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
计划生育管理制度(3篇)
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计划生育管理水平,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结合我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坚决贯彻执行《____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灵武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
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采取经济处罚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2、明确一名专职人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不断完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3、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使工作不断向规范化、科学化、规律化的方向发展。
4、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5、建立规范的流动人口管理台帐,分级分类管理,做到项目填写清楚、齐全。
建立流动人口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档案。
6、掌握员工的婚姻、生育、节育状况,督促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确保持证率和验证率均达到____%以上。
7、对新来员工开展宣传教育,做好员工预防艾滋病和计划外生育工作。
8、在暑假和春节期间,____职工及其探亲家属学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传达现阶段国家相关精神,并将学习情况和内容整理归档。
9、开展多形式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定期办黑板报、贴宣传标语。
积极投稿,大力宣传计生工作的先进人物与典型。
10、每年____月____日前队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本队年度发生的婚、孕、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流入(出)人口、育龄人员的各项工作完成情况统计备案。
11、计生领导小组按时向矿计生部门报送《流入人口登记及婚育证明查验信息反馈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二、育龄妇女管理制度:1、建立职工及家属育龄妇女婚育档案,随时掌握职工的生育情况,督促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
定期____“三查”,即查孕、查环、查病,防止计划外生育。
2、协助职工家属育龄妇女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孕情及妇科病普查免费服务。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版)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版)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划、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规划与实施第七条制定和实施人口发展规划,科学预测人口变动趋势,合理确定人口发展目标。
第八条加强人口监测和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健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
第九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计划生育意识。
第四章服务与保障第十条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生育指导、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服务。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包括经济补助、医疗保障等。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三条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科学统筹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家庭幸福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二条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职责是:⒈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持续性。
⒉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保障妇女的健康和生育权益。
⒊监督和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三章工作机构和人员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由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组成。
工作人员由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章宣传教育第四条宣传教育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以下内容:⒈开展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观念。
⒉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⒊制作宣传材料,利用媒体和互联网等渠道传播计划生育知识。
第五章技术服务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计划生育工作的核心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内容:⒈提供正规、安全、有效的避孕方法和技术咨询。
⒉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和生育意愿咨询。
⒊为妇女提供合适的计划生育手术服务。
⒋开展婴儿出生缺陷防治和优生优育服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六条监督管理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以下内容:⒈监督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⒉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确保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⒊监督计划生育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数据造假。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条违反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法律责任参照《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⒈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材料。
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南。
⒊计划生育数据统计表格。
第九章法律名词及注释⒈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
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制度1. 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单位员工的生育行为与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保持一致,促进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和人员合理流动。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本单位的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员工、实习生等。
3. 基本原则本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3.1 法律遵守本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3.2 保障权益本单位要保障员工在计划生育方面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限制或操纵员工的生育行为。
3.3 科学指导本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要基于科学的理论和指导,提供员工所需的生育知识和指导,鼓励合理安排生育。
3.4 健康保障本单位要关注员工在生育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心理支持。
4. 组织机构4.1 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本单位设立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解释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监督和评估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4.2 计划生育管理人员本单位任命专门的计划生育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计划生育管理任务,保证制度的顺利实施。
5. 主要内容5.1 审批和登记本单位的员工在计划生育方面需经过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的审批,并进行相应的登记手续。
5.2 生育政策根据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本单位制定相应的生育政策,包括优化生育结构、鼓励合理生育、奖励优生优育等。
5.3 健康管理本单位定期开展员工的计划生育健康检查,提供必要的医疗和保健服务,确保员工的生育健康。
5.4 支持措施本单位提供相应的支持和福利措施,如产假、哺乳假、陪产假等,保障员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
6.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的行为,本单位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警告、处分等。
7. 附则本单位将定期评估和完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确保其与时俱进,保持有效性。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适用期间为无固定期限。
本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将为员工提供有序的生育环境和保障措施,促进单位的稳定发展和员工的幸福感。
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一、总则1.务必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本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和管理要求。
2.公平公正。
计划生育管理必须公平公正,统一组织、计划、指导、监测和评估计划生育工作。
3.尊重员工权益。
保障员工的生育权益,不得歧视任何员工,依法保护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家庭等特殊家庭的合法权益。
二、计划生育组织机构1.建立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
委员会由单位领导和计划生育工作骨干组成,负责制定并监督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
2.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岗位。
明确各部门计划生育工作岗位职责,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的计划生育工作。
3.完善计划生育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员工计划生育档案,包括婚姻登记、计划生育证、生育指导等相关资料,并定期进行更新和维护。
三、计划生育管理流程2.抓好计划生育宣传。
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3.严格执行生育审批制度。
员工申请生育应按照程序报经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审批,明确审批流程和时限。
四、奖惩措施1.奖励生育合格家庭。
对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按规定生育并合格的家庭,给予奖励,如产假补贴、生育津贴等。
2.惩处超生行为。
对于超生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降级、停薪留职等。
3.严禁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进行非法流产或怀孕终止等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五、监督与评估1.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监督。
成立计划生育工作督导组,定期对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定期评估计划生育工作。
按照年度计划确定计划生育管理的目标和任务,并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和问题。
六、附则1.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
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相互衔接,如婚姻登记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
2.员工投诉处理。
建立员工计划生育投诉处理机制,对员工的投诉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并保护员工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确保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权限第一节生育政策的制定与落实第一条制定并修订当地的生育政策,根据人口情况和经济社会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条负责宣传生育政策,提供相关咨询服务,解答群众疑问。
第三条确保生育政策的落实,加强生育登记和统计工作。
第四条监督计划生育措施和服务的实施情况,对不符合政策的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积极推进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第二节生育服务管理第一条组织开展生育服务,提供孕前保健、生育咨询、避孕药具发放等服务。
第二条指导和组织计划生育技术和手术实施。
第三条加强生育健康知识宣传,提高生育保健意识。
第四条进行家庭康复、计划生育特殊工作(如优生优育、药具供应)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开展计划生育技术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素质。
第三节组织与指导第一条制定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督并评估工作的效果。
第二条指导和协调计划生育工作单位的工作,推动各相关部门的配合。
第三条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单位的督导,监督其工作进展和效果。
第四条组织生育护理人员、计划生育科医务人员开展工作。
第四节监督与检查第一条建立完善的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制度,对各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二条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条依法处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意识和法律意识。
附件:________1.生育登记表格2.生育政策宣传材料3.生育技术培训教材法律名词及注释:________1.生育政策:________指国家对人口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控的规定,包括生育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2.计划生育技术:________指用于控制人口数量和结构的科学技术手段,包括避孕、终止妊娠等技术。
2024年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规定
2024年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规定根据2024年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规定,以下是一些相关规定的概述:一、宣传和教育工作1. 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对计划生育的意识和认知水平。
2. 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活动,包括举办讲座、培训班、宣传展览以及制作宣传材料等,积极引导公众形成正确的生育观念。
3. 加强对特定群体的宣传教育,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流动人口、农村居民以及少数民族等群体,开展重点宣传工作。
二、服务和援助工作1. 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提供全面的计划生育服务,包括咨询、检查、避孕方法提供以及不孕症治疗等。
2. 加强计划生育技术培训,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提供准确、科学的服务。
3. 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站点的设施和设备,方便公众获得计划生育服务。
4. 加大对困难家庭和特殊群体的援助力度,提供生育补助、避孕药具免费发放以及社会支持等。
三、监管和执法工作1. 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监管,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2. 加强计划生育执法力度,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定期组织计划生育督查,对各级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对不达标的进行整改和督促。
四、政策和体制改革1. 优化计划生育政策,根据社会变化和需求调整相关政策措施,提高政策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2. 加强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层级分明、权责明确的管理机构体系,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
3. 推动计划生育服务与其他社会事业的融合,加强协作与合作,提高服务的综合效能。
五、信息和统计工作1. 完善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个人计划生育档案,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支持。
2. 加强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为政策制定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 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严格遵守信息管理规定,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
总结:2024年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规定,将通过宣传教育、服务援助、监管执法、政策体制改革以及信息统计等多方面的工作,提高公众对计划生育的认知和意识,优化服务网络和服务内容,加强政策建设和管理效能,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适应性。
医院计划生育质量管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医院计划生育服务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成立医院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2.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计划生育工作。
三、工作职责1.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制定医院计划生育工作规划。
(2)组织协调全院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3)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进行查处。
2.计划生育办公室职责:(1)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2)负责计划生育信息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3)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为群众提供安全、便捷的计划生育服务。
(4)负责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的采购、发放和管理。
(5)负责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落实。
四、工作制度1.宣传教育制度: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和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
2.技术服务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便捷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确保技术服务质量。
3.避孕药具管理制度:规范避孕药具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确保避孕药具质量。
4.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落实各项奖励措施。
5.计划生育信息统计制度:建立健全计划生育信息统计制度,确保数据准确、及时、完整。
6.计划生育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工作要求1.医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2.全体职工要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3.医院要加强计划生育队伍建设,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4.医院要加大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确保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
5.医院要定期对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工作质量。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医院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中国政府为了控制人口增长而实行的计划生育人口政策的法律依据和规定。
该条例于2001年12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正式实施。
该条例规定了中国计划生育的各项政策和措施,旨在保障人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和计划生育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调整人口结构,保障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计划生育,采取综合措施,在经济、教育、卫生等方面发挥作用,保证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三条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机构是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技术保障体系,加强计划生育人口信息管理和科学研究,保护计划生育人口权益,加强人口计生国际合作。
第二章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第五条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是,坚持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少生的方针,以及严格控制超生和高龄生育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计划生育,推行多种计划生育方式,改善计划生育服务,为实现二孩政策提供条件。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完善生育制度,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第三章人口的基本信息管理第八条国家实行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人口计生信息系统,准确把握人口数量、结构和动态变化。
第九条鼓励推广计划生育技术,保障计划生育人口的健康和权益,减少不良出生的发生,提高人口质量。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口计生科学研究,不断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和措施,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开展信息搜集、统计和分析,及时研究和预测人口发展的趋势和问题。
第四章计划生育服务和技术保障体系第十一条国家加强计划生育服务和技术保障,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和技术保障体系,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第十二条通过加强人口健康知识的普及和培训,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的素质和能力,适应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和谐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其家属。
第三条公司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避孕节育、综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计划生育率达到100%,避孕节育落实率达到100%,查环查孕率达到100%,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证率达到100%,购买独生子女综合保险投保率达到100%。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公司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为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宣传教育第七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识。
第八条通过培训、讲座、宣传栏等形式,普及计划生育知识,增强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九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纠正错误。
第四章避孕节育第十条公司鼓励员工采取科学、合理的避孕节育措施,确保避孕节育率达到100%。
第十一条公司为员工提供避孕药具,并免费为已婚员工提供避孕节育咨询和指导。
第十二条对自愿实行避孕节育手术的员工,公司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支持。
第五章查环查孕第十三条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查环查孕,确保查环查孕率达到100%。
第十四条对查环查孕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六章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保险第十五条公司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鼓励员工参加独生子女综合保险。
第十六条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参加独生子女综合保险的员工,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章考核与奖励第十七条公司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完成计划生育任务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公司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保障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和谐稳定发展。
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职工,以及对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管理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管理、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设施,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计划生育管理第五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工计划生育档案,记录职工的婚姻、生育等情况,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当开展职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第七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工的计划生育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统计制度,保证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九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服务质量的监督,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计划生育奖励与处罚第十条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给予相应的奖励和优惠。
第十一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章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第十二条计划生育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负责相应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职工应当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其他职工应当协助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制度仅作为参考,具体内容还需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以及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和职工。
第三条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注重预防,综合治理的原则,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明确计划生育工作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六条本单位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和职工的计划生育意识,营造良好的计划生育工作氛围。
二、计划生育管理第七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制度,包括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计划生育考核、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计划生育服务、计划生育统计等工作制度。
第八条本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制定具体的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明确计划生育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第九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制度,为职工提供生育咨询、避孕指导、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等服务。
第十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统计制度,按时上报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考核制度,对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成绩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计划生育工作不力的给予处理。
三、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当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计划生育知识,提高工作人员和职工的计划生育意识。
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计划生育服务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配备相应的设施和人员,为职工提供计划生育服务。
卫生院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卫生院计划生育管理制度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抓好计生工作,是卫生院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卫生院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年”及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内容;为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卫生院的两个“文明”建设和卫生院的“就医环境”结合起来,抓实抓好;制定以下制度一、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包括行政中层干部、女职工及其他根据需要指定的人员,根据分工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并上报有关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组长负责全面工作,成员分工主要有:①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检查落实情况;②具体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③各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的协调工作;④职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⑤临时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⑥流动人口子女学籍档案管理工作;⑦工会女工的管理工作;⑧卫生、健康咨询教育工作;⑨日常具体事务检查工作;二、管理措施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卫生部门及计生部门的计生政策,广泛开展计生宣传工作,使全体职工认识到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人人都必须自觉执行;二、号召青年教职工晚婚晚育;按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推延三年,即女23周岁,男25周岁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三、督促育龄人员落实节育措施,并与其建立联系制度;做到一孩“上环”,每季度到计生服务所查环一次;四、做好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的登记和检查工作;建立统一的育龄妇女登记卡;五、为育龄人员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并向有关单位提供情况;凡符合政策申请生育第二胎的对象,必须在本年度八、九月间提出申请,凭准生证生育;六、雇用临工时,要查验婚育证明,凡无婚育证明或证明不合格的一律不雇用;七、雇用的临时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卫生院将按规定中止或解除合同;八、流动暂住人员的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时,要查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办理;九、B超室必须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开展孕妇检查时必须“双签”,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妇产科接诊产妇时需查验婚育证明,无婚育证明的需在产妇分娩后24小时内向乡计划生育部门报告,严禁对≥14周的孕妇开展引产手术;十、落实计划生育的有关奖励、处罚、补助的规定;。
村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
亭东村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农村的两个文明建设,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提高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民主管理意识,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新轨道,实现工作重心下移,变行政命令为村民自治,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在街道党委、办事处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本村各种组织及全体村民,全体村民必须遵守执行.外来流动人口根据情况参照执行.第四条本办法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计划生育协会和村民监督实施.第二章党支部职责第五条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第六条领导和推进本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第七条尊重村民委员会有关计划生育工作处理的合理意见,对村民委员会提交并要求解决的事,必须十分重视,尽量做到事不出村.第八条搞好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计划生育工作出色的积极分子进行培养,做好优先发展计划生育工作积极分子入党工作.第三章村民委员会职责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计划生育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民主管理是村民委员会自治作用的具体体现.第十条村民委员会负责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积极落实街道、办事处下达的计划生育各项任务.第十一条负责制订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和各项规章制度;筹措资金确保村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并抓好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具体工作的落实.第十二条配合街道健全完善计生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出台各种优惠政策,使实行计划生育先进家庭得到多方面的利益,激励群众转变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第十三条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研究并解决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一年召开二次计划生育工作研讨会.第十四条认真核对,对经审核符合申领结婚证、生殖健康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条件的村民及时出具村委会有效的证明.第十五条每年二次负责通知育龄人员到站接受街道组织的查病查孕查环的避孕节育全程服务.第十六条根据村民的实际需要及时向村民提供避孕药具,做到上门服务,经常随访.第十七条鼓励村民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严格控制计划外生育,按时做好四项手术的落实,并落实好相应的优惠政策.第十八条实行计划生育公开制度,及时公开计划生育有关情况.第四章计生协会职责第十九条村计生协会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村民自治组织,接受计生职能部门的指导和村民委员会的领导,是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重要力量.第二十条代表和维护广大育龄群众的具体利益,通过传播信息服务,提高广大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觉悟和能力,促进我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第二十一条深入群众,发动村民杜绝计划外怀孕、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起带头作用.第二十二条每年组织二次育龄群众培训班,每一个月更换计划生育宣传栏内容,经常向群众宣传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妇幼保健等科普知识.第二十三条协调社会力量,切实向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协助政府、村委会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使实行计划生育先进家庭得到多方面的实惠.第二十四条突出计划生育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及时向村委会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村委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协会会员权利与义务:一协会会员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工作出色的享受优惠政策,以及受表彰和奖励的权利;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上级协会进行监督的权利.二协会会员义务:遵守协会章程,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任务;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按期缴纳会费;履行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第二十六条交流工作经验.积极吸收其他村居、单位的先进经验,不断健全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并加以落实.第二十七条协助村委会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服务,促进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开展.第五章村民职责第二十八条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接受并按时参加村委会、村计生协会组织的各类婚育知识、计生法规、基本国策等有关教育.第二十九条结婚要登记.凡申请结婚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推迟三年为晚婚.男女双方提出申请,由村计划生育协会审议并进行婚前教育,村委会审核符合后给予开具证明.然后到指定的医疗单位接受婚前健康检查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领结婚证即同居的、属非法同居,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严禁未到法定年龄者结婚生育,未领结婚证生育的,一律视为计划外生育.第三十条有计划生育.领取结婚证后发给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凭生殖健康服务证进行围产期保健和到医院接产.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确有实际困难的,根据浙江省计生条例的规定符合生育二胎条件者,有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计划生育协会评议,村两委会审议后签署意见报街道计生办,街道计生办审核后报绍兴县人口与计生局批准方可怀孕生育.第三十一条严禁弃婴、溺婴.弃婴、溺婴以及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或怀孕后胎儿下落不明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非法收养后,怀孕生育的也按计划外生育处理.第三十二条避孕措施的落实一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并继续提倡一孩上环,二孩结扎.二引、流产.因未批准生育而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即引产或流产.第三十三条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按时参加每年二次的孕环病情检查,外出流动人口不便返回的,到所在地镇级以上的计生服务部门接受检查,并按时寄回全国统一的检查证明.第三十四条凡应工作需要外出务工、经商的18—49周岁的村民,在离开本街道前须带身份证,单寸照片,已婚的还须带结婚证,两人照片及其它有关材料,持村委会出具的流动人口初审表证明,到街道计生办办理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同时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凭此证可在流入地办理暂住证、务工证、营业证等证件.第三十五条生育一个孩子后又落实了可靠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的夫妇,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六章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第三十六条外来育龄流动人口到达本村后10日内,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婚育证明,向街道流动人口的综合管理办公室交验婚育证明.如没有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先给予登记,并限期补办.第三十七条村计划生育协会对外来流动人口进行动态管理,建立档案,并定期向街道计生办上报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情况.第三十八条村委会应当与辖区内出租、出借房屋的屋主、单位法人代表和雇主签订流动人口管理协议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九条村委会认真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村计划生育协会审议认可后,向村民一方支付违约金.一由村委会的原因导致村民不能按规定时间上环、结扎、查孕查环的.二不按规定向村民提供避孕药具的.三不为符合条件的村民办理各种计生证件出具村委会有效证明的.由村计划生育协会监督执行.第四十条村民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村计划生育协会核实后,必须向村委会支付违约金.一知情选择协议不履行的.二外出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而补办的.村民收到支付违约金通知书7天内必须如数向村委会交清违约金,逾期不交者将加倍予以处罚.第四十一条支付违约金后仍要按规定落实补救措施.第四十二条违约金帐目按季公布,全部用于村计划生育事业.第四十三条已计划外生育的,或拒不落实补救措施纠正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和街道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奖励和保障第四十四条计划生育协会建设是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发挥协会会员作用,使期积极投身到计划生育工作中去,对优秀的协会会员进行一年一度的物质和精神奖励.第四十五条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妇给予奖励.第四十六条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人员实行奖励.一对计划内生育的二胎夫妇主动实施结扎手术的,进行一次性奖励800元.二对一孩育龄妇女自觉落实上环措施的一次性奖励30元.三对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者一次性补贴50元.第四十七条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进行奖励.夫妻双方每年不得少于100元.第四十八条对自愿终身放弃二胎生育指标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第四十九条提高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金为非独生子女户的130%.第五十条继续坚持在建房中的优惠政策,独生子女一人按二人计算.第五十一条双农独女户的独生子女凭证在本街道社区医疗就医免收挂号费和住院床位费.第五十二条对弱势群体中农村独生子女户的低保标准上浮20%.第五十三条社保第五十四条评选文明家庭户等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挂钩.第五十五条对举报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经查属实,给予奖励,并对举报者予以保密.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每年年底进行总结、公开.第五十七条本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第五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2024年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
2024年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计划生育政策,维护人口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保障妇女和家庭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国民和外籍居民。
第三条国家支持计划生育技术和服务的发展,提供相关支持和政策倾斜,促进计划生育全覆盖和深度发展。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多方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保障各方权益,加强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督导检查。
第二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六条国家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提供全方位的计划生育服务,包括咨询、指导、技术服务等。
第七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设备条件,确保服务的安全、有效和可靠。
第八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开展计划生育知识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素养。
第九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妇女和家庭的健康管理,提供相关咨询和健康检查项目。
第十条社会机构、媒体、学校等应当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工作,加强社会力量的支持和参与。
第三章计划生育管理第十一条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解答公众的疑问和困惑。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制度,保护个人隐私,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开展计划生育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执行。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探索和推广先进的计划生育管理经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计划生育工作方式和方法。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由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查处,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干扰、阻碍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由计划生育管理机构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规定
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持续增长,计划生育政策成为了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保证人口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规定,旨在规范人们的生育行为,改善出生人口质量,并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
一、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目的和原则: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主要目的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质量,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为此,我们必须遵守以下原则:1、人民群众的自愿和知情权:在计划生育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个人的自主权、自由权和人权,维护人民群众的自愿和知情权。
2、政府主导、社会配合:计划生育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引导公众正确规划生育,同时社会各界应积极配合,并同心协力,为计划生育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3、计划科学化、人性化:科学分析人口变化和需求,根据人口发展战略,制定合理的计划生育政策,同时,必须尊重人性,考虑人群差异,提供周到、贴心的服务。
4、服务全面、细致、规范:计划生育服务必须全面、细致、规范,确保公众获得科学、合理、有效的计划生育服务。
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任务:1、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的宣传和教育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加强计生政策的宣传和教育,使公众更好地理解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措施,及时了解计划生育的知识和技能,掌握生育计划服务中所需要的常识和方法。
2、推动生育意愿调查和科学家庭规划: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实际情况,开展生育意愿调查,供政府制定针对性的计划生育政策。
同时,加强家庭规划服务的宣传、培训和指导,让公众掌握科学制定家庭计划和科学照顾新生儿的技能。
3、强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加强计生服务的专业化、规范化和人性化。
在城市、农村和社区等不同层次的服务机构中,应有相应优质服务设施和服务人员。
4、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和监督:不断完善计划生育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的计划生育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计划生育管理规章制度(4篇)
计划生育管理规章制度标题:计划生育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普查与计划生育统计第三章婚姻登记与婚育双方年龄限制第四章怀孕与避孕措施第五章临床妊娠检查与产前护理第六章健康生育宣传与教育第七章非法生育、乱收费和违法行为处理第八章激励政策与扶助措施第九章监管与处罚第十章督察与考核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合理调控人口数量和结构,维护人口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包括各级政府机关、计划生育部门、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坚持科学、合理、人性化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坚持生育与非生育的平等待遇和平等权利,尊重妇女和夫妻的自主选择,倡导健康、平安、幸福的家庭观念。
第五条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相协调,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相适应,推动人口专项规划的有序实施。
第二章人口普查与计划生育统计第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人口普查与计划生育统计,包括人口数量、年龄结构、性别比例、婚姻状况、生育状况等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报送。
第七条基层政府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人口普查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人口普查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应及时反映在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中,保证数据的及时共享和利用。
第三章婚姻登记与婚育双方年龄限制第九条所有未婚夫妻应在年满18周岁的情况下合法结婚,禁止早婚和包办婚姻。
第十条准夫妻双方应签订婚前医学检查协议,接受必要的婚前身体健康检查,确保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和婚育双方的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婚育双方年龄限制:男方年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方年龄在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
第十二条超过婚育双方年龄限制的夫妻,应提供合理的生育计划和生育能力鉴定证明,经备案后方可生育。
2020年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
2020年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前言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计划生育工作是指国家通过宣传教育、经济奖励、社会制约和必要的行政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计划生育工作是指国家通过宣传教育、经济奖励、社会制约和必要的行政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第二条: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国家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依靠法律规范,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计划生育工作,国家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依靠法律规范,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第五条:国家鼓励计划生育工作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工作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
第二章生育政策第六条: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第七条: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不同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由一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行使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职责。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不同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由一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行使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职责。
第三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九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给予奖励。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给予奖励。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的合法权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人口与社会经济发展、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人口总量调控机制。
医院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医院计划生育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问题的日益凸显,计划生育成为了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
而医院作为计划生育管理的基层单位,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和提高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质量,制定一系列的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本文将就医院计划生育管理规定进行论述。
一、背景随着人口的持续增长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得到了初步的实施和推行。
为了更好地管理计划生育事务,各地的医院纷纷采取行动,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以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目的医院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医院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规范计划生育手续的办理流程,加强相关工作人员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指导,保护个人的生殖权益,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三、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1. 计划生育宣传与教育医院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宣传和普及计划生育的知识和方法,提高人们的计划生育意识,引导人们理性选择生育行为。
2. 计划生育服务医院应提供全面的计划生育服务,包括生殖健康咨询、计划生育手术、避孕药具和避孕方法的指导等,以满足人们的生育需求。
3. 计划生育手续办理医院应设置计划生育服务窗口,为想要进行计划生育手续办理的夫妻提供便利服务。
办理计划生育手续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批。
4. 怀孕妇女保健医院应加强对妊娠妇女的保健工作,提供孕期保健咨询和服务,监测孕妇身体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孕产妇相关的疾病和合并症。
5. 临床诊疗与科研医院需要在临床诊疗工作中充分考虑计划生育因素,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指导。
同时,医院也应积极参与计划生育科研,推动相关学科的发展。
6. 违规行为的处理医院应建立违规行为的监管机制,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计划生育手续办理或帮助他人违规生育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保证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
四、管理规定的落实与改进医院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具体落实需要与相关部门、社区进行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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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1.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职责2.1 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2.1.1 领导公司计划生育工作的全面开展;2.1.2 审议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总结、表彰事宜;2.1.3 分析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问题、对违章事件作出处理决定;2.1.4 保证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落实。
2.2 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2.2.1 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公司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落实各项措施,完成年度工作计划,实现我公司计划生育工作目标;2.2.2 指导员工填写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卡,并及时将采集卡资料录入;2.2.3 办理员工的结、离婚报备,协助员工申领《计划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负责奖励金的发放;2.2.4 协助各部门落实员工享受计划生育政策各种待遇;2.2.5组织完成育龄女职工一年两次的查环查孕查病和男职工配偶一年两次计生函调,做好随夫生活人员的计生管理;2.2.6 负责对离开公司员工的计生档案按规定、程序进行移交。
2.2.7 制定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及奖罚制度;部门(公司)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检查;2.2.8 加强与各部门(公司)之间的沟通、联系,保持信息的畅通。
2.3 人力资源部2.3.1 履行各部门通用职责;2.3.2 配合公司计生办把好招聘、调离(退)人员的计生证件的审核;2.3.3 招聘时会同计生办查验计生的相关证件(明):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户口簿、失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女方近期妇检证明等,证件(明)齐全方可接收;2.3.4 人员离开单位,应汇同计生办,凭女职工本人或男职工配偶一个月内的查环查孕证明,方可办理离开公司手续;2.3.5 配合计生办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优待政策及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管理。
2.4 综合事务部2.4.1 履行各部门通用职责;2.4.2 管好集体户口,协助清理空挂户;集体户人员离开单位后,要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严禁无关人员迁入集体户口;人员离开本公司超过两个月仍不迁户口的,应将情况书面报知计生办;2.4.3 协助社区加强对公司宿舍的管理,特别是对出租户的管理,防止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4.4 员工房改房出售后,应及时将购房者的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报备综合事务部,以便办理住户档案移交属地管理手续。
2.5各部门2.5.1 支持和协助计生办开展的工作,服从计生办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完成本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目标;2.5.2 抓好“重点人群”(指配偶是工农户、无业待业户、员工请长假、空挂户、个体户、境外户)的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及时掌握动态,及时沟通,使“重点人群”的计生状态始终处在有序在控管理之中;2.5.3 配合计生办督促本部门人员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措施;2.5.4 督促、提醒本部门育龄人员进行婚姻状况变化的及时报备,并与公司计生办随时沟通;2.5.5 配合计生办,督促并且保证本部门育龄女职工100%参加一年两次的查环查孕,参加率列入计生考核项目;2.5.6 配合公司计生办开展的已婚男职工配偶一年两次的计生调查函,回函率、按时率、真实率列入计生考核项目;要求已婚男职工配偶的计生回函率和真实率均达100%。
2.5.7 配合公司计生办组织的随夫人员的计生检查;2.5.8 鼓励支持本部门员工参加院计生办组织的计生座谈会、讲座及相关内容的宣传活动;3.结婚与生育3.1 全公司员工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优生”、“少生”,重点是“少生”。
3.2 提倡晚婚、晚育,优生、少生3.2.1 “晚婚”:女子23周岁以上,男子25周岁以上为晚婚。
3.2.2 “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
3.2.3 “优生”:执行《婚姻法》有关禁止近亲结婚及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不得生育。
3.2.4 “少生”: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非经批准,严禁生育第二胎。
3.2.5员工合法登记结婚后30天内,凭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送公司计生办报备。
3.2.6 员工合法生育一孩的三个月内,凭出生证复印件到公司计生办报备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夫妻一方是非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按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执行。
4.休假规定4.1男女双方均已达到晚婚年龄合法结婚,并按规定时间报备的初婚员工,除享受法定婚假3天外,另增加晚婚假10天(如遇节假日,则合并计算)。
4.2 女职工符合晚育,又在产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享受140天的休假(包括产假90天、计生假35天、晚育假15天)。
4.3 男职工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职工10天看护假。
4.4 享受产假期满,如需要继续照顾婴儿,须事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公司领导批准,根据工作情况,可考虑给哺乳假(最多不超过四个月)。
4.5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4.5.1 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3天。
重体力劳动者,在手术后1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
4.5.2取宫内节育器,当天休息1天。
4.5.3 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4.5.4 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4.5.5 人工流产,休息14天。
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7天。
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35天。
4.5.6 补救施措技术复杂,休息30天,同时结扎输卵管的,休息51天。
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21天。
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生确定。
4.6 休假期间的待遇按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5.奖励5.1员工14岁以下独生子女,每月发给保健费10元,公司将此费用每年统一购买“独生子女综合保险”。
5.2 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每年年终根据条件评选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并根据公司的经济效益发给适当的奖金。
5.3 当年全公司计生各项指标达标,被上级评为先进单位,给予全公司职工适当的奖励;给予公司分管计生工作的领导、专兼职干部为计生工作先进者称号。
5.4 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穗府[1993]79号)第39条的规定:计划生育工作连续三年达标的单位,给予董事长、总经理、分管计生工作的公司领导、计生办主任和专兼职计生工作人员奖励,奖励标准为:公司领导,三个月基薪;其他人员,三个月的基本工资加岗位工资。
5.5 符合晚婚要求并办理结婚手续的员工,一次性给予晚婚奖200元/人的奖励,5.6 合法生育一孩子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员工,一次性给予300元/人的奖励。
5.7 终身只生一个孩子和无子女的退休员工,退休时按省、市规定给予奖励和补助。
6. 限制与惩处6.1不得违反以下规定,若有违反,按公司有关管理办法进行惩处。
6.1.1 未到法定婚龄,不得结婚。
禁止非婚同居;6.1.2 育龄员工在婚姻状况变化后,应在30天内向计生办进行报备;6.1.3 育龄员工在生育一孩后,应在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6.1.4 自觉实行计划生育避孕措施,计划外怀孕妇女要及早采取补救措施,坚决杜绝计划外生育。
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妇,一方应于产后3个月内落实绝育措施。
6.2计划外超生第二胎或非婚生育者,由公司扣回享受的待遇及费用后。
6.3 下列情况不予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6.3.1 生育两胎以上,两个孩子同时存在过,因故夭折只剩一个者;6.3.2 再婚夫妇婚前曾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的家庭已有子女者;6.3.3 办理独生子女证后,经批准生育第二胎的,从批准指标之日起中止独生子女的待遇,并收回“独生子女优待证”和已发的奖金。
7.避孕、节育措施7.1 接受节育手术者、实行结扎或人工流产的,由公司给予适当的营养补助。
7.2 对施行结扎手术后,子女死亡或严重残疾,符合再生一个子女条件的,由本人申请,经上级计划生育部门标准,可以免费施行吻合手术。
7.3实施节育手术期间的假期、薪酬等待遇,按公司管理规定执行。
8.职工子女的优惠政策8.1 公司14周岁以内(含14岁)独生子女医疗费,按夫妇双方各付50%的原则(女员工下半年、男员工上半年)报销,报销项目:医药费(不含自费药)、治疗费、x光检查费、输氧费的50%;党群工作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财务审计部支付。
8.2 公司员工在小学至普通高中学习阶段的独生子女,学习成绩优秀者设立“学绩优秀奖”。
8.2.1 条件及标准8.2.1.1 三好学生奖:学年内评为省、市、区、校级三好学生的,给予奖金分别为300元/人次、200元/人次、150元/人次、100元/人次(一个学期评为三好学生的,奖金减半)。
8.2.1.2 竞赛名次奖:参加全国单科竞赛(学习课程)成绩获一、二、三等奖者,给予奖金分别为:500元/人次、300元/人次、200元/人次;参加省级单科竞赛(学习课程)成绩获一、二、三等奖者,给予奖金分别为:300元/人次、200元/人次、100元/人次;参加市级单科竞赛(学习课程)成绩获一、二、三等奖者,给予奖金分别为:200元/人次、150元/人次、100元/人次;参加校级单科竞赛(学习课程)成绩获一、二、三等奖者,给予奖金分别为:150元/人次、100元/人次、50元/人次,8.2.2 领奖手续:每年12月20日前,凭奖状、证书的原件到公司计生办核准登记报备,逾期不办理者不予受理。
8.3 每年的“六一”儿童节,给予14岁以下的员工子女(计划内出生)发放100元的节日慰问金。
9.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9.1 不得在女员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精减、编外或解除劳动合同。
9.2 不得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间、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野外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程度以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并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
9.3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员工,每天可享受工间休息时间一小时。
9.4公司为女员工购买生育保险;女员工分娩后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提交规定的资料,由人力资源部向社保退陪保险待遇,按70%支付给女员工;作为产前检查费和分娩费用。
9.5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和产前检查、子女周岁内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二次60分钟)者,需事前向部门领导请假。
9.6 上述第9.3、9.5两项规定的劳动报酬、考勤按公司有关定执行。
10.附则10.1 相关空表格BG-DQGL- 计划生育假审批表BG-DQGL-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BG-DQGL- 部门计生年度检查考核表10.2 本规定由公司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授权公司计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