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案例题讨论
所得税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法律制度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国家利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也日益加强。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所得税法律制度案例,分析我国所得税法律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和存在的问题。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9年,甲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0亿元,利润总额2亿元。
根据我国相关税法规定,甲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然而,甲公司在申报所得税时,对部分业务收入确认存在争议,导致税企双方产生纠纷。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1. 甲公司对部分业务收入确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 税务机关对甲公司所得税的核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案件分析1. 关于甲公司对部分业务收入确认的问题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收入。
甲公司在申报所得税时,对部分业务收入确认存在争议,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1)甲公司认为,部分业务收入应按照完工进度确认,而税务机关认为应按照合同约定确认。
(2)甲公司认为,部分业务收入应计入营业收入,而税务机关认为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针对这两个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甲公司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具体到本案,甲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对于第一个问题,若合同约定与完工进度存在差异,甲公司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合理性。
对于第二个问题,甲公司应根据业务性质确定收入所属类别。
2. 关于税务机关对甲公司所得税的核定问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在核定纳税人所得税时,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本案中,税务机关对甲公司所得税的核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1)税务机关是否充分考虑了甲公司的实际情况。
(2)税务机关的核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税收法律制度案例总结(3篇)
第1篇一、引言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节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经济关系的重要手段。
税收法律制度案例是对税收法律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的总结和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税收法律制度。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总结税收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一:偷税案例案例背景:某公司为逃避税收,采取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长期不申报纳税。
案例分析:1. 违反法律: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偷税行为。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偷税行为将被处以罚款,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处理结果: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依法对其进行了罚款,并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三、案例二:逃税案例案例背景:某企业为逃避税收,通过关联交易、虚列支出等手段,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分析:1. 违反法律: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逃税行为。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逃税行为将被处以罚款,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处理结果: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依法对其进行了罚款,并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四、案例三:抗税案例案例背景:某个体工商户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行为提出异议,拒不缴纳应纳税款。
案例分析:1. 违反法律:该个体工商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抗税行为。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抗税行为将被处以罚款,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处理结果:税务机关对该个体工商户进行了调查,依法对其进行了罚款,并要求其缴纳应纳税款。
五、案例四:骗税案例案例背景:某企业为获取税收优惠政策,虚构投资项目,骗取国家税收优惠。
案例分析:1. 违反法律: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骗税行为。
关于税收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手段日益现代化。
然而,税收违法行为依然存在,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案件屡见不鲜。
本文将以一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案件为例,对税收法律制度进行剖析。
(一)案情简介2019年,某地税务机关在查处一起涉嫌虚开发票的案件时,发现某商贸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该公司通过虚构交易、伪造合同、虚构业务等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余份,涉及金额1000余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部分涉案人员均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案件特点1. 案件涉及金额巨大。
本案中,涉案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余份,涉及金额1000余万元,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2. 案件涉及人员众多。
本案中,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部分涉案人员均被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
3. 案件手段多样。
涉案公司通过虚构交易、伪造合同、虚构业务等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手段复杂,隐蔽性较强。
二、税收法律制度分析(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纳税人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重要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使用、保管等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
1. 开具环节。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使用环节。
纳税人购买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接受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 保管环节。
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擅自销毁、涂改、伪造。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法纳税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收入持续增长。
然而,一些企业为了追求短期利益,采取偷税、逃税等非法手段逃避纳税义务,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损害了国家财政收入。
本案涉及某公司偷税案,通过对该案的分析,旨在揭示偷税行为的危害,强调依法纳税的重要性。
二、案件事实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了降低税负,采取了一系列偷税手段。
具体表现为:1. 虚开发票:该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向关联企业开具虚假发票,从而减少实际经营成本,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2. 隐瞒收入: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故意隐瞒部分销售收入,通过减少应税收入来逃避纳税。
3. 虚假申报:该公司在税务申报时,故意虚报各项数据,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经过税务机关调查,该公司在2009年至2012年间,累计偷税金额达10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
三、法律分析1. 虚开发票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发票。
本案中,某公司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逃避纳税,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 隐瞒收入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纳税。
本案中,某公司通过隐瞒销售收入的方式逃避纳税,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隐瞒、虚假申报等手段逃避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 虚假申报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纳税。
本案中,某公司通过虚假申报的方式逃避纳税,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隐瞒、虚假申报等手段逃避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案例法律疑难(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税务案件的数量和类型也在不断增加。
在这些案件中,一些法律疑难问题逐渐显现,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税务案例为切入点,对其中存在的法律疑难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
2019年,税务机关在对甲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其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存在以下问题:1. 将研发费用计入管理费用,未按规定在税前扣除;2. 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计入销售费用,未按规定在税前扣除;3. 将一笔应收账款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但该笔应收账款并未满足坏账损失确认条件。
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对甲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2. 加收滞纳金20万元;3. 罚款30万元。
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疑难问题本案中,甲公司涉及的三个法律疑难问题分别为:1. 研发费用扣除问题;2. 业务招待费扣除问题;3. 坏账损失确认问题。
二、法律疑难问题分析(一)研发费用扣除问题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 案例分析甲公司将研发费用计入管理费用,未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法律规定,研发费用应计入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税务机关认为甲公司未按规定扣除研发费用,因此对其进行处罚。
3. 法律疑难本案中,法律疑难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研发费用与日常管理费用的区分。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很难准确区分研发费用与日常管理费用,这可能导致企业在税务申报过程中出现误差。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标准。
目前,我国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标准尚无明确规定,企业往往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判断,这可能导致企业在税务申报过程中存在主观性。
税收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知名企业甲公司,因涉嫌偷税、逃税,被当地税务机关稽查。
税务机关在调查中发现,甲公司自2016年起,采取虚假申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经核算,甲公司涉嫌逃避税款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税务机关依法对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问题1. 甲公司是否构成偷税、逃税行为?2. 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3.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三、法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构成偷税、逃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假申报、虚开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应纳税款的,构成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假申报、虚开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应纳税款的,构成逃税罪。
在本案中,甲公司采取虚假申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其行为符合偷税、逃税的构成要件。
因此,甲公司构成偷税、逃税行为。
2. 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偷税、逃税的纳税人,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合法。
3.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假申报、虚开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应纳税款的,构成逃税罪。
在本案中,甲公司逃避缴纳的税款数额巨大,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甲公司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甲公司通过虚假申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法对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税收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0年,A公司取得了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在建设过程中,A公司为了降低成本,采用了虚假发票进行报销,虚列支出。
2014年,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A公司的这一行为,并对A公司进行了处罚。
以下是具体的案例分析。
二、案例描述1. 案件事实(1)A公司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通过虚假发票虚列支出,涉及金额共计1000万元。
(2)A公司利用虚假发票抵扣了相应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3)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依法对A公司进行了处罚,要求A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2. 案件处理(1)税务机关依法对A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2)A公司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缴了相应的税款及滞纳金。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偷税案件,A公司通过虚假发票虚列支出,虚列成本,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2. 案件原因(1)A公司管理层对税收法律法规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
(2)A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对财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不到位。
(3)A公司财务人员素质不高,缺乏诚信意识。
3. 案件启示(1)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
(2)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3)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树立诚信意识。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税收的法律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
近年来,A公司业务发展迅速,成为该市进出口贸易行业的佼佼者。
然而,A公司在2019年6月至12月期间,采取虚构业务、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国家税收,涉嫌偷税漏税。
经查,A公司在2019年6月至12月期间,虚构出口业务,虚开发票1000余份,涉及金额共计5000万元。
同时,A公司通过隐瞒销售收入,未申报应纳税款,少缴税款2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A公司涉嫌偷税漏税。
二、法律问题1. A公司是否构成偷税漏税?2. 若A公司构成偷税漏税,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1. A公司是否构成偷税漏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税款。
”以及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A公司虚构出口业务,虚开发票,隐瞒销售收入,未申报应纳税款,少缴税款200万元,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偷税漏税。
2. 若A公司构成偷税漏税,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A公司构成偷税漏税,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2)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3)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五、结论本案中,A公司采取虚构业务、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国家税收,构成偷税漏税。
关于税收的法律案例题(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个体工商户,经营一家小型餐饮店。
2020年,张某的餐饮店收入稳定,利润丰厚。
然而,在2021年3月,税务局对张某的餐饮店进行了税务检查,发现其存在偷税行为,即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张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张某不服,认为自己并未故意偷税,而是由于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够,导致申报错误。
他向税务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但税务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张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1. 张某是否构成偷税?2. 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3. 人民法院是否应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一、张某是否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
在本案中,税务局检查发现张某的餐饮店存在以下问题:1. 未按规定设置账簿,仅保留简单的收入记录;2. 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存在虚假申报行为;3. 部分收入未纳入申报范围。
根据以上事实,张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行为。
二、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发现纳税人有偷税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张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和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三、人民法院是否应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1. 张某在诉讼中提出,自己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够,导致申报错误,并非故意偷税。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偷税行为的认定不以纳税人主观故意为前提。
因此,张某的主张不能成立。
2. 张某在诉讼中提出,税务局在检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税费法律政策争议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该公司在某一城市成功开发了一个大型住宅小区项目。
2015年,该公司将该项目全部销售完毕,根据我国相关税法规定,该公司应就其土地增值税进行申报和缴纳。
在申报过程中,该公司发现其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与税务机关的规定存在争议。
具体争议点如下:1. 收入确认时间:该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收入应在销售合同签订后确认。
而税务机关则认为,销售收入应在实际收取款项时确认。
2. 扣除项目:该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等。
而税务机关则认为,还应包括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如广告费、咨询费等。
针对上述争议,该公司与税务机关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最终,该公司决定将争议提交至人民法院,寻求司法裁决。
二、争议焦点1. 收入确认时间: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收入确认时间。
该公司主张按照销售合同签订后确认收入,而税务机关主张按照实际收取款项时确认收入。
2. 扣除项目:本案争议的另一个焦点在于扣除项目的范围。
该公司主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而税务机关则认为还应包括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三、法院判决1. 收入确认时间: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收入应在销售合同签订后确认。
因此,法院支持了公司的主张。
2. 扣除项目: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等。
对于税务机关主张的扣除项目,法院认为,虽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可以计入成本,但应限于与房地产开发直接相关的费用。
税法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销售业务。
甲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采用“账外经营”的方式,通过虚开发票、虚列支出等手段,隐瞒真实经营状况,逃避纳税义务。
经过税务机关长期调查,发现甲公司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累计偷逃税款达1000万元。
税务机关依法对甲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二、案件经过1. 税务机关调查取证税务机关在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对甲公司进行了调查。
通过对甲公司财务账簿、银行账户、合同、发票等资料的审查,发现甲公司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虚开发票:甲公司通过虚构销售业务,向下游企业开具虚假发票,以此虚增销售额,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2)虚列支出:甲公司通过虚构采购业务,向供应商开具虚假发票,以此虚增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隐匿收入:甲公司通过虚构销售业务,未将实际收入计入账簿,以此隐瞒收入,逃避纳税义务。
2. 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税务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对甲公司进行了以下处理:(1)补缴税款:税务机关要求甲公司补缴2009年至2013年期间偷逃的税款,共计1000万元。
(2)缴纳滞纳金:由于甲公司未按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要求其缴纳滞纳金,金额为补缴税款的5%。
(3)罚款: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甲公司处以偷逃税款金额50%的罚款,即500万元。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的认定本案中,甲公司通过虚开发票、虚列支出、隐匿收入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规定。
因此,税务机关对甲公司偷税行为的认定是正确的。
2. 处罚的合理性税务机关对甲公司偷税行为的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涉税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销售业务。
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了逃避税收,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将实际收入隐瞒,少缴税款。
经过税务机关的查处,该公司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依法进行处罚。
二、案情简介2019年,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 2018年度,该公司实际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但申报销售收入为800万元,少申报200万元。
2. 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金额共计200万元。
3. 该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少缴税款共计40万元。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二)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发票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四、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该公司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故意隐瞒实际收入,少缴税款,属于偷税行为。
2. 案件原因:该公司为了逃避税收,追求非法利益,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中国税制案例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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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1)《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 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条 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了七项应税劳务,“服务业”是其中一 种。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 䓿 993 䗿 49号),服务业税目的 征收范围包括饮食业,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 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10×30%+6×8%=3.48万元 要求: 1.指出企业计算应纳税额过程中的不当之处。 2.试从节税角度评析企业的经营运作方式。
案例二 甲卷烟厂主要生产经营X牌卷烟,于 2001年7月份推出X
极品卷烟。产品投入市场后,很受消费者欢迎,一时间产品供不 应求。按照甲企业现有的生产能力,根本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 如果要投资新建一条新的卷烟生产流水线,大约需要资金数千万 元。由于资金问题,甲企业决定与乙卷烟生产厂家联营生产X极 品卷烟。甲、乙企业通过磋商约定如下:甲企业“委托”乙企业 生产X极品卷烟,由乙企业自行组织原材料进行生产,生产的X 极品卷烟以每标准箱2万元的单价全部销售给甲企业,甲企业再
案例四
某饭店本月取得以下收入①客房收入 200万元;②餐饮收入 150 万元;③车队送顾客去机场收入 20万元;④洗衣房收入 30万 元⑤与他人联营经营舞厅取得利润 30万元,饭店与经营者签订 联营协议规定:饭店以场地、设备投资入股,每月取得固定利润, 不承担经营亏损;⑥代办长途市内电话费总收入 18万元,支付 电话费支出 8万元;上述收入饭店能够分别核算,申报税款情况 如下: ⑴服务业收入营业税=(200+150+20+30+18)×5%=20.9万元;
税收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A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销售额逐年攀升。
然而,在2019年税务检查中,A公司被查出存在逃避税收的问题,引起了税务机关的注意。
二、案情概述根据税务机关的调查,A公司在2018年度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A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向B公司开具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经查实,虚开发票金额共计500万元,抵扣进项税额65万元。
2. 隐瞒销售收入:A公司在销售房产过程中,采取现金交易的方式,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发票,导致部分销售收入未计入申报。
经查实,隐瞒销售收入金额为1000万元。
3. 少计提土地增值税:A公司在销售房产时,未按规定计提土地增值税。
经查实,少计提土地增值税金额为300万元。
三、案例分析1. 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依法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在本案中,A公司通过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机关应依法对A公司进行处罚,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 隐瞒销售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税额等。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A公司隐瞒销售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涉嫌构成偷税罪。
税收法律制度的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近年来,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税收法治水平不断提高。
本案例以一起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案件的查处过程为背景,旨在分析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在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方面的实际运用和效果。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地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某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
经调查,该公司通过虚构业务、虚增销售额等手段,开具了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高达数亿元。
税务机关依法对该案进行了查处,并对涉案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
三、案件分析1. 税收法律制度在案件查处中的应用(1)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重要依据。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使用、保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本案中,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对涉案企业开具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查处。
(2)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税务机关依法对涉案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3)税收协查制度税收协查制度是税务机关在查处税收违法行为过程中,与其他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海关等相关部门相互协作,共同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
在本案中,税务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查处了涉案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2. 案件查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税收违法行为隐蔽性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强、手段多样等特点,给税务机关查处带来了很大困难。
本案中,涉案企业通过虚构业务、虚增销售额等手段,开具了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在查处过程中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
(2)税收违法行为涉及面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如供应商、采购商、物流企业等。
本案中,涉案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多个行业,查处难度较大。
税务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企业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该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采取了一系列不规范的操作,其中包括偷税行为。
经过税务机关的稽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偷税行为:1. 采取虚假发票入账,虚列成本费用;2. 将部分销售收入不入账,隐瞒收入;3. 将部分成本费用转移至关联企业,逃避纳税。
二、案件分析1. 违法事实(1)虚假发票入账,虚列成本费用该企业通过虚假发票入账,将部分成本费用虚列,导致实际成本低于账面成本。
这种行为属于虚列成本费用,逃避纳税。
(2)隐瞒收入该企业将部分销售收入不入账,隐瞒收入。
这种行为属于隐瞒收入,逃避纳税。
(3)转移成本费用至关联企业该企业将部分成本费用转移至关联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规避税收。
这种行为属于转移定价,逃避纳税。
2. 违法依据(1)虚假发票入账,虚列成本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采取虚假发票入账、虚列成本费用等手段,逃避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隐瞒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采取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转移成本费用至关联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采取转移定价等手段,逃避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某企业的偷税行为进行了处理:1. 对虚假发票入账、虚列成本费用行为,责令该企业补缴所逃税款,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2. 对隐瞒收入行为,责令该企业补缴所逃税款,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3. 对转移成本费用至关联企业行为,责令该企业补缴所逃税款,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相关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近年来,甲公司业绩良好,但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公司管理层决定采取偷税手段。
具体做法如下:1.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甲公司故意少计收入,多列支出。
如将部分销售收入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长期挂账不进行纳税调整;将部分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不进行纳税调整。
2. 甲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虚增成本。
通过关联公司采购原材料,将部分采购成本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 甲公司将部分销售收入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长期挂账不进行纳税调整。
在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甲公司承认有此行为,但声称是公司财务人员失误,并非故意为之。
4. 甲公司利用虚假发票抵扣税款。
在税务机关检查过程中,发现甲公司有大量虚假发票,涉及金额巨大。
二、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纳税,不得采取虚假记账、隐瞒收入、虚列支出、虚增成本等手段逃避纳税。
”根据该规定,甲公司采取少计收入、多列支出、虚增成本等手段逃避纳税,属于违法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假记账、隐瞒收入、虚列支出、虚增成本等手段逃避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应纳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该规定,甲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如下:(1)责令甲公司限期改正。
税务机关应要求甲公司补缴少缴的税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处以罚款。
根据甲公司偷税金额,税务机关可处以应纳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追究刑事责任。
若甲公司偷税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假记账、隐瞒收入、虚列支出、虚增成本等手段逃避纳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税法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A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于2010年至2015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骗取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
2016年,该案件被税务机关发现,A公司被立案调查。
二、案件分析1. 税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申报纳税。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案件事实(1)虚构业务:A公司在2010年至2015年期间,虚构了多笔业务,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将公司收入虚报为成本,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在虚构业务的基础上,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一步骗取国家税款。
(3)骗取税款:A公司通过虚构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共计骗取国家税款人民币2000万元。
3. 案件处理(1)税务处理:税务机关依法对A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追缴其骗取的税款人民币2000万元,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A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涉嫌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税法风险防范(1)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业务流程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2)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学习:企业应加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防止因不了解税法而导致的违法行为。
(3)加强税务申报管理:企业应依法如实申报纳税,确保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2. 案件启示(1)加强税收监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的税收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
税法法律真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收入持续增长,税收法治建设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税收违法行为仍然存在,严重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本案例将以某企业逃税案件为例,分析税法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案情简介某企业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采取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国家税收。
经过税务机关调查,发现该企业2009年至2017年累计逃税金额达1000万元。
(二)案件性质本案涉及的主要税种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逃税行为。
本案中,某企业通过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国家税收,构成逃税行为。
二、税法法律分析(一)税法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当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真实、准确地计算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一)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的;(二)未按照规定保存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二)案件分析1.某企业通过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国家税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逃税行为。
税收相关法律案例题(3篇)
第1篇我国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款。
然而,在2018年,税务机关在对A 公司进行年度税收检查时,发现公司在2017年度存在以下涉税问题:1. A公司在销售部分房产时,未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2. A公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计收入,多列支出;3. A公司在申报房产税时,未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和处理。
案例题:请根据以下情况,回答以下问题:一、案例分析1. A公司在销售部分房产时,未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请分析以下情况:(1)A公司在销售房产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是多少?(2)A公司未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3)税务机关对A公司未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行为应如何处理?2. A公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计收入,多列支出。
请分析以下情况:(1)A公司少计收入,多列支出的具体金额是多少?(2)A公司这种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3)税务机关对A公司这种行为应如何处理?3. A公司在申报房产税时,未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请分析以下情况:(1)A公司应缴纳的房产税是多少?(2)A公司未缴纳房产税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3)税务机关对A公司未缴纳房产税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二、问题解答1. A公司在销售部分房产时,未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1)A公司在销售房产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增值额的30%征收。
增值额 = 土地转让收入 - 土地购置成本假设A公司销售房产的土地转让收入为1000万元,土地购置成本为800万元,则增值额为200万元。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 增值额× 30% = 200万元× 30% = 60万元(2)A公司未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税务机关对A公司未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行为应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可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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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19 年 1 月山东济南某一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出价值 10 99 1 00 万元的商品房。该公司虽然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但其下属有自己 的施工队伍,该施工队伍不独立核算。因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所 销售的房地产具有自建自售的特征。 该公司在向税务局申报纳税 时,只就出售商品房的收入 10 00万元,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申报 营业税。 税务机关在认真研究之后,认为该公司还应就自建商品房, 按建筑业税目申报营业,而且在交纳建筑业营业税时,应纳营业 税应包括建筑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和工程价款之外, 取得的各种 费用。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自建自售房地产还需缴纳建筑业营 业税是不恰当的,并就工程价款的计算与税务机关发生争执,最 终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 双方争论的焦点何在?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该如何纳税?
案例六 某房地产公司当年新建家属楼一栋,建筑成本 90 7 万元,因职工 分配住房难以进行,公司决定将其出售,取得收入 10 万元。 20 试分析该公司应纳营业税。( 该税务局核定的建筑业成本利润率 为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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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 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条 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了七项应税劳务,“服务业”是其中一 种。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 1993 149号),服务业税目的 征收范围包括饮食业, 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 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个体户王某在休闲区摆放了桌椅, 为来往的顾客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服 务,完全符合“两个同时提供”的充分条件,因此,应当征收营业税。 (2) 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不包括既销售又提供场所服务的业务。 增 《 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结合国税发 199 3 149号文件对饮食服务业的解释,我们可以得到结论:如果仅仅销售货物 不提供场所服务, 则征收增值税, 不征营业税; 如果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场所服务, 则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类似的例子还可以举出很多:饮料生产厂家之所以 缴纳增值税而不缴营业税,是因为其经营范围即是生产制造,并不提供饮食场所 服务。饭店之所以征营业税而不征增值税,是因为饭店不仅仅是将大米和各种荤 菜、蔬菜加工制作成另一种与其性质不同的商品(米饭和各类菜肴),而且提供 了饮食场所服务。 (3)对少数顾客直接将饮料买走而不在现场消费的业务也应征收营业税, 不征增值税。国税函发 1996 261号文件明确: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 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 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 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 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1996年1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各地反映,饮食店、餐馆等营业 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在征收流转税时,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上不尽一致的问题,又 以国税发 1996 第2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 通知》进一步明确:(1)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 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 不论顾客是否 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2)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 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3)专门生产或 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4)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对照上述规定, 王某的经营业务与国税发 1996 第202号第一条所 列行为完全吻合,应当征收营业税,而不是属于“……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 点”,也不属于“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的工厂、商场或个体经营者。” (4)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划分标准应以现行税收政策为依据,与商场的大小 无关。王某加工制作饮料和果汁,并在商场销售。这种“既加工,又销售”的行 为属于同一项经济行为。在这里,“销售”行为实质上属于提供“劳务”,与一 般意义的销售要严格区分。虽然原辅料是商品,加工制作的饮料和果汁是另一种
中国税制案例题讨论.txt今天心情不好。我只有四句话想说。包括这句和前面的两句。我的话说完了对付凶恶的人,就要比他更凶恶;对付卑鄙的人,就要比他更卑鄙没有情人味,哪来人情味 拿什么整死你,我的爱人。收银员说:没零钱了,找你两个塑料袋吧! 本文由我为人人服务队贡献
案例一 嘉美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各种化妆品、 护肤护发品的 合资企业,19 年 5 99 月,该公司共生产各类化妆品和护肤护发 品价值 3 万元,但由于产品市场定位欠佳,预计该月仅能销售 0 化妆品及护肤护发品共 1 万元。为了避免产品积压,该公司决 5 定将部分剩余的化妆品馈赠给协作企业,并加大广告宣传的力 度。发生如下业务: 1 .用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做成礼品盒馈赠给协作企业,价值 3 万元。 2 .企业赞助当地电视台举办的大型歌舞晚会用化妆品价值 5 万 元。 3 广告样品用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 . 未分别核算, 总计价值 0 4 . 万元。 4 .将化妆品分配给本公司职工共计价值 2 万元。 5 .销售化妆品 1 万元,护肤护发品 6 0 万元。 月未进行纳税申报时,公司财务人员计算应纳消费税如下: 1×3%+×8 0 0 6 %=34 万元 .8 要求: 1 .指出企业计算应纳税额过程中的不当之处。 2 .试从节税角度评析企业的经营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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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舞厅收入营业税=3×2%=6 0 0 万元; ⑶城市维护建设税=2.+.) %=178 (0945×7 .7 万元; ⑷教育费附加=(0945×3 2.+.) %=072 .6 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9400 7,0.0 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0
案例三 19 年 1 月山东济南某一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出价值 10 99 1 00 万元的商品房。该公司虽然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但其下属有自己 的施工队伍,该施工队伍不独立核算。因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所 销售的房地产具有自建自售的特征。 该公司在向税务局申报纳税 时,只就出售商品房的收入 10 00万元,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申报 营业税。 税务机关在认真研究之后,认为该公司还应就自建商品房, 按建筑业税目申报营业,而且在交纳建筑业营业税时,应纳营业 税应包括建筑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和工程价款之外, 取得的各种 费用。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自建自售房地产还需缴纳建筑业营 业税是不恰当的,并就工程价款的计算与税务机关发生争执,最 终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 双方争论的焦点何在?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该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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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但这不能成为征收增值税的理由。砖瓦、石砂、钢材是商品,用这些建材 建成的房屋也是商品。 但按现行税法规定, 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房屋只征营业税, 不征增值税。餐馆里销售的米饭、菜肴是由大米、荤菜、蔬菜加工制作的另一种 与之不同的商品。但按现行税法规定,餐馆的经营业务应按饮食服务业征收营业 税。其原因在于,餐馆的经营业务符合“两个同时提供”的充分条件。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8.0 7700
,2.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7600 请分析该饭店申报税款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指出错误所在并 正确计算应补( 的税款。 退)
案例五 某演出公司在市体育馆组织了一场歌星演唱会, 共取得门票收入 8000 0 0 元。演出公司支付给体育馆场地费 1000 0 0 元,歌星演 出费 1000 0 0,经纪人佣金 3 00 0 0 元。请分析本案例中的纳税 人及各自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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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包子 电信局销售手机 手机维修 集邮商品 缝纫 银行销售金银
案例一 个体户王某在某市石英商场(该市最大的商场之一)租赁场地和 桌椅,以两台雪泥机、两台鲜榨果汁机制作冷饮和鲜果汁为来往 过客提供服务。2001年1月~12月,营业收入14.5万 元。
案例二 某保龄球馆 20 年 3 05 月发生的业务如下: 保龄球票价收入 800 600 元,销售香烟取得收入 80 元,销售饮料取得收入 100 50 20 元, 销售毛巾等日用品取得收入 30 20元,把其中的一间办公室出租 给个人卖饮料, 本月取得租金为 60 元; 00 本月支付场租费 200 000 元, 工作人员工资 300 设备维修费 40 元, 40 元, 80 其他费用 50 80 元。计算该保龄球馆本月应纳营业税。
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1
以每标准箱 28 . 万元的单价对外销售给烟草公司。 协作期限暂定 为5年。20 年8月~10月,乙企业向甲企业销售X极品卷 01 烟 60 不含税售价 10 万元。 0 箱, 20 甲企业通过烟草市场将这 60 0 箱卷烟全部售出,取得不含税售价 18 万元。试分析甲、乙企 60 业应纳消费税(X极品卷烟的调拨价为每箱 27 . 万元)。
案例四 某饭店本月取得以下收入①客房收入 20 0 万元;②餐饮收入 10 5 万元;③车队送顾客去机场收入 2 0万元;④洗衣房收入 3 万 0 元⑤与他人联营经营舞厅取得利润 3 0万元,饭店与经营者签订 联营协议规定: 饭店以场地、 设备投资入股, 每月取得固定利润, 不承担经营亏损;⑥代办长途市内电话费总收入 1 8万元,支付 电话费支出 8 万元;上述收入饭店能够分别核算,申报税款情况 如下: ⑴服务业收入营业税=(0+5+03+8×5 20102+01) %=2. 万元; 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