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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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最新合同法全文

2022最新合同法全文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爱护。
其次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实力和民事行为实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托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居处;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有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供应虚假状况;
(三)有其他违反诚恳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隐私,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值地运用。泄露或者不正值地运用该商业隐私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上海合同法第33条规定

上海合同法第33条规定

上海合同法第33条规定协议方信息甲方(当事人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当事人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上海合同法第33条规定,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合同背景与目的1.1 合同背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3条,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标的)达成协议。

此条款旨在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1.2 协议目的明确合同内容,包括标的物、数量、价格、交货及验收方式等,以保证合同的履行和权益的保障。

合同标的2.1 标的物名称与规格合同标的物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2 合同价格合同标的物的价格为: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履行3.1 履行地点合同履行地点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2 履行时间合同的履行时间为:起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完成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3 履行方式合同标的物的履行方式包括:交货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务方式(如适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条款4.1 支付方式合同款项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支票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4.2 支付时间预付款:合同签署后_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________%余款:履行完成后_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________%质量要求与验收5.1 质量标准国家或行业标准双方另行约定的质量标准5.2 验收标准检查数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检查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标准违约责任6.1 违约处理若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应承担如下责任: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支付违约金6.2 争议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诉讼。

买车的销售合同没盖章

买车的销售合同没盖章

购车销售合同未盖章最近,一位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遇到了一个问题:他与汽车销售商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但合同上却没有盖章。

这让他感到困惑和不安,担心这份合同的有效性。

在这种情况下,他寻求了法律专家的意见。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份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定的要件。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消费者与销售商签订的购车合同已经采取了书面形式,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合同的形式要件已经得到满足。

然而,消费者担心合同未盖章会影响其有效性。

针对这一问题,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盖章或者签名以确认合同的成立。

盖章是当事人确认合同成立的一种方式,但并非唯一方式。

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为表明其对合同的认可,盖章或者签名并非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在本案中,虽然购车合同未盖章,但消费者已经支付了购车款,并取得了汽车。

消费者的行为已经表明其对合同的认可。

因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购车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然而,消费者仍然担心合同未盖章可能给双方带来风险。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消费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与销售商协商,要求其在合同上盖章。

这样可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并避免今后可能发生的争议。

2. 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同意以盖章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

这样,即使合同未盖章,消费者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主张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3. 要求销售商提供一份盖章的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

这样可以证明销售商已经同意履行合同的约定。

总之,虽然购车合同未盖章,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仍然有效。

消费者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销售商也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以免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消费者和销售商之间的购车合同虽然未盖章,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仍然有效。

消费者可以放心地按照合同的约定购买汽车,并要求销售商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销售商也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劳动合同法33条

劳动合同法33条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劳动合同法33条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法33条篇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33条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现在不仅是法定代表人,连法人都变了。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9.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1998年1月26日)一、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

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广东省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XX]13 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20XX年4月15日起施行)93、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劳动者因上述事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范本。

第一部分,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合同订立。

1.1 鉴于甲方(雇主)需要招聘劳动者,乙方(劳动者)愿意接受甲方的聘用,双方自愿达成劳动合同,依法订立本合同。

第二部分,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第二条,工作内容。

2.1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

3.1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8小时,具体工作时间安排由甲方制定。

第四条,工资和福利。

4.1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工资,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劳动保护和安全。

5.1 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具,确保乙方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第三部分,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六条,合同变更。

6.1 任何一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七条,合同解除。

7.1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情节严重的;(2)严重失职,情节严重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部分,其他。

第八条,争议解决。

8.1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事项。

9.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以上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范本,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与我联系。

劳动合同法解读33: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解读33: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三: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合同的履行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解读】本条对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如何履行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一方当事人发生变化后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问题,在实践中存在这种情况,有些企业、公司或者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因更改了名称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还有的用人单位也借口投资主体发生了变化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

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用人单位的名称只是代表一个用人单位的称谓符号,用人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也只是这一称谓符号发生了变化,而用人单位这一实体组织及其内部机构、人员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动,这当然不会也不应该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务行为都是代表用人单位这个实体组织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

可见,法人是独立于自然人的一类法律主体,它的内部由决定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等组成,法定代表人是其中最为突出的一个机构,其虽然由自然人担任,但自然人的职务行为属于法人的行为,其一切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可以变动,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的归属却不能变,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法人的行为没有变。

因此,只要法人存在,原法定代表人与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即依然有效。

因此,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务行为的后果也仍然要由用人单位承担。

合同法33条

合同法33条

合同法33条
合同法第33条规定了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有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
和方式履行。

这一条款体现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对于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合同的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33条规定
了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的义务,这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自己在合同中所承诺的义务。

这一原则体现了合同的信义原则,即合同是建立在相互信任和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其次,合同法第33条规定了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的义务。


一条款强调了合同的约束力和稳定性,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不能随意变更或者违约。

这一原则体现了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保障了合同的有效性和权利的实现。

总之,合同法第33条规定了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有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的内容和方式履行。

这一条款体现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对于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合同的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生活中,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促进合同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33条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现在不仅是法定代表人,连法人都变了。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9.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1998年1月26日)一、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

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广东省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4月15日起施行)93、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劳动者因上述事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劳动合同。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08年9月23日)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广东省劳动厅劳动合同法对工资问题的相关规定

广东省劳动厅劳动合同法对工资问题的相关规定

( 十 )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工资支付(第40条) (十一)关于经济补偿的计发标准和办法(第46 .47条) (十二)关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第51—56条) (十三)关于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第58 .59 .60 .62 .63 条) (十四)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 68 .72条) (十五)关于工资方面的违法责任(第条)
第三,重大事项(包括工资)等重大劳动争议和突 发事件要由三方进行协调。
第四,三方共同监督劳动法的执行。《合同法》在 第六章监督检查中,确立了三方监督体制。其中第条就 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如何监督劳动合同制度
的规定,第78条是工会的监督职责。
2.如何建立三方机制
《 合同法》第5条实质上确立的就是地方一级的 “三方机制”,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 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 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地方 一级的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着重协调解决事关地方全局 的重大劳动关系问题。
的合法利。
《合同法》 中有关工资条款归纳(共33条):
(一) 制订有关劳动报酬(广义工资)的规章制度(第 4条)
(二) 关于工资决定机制(第5 .6条) (三) 关于宽限期的劳动报酬(第10 .11条) (四) 关于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第17 . 18条) (五) 关于试用期的工资(第20条) (六) 关于服务期的工资问题(第22条) (七) 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问题(第28条) (八) 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第30条) (九) 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31
由此可见,在集体协商内容中,劳动报酬是其中的重要组 成部分。
4. “三方机制”与“集体协商机制”的区别和 意义
《劳动法》没有明文规定建立三方机制和集体协商 机制。《合同法》第五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这是一 个大的特色 和立法上的突破。其意义在于改变强资本 弱劳工的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合同的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变更、终止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诚信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不得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恶意拖延履行合同义务,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合同的要件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三)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四)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变更或者约定其他条款。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过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表示意思的真实性当事人应当对其表示的意思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广告作为要约广告是指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发布的,以介绍、宣传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宣传行为。

广告作为要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性能、质量、价格、销售方式、履行条件等内容;(二)可被广告收件人接受;(三)广告中所述内容构成要约;(四)广告中的内容不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要求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特定程序订立合同的,按照其规定办理。

第十条不当得利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利益,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该利益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损失。

合同法第33条

合同法第33条

合同法第33条合同法第33条是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导致对方受到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一条款是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一条,它为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保障,同时也对合同的履行起到了约束和规范作用。

首先,合同法第33条明确了违约责任的适用范围。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无论是合同的订立还是履行中的违约行为,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条款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都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如果一方未按时付款,或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合同中的要求,都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次,合同法第33条对违约责任的形式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违约责任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履行、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违约责任形式,但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其中,履行是一种最基本的违约责任形式,即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行;赔偿损失则是违约方需要向对方支付相应的损失;而支付违约金则是一种合同中双方事先约定的违约责任形式,具有惩罚性质。

再次,合同法第33条对违约责任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违约程度、造成的损失等因素,合理计算违约责任的数额。

这一规定充分考虑到了不同违约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且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灵活度。

在具体计算违约责任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并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最后,合同法第33条对违约责任的免除和减轻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的方式来减少违约造成的损失。

例如,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达成一致,提前解除合同或修改合同条款,从而减少违约责任。

此外,如果违约方能够证明自己违反合同条款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也可以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合同法第33条是关于违约责任的重要规定。

它明确了违约责任的适用范围,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形式和计算方法,并对违约责任的免除和减轻进行了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3条

劳动合同法第33条

劳动合同法第33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这意味着即使用人单位发生了上述变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因这些变化而受到影响。

首先,劳动合同的稳定性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一旦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第33条的规定正是为了保障劳动合同的稳定性,确保劳动者的权益不受用人单位内部变动的影响。

其次,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的变更,通常属于企业内部管理或所有权结构的变化,这些变化不应影响到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基于对用人单位的信任和对工作内容、条件、待遇等方面的认同,而不是基于对特定个人或名称的信任。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33条还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在实践中,有时用人单位可能会以变更事项为由,企图逃避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责任,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即使用人单位发生变更,劳动合同依然有效,从而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最后,劳动合同法第33条还强调了劳动合同的连续性。

即使用人单位发生变更,劳动者的工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权益都应当得到延续和保障,不得因用人单位的变更而受到影响。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不仅保障了劳动合同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也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确保了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合同法第33条内容

合同法第33条内容

合同法第33条内容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确认书较正式合同简单,是买卖双方在通过交易磋商达成交易后,寄给双方加以确认的列明达成交易条件的书面*,经买卖双方签署的确认书,是法律上有效的文件,对买卖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确认书实际上是与承诺联系在一起的,双方达成协议以后,一方要求以最后的确认为准,这样确认书实际上就是对其要约所做出的最后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

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是否做出承诺的要素之一。

合同的签订一般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过程。

要约:为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

提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

在要约里,要约人除表示欲签订合同的愿望外,还必须明确提出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基本条款。

要约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

要约人可以规定要约承诺期限,即要约的有效期限。

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即有与接受要约者订立合同的义务;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

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可按通常合理的时间确定。

对于超过承诺期限或已被撤销的要约,要约人则不受其拘束。

承诺:受要约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

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

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

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

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合同法第33条[工作范文]

合同法第33条[工作范文]

合同法第33条篇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33条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现在不仅是法定代表人,连法人都变了。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9.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1998年1月26日)一、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

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广东省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XX]13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20XX年4月15日起施行)93、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劳动者因上述事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劳动合同。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08年9月23日)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篇二:合同法一、单项选择题A按我国《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若合同要成立,对确认书的要求是( C可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 A 财产交付时起转移B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拍卖、变卖其留置的保管物所得价款( C .扣除保管费用和其他费用后将剩余部分返还寄存人保管合同自( B 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范本。

一、合同期限。

本劳动合同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1.员工应当按照公司安排的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公司交办的工作任务。

2.员工应当服从公司的管理和安排,不得擅自离岗、旷工、迟到早退。

3.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司的工作纪律。

三、工资和福利。

1.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支付员工的工资。

2.公司应当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3.公司应当为员工提供相应的带薪年假、病假等福利待遇。

四、解除劳动合同。

1.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2.如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应当提前______个月书面通
知对方,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五、其他事项。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任何争议,应当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应当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员工(签字),__________ 公司(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上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合同范本,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和补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条款,根据这一条款,雇主和劳动者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雇主规章制度的;
3.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雇主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对方提前三十日通知。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雇主应当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在撰写劳动合同范本时,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通知期限、经济补偿等相关条款。

同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考虑雇主和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劳动合同范本,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
全面性。

我将根据客户的需求,定制符合实际情况的合同范本,并
解答他们在合同起草过程中的疑问,确保他们对合同的理解和满意。

合同法单选

合同法单选

合同法单选第一篇:合同法单选1.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若合同要成立,对确认书的要求是(C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拍卖、变卖其留置的保管物所得价款(C扣除保管费用和其他费用后将剩余部分返还寄存人)3.保管合同自(C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C非格式条款)。

5.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情况之一,是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B1年)。

6.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C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7.承揽合同成立后,定作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D定作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但要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8.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任务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的权利有(A可以解除合同)。

9.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A债务人承担)。

10.当事人(C协商一致)是合同正常变更的唯一条件。

11.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若买卖合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应为(D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12.当事人如果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可以(B单方面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13.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A有效成立)14.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累计(C6个月)不交租金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关系。

15.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D 五分之一),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16.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的处理方法是(C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劳动合同法详解保密义务主要

劳动合同法详解保密义务主要

劳动合同法详解保密义务主要根据您提供的题目,我将以说明文的形式,详细解析劳动合同法中与保密义务相关的主要内容。

保密义务是劳动合同法中的重要一环,它涉及到企业和员工之间的信息安全以及商业机密的保护。

下面,我将从信息保密的法律依据、保密义务的内容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展开阐述。

一、信息保密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明确规定了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权要求员工对其掌握的涉及企业利益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对于非法获取或者披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行为予以了法律惩罚。

这些法律规定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保密义务的内容保密义务是企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一项重要责任。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列明员工需要保密的具体内容,如业务资料、技术资料、合作伙伴信息等。

同时,企业还可以要求员工在离职后对公司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并明确约定保密的时间限制。

三、保密义务的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在工作期间应当对其所从事的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这意味着,员工需要对其在工作中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包括企业的商业模式、技术流程、客户资料等。

同时,员工在离职后仍需要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尤其是离职后转岗至竞争性企业的情况下。

四、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和处理措施对于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企业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常见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降职或辞退等。

其中,辞退是一种常见且严厉的惩罚手段,它可以有效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信息安全。

另外,企业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并可能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总结起来,保密义务是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涉及到企业和员工之间信息的安全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企业有权要求员工对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并合理明确保密内容和时间限制。

对于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企业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条款,它规定了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具体来说,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措施或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若未能按时支付劳动者应得的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且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使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或者在劳动者处于不利地位时迫使其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6.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意味着除了上述情形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允许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也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比如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此外,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还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设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的不当行为时,有权利采取行动保护自己的利益。

这一条款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视,同时也要求用人单位遵守法律规定,合理、公正地对待劳动者。

用人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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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确认书较正式合同简单,是买卖双方在通过交易磋商达成交易后,寄给双方加以确认的列明达成交易条件的书面证明,经买卖双方签署的确认书,是法律上有效的文件,对买卖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确认书实际上是与承诺联系在一起的,双方达成协议以后,一方要求以最后的确认为准,这样确认书实际上就是对其要约所做出的最后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

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是否做出承诺的要素之一。

合同的签订一般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过程。

要约为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

提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

在要约里,要约人除表示欲签订合同的愿望外,还必须明确提出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基本条款。

要约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

要约人可以规定要约承诺期限,即要约的有效期限。

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即有与接受要约者订立合同的义务;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

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可按通常合理的时间确定。

对于超过承诺期限或已被撤销的要约,要约人则不受其拘束。

承诺受要约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

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

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

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

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

据此,凡是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凡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有的也叫“迟到的承诺”);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关于承诺有效要件,大陆法系各国要求较严,非具备以上三要件者则不能有效。

而英美国的法律对此采取了比较灵活的态度。

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商人之间的要约,除要约中已明确规定承诺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或所附加的条款对要约作了重大修改外,被要约人在承诺中附加某些条款,承诺仍可有效。

承诺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也可以口头方式进行。

通常,它须与要约方式相应,即要约以什么方式进行,其承诺也应以什么方式进行。

对于口头要约的承诺,除要约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为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即为成立。

口头承诺,要约人
了解时即发生效力。

非口头承诺生效的时间应以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为准。

一般认为,承诺和要约一样准许在送到对方之前或同时撤回。

但迟到的撤回承诺的通知,不发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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