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10.12•【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48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已于2018年7月发布,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等2个配套文件予以公告,与该办法一并施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格式要求生态环境部2018年10月12日附件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格式要求1 概述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整体情况概述。
2 首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情况2.1 公开内容及日期说明公开主要内容及日期,分析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日期一般以委托函或合同载明日期为准)。
2.2 公开方式2.2.1 网络载体选取符合性分析,网络公示时间、网址及截图。
2.2.2其他如同时还采用了其他方式,予以说明。
2.3 公众意见情况公众提出意见情况,包括数量、形式等。
3 征求意见稿公示情况3.1 公示内容及时限说明公示主要内容及时限,分析是否符合《办法》要求(征求意见稿应是主要内容基本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3.2 公示方式3.2.1 网络载体选取的符合性分析,网络公示时间、网址及截图等。
3.2.2 报纸载体选取的符合性分析,报纸名称、日期及照片。
3.2.3 张贴张贴区域选取的符合性分析,张贴的时间、地点及照片。
3.2.4其他如同时还采用了其他方式,予以说明。
3.3查阅情况说明查阅场所设置情况、查阅情况。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法律评析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法律评析作者:胡丹来源:《旅游纵览·行业版》2012年第05期摘要:随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施行,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权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办法》对公众参与权的保障有诸多进步之处,不仅充实了参与权的内容,明确了参与的组织形式和程序,同时明确了参与的效力。
但《办法》仍存在如下问题:参与评价的范围受诸多限制,公众参与缺乏必要的环境信息支持,听证主体设置不合理,缺乏公众参与的司法保障机制机制。
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权一、立法背景参与权是公民重要的环境权益,赋予公民环境权,允许公众广泛参与环境评价、决策,是发挥公众力量、解决我国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
《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评价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权,但公众参与的范围不清晰,方式不明确,途径、程序不具体,效力不确定,还缺少可操作性。
为此,国家环保总局于2006年2月22日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意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二、《办法》对公众参与权的完善1.充实了公众参与权的内容《评价法》规定公众可以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但公众参与过程中享有什么样的具体权利(即建设单位、规划编制单位和环保部门的义务)则不够明确。
《办法》通过规定公众参与的一般要求和程序,明确了公众在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具体享有知情权(第七条)、得到通知权(第二十二条)、批评建议权和评论权(第十四条)、辩论权(第三十条)、获得记录权(第十六、二十三、三十一条)等权利,使公民参与权的内容大为充实,也使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在信息披露、公众意见收集、保障公众参与等方面的义务大为明确。
2.明确了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和程序《评价法》规定需要公众参与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缺少具体的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一、背景介绍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各类建设项目在环境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评估和预防的一种制度性管理措施。
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有权利参与、表达意见和建议的一种民主参与方式。
公众参与的目的是提高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持续性,确保公众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和体现。
二、公众参与的原则1. 透明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和结果应向公众公开,社会各界有权查阅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
2. 公正公平:公众参与应平等、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每个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对待。
3. 信息对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信息应准确、全面地向公众提供,确保公众可以充分了解项目的背景、目标和可能的环境影响。
4. 及时回应:公众参与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回应,并及时公布反馈结果。
5. 独立专业:公众参与的专家评审团队应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不受任何影响,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科学。
三、公众参与的程序1. 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公示相关信息,包括项目的背景、目标、可能的环境影响等。
2. 征集公众意见:项目申请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征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包括听取公众意见、开展听证会等。
征集的意见应及时记录、整理和归纳,确保每个意见都得到适当的关注和回应。
3. 公开并回应意见和建议:项目申请单位应将征集到的公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公开,并对每条意见和建议进行回应,表明接受与否以及后续处理措施。
4. 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项目申请单位应向公众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解读说明。
公众有权对报告提出异议,并要求相关部门进行重新评估和处理。
5. 可行性研究前期公示:对于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前向社会公众公示,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公众参与的机制1. 建立公众参与专门委员会:由各方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公众参与专门委员会应定期组织会议,讨论和研究公众参与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鼓励建设单位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六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的公众参与,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不得公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网站(以下统称网络平台),公开下列信息:(一)建设项目名称、选址选线、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应当说明现有工程及其环境保护情况;(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几个时间节点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几个时间节点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已经实施了6年多了,《暂行办法》中的几个时间节点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错误的理解,本人的解读如下:1、第一次信息公示的时间:应于环境影响评价委托后7日内开展第一次信息公示,信息公示的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第二次信息公示的时间:应于环境影响报告书基本编制完成后,并且形成报告书简本后,开展第二次信息公示,信息公示的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一般同时公示报告书简本;
3、公众参与问卷发放及调查时间:应在第二次信息公示结束后开展公众参与问卷调查或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
2012年9月21日。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是指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遵循一定的程序.参与与其环境权益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使制定规划或者审批建设项目的决策活动符合广大公众的利益。
①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发展历程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最早出现于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
该法提出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要注意听取受影响者的意见。
90年代初.我国开始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推行公众参与.最早先是在世行和亚行贷款项目中实施。
1993年由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供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首次对公众参与提出明确要求:。
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书)应设专门章节予以表述.使可髓受影响的公众或社会团体的利益得到考虑和补偿。
《通知)中提出的。
公众参与。
包括听取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圃体、学术团体或居委会、村委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瑗日所在地(区.县)人大、政协或群众团体,应征询受影响地区公众的意见。
公众参与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的一项基本规定。
1996年,在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13条中,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随后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也有了相同规定。
1螂年国务院通过的健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也规定了建设项目应当听取所在她的单位和居民意见。
在环评法出台之前,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广瑟性和深度还处于较低水平。
建设项目建设前一般不向大众公布.也无听证会形式。
报告书不公开,只在环评过程中通过发放问卷、个别走访收集公众意见,并且将专家意见、地方意见也视为公众意见。
因此,公众参与还有待进一步发展。
2∞3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则顺应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了公众参与制度。
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程序和时机作了相应的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依据目的】为推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公众参与,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三条【公参原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公参对象】公众参与对象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有关团体和个人,具体范围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
第五条【公示信息】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初稿形成时,如实公示以下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主要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三)主要环境影响预测情况;(四)拟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预期效果。
第六条【征求意见】建设单位在公示材料中应当载明征求意见的对象、范围、期限、内容和公众意见反馈途径。
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征求意见期间确保公示信息处于公开状态。
征求意见的内容应限于与建设项目相关的环境影响。
公众意见反馈途径包括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
第七条【公示载体】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下述两种方式发布公示信息:(一)在建设单位官方网站上发布,未开通的,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其他网站发布;(二)在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基层组织设置的公告栏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场所张贴。
鼓励建设单位在电视、广播、报刊及地方政府设立的统一网络平台上同步发布信息。
第八条【意见反馈】在征求意见期间,公众可以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途径,直接向建设单位反馈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鼓励公众采用实名方式提出意见,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九条【深度公参】征求意见期限截止后,建设单位应当对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归纳和初步分析。
若受影响公众对该项目环境影响相关内容质疑较多或关注程度较高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方式进一步开展针对性的公众参与:(一)对环境影响预测或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存在较多质疑的,应当召开公众座谈会。
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7.16•【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已于2018年4月16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8年7月16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鼓励建设单位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六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的公众参与,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第4号令(建文)
生态环境部令部令第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已于年月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年月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追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国家要求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第五条甲方应当依法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鼓励甲方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六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甲方负责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的公众参与,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甲方可以委托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本办法未作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我隐私的,依法不得公开。
法律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九条甲方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网站(以下统称网络平台),公开下列信息:(一)建设项目名称、选址选线、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应当说明现有工程及其环境保护情况。
环评公众参与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鼓励建设单位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六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的公众参与,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不得公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网站(以下统称网络平台),公开下列信息:(一)建设项目名称、选址选线、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应当说明现有工程及其环境保护情况;(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参与暂行管理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性文件有关公开环境信息和强化社会监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
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
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编制公众参与篇章。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
第二章公众参与的一般要求第一节公开环境信息第七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
第八条在《建设项目环境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建设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一、背景介绍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评估计划、项目或政策可能对自然环境产生的影响的方法。
如何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时更加科学、合理,并且考虑公众的利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因此,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应运而生。
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重要性1. 保护公众利益:环境影响评价涉及到公众的权益,通过公众参与,可以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 促进透明度:公众参与可以使整个评价过程更加透明,让公众了解评价的目的、方法和结果,有助于建立公信力。
3. 拓宽参与渠道:通过公众参与,可以扩大参与者的范围,吸纳不同群体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代表性。
4. 增加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公众参与有助于收集更多的信息和数据,从而提高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要求1. 公开透明:评价机构应向公众提供评价计划、报告等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性。
2. 广泛征求意见:评价机构应积极主动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通过多种方式广泛收集各方意见。
3. 组织公众听证会:评价机构应定期组织公众听证会,让公众直接参与评价的过程,发表意见和提出质疑。
4. 及时反馈意见:评价机构应向公众及时反馈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公众提出的问题做出解答。
5. 增加公众参与权力:评价机构应充分考虑并采纳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公众参与的实质性和决策的影响力。
四、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实施步骤1. 预公示:评价机构在评价开始前,应在指定网站上进行预公示,公布评价计划和参与方式,供公众参与。
2. 征求意见:评价机构应通过网上调查、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多角度、多渠道收集信息。
3. 公众参与:评价机构通过组织公众听证会、开展现场考察等方式,让公众第一时间了解评价内容,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4. 反馈与解答:评价机构应及时对公众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反馈和解答,确保公众的权益得到保障。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环境部令第4号)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环境部令第4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已于2018年4月16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8年7月16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鼓励建设单位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六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的公众参与,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不得公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代表列席。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并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公众参与 的协调指导。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指导下 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决定组织召开公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的,应当在会议召开 的 10 个工作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主题和可以报名的公众范 围、报名办法,通过网络平台和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知悉的场 所张贴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建设单位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 受教育水平、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从报名的公众中选择 参加会议或者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并在会议召开的 5 个工作日前通 知拟邀请的相关专家,并书面通知被选定的代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公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根据 现场记录,整理座谈会纪要或者专家论证结论,并通过网络平台向社 会公开座谈会纪要或者专家论证结论。座谈会纪要和专家论证结论应 当如实记载各种意见。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可以参考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收到的公众意见管部门反映。 第三十一条 对依法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若该产业园区已依法开展 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且该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等符合经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查意见,建设 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时,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予以 简化: (一)免予开展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开程序,相关应当公 开的内容纳入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公开内容一并公开; (二)本办 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10 个工作日的期限减为 5 个工作日; (三)免予采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张 贴公告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 核设施建设项目建造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依照本办法有关规 定执行。 堆芯热功率 300 兆瓦以上的反应堆设施和商用乏燃料后处 理厂的建设单位应当听取该设施或者后处理厂半径 15 公里范围内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其他核设施和铀矿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 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意见。 大型核动力厂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相关省 级人民政府制定项目建设公众沟通方案,以指导与公众的沟通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的编 制机关,在组织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可以参照本办法的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新规定
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环
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公参办法》),并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此次的《公参办法》有哪些新规定,执行中又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重点工作的新亮点《公参办法》是根据2006年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而成的。
《暂行办法》内容主体责任,规定由其对公众参与组
织实施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在公
众参与的范围方面,依照《环境保
护法》的规定,将听取意见的公众
范围明确为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保障受
影响公众参与的权力,并鼓励建设
单位听取范围外公众的意见,保障
更广泛公众的参与权力;同时细化
规范了公众参与程序的细节,如规
定建设单位公开相关信息的次数由
两次改为三次。
征求对环境影响报
告书的意见的方式由多选一改为三
序;位于产业园区的项目,符合一
定的条件的,在开展公众参与过程
中,适当简化公众参与的程序和形
式;而对环境影响方面公众质疑性
意见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
组织公众座谈会、听证会或者专家
论证会开展深度公众参与;最后通
过修订,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解决公众参与
主体不清、范围和定位不明、流于
形式、弄虚作假、违法成本低、有
效性受到质疑等突出问题,增强其
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新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第4号令)
生态环境部令部令第4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已于2018年4月16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8年7月16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鼓励建设单位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六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的公众参与,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不得公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公众参与的有关法律规定
• 第二十一条再次强调:“除国家规定需 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 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 或者采取其它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 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 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 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 第十一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 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 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 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 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 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编 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 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 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不采 纳的说明。”
公众参与的有关法律规定
1993年《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 第7条中:“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的 重要组成部分,报告书中应设专门章节 予以表述,使可能受影响的公众或社会 团体的利益能得到考虑和补偿,公众参 与工作可在评价大纲编制和审查,报告 书审查阶段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 办法》
• 对公众参与原则、对象选择范围、公众和建设单位 及环保部门三方的权利义务、信息公开、五种参与 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和期限做了明确详细的 规定,规定了无论是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者,还是 审批者(政府主管部门),除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 的情形外,都必须“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 征求公众意见”,至此,环境影响评价由过去的 “可以让公众参与”变为“必须让公众参与”,公 众是否参与成为某个规划或项目能否通过环境影响 评价的必要条件,并为保证公众参与的有效性,明 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报审的环评报告书中附上对 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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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等法律和法规性文件有关公开环境信息和强化社会监督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书的建设项目;(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征求公众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
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
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编制公众参与篇章。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
第二章公众参与的一般要求第一节公开环境信息第七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
第八条在《建设项目环境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建设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向公众下列信息:(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向公众公告如下内容:(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布信息公告:(一)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二)公开免费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三)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公开便于公众理解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简本:(一)在特定场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二)制作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专题网页;(三)在公共网站或者专题网站上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链接;(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方式。
第二节征求公众意见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发布信息公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后,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的公众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在其政府网站或者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的有关信息。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后,对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决定后,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告审批或者审核结果。
第十四条公众可以在有关信息公开后,以、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征求意见的公众必须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所回收的反馈意见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认真考虑公众意见,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进行审议,判断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建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时,应当认真考虑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公众认为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公众意见未采纳且未附具说明的,或者对公众意见未采纳的理由说明不成立的,可以向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并附具明确具体的书面意见。
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公众意见进行核实。
第三章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第一节调查公众意见和咨询专家意见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调查公众意见可以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并应当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过程中完成。
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调查内容的设计应当简单、通俗、明确、易懂,避免设计可能对公众产生明显诱导的问题。
问卷的发放范围应当与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相一致。
问卷的发放数量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与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咨询专家意见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其他形式。
咨询专家意见包括向有关专家进行个人咨询或者向有关单位的专家进行集体咨询。
接受咨询的专家个人和单位应当对咨询事项提出明确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
对书面回复意见,个人应当签署姓名,单位应当加盖公章。
集体咨询专家时,有不同意见的,接受咨询的单位应当在咨询回复中载明。
第二节座谈会和论证会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决定以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根据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环境因素和评价因子等相关情况,合理确定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主要议题。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座谈会或者论证会召开7日前,将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事项,书面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结束后5日内,根据现场整理制作座谈或者论证结论,并存档备查。
会议纪要或者论证结论应当如实记载不同意见。
第三节听证会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听证会组织者)决定举行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日前,在该建设项目可能影响范围内的公共媒体或者采用其他公众可知悉的方式,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和报名办法。
第二十五条希望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听证会公告的要求和方式提出申请,并同时提出自己所持意见的要点。
听证会组织者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申请人中遴选参会代表,并在举行听证会的5日前通知已选定的参会代表。
听证会组织者选定的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5人。
第二十六条听证会组织者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1名、记录员1名。
被选定参加听证会的组织的代表参加听证会时,应当出具该组织的证明,个人代表应当出具身份证明。
被选定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会组织者提交经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意见,遵守听证会纪律,并保守有关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八条听证会必须公开举行。
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凭有效证件按第二十四条所指公告的规定,向听证会组织者申请旁听公开举行的听证会。
准予旁听听证会的人数及人选由听证会组织者根据报名人数和报名顺序确定。
准予旁听听证会的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5人。
旁听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
旁听者不享有听证会发言权,但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后,向听证会主持人或者有关单位提交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新闻单位采访听证会,应当事先向听证会组织者申请。
第三十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二)建设单位的代表对建设项目概况作介绍和说明;(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做说明;(四)听证会公众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问题和意见;(五)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公众代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解释和说明;(六)听证会公众代表和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进行辩论;(七)听证会公众代表做最后陈述;(八)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一条听证会组织者对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听证会主要议题;(二)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员的姓名、职务;(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四)听证时间、地点;(五)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所作的概要说明;(六)听证会公众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七)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代表对听证会公众代表就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问题和意见所作的解释和说明;(八)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九)听证主持人认为应笔录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