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学习讲稿:公众依法参与环境保护的路径与引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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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学习讲稿:公众依法参与环境保护的路径与引导(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三、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有了信息以后,我们就要采取实体的共同参与了,一个重要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途径叫做,公众参与环境下评价,我们国家在2002年制定,环境下评价当中在第五条当中原则的规定了公众参与环评的这样的内容。
在十一条当中规定了公众参与到规划环评当中的一些基本的规则,21条规定了,公众参与到建设环评的基本规则比方说建设项目当中要求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等等的方式来征求公众的意见。
我们这次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的信息原则上要公开环评报告文件的完整信息,除非涉及到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我们以往在公开过程当中,发展处于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以专家参与为主,第二个阶段是公众真正地参与。
参与的途径主要有信息发布会、公众座谈会、问卷调查等。
为了具体规范这个内容,原国家环保总局在2006年制定了一个《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这个办法细化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内容,一共分成五章四十条,其中第三条就专门规定了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一共分三节,具体规定了各种形式。
这是曾经的社会关注热点非常高的一个厦门px事件的一个信息公开的公众参与的问题。
我们会发现,当时政府因为没有做足够的信息披露,后来迫于公众的压力,又重新来组织公众座谈会,比方说里面很有意思的一个细节,好多人报名参加,但是我们座位空间和时间有限,那就大家报名了以后把身份证号码提供,让小朋友去抓乒乓球,抓出来这个号码以后,对号入座,让大家来参加听众会。
这是讲的第二种方式,第三种方式是公众参与环境行政许可听证,这个是在2003年的时候,我们国家通过了一部对于依法行政至关重要的里程碑式的立法叫做《行政许可法》,这里面的第46条、第47条规定和第48条规定了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2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所以公众参与环境行政立法听证在我们国家是有法可依的。
这是在2004年8月18号举行的一个有关《排污许可证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立法听证会,我在这里把立法听证会的主要的程序列了一下,因为我们目前对于立法听证没有法律规定明确的程序,我们主要要参考行政许可听证的程序来设置这个内容。
五、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
第五个公众参与的方式叫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这是目前比较热的一个环境法治问题。
大家都知道我们原来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第6条原则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法律写得非常好,但是落不到实处,没法执行,什么叫检举控告?是诉讼法规定的起诉的权力吗?所以这个条款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地使用。
在1997年《刑法》修订以后,很多地方的检察机关开始探索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诉的过程当中,在查处破换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过程当中,附带地提起公益诉讼。
我们这里列举了1998到2002年的几起典型的案例。
最有意思的是松花江水污染事故,大家都知道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当时发生以后,北京大学汪教授等一些学者学究们学生们就联合起来提起了一个针对松花江水污染的环境公益诉讼。
接着,在2007年的时候,法院开始探索环境司法工作,在贵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贵州清镇市人民法院建立了基层法院当中的初审的环保法庭以及上诉的中级法院的一个专门的环保法庭,开始了我们国家有关环境司法的探索。
在2007年的时候,清镇市人民法院受理了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
在2009年的时候,我们国家在中华环保联合会的推动下开始了探索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
大家知道,我们国家的民诉法原来规定,你要提起一个诉讼,案件的原告必须是跟案件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也就是说这个案子跟我没有直接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我是没有办法去提起诉讼的。
好,那我们就要回答这个问题了,远在北京的环保公益组织怎么样跟发生在江苏无锡的一个污染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呢,怎么样去突破这个条款呢?为了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我们必须先进行一些试点的探索。
我个人认为有三个典型的案子是我们非常值得总结的,也是为我们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55条增加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奠定了一个实践基础。
第一个案子就是2009年发生在江苏无锡的一个案子,当地有一家公司从国外进口铁矿石,铁矿石在搬运卸载过程当中粉尘很厉害,含有重金属的粉尘污染了周边的河道,河道水都变成了红色,还有树叶上面全部有红色的铁矿粉末,周边居民的摩托车电动车上都有像前几天刮了pm10沙尘暴来了,车上都有一层黄土一样,它是一层红土,所以老百姓对这个很不满,要提起一个环境公益诉讼,那当时经过探索以后,已经建立了环保法庭的无锡中级人民法院沟通了以后,由这个小区里面姓朱的一个女同志作为第一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第二原告,两个原告共同地去提起一个诉讼,法院受理了,这就是第一起ngu组织作为第二原告,作为共同原告提起一个并无直接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民事诉讼,受理以后,法院正准备审理的时候,被告主动提出来要调解要纠正他的违法行为,后来最终这件案子是以调解结束。
第二个案子值得我们来总结回顾的是,发生在贵州省清镇市的一个环境公益诉讼的案子,这个案子的被告是清镇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我们看到这里照片上很漂亮,山边上水湖边上有一栋城堡,这个城堡是打算做一个百花湖冷饮店,把土地征用了以后要建设,国土资源局给它批了土地,所以这个案子打的是一个曲线救国。
要把废弃在那儿的的破坏生态环境的这个城堡给它移调,那直接打民事诉讼很难打,所以变相地打一个行政管理诉讼,怎么打?因为当地的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批了土地给冷饮公司用,但是冷饮公司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能在两年内建设完成,它闲置这块土地超过两年,所以中华环保联合会准备去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它就首先委托了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以一个律师函的方式向清镇市国土资源局去函,向它举报这个事实,并且建议它依法无偿收回这块土地,并且最后写到如果你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话,我们将在多少天以后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当地的国土资源局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中华环保联合会就依据行政不作为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一个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理以后,这个国土资源局就当了被告,它要求原告撤诉,它积极地履职了。
反过头来赶紧把土地收回,作出了一个收回土地的决定书,又把这个抄报给了原告,要求原告撤诉,最终原告没有直接撤诉,中华环保联合会要求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当中最后做出了一个当庭撤诉的决定。
所以这个案子的意义在于比刚才进一步了,刚才是一个无法律上利害关系的ngo组织与一个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作为共同原告,这次是一个ngo组织作为一个独立的原告提起的一个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又近了一步。
第三个案子是中华环保联合会和当地昆明市的一个ngo组织,两家ngo组织共同去针对贵阳市的一个乌当区定扒造纸厂,去提起一个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最终法院受理了,这个案子是当地有一家造纸厂排放污水,把这个污水白天存在溶洞当中,天黑了偷偷地把这个溶洞里的水放出来,污染了当地的河流,所以环保组织跟这个造纸厂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是这个案子受理了,所以这个案子又往前进了一步。
这个案子比前两个案子又往前走了一步。
这个案子是一个没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ngo组织提起的一个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受理了,并且判决胜诉了。
所以这三个案子和其他一系列案子成为我们国家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第55条新增的一个条款的一个实践基础。
民诉法第55条新增规定,对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这个规定相对来说还比较粗,但它是民诉法当中的一个衔接条款,需要我们的环境保护法具体来落实,把它细化落地。
所以在2014年环保法修改当中,专门规定了一个58条,规定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两个条件,这个社会组织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个要在社区以上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第二它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超过五年,并且近五年没有违法记录,这些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当然这个条款只是原则规定,因为我们国家的环境保护法,是作为环境保护的一个最重要的综合性的立法,我们把它叫做基本法,所以它没有办法规定的特别详细。
但它规定了这样的一个衔接的制度。
所以为了配套它,今年一月份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个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这个司法解释已经从今年1月7号开始实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