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毁林建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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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厦门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厦门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厦门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7•【字号】厦府办[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02.2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厦门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厦府办〔2010〕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全市林业工作会议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动员大会的部署,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厦门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刘赐贵(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副组长:詹沧洲(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裴金佳(市政府副市长)成员:洪春火〔市委农办主任、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局长〕吕参军(市政府副秘书长)赵晓波(市政府副秘书长)林聪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刘绍清(市文明办主任)康涛(市发改委主任)蔡允嘉(市市政园林局局长)李伟华(市科技局局长)黄强(市财政局局长)林长树(市国土房产局局长)阮跃国(市建设管理局局长)林金平(市交通委主任)赵燕菁(市规划局局长)叶勇义(市水利局局长)谢海生(市环保局局长)周鲁闽(市海洋渔业局副局长)林世超(市旅游局代局长)任勇(市教育局副局长)傅新民(市公安局副局长)薛坚(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廖晁诚(市广电局副巡视员)许建良(市统计局总统计师)孙发明(市法制局副局长)王军荣(市执法局副局长)许严宏(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副队长)蔡添强(市公路局副局长)刘勇杰(市总工会副巡视员)黄鹤麟(团市委副书记)陈宝贵(市妇联副主任)李玉辉(市民政局副局长、市双拥办常务副主任)张灿民(思明区区长)黄国彬(湖里区代区长)倪超(集美区区长)林国耀(海沧区区长)陈琛(同安区区长)柯志敏(翔安区区长)江曙曜(厦门日报社副总编辑)蔡鹰(厦门广电集团副总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委农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7〕10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7〕10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7〕10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7〕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稳定现有集体林地承包关系集体林地要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

继续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对承包到户、产权明晰的集体林地,依法将不动产权证书发放到户。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除思明、湖里区外,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各选一个村开展股权量化到户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后进行推广。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市国土房产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二、放活生产经营(一)放活商品林经营。

在依法经营的前提下,集体林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经营方向、经营模式和产品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承包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加快推进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改造提升,允许其中的杉木、马尾松、桉树等人工林按照一般商品林政策进行采伐改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伐的除外),采伐后必须按时营造乡土阔叶树种或混交林。

全面推行集体林采伐公示制度,各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将当地年森林采伐限额数量、实际审批业主和数量等信息,定期通过网络、报刊、公告栏等进行公示,切实落实经营者对林木的处置权。

鼓励利用商品林林下空间,发展林下种植、特色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林下经济项目。

《厦门市林地保护办法》

《厦门市林地保护办法》

厦门市林地保护办法(《厦门市林地保护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改善本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在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国有林场、国有林业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土地。

第三条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建设,适用本办法。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林地保护和建设规划,经与市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林地保护和建设规划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变更。

第六条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林地和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区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七条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矿、取沙、取土、建房、造坟等非法破坏林地活动。

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放牧、打柴、狩猎和从事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临时使用林地进行勘测、修筑设施、采石、采矿、取沙、取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报经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林地的措施,不得造成滑坡、塌陷、水土流失,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外的林地及其附属物。

临时用地单位和个人应支付林木补偿费,并按用地数量在区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营造相应面积的林木,或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九条禁止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擅自将林地用于非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使用近期无力造林的宜林地用于非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按规定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条对本市区域内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公路主干道边沟两侧的绿化林带和沿海基干林带、水源涵养林、红树林等防护林带应加强保护,严禁毁坏,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部署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部署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
部署的通知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闽政办发明电[2009]15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10.19
【实施日期】2009.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部署的通知
(闽政办发明电〔2009〕1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依法整治乱建坟墓回潮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于7月9日转发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9〕116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专项治理工作任务。

从目前情况看,这项工作进展缓慢,一些地方领导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行动迟缓,存在畏难情绪和应付倾向。

经省政府研究,现就认真落实省政府部署,切实抓好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整体合力。

各级政府要深刻认识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的艰
巨性和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12035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12035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12035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21.04.09•【字号】厦城执函〔2021〕56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12035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厦城执函〔2021〕56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12035号提案《关于加大我市中心城区危房治理力度的若干建议》收悉。

我局作为该建议的协办部门,现将建议办理意见函复如下:老旧危房治理是防范重大风险的具体举措,也是惠及民生的实事,詹永智委员提出的我市中心城区危房治理存在的问题是当前危房治理面临的关键、难点,也是我市推进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重点。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强有力的指导下,经过各区、各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及合力攻坚,消除了一批重大房屋安全隐患,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现就我局在协同推进中心城区危房治理方面所建立的机制及采取的有效措施作一梳理,并就委员建议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具体如下:一、推进危房治理方面工作情况一是注重源头管控。

2014年提请市委市政府出台《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违法建筑快速处置机制的意见》(厦委办发〔2014〕8号)及制定相关工作规程,对在建的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可实施快查快拆,有效地解决处置违法建设执法程序繁琐、执法周期偏长等问题。

推动出台《关于加强农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集体土地上危房分类处置若干规定》《厦门市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规定》《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推广建房“挂牌施工”“四到场”制度、危房整治“七步法”和城市综合管理网格化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二是强化巡查管控。

从2018年起,每年拍摄全域航摄影像、每季度提取卫星遥感数据,并运用无人机、人巡等手段,对各区常态化开展巡查防控,对巡查发现的疑似新增“两违”,第一时间进行核查处置。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意见.doc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意见.doc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文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厦府办[1997]208号发布日期:1997-12-30执行日期:1997-12-30生效日期:1900-1-1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1997〕141号),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必须严格执行采伐限额制度,坚决制止超限额采伐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精神,认真履行政府职能,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严禁超限额采伐。

凡采伐林木必须使用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另有规定的除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将采伐许可证委托其它单位和部门核发。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完善伐区调查设计“双持证”制度,切实加强伐区生产管理和检查监督,认真搞好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必须严格执行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坚决制止乱批滥占、破坏林地的非法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坚持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和征占用林地补偿制度,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林地,强化对林地管理的检查监督。

要组织土地、林业、园林绿化等部门,对辖区内1995年以来非法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以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

该纠正的要坚决纠正,该补办手续的要限期补办手续,该补偿的要如数兑现补偿;该收回林地使用权的,要坚决收回。

今后,凡征占用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定权限,先经区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并办理《使用林地许可证》。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5•【字号】厦府办[2011]250号•【施行日期】201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1〕250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大打击各类违法建房行为工作力度,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开展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厦门市开展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组织领导成立厦门市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指挥、协调、督查等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林国耀(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林德志(市政府副秘书长)朱子鹭(市行政执法局局长)林长树(市国土房产局局长)赵燕菁(市规划局局长)阮跃国(市建设管理局局长)成员:王军荣(市行政执法局副局长)陈海疆(市工商局副局长)张宇(市环保局副局长)许向明(市文广新局副局长)姚冠华(市卫生局副局长)陈佑强(市国税局副局长)陈海涛(市地税局副局长)张斌(市公安局副局长)李玉辉(市民政局副局长、市双拥办常务副主任)王伟军(市市政园林局副局长)郑智敏(市监察局副局长)郑发根(市消防支队支队长)柯玉宗(思明区政府副区长)夏长文(湖里区政府副区长)连坤明(集美区政府副区长)廖凡(海沧区政府副区长)陈忠(同安区政府副区长)洪国平(翔安区政府副区长)李聚聪(厦门电业局副局长)陈朝亮(水务集团副总经理)冯阳(华润燃气公司副总经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监管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监管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监管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建材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厦府办[2017]22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2.15
【实施日期】2017.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监管工作的通知
(厦府办〔2017〕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监管工作,完善陆海联合执法机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建筑废土监管处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建筑废土处置申报机制
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分别负责督促落实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市政园林、港口、电力等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向市建筑废土管理机构和建筑废土管理信息平台申报建筑废土处置信息。

同时应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建筑废土运输企业签订合同,并严格履约管理,确保各类建筑废土处置工程的土源从项目至建筑废土处置场全
过程受控。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对未进入建筑废土处置场及中转场的乱堆乱倒建筑废土行为进行巡查执法。

二、整合完善建筑废土管理信息平台
市建筑废土管理信息平台应与市海洋部门的监控平台对接整合,形成互补,使建筑废土陆域运输与海域运输全过程无缝对接,各行业主管部门共享监督信息并通过整合后的市建筑废土管理信息平台对本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建筑废土处置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查处,管控全市建筑废土处置的各个环节。

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通知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通知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0.13•【字号】厦府[1998]综111号•【施行日期】199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通知的通知(厦府[1998]综111号1998年10月13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海沧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中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采取严厉措施,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行为,抢救和保护森林资源。

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保护和教育森林资源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实施“三五七”造林绿化工程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下,我市林业建设取得长足的发展,有林地面积迅速扩大、国、省道两侧绿色走廊绿化美化取得成效,森林覆盖率和蓄积量都有了显著的增长,生态环境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为我市创建、巩固和发展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成果做出了贡献。

但是,我市森林资源仍然短缺,全市林业用地100.5万亩,森林覆盖率34.4%,居全省末位,人均森林蓄积量1.1立方米,与全国8.8立方米和全省13立方米的差距很大,生态环境还非常脆弱。

而且,近几年来,林地流失,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现象比较突出。

有的毁林开垦、采石、挖矿、取土、造坟、建庙屡禁不止,尤其是在主要交通干道一重山的开采点,森林植被破坏殆尽,山体支离破碎;有的占用沿海基干林带、农田林网,甚至在刚刚建成的“绿色走廊”的林地搞建设;有的避开林业部门的审批,成片征占用林地搞开发区、房地产等各种工程建设,有的对林地化整为零,越权审批,少批多占,不批也占,占而不补;有的地方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近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不惜以牺牲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2015年厦门森林城市建设重点工程任务分解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2015年厦门森林城市建设重点工程任务分解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2015年厦门森林城市建设重点工程任务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5•【字号】厦府办[2011]253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2015年厦门森林城市建设重点工程任务分解的通知(厦府办〔2011〕25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2011-2015年厦门森林城市建设重点工程任务分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各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我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重要意义,提高对创建森林城市、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城市全面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科学规划和认真实施各项重点工程建设,确保按期完成各项创建任务。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森林城市的标准和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地抓好创建工作,将各重点工程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单位,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切实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工作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政策资金保障到位,努力形成统一领导、密切协作的工作格局,做到责任有主体,投入有渠道,任务有保障,共同推进规划实施,确保规划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强化督查,加快推进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森林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加强目标管理,层层落实创建指标、创建经费、创建措施和创建进度。

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效能办等部门及时做好重点工程建设情况的督查督办,每季度“一督查一通报”,并以简报的形式报送市政府和各区、各有关部门,确保我市创森目标各项任务指标顺利推进全面达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2]14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2]14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2〕1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二年五月十五日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维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2〕3号)精神,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闽政办〔2012〕77号)要求,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要求(一)坚决关闭取缔无证非法矿山,确保不出现“死灰复燃”;(二)严厉查处证照不齐全的违法开采矿山;(三)严格查处证照齐全但不按规范要求开采的矿山;(四)大力整治矿山企业分割采区非法转包他人开采的行为;(五)坚决打击非法获取或非法转供火工品、电力等行为;(六)及时消除尾矿库的安全隐患;(七)治理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二、源头治理全面排查(一)各区、镇(街)政府要巩固近年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关闭取缔非法违法矿山的工作成果,通过资料清理、实地巡查核查、群众举报、卫星遥感影像等办法,组织力量全面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开采矿山的数量、分XXX非法违法情况,建立健全信息数据库;(二)排查矿山企业持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等证照情况及履行环评审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情况。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查处违法建设及建设安全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厦府[2003]20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查处违法建设及建设安全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厦府[2003]20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查处违法建设及建设安全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8.15施行日期2003.08.15文号厦府[2003]201号主题类别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查处违法建设及建设安全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厦府[2003]201号2003年8月15日)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8.9”村民违法抢建厂房坍塌事故发生后,引起了国务院及省市领导的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查处和整顿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查处违法建设及建设安全专项整顿工作,明确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确保查处和整顿工作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在查处和专项整顿工作中,思想上要高度重视,真正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真正做到责任重于泰山;行动上要雷厉风行,不乱分寸,有序开展工作,不搞一阵风;措施上要责任明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工作措施,市直有关部门要监督检查到位,支持和配合各区开展工作;方法上要摸清情况,心中有数,区别对待,依法处理,务求实效,要紧抓重点部位,主要问题集中力量重点处理,要分门别类,实事求是,分清轻重缓急,把专项整顿工作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

二、此次查处和专项整顿的工作重点,一是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二是排查各类房屋的安全隐患,特别是违法建筑中的大跨度厂房、民办校舍和外来人口出租房;三是在建工地的质量安全工作。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和落实查处辖区内非法占地、违法建设和房屋安全隐患清查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管理局、市委农办、市市政园林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管理局、市委农办、市市政园林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管理局、市委农办、市市政园林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府办[2010]10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1.27【实施日期】2010.0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管理局、市委农办、市市政园林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0〕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市建设管理局、市委农办、市市政园林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实施意见(市建设管理局、市委农办、市市政园林局二○一○年一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村家园清洁行动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90号)精神,结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农村开展家园清洁行动的实施意见》(厦府〔2006〕345号)要求,为持续推进以农村垃圾治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家园清洁行动深入开展,加快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结合全市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及老区山区建设,着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有力促进我市城乡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农村家园清洁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组织保障,进一步提高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重要性的认识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农村开展家园清洁行动的通知》,统筹协调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健康、提高群众生活品质,促进乡风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法规类别】森林资源【发文字号】厦府办[2017]84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5.25【实施日期】2017.05.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的通知(厦府办〔2017〕84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部署,加快推进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有效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确保实现我市“十三五”期末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闽政文〔2016〕10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十三五”期间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下达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主要目标(一)森林覆盖率。

“十三五”期末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40%以上,其中思明区28.78%,海沧区37.2%,湖里区8%,集美区38.15%,同安区52.43%,翔安区27.72%。

(二)森林蓄积量。

“十三五”期末全市森林蓄积量达到325万立方米,其中思明区23.2139万立方米,海沧区35.0722万立方米,湖里区1.9137万立方米,集美区54.2481万立方米,同安区156.6182万立方米,翔安区53.9339万立方米。

(三)林地保有量。

“十三五”期间全市林地保有量不少于6.7826万公顷。

其中思明区0.2232万公顷,海沧区0.6751万公顷,湖里区0.0331万公顷,集美区0.9833万公顷,同安区3.7252万公顷,翔安区1.1427万公顷。

(四)其他指标。

“十三五”期间造林绿化任务按年度下达,年度人工造林任务完成率达到95%以上;森林抚育任务完成率达到100%。

年度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8‰以内。

年度辖区内林业案件查处率80%以上。

辖区内建立完善的疫情普查、监测制度;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资金;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不造成重大环境破坏。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9•【字号】闽政办[2009]116号•【施行日期】2009.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1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依法整治乱建坟墓回潮的问题,省民政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交通厅、文明办提出《关于开展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是关系到资源环境保护、社会文明进步、维护海峡西岸经济区良好形象的一件大事。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按时圆满完成专项治理工作任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依法行政,形成治理乱建坟墓的整体合力和长效机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九日关于开展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的意见(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交通厅、省文明办二○○九年七月)近年来,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殡葬改革“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切实加强殡葬管理,扎实推进殡葬改革,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和成效,但一些地方仍存在遗体违规土葬、骨灰乱埋乱葬、毁林占地建坟等突出问题,破坏了土地、林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现就开展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治理范围根据殡葬管理法规,凡“三沿五区”内的现有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均属专项治理范围,必须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三沿五区”是指:沿铁路、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河流主干道两侧;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经济开发区,水库、河流堤坝附近的水源保护区。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2•【字号】厦府办[2004]91号•【施行日期】200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4]91号2004年3月22日)各区人民政府、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我市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对弘扬革命烈士的崇高精神,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一代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进一步激发全市人民加快海湾型城市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热情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日前,我局对全市14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进行了检查,发现这些纪念建筑物在管理体制、管理工作等方面存在许多不足和问题。

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是特殊的爱国主义教育阵地。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充分发挥其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阵地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辖区内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与管理,使其建筑风格、风貌与我市的整体景观相协调,与我市海湾型城市建设相适应。

各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逐级抓好工作落实。

二、明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制。

根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和民政部《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的规定,按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应实行“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现就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后,对全市14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具体管理单位重新明确如下:(一)厦门市烈士陵园和位于陵园内的安业民烈士墓由市民政局管理;(二)李发将军墓、孙燮文烈士墓由思明区民政局管理;(三)鼓浪屿英雄山上的“英雄园”和“革命事迹陈列室”等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由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管理,思明区民政局给予业务指导;(四)薛岭山烈士公墓由湖里区民政局管理;(五)兑山红树林烈士纪念碑由集美区民政局管理;(六)海沧东头山烈士墓由海沧区民政局管理,海沧镇政府配合;(七)大同葫芦山烈士纪念碑和李剑光烈士墓等由同安区民政局管理;(八)内厝红山仔烈士纪念碑、新店后岩山烈士公墓、大嶝后山顶烈士陵园、陈先查烈士墓由翔安区民政局管理,内厝镇、新店镇、大嶝镇、马巷镇四个镇政府配合。

开展违法乱建墓地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开展违法乱建墓地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开展违法乱建墓地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第四次殡葬工作会议精神,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豪华墓、大墓、“活人墓”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X政办发明电〔X〕46号)、《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豪华墓、大墓、“活人墓”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X政办明电〔X〕45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开展违法乱建墓地专项整治工作,坚决遏制建造豪华墓、大墓、“活人墓”势头,巩固我区墓地生态建设整治成效,推动生态X、美丽X建设。

现制定方案如下:一、目标任务按照省政府及X市政府要求,于今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1996年以来私自建造或翻新硬化的豪华墓、大墓、“活人墓”的整治工作,“三沿五区”(“三沿”指铁路、公路、河流主干道沿线;“五区”指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经济开发区及水库、河流堤坝附近的水源保护区)作为先行整治范围。

二、工作步骤整治工作由各镇(街道)组织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1.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5月下旬至6月中旬)。

各镇(街道)要制定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开展豪华墓、大墓、“活人墓”专项整治的意义和法规政策,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要采取社会公告、悬挂标语、召开动员大会、墓主座谈会等各种形式,积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1996年以来私自建造或翻新硬化的豪华墓、大墓、“活人墓”进行实地勘察,核准应整治的坟墓数量,查清墓主、登记造册,逐级上报。

各镇、街道应于6月20日前将各自辖区内应整治墓地的调查摸底情况报区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2.分类施策,从严整治阶段(6月中旬至8月下旬)。

各镇(街道)在开展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豪华墓、大墓,采取“一迁、二改、三植树”的办法进行专项治理。

能迁移的,必须坚决迁移;可迁移到镇、村的公益性骨灰楼堂或公墓,有条件的也可迁入X区白鹤陵园;对愿意将坟墓迁入公墓区的,由区财政按我区重点项目迁坟标准给予补助,对愿意将列入整治坟墓中的骨骸迁出火化,并将骨灰存放骨灰楼堂的,民政部门予以免费火化。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砂石综合管理及深化渣土车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厦府办[2013]208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9.13【实施日期】2013.09.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砂石综合管理及深化渣土车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3〕208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砂石综合管理及深化渣土车安全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1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砂石综合管理及深化渣土车安全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2013年9月)为切实加强全市建筑废土砂石综合管理,深化渣土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预防、遏制渣土车运输交通事故和建筑废土砂石撒漏、扬尘污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废土砂石管理规定,结合今年7月5日全省渣土车安全整治现场会精神,创新建筑废土砂石运输处置管理理念,突破执法和管理机制障碍,统筹协调利用各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管理资源,深入治理建筑废土砂石运输车辆交通乱象和建筑废土砂石撒漏、扬尘污染顽症,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废土砂石管理水平和文明城市形象。

二、工作目标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市区分级管理、各方共同参与的全市建筑废土砂石综合监管体系,形成源头管控有力,运输监管严密、消纳处置有序、执法查处严厉的建筑废土砂石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2014年3月底前,制定建筑废土砂石综合管理制度,建立建筑废土砂石施工运输企业名录,全市建筑废土砂石运输车辆100%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构建建筑废土砂石综合管控平台并试运行。

2014年上半年,健全建筑废土砂石综合管理制度,建立长效久治机制,全面运行建筑废土砂石综合管控平台,实现对建筑废土砂石全天候、全方位、多角度的综合管控。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1•【字号】厦府办[2006]82号•【施行日期】2006.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6〕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近来,国务院、国家林业局、省政府多次发出紧急通知和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反复强调要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随着气温回升,高火险天气增多,加之清明扫墓、春耕、春游,林内人员流动频繁,野外火源增多,管理难度加大,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国务院办公厅、国家林业局和省政府办公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切实抓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指示精神,认真做好我市当前的森林防火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领导火灾是森林的大敌,不仅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而且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和维护我市改革、发展、稳定,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心城市建设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真正把森林防火工作纳入视线范围,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

各级领导要时刻绷紧这根弦,亲自过问、亲自督促、亲自检查,形成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和各有关部门通力配合的工作机制,全面、扎实、有序地推进当前森林防火工作。

各级政府要抓紧完成新年度森林防火责任状的签订,确保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身上。

二、强化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全市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宣传教育,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树立起做好春季森林防火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一切手段,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对当前森林防火严峻形势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不断提高每一个公民的森林防火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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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毁林建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厦府办[2015]129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09
【实施日期】2015.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毁林建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厦府办〔2015〕1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整治违规毁林建墓现象,我市决定开展毁林建墓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点面结合、全面铺开,集中力量对各类违建坟墓予以整治和拆除,于今年9月底完成整治任务。

二、整治范围
一是1996年以来私自建造或翻新硬化的豪华墓、大墓、“活人墓”和毁林建墓;二是
高速铁路、公路、国道、省道及市道主要交通沿线的两侧范围内的违法建墓。

三、整治步骤
㈠排查摸底(7月10日至7月20日)。

各区要根据省市要求,组织林业、国土、民政、监察等相关部门全面开展联合调查摸底,查清墓主和坟墓类型,逐一登记造册,准确填报,于7月20日前报市民政局。

㈡开展整治(7月21日至8月31日)。

根据排查摸底的情况,区别不同类型,采取“一迁、二改、三植树”的办法进行专项整治。

一是对1996年以来私自建造或翻新硬化的豪华墓、大墓、旧墓翻新和毁林建墓,以及高速铁路、公路、国道、省道及市道主要交通沿线的两侧范围内的违法建墓,必须迁移或改造。

通过做思想工作,群众愿意迁移的,可以迁移到区、镇、村的公益性骨灰楼堂或公墓,有条件的可迁入所在地经营性公墓,所在地没有公益性骨灰楼堂或公墓的,可先将骨灰寄存在本地殡仪服务站骨灰楼,待本地公益性骨灰楼堂或公墓建成后迁入;对经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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