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供货生产企业增值税税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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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和劳务税科便函
货便函[2010] 09号货物和劳务税科关于进一步加强
出口供货生产企业增值税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在国家连续提高出口退税率的背景下,个别不法分子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所抬头。
从省局有关出口退税情况通报来看,我省范围内发现的涉嫌骗税问题主要存在,有的以旧商品冒充新商品出口、有的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出口、有的利用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有的从事“四自三不见”的买单业务等等,涉及的产品主要是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太阳能电池片、纺织服装等体积小、价格高、退税率高的产品。
针对上述情况,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坚持一手抓优化税收服务,一手抓强化税收管理。
当前,结合我市情况,各地国税机关要特别加强对电子产品、纺织服装、劳保用品、以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为抵扣凭证的竹木制品等容易出现骗税的敏感货物的出口供货生产企业增值税税收管理,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案件的发生。
为此,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户籍管理。
严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关键环节,强化销售、税负等预警评估,及时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真实情况(重点掌握主要原材料的采购、生产规模及能力、主要能耗比、销售、运输、资金等情况)。
防止在税收监管上出现管理偏松、监控缺位现象。
一是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与销售量,产成品与所采购原材料匹配关系的审核。
二是要对生产企业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进行必要的函调,着重对主要原材料采购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重点对原材料起运地、购进原材料的货款支付、运费支付等情况进行审核,确保企业原材料采购业务真实、资金往来正常、进项发票及内容没有虚假。
三是进一步规范委托加工业务的税收管理流程,督促生产企业完善对委托加工业务的管理,凡生产企业开展委托加工业务行为的,应签订相关委托加工业务合同(协议)并事前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备,主管国税机关要不定期对合同(协议)内容进行核对,确保委托加工业务的真实性。
对新办企业特别是外来招商引资新办企业(体现在多注册在相对边远及贫困的乡镇、企业投资规模较小、厂房租赁且员工人数少),在强调优化税收服务的同时,一定要严格履行各项税收管理职责,切实负起责任,密切防范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在老企业税收管理上也不能放松警惕,发现销售量突然异常增长,存在明显不合常理或有其他异常问题、
平均税负较低等情况的,要及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进行纳税评估。
二、强化纳税评估。
对销售、税负异常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开展纳税评估,重点核实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规模)与产出的配比以及委托加工手续是否完备,委托加工业务是否真实,防止企业偷骗税。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企业涉嫌偷骗税的应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三、认真落实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制度。
在收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后,供货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税务机关须派两人以上的税务人员共同参加到出口货物供货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供货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包括供货企业自身生产的能力以及委托加工产品和外购产品等情况)、资金、运输、纳税等情况,并按要求及时复函,有关调查情况底稿应留存备查。
对未经实地调查即随意回函或回函内容不实的,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及每一个签字人员的责任。
四、认真开展出口供货生产企业增值税税收管理自查工作。
通过自查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税收管理制度,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堵塞可能存在的税收漏洞,积极维护公平合理的税收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鹰潭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