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Y06-01船舶产品质量检验制度20110707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2011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2011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2011)是我国海事监管机构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确保船舶和海上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环境保护。
本文将从规则的背景、内容和实施效果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规则的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航运业的快速发展,船舶和海上设施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安全运行和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加强对船舶和海上设施的监管,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维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我国海事监管机构制定了《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2011)》。
二、规则的内容《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2011)》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检验对象:规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船舶和海上设施,包括商船、渔船、客船、工程船、海上石油开采平台等。
2. 检验标准:规则明确了船舶和海上设施的检验标准,包括船舶结构、设备、通讯导航、消防救生等方面的要求,并参照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相关标准进行了制定。
3. 检验内容:规则规定了船舶和海上设施的检验内容,包括定期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等。
检验内容涵盖了船舶和海上设施的各个方面,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
4. 检验程序:规则明确了船舶和海上设施的检验程序,包括申请检验、检验准备、检验实施、检验报告等环节。
检验程序要求规范、完整,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5. 检验机构:规则规定了船舶和海上设施的检验机构的资质要求和监管措施,确保检验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
三、规则的实施效果《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2011)》自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首先,规则的实施提高了船舶和海上设施的安全水平,减少了事故的发生。
其次,规则的实施促进了航运业的健康发展,提升了我国海洋经济的竞争力。
再次,规则的实施加强了对环境保护的监管,减少了海洋污染事件的发生,保护了海洋生态环境。
然而,规则的实施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检验机构的资质不够统一、检验程序的繁琐等。
为此,海事监管机构应进一步完善规则,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管,简化检验程序,提高效率。
渔船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渔船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渔船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保证渔船船用产品质量,使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第十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及其执行机构(以下统称渔船检验机构),按照本局的规定,对渔船船用产品实施监督检验。
第三条渔船船用产品必须符合本局的船舶规范和我国政府批准接受的有关国际公约或本局认可的对渔船适用的规范和标准。
第四条对渔船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应根据产品的结构、用途和生产方式不同,按本规则的规定进行产品型式认可或工厂认可。
第五条渔船船用产品制造厂应保证其订购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的质量符合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如按照本规则需要检验发证者,制造厂应要求供货方提供渔船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或认可证明等有效证件。
第六条经渔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渔船船用产品,应按本局的规定发给相应的渔船船用产品证书、认可证书及检验标志。
第七条渔船检验人员应保守申请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八条鼓励开发和推广使用具有高新技术的渔船船用产品。
第九条渔船检验人员在执行监督检验时应遵守国家产业政策。
第二章检验范围第十条凡涉及渔业船舶及人命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重要设备,均应接受渔船检验机构的产品监督检验。
第十一条生产下列渔船船用产品的工厂或专业车间,应申请办理工厂认可:一、主要船用材料,包括钢丝绳、铸件、焊接材料、船用防污、防蚀涂料等;二、柴油机铸锻件及主要零部件、锅炉、受压容器、锚、锚链及附件、螺旋桨、舱盖板、水密门窗。
三、本局认为需要进行工厂认可的其他产品制造厂或车间。
第十二条对已获得本局工厂认可证书的制造厂所生产的新的渔船船用产品,一般只需对新产品进行产品型式认可。
但如果该产品的生产设备和质量保证系统与已认可的条件不同,须重新进行工厂认可。
第十三条生产下列渔船船用产品的工厂应申请办理产品型式认可:一、救生设备救助艇、救生艇、救生筏及其备品属具、救生浮具、救生衣、救生圈等;二、消防设备各种灭火器具及设备、探火装置、报警装置、灭火泡沫发生装置、惰性气体发生装置、消防用具等;三、信号设备号灯、烟火信号、声响信号器具、救生圈用自亮浮灯;四、航行设备罗经、操舵仪、导航定位仪、计程仪、测探仪、避碰仪器;五、无线电设备无线电话机、收发信机、船舶地球站、奈伏泰斯接收机、强化群呼接受机、示位标、雷达应答器等;六、防污染设备滤油设备、15ppm报警装置、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粪便及垃圾处理装置;七、电气设备发电机及机组、电动机、配电箱、控制设备、自动报警装置、变压器、蓄电池、电磁阀等;八、柴油机和辅助机械柴油机、空气压缩机、风机、燃油分油机、滑油分油机、各种水泵和油泵、液压马达等;九、制冷设备制冷压缩机、平板冻结机及制冷设备的重要部件等;十、轴系设备可调螺距螺旋桨、特种推进装置、导流管、齿轮箱和离合器、推力轴承、艉轴轴承、艉轴管密封装置、弹性联轴节等;十一、管系设备船舷阀、海底阀、安全阀、应急关闭阀等重要阀件和滤器、主要液压元件及装置等;十二、甲板机械锚机、舵机、起货机、绞纲机、绞盘机、紧缆器、拖曳设备、起网机、钓机等;十三、本局认为其它需要办理产品型式认可的渔船船用产品。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是指船舶运营和安全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循和执行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营和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保护乘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船舶检验范围:对船舶的检验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包括船体结构、设备设施、机电设备等方面的检验项,以便对船舶进行全面的检验。
2. 检验机构:明确了船舶检验的机构和组织形式,确保船舶检验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检验机构要具备专业的技术能力和设备,能够对船舶的安全性进行准确的评估。
3. 检验标准:规定了船舶检验的标准和要求,包括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和行业标准等。
船舶必须符合这些标准,才能通过检验。
4. 检验程序:明确了船舶检验的具体程序和流程,包括船舶报检、检验计划安排、检验过程中的相关要求等。
在检验过程中,要进行必要的检验工作,如物理检测、技术检验、文件审查等。
5. 检验结果:规定了船舶检验后的处理程序,包括合格、有效期限、标志牌颁发等。
对于不合格或需要改进的项目,要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对于船舶运营和安全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船舶检验可以通过定期检查和抽查检查的方式,对船舶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和监控。
通过船舶检验,可以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减少事故的发生。
同时,船舶检验也可以提高船舶的质量和技术水平,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营。
总之,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对于保障船舶运营的安全性和提高船舶的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只有坚持执行并不断改进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才能不断提升船舶运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船舶检验检测质量控制规范
船舶检验检测质量控制规范在船舶行业中,船舶检验检测是确保船舶安全、合规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船舶检验检测工作,保障航运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质量控制规范。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对船舶检验检测质量控制规范进行论述。
一、船舶检验检测质量控制体系良好的质量控制体系是确保船舶检验检测工作的关键。
船舶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质量手册,明确质量目标和要求。
这其中包括检验检测流程、操作规范、资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和不定期的外部审核,以确保质量控制体系的有效运行。
二、船舶检验检测设备与仪器的质量控制船舶检验检测设备与仪器的质量控制对于准确度和可靠性至关重要。
机构应建立设备与仪器的管理制度,确保所有设备与仪器具备相应的检验检测能力。
对于关键设备和仪器,机构应建立定期校准、外观检查和检定等程序,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船舶检验检测人员素质与能力的质量控制船舶检验检测人员是质量控制的核心环节,其素质与能力直接关系到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机构应建立人员资质管理制度,确保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同时,定期的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以保证人员的知识能力不断更新、提升。
四、船舶检验检测结果的质量控制船舶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船舶的安全和合规性。
机构应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严格的审核和审查,确保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同时,机构还应与政府监管机构进行信息共享,配合监管机构的核查工作,以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结语船舶检验检测质量控制规范是船舶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设备与仪器的质量可靠性,提高人员的素质能力,以及严格把控检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可以进一步提升船舶检验检测工作的水平和能力,推动整个船舶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船舶检验质量责任制度范本
船舶检验质量责任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检验质量管理,确保船舶检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检验员和船舶检验相关单位。
第三条船舶检验质量责任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舶检验质量管理体系,明确检验质量责任,加强检验过程控制,提高检验质量。
第二章质量责任划分第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设立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船舶检验质量的管理工作。
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一)组织制定和修订船舶检验质量管理制度;(二)对船舶检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三)组织处理船舶检验质量问题,对船舶检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四)对船舶检验员进行质量教育和培训;(五)其他与船舶检验质量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船舶检验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船舶检验规范和程序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负责。
船舶检验员的责任如下:(一)严格遵守船舶检验规范和程序,保证检验工作质量;(二)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三)参加质量管理机构的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四)其他与船舶检验质量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船舶检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船舶检验质量的保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为船舶检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二)协助船舶检验机构处理检验质量问题;(三)对船舶检验员进行业务支持和技术指导;(四)其他与船舶检验质量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检验质量控制第八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制定船舶检验计划,明确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检验周期等。
第九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过程进行控制,确保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检验周期等得到严格执行。
第十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结果进行审核,确保检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舶检验质量档案,保存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相关资料,不少于规定年限。
中国船舶质量检验标准
中国船舶质量检验标准
摘要:
一、前言
二、中国船舶质量检验标准的概述
三、中国船舶质量检验标准的发展历程
四、中国船舶质量检验标准的主要内容
五、中国船舶质量检验标准的国际影响
六、结语
正文:
一、前言
随着中国船舶制造业的迅速发展,船舶质量检验标准在保障船舶安全、提高船舶质量和国际竞争力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中国船舶质量检验标准进行概述和分析。
二、中国船舶质量检验标准的概述
中国船舶质量检验标准是指在中国境内,对船舶及船舶设备、材料等进行质量检验所依据的技术规范。
它主要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等。
三、中国船舶质量检验标准的发展历程
中国船舶质量检验标准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参照苏联船舶检验标准;第二阶段,参照国际船舶检验标准;第三阶段,自主创新,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船舶检验标准。
四、中国船舶质量检验标准的主要内容
中国船舶质量检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船舶设计与建造标准;
2.船舶设备与材料标准;
3.船舶检验与试验标准;
4.船舶安全与环保标准。
五、中国船舶质量检验标准的国际影响
随着中国船舶制造业的国际市场份额不断扩大,中国船舶质量检验标准的国际影响力也逐渐增强。
中国船舶检验标准已与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互认,为我国船舶产品走向世界提供了技术保障。
六、结语
综上所述,中国船舶质量检验标准在保障船舶安全、提高船舶质量和国际竞争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第二篇检验与发证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检验。
1.1.2 所有渔业船舶在首次投入营运之前须申报初次检验。
1.1.3 营运渔业船舶须按本篇规定申报营运船舶检验。
1.1.4 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规定申报吨位丈量、核定载重线。
1.1.5 渔业船舶的主要船用产品,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产品检验。
1.1.6 验船部门受理检验的范围,须按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1.1.7 检验依据1.1.7.1 本规则是执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依据。
1.1.7.2 主管机关颁布的其他规定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1.1.7.3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主管机关颁布的指导性文件均属于非强制性的。
1.1.7.4 渔业船舶结构除须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规定外,其船舶强度、结构、布置、材料、构件尺寸、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冷藏装置、防火结构、焊接、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附件等,其设计与安装应适用于预定的用途,且应符合主管机关颁布或承认的建造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1.1.7.5 本规则各篇的规定已涵盖了下列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包括修正案)、规则等对渔业船舶的要求:1)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简称69吨位公约);2)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66载重线公约);3)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案(简称SOLAS公约1974);4)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修正案(简称72避碰规则);5)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8年议定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MARPOL 73/78公约);6) 1977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议定书(简称93议定书)。
1.1.7.6 本规则还包括了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于1932年修订的《关于船舶装卸作业防止工人工伤事故公约》(简称32号公约),以及替代并于1981年12月5日生效的相应公约(简称152公约)的有关内容。
中国船舶质量检验标准
中国船舶质量检验标准一、船舶建造质量船舶建造质量是指船舶在建造过程中,依据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对船舶的结构、机械、电气、管路等各个系统进行的安装、调试和检验。
在船舶建造过程中,质量检验贯穿始终,包括原材料的检验、各道工序的检验、船舶整体的检验等。
二、船舶维修质量船舶维修质量是指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维修后的质量状况。
在船舶维修过程中,应依据维修合同、相关规范和标准,对维修项目进行严格的检验和测试,确保维修后的船舶及其设备能够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船舶改造质量船舶改造质量是指对现有船舶进行改造升级后的质量状况。
在船舶改造过程中,应对改造项目进行详细的规划和设计,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和检验计划,确保改造后的船舶能够满足使用要求和安全性能。
四、船用产品质量船用产品质量是指用于船舶上的各类产品的质量状况。
这些产品包括船舶机械、电气设备、船舶管路、船舶涂料等。
对于船用产品,应采取严格的质量检验措施,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五、船舶装卸质量船舶装卸质量是指船舶在装卸货物过程中的质量状况。
装卸货物的操作会对船舶的稳性、结构强度等产生影响。
因此,在装卸货物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装卸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确保船舶的安全和稳定。
六、船舶运输质量船舶运输质量是指船舶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状况。
船舶运输涉及海上运输、内河运输等多种形式,不同形式的运输对船舶的质量要求也不同。
在船舶运输过程中,应依据相关规范和标准,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能够安全、可靠地完成运输任务。
七、船舶维修质量管理船舶维修质量管理是指对船舶维修过程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方法。
通过对维修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规定标准。
具体包括维修计划的制定、维修队伍的组织和管理、维修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和管理、维修过程的监督和控制等方面。
八、船舶检验管理船舶检验管理是指对船舶检验过程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方法。
通过对检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检验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规定标准。
船舶检验规定
船舶检验规定导言船舶作为海上交通的重要工具,为了确保航行安全以及保护海洋环境,各国普遍制定了船舶检验规定。
船舶检验旨在对船舶的结构、设备、系统等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船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程。
本文将介绍船舶检验规定的基本原则、目的和程序,并详细讨论船舶检验的几个关键方面。
一、船舶检验的基本原则船舶检验的基本原则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合规性以及环境保护。
首先,安全性是船舶检验的首要原则,即确保船舶在各种航况下都能保持足够的结构强度和安全性能。
其次,可靠性是指船舶应具备良好的技术可靠性,以确保在操作和维护过程中不会出现故障。
合规性则是保证船舶符合国际和国内标准、规程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
最后,环境保护是指船舶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尽量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和损害。
二、船舶检验的目的船舶检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船舶的结构和设备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程,以提供安全、可靠的运输服务。
具体来说,船舶检验的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评估船舶的结构安全性:对船体结构、船舶设备进行检查,以评估船舶在不同航况下的结构强度和稳定性。
通过检验,可以发现和纠正可能导致事故和灾难的潜在问题。
2. 确保船舶设备运行良好:对船舶主要设备和系统进行检查,以确保其运行正常,并及时发现和解决设备故障和问题。
这对于航行安全和预防事故至关重要。
3. 保护海洋环境:船舶检验还关注船舶的环保性能,即控制和减少船舶在使用过程中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和损害。
要求船舶符合国际和国内的环保标准。
4. 提升运输服务质量:船舶检验可以提供权威的评估和认证,对船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公正的评估。
这有助于提升船舶运输服务的品质和信誉度。
三、船舶检验的程序船舶检验一般包括预检、申报审查、现场检查和证书颁发等程序。
1. 预检:预检是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在申请检验前必须进行的程序,目的是对船舶进行自检,以确保该船达到检验要求。
预检包括对船舶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核验,检查设备的完好性和运行状态。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的要求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的要求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的要求导言:作为船舶重要组成部分,船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对船舶运营至关重要。
为确保船舶使用的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船用产品检验规则被广泛应用于船舶行业。
本文将深入探讨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的要求,从不同角度分析其必要性和实施方法,并分享对这一主题的观点和理解。
一、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的基本概念船用产品检验规则是指为了确保船舶使用的产品能够满足相关质量和安全要求,制定的一系列检验标准和程序。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旨在保证船舶的正常运营和船员的生命安全。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通常由国际性组织或船级社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并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二、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的必要性1. 保障船舶运营的质量和安全:船用产品作为船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和安全性直接影响着船舶的运营效率和安全性。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的实施可以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减少故障和事故的发生,保障船舶的正常运营和船员的生命安全。
2. 统一标准,促进国际合作:航运业是全球性的,船舶在国际间频繁运行。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可以统一各国的标准和要求,促进不同国家间的合作与交流。
这有助于加强航运业的合作和发展,提高全球船舶运输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3. 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船舶业是一个与海洋环境紧密相关的行业。
船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直接关系到船舶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的实施可以确保船用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符合环保标准,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推动航运业可持续发展。
三、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的实施方法1. 核心机构的参与: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的制定和实施通常由国际性组织或船级社等核心机构负责。
这些机构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制定出符合国际标准和法规的检验规则,并组织实施相关检验工作。
2. 技术评估和检验标准的制定: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的制定首先需要对不同产品的性能和安全要求进行技术评估和研究。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出符合国际标准和法规的检验标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前言一、为了提高船舶法定检验质量和船舶检验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中关于船舶检验管理方面的规定,以及国际海事组织A·73918和A·78919决议案的有关要求,应用国际上质量管理的先进理念,结合我国船舶法定检验实际情况,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二、本办法充分考虑了质量管理的八项原则,为我国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船检机构提供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的标准;三、我国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船检机构建立和实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以下简称“质量管理体系”是主管机关的强制性要求;鉴于船检机构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受其组织结构、业务范围及检验过程等因素影响,本办法对质量管理体系的结构和文件形式不作统一规定;第一章适用范围一、总则一本办法为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船检机构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以便:1.证实其有能力提供满足顾客包括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要求的产品;2.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以及保证满足顾客和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的要求,增强顾客的满意程度;二质量管理体系应涵盖船检机构所有业经主管机关授权或委托的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及其所属的执行检验而不签发船舶法定检验证书或不出具检验报告的办事机构执行船舶法定检验的各个过程;二、应用一本办法的要求具有通用性,适用于我国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船检机构;二当本办法的要求因船检机构的业务范围受限制而不适用时,可对其进行删减,但这种删减仅限于本规则第七章中那些不影响船检机构提供合格产品的能力或职责的要求;第二章引用文件编制本办法引用了下列文件;当这些文件被修订时,主管机关将使用最新版本;一、GB/T19000族标准;二、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第三章术语和定义除以下术语和定义以外,本办法中其它关于质量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与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的规定一致;一、主管机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二、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船舶法定检验系指船检机构按照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和或我国承认的有关国际公约及其修正案、议定书及规则的规定,对船舶、海上设施、船用产品和集装箱、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强制性检验和审查,以及检验、审查合格后发证与认可;法定检验的相关服务系指为顾客提供与法定检验有关的服务,如技术咨询、信息提供及相关机构的认可等;三、船检机构:指受主管机关授权或委托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组织;四、顾客:本办法所指船检机构的顾客,是指下列组织或个人:一船舶法定检验对象,即指接受法定检验的组织或个人,如船舶设计部门、船厂、船用产品生产厂、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以及船检工作的授权或委托部门等;二社会公众,即指船舶法定检验的相关方或受益方;五、一般不合格项:是指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与本办法和或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有较小的抵触或轻微的不符合,这些抵触与不符合对质量管理体系连续和有效运行的影响表现为明显的偶然性、局限性或轻微性;六、严重不合格项:是指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与本办法和或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有较大的抵触或严重的不符合,这些抵触与不符合对质量管理体系连续和有效运行的影响表现为明显的系统性或区域性;七、合同:指船检机构与船舶法定检验对象之间以任何方式确定的经双方同意的约定;八、项目垂直审核:审核组对验船人员在船舶、海上设施和有关工厂针对某项具体检验的工作过程进行的审核;这是根据船舶检验工作特点来评价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正常运行的一种审核方式;九、采购对象:主要包括采购物资和外委检验或检测机构及人员;其中采购物资主要包括船舶检验仪器或设备、办公用品、交通和通讯设备等;外委人员和机构为有关技术专家、代表本机构执行检验的其他船检机构或提供专业服务的检测机构,如无损检测机构、钢板测厚机构等;十、产品:即过程的结果,船检机构的产品包括:一服务船舶法定检验过程及相关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二软件如证书、检验报告、审图意见和计算机系统软件等;十一、不合格产品:船检机构的产品不符合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的规定以及顾客的要求;第四章质量管理体系一、总要求船检机构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船检机构应:一根据主管机关的授权范围,明确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各种过程及其在本机构中的应用见第一章之二;二确定这些过程的先后顺序和相互作用;三确定为确保这些过程的有效运行和控制所需的方法;四确保能获取必需的资源和信息,以支持这些过程的运行和监控;五监视、测量和分析这些过程;六针对分析结果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实现这些过程的策划结果,并持续改进;七控制任何影响产品质量的外委过程,并且在质量管理体系中识别此类外委过程的控制;二、文件要求一总则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1.形成文件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2.质量手册;3.本规则所要求形成文件的程序;4.船检机构为确保各个过程的有效策划、运行和控制所需文件;5.本规则所要求的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多少和详略程度取决于船检机构的规模和业务范围、过程及其相互作用的复杂程度以及人员的能力;文件与记录可采用任何形式或类型的媒体;二质量手册船检机构应编制和保持质量手册,质量手册应包括:1.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包括任何删减的细节和合理性见第一章之二;2.为质量管理体系编制的形成文件的程序或对其引用;3.为质量管理体系各个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关系的描述;三文件控制质量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应予以控制,记录是特殊类型的文件,应依据第四章之二四的要求进行控制;应编制并实施文件控制程序,以确保:1.文件发布前得到批准;2.必要时对文件进行评审与更新,并再次得到批准;3.文件的更改和现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4.在使用场所能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5.文件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6.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7.防止作废文件的误用,若因任何原因需保留作废文件时,应加以适当的标识;四记录控制船检机构应编制并实施记录控制程序,以建立、保持必要的记录,并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管、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提供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第五章管理职责一、管理承诺船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对建立、实施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作出承诺,并通过以下活动对承诺提供证据:一向船检机构全体人员传达满足顾客和船检适用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要求的重要性;二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三定期进行管理评审;四确保船检机构获得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资源;二、以顾客为关注焦点船检机构应确保船舶法定检验符合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和主管机关的要求,向顾客提供满意的服务和合格的产品见第七章之二一和第八章之二一;三、质量方针船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确保质量方针:一与船检机构的宗旨相适应;二包括对满足要求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承诺;三提供制订和评审质量目标的原则;四在船检机构内部各个层次得到沟通和传达,并在工作中贯彻执行;五得到评审以保持其持续适宜性;四、策划一质量目标船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确保:1.在船检机构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层次上建立质量目标;2.质量目标应包括满足船检机构产品要求所需的内容见第七章之一一;3.质量目标是可以测量的,并与质量方针相一致;二质量管理体系和策划船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确保:1.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策划,以满足质量目标以及第四章之一的要求;2.在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变更进行策划和实施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完整性;五、职责、权限与沟通一职责和权限船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确保机构内的职责和权限得到规定和沟通;二管理者代表船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任命一名管理者代表,其职责和权限包括:1.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进行有效的管理;2.确保全体人员提高对满足顾客要求和船检适用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要求的重要性的认识,使这种认识贯彻于实际工作中;3.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情况包括改进的需求;三内部沟通最高管理者应确保船检机构内部就有关质量管理体系的过程及其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沟通;六、管理评审一总则最高管理者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评审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其持续运行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应包括评价质量管理体系改进的机会和变更的需要,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管理评审的结果应记录并予以保存见第四章之二四;二评审输入管理评审的输入应包括以下内容:1.内部审核、外部审核的结果;2.顾客反馈的信息;3.船舶法定检验过程及检验质量和符合性;4.纠正和预防措施情况;5.以往管理评审所采取的跟踪措施;6.可能导致质量管理体系变化的内外部因素;7.改进建议;三评审输出管理评审的输出应包括以下内容:1.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过程有效性的改进;2.船检机构产品的改进;3.资源尤其是人力资源需求;第六章资源管理一、资源的提供船检机构应确定和提供所需的资源,以便:一实施和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二提高船舶法定检验质量、船检管理水平和顾客的满意度;二、人力资源一总则船检机构应保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检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有关规定,从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等方面考核和聘用人员,使船检机构的人力资源满足主管机关要求;二能力、意识和培训船检机构应:1.按主管机关的有关要求,确定本机构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人员所必须具备的能力;2.提供为人员达到这些能力所需的培训;3.评估培训的有效性;4.确保全体人员认识到所从事工作的相关性和重要性,以及如何为实现质量目标作出各自贡献;5.保持人员相关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方面的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三、基础设施船检机构应确定并提供和维护为使产品符合规定要求所需的设施;包括:一建筑物、工作场所和相关设施;二过程设备如硬件和计算机软件;三支持性服务如运输或通讯;四、工作环境船检机构应确定并管理船舶法定检验相关人员开展工作所需的工作环境,以保证他们能安全有效地开展船舶法定检验工作;第七章产品实现一、产品实现的策划船检机构应策划船舶法定检验实施及相关服务所需的过程,这种策划应与质量管理体系其他过程的要求相一致见第四章之一;策划应确定以下方面内容:一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质量目标和要求;二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过程及所需资源以及支持性文件;三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验收标准及验证;四所需的记录;二、与顾客有关的过程一与产品有关的要求的确定船检机构应确定:1.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的要求;2.顾客提出的要求;3.顾客没有明确要求,但在长期工作中形成的合适的惯例;4.船检机构确定的附加要求;二与产品有关的要求和评审1.船检机构应评审与产品有关的要求,评审应在船检机构向顾客作出提供产品的承诺之前进行,并应确保:1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要求得到规定;2准确理解顾客要求;3有能力满足顾客的要求;4评审结果和采取的措施形成记录并予以保存见第四章之二四;2.若顾客对船舶法定检验和相关服务的要求变更时,船检机构应对顾客要求进行确认,应确保相关文件作同步修改,并确保相关人员知道要求的变更;3.受理检验申请时,对法定检验服务对象提出的违反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和主管机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应予以回绝;三顾客沟通船检机构应就下列相关内容与顾客进行有效沟通:1.主管机关的管理措施、处理意见和决定;2.顾客关于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要求或要求变更的信息;3.顾客咨询或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过程中发生问题的处理;4.顾客意见的反馈,包括顾客抱怨和投诉;三、设计与开发一设计与开发策划1.船检机构设计与开发的范围和职责是:1受主管机关的委托,编制船舶法定检验规范、规则或编制适用于某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及某水域内特殊用途和特殊种类船舶的检验规则或技术规则;2将上述编制的船舶法定检验规范、规则或技术规则报主管机关审批;2.船检机构应对设计与开发进行策划和控制;策划包括:1设计和开发阶段的划分,确定每一阶段工作内容和要求;2对每个阶段实施适合的评审、验证和确认;3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与权限;3.船检机构应明确参加设计与开发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关系,并予以管理;若在设计与开发进行中发生要求的变更,则策划的输出应随之进行更新;二设计与开发输入船检机构应确定与产品要求有关的输入,并保持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这些输入包括:1.顾客对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要求;2.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的规定;3.以往类似设计与开发中的可用信息及审图、检验中的反馈信息;4.有关船舶技术的科研成果;船检机构应确保设计与开发输入信息的准确,并对输入的合理性、完整性和适宜性进行评审,不应存在含糊不清和相互抵触的要求;三设计与开发输出船检机构应验证设计与开发输出是否满足输入的要求,设计与开发输出是船检机构设计与开发的结果,应形成文件,文件应包括合法性、安全性与可行性等基本要求,经批准后使用;设计与开发输出应作为船检机构的采购、船舶法定检验或相关服务的输入;四设计与开发的评审船检机构在适当阶段应根据策划的安排见第七章之三一对设计与开发进行系统的评审,以便:1.评价设计与开发的结果满足要求的能力;2.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参与评审的人员应包括与所被评审的设计与开发阶段有关职能部门代表;评审结果及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以保持见第四章之二四;五设计与开发验证船检机构应根据设计与开发策划的安排见第七章之三一,对设计与开发进行验证,以确保设计与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验证结果及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以保持见第四章之二四;六设计与开发确认船检机构应根据设计与开发策划的安排见第七章之三一对设计与开发进行确认,确保产品能满足规定或预期的要求;确认工作应尽可能在产品交付或实施之前完成;确认结果以及必要措施应形成记录并予以保存见第四章之二四;七设计与开发更改的控制船检机构应对设计与开发所做出的更改加以标识,并保存相应的记录;适当时,更改应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更改之前得到批准;更改所作的评审结果和必要措施应形成记录并予以保存见第四章之二四;四、采购一采购过程船检机构应对采购的设备和外委检验或检测机构和人员进行控制,使之符合规定的要求,以保证船检机构的船舶法定检验和相关服务最终满足顾客的要求;船检机构应:1.识别并评估采购产品或服务对其船检或服务的影响,根据影响的程度,对采购过程实施相应的控制;2.根据供方提供合格产品的能力评估和选择合格供方;3.规定选择和定期评价供方能力的准则;4.保持评估结果和必要措施的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二采购信息船检机构应提出采购信息应表述拟采购的产品,适当时包括:1.有关产品的技术要求和服务要求;2.有关程序、供方过程、供方设备要求;3.供方人员资格鉴定要求;4.供方质量管理体系如有的要求;在与供方沟通前,船检机构应确保采购要求是充分与适宜的;三采购产品的验证船检机构应实施验证,以确保所采购设备和外委检验和检测符合要求;船检机构在与供方签订的合同或委托书中应明确对采购设备和外委检验或检测的验证要求,包括验证安排,设备和外委检验或检测交付方法和顾客对供方设备和外委检验或检测的验证等,应保留对采购的验证记录;五、产品的提供一产品提供的控制船检机构应对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全部过程进行控制,使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申请受理、检验和发证等过程按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受控情况下进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船检机构的过程控制活动包括:1.向实施检验的部门或人员提供必需的最新船检法规、技术标准、检验须知等有效文件及检验要求;2.使用适宜的设备;3.使用监视和测量装置;4.按照任务的需求,指派适任的验船人员实施相应的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5.实施对产品质量监控,定期对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过程及产生的检验报告、船检证书和质量记录进行抽查并保存抽查记录;6.应控制检验报告、船检证书的签发与交付,确保检验报告和船检证书的签发与交付符合规定的要求;二过程的确认若检验项目不能通过后续的测量和检测进行验证时,船检机构应对此类船检过程实施确认,应识别这些船检过程,并分析影响其质量的因素,制定监控的文件,包括对有关设备和检验人员规定特殊要求,专门的作业方法和程序及记录的要求见第四章之二四,必要时对此类过程进行重新确认;三标识和可追溯性船检机构应对船舶法定检验和相关服务过程及验证状态进行标识,确保只有通过所要求的验证才能签发检验报告和船检证书;当有可追溯性要求时,船检机构应控制并记录船舶法定检验和相关服务过程的唯一性标识见第四章之二四;四船舶法定检验对象的财产船检机构应对其控制下或使用的由船舶法定检验对象提供的财产,如:检验设备、文件及知识产权等进行识别、验证、维护;若发生丢失、损坏或发现不适用的情况时,就通知船舶法定检验对象,并保持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五产品防护船检机构应确保船舶和船用产品的审图意见书等技术资料、检验报告和船检证书等产品在贮存和交付过程中不发生丢失或损坏,这种防护应包括标识、传递、贮存和保护等;六、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一船检机构应确定船舶法定检验过程中所需的监视和测量,并确定测量活动中所需的测量和监视装置,为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符合确定要求见第七章之二一提供证据;二船检机构应在使用前对测量和监控装置进行验证和确认,以确保其:1.定期按照国际或国家标准的测量标准或有关规定进行校准或检定,并进行标识,以确保其校准状态;2.必要时进行调整,在搬运、维护和贮存期间防止损坏或失效;如发现装置不符合要求时,船检机构应对以往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记录,并对该装置和任何受影响的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并保持校准和验证结果的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第八章测量、分析和改进一、总则一船检机构应对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等进行监视、测量,以便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使船舶法定检验和相关服务质量符合要求,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使顾客满意;二船检机构应根据船舶法定检验和相关服务过程,对监视和测量活动进行策划,包括使用统计技术;二、监视和测量一顾客满意船检机构应对顾客满意度进行监视,并作为测量质量管理体系业绩和实施改进的依据;二内部审核船检机构应编制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程序,规定内部审核的目标、范围、方法、时间间隔等,并按程序规定实施内部审核;策划和实施内部审核以及报告结果和保持记录的职责和要求应在形成文件的程序中予以明确;船检机构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内部审核,以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1.符合产品实现的策划的安排见第七章之一、本规则的要求以及机构所确定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2.得到有效的实施与保持;内审员应经过主管机关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其内部审核的实施应确保审核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内审员不应审核自己的工作;受审船检机构的管理者代表应确保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所发现的不合格项及其原因,并对所采取的措施进行验证见第八章之五二,有关的记录应予保存见第四章之二四;三过程的监视和测量船检机构应采取适宜方法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过程进行监视,这些方法应能证明质量管理体系的所有过程达到预定目标,当未能达到预定目标时,则应采取适当的纠正和纠正措施,以确保这些过程符合策划安排的要求;四产品的监视与测量船检机构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见第七章之一,在产品实现过程的适当阶段对产品特性进行监视和测量,以确保交付的产品满足规定要求,对产品的监视和测量应形成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记录应指明验证部门和责任人;包括其它外委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提交的报告或证书;三、不合格品的控制船检机构应编制并实施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对不合格产品的控制以及不合格产品处置的有关职责和权限作出规定.船检机构应采用下列方法处置不合格产品:一采取措施,消除发现的不合格;。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
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船舶产品质量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产品质量检验管理规定受控状态:□受控□非受控发放编号:生效日期:船舶产品质量检验管理规定1 目的为确保船舶产品质量,规范船舶产品检验工作,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的施工质量,根据《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的要求,对建造中的船舶产品实施监督检验,促使船舶产品符合技术条件,促使生产进度与质量的和谐统一,增进顾客满意,实现产品质量的持续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船舶产品制造及其全过程的相关施工、检验人员。
3 定义还需写4 工作职责4.1.生产部门及品保部负责现场产品质量的过程控制,建立、执行“三级检验制度”。
4.1.1自检:具体作业项目的施工人员对其所施工的工件质量负责自检自纠;生产部门作业长或其指定的专人负责具体项目对施工人员的产品质量检查。
4.1.2内检:生产过程的质量内部检验由品保部专职检验人员负责执行。
4.1.3外检:船东、船检按品保部检验人员向其提交的项目单进行质量检验。
4.2品保部履行质量管理、质量检验及监测职能4.2.1进货检验:负责船用外购设备、材料、外协件、外加工件的进货质量检验。
4.2.2实施无损探伤检测,主持计量器具检测管理及电焊工资质的考核、取证、培训的联络实施工作。
4.2.3按规定要求编制对内、对外《报验项目表》,与船东代表、船级社确定对外交验项目,以使船舶检验工作顺利进行。
4.2.4负责在建船舶完工后,按规定要求装订《船舶制造质量证明书》、《船舶设备说明书、证书》、《船舶船检证书》成册,出厂时提交船东、船检,且部门留存一份。
4.2.5负责协助管理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统计质量指标及质量资料的保存工作。
4.3技术部的专业主管负责检验项目的技术方案及支持4.3.1产品设计主管是对检验项目的技术支持者,除提供相关技术参数外,对试验的过程及方案(调试程序)应有明确的、经相关方认可的作业指导书供相关单位执行。
4.3.2在试验及提交过程中所出现的技术问题,设计主管应立即主持相关人员跟船东、船检的协调,确定整改方案,所有在交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的处理一般问题不超过48小时答复,重大问题不超过一周给予书面答复,所有书面提出的问题必须要有书面答复。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试行)1.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对涉及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命安全和防止污染水域环境的设备和材料(以下简称船用产品)进行的检验;所有生产、使用和检验船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本规程涉及到的船用产品检验包括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审查、工厂认可、产品型式认可、产品的日常监督检验和个别检验。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已列出应检验的船用产品的目录,对这些产品实施检验时,应审查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型式试验和日常检验应进行的试验项目遵照本规程附录的规定执行。
2. 依据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编制。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以及本规程附录中所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它技术性文件,构成对相应各项产品实施检验时的依据。
3.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省局:经主管机关授权或委托,负责本地区产品检验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验船部门:主管机关和省局的统称验船师: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资格证书的从事船用产品检验的人员申请者:申请验船部门对其产品进行检验、发证的单位、人员工厂:申请者所代表的与验船部门检验有关的产品生产企业认可:经一定的审查程序得到主管机关的承认,该项承认以获得主管机关的专用证书为标志型式认可:通过对产品图纸、技术文件的审查和有关试验,主管机关对产品的定型设计及产品适用性所给予的认可。
工厂认可:通过对产品图纸、技术文件审查、现场查核以及对产品进行有关试验,主管机关对工厂具备生产一定类别、规格产品的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认可。
4. 产品检验的申请4.1 申请者要求验船部门进行以下工作时,应向验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a.产品型式认可、工厂认可以及认可有效期内的年度审查;b.船用产品取得认可后的日常监督检验;c.对船用产品的个别检验;d.仅要求对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审查;e.公正检验。
25.船舶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船舶产品质量检验制度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三个检验阶段检验要求和项目对外提交程序,旨在规范公司游艇产品的质量检验和对外提交工作,以达到有效控制游艇产品的施工质量,实现进度和质量和谐统一,增进顾客满意的目的。
2 定义2.1 进货检验:产品生产组织对采购的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物资进行的入库前质量特性的符合性验证,证实其是否符合采购规定的质量要求的活动。
2.2 过程检验产品生产组织对产品形成(加工、安装)过程中的某一或多个过程(工序)所完成的中间产品、成品通过观察、试验、测量等方法,确定其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的活动。
2.3 最终检验产品生产组织对产品形成过程最终作业完成的成品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所进行的检验或试验,并为产品符合规定的质量特性要求提供证据的活动。
2.4 三级检验在产品形成过程期间,根据产品质量特性的难易程度,检测技术或设备的复杂程度进行的以“专检”为主,自检、互检为辅的检验制度,统称内检。
2.5 对外交验依照船级社规范、技术规格书、建造合同等文件的要求制定并取得船东和船级社认可的交验项目表为依据,在项目施工完成后为证明其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的质量特性、安全性、美观和耐用性而进行的活动,简称外检。
2.6 检验计划依照船级社规范、技术规格书、建造合同等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生产流程的设置和特点,针对具体的船舶产品而制定的,包括检验阶段,检验地点、检验者等信息的文件;需对船东、船级社提交检验的称为对外提交计划,需对品保部提交检验的称为内检计划。
3 引用文件G/DY·CX06-05-2010(D)《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程序》G/DY·ZY06-03-2010(D)《采购品质量检验制度》G/DY·ZY06-22-2010(D)《项目检验、交验暂行管理规定》G/DY·ZY63-01-2010(D)《船舶产品设备及系统调试工作程序》4 职责4.1质量科是产品质量检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a) 产品(或项目)内检计划的编制,颁布;b) 参与产品(或项目)对外提交计划的编制;c) 进货检验、过程检验、专检项目的执行以及自检、互检落实的监督;d) 产品(或项目)最终检验的监督;e) 过程检验中项目对外提交的组织,落实;f) 不合格采购品、过程检验中不符合产品(或项目)的反馈、跟踪;g) 参与产品(或项目)对外提交计划的编制;h) 最终检验专检项目的执行和自检、互检落实的监督;i) 最终检验中不合格产品(或项目)的反馈、跟踪;j) 最终检验中项目对外提交的组织,落实;4.3 技术科负责:a) 产品(或项目)外检项目的编制,颁布;b) 进货检验中采购品质量验收标准的制定,颁布;c) 过程检验中产品(或项目)验收标准的制定,颁布;d) 最终检验中产品(或项目)试验程序和验收标准的制定,颁布;e) 参与进货检验和产品(或项目)的最终检验;4.4生产科负责:a) 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中产品(或项目)自检、互检的落实;b) 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中不符合产品(或项目)纠正。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操作规范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5号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二)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
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实施权限1.自治区范围区内船长24米及以上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及发证;2.自治区范围内船长24米以上钢质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及发证;3.自治区范围内12米及以上内河渔业公务船舶的监督检验及发证。
(二)实施主体广西渔船检验局四、行政审批条件(一)初次检验1. 持有《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辅助船暂不需要);2. 持有船名号审批文件;3. 渔船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或经审查批准的图纸及批准文件;4. 签订有船舶建造合同;5. 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二)营运检验1.持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2.渔业船舶保持良好状况;3.申请者按规定提交申请。
(三)临时检验1.更改船名、船籍港或船舶所有权发生变更时;2.发生影响船舶安全的海损或机损事故时;3.改变航区、作业区域、作业方式或变更用途时;4.涉及船舶安全的任何修理或改装(包括更换船舶主机并加大功率)时;5.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届满要求展期时;6.船舶封存后启用时;7.限期检验项目期限届满时;8.其他原因造成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一)实施对象:1.初次检验:制造、改造、进口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2.营运检验、临时检验: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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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受控状态:■□生效日期:2010-11-03文件修订控制船舶产品质量检验制度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三个检验阶段检验要求和项目对外提交程序,旨在规范公司船舶产品的质量检验和对外提交工作,以达到有效控制船舶产品的施工质量,实现进度和质量和谐统一,增进顾客满意的目的。
2定义2.1 进货检验:产品生产组织对采购的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物资进行的入库前质量特性的符合性验证,证实其是否符合采购规定的质量要求的活动。
2.2 过程检验产品生产组织对产品形成(加工、安装)过程中的某一或多个过程(工序)所完成的中间产品、成品通过观察、试验、测量等方法,确定其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的活动。
2.3 最终检验产品生产组织对产品形成过程最终作业完成的成品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所进行的检验或试验,并为产品符合规定的质量特性要求提供证据的活动。
2.4 三级检验在产品形成过程期间,根据产品质量特性的难易程度,检测技术或设备的复杂程度进行的以“专检”为主,自检、互检为辅的检验制度,统称内检。
2.5 对外交验依照船级社规范、技术规格书、建造合同等文件的要求制定并取得船东和船级社认可的交验项目表为依据,在项目施工完成后为证明其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的质量特性、安全性、美观和耐用性而进行的活动,简称外检。
2.6 检验计划依照船级社规范、技术规格书、建造合同等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生产流程的设置和特点,针对具体的船舶产品而制定的,包括检验阶段,检验地点、检验者等信息的文件;需对船东、船级社提交检验的称为对外提交计划,需对品保部提交检验的称为内检计划。
3引用文件G/DY·CX06-05-2010(D)《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程序》G/DY·CX04-01-2010(D)《扩散工程管理程序》G/DY·CX04-02-2010(D)《项目外包管理程序》G/DY·CX06-07-2010(D)《无损检测控制程序》G/DY·ZY06-03-2010(D)《采购品质量检验制度》G/DY·ZY06-04-2010(D)《大型铸、锻件外协加工质量控制程序》G/DY·ZY06-17-2010(D)《外扩厂家资质认证管理规定》G/DY·ZY06-22-2010(D)《项目检验、交验暂行管理规定》G/DY·ZY63-01-2010(D)《船舶产品设备及系统调试工作程序》4职责4.1 品保部是产品质量检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a)产品(或项目)内检计划的编制,颁布;b)参与产品(或项目)对外提交计划的编制;c)进货检验、过程检验、专检项目的执行以及自检、互检落实的监督;d)产品(或项目)最终检验的监督;e)过程检验中项目对外提交的组织,落实;f)不合格采购品、过程检验中不符合产品(或项目)的反馈、跟踪;4.2 海工部负责:a)参与产品(或项目)对外提交计划的编制;b)最终检验专检项目的执行和自检、互检落实的监督;c)最终检验中不合格产品(或项目)的反馈、跟踪;d)最终检验中项目对外提交的组织,落实;4.3 技术部负责:a)产品(或项目)外检项目的编制,颁布;b)进货检验中采购品质量验收标准的制定,颁布;c)过程检验中产品(或项目)验收标准的制定,颁布;d)最终检验中产品(或项目)试验程序和验收标准的制定,颁布;e)参与进货检验和产品(或项目)的最终检验;4.4 施工部门负责:a)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中产品(或项目)自检、互检的落实;b)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中不符合产品(或项目)纠正。
5 内容5.1 进货检验5.1.1 采购品依照其质量特性和对船舶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执行分级管理和检验;5.1.2 采购部对其所采购的船用物资负责报检,并负责对不合格采购品的处理;5.1.3 品保部、技术部、综合管理部按分工,对船用采购物资进行验收;5.1.4 职责分工和检验要求按《采购品质量检验制度》执行。
5.2 过程检验和交验5.2.1 厂内制作产品检验和交验5.2.1.1 自检a) 施工者应在图纸充分消化并没有疑问的前提下进行施工,施工前应熟知所从事项目的施工程序、操作方法和质量要求;检查材料、辅助材料、工具、设备、计量器具等的齐备性、完好性和有效性,按照程序施工;b) 对于焊接、投油等关键项目需按照经过试验论证的工艺要求施工;c) 施工中应注意每道操作间的相互关联,若遇过程中产生的现象自身无法纠正时,应即时向班组长或作业长报告,寻求技术支援以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过程中所需的测量、检查、处理必须按常规或指定的要求去做,保证每个步骤都处于控制范围内。
d) 施工者需维护施工部件及其周边环境的整齐、整洁、保护,避免产品的意外伤害;对危及产品质量的隐患需排除,应确保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工艺纪律,杜绝危害材料、设备的性能及完好性的不规范操作。
e) 施工结束后,应仔细逐项检查操作部位是否达到要求,有欠缺的及时处理,不隐瞒/遗留问题,所有的修补结束后需再次确认;5.2.1.2 互检a) 自检认可后,向班组长或部门检验员提出检验要求,对班组长或部门检验员难以判断的可向品保部检验员寻求帮助;对于互检过程中遇到的图纸或其它技术问题可向技术部寻求帮助;b) 班组长或部门检验员暴露的问题,需督促施工者给予及时纠正,不得隐瞒或将问题遗留至下道工序;c) 在未设立专检环节的工序之间,下道工序在接收上道的产品时,产品施工者需给予必要的检查,遇到问题需向本工序的班组长或作业长报告,直到问题得以解决,不得隐瞒和带病施工。
d) 对需报专检的项目,在互检认可后,班组长或部门检验员填写《报验/申请认可单》,向品保部提出专检要求。
5.2.1.3 专检和对外提交a) 专检前,品保部检验员需首先熟悉并消化图纸及技术要求,并按相应的标准或规范要求进行检查、测量、记录,防止漏检、错检;b) 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纠正意见;一般性问题直接向施工者提出并督促纠正,较重或严重问题,需向施工部门和本部门反馈或汇报,并跟踪,直至问题得以解决;c) 对需对外提交的项目在提交前,除需达到必要的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外,检验员需督促施工者做好由部门提供的交验器具的完好性、有效性。
d) 品保部检验员,对包括非专检项目在内的所有施工过程需给予必要的巡检,督促施工者执行正确的施工工艺、操作程序和方法;e) 对责任心高、技能好、自主控制强且质量稳定的施工班组所提交的项目,品保部检验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抽检或免除专检;f) 对外提交的组织、控制按《项目检验、交验暂行管理规定》执行。
5.2.2 无损检测a) 无损检测计划(图)由技术部负责编制、送审、颁布,品保部给予协助;b) 由制造商负责图纸送审的产品(例如:克令吊制造商反包给我公司的下筒体),对涉及的无损检测计划由技术部传递给品保部;c) 外扩和外协中涉及无损检测并由承建商负责探伤的产品到厂后,品保部需根据实际给予相当数量的抽检;对抽检不合格信息需反馈给生产运行部,并在纠正后给予复查;d) 在公司内加工、制作的产品在经过必要的外部质量检查后,由检验员通知探伤员;e) 控制要求按《无损检测控制程序》执行。
5.2.3 外扩产品检验和交验a) 外扩项目的承建单位需具备相当的质量资质;b) 在合同签订前,承建单位需经过生产运行部组织的资质审核,并通过船级社和船东的认可;c) 在产品的施工过程中,品保部需进行必要的巡检;d) 在巡检过程中查出的质量问题给予反馈,并对其纠正结果给予跟踪;e) 生产运行部负责依照技术部制定的对外提交计划中规定的时间,提供“外扩产品交验时间表”,并传递给品保部;f) 品保部负责船东、船检的约请;g) 在交验时,对船东、船检提出的意见,由品保部对承建单位的纠正给予跟踪,并安排复检。
5.2.4 外协产品检验和交验a) 技术部依据自身制定的产品(或项目)外检项目表,在与外协厂签订的技术协议上注明;b) 采购部负责依照技术部制定的对外提交计划中规定的时间,提供“外协加工交验时间表”,并传递给品保部;c) 品保部负责约请船东、船检参加;d) 对需船检检验的项目,在品保部的授权下可由外协厂负责向船级社提请报验,采购部需在合同中注明;e) 控制要求按《大型铸、锻外协加工件质量控制程序》执行。
5.2.5 工厂试验的交验a) 技术部依照船舶建造技术规格书和船东的要求,制定主要设备的交验计划, 并传递至品保部、采购部,同时在与供货商签订的技术协议上注明;b) 采购部依照技术规格书要求的时间提供“工厂试验时间表”,并传递给品保部;c) 品保部对各设备的时间安排进行汇总,并负责约请船东参加;d) 对认可的“设备工厂试验报告”,采购部须及时索取并提交给品保部备案;e) 对船东提出的超出其技术要求的由技术部负责澄清、处理;不符合技术要求或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由采购部督促厂家给予纠正落实。
5.3 最终检验5.3.1 系泊试验a) 对外提交项目依照船级社审核,船东认可的《系泊试验大纲》进行;b) 项目试验前,试验计划(试验程序)需提供给船检和船东确认;c) 海工部负责试验项目对外提交的组织,技术部给予试验期间的技术支持;d) 海工部、舾装部、搭载部等部门负责各自分工范围内工作的组织、落实;e) 各部门需安排专人,对项目试验前的质量状态和设备、系统安全运转的防护措施给予必要的检查,对重点项目由海工部检验组给予必要的检查、跟踪、确认;f) 各试验项目的试验和检查报告须向品保部提交;g) 控制要求按《船舶产品设备及系统调试工作程序》执行。
5.3.2 航行试验a) 对外提交项目依照船级社审核,船东认可的《航行试验大纲》进行;b) 船舶试航前,试验计划(试验程序)和时间安排需提供给船检和船东确认;c) 海工部负责试航项目对外提交的组织,技术部给予试验期间的技术支持;d) 海工部、舾装部、搭载部、技术部等部门负责各自分工范围内工作的组织、落实;e) 各部门需安排专人,对项目试验前的质量状态和设备、系统安全运转的防护措施给予必要的检查,对重点项目由海工部检验组给予必要的检查、跟踪、确认;f) 对由海事技术服务公司负责检查的项目,海工部安排专人给予必要的协助;g) 试航期间的各项目试验记录、检查报告须向品保部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