证,单寸照片,已婚的还须带结婚证,两人照片及其它有关材料,持村委会出具的流动人口初审表证明,到街道计生办办理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同时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凭此证可在流入地办理暂住证、务工证、营业证等证件.第三十五条生育一个孩子后又落实了可靠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的夫妇,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六章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第三十六条外来育龄流动人口到达本村后10日内,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婚育证明,向街道流动人口的综合管理办公室交验婚育证明.如没有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先给予登记,并限期补办.第三十七条村计划生育协会对外来流动人口进行动态管理,建立档案,并定期向街道计生办上报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情况.第三十八条村委会应当与辖区内出租、出借房屋的屋主、单位法人代表和雇主签订流动人口管理协议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九条村委会认真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村计划生育协会审议认可后,向村民一方支付违约金.一由村委会的原因导致村民不能按规定时间上环、结扎、查孕查环的.二不按规定向村民提供避孕药具的.三不为符合条件的村民办理各种计生证件出具村委会有效证明的.由村计划生育协会监督执行.第四十条村民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村计划生育协会核实后,必须向村委会支付违约金.一知情选择协议不履行的.二外出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而补办的.村民收到支付违约金通知书7天内必须如数向村委会交清违约金,逾期不交者将加倍予以处罚.第四十一条支付违约金后仍要按规定落实补救措施.第四十二条违约金帐目按季公布,全部用于村计划生育事业.第四十三条已计划外生育的,或拒不落实补救措施纠正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和街道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奖励和保障第四十四条计划生育协会建设是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发挥协会会员作用,使期积极投身到计划生育工作中去,对优秀的协会会员进行一年一度的物质和精神奖励.第四十五条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妇给予奖励.第四十六条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人员实行奖励.一对计划内生育的二胎夫妇主动实施结扎手术的,进行一次性奖励800元.二对一孩育龄妇女自觉落实上环措施的一次性奖励30元.三对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者一次性补贴50元.第四十七条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进行奖励.夫妻双方每年不得少于100元.第四十八条对自愿终身放弃二胎生育指标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第四十九条提高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金为非独生子女户的130%.第五十条继续坚持在建房中的优惠政策,独生子女一人按二人计算.第五十一条双农独女户的独生子女凭证在本街道社区医疗就医免收挂号费和住院床位费.第五十二条对弱势群体中农村独生子女户的低保标准上浮20%.第五十三条社保第五十四条评选文明家庭户等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挂钩.第五十五条对举报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经查属实,给予奖励,并对举报者予以保密.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每年年底进行总结、公开.第五十七条本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第五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2024年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
2024年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计划生育政策,维护人口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保障妇女和家庭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国民和外籍居民。
第三条国家支持计划生育技术和服务的发展,提供相关支持和政策倾斜,促进计划生育全覆盖和深度发展。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多方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保障各方权益,加强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督导检查。
第二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六条国家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提供全方位的计划生育服务,包括咨询、指导、技术服务等。
第七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设备条件,确保服务的安全、有效和可靠。
第八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开展计划生育知识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素养。
第九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妇女和家庭的健康管理,提供相关咨询和健康检查项目。
第十条社会机构、媒体、学校等应当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工作,加强社会力量的支持和参与。
第三章计划生育管理第十一条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解答公众的疑问和困惑。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制度,保护个人隐私,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开展计划生育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执行。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探索和推广先进的计划生育管理经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计划生育工作方式和方法。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由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查处,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干扰、阻碍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由计划生育管理机构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计划生育专项工作制度
计划生育专项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利,提倡科学生育,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国家调控、地方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组织管理第五条国家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计划生育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三、宣传教育第九条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计划生育意识,树立科学生育观念。
第十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科学生育知识。
第十一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四、生育管理第十三条公民应当依法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鼓励生育两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三个孩子。
第十四条公民生育应当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尊重妇女的生育权利。
第十五条提倡婚前医学检查,保障公民的生育健康。
第十六条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
五、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十七条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必要的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帮助。
第十九条鼓励公民参与计划生育志愿者活动,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帮助。
六、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无计划生育证明生育的;(二)不符合生育条件生育的;(三)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终止妊娠的。
2024年计划生育管理制度范文(2篇)
2024年计划生育管理制度范文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抓好计生工作,是卫生院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卫生院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年”及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内容。
为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卫生院的两个“文明”建设和卫生院的“就医环境”结合起来,抓实抓好。
制定以下制度一、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包括行政中层干部、女职工及其他根据需要指定的人员,根据分工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并上报有关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组长负责全面工作,成员分工主要有:①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检查落实情况;②具体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③各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的协调工作;④职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⑤临时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⑥流动人口子女学籍档案管理工作;⑦工会女工的管理工作;⑧卫生、健康咨询教育工作;⑨日常具体事务检查工作。
二、管理措施(一)、认真____执行上级卫生部门及计生部门的计生政策,广泛开展计生宣传工作,使全体职工认识到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人人都必须自觉执行。
(二)、号召青年教职工晚婚晚育。
【按法定年龄(女____周岁,男____周岁)推延三年,(即女____周岁,男____周岁)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____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三)、督促育龄人员落实节育措施,并与其建立联系制度。
(做到一孩“上环”,每季度到计生服务所查环一次)。
(四)、做好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的登记和检查工作。
(建立统一的育龄妇女登记卡)。
(五)、为育龄人员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并向有关单位提供情况。
(凡符合政策申请生育第二胎的对象,必须在本年度八、____月间提出申请,凭准生证生育)。
(六)、雇用临工时,要查验婚育证明,凡无婚育证明或证明不合格的一律不雇用。
(七)、雇用的临时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卫生院将按规定中止或解除合同。
(八)、流动(暂住)人员的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时,要查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办理。
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依据《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贵州省范围内居住的本省人口和外省、外国人在贵州省范围内生育的子女。
第二章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第三条贵州省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负责本省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机构,具体职责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第四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生育技术咨询
生育健康检查
生育保健指导
生育医学指导等
第五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计划生育政策措施
第六条贵州省将按照国家政策,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措施,包括:
实施双轨制人口计划生育政策
探索适应本省情况的计划生育措施
加强计划生育知识教育
推进卫生健康服务全面覆盖等
第七条居民应当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行有序生育。
第八条对于超生的家庭,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收取社会抚养费等。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
第十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个人隐私等,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人身安全等情况的,将依法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并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废止贵州省原有的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2024计划生育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2024计划生育工作考核管理办法2024年计划生育工作考核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管和考核,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目标1. 合理控制人口总量和人口结构,确保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2. 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的覆盖率和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生育健康服务。
3. 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杜绝强制堕胎、强制绝育等违法违规行为。
4.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促进人口素质的提升。
三、考核内容1. 人口指标考核:(1) 各地区、各单位应按照上级规定的人口控制目标,合理控制人口总量和人口结构。
(2) 各地区、各单位应按时报送人口统计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计划生育服务考核:(1) 各地区、各单位应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的覆盖范围和质量。
(2) 各地区、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记录,确保计划生育服务的全程追踪和监管。
(3) 各地区、各单位应加强计划生育技术培训,提高计划生育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3. 政策执行考核:(1) 各地区、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杜绝强制堕胎、强制绝育等违法违规行为。
(2) 各地区、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制度,提高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
(3) 各地区、各单位应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法律意识和权益保障意识。
4. 人口素质考核:(1) 各地区、各单位应加强人口素质监测,掌握人口健康状况和发展趋势。
(2) 各地区、各单位应加强人口健康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素养和生活质量。
(3) 各地区、各单位应加强人口教育优质资源的配置,提高人民群众的教育水平和科技素质。
四、考核要求1. 各地区、各单位应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考核实施方案。
2. 各地区、各单位应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人民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制度范本
人民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人民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保障医院员工的合法生育权益,提供科学、规范、高效的计划生育服务。
本制度适用于人民医院内所有医务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二、计划生育管理组织机构人民医院将成立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全面协调、指导、监督医院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委员会包括医务处、护理处、人事处、行政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由院长担任主任。
三、计划生育工作权限1.人民医院的计划生育工作由专职、兼职的计划生育管理人员负责,由院长委任。
2.计划生育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优化计划生育管理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医院内部计划生育工作,对工作中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3.人民医院将加强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处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四、计划生育咨询服务1.人民医院将提供计划生育咨询服务,包括不孕不育、避孕咨询、生殖健康等相关问题的咨询和指导。
2.医院开设专门的计划生育咨询室或诊室,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3.计划生育咨询应及时、准确地回答来访者的问题,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安全。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1.人民医院将为需求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避孕药具、避孕手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等。
2.医院将确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安全、有效、隐私性和机密性,并对技术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3.对于未成年人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院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征得其法定监护人或父母的同意。
六、计划生育手续办理1.医院将为员工提供便利的计划生育手续办理服务,包括婚前和婚后的咨询、避孕手续的办理等。
2.医院将严格履行计划生育手续的审核程序,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保密,确保其个人隐私权益。
3.医院将加强计划生育手续办理的宣传工作,提高员工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理解和认同。
七、计划生育宣传教育1.人民医院将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识,促进其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一、引言计划生育是指国家为了调节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质量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实施一系列的政策、法律和措施来引导和管理人口生育行为。
为了有效组织和管理计划生育工作,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制定一套完善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旨在建立一个系统完善、科学规范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以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办公室、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妇女儿童保健机构以及相关工作人员。
三、管理原则1. 法律遵循原则:计划生育工作必须遵循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政策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2. 严谨科学原则:计划生育工作必须以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为基础,确保科学性和有效性。
3. 公平公正原则: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和公正,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4. 保密原则:计划生育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护个人隐私。
四、工作职责1. 政策宣传:负责向社会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普及相关知识,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
2. 计划生育服务:提供咨询、指导和技术支持,确保计划生育服务的便利性和质量。
3. 政策执行: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4. 数据统计和分析:收集、统计和分析计划生育数据,及时了解和掌握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
五、工作程序1. 政策制定: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的计划生育政策,确保政策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性。
2. 组织实施:按照政策要求,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3. 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 数据管理: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记录和统计计划生育工作的数据。
六、工作措施1. 健全组织架构: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工作的协调和高效进行。
2023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
2023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
2023年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完善计划生育政策:根据人口状况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符合国情的计划生育政策,包括生育政策、奖励政策、惩罚政策等,并及时调整和优化政策措施。
2.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和媒体,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生育观念,促进良好的人口素质提升。
3. 完善生育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的生育服务体系,包括提供优质的生育咨询和指导服务,建设和改善生育医疗机构,提供全面的生育保健服务等,确保妇女安全、健康地孕育和生育。
4. 加大计划生育管理监督力度: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和信息化系统,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防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5. 加强人口统计和数据分析:加强人口统计和数据分析,及时掌握人口发展趋势和变化,为政策制定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 支持特殊群体计划生育:加强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地区和低收入家庭的计划生育服务和扶助,确保特殊群体的计划生育权益。
7.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国际计划生育合作与交流,吸收和借鉴国际经验做法,提升我国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总之,2023年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旨在加强政策引导、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促进人口数量和结构的合理调控,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2023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
2023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1.背景和目的出于对人口问题的关注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们制定了2023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推进计划生育工作,实现人口总量合理控制和优化人口结构,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各级政府部门将加强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识和接受度,特别是对重要政策变化进行及时、准确的宣传解释,引导公众理性认识人口问题和计划生育的重要性。
3.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各级政府部门将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协调和管理,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实施,以及相关工作的协调配合。
4.计划生育目标和指标根据国家人口发展战略和区域发展需求,制定计划生育的总体目标和指标,明确人口控制的方向,包括人口总量、出生率、人口结构等指标的调整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5.计划生育服务和措施各级政府部门将加强计划生育服务和措施的提供,包括提供生育保健服务、家庭咨询和教育、避孕措施的推广和普及以及婚姻登记和生育证明的办理等,以满足公众的需求和权益保障。
6.计划生育监测和评估各级政府部门将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监测和评估体系,定期收集、分析和评估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及时掌握人口变化情况,为政策制定和调整提供科学依据。
7.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各级政府部门将设立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政策,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给予奖励和扶助,包括出生奖励、生育津贴、优惠政策等,鼓励公众支持和参与计划生育工作。
8.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各级政府部门将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开展相关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计划生育的认知和理解,特别是对生育和养育责任的重视和培养,培养公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责任感。
9.计划生育工作评估和考核各级政府部门将建立计划生育工作的评估和考核机制,对各级、各部门和个人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根据评估结果给予奖惩措施,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实施和目标的达成。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管理,确保数据准确、可靠,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维护全面二孩政策的有序推进,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任务和职责
1.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开展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包括数据收集、审核、整理和汇总。
2.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建立计划生育统计档案,保存计划生育数据,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安全。
三、数据收集和审核
1.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定期收集各种计划生育相关数据,包括生育率、节育率、终止妊娠率等。
2. 收集到的数据应当经过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 数据的审核应当由专门的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进行抽查或核实。
四、数据的整理和汇总
1. 完成数据收集和审核后,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对数据进行整理并汇总成报表。
2. 汇总的报表应当包括各类计划生育相关数据,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填写。
五、报表的报送和公示
1.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将汇总的报表报送给上级部门。
2.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将统计报表公示在本地区或本单位的相关官方网站上。
六、数据的使用和保密
1. 收集到的计划生育数据仅用于统计和研究分析,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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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政策,为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健全组织
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各基层支部要建立健全由支部书记负责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并配备1名计划生育委员,(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二、明确职责
1、领导职责
(1)负责公司计生工作的全面管理。
(2)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制度,把计生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3)、定期召开计生工作专题会议,听取计生专干的工作汇报,研究计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4)充分发挥计生领导小组的作用,保证计生专项经费的落实到位。
(5)坚持“三为主”、“三到位”、“三结合”,严格按照“一法三规一条例”管理计生工作,落实责任制,兑现奖惩。
2、专干职责
(1)认真宣传贯彻计生政策,保证公司计划生育率达100%。
(2)规范基础工作,注重日常管理,建立健全“一卡一薄一单”。
(3)按时参加计生例会,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按时报送计生报表。
(4)帮助育龄妇女解决实际困难。
(5)宣传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知识,向育龄妇女提供优质服务。
(6)组织女职工每季度进行康检一次,上站率达100%。
(7)宣传和指导计生药具的使用,坚持定期随访。
(8)定期开展生殖保健、健康保健知识学习、测试。
三、完善育龄妇女登记制度
根据上级要求,对已婚育龄妇女建立档卡,即对新婚夫妇及时登记入卡,对超龄妇女及时办理退卡手续。
对未婚女青年的新婚、发放生育证、现孕出生、一孩领证、采取节育措施、工作调动、死亡、药具发放等情况按年龄不同登记入册,更换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要及时进行换卡登记。
四、健全已婚育龄妇女健康检查制度
1、对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经检查,对查出的妇科疾病要积极帮助治疗,对节育措施不落实的要督促落实;对计划内怀孕的妇女进行优生优育知识教育;发现计划外怀孕的,要采取补救措施,坚持打掉。
2、凡在我公司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已婚育龄妇女(含49周岁),必须近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孕检及健康检查,一次不参加孕检者,扣发当月工资50%,并责令限期参加孕检,连续两次不参加孕检者扣当月全部工资,并按计划生育处罚规定处理。
3、凡一胎未上环,二胎以上未结扎导致计划外怀孕者进行人流,费用自理,一律不给假期不报药费。
4、凡不到晚婚年龄结婚而怀孕者,其人流费用自理,不给假期。
五、继续实行结婚登记制度
1、凡我公司未婚男女职工申请结婚登记时,必须到晚婚年龄。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
假期视为出勤。
2、凡未经公司计生办登记办理结婚手续而采取其它手段领取了结婚证的男、女职工,不论是否早婚,公司一律按未婚对待,不予办理生育指标。
六、健全准生证发放制度
1、按照《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例生育子女条件的夫妇双方应向所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生育指标审批表《此表要经双方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单位盖章,连同要求生育夫妇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二寸结婚照3张以及办事处指定医院生殖健康检查证明一并上交公司计生办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2、符合生育条件的女职工,领到准生证后,方可怀孕。
生育住院经公司计生办同意生育费用按规定报销。
产后休息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个月。
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要求生后顺产42天内、剖腹产6个月内必须上环,特殊情况要有医院证明)。
3、凡没有准生证而怀孕生育者,一律按计划外处理。
七、独生子女领证制度
已婚妇女生过一胎(含双胞胎除外)孩子后,夫妇双方写出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保证书,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申请表,交夫妻合影照片2张,公司统一办理独生子女证,并从办证之日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分摊50%。
八、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奖励和优待制度
1、放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2、经公司计生办批准取出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3、结扎输精管休息15天。
4、结扎输卵管休息15天。
5、人工流产休息15天。
6、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
九、计划生育责任制度
公司在制订各项工作目标时,同时制订计划生育目标,实行“两种生产一起抓”,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司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计划生育出了问题,坚持实行“一票否决”,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评奖评先。
十、育龄妇女调出、调入和招工制度
劳资部门要及时通知公司计生办,经公司计生办发给有关证明后,方可办理调出、调入及招工手续。
在调出、调和招工时出现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和请长假的规定
1、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凡属于应康检对象(49周岁以下未结扎人员),必须回公司参加每季度一次的康检,女职工停薪留职到外地者先到所在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计生证明。
然后每季度
向公司寄回一次康检证明。
不遵守以上规定的,不能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已办理的按自动脱岗对待。
2、育龄妇女请假超过一个月者,必须先到计生部门做康检然后才能请假,请假延长至两个月者,要回公司参加康检后方可继续请假,否则不能准假。
十二、常住人口计生管理制度
1、凡长期在我公司居住的职工家属,要服从公司及所在居委会的计生管理,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不准窝藏违犯计生规定的亲朋,故意为计划外生育者提供条件的罚款一千元。
2、我公司职工除本人做好计生工作外,还要做好子女、亲属的计生工作,杜绝计划外生育现象的发生。
十三、例会和汇报制度
1、公司计生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总结上季度工作,安排下季度工作。
2、公司下属各单位、科室每月向公司计生办进行一次工作汇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