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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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版)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版)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版)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划、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规划与实施第七条制定和实施人口发展规划,科学预测人口变动趋势,合理确定人口发展目标。

第八条加强人口监测和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健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

第九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计划生育意识。

第四章服务与保障第十条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生育指导、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服务。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包括经济补助、医疗保障等。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三条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

广园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考评措施

广园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考评措施

广园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考评措施一、目的和原则1.目的:为了贯彻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合理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质量,保障员工的生育权益和健康。

2.原则: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措施。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园公司全体员工和其配偶。

三、生育政策1.子女数量: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各户限制生育一个子女。

已生育第二胎的员工将不再享受生育津贴。

2.生育津贴:员工生育符合政策的第一个子女,可享受生育津贴,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发放。

3.调整生育津贴:员工在生育政策变动后,如果出现符合政策要求的第二胎,将不再享受生育津贴,但仍享有产假和相关福利。

四、婚姻登记和生育审批1.婚姻登记:员工结婚后需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结婚证明,以便申请享受相关生育福利。

2.生育审批:员工在怀孕前需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公司确认后方可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

五、考评措施1.综合指标:根据员工的生育情况、出勤情况、工作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2.激励机制:对首次生育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奖励,并优先考虑其晋升和调整岗位的机会。

3.违规处理: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将按照公司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扣减奖金、调整岗位等。

4.婚育关系调查:公司保留对员工的婚育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的权利,发现虚假婚育情况的,将进行严肃处理。

六、保密措施1.生育信息保密:公司将保护员工的生育信息,不得随意泄露给他人,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2.考评结果保密:公司将妥善保管员工的考评结果,不得公开或泄漏给他人,保障员工的隐私权。

七、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调整或修改,将通过内部通知向全员发布。

2.对于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进行处理。

3.如有意见或建议,员工可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公司将认真对待并及时回应。

以上为广园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考评措施,以规范员工的生育行为,并给予相关激励和处罚,以维护公司员工的权益,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

大型国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大型国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直属单位、各子公司、机关各部(处)室。

全体职工家属、所辖户籍人员及流动人口均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严禁违法生育。

第三条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

各单位行政、党委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和计生办主任为计划生育责任人。

第四条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坚持离职审计、追踪奖惩和重点管理制度。

坚持两种生产一起抓,两个文明一起建,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和考核单位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集团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负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小组)。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小组),设主任(组长)、副主任(副组长)各1人,成员自定;单位成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生办主任(副科级以上),及德才兼备的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车间、班组配备计划生育宣传员或育龄妇女小组长,负责基层计划生育宣传、信息联络及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资金投入,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要加强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参照山东省人事厅《关于提高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鲁人薪字〔2000〕7号)要求,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待遇。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加强公司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包括在编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公司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公开的原则,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计划生育工作目标是:计划生育率100%,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100%,查环查孕率100%,《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证率100%,购买独生子女综合保险投保率100%。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其他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公司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公司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设在本公司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应设立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分支机构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的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公司计划生育制度;(二)组织制定公司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公司计划生育统计和档案管理;(四)组织计划生育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五)协调解决公司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六)检查、考核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的计划生育工作;(七)其他计划生育相关工作。

第三章计划生育管理第九条公司职工应依法参加计划生育管理,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公司计划生育制度。

第十条公司职工应按时参加计划生育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提高计划生育知识和自我保健意识。

第十一条公司职工应按时报备婚姻、生育、节育等信息,如实填写计划生育档案。

第十二条公司职工在生育、节育、避孕等方面遇到问题时,应向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咨询,寻求帮助。

第十三条公司职工应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避免计划外生育。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四条对在公司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计划生育政策,正确处理人口问题,提高劳动力素质,在公司内部建立健全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包括劳务派遣、临时工,以及公司的退休职工。

第三条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在合法范围内进行管理;2. 尊重职工的人权,并保障其合法权益;3. 增强职工的计划生育意识,推动人口结构的协调发展;4. 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计划生育管理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计划生育管理人员,为职工提供生育健康指导、生殖权咨询等服务。

第五条公司应当为职工提供计划生育健康教育,包括生殖健康、优生优育、节育、避孕等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引导职工自觉掌握计划生育相关知识,合理安排生育。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制度,严格保守职工的生育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督导监督制度,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部门。

第三章优生优育和节育服务第八条公司应当为职工提供生育健康指导服务,包括婚前保健、孕期保健、产后保健等,提供生殖健康咨询和服务。

第九条公司应当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班等形式,普及节育、避孕知识,促进职工合理安排生育。

第十条公司应当为职工提供优生优育服务,鼓励职工进行生育检查,提供生育咨询和指导。

第四章法律责任与保障第十一条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鼓励职工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依法保护职工的生育权利,不得因生育或不生育而降低职工的工资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依法保护职工的计划生育隐私,不得强制职工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或其他侵犯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政策违反处理机制,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进行合法处理。

公司生育_管理规定(3篇)

公司生育_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性员工在生育期间的权益,促进公司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女性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公司尊重女性员工的生育权利,为女性员工提供必要的生育保障和便利条件。

第四条公司生育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章生育政策及待遇第五条生育政策1. 符合国家法定生育条件的女性员工,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

2. 符合国家政策,生育二胎的女性员工,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

3. 符合国家政策,生育多胎的女性员工,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产假。

第六条生育待遇1. 产假期间,员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薪酬制度执行。

2. 产假期间,公司为员工购买生育保险,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3. 产假期间,员工个人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公司按规定缴纳。

4. 产假期间,员工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章生育流程及管理第七条生育申请1. 女员工计划生育前,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

第八条生育审批1. 女员工怀孕后,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

3. 审核通过后,公司将为员工办理生育手续。

第九条生育休假1. 女员工产假期间,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规定,享受产假待遇。

2. 产假期间,女员工需按照公司要求,定期向公司报告生育情况。

第十条生育恢复及返岗1. 女员工产假结束后,应按照公司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返岗手续。

2.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收到证明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为员工办理返岗手续。

3. 女员工产假结束后,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规定,为员工恢复原岗位或同等岗位。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和谐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其家属。

第三条公司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避孕节育、综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计划生育率达到100%,避孕节育落实率达到100%,查环查孕率达到100%,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证率达到100%,购买独生子女综合保险投保率达到100%。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公司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为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宣传教育第七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识。

第八条通过培训、讲座、宣传栏等形式,普及计划生育知识,增强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九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纠正错误。

第四章避孕节育第十条公司鼓励员工采取科学、合理的避孕节育措施,确保避孕节育率达到100%。

第十一条公司为员工提供避孕药具,并免费为已婚员工提供避孕节育咨询和指导。

第十二条对自愿实行避孕节育手术的员工,公司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支持。

第五章查环查孕第十三条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查环查孕,确保查环查孕率达到100%。

第十四条对查环查孕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六章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保险第十五条公司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鼓励员工参加独生子女综合保险。

第十六条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参加独生子女综合保险的员工,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章考核与奖励第十七条公司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完成计划生育任务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公司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保障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和谐稳定发展。

公司计划生育规章制度

公司计划生育规章制度

公司计划生育规章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公司人口管理,促进员工身心健康,营造和谐、稳定的企业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公司全体在册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劳务派遣员工、实习生等。

三、计划生育政策1. 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合法行为的男女员工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

2. 不得强制要求员工生育或不生育。

3. 公司将严格保护员工的隐私权,不得随意调查员工的计划生育情况。

4. 员工怀孕或生育期间,公司将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5. 公司将不向怀孕员工提出额外的工作要求,不得解聘因怀孕而请假的员工。

6. 公司将建立健全的产假、哺乳假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7. 对于未婚生育员工,公司将给予适当关怀和支持,不得进行歧视。

四、计划生育管理1. 全面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普及生育知识,鼓励员工科学生育。

2. 设立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公司的计划生育工作。

3. 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培训,提高员工的生育素养和科学生育意识。

4. 建立完善的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员工的计划生育情况。

5. 对于有生育计划的员工,公司将提供必要的生育辅助服务,如生育保健、孕前检查等。

6. 对于超生员工,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奖惩措施1. 对于积极响应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员工,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等行为的员工,将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情节严重者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3. 对于阻碍或歧视已婚和未婚生育员工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将严肃处理,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规定1. 本规章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

2. 公司将不定期对员工的计划生育情况进行调查,保障规定的执行情况。

3.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确保规章制度的严格执行。

七、附则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以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正式文件为准。

以上为公司计划生育规章制度,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企业环境。

单位计生工作制度

单位计生工作制度

单位计生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加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依法管理,科学进步的原则,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第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职责,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单位总体工作计划,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六条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提高员工的精神文明素质。

二、生育管理第七条单位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员工的婚姻状况,对新婚员工进行生育指导,引导员工合理安排生育。

第八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女员工的保护,严格执行女员工生育期间的休息和工资待遇规定,保障女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引导员工依法生育,提倡科学育儿,反对溺婴、弃婴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单位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开展计划生育服务质量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问题。

三、避孕节育管理第十一条单位应当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计划生育意识,引导员工采取科学、安全的避孕措施。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提供多样化的避孕节育服务,保障员工避孕节育的需求。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开展孕情检测、生育咨询、节育手术等服务。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品和避孕器具的采购和管理,确保计划生育药品和避孕器具的质量安全。

四、统计与考核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统计制度,按时上报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单位年度考核范围,对计划生育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和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

作为一家负责任的企业,我们应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制定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以便更好地管理公司员工的生育行为,确保公司的稳定发展。

二、目的1.遵守国家政策: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为了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维护国家人口发展平衡。

2.保护员工权益:制定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可以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性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3.维护公司稳定发展:通过管理生育行为,保证员工的稳定性和生产力,并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益。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和兼职员工。

四、政策具体要求1.适龄夫妇计划生育公司鼓励适龄夫妇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合理安排生育。

在发生怀孕的情况下,员工应立即向所在部门提供怀孕证明,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和福利。

2.孕期管理公司鼓励女性员工保持健康的生活习惯,提供适当的孕期假期,并提供必要的妊娠保健知识培训。

公司将提供合理安排工作和充足的休息时间,确保员工的身体和胎儿的健康。

3.哺乳期管理员工在产假结束后享受哺乳期假期。

公司将提供专门的哺乳室和必要的设施,为哺乳员工提供便利条件。

同时,公司也鼓励员工采取合理的哺乳方式,确保员工的正常工作。

4.优生保健5.引进人员的适用对于引进的人员(包括合同工和兼职员工),公司将不再参与其个人的生育安排。

公司将不安排任何生育补贴和福利,相关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

五、制度执行1.公司将在员工入职时,明确告知员工本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2.员工在发生怀孕的情况下,应及时提供怀孕证明,并按照公司要求做好相关手续和福利申请。

3.公司负责组织孕期和哺乳期员工的工作调整,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4.人力资源部门将专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违反制度者进行相应的处罚。

六、违反制度的处理1.在未经公司批准的情况下生育,将影响员工的工作排班和工资待遇等。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 为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合理控制公司员工生育,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1.3 公司鼓励员工合理安排生育计划,与公司发展同步,实现个人与企业的和谐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
2.1 公司成立计划生育管理小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2.2 管理小组由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确保办法的顺利执行。

第三章生育政策宣传
3.1 公司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学习,提高员工对政策的理解和认识。

3.2 通过内部通讯、公告板等方式,宣传计划生育的重要性和生育政策的具体内容。

第四章生育计划申报
4.1 员工应提前向公司申报生育计划,以便公司进行人力资源规划。

4.2 申报内容包括预计生育时间、配偶生育情况等,由员工填写《生
育计划申报表》后提交管理小组。

第五章假期与福利
5.1 员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陪产假等假期。

5.2 公司为生育员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哺乳时间等。

第六章违规处理
6.1 对未按规定申报生育计划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公司将视
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6.2 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七章附则
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7.2 对本办法的修改和补充,由管理小组提出,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7.3 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法规,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公司职员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公司职员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公司职员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加强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第三条公司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第四条公司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宣传教育,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促进公司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设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组长,其他相关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和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公司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公司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设立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设在本公司综合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综合办公室兼职人员负责。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当设立计划生育管理小组,明确专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公司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二)制定公司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公司员工生育情况的登记、统计和上报工作;(四)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知识培训和咨询服务;(五)监督、检查公司计划生育工作的执行情况;(六)处理公司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

第三章员工生育管理第九条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自觉接受公司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条公司员工生育应当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生育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报告,并按照公司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给予员工生育假、产假、陪产假等福利待遇。

具体办法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四章宣传教育与培训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认识和自觉遵守的积极性。

第十四条公司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计划生育知识培训和咨询服务,提高员工的计划生育知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规范公司员工的生育行为,维护公司的稳定与发展,保障员工的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劳务派遣员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公司鼓励员工合理安排生育,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为员工提供相应的生育保障和福利。

第四条公司将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供优质服务等措施,促进员工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提高生育政策的知晓率和执行率。

第五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建立健康、和谐、稳定的企业文化氛围,实现员工与公司的共同发展。

第二章宣传教育第六条公司将通过多种形式,如员工培训、宣传栏、宣传册等,向员工传达国家相关生育政策和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的内容,提高员工的认知水平和遵从意识。

第七条公司将定期组织举办生育规划知识讲座、健康咨询等活动,提供专业的生育指导和咨询服务,帮助员工合理安排生育计划。

第八条公司将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记录员工的生育情况和健康状况,为员工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

第三章赋权保障第九条公司将为怀孕员工提供适当的生育保健服务,包括产前检查、产前指导等,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胎儿的安全。

第十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生育情况,提供合适的产假和哺乳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充分的休息和照顾。

第十一条公司将建立完善的产假登记和管理制度,及时处理产假手续和工资待遇,保障员工的正当权益。

第十二条公司将建立员工返岗管理制度,为产假返岗的员工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支持,保障员工的职业发展和安全。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公司将建立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组成,负责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定、宣传、落实等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将建立计划生育审查制度,对员工的生育情况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生育政策的问题。

第十五条公司将建立计划生育考核制度,对员工的生育行为进行考核,评定员工的综合素质和表现,激励员工遵守生育政策。

第五章处罚奖励第十六条公司将对违反生育政策的员工进行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通报、停止执行产假、解除劳动合同等,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XX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XX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奖励和经济帮助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说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计划生育管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部在册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子公司参照总部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司计划生育工作包括“宣传计划生育国策,做好计生咨询服务工作,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日常管理工作由总裁办公室负责,计划生育奖励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四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司鼓励员工晚婚晚育。

晚婚是指比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推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

晚育是指已婚女员工年满二十四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第五条晚婚晚育应享受政策:(一)晚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另增加奖励假七天,共十天。

(二)晚育的女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

另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同时扣发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可休15天;难产者,由医院出具证明,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女职工产后1年内,每天享有1小时哺乳时间,(若住处离单位较远,交通不便的,可合并使用)。

产假(含晚育奖励假)和计划生育假须一次性连续休完。

(四)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节育(绝育)者,凭医院假条休假。

第六条育龄期女员工应按规定在户口所在地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符合政策条件需再生一胎的员工,要严格按照《XX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公司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职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和实习生等。

三、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职
工进行生育手术或者绝育手术。

2.保密原则:公司应当严格保护职工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职工的生
育情况。

3.平等原则:公司应当平等对待所有职工,不因职工的生育状况而歧
视对待。

四、管理措施
1.健康教育:公司应当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健康教育,提升职工的生育
健康意识。

2.咨询服务:为职工提供生育咨询服务,解答职工在生育方面的疑问。

3.生育健康检查:定期组织职工进行生育健康检查,保障职工生育健
康。

五、奖惩措施
1.奖励机制:公司可根据职工的生育计划执行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激
励职工积极参与生育计划管理。

2.惩罚机制:对于违反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职工,公司可根据情
况给予相应处罚。

六、附则
1.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负责人所有。

2.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以上为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如有需要,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调整和完善。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计划生育管理水平,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

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采取经济处罚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条发文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专职人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不断完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第三条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使工作不断向规范化、科学化、规律化的方向发展。

第二章管理制度第四条建立规范的流动人口管理台帐和卡片,按公司管理人员、和劳务作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做到项目填写清楚、齐全。

第五条掌握所属员工的婚姻、生育、节育状况,雇佣外来流动人口时,必须先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证或证件过期的应督促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确保持证率和验证率均达到90%以上,不得雇佣无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员。

第六条对新进厂的农民工开展宣传教育,做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和计划外生育工作。

第七条在暑假和春节以及其他节假日时,组织职工及其家属学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传达现阶段国家相关精神,并将学习情况和内容整理归档。

第八条开展多形式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定期办黑板报、贴宣传标语。

积极投稿,大力宣传计生工作的先进人物与典型。

第九条落实各种节育措施,建立避孕药具领取、发放帐册,做好避孕药具的领取、发放工作。

第三章育龄妇女管理制度第十条建立育龄妇女婚育档案,随时掌握育龄女职工的生育情况,督促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

定期组织“三查”,即查孕、查环、查病,防止计划外生育。

第十一条协助育龄妇女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计生服务所享受孕情及妇科病普查免费服务。

第十二条对育龄妇女计划外怀孕的,限期采取节育补救措施;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从当月起停发工资、福利及一切补贴,年终不得评奖。

公司计生管理制度

公司计生管理制度

公司计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公司员工的生育计划,保障员工的健康和权益,提高公司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临时员工。

1.3 定义生育计划:指员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合理安排生育时间和生育数量。

计生服务:指公司为员工提供的生育、育儿服务和相关咨询服务。

计生管理:指公司对员工的生育计划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生育计划管理2.1 生育计划申请员工在计划怀孕前,应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生育计划申请。

申请应包括生育时间、生育数量等相关信息,并经公司审批后方可开始实施。

2.2 生育计划审批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员工的生育计划进行审批。

在审批过程中,需考虑公司的生产和人力资源需求,避免因员工生育计划而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2.3 生育计划执行员工在获得公司生育计划的批准后,应按照计划顺利实施。

在怀孕期间,公司应提供必要的计生服务和支持,确保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第三章生育保健管理3.1 孕期保健公司应向孕妇员工提供专业的孕期保健服务,包括定期体检、饮食营养指导、心理支持等。

同时,公司还要注意为孕期员工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安排,避免对孕妇员工造成身体上的不适。

3.2 产后恢复公司应为产假结束后的员工提供产后康复服务,包括康复训练、营养指导、心理疏导等。

同时,公司还应帮助员工合理安排工作和家庭之间的平衡,不影响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

第四章严禁违规行为4.1 未经批准怀孕员工未经公司批准怀孕而擅自怀孕的,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

4.2 生育过多员工生育数量超过公司规定数量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进行调整,避免对公司生产和经济造成负面影响。

第五章管理与督促5.1 监督与检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定期对员工的生育计划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员工按照计划进行生育,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5.2 处罚与奖励公司对于生育计划管理不合格的员工,可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沈阳市企业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沈阳市企业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沈阳市企业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正文:---------------------------------------------------------------------------------------------------------------------------------------------------- 沈阳市企业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7年2月28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保障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含中央、省、部队驻沈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配合”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企业计划生育的主管部门。

区、县(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中央、省、部队的企业,非市计生委直管局(公司)下属企业和区、县(市)属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

对市计生委直管局(公司)下属企业实施以下管理职责:(一)组织开展大型宣传活动;(二)计划生育宣传品订购;(三)避孕药具的发放和指导;(四)协调处理计划外怀孕工作。

第五条市直局(公司)全面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业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做好下岗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协调处理计划外怀孕等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企业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企业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

可建立由法定代表人担任组长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协调内部各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做好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目标的落实与考核,并与所辖部门的主要责任人签订责任状。

企业法定代表人要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证,并保证育龄职工合理的计划生育待遇的兑现。

第八条企业应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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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搞好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可在行政序列或工会内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计生部门根据公司职工年龄、婚育状况和结构,提出公司职工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在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行计生工作分层负责制,各级领导和主管对本部门、单位的计划工作负有责任,在其目标责任体系中应有计划生育方面的考核指标。

第五条宣传国家和当地政府计划生育的法令、政策,及时发布、传达计划生育的政策动态。

第六条公司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经济和行政奖惩手段为辅。

第七条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宣传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教育员工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且男女职工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分析公司婚育状况,区分计划生育的重点对象和目标,进行重点监控。

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条例允许的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情况。

第九条掌握公司已婚女职工节育措施情况,坚持杜绝非法生育和超生;发现计划外怀孕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条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员工结婚登记手续,以及独生子女登记。

不得开口子批准早婚、早育。

第十一条对合法怀孕者,搞好优育优生服务,组织有关的体检、复查和四期保健工作及生育知识普及教育。

第十二条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的优惠、鼓励措施和待遇:
(1)婚前医学检查和遗传咨询;
(2)发放独生子女费;
(3)报销独生子女入托、入幼儿园费;
(4)帮助联系职工子女入学;
(5)报销职工计划生育费用;
(6)职工计划生育营养补助;
(7)计划生育假期;
(8)节育的例行检查、复查;
(9)组织探望做节育手术员工及产妇;
(10)独生子女在招工中优先录用。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育龄员工计划生育档案,并由计生部门负责具体收集、整理、立卷管理工作,按规定制作统计报表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公司对无计划生育的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令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
(1)生育费用自理;
(2)不享受产假期间照发的工资;
(3)子女托费自理;
(4)收回独生子女证,停止凭证享受待遇;
(5)收回计划生育奖励金;
(6)按超胎数,加收若干倍的计划外生育费;
(7)行政处分;
(8)超生人口不列入分房人数;
(9)不实行计划生育的部门或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应扣除奖金给予罚款;
(10)违反计划生育情况严重的,免除公司职务或予以开除、解聘。

对破坏计划生育的典型,予以公开处理,引以为戒。

第十五条计生部门协助公司安保部或当地公安治安部门(流动人口管理站),对公司流动人口及其计划生育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计生部门及时与当地计生主管机关、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职工配偶工作单位密切联系,全方位地了解职工及其配偶的计划生育情况。

第十七条主持或协助办理职工计划生育的保险和独生子女的储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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