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计划生育咨询制度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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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09•【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施行日期】2018.08.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4年2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发布 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第一次修正 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自2018年8月9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并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体系。

第四条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应当成为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具有否决其政绩效力的依据。

第二章生育调节与人口管理第五条农村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开展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与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就落实生育政策、节育措施、孕情检查、奖励措施等内容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城市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管理范围内有关的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范本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范本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1.本制度是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

2.本制度适用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包括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相关工作。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严禁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服务1.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服务是指为咨询者提供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方面的咨询和解答疑问的工作。

2.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咨询技巧,并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为咨询者提供服务。

3.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服务应做到及时、精准和细致,针对咨询者的不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咨询服务。

三、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1.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是指为计划生育技术操作人员提供操作指导和技术支持的工作。

2.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人员应具备专业的技术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正确指导操作人员进行技术操作。

3.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应做到耐心、细致和严谨,重点关注操作人员的操作技能,帮助其提高工作效率和操作质量。

四、计划生育技术培训服务1.计划生育技术培训服务是指为计划生育技术人员提供专业培训和提升能力的工作。

2.计划生育技术培训服务应依据不同人员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设计相应的培训方案和课程内容。

3.计划生育技术培训服务应注重培训效果的评估,及时收集反馈意见,不断改进培训内容和方式。

五、行为规范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护咨询者和操作人员的隐私,绝对保密相关信息。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尊重咨询者和操作人员的权益,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建议。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形象,与咨询者和操作人员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

六、奖惩措施1.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出色的个人和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其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

2.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存在违规行为或工作失误的个人和团队,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并进行相应的整改和督导。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根据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2018年计划生育服务站改革方案

2018年计划生育服务站改革方案

2018年计划生育服务站改革方案2018年计划生育服务站改革方案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有效调动全体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现有技术服务资源的综合作用,增强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活力,文秘部落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需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中央《决定》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精神为指针,以开展生殖保健服务为契机,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在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的龙头作用,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向深入开展,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二、改革内容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分别对市技术指导站的用人机制、管理机制、分配机制进行改革,达到更新服务观念、增强服务功能、提高队伍素质的目的。

(一)用人机制改革全面推行以竞聘上岗制为主要内容的用人机制改革,有效提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队伍素质。

1、定岗定员按照科室设置和工作需要确定竞聘岗位及人数。

具体确定为:门诊室:医生3人;住院处:医生3人、护士4人;b超室:医生1人;化验室(优生试验室):化验员1人;药局:药剂员1人;男性保健门诊:医生1人。

2、竞聘上岗(1)、竞聘条件:在市技术指导站从事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方可参加竞聘。

(2)、竞聘程序:①申符合竞聘条件的技术服务人员对拟竞聘岗位提出书面申请。

②资格审查:由市计生局对提出申请的技术服务人员竞聘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竞聘条件的技术服务人员名单和拟竞聘岗位上榜公布,接受群众审查。

③竞聘方法:采用理论笔试、实际操作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打分,对参与竞聘的技术服务人员择优录用。

所有竞聘人员的考试成绩统一张榜公布。

(3)聘任时限:为了保证工作的连续性,技术指导站技术服务人员每三年进行一次竞聘。

3、职称晋升技术指导站已具备晋升职称资格的技术服务人员在三年内要完成职称晋升任务,不具备晋升职称资格的要加强学习,争取职称尽早晋升。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18.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理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

2018年度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2018年度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2018年度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度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长效节育奖励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的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2018年度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1、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55周岁(1963年12月31日前出生)。

2、2018年政策口径:(1)一对夫妇无生育史,合法抱养子女,现存子女数符合条件,同时符合奖扶其它条件的,纳入奖扶。

单身合法抱养的对象,现存子女数符合条件,同时符合奖扶其它条件的,纳入奖扶。

(2)2004年起,由政府统一规划,村改居,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或城市居民户口的。

其他条件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自2016年起,纳入奖扶。

3、确认程序:(1)个人申报(1月15日前)。

坚持本人申报原则,凡本年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重新进行申报。

(2)村级评议公示(2月20日前)。

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请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和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逐户上门逐项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2月6日—2月20日。

公示结束后,村级签署评议意见(2月20日前),并加盖村民委员会印章。

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但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一式三份)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2018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2018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2018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2018年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计划生育政策一直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8年,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我国提出了新的实施方案,旨在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2018年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将继续坚持全面二孩政策。

在2016年,我国正式实施了全面二孩政策,这一政策的出台为更多家庭带来了生育的选择权利。

而2018年的实施方案将继续支持全面二孩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生育二孩,为家庭带来更多的幸福。

其次,2018年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将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普及和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识和理解,促进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生育观念和生育习惯。

此外,2018年计划生育实施方案还将加大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监督和管理力度。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严厉打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

另外,2018年计划生育实施方案还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对计划生育服务的保障。

通过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的服务体系,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全面、优质的计划生育服务。

总之,2018年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出台,将为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加显著的成绩,为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一、总则1.1 目的和意义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计划生育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包括计划生育咨询、技术指导、手术操作等相关工作。

1.3 版权声明本文档由计划生育部门编写,版权归属于计划生育部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使用。

二、工作流程2.1 咨询与预约(1)咨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咨询窗口,负责接待来访者的咨询工作,包括计划生育政策、避孕方法、计划生育手术等方面的咨询。

(2)预约:有需求的来访者可以提前进行预约,以确保能够得到及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2 技术指导与药物使用(1)技术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派遣专业人员对来访者进行技术指导,包括避孕方法的选择、避孕工具的正确使用等方面的指导。

(2)药物使用:当来访者选择药物避孕方法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准确提供相关药物,并指导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2.3 手术操作与术后护理(1)手术操作:对于选择手术避孕的来访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进行手术操作,确保手术操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术后护理:对于手术避孕的来访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供术后护理服务,包括休息、饮食、注意事项等方面的指导。

2.4 记录与反馈(1)记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做好相关工作记录,包括来访者的个人信息、咨询内容、预约信息、技术指导内容等,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2)反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来访者的反馈意见,对服务工作进行改进和完善,以提升服务质量。

三、责任与权力3.1 机构责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工作目标,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3.2 个人责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人员应做到勤勉尽责,严守职业道德,保护来访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服务工作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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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门诊制度
一、计划生育门诊工作人员必须服从上级领导管理。

二、从事计划生育门诊技术服务人员必须取得职业医师、护
士资格,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人员相对固定。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
项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技术服务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与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
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熟练掌握计划生育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

五、热情接待每位来访者,认真开展避孕咨询、节育、生育
的健康宣传教育、指导和随访工作。

六、管理好避孕药具,出好出入库登记,定期巡查避孕药具
发放机器及自取箱。

做好避孕药具发放记录,避孕药由妇科医生专人发放,并要登记好领取人信息。

及时核查避孕药具有效期。

计划生育咨询服务流程
咨询室工作制度
一:保持环境整洁、安静、温馨、营造有利于咨询双方平等交谈的氛围。

二:配备男、女、性生殖系统解剖图和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识宣传资料及生殖保健咨询记录本。

三:服务人员对前来咨询的育龄群众要做到态度热情、耐心倾听、科学解答,并做好记录,及时反馈信息。

四:注重咨询技巧,尊重对象人格,保护隐私,进行良好的人际交流。

五:对咨询对象提出的有关问题,逐一给予科学解释、答复,消除顾虑;寓宣传教育、普及生殖保健知识于咨询服务
之中。

六:对先择避孕方法的服务对象,服务人员应仔细介绍相关的避孕方法及相关知识,在充分了解服务对象的自身情
况和避孕需求的基础上,做到知情选择并落实避孕措施。

七:咨询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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