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计划生育咨询制度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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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09•【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施行日期】2018.08.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4年2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发布 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第一次修正 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自2018年8月9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并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体系。

第四条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应当成为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具有否决其政绩效力的依据。

第二章生育调节与人口管理第五条农村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开展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与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就落实生育政策、节育措施、孕情检查、奖励措施等内容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城市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管理范围内有关的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范本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范本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1.本制度是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

2.本制度适用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包括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相关工作。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严禁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服务1.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服务是指为咨询者提供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方面的咨询和解答疑问的工作。

2.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咨询技巧,并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为咨询者提供服务。

3.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服务应做到及时、精准和细致,针对咨询者的不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咨询服务。

三、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1.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是指为计划生育技术操作人员提供操作指导和技术支持的工作。

2.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人员应具备专业的技术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正确指导操作人员进行技术操作。

3.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应做到耐心、细致和严谨,重点关注操作人员的操作技能,帮助其提高工作效率和操作质量。

四、计划生育技术培训服务1.计划生育技术培训服务是指为计划生育技术人员提供专业培训和提升能力的工作。

2.计划生育技术培训服务应依据不同人员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设计相应的培训方案和课程内容。

3.计划生育技术培训服务应注重培训效果的评估,及时收集反馈意见,不断改进培训内容和方式。

五、行为规范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护咨询者和操作人员的隐私,绝对保密相关信息。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尊重咨询者和操作人员的权益,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建议。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形象,与咨询者和操作人员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

六、奖惩措施1.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出色的个人和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其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

2.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存在违规行为或工作失误的个人和团队,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并进行相应的整改和督导。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根据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2018年计划生育服务站改革方案

2018年计划生育服务站改革方案

2018年计划生育服务站改革方案2018年计划生育服务站改革方案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有效调动全体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现有技术服务资源的综合作用,增强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活力,文秘部落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需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中央《决定》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精神为指针,以开展生殖保健服务为契机,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在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的龙头作用,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向深入开展,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二、改革内容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分别对市技术指导站的用人机制、管理机制、分配机制进行改革,达到更新服务观念、增强服务功能、提高队伍素质的目的。

(一)用人机制改革全面推行以竞聘上岗制为主要内容的用人机制改革,有效提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队伍素质。

1、定岗定员按照科室设置和工作需要确定竞聘岗位及人数。

具体确定为:门诊室:医生3人;住院处:医生3人、护士4人;b超室:医生1人;化验室(优生试验室):化验员1人;药局:药剂员1人;男性保健门诊:医生1人。

2、竞聘上岗(1)、竞聘条件:在市技术指导站从事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方可参加竞聘。

(2)、竞聘程序:①申符合竞聘条件的技术服务人员对拟竞聘岗位提出书面申请。

②资格审查:由市计生局对提出申请的技术服务人员竞聘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竞聘条件的技术服务人员名单和拟竞聘岗位上榜公布,接受群众审查。

③竞聘方法:采用理论笔试、实际操作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打分,对参与竞聘的技术服务人员择优录用。

所有竞聘人员的考试成绩统一张榜公布。

(3)聘任时限:为了保证工作的连续性,技术指导站技术服务人员每三年进行一次竞聘。

3、职称晋升技术指导站已具备晋升职称资格的技术服务人员在三年内要完成职称晋升任务,不具备晋升职称资格的要加强学习,争取职称尽早晋升。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18.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理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

2018年度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2018年度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2018年度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度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长效节育奖励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的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2018年度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1、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55周岁(1963年12月31日前出生)。

2、2018年政策口径:(1)一对夫妇无生育史,合法抱养子女,现存子女数符合条件,同时符合奖扶其它条件的,纳入奖扶。

单身合法抱养的对象,现存子女数符合条件,同时符合奖扶其它条件的,纳入奖扶。

(2)2004年起,由政府统一规划,村改居,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或城市居民户口的。

其他条件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自2016年起,纳入奖扶。

3、确认程序:(1)个人申报(1月15日前)。

坚持本人申报原则,凡本年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重新进行申报。

(2)村级评议公示(2月20日前)。

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请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和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逐户上门逐项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2月6日—2月20日。

公示结束后,村级签署评议意见(2月20日前),并加盖村民委员会印章。

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但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一式三份)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2018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2018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2018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2018年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计划生育政策一直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8年,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我国提出了新的实施方案,旨在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2018年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将继续坚持全面二孩政策。

在2016年,我国正式实施了全面二孩政策,这一政策的出台为更多家庭带来了生育的选择权利。

而2018年的实施方案将继续支持全面二孩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生育二孩,为家庭带来更多的幸福。

其次,2018年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将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普及和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识和理解,促进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生育观念和生育习惯。

此外,2018年计划生育实施方案还将加大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监督和管理力度。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严厉打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

另外,2018年计划生育实施方案还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对计划生育服务的保障。

通过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的服务体系,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全面、优质的计划生育服务。

总之,2018年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出台,将为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加显著的成绩,为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一、总则1.1 目的和意义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计划生育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包括计划生育咨询、技术指导、手术操作等相关工作。

1.3 版权声明本文档由计划生育部门编写,版权归属于计划生育部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使用。

二、工作流程2.1 咨询与预约(1)咨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咨询窗口,负责接待来访者的咨询工作,包括计划生育政策、避孕方法、计划生育手术等方面的咨询。

(2)预约:有需求的来访者可以提前进行预约,以确保能够得到及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2 技术指导与药物使用(1)技术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派遣专业人员对来访者进行技术指导,包括避孕方法的选择、避孕工具的正确使用等方面的指导。

(2)药物使用:当来访者选择药物避孕方法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准确提供相关药物,并指导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2.3 手术操作与术后护理(1)手术操作:对于选择手术避孕的来访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进行手术操作,确保手术操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术后护理:对于手术避孕的来访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供术后护理服务,包括休息、饮食、注意事项等方面的指导。

2.4 记录与反馈(1)记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做好相关工作记录,包括来访者的个人信息、咨询内容、预约信息、技术指导内容等,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2)反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来访者的反馈意见,对服务工作进行改进和完善,以提升服务质量。

三、责任与权力3.1 机构责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工作目标,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3.2 个人责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人员应做到勤勉尽责,严守职业道德,保护来访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服务工作的质量。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19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8【实施日期】2018.11.2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省、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8第3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3.30【实施日期】2018.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三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2018修订)

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2018修订)

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2018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7•【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1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2003年6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户籍地或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经费投入。

市、区(市)人民政府对贫困镇(街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贫困村庄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目标管理与责任第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单位负责、属地管理、村(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管理。

市人民政府与区市人民政府、区市人民政府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对其进行考核评估,兑现奖惩。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协议书,并进行评议。

2018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第三版

2018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第三版

摸底建档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员(简称协管员)第一季度前完 成对辖区内卫生计生监督管理对象基本情况的摸底 建档。
摸底建档工作应全面真实反映辖区内各相关单位基 本情况 ,根据摸底情况填表 6-9,表 15。并按照 要求建立监管档案,做到一户一档,及时更新。
通过卫生宣传栏或向居民发放传
单、小册子、小折页,张贴宣传画等 方式,宣传饮用水卫生有关法律法

计划生育卫生、公共场所知识的宣 传教育,填表 3


底 建 填各类摸底登记表(表 6-9、15)建立健全本底资料

根据要求
未发现问题
资料归档

进 行巡查

日 常
,分 别填 表10 、
计 生


11、12、14 、
16、17,表
发现问题

2
制作《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指导意

见书》

轻微问题(
严重问题(
不需 行政处
负责向当地群众宣传国家卫生法律法规、方针政
策和卫生知识,协助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员开展宣传活 动,提供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咨询服务;实施日常性卫 生计生监督协管巡查,及时收集辖区内食物中毒、食 品污染、学校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非 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计划生育相关信息,发现违法 行为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院,并积极配合 上级调查处理;完成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和 卫生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2017年终考核及今年一季度督导存在问题
、三、工作报表存在的问题
一是使用不规范的报表,有些项目单位依然用老报表 ;二是填写不规范,出现逻辑问题(前后数据不一致 ,与实际工作量不相符)大部分报表签名都为打印体 ,三是个别单位不按要求时限填报。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5.31•【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18.05.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根据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018-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word版本 (14页)

2018-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word版本 (1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篇一:201X修订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文件名称: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文件编号:发布时间:201X年1月20日实施时间:201X年1月20日(201X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X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X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根据201X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3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018年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2018年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2018年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计划2018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重要一年。

卫生计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稳妥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进一步健全全民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和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大力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大力推动医药科技创新,大力发展健康服务业,实现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编制医改“十三五”规划,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完善医药卫生管理、运行、投入、价格政策,强化医疗、医药、医保联动,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动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和明显成效。

(一)全面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巩固扩大完善三级试点,巩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强分类指导,开展改革效果评估,树立若干个综合改革示范县。

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增加到200个,试点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纳入改革范围整体推进。

增加综合医改试点省份,发挥连片带动效应。

参与改革的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健全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补助、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的补偿机制。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和“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加强与药品采购、医保支付、薪酬制度、分级诊疗等政策的衔接。

落实政府投入责任,研究制订公立医院债务化解的政策措施。

制订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框架文件,以加快建设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为核心,理顺医药价格体系,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建立健全公立医院综合性绩效考核制度,强化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管理。

生育服务咨询管理制度

生育服务咨询管理制度

生育服务咨询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生育咨询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

生育,是人类繁衍后代的重要途径,也是家庭和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提高整个社会的生育率和素质,建立一套完善的生育服务咨询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生育服务咨询的概念生育服务咨询是指为孕产妇和家庭提供生育相关信息和意见的咨询服务。

其目的是为了帮助孕产妇了解生育的过程和注意事项,提高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水平。

三、生育服务咨询的重要性1. 保障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生育是一个涉及孕产妇和新生儿的重要过程,只有通过生育服务咨询,才能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健康。

2. 提高生育率:通过生育服务咨询,帮助孕产妇了解生育相关知识,提高生育率,促进人口的自然增长。

3. 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发展:通过生育服务咨询,可以帮助家庭更好地进行人口规划和生育决策,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生育服务咨询管理制度的建立1. 生育服务咨询机构的设置: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门的生育服务咨询机构,为孕产妇和家庭提供生育相关信息和咨询服务。

2. 生育服务咨询人员的要求:从事生育服务咨询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孕产妇和家庭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

3. 生育服务咨询的内容:生育服务咨询的内容应包括孕前、孕期、产后的生育保健知识、生育技术和方法、生育饮食和起居注意事项等。

4. 生育服务咨询的方式:生育服务咨询可以通过面对面咨询、电话咨询、网络咨询等多种方式进行,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五、生育服务咨询管理制度的实施1. 加强宣传和推广: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生育服务咨询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孕产妇和家庭的意识,促进生育服务咨询的普及和覆盖面。

2.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生育服务咨询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生育服务咨询的质量和效果。

3. 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各级政府应加强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和修订,为生育服务咨询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生育咨询室管理制度

生育咨询室管理制度

生育咨询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生育咨询室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科学、高效地管理生育咨询室,保障咨询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提高服务水平,维护客户权益,促进生育服务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生育咨询室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咨询师、护士、接待员等。

第三条生育咨询室应遵循客户至上,服务至上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客观。

第四条生育咨询室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咨询服务。

第五条生育咨询室应当积极宣传生育政策,普及生育知识,引导客户科学生育。

第六条生育咨询室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保护客户隐私信息,依法管理客户档案。

第二章咨询师管理第七条生育咨询室应当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咨询师,确保其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咨询技能。

第八条咨询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九条咨询师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出现严重违纪行为,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十条咨询师应当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接受系统的培训和进修,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生育咨询室应当建立咨询师绩效评估机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惩,激励咨询师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护士管理第十二条生育咨询室应当配备专业的护士,负责协助医生进行生育咨询和护理工作。

第十三条护士应当具备健康管理专业知识和护理技能,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遵守院内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护士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勤勉尽责,不得擅离职守,影响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护士应当定期接受进修培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不断提高护理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生育咨询室应当建立护士绩效评估机制,根据护士的工作表现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激励其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接待员管理第十七条接待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熟悉生育咨询室的服务项目和流程,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接待服务。

第十八条接待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到礼貌热情,及时接待客户,为客户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十九条接待员应当保持工作环境整洁,保持接待区域的卫生和整洁,确保工作环境优美。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发文字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5.31【实施日期】2018.05.3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育调节第三章技术服务第四章管理责任第五章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第六章保障与奖励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告 国卫通[2018]1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告 国卫通[2018]1号

条 例 》 《 国 家 功 勋 荣誉 表 彰 条 例 》 《 军 队 功 勋 荣誉 表 彰 条 例 》 等 系 列 文件 要 求 , 大 力 弘扬 “ 敬 佑 生
命 、 救死 扶伤 、 甘 于奉 献 、 大 爱无 疆 ” 的 崇髙 精神 , 不 断增 强 卫生 计生 事业 凝 聚力 , 深 化 医 药卫 生 体 制 改革 , 全面 推动 健 康 中 国 战 略 , 现就 加强 卫生 计生 系 统 功勋 荣誉表 彰 工作 提 出 如下 意见 。
通 国 卫
号 〔 2 0 1 8 〕 2
现发 布 《 学龄 儿童 青少 年超 重与 肥胖 筛査 》 等 两项 推荐 性卫 生行 业标 准 , 编号 和名 称如 下 :
W S/T5 8



01

学龄 儿童 青少 年超 重与 肥胖 筛査
W S/T5 8 7 2 — 01 8 学校 卫生 标准 编 写 和 研 制 总 则
标 年 起施 准 上述
自 20 1 8
8月 1 日
行 。
特此 通告 。
国 家 卫生计 生委
年 2 0 1 8
2 月 2 3 日
国 家卫生 计生 委 关于 加 强 卫生 计生 系统功 勋 荣 誉表彰工作 的 意见
人 发 国 卫
号 〔 2 〇 1 8 〕 2
各省、
下 :
W S/T5 9 5 2 — 01 8 献血 相 关 血管 迷走 神经 反应 预 防 和 处置指 南
该标 准 年 起施 行 自 2 0 1 8
7月 1 日

特此 通告 。
国 家卫 生计 生委
年 2 0 1 8
2 月 5 日

生育全程服务制度和流程

生育全程服务制度和流程

三好讲话稿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
今天,我很荣幸能够站在这里,向大家发表讲话。

首先,我要感谢大家对我的信任和支持,让我有机会在这个舞台上与大家分享我的想法和观点。

作为一名员工,我深知自己肩负着重要的责任。

在工作中,我们不仅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更要以身作则,做一个模范员工,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

我们要时刻牢记企业的使命和愿景,为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而努力奋斗。

在工作中,我们要做到“三好”,做好自己的工作、做好与同事的沟通、做好对企业的贡献。

首先,我们要做好自己的工作,不仅要做到高效、精准,更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能力,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和竞争环境。

其次,我们要做好与同事的沟通,建立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共同为企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最后,我们要做好对企业的贡献,积极参与企业的建设和发展,为企业的长远发展着想,为企业的利益着想。

在这里,我希望大家能够共同努力,团结合作,为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让我们携手并肩,共同创造企业的美好未来!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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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门诊制度
一、计划生育门诊工作人员必须服从上级领导管理。

二、从事计划生育门诊技术服务人员必须取得职业医师、护
士资格,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人员相对固定。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
项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技术服务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与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
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熟练掌握计划生育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

五、热情接待每位来访者,认真开展避孕咨询、节育、生育
的健康宣传教育、指导和随访工作。

六、管理好避孕药具,出好出入库登记,定期巡查避孕药具
发放机器及自取箱。

做好避孕药具发放记录,避孕药由妇科医生专人发放,并要登记好领取人信息。

及时核查避孕药具有效期。

计划生育咨询服务流程
咨询室工作制度
一:保持环境整洁、安静、温馨、营造有利于咨询双方平等交谈的氛围。

二:配备男、女、性生殖系统解剖图和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识宣传资料及生殖保健咨询记录本。

三:服务人员对前来咨询的育龄群众要做到态度热情、耐心倾听、科学解答,并做好记录,及时反馈信息。

四:注重咨询技巧,尊重对象人格,保护隐私,进行良好的人际交流。

五:对咨询对象提出的有关问题,逐一给予科学解释、答复,消除顾虑;寓宣传教育、普及生殖保健知识于咨询服务
之中。

六:对先择避孕方法的服务对象,服务人员应仔细介绍相关的避孕方法及相关知识,在充分了解服务对象的自身情
况和避孕需求的基础上,做到知情选择并落实避孕措施。

七:咨询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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