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处置非法集资实施办法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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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5.1施行)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5.1施行)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5.1施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经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1月26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

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巴府发[2014]21号【发布部门】巴中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2.08【实施日期】2014.1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巴府发〔2014〕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三届八次全会部署,进一步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增强我市投融资内生动力和长远后劲,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14〕22号)要求,现就深化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一)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全面贯彻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外,我市在核准目录的基础上一律不得新增核准项目。

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政府不再审批企业投资项目,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

(二)下放投资审批核准权限。

全面承接国家和省下放到市或县(区)的审批核准权限。

除跨县(区)、跨重点流域(市内主要河流)或需市级统筹平衡资源等建设条件的,以及国家、省明确规定由市政府或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等管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审批核准权限一律下放到县(区)。

对下放到县(区)管理的投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其审批核准所需的前置要件均同步下放到县(区)管理,县(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不得自行提高审批机关层级。

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投资审批事项。

(三)改进核准备案方式。

改进和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简化手续、优化流程。

对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要精简前置审批,实行“三个一律”:对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条件;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必须在项目核准之前办理的审批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条件;核准机关能通过征求部门意见解决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0•【字号】巴府发[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巴府发[2008]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巴中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二届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巴中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政府投资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解决非专业人员搞建设存在的诸多问题,达到控制“三超”(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提高投资效益,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精神,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管理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组建具有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巴中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代建局),负责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构筑物。

凡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必须实行代建管理,不纳入代建管理的项目应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代建形式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

全过程代建指市代建局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有关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指市代建局负责立项批复以后所有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前期工作(即项目立项及立项批准前的所有工作)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市代建局协助建设单位对设计阶段进行投资控制。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城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巴府办发〔2017〕48号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城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巴府办发〔2017〕48号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城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城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巴府办发〔2017〕48号巴州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巴城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四届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6日巴城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规范巴城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市民出行安全,提升巴城城市形象,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及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要求,按照市政府对打击非法营运工作的安排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政府牵头、部门联动、依法处置、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打击非法营运长效机制,依法开展打击非法营运行动,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群众出行安全,促进巴城客运行业健康发展。

通过引导一批符合条件的非法营运车辆加入网约车平台、依法查处一批非法营运车辆、公开曝光一批从事非法营运人员、集中销毁一批报废非法营运车辆,确保巴城非法营运车辆明显减少、客运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社会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整治重点(一)重点人员。

一是非法营运的牵头者和组织者,特别是欺行霸市、具有黑恶性质的非法营运团伙;二是长期从事非法营运的经营者以及群众举报、影响恶劣的非法营运人员;三是为获取非法利益,专门为非法营运车辆“喊客、揽客、组客”的违法违规人员;四是带头闹事、聚众滋事、阻扰执法和暴力抗法的违法人员;五是为非法营运充当保护伞的执法人员。

(二)重点车辆。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巴府办发[2010]71号【发布部门】巴中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2.01【实施日期】2010.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府办发〔2010〕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巴中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巴中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0]91号)精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全市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行动时间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

二、工作目标和重点(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加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加大执法力度,全面提高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水平。

(二)工作重点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为重点内容,以新闻出版业、文化娱乐业、现代制造产业、农业农机为重点领域,以图书、音像、软件、大宗商品、汽车配件、手机、药品、食品、种子等为重点查处产品,遏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大力净化市场环境。

三、工作任务和分工(一)强化生产源头治理1、治理出版行业。

巴中市2003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

巴中市2003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

巴中市2003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
标题:巴中市2003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
正文:
尊敬的市民:
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频繁发生,给市民带来了严重的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

为了加强非法集资防范工作,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我市于2003年开展了一系列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高度重视非法集资防范工作,成立了由市政府领导兼职的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理小组,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和防范工作。

同时,各级公安机关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维护了社会稳定和金融市场安全。

二、制定宣传方案
市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理小组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制定了《巴中市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方案》,通过多种渠道向市民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和防范措施,提高了市民的警惕性和防范能力。

三、加强教育培训
我市开展了多种形式的非法集资防范教育培训活动,邀请了相关专家和学者,对市民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增强了市民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同时,各级公安机关也组织专业人员对警员进行培训,提高了警员的防范能力和处置能力。

四、加强媒体宣传
我市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加强对非法集资防范工作的宣传力度,
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和预警,引导市民正确理解非法集资的特点和风险,增强了市民的警惕性和防范能力。

五、加强监管执法
我市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执法力度,加大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力度,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市民的合法权益。

市民朋友们,非法集资活动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我们要时刻保持
清醒的头脑,增强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远离非法集资,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金融市场安全。

处置非法集资专项行动方案 (2)

处置非法集资专项行动方案 (2)

处置非法集资专项行动方案
一、加强宣传教育:
1. 加大宣传力度,向公众普及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和
防范意识。

2. 利用各类媒体渠道,发布宣传报道和警示信息,增加公众对非法集资案例的曝光度。

二、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
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明确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和处罚。

2. 建立健全非法集资举报及受理机制,提供举报渠道、保护举报人的权益。

3. 加强对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平台的监督,规范其经营行为,防止其成为非法集资的温床。

三、加强执法力度:
1. 成立专门执法机构,集中力量打击和处理非法集资案件。

2. 增加执法人员数量,提高执法效率,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力度。

3. 加强执法部门和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加强线下线上的协同作战,确保对非法集资
行为的全面掌握和打击。

四、加强国际合作:
1. 加强与其他国家、地区的执法部门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打击跨国非法集资行为。

2. 在国际机构和组织内积极推动国际反非法集资的合作,共同制定和实施国际标准和
规范,减少非法集资的跨境流动。

五、加强救助和赔偿:
1. 建立完善的受害者救助机制,为受骗的投资人提供法律支持、心理辅导和经济赔偿。

2. 通过追赃追逃等措施,尽可能追回非法集资的资金,用于赔偿受害人。

此外,为了更好地处置非法集资行为,还需要加强监管部门的能力建设,提升执法人
员的专业素养和应对能力,同时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共同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12•【字号】巴府办发〔2017〕72号•【施行日期】2017.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巴府办发〔2017〕72号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市委财经领导小组2017年第5次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整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委财经领导小组2017年第4次会议精神,限期完成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

各项目主体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合同主体单位要依法依规完善合同条款,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撤销违规担保承诺。

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拨付工程款。

二、推进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三不评审”原则,即无立项批复不评审、无资金来源不评审、已实施项目不评审。

要建立健全“五项制度”。

建立评审资料预审制度,主要看评审要件是否齐全;建立评审员责任追究制度,项目评审实行定人、定时、定责“三定”管理,对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的有关责任人严格问责;建立初审、初核、终核“三级复核”制度,层层把关,提高评审质量;建立完善重大材料价格考察会审制度,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建立项目业主和相关业务科室沟通会商制度,提高评审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三、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管。

所有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必须先评审后公开招投标,不得先开工后完善手续。

变更设计或增加工程量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按“三重一大”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法定会议审定,不得以专题会议、个人表态作为依据。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巴府办发[2008]43号【发布部门】巴中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8.28【实施日期】2008.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的通知(巴府办发[2008]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为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经济犯罪,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维护我市经济、金融稳定和社会和谐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中市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巴中市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经济安全工作的决策和协调,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推动“平安巴中”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巴中市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以下简称协调会商机制)。

一、协调会商机制的性质和目的协调会商机制是在政府的组织和协调下,加强各部门在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协调和配合的载体。

目的是在正常的司法制度和工作程序基础上增强合力,逐步形成完整的监督、防范、侦破体系,建立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部门间协作长效机制。

二、协调会商机制的工作原则(一)统一领导,密切合作。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会商机制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防范打击经济犯罪的整体合力。

(二)信息主导,预防为先。

加强对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信息的分析和预警,有效预防重大经济犯罪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犯罪活动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造成的损失,减轻对经济安全带来的危害。

(三)强化监督,严格执法。

加强对行政处罚和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全面监督,确保及时依法查处各类经济犯罪活动。

三、协调会商机制的主要任务(一)对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点案件进行会商,建立信息灵通、反应迅速、协调有效、打击有力的协作机制,使各部门能协调行动、形成工作合力。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发展农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发展农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发展农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07•【字号】巴府办发〔2016〕66号•【施行日期】201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发展农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巴府办发〔2016〕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巴中市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发展农业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7日巴中市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发展农业实施意见为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发展农村经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转型升级,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5〕10号)精神,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部署和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土地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加快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探索,鼓励工商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优势特色产业,推动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向农业集聚,加快农业标准化、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和全产业链建设,切实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经营水平,提升山区农业产业扶贫和精准扶贫能力。

(二)基本原则。

1.不得损害农民利益。

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应通过利益联结,优先吸纳当地农民就业等途径带动农民共同致富,不排斥农民,不代替农民。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与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巴府发〔2015〕2号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与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巴府发〔2015〕2号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与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正文:----------------------------------------------------------------------------------------------------------------------------------------------------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与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巴府发〔201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1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4.《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四条2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3市发展改革委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许可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九条4项目申请报告评估1.《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由项目核准机关委托,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5外商投资项目许可编制项目申请报告1.《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2.《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四条6项目申请报告评估论证《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由项目核准机关委托,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7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建、扩建)节能评估和审查编制固定资产节能报告书(表)《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第七条8固定资产节能报告书(表)评审《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第十一条9市工商局内资企业法人(非公司)及营业单位登记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2.《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29号)附件1;3.《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10内资公司(含有限责任、股份有限、改制企业)及分公司登记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11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12市质监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七条用人单位可自行培训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合格证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五条14市安全监管局安全资格认定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安全生产培训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1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审批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审批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16市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使用(经营)许可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有职业病危害单位应同时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或现状评价报告)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17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安全现状评价报告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18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安全预评价报告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九条19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20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安全预评价报告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2.《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九条21安全设施设计专篇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2.《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十八条22新建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安全预评价报告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九条23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24安全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有职业病危害单位应同时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或现状评价报告)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2.《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25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许可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或现状评价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26安全现状评价报告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2.《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2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性卫生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28职业病防护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29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30市民政局全市性、跨县区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登记验资报告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2.《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3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验资报告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2.《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3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验资报告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十二条;2.《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33市林业局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34临时占用林地审批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35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二十条3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37市环保局排污许可证核发环境监测报告1.《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2.《四川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3.《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实施意见的通知》38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环境监测报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含核发、延期39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审批1.划定矿区范围地质勘查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40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川国土资发〔2012〕158号)第二条412.采矿权申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川国土资发〔2012〕158号)第十八条42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川国土资发〔2012〕158号)第十八条43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443.采矿权变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1.《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二十五条;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川国土资发〔2012〕158号)第十三条45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审批3.采矿权变更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二十五条46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47储量核实报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九条;484.采矿权转让储量核实报告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九条;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川国土资发〔2012〕158号)第十三条49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九条;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川国土资发〔2012〕158号)第十三条505.采矿权延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川国土资发〔2012〕158号)第十二条51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川国土资发〔2012〕158号)第十八条52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川国土资发〔2012〕158号)第十二条53储量核实报告《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川国土资发〔2012〕158号)第十二条5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核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5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七条56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选址审批选址意向方案1.《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57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选址论证报告1.《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2.《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58环境影响评价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第八条;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需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59地质灾害评估报告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60水土保持方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五条;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6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1.《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62临时建设规划许可临时工程建设方案1.《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6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用地位置界限图1.《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2.《测绘法》第二十二条;3.《规划法》第二十四条64环境影响评价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第八条;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需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65地质灾害评估报告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66水土保持方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五条;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67容积率调整方案1.《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九条;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适用于容积率调整的项目6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修建性详细规划1.《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69建设工程设计方案1.《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70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图纸审查报告1.《建筑法》第八条;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八条;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71项目资本金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担保1.《建筑法》第八条;2.《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工资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第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326号);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的意见》(川办发〔2007〕9号)72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面积测绘报告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商品房面积预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房发〔2008〕510号)73市水务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五条74水工程建设审批1、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75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水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审批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2.《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76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2.《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77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六条;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3.《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78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分析材料)《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79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设施验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结束——。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发文字号】巴府发[2016]23号【发布部门】巴中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0.28【实施日期】2016.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巴府发〔2016〕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挖掘民间投资潜力,促进有效投资,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6〕38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放开民间投资领域开展市场准入限制专项清理,坚决取消针对民间投资设置的歧视性附加条件和隐性条款,确保民间投资在市场准入条件、资源要素配置、政府管理服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对照国家和省政策要求,按照“一视同仁”和“非禁即入”原则,积极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凡清单外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对民间投资开放。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新增配电网、加油站、页岩气勘探开发、天然气管道建设与运营、地方铁路、通用机场等领域开展混合所有制试点。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交通、水利、市政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领域以及教育、卫生、养老、科技、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落实土地供应、财税支持、金融服务、价格调控、投资人资质条件等方面鼓励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投资运营和建立新型研发机构。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大力推动PPP项目落地实施政府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融资贴息、股权投资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或与政府合作(PPP)参与生态环保、工业企业环境污染治理、农林水利、污水垃圾处理、地下管廊、社会事业、旅游业等重点领域建设,吸引民间资本广泛参与贫困地区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特色产业发展,助推脱贫攻坚。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7年巴中市市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7年巴中市市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7年巴中市市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推进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巴府办发[2017]37号【发布部门】巴中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5.09【实施日期】2017.05.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7年巴中市市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推进计划的通知(巴府办发〔2017〕37号)南江县、通江县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2017年巴中市市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推进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项目牵头责任单位要进一步细化项目推进计划,明确项目推进时间节点和阶段目标任务,并及时报请市政府审核确定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合同签约主体和政府出资代表、出资比例,抓紧做好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实施方案编制和入库审核工作。

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要扎实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财政承受能力验证。

通过验证的实施方案由项目实施机构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查批复。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项目规划选址、建设用地和项目核准(或审批)等各项前期工作,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

三、项目实施机构应依法公开透明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诚实守信的社会资本合作方,确保项目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推进。

四、为保证咨询服务质量,为PPP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中介咨询机构一律采取公平择优方式确定。

项目牵头责任单位要认真审核中介咨询机构的资质能力条件和采购控制价,并将审核确定的资质能力条件和采购控制价报市财政局备案。

项目实施机构应在核定的资质能力条件和采购控制价内公开择优选择中介咨询机构。

附件:2017年巴中市市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推进计划表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9日附件2017年巴中市市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推进计划表单位:亿元。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2•【字号】巴府办发[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巴府办发[2010]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巴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日巴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知”、“意见”、“公告”和“通告”等。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现行政策、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须;(二)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明确授权;(三)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四)体现改革精神,能够促进政府职能向调节经济、管理社会和服务公众转变;(五)语言准确、简明和通俗,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行文格式。

处置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制度

处置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制度

处置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法集资活动的防范和处置,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

第三条处置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长效机制。

第四条处置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应当依法、公正、公开进行,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防范措施第五条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和分析,及时掌握非法集资活动的动态,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六条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防止员工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第七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查处非法集资案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

第八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非法集资风险的排查和化解,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发生和扩大。

第九条媒体、互联网等应当加强非法集资风险提示和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集资活动,有权向金融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三、处置程序第十一条金融管理部门收到关于非法集资活动的举报或者发现非法集资活动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非法集资活动的发生和扩大。

第十二条金融管理部门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行为,应当及时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转移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审查,提起公诉。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审理,及时作出判决。

关于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定

关于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定

关于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定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

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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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巴中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维护全市正常经济金融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四川省处置非法集资实施办法》以及《巴中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应按照行业管理(监管)职责及时进行监测、接受举报和调查相关涉嫌非法集资事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调查核实的非法集资活动,各部门有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转告或转交归口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调查核实。各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负责范围由联席会议具体细化分工。
第九条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多个行业或行业归属不明确的,由当地政府确定牵头行业管理(监管)部门接受举报并调查核实。
第十条 发现跨地区非法集资活动,事件发生地相关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应接受有关本行政区域非法集资活动的投诉,及时上报上级行业管理(监管)部门,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
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安、检察机关开展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部门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非法集资性质认定工作,相互配合,做到定性准确,防止偏差,必要时可举行定性听证,确保定性准确。
第十条 发现跨地区非法集资活动,事件发生地相关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应接受有关本行政区域非法集资活动的投诉,及时上报上级行业管理(监管)部门,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
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安、检察机关开展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部门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非法集资性质认定工作,相互配合,做到定性准确,防止偏差,必要时可举行定性听证,确保定性准确。
第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事关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全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对非法集资活动及时认定、有效处置。
第三条 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要坚持依法处置原则、属地管理原则和行业归口原则,做到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协调配合、稳妥有效。
第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事关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全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对非法集资活动及时认定、有效处置。
第三条 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要坚持依法处置原则、属地管理原则和行业归口原则,做到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协调配合、稳妥有效。
第四条 处置非法集资主要包括做好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风险提示、调查取证、性质认定、依法处置和维护稳定以及宣传教育、法规建设、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任何非法集资活动不承担兜底责任,也不承担任何非法集资损失。依法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在法律框架内尽可能帮助受害人减少经济损失;依法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社会稳定。经有权机关批准的集资要严格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处置。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应按照行业管理(监管)职责及时进行监测、接受举报和调查相关涉嫌非法集资事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调查核实的非法集资活动,各部门有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转告或转交归口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调查核实。各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负责范围由联席会议具体细化分工。
第九条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多个行业或行业归属不明确的,由当地政府确定牵头行业管理(监管)部门接受举报并调查核实。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巴中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维护全市正常经济金融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四川省处置非法集资实施办法》以及《巴中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性质的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由案发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联席会议或银监、公安、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进行认定。
(二)重大案件,跨地区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案件,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按要求上报,由上一级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组织认定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上级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认定仍有困难的,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
第十三条 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性质的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由案发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联席会议或银监、公安、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进行认定。
(二)重大案件,跨地区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案件,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按要求上报,由上一级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组织认定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上级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认定仍有困难的,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应按照行业管理(监管)职责及时进行监测、接受举报和调查相关涉嫌非法集资事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调查核实的非法集资活动,各部门有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转告或转交归口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调查核实。各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负责范围由联席会议具体细化分工。
第九条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多个行业或行业归属不明确的,由当地政府确定牵头行业管理(监管)部门接受举报并调查核实。
第十条 发现跨地区非法集资活动,事件发生地相关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应接受有关本行政区域非法集资活动的投诉,及时上报上级行业管理(监管)部门,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
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应积极关单位和部门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非法集资性质认定工作,相互配合,做到定性准确,防止偏差,必要时可举行定性听证,确保定性准确。
第十三条 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性质的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由案发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联席会议或银监、公安、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进行认定。
(二)重大案件,跨地区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案件,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按要求上报,由上一级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组织认定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上级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认定仍有困难的,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
第四条 处置非法集资主要包括做好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风险提示、调查取证、性质认定、依法处置和维护稳定以及宣传教育、法规建设、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任何非法集资活动不承担兜底责任,也不承担任何非法集资损失。依法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在法律框架内尽可能帮助受害人减少经济损失;依法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社会稳定。经有权机关批准的集资要严格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处置。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巴中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维护全市正常经济金融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四川省处置非法集资实施办法》以及《巴中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处置非法集资主要包括做好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风险提示、调查取证、性质认定、依法处置和维护稳定以及宣传教育、法规建设、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任何非法集资活动不承担兜底责任,也不承担任何非法集资损失。依法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在法律框架内尽可能帮助受害人减少经济损失;依法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社会稳定。经有权机关批准的集资要严格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处置。
第六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应落实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监测预警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分析、及时通报,防止事态蔓延,尽可能把非法集资活动控制在萌芽状态。
第七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应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媒体监督、部门监管和查处相结合的信息采集渠道加强风险防范和预警。注重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日常监测。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落实专门部门负责接受电话、信件和人员来访举报,及时按程序处理。
第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事关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全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对非法集资活动及时认定、有效处置。
第三条 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要坚持依法处置原则、属地管理原则和行业归口原则,做到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协调配合、稳妥有效。
第六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应落实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监测预警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分析、及时通报,防止事态蔓延,尽可能把非法集资活动控制在萌芽状态。
第七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应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媒体监督、部门监管和查处相结合的信息采集渠道加强风险防范和预警。注重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日常监测。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落实专门部门负责接受电话、信件和人员来访举报,及时按程序处理。
第六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应落实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监测预警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分析、及时通报,防止事态蔓延,尽可能把非法集资活动控制在萌芽状态。
第七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应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媒体监督、部门监管和查处相结合的信息采集渠道加强风险防范和预警。注重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日常监测。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落实专门部门负责接受电话、信件和人员来访举报,及时按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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