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当事人
合同变更当事人为多人要如何处理
合同变更当事⼈为多⼈要如何处理随着⼤家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家为了维护⾃⼰的权益,都知道签订合同。
那么其中我们会遇到不得不要变更合同当事⼈,我们必须按照法律要求进⾏合同变更当事⼈的处理,否则容易产⽣后期纠纷案件。
合同变更当事⼈为多⼈要如何处理呢?接下来处理下⾯由店铺⼩编为您解答。
⼀、合同变更需要经历那些程序合同⼀般是由双⽅当事⼈协商⼀致变更的。
⼀般情况下,在实践中,当事⼈协商变更合同的基本程序是:(1)⼀⽅提出或者发出变更合同的书⾯建议(或者通知,下同)。
也就是说,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当事⼈,应以书⾯形式向对⽅提出建议。
这种建议⼀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第⼀,变更合同的理由;第⼆,有关后果(包括赔偿责任)的处理;第三,对⽅答复期限等。
(2)另⼀⽅对变更合同的答复。
另⼀⽅当事⼈接到对⽅变更合同的书⾯要求后,要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以书⾯形式予以答复,表⽰同意或者不同意,同意的并可提出不同的意见(对后果处理)。
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例如,根据《⼯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条规定规定,要求变更合同的⼀⽅当事⼈,应当及时以书⾯形式(包括⽂书、电报等)通知对⽅;对⽅应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商定期限的,按规定或者协议执⾏)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变更。
(3)双⽅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
双⽅都表⽰同意变更合同的,经过协商同意,达成⼀致意见后,应制作变更合同的协议书。
该协议书包括有关⽂书、电报等。
对于因不可抗⼒、情势变更和意思表⽰不真实等产⽣变更请求权⽽变更合同,对⽅不同意的,权利⼈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
例如,对于意思表⽰不真实⽽订⽴的有关合同,包括重⼤误解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订的合同、因胁迫订⽴的合同、乘⼈之危所订的合同等,根据《民法典》规定,受害⼈不要求撤销的,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变更。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强制变更合同,实际上是对变更请求权⼈权益的保护。
民事案件模拟法庭之多数当事人
第一幕庭前准备和正式开庭书记员: 请原告、第一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书记员: 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原告是否到庭?原告宁静: 到庭。
原告汪和声: 到庭。
书记员: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韩磊、第二委托张佩如是否到庭?原告委托代理人韩磊、张佩如: 到庭。
书记员:第一被告朱其凡是否到庭?第一被告: 到庭。
书记员: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芳是否到庭?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芳: 到庭。
书记员:第二被告许芬芬是否到庭?第二被告: 到庭。
书记员: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任若萁是否到庭?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任若萁: 到庭。
书记员:第三被告马鞍山市兆达出租车公司是否到庭?第三被告: 到庭。
书记员: 第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雪是否到庭?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李雪: 到庭。
书记员:第四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是否到庭?第四被告: 到庭。
书记员: 第四被告委托代理人殷正佳是否到庭?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李雪: 到庭。
书记员: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诉讼参与人应当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法庭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五)不得开放传呼机、移动电话机等通讯设备的铃响和接听电话;(六)不得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法庭纪律。
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记员:现在请审判人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 请坐下!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全部到庭,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可以开庭!审判长: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原告的基本情况?原告宁静:审判长: 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韩磊: 马鞍山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当事人名词解释
当事人名词解释
当事人(party)是指在一起事件、争议或合同中直接涉及的
个人、组织或团体。
在法律、政治、社会学和心理学等领域中,当事人是研究和分析的重要对象。
在法律领域,当事人指的是参与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的个人或组织。
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分为被告和原告。
被告是被控告犯罪或违法行为的个人或组织,而原告是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个人或组织。
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可以是两个争议方的双方,例如买方和卖方、租户和房东等。
在政治领域,当事人通常指的是参与政治选举、公民投票或其他政治活动的个人或政治团体。
在选举中,候选人是当事人,他们争取选民的支持以赢得竞选。
在公民投票中,选民是当事人,他们通过投票来表达自己的意愿。
在社会学领域,当事人是指在研究中直接涉及的个人或群体。
社会学家研究不同人群的行为、观点、态度和价值观,以理解社会现象和结构。
当事人的参与和经验是社会学研究的重要数据来源。
在心理学领域,当事人是指在研究中直接参与的个体。
心理学家研究人类行为和心理过程,使用不同的方法和技术来了解和解释这些现象。
当事人的参与和反馈对于心理学研究的可靠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
总而言之,当事人是指在某一事件、争议或合同中直接涉及的
个人、组织或团体。
他们在法律、政治、社会学和心理学等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研究和理解各种现象和问题非常关键。
5.多数当事人_民事诉讼法学
二、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一)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条件 当事人不但人数众多,且在起诉时人数确定。 1、当事人不但人数众多,且在起诉时人数确定。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属于同一种类。 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属于同一种类。 (二)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由当事人推选的方式产生, 由当事人推选的方式产生,既可以由全体当事 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 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 自己的代表人。 自己的代表人。 (三)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诉讼行为的效力 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 效力,但代表人变更、 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 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 的当事人同意。 的当事人同意。
(三)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 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每一个普 通共同诉讼人均为独立的诉讼主体。 通共同诉讼人均为独立的诉讼主体。 共同原告可以分别起诉, 1、共同原告可以分别起诉,也可以共同 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应当由人民法 院分别审定。 院分别审定。人民法院对共同诉讼人的裁 可以合并作出,也可以分别作出。 判,可以合并作出,也可以分别作出。 2、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只对 其自己有效, 其自己有效,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发生 效力。 效力。 3、普通共同诉讼人中一人发生诉讼中止 或诉讼终结的法定情形,其效力只及于该 或诉讼终结的法定情形, 其他共同诉讼人仍继续进行诉讼。 人,其他共同诉讼人仍继续进行诉讼。
(三)诉讼代表人的基本条件 存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纠纷。 1、存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纠纷。 2、人数众多的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 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的。 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的。 诉讼代表人应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3、诉讼代表人应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其他相应的能力以及尽职尽责的品质 (四)诉讼代表人的种类 诉讼代表人可以分为人数确定的诉讼 代表人和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两种。 代表人和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两种。
民事诉讼法第六章—多数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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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根据《侵权责任法》,能引起必要共诉的情形还 包括:
(1)机动车使用人责任
①因租赁、借用、买卖、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由 实际使用人作为被告。
②但租赁、借用时,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 过错的,使用人与所有人是共同被告。
(2)校园发生的第三人侵权事故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 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 害的:
6、遗产继承诉讼: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 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 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 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 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代理关系的连带责任:被代理人和代理人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8、共有财产涉诉: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 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 为共同诉讼人。
❖ B.顾客是原告,崔某是被告,赵某与本案无关
❖ C.顾客是原告,崔某与赵某是共同被告
❖ D.顾客是原告,赵某是被告,崔某是无独立请求 权的第三人
❖ 4、周童(5岁)星期天和祖母李霞去公园玩,游戏 过程中周童将林晨(6岁)的双眼划伤致使林晨右眼 失明、左眼视力下降。林晨的父亲林河要求周家赔 偿林晨的医疗费、伤残费共计6万元。周童的父亲周 志伟以周童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赔偿。林家无奈只 好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地位的表述 哪项是正确的?
六章多数当事人-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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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代型纠纷与群体诉讼
(二)选定代表人诉讼
指在有共同利益的多数人进行诉讼的情况下,可 以选定一人或数人,为选定人及被选定人全体起 诉或被诉。换言之,选定当事人就是由多数当事 人中选定其中一人或数人,在诉讼上为当事人, 其余当事人不参与诉讼,而确定判决的效力仍及 于全体,以达诉讼经济目的。
六章多数当事人-精品
第一节 共同诉讼
◦ 一、 共同诉讼的含义。是指当事人一方或 者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诉讼。
共同诉讼的意义在于,将案件事实相同 或者类似的几个诉一同审理,从而能够在一 个诉讼程序当中一并解决涉及多数主体的民 事纠纷,或者是多个民事纠纷,因而有利于 提高效率,避免法院在同一案件或者同类案 件的处理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 加害人不明
第8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 责任。 第10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 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加害部分不明
第1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 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 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在已经登记的当事人中产生代表人: 选定→商定→指定
(四)尚需解决的问题
三、现代型纠纷与群体诉讼
(一)团体诉讼
德国的概念:团体诉讼(Verbandsklage),是指 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公益团体及合格组织,依照法 律的规定,依法律的规定就他人违反特定禁止或 无效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法院请求命令其中止或 撤回其行为的民事诉讼。
第6章+多数当事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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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共同原告中一人陈述了对共同诉讼人有利的事实或者 提出了有利的证据,虽其他共同原告未为此等行为,其行为 对于全体发生效力。若各共同诉讼人所陈述的有利事实不能 相容或其所提出的证据,经调查其结果彼此矛盾者,法院以 自由心证而为判断。 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为对全体不利的行为,例如,共同诉讼 中一人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或放弃诉讼请求,而其他共同诉 讼人没有实施这一行为时,其行为对全体不生效力。但此种 行为不生效力,并非全然无此行为,法院可以作为判断事实 真伪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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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民事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之一的行为是否有 效,取决于其他共同诉讼人的承认。全体承认的就 有效,不承认的就无效,而不论这种行为对其他共 同诉讼人有利还是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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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共同诉讼的概念与制度起源于德国。德国1877年民 事诉讼法明确地将必要共同诉讼分为两类,一是“依其他理 由认为必要”,是指依民法规定,诉讼须有多数的权利者或 对多数的义务者共同提起,即所谓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又称 因实体法原因的必要共同诉讼;二是“必须合一确定”,是 指就系争权利义务,虽各别享有代理全体之权,却共同起诉 或共同被诉的场合,即所谓类似必要共同诉讼(非固有必要 共同诉讼),又称因诉讼法原因的必要共同诉讼。
第五章
当事人
1
第二节 共同诉讼
大人国的国王谕示:“无论是谁,假使能让原来种 植单穗玉米和单叶草的土地上生长出双穗玉米和双 叶草,那么他将有功于整个人类,而且他对国家的 贡献将比整个政治家群体的贡献还要大。”然而在 司法事务中,这样的善人却是在原本需要两个诉讼 的地方培植出一个诉讼的人。 ——查菲
4 .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 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八讲 多数当事人
三、普通共同诉讼 1、概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 是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 理而将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理解:①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即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 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相同的。他们各自享 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属于同一类型。 eg:丁一人侵害多人(甲乙丙)的例子中: 甲 丁 乙 丙 在此案中,甲乙丙作为受害人并没有因此形成共同的权 利,而是各自享有独立的追偿权,但各自的追偿权又是 同一种类的。 ②属于同一个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③属于可分之诉,合并是为了经济的目的。 ④合并的前提是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当事人也同意合并。
3、诉讼架构及其诉讼地位: 一般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 位相当于原告。 本诉与参加之诉为可分之诉。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很强的独立性, 独立的承担诉讼后果。 4、参加诉讼的程序 (1)时间:本诉开始尚未终结时,一般为一审, 如果是二审中提起,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 发回重审。 (2)参加方式:主动提起或法院通知
4、参加诉讼的程序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需要以本诉的存 在为基础,通常在审理本诉的过程中参加诉讼。 其参加方式法律规定了2种: ①申请参加。实践中较为少见。 ②通知参加。法院可依职权主动进行。 评析:对于通知参加的方式,学者一致认为有弊 端。《民诉意见》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 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据此,法院可在无独第三人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 理并判决,这里法院的职权主义特征相当明显。 这显然与民诉“不告不理”、“无诉不审”的原 则相悖。
民事诉讼法 第七章 多数当事人
4.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 人。 5.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 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6.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 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 同诉讼人。 7.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 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 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 原告。 8.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 诉讼人。
(四)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1.有利原则 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行为有利于全体时,对全 体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作的有利于全体的诉讼请求、 陈述有利证据或提出抗辩、反证对全体共同诉讼 人有效。 共同诉讼人中一人遵守诉讼期间的,对全体发生 效力。 因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发生的诉讼中断、诉讼中 止,对全体有效。 2.协商一致原则 必要共同诉讼人中一人行为,如申请撤诉、处 分实体权利等,须经过其他共同诉讼人的同意, 其效力及于全体。
二、诉讼代表人 (一)产生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 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 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 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 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 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 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 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 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五、关于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 (一)公告 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向法院登记,公告并非必经程 序,不得少于30天 (二)登记 在公告期间内,权利人应向发出公告的法院登记,应 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 不了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只有经登记 的权利人才能成为诉讼代表人或推举代表人。
民诉中人数众多的概念界定
民诉中人数众多的概念界定在民事诉讼中,人数众多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案件去分析和判断。
一般来说,人数众多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可以从诉讼参与人数的绝对数量来考量。
当原告或者被告的数量超过一定数量时,可以被认定为人数众多。
然而,对于具体的绝对数量并没有统一的界定。
在实践中,人数众多一般需要达到一个相对较高的数量级,例如超过50人或者100人以上,才能被认为是人数众多。
其次,可以从参与人数相对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的典型参与人数进行比较来判断。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中的普通案件当事人数量往往较少,一般集中在几个具体的人。
因此,如果当事人数量明显超过了普通案件,达到了一个较大的比例,可以认为是人数众多。
此外,可以从案件本身的特殊性质来判断是否人数众多。
如果案件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比如集中在一个地区的大规模侵权案件、集体损害赔偿案件、消费者权益维护案件等,即使参与人数量相对较少,也应当视为人数众多的案件。
另外,可以从案件的复杂性、纠纷的多样性和广泛性来判断。
如果案件纠纷复杂,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利益和权益,且参与人数众多,可能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解决,此时也可以认定为人数众多的概念。
此外,还可以根据案件所涉及的属性和法律关系来判断。
例如,如果案件是集体诉讼,即由一个集体组织或者代表多个人的诉讼主体提起的诉讼,无论参与人数是否众多,都可以认定为人数众多。
需要注意的是,人数众多的概念在不同的情境下可能有不同的界定。
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属于人数众多。
总之,人数众多的概念在民事诉讼中是相对而言的,可以从绝对数量、相对数量、案件特殊性质、复杂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最终的判断应当依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结合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来确定。
6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
刘乙
刘甲
刘丙
刘乙得知父母遗留的房屋 被其兄独吞并出卖后,便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弟兄二人平 分遗产房屋。法院受理后,刘 刘英 丙也要求参加诉讼,继承自己 应得的房屋份额。
刘乙
刘甲
假设 刘乙和刘丙都一致认为三人 都依法享有继承权,刘甲侵 谢英 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刘丙
三 、普通共同诉讼
【案例6-4】 甲、乙、丙各从丁商场购买雪花冰柜一台,买 回后发现冷藏效果不好,要求退货。 商场不同意,甲、乙、 丙分别将丁告上 法院。问:
上,其诉讼标的是
同一种类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且当事人同 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二)特征
1,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2,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
3,是可分之诉,既可以单独起诉,又可以共同起诉
4,法院对各诉讼请求分别确定。即对当事人分别作出判
本节有关司法考试真题
2010-3-46.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 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 甲被烫伤。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 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第三人 B.甲起诉乙,丽都酒店是第三人 C.甲起诉,只能以乙或丽都酒店为单一被 告 D.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
课件
2,原因共同型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各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原先不存在个人的权利 或义务,但是由于后来发生了同一事实或法律上 的原因使得他们间具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典型的就是共同侵权: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他
人向数个加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
民事实体法对共同侵权的具体类型作出了规范。 另外注意:
决。
构成诉讼标的同一种类的三种主要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
• 答案:第一、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 偿权利人。第二、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 文书中写明。第三、对丙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 不得要求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 11、名誉侵权案 • • 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名誉权纠纷 的,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 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 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 作者和新闻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 新闻单位均列为被告,但是作者与新闻出 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 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 A、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 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C、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答案:C
• 例:某市一家建筑公司为承建一地产项目聘用了 农民工150人,合同写明开工时先预付一部分工 资,完工后再兑现全部,但工程完工后建筑公司
• 以资金周转困难为
• 由,一直拖欠农民
• 工工资。农民工多
• 次要求给付未果, • 向法院起诉,要求 • 给付工资。
• 普通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 2.普通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
• 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
事人之间一定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
• 3.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共同诉
讼人的诉讼行为具有独立性。
• 三、普通共同诉讼 • (一) 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
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是二人以上,
其诉讼标的同种类,当事人同意合并诉讼,
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 诉讼标的同种类,是指不同的当事人与
对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同
属一种法律类型的,如同是租赁关系、买 卖关系、承包合同关系等等。
当事人的名词解释
当事人的名词解释当事人(Party)是指在一项法律行为或争议中直接参与的个人、团体或机构。
作为法律程序中的核心主体,当事人在争议解决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在各个领域,当事人的地位和权益保护都被赋予了高度重视。
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通常指的是被告和原告。
被告是被指控犯罪的个人或团体,而原告则是提起诉讼或控告的个人或团体。
他们在法庭上会通过证据和辩护来争辩案件的真相,并最终由法官或陪审团作出裁决。
被告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意味着在未被证实有罪之前,被告应被视为无罪。
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提起诉讼或申请的一方,而被告则是面临诉讼或申请的一方。
民事案件可以涉及各种争议,例如合同纠纷、侵权行为或家庭纠纷。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会提供证据和辩护,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最终,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判决案件的胜负,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除了刑事和民事案件之外,当事人的概念还可以延伸到其他领域。
在商业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被视为当事人。
他们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以及解决合同争议时拥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在劳动法中,雇主和雇员也是当事人,他们需要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并保护彼此的权益。
当事人的地位和权益保护是现代法律体系的基石。
法律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为此,各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了独立的司法机构,以便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维持公正和中立的立场。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往往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法律程序可能会复杂繁琐,让当事人难以理解和应对。
缺乏法律知识和经验的个人或弱势群体面临着更大的困难,可能导致他们无法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另一方面,法律程序中的不公正现象也可能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伤害。
例如,部分地区可能存在腐败、贿赂或滥用职权的问题,导致法律程序失去公信力。
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可能面临着权力不对等的情况,无法平等地参与争议解决过程。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不少国家通过法律援助制度来保障弱势当事人的权益。
多数当事人
《民诉意见》 民诉意见》 6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受理的 6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受理的 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 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根据具体案件 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根据具体案件 的情况确定,最少不得少于三十日。 的情况确定,最少不得少于三十日。 64、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向人 64、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向人 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应证明其与对方当 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 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 了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了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 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 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 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 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 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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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 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 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 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 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 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 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 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 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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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个人合伙的当事人资格。 《民诉意见》第47条 民诉意见》 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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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与乙因琐事发生殴斗,甲将 乙打伤,后又将乙的儿子丙打伤。 丙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 程中,乙也申请参加诉讼向甲提出 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准许乙参加诉 讼。本案中,乙的诉讼地位是 ( ) A、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B、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59、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 五十五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 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62、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 五十五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 五十五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 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 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规范民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保障其在诉讼过程中的公平和公正。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概念、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的概念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指诉讼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是被诉的一方,第三人是与诉讼有关的其他当事人。
当事人在诉讼中具有平等地位,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二、当事人的权利1.提起诉讼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并选择适当的法院进行起诉。
2.申请调解、和解的权利: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调解或和解申请,寻求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3.举证权: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并有权要求对方提供必要的证据。
4.质证权:当事人有权就对方提供的证据提出质疑,并有权要求法庭对证据进行审查。
5.辩论权:当事人有权在庭审中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论证,对对方的诉讼主张进行驳斥。
6.申请撤诉的权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申请撤销起诉,撤回原告或被告资格。
7.申请上诉或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后,如对判决结果不满意,有权向上级法院申请上诉或再审。
三、当事人的义务1.事实和权利的真实性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真实地陈述事实和主张的权利。
2.协助法院查明事实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协助法院收集证据,提供必要的协助,以帮助法院查明事实。
3.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干扰正常的审判程序。
4.尊重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进行人身攻击等不当行为。
5.履行判决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判决的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判决的执行。
6.支付诉讼费用的义务:当事人应根据法律的规定,按时支付相关诉讼费用,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总结: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公平和公正。
当事人要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诉讼,并以诚信守法的态度履行自己的责任。
当事人制度
2、集团成员利益实现的"间接性" 3、集团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性
在日本称为选定代表人诉讼。日
本民事诉讼法第47、48条规定, 具有共同利益的多数当事人,可 由其中选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全 体起诉或者应诉,法院判决对全 体共同利益人具有约束力。
团体诉讼是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制 度。团体诉讼是介于个人与公众利益之间, 由某个团体为实现他人利益的一种诉讼手段, 即以某个团体为他人利益,以代表人身份起 诉或者应诉。 团体诉讼适用于如下场合:①防止不正当竞 争,以保护自由竞争的发展;②保护消费者, 防止危险消费品危害公众,防止不适当哄抬 物价;③针对行政官署的不当措施,如环境 保护的措施不当,以保护公众。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
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 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也称为诉讼能
力,是指当事人能够亲自以自己的 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的能力。
三、当事人的更换和诉讼
权利的承担
当事人的更换是指,在诉讼中将不
诉讼代表人制度,最早产生于1676年
英国的衡平法院。当时按照英国的传 统习惯,采地教区的居民必须将其所 采集的煤向教士交纳“什一税”,维 纽姆村的几名居民认为,向教士交纳 “什一税”不合理,便以教士为被告 向衡平法院提起了诉讼。
衡平法院经审理,作出了废除该村居
民向教士交纳“什一税”的传统习惯 的判决。该判决作出后,不仅对参加 诉讼的几名居民具有法律效力,而且 对当地教区的全部居民具有法律效力。 此后,就出现了群体诉讼制度,由众 多的当事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代表其全 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参加诉讼活动, 法院作出的判决对全体成员具有法律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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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 1、挂靠;2、营业执照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 、挂靠; 、 一致; 、 个人合伙涉诉; 、 企业法人分立; 、 一致 ; 3、 个人合伙涉诉 ; 4、 企业法人分立 ; 5、 借用业务介绍信等; 、遗产继承诉讼; 、 借用业务介绍信等;6、遗产继承诉讼;7、代理 关系的连带责任; 、共同财产涉诉; 、 关系的连带责任;8、共同财产涉诉;9、连带责 任保证。 任保证。 (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诉讼标的的同一性决定了必要共同诉讼是一 种不可分之诉,法院只能合一审理和判决, 种不可分之诉 , 法院只能合一审理和判决 , 当事 人只能一同起诉或应诉, 人只能一同起诉或应诉 , 否则将被视为当事人不 适格。 适格。 两种方式追加,依职权追加,应申请追加。 两种方式追加,依职权追加,应申请追加。
原因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原因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 共同诉讼人之间 原本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原本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但由于后来发生了 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 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 , 才使得共同诉讼人之 间具有了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间具有了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如受害人起诉数人 共同致害起诉。但并非基于同一事实或原因引起 共同致害起诉。 的诉讼不构成必要共同诉讼。 的诉讼不构成必要共同诉讼 。如一人同时致害数 人引起的诉讼就不是必要共同诉讼。 人引起的诉讼就不是必要共同诉讼。
2、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牵连性 、 一是主张共通原则, 一是主张共通原则 , 主张对于他人有利而他 人不表示反对的,其效力及于其他人。 人不表示反对的,其效力及于其他人。 二是证据共通原则, 二是证据共通原则 , 一人提出证据可以作为 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所主张的事实进行认定的证据。 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所主张的事实进行认定的证据。 三是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所作的抗辩如果足 以否认对方主张的权利的, 以否认对方主张的权利的 , 那么法院对于其他共 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应仔细加以斟酌。 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应仔细加以斟酌。
第三节诉讼第三人 一、概念与特征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 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 , 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 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 人双方的诉讼标的 ,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 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 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 , 可 以申请参加诉讼, 以申请参加诉讼 , 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 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 , 有当 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具有以下特征: 具有以下特征: 1、 有利益关系 , 表现为有独立的诉讼请求 、 有利益关系, 或案件处理结果与之有利害关系。 或案件处理结果与之有利害关系。 2、在诉讼开始后至审理终结前。 、在诉讼开始后至审理终结前。
( 三 ) 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联系 和区别 两者均是共同诉讼。区别有: 两者均是共同诉讼。区别有: 一是诉讼标的不同。二是诉讼请求不同。 此 一是诉讼标的不同。二是诉讼请求不同。(此 处指明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不是一回事观点错误) 处指明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不是一回事观点错误 三是法律特征不同。四是是否经当事人同意不同。 三是法律特征不同 。四是是否经当事人同意不同。 五是审理和裁判的方式不同。 五是审理和裁判的方式不同 。六是处理内部关系 的原则不同P101。 的原则不同 。 区分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原则上是 以共同诉讼人在实体法律关系上是否存在共同关 系或连带关系为基本标准。 系或连带关系为基本标准 。 如果存在共同关系或 连带关系的,一般是必要共同诉讼; 连带关系的, 一般是必要共同诉讼 ; 如果不存在 则为普通共同诉讼。 则为普通共同诉讼。
(四)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1、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 、 一是各共同诉讼人可以分别委托诉讼代理人 代理进行诉讼。 代理进行诉讼。 二是对各共同诉讼人是否具备适格要件, 二是对各共同诉讼人是否具备适格要件 , 法 院应分别审查。 院应分别审查。 三是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 己产生效力。 己产生效力。 四是共同诉讼人的对方当事人, 四是共同诉讼人的对方当事人 , 对于各共同 诉讼人可以采取不同的甚至对立的诉讼行为。 诉讼人可以采取不同的甚至对立的诉讼行为。 五是法院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发现合并审理 并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时可以分开诉讼。 并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时可以分开诉讼。 六是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中止、 六是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中止 、 终 结事由时,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继续诉讼。 结事由时,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继续诉讼。
二、诉讼代表人 (一)诉讼代表人条件和人数 基本条件:是本案的当事人; 基本条件 : 是本案的当事人 ; 具有当事人诉讼 能力;须有善意履行诉讼代表人的职责; 能力 ;须有善意履行诉讼代表人的职责; 一方当事 人人数在10人以上 人以上。 人人数在 人以上。 人数为2至 人 人数为 至5人。 (二)权限 相当于诉讼代理人。 相当于诉讼代理人 。 有关实体权利义务的处分 必须通过全体当事人同意。 必须通过全体当事人同意。 (三)更换
(二)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2、 同属于一个法院管辖 , 适用同一诉讼程 、 同属于一个法院管辖, 序。 3、 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 , 即简化程序 , 节 、 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 即简化程序, 省时间、费用。 省时间、费用。 4 、 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4、 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 当事人也同意 合并审理。 合并审理。
三、代表人诉讼的种类 (一)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条件:人数众多;并已确定; 条件 : 人数众多 ; 并已确定 ; 具有同一或同种 类的诉讼标的;推选代表人。 类的诉讼标的;推选代表人。 (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条件:人数众多但不确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 条件: 人数众多但不确定; 推选代表人。 类;推选代表人。 其不同程序有:公告;登记;裁判效力, 其不同程序有 : 公告 ; 登记 ; 裁判效力 , 对已 登记的有拘束力,未登记的有预决效力。 登记的有拘束力,未登记的有预决效力。
(二)性质 以共同诉讼为基础,吸收诉讼代理制度而建立。 以共同诉讼为基础 ,吸收诉讼代理制度而建立 。 兼具两性。必须具备共同诉讼的基本条件, 兼具两性 。必须具备共同诉讼的基本条件 ,同时通 过代表人的集中实施, 过代表人的集中实施, 避免了因众多当事人直接参 与诉讼带来诸多问题。 与诉讼带来诸多问题。 其与共同诉讼的区别为: 其与共同诉讼的区别为:P103 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为: 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为:P104 (三)诉讼代表人制度的价值 P119
(五)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1、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牵连性 、 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因而有强的牵连性。 具有一定的共同性 , 因而有强的牵连性 。 表 现为:一是一人作出有利于全体的行为时, 现为 : 一是一人作出有利于全体的行为时 , 对全 体发生效力;二是一人遵守诉讼期间的,对全体 体发生效力; 二是一人遵守诉讼期间的, 发生效力; 发生效力 ;三是因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发生的诉 讼中断、中止,对全体有效。 讼中断、中止,对全体有效。 2、独立性 、重点掌握 本章共三节内容,均要求重点掌握。
第一节共同诉讼 一、共同诉讼概述 (一)共同诉讼概念 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 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 (二)共同诉讼的性质 共同诉讼是诉的主体合并。 共同诉讼是诉的主体合并。 (三)共同诉讼的特征 1、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2、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 、 讼程序中进行诉讼。 讼程序中进行诉讼。 (四)分类 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
(二)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国外民诉法理论分为固有的和类似的两种。 国外民诉法理论分为固有的和类似的两种 。 固有的指对对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 固有的指对对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 , 全体共同诉 讼人必须合一确定,并且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 讼人必须合一确定 ,并且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 , 当事人方为适格的共同诉讼。 当事人方为适格的共同诉讼。 类似的指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 类似的指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 , 各个共 同诉讼人既可一同起诉或应诉, 同诉讼人既可一同起诉或应诉, 又可分别起诉或 应诉,但一旦选择一同起诉或应诉, 应诉 , 但一旦选择一同起诉或应诉 , 法院对共同 诉讼人的诉讼标的就必须合一确定的必要共同诉 如撤销股东大会之诉, 讼。 如撤销股东大会之诉 , 连带债权人对外请求 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 ,连带债务人被同一债权人提起的给付 之诉。 之诉 。 后者又被学者称为偶然的必要共同诉讼或 非真正必要共同诉讼。 非真正必要共同诉讼。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概念与诉讼地位 1、概念与条件 、 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部分, 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 , 不论全部或部分 , 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 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 ,提出诉讼请求而参 加诉讼的人。 加诉讼的人。 其条件: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 其条件 : 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 ; 本诉已进 以提出诉讼方式进行。 行;以提出诉讼方式进行。 2、诉讼地位与诉讼结构 、 有很强的独立性,可提出主张,提供证据, 有很强的独立性 , 可提出主张 , 提供证据 , 辩论提出上诉等。 辩论提出上诉等。
我国分为权利义务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和原 因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因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权利义务共同型指各共同诉讼人对于诉讼标 的原先就存在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的原先就存在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 而这是因为共 同诉讼人之间本身就存在关权利义务的共同关系 或连带关系。分为两类: 或连带关系。 分为两类 : 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权 利义务共同关系,如共有财产争议P111;共同诉 利义务共同关系,如共有财产争议 ; 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 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 。如连带保 证责任中。 证责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