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制度基本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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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制度基本理论问题

生态补偿制度基本理论问题

生态补偿制度基本理论问题一、概念生态补偿制度是以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和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发展为目的,以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生产、经营、开发、利用者为对象,以生态环境整治及恢复为主要内容,以经济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为保障的新型环境管理制度。

具体而言广义的生态补偿制度包括对污染环境的补偿和对生态功能的补偿。

狭义的生态补偿制度,则专指对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的补偿,包括对为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而付出代价、做出牺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补偿;对因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而损害生态功能、或导致生态价值丧失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这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最终实现和谐社会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出发点。

二、生态补偿的特点1、生态补偿具有生态和法学双重目的性首先,生态补偿的生态目的是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的生态价值,创造生态效益。

其次,生态补偿具有法学目的性。

其次,生态补偿的法学目的性是实现环境公平。

环境公平包括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和权利公平。

2.生态补偿具有工具性首先,生态补偿是一种经济调节手段。

它通过公平地分配环境成本和费用,提高人们恢复和重建生态环境的积极性,抑制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

其次,生态补偿是“外部性内部化”的工具。

生态补偿通过环境损害的致害者向生态建设者支付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的费用,使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

第三,生态补偿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有效工具。

生态补偿的目的是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维持或者提供环境功能和环境资源的自然存在,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基础,所以它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

3.生态补偿具有经济补偿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基于人们对货币的强烈认识,谈到补偿,人们首先想到的是货币给付。

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与落实

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与落实

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与落实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生态环境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和破坏。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国家、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相继推出了一系列生态补偿政策和措施,以实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探讨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性和未来发展方向。

理论探讨生态补偿是一种政策性、市场化的生态环保措施,其核心原则是“污染者付费、使用者买单、受益者补偿”。

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来源于经济学和环境科学领域,主要以环境外部性、公共品理论和生态系统功能为基础进行分析和研究。

环境外部性是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理论之一,是指市场经济中的一个经典问题:私人行为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可能会对外界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而这种情况往往会导致生态环境的不可逆转性破坏。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需要对市场经济的协调作用进行调整,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补偿措施,来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使经济的发展更加可持续。

公共品理论也是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来源之一,其主要原则是“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环保、保护生态环境等要求,本质上是公共商品的生产和供给。

但由于公共商品的特殊性质,可能会导致市场失灵,政府需要通过生态补偿机制,加强公共品的供给和生产,使得公共品的供给能够满足市场需求,提高社会福利水平,达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同时,生态补偿机制的设计也应当考虑生态系统功能理论,该理论认为,生态系统具有多重功能和多个层次的组织形态,包括物质循环、新陈代谢、能源流动、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等方面的功能。

生态补偿机制需要以生态系统功能理论为指导,通过激励机制、监管手段等多种手段,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实践探索中国是世界上生态补偿机制应用最广泛的国家之一。

国家政策和地方实践的双管齐下,为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生态补偿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生态补偿机制在中国的实践中呈现出以下几个方向:一、生态保护范围扩大。

论生态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论生态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好 地运 用 生态补偿 制度 解决 生 态环境 问题 , 当明确 其理论 基础 。从 生 态学角度 看 , 态补偿 制 应 生
度 可 以改 变生 态资源单 方 面从 生 态 系统流 向社会 系统 的局 面 , 维护生 态 系统 平衡 ; 伦理 学 角度 从 看, 它可 以促进 生态 系统 复原 , 体现 了“ 对 自然讲道 德 ” 人 的思 想 ; 经 济 学 角度 看 , 可 以解 决 从 它
和主流方 向开始转 向生态系统 。根据生态学 的观点 ,
收 稿 日期 : 0 0—0 21 7—1 5
基金项 目: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重点学科建 没项 目( 目编号 : 2 0 ) 项 J 11 5 作者简 介: 黄润源( 9 6一) 女 , 西桂林人 , 17 , 广 上海政法学院讲师 , 法学博十 , 研究方 向为经济法 、 环境 法。
种形式 , 定 的 自我 调 节
损 。从 理论上看 , 生态补偿是保护生态环境和 自然 资 源的一项有效 制度 , 通过 运 用各 种经 济手 段 鼓励 它 “ 生态建设 者” 实施生 态环境 保 护行 为 , 生态 系统 对 加 以治理和维 护 , 使其 最大 限度地恢 复被污染 、 破坏 前的原有功能 ; 时 , 同 生态 补偿 通过 提 高“ 态 破坏 生 者” 破坏行 为的成本 , 使其减 少或放 弃破坏 生态 系 促
期受到“ 环境资 源无 价” 念 的影 响 , 观 人们 在发 展经 济的过程 中 自由攫 取 生态 资 源 , 成 资源 滥用 和破 造
坏 , 出 生态 系 统 承 载 力 , 致 生 态 系 统 服 务 功 能 受 超 导
构成 、 各个种群 的数 量 比例 以及能量 和物质 输入 、 输 出等都处于相对稳定 、 平衡 的状态 , 就是生 态系统 这 平衡规律 。生态系统 平衡 、 稳定 , 以带 来更 高的生 可 物多样性 , 而多物种 系统 比单物种系统具有更高 的生 产力 , 并且 , 多物种 系统将具 有更大 的稳定 性。生态 系统平衡具有动态性 和相对性 , 是生态系统发展 的一

论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理论与实证

论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理论与实证

论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理论与实证生态补偿作为一种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矛盾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在我国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而要深入理解和有效实施生态补偿机制,就必须对其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清晰的认识。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对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行探讨。

一、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体的理论分析(一)生态补偿的内涵与法律关系的界定生态补偿,简单来说,是指通过一定的政策手段和经济方式,对为保护生态环境做出贡献或者因生态环境破坏而遭受损失的主体进行补偿。

其目的在于实现生态保护的外部性内部化,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补偿法律关系则是指在生态补偿活动中,各参与主体之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体的类型1、补偿主体补偿主体是指依法应当承担生态补偿责任,支付补偿费用的主体。

在实践中,补偿主体通常包括以下几类:(1)国家: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在生态补偿中负有重要责任。

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等进行补偿。

(2)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企业:企业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如果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3)受益于生态环境改善的地区或群体:当某些地区或群体因特定区域的生态保护而获得了利益,如享受了更好的生态服务、获得了更优质的水资源等,也应当作为补偿主体支付相应的费用。

2、受偿主体受偿主体是指因保护生态环境而付出成本、遭受损失或者放弃发展机会,应当获得生态补偿的主体。

主要包括:(1)生态保护者:包括个人、家庭、社区以及专门从事生态保护工作的组织等,他们为保护生态环境付出了努力和代价。

(2)生态功能区的居民:生活在生态功能区的居民,由于受到生态保护的限制,可能无法进行大规模的开发和生产活动,导致经济发展受限,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

(3)因生态保护而受损的企业:某些企业可能因为生态保护的要求,需要搬迁、改造或者关闭,从而遭受了经济损失,应当得到合理的补偿。

生态补偿理论与实践

生态补偿理论与实践

生态补偿理论与实践生态补偿是一种环境保护的理论和实践方式,旨在通过对生态环境的损害进行补偿,实现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本文将从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实践案例和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更好地理解和推动生态补偿工作的发展。

一、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的“生态补偿理论”。

生态补偿理论最早被提出是在20世纪70年代,其基本观点是“污染者付费”,即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应由污染者负责,并且应支付相应的生态补偿费用。

生态补偿理论的提出,为后来生态补偿实践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态系统服务理论生态系统服务是指自然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的各种经济和生态价值。

森林可以提供木材、保持水源、调节气候等功能,这些都是生态系统对人类的服务。

生态补偿理论将生态系统服务纳入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范畴中,强调需要对生态系统服务进行合理补偿,以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功能完整性。

2. 可持续发展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强调经济发展应该满足当前需求的也要保证未来世代的需求得到满足。

生态补偿理论将可持续发展理论中的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提出通过生态补偿来实现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3. 全球环境治理理论全球环境治理理论认为,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需要全球范围内进行协调和管理。

生态补偿理论倡导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责任实行“污染者付费”,并提出了国际生态补偿机制,以推动全球环境治理。

以上理论基础的提出为生态补偿的实践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为生态补偿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政策支持。

二、生态补偿的实践案例生态补偿的实践案例在全球范围内都有着广泛的应用。

以下将介绍一些代表性的生态补偿实践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生态补偿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效果。

1. 澳大利亚大堡礁生态补偿澳大利亚大堡礁是世界上最大、最壮丽的珊瑚礁群,但由于气候变化、过度捕捞和河流污染等因素,大堡礁生态系统出现了严重的退化现象。

生态补偿机制存在问题及借鉴国际经验

生态补偿机制存在问题及借鉴国际经验

生态补偿机制存在问题及借鉴国际经验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一、我国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国际经验借鉴1、生态补偿模式单一。

目前我国在生态补偿过程中,更多采用政府补偿模式,而市场补偿模式采用较少。

在补偿方式上以政府主导的纵向补偿为主;区域之间、流域上下游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横向补偿较少。

借鉴国外经验,首先要拓展政府主导生态补偿模式,形成政府直接补偿、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征收生态补偿税“三驾齐驱”;其次要推进绿色偿付、配额交易、生态标签认证、排放许可证交易、国际碳汇交易等多种市场补偿模式,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

2、生态补偿范围单一。

即生态补偿主要局限于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水源保护等大型环保项目方面。

从补偿领域来看主要集中在森林、流域水资源、矿产资源涵养水源、净化水质、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服务)。

借鉴国外经验,应逐步探索碳汇、生物多样性、景观等生态功能(服务)的补偿机制,尤其是顺应低碳经济的发展,积极扶持碳汇林业、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减排固碳参与CDM项目,寻求生态补偿国际资金和技术融资的新渠道。

3、生态补偿标准单一。

不同区域的自然地理、气候、收入水平、物价及经济结构等均有较大差异,但在目前各地各类生态补偿标准测算中,往往出现定价机制过于简单,生态补偿标准“一刀切”的现象。

借鉴国外经验,首先应考虑补偿的差异性,充分考虑受偿方所在区域的社会经济特点和补偿对象的生态特征;其次应体现补偿的动态性,探索基本补偿阶段、产业结构调整补偿阶段、外溢补偿阶段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动态调整机制。

4、生态补偿方式单一。

在生态补偿过程中,“输血型”补偿过多,“造血型”补偿偏少。

以致实施生态保护政策后,除了政府给予的补贴外,缺乏新的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这也导致后期生态保护地区居民慢慢回归传统的生活、生产方式上,影响生态保护的成效。

借鉴国外经验,应以“技物结合”作为主要补偿方式,加大产业扶持力度,保障生态补偿机制的长效性。

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六大实施途径1、财政转移支付。

生态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分析

生态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分析



生态 补偿 制度 的界 定
地指对生 态环境保护、 建设者的一种利益 驱动机制 、 激励 机
制 和 协调 机 制 。到今 天 , 态 补偿 已经 不 是 单纯 意 义 上 对 环 生
( ) 一 生态 补 偿 制 度 的定 义 生态 补偿 ( cl i l o pnao ) 目前 比较 热 门 的 E o g a cm est n 是 oc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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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生 态 补偿 制 度 的 理 论 基 础 分 析
孟春 阳 王晋 嵩 ,
( 江西理 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 究中心, 江西 赣州 3 10 400;
郑 州 市惠 济 区人 民法 院 , 河南 郑 州 4 00 ) 50 2
摘要: 松花 江事件 的爆 发 , 国向 中国要 求生 态补偿 的 费用引发 了学界对 生态补偿制 度新一轮 俄 讨论, 在此 次讨 论 中 , 家主要 集 中在 我 国 目前到底要 不要 建 立生 态补偿 制度 , 大 为什 么要 建 立生 态 补偿 制度 , 如何 建立 生态补 偿等 问题 来讨论 生态补偿制度 的构 建 , 而对 生态补 偿制度 的基础理 相反 论 讨论则相对较 少。本 文从经 济学、 生态伦理 学、 学的视 角出发 对生态补偿 的理 论基础 进行 了归 法 纳分析 , 希望 通过 理论 的探 讨 为生态补偿的理论 构建和 实务操作提供 一些 帮助。 关键 词 : 生态补偿 ; 自然正 义; 利义务公 平 ; 权 理论基 础 中图分 类号 : F 6 D 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6 2— 6 3 2 0 )4— 0 4— 4 17 2 6 (0 8 0 0 7 0

关于生态补偿理论的探讨

关于生态补偿理论的探讨

关于生态补偿理论的探讨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正在不断增加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造成了自然资源的减少和破坏。

为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减轻环境破坏,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措施就是生态补偿理论。

生态补偿原理起源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它认为,如果破坏自然生态系统,就要以其他方式来补偿以抵消重大环境损失。

生态补偿理论最早用于欧美,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它的基本观念是,如果人们在某个时期内破坏了环境,那么,在另一个时期就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补偿。

通常,补偿措施包括植被恢复、植物恢复、动物恢复、污染减轻以及资源保护等等。

从原则上讲,生态补偿应当是一种“以收入抵消费出”的做法。

这意味着,受损活动中未补偿的效益要用相对应的补偿措施来弥补,而此次补偿从中获取的收益必须抵消该项活动中未补偿的消费。

换句话说,受损活动的补偿可以通过该活动在其他方面收获的好处来抵消。

在实践中,生态补偿理论已经受到多个行政部门的重视,一般用于政府有偿发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建设、矿山开采、水域维护和森林保护。

在这些行政部门的政策支持下,许多社会组织和自然保护组织也在实施这一理论。

国家环保局、森林局和水利部都认为,生态补偿有助于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系统,减少发展对环境的影响,提高社会的整体福祉。

为此,在生态补偿方面,政府应采取更加有效的补偿措施,充分考虑生态补偿的社会经济效益,完善生态补偿的技术支持,加强管理制度建设,提高公众对生态补偿的知情度。

围绕生态补偿实施还面临着一些问题。

首先,许多地方环境补偿政策缺乏明确的框架和规范,容易给人们留下偏见和猜疑,使得实施过程面临更多实际上的困难。

其次,许多补偿支付的金额都比较少,无法很好地弥补人们对环境的破坏。

第三,补偿的结果可能会降低为环境提供服务的能力,有时根本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

总的来说,生态补偿理论有助于解决环境问题,可以有效控制发展对环境的影响,减缓环境污染和破坏,提高社会的福祉。

论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理论与实证

论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理论与实证

论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理论与实证在当今社会,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生态补偿作为一种有效的环境治理手段,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而要深入理解和有效实施生态补偿机制,就必须对其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清晰的认识。

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从理论层面来看,这些主体主要包括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

补偿主体,即承担支付生态补偿费用义务的一方。

通常来说,政府是重要的补偿主体之一。

这是因为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有责任和义务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在一些情况下,政府会通过财政拨款、税收优惠等方式,为生态保护提供资金支持。

例如,政府为了鼓励企业采用环保技术,减少污染排放,会给予相应的资金补贴。

此外,开发利用生态资源的企业也可能成为补偿主体。

当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或者占用了生态资源,就应当为其行为付出代价,向受偿主体提供补偿。

比如,一家矿业企业在开采过程中造成了山体滑坡、植被破坏等生态问题,就需要承担生态修复和补偿的责任。

受偿主体,则是有权接受生态补偿的一方。

生态保护者是常见的受偿主体。

他们通过自身的努力,为保护生态环境做出了贡献,如植树造林的农民、守护自然保护区的工作人员等,应当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以激励他们继续从事生态保护工作。

另外,因生态保护而利益受损的群体也可以是受偿主体。

比如,为了建立自然保护区,当地居民可能需要搬迁,失去原有的土地和资源,他们的生活受到了影响,因此有权获得补偿。

在实证方面,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具体的案例,进一步说明了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以我国的退耕还林工程为例,政府作为补偿主体,向参与退耕还林的农民提供粮食和现金补助。

农民则是受偿主体,他们放弃了原本的耕地,种植树木和草地,为改善生态环境做出了贡献,同时也获得了相应的补偿。

这一工程的实施,有效地减少了水土流失,改善了生态环境,同时也提高了农民的收入,实现了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我国生态补偿政策措施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生态补偿政策措施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生态补偿政策措施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摘要:本文从中国生态补偿制度的历史回顾入手,通过生态补偿案例实证分析,研究了森林与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流域的生态补偿、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区域生态补偿、其他生态补偿和生态补偿政策制定与实施,针对我国生态补偿实施中存在补偿主体范围狭窄,补偿对象确定方式不合理,生态补偿标准确定不科学,补偿对象的利益平衡难以保证的问题,提出加强制度建设,生态补偿软环境建设对策。

关键词:中国;生态补偿;问题;对策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

建立健全覆盖利益相关者的生态与环境保护激励约束机制,全方位多层次构建生态补偿政策体系框架对于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社会经济生态可持续发展有着深远而重要的意义。

1.生态补偿及其理论基础1.1生态补偿的概念自然资源学家E.F.Cook(1979年)提出自然资源价值,指出自然资源的开发是有限的、不可逆的,对自然资源的使用必须以一定的经济代价作为补偿,这是国际社会第一次提出用补偿的思想解决自然资源价值问题[1]。

而对于生态补偿,国内外至今未见明确的定义。

国际上对生态补偿的概念使用较少,比较通用的是生态或环境服务付费(PES:payments for ecological Services)。

Wunder[2](2005年)提出,PES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管制手段而言, 是一种替代管制、基于市场的经济手段, 具有自愿的交易、明确界定的生态系统服务、对应的买卖者、付费是有条件的等特点。

我国对生态补偿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生态学方面,《环境科学大辞典》中将其定义为:“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或者可以看作生态负荷的还原能力[3]”。

生态补偿基础知识

生态补偿基础知识

生态补偿基础知识在当今社会,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而生态补偿作为一种重要的环境管理手段,也逐渐走入了大众的视野。

那么,什么是生态补偿?它是如何运作的?又有哪些重要的意义呢?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一下生态补偿的基础知识。

一、生态补偿的定义生态补偿,简单来说,就是通过一定的经济手段,对保护生态环境、提供生态服务的行为进行补偿,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

其目的是激励人们积极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例如,某个地区为了保护一片森林,限制了当地的开发活动,导致居民的收入受到一定影响。

为了弥补这种损失,政府或相关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就是生态补偿的一种常见形式。

二、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理论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了众多的服务,如净化空气、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提供水源等。

这些服务具有巨大的价值,但在传统的经济活动中往往被忽视。

生态补偿就是要将这些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体现出来,让人们认识到生态保护的重要性。

2、外部性理论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

当一个人的行为对他人产生了有利的影响,但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这就是正外部性。

例如,农民植树造林,改善了周边的生态环境,但自己并没有因此获得全部的收益。

相反,当一个人的行为对他人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却没有承担相应的成本,这就是负外部性。

比如,企业排放污水,污染了河流,却没有承担治理污染的全部费用。

生态补偿就是要解决这些外部性问题,使行为的成本和收益内部化。

3、公共物品理论生态环境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即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非排他性意味着无法阻止他人享受生态环境带来的好处;非竞争性意味着一个人对生态环境的使用不会减少其他人的使用。

由于公共物品的特点,容易导致市场失灵,需要政府或其他机构进行干预,生态补偿就是一种有效的干预手段。

三、生态补偿的主要类型1、森林生态补偿森林具有多种生态功能,如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保持水土、调节气候等。

我国生态补偿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生态补偿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生态补偿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的进程,我国生态环境遭受着严重的破坏,各种自然资源逐渐枯竭。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我国逐渐开始实行生态补偿政策。

当前我国生态补偿发展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从政策、机制和实施等方面进行调整和改进。

本文将从生态补偿的概念、我国生态补偿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生态补偿的概念生态补偿是指因对生态系统的改变而给予某些权利利益丧失损害的主体,应当向受损失的主体进行经济上的补偿,旨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减少和弥补人类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生态补偿是一种经济手段,通过事先或事后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弥补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丧失,达到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维持生态系统完整性和功能的目的。

二、我国生态补偿发展现状我国的生态补偿政策实施时间不长,最早出现在1997年,但近年来,各地都在积极推动生态补偿项目。

北京、上海、广东等地都出台了生态补偿政策,并在实际中进行了一些试点项目。

这些试点项目主要集中在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

生态补偿已经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部分,有望在未来得到更好的发展。

1.生态补偿标准不统一各地现行的生态补偿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生态补偿金额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生态补偿标准的制定没有明确的依据,缺乏科学性和公正性,给相关主体带来困扰。

2.生态补偿资金来源不清晰目前,生态补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贴和环境治理项目收益。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不够清晰,资金使用和管理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

3.生态补偿领域过于局限当前,我国的生态补偿主要集中在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修复等领域,其他领域的生态保护工作尚未得到充分的关注和推动。

4.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还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评估体系。

生态补偿的执行效果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四、对策研究应该建立全国统一的生态补偿标准,根据具体的生态状况、生态功能价值和生态效益进行科学测算,对各类生态系统的补偿标准进行细化和分类。

生态补偿基本理论探析

生态补偿基本理论探析
、生态补偿的内涵 生态补偿内涵在国内外理论界大致存在两种理解,一是平等主体间的交易或服务,二是对损害的补偿或对损失的补偿。 一平等主体间的交易或服务 平等主体交易或服务,是指平等主体间通过合同方式出让和购买生态服务。其特点为交易或服务基于双方意思自治,而非行政权的管制,虽有补偿之名,但该交易或服务是第一性法律关系,而非造成损害后承担的补偿责任。 国外普遍称生态补偿为生态系统服务付费Payments for Ecosystem Services,PES或为环境服务付款计划,即生态系统服务需求方与生态系统服务提供方基于平等自愿原则,以前者提供价款和后者保证生态系统服务为条件达成的交易。有七个主要原则 自愿,即利益相关者基于意思自治签订协议 受益方支付,即生态系统服务受益方是支付价款主体 支付价款的方式为直接付款 额外性,即所支付价款应高于一般资源监管费用,使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增值 支付价款的条件为对方提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持续性,为确保持续提供生态系统服务,支付价款是不可撤销的 避免污染物泄漏,因为污染物泄漏导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丧失并扩散到其他地区。 二对损害的赔偿或对损失的补偿 对损害的赔偿或对损失的补偿,是指对环境侵权损害中受害方的赔偿或对因保护生态环境而受损方的补偿,此为第二性法律关系的生态补偿。 学理上,生态补偿内涵为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活动。其内容为对生态环境本身的补偿、对保护生态环境行为人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环境要素的经费投入等。该说认为生态补偿是基于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而造成损失的物质、经济、生态补偿或赔偿,将补偿与赔偿、经济补偿与生态补偿混为一体,使生态补偿与传统法学赔偿、补偿难以区分。 三小结 上述两种观点均存在瑕疵,首先,外国普遍将生态补偿界定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服务关系,是由国外自然资源私有制的制度属性决定的,而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归国家,自然资源的生态服务功能也非私人所有,导致通过市场手段实现平等主体间生态补偿缺乏理论基础 其次,生态补偿是对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承载的生态功能的补偿,并非对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经济价值的补偿,也非基于环境侵权和资源破坏产生的补偿或赔偿责任。 当前的生态补偿概念范围过广,涉及法律关系复杂且与其他制度多有重叠,其一,生态补偿参与主体多,兼具私主体与公权力机关 其二,生态补偿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兼具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 其三,生态补偿的功能多样化,兼具合同关系中的补偿功能与国家补助功能 其四,生态补偿的法律后果多样化,兼具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鉴于此,有必要借助法律解释来阐释生态补偿的含义与内容并揭示生态补偿的本质内涵。理论界采扩张解释或限缩解释来揭示生态补偿内涵,二者出发点皆为明晰并贯彻立法意图,反映社会需求,[6]286=287但路径相反,前者是指法条字面含义过于狭窄时,对法条作宽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后者是指法条字面含义过于宽泛时,对法条作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在对生态补偿本质内涵进行界定时,二者的立场存在分歧。限缩解释说认为,生态补偿仅指生态功能价值补偿,不包含经济价值补偿 反之,扩张解释说认为,生态补偿是一种融经济价值、生态价值于一体的补偿。 笔者认为采限缩解释说界定生态补偿内涵符合法律解释的原则、标准及目的。其一,符合妥当地进行价值判断原则、法的安定性与妥当性原则,生态补偿所追求的是生态价值,而非经济价值,不涉及现行法调整的经济价值,不对现行法进行重复性规定,符合法的安定性与妥当性原则 扩张解释说吸纳了现行法的有关规定,使我国法律规范出现重复性规定,严重破坏法的安定性与妥当性,同时也浪费立法资源。其二,限缩解释说符合忠于法条字面含义的标准。生态补偿的生态一词,界定为生态功能,符合一般人理解的法律字面含义,界定为生态功能+经济价值则超出一般人的理解和接受范围。其三,符合法律解释的目的,显然,生态补偿的立法目是调整生态服务功能价值,使生态价值得以恢复和保全,而不调整经济价值,扩张解释说将经济价值作为生态补偿的调整范围不可取。 综上所述,采限缩解释说界定生态补偿内涵具有多重优越性,采扩张解释说则会与上述原则、标准及目标背道而驰,因此笔者赞同限缩解释说。从国内外理论和实践来看,生态补偿应当包括两种主要的类型,一是生态服务付费Payment for Ecological Services,即通过向特定主体付费的方式来补偿其所有的环境要素或自然资源提供的生态服务 二是生态损失补偿Compensation for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 Ecological Loss,即通过减缓银行Mitigation Banking或替代费Inlieu fee等方式对生态功能及主体因维持生态功能而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 二、生态补偿的构成要件 生态补偿的构成要件是生态补偿的本体,总体来看,生态补偿的构成要件包括生态补偿的主体、客体、对象、范围、标准、资金及方式,这些构成要件是从形式或功能上区分生态补偿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重要依据。 一生态补偿主体 生态补偿主体一般包括批准主体、责任承担主体、监督主体以及受偿主体。其中责任承担主体与受偿主体是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核心主体,需重点分析。

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与反思

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与反思

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与反思一、引言生态补偿机制作为一种全新的环保理念,近年来逐渐被国内外各级政府所倡导和推广。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使其得到最大限度的恢复和保护,各级政府在推行生态补偿机制时,都提出了不同的实践方案。

本文将分别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生态补偿机制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深入探讨,希望能够更好地理解生态补偿机制,并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方案。

二、核心观点1.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基础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基础是“污染者付费”和“利益共享”理念。

根据这一理念,正常运转的生态系统能够为人们提供许多好处,如水资源、净土地和新鲜空气等。

因此,污染或其他生态破坏行为的垃圾产生者应该为其行为造成的损失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代价和法律责任。

同时,人们应该享受到生态系统正常运转所带来的利益,并共享这些利益。

通过这样的方式,才能使生态系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和恢复。

2.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方案(1)立法强制,公众参与在各级政府的推动下,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方案已经逐渐得以完善。

其中较为重要的一项是制定了相关的立法法规来强制实施生态补偿机制。

同时,公众也应该积极参与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过程,通过舆论引导以及主动参与的方式,使政府得以更好地实施生态补偿机制。

(2)向污染方收取补偿生态补偿机制在实践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向污染方收取补偿。

一般来说,政府会指定专门机构来审核、统计与计算污染者应当支付的费用,然后向污染者逐一收取。

(3)寻求生态保护的经济代价与保护预算政府在推行生态补偿机制时,必须对各项代价和保护预算进行研究和评估,以获得最合理的方案。

同时,也需要与相关单位进行协调,争取更多的资金和资源的配合。

(4)解决生态补偿中的难点和问题在实践中,生态补偿机制所面临的问题还包括生态修复难度高、定价难度高以及资金使用的透明度等问题。

政府应该加大对生态修复科技的支持,鼓励企业创新改进,完善生态补偿机制,降低生态补偿的成本。

生态补偿理论与实践

生态补偿理论与实践

生态补偿理论与实践生态补偿, 是指为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对由开发、建设和生产活动引起或加重的生态环境损害所进行的经济支持或者补偿措施。

生态补偿理论与实践旨在通过一系列可持续的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解决由人类活动所导致的生态环境问题,促进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本文将深入探讨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实践模式以及对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一、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1. 生态系统服务理论生态系统服务是指人类通过自然生态系统所获得的各种产品和服务,包括气候调节、水资源供给、土壤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等。

生态系统服务理论强调生态系统对人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提出了通过对生态系统服务进行补偿,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 内部化外部性理论内部化外部性理论是指通过内部化外部性的成本,将环境保护纳入到市场经济体系中。

生态补偿正是一种内部化外部性的手段,通过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经济支持或者补偿,让环境损害者承担责任,实现环境效益的内部化。

3. 生态权利理论生态权利理论认为每个人都有享有健康的生态环境的权利。

生态补偿是维护每个人的生态权利的一种具体手段,可以通过对污染者进行补偿或者赔偿,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保障每个人的生态权利不受侵犯。

二、生态补偿的实践模式1. 生态保护补偿生态保护补偿是指政府采取经济手段,对生态环境进行补偿,以实现生态系统服务和功能的有效维护和恢复。

对于一些重要的生态系统,政府可以通过补偿制度,鼓励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生态保护活动,促进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2. 污染减排补偿污染减排补偿是指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经济处罚和补偿,以促使污染者减少排放或者改善环境质量。

对于生产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气和废水,政府可以通过环境税收、排污费等方式进行处罚和补偿,以减少企业的排污行为,实现环境的持续改善。

三、生态补偿对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意义生态补偿理论与实践的出现,有利于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提高环境保护的效率和水平。

我国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七大问题

我国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七大问题
关于确定生态补偿
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的量化问题是 环境经济学的一个研究热点,也是难 点。具体的技术评估方法有市场价值 法、疾病成本法,机会成本法、人力资 本法、生产成本法、置换成本法等。国 内外关于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评估的研究 浩如烟海,结果千差万别。总体上,目 前关于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的评估方法还 不成熟,仍在发展之中,特别是用这些 方法评价的结果较难为社会接受。因 此,生态服务功能价值量化方法,以及 由此确定的补偿依据和标准尽管具有很 高的理论价值,但难以运用于生态补偿 机制的具体政策设计当中。
标准的依据问题
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 可以假定生态服务功能有价并可以进行 自由市场交换,这时,只要清楚生产生 态服务功能这种商品或外部性的边际成 本与收益的状况,就可以推论出确定生 态补偿标准的依据。
生态补偿的标准问题是指“补多少” 的问题,它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一个 技术难点。根据生态补偿机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内涵,保 护生态环境活动所产生的生态服务功能 的价值应该是计算补偿标准的依据。
全国范围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仍然面临 三个基本问题:为什么要建立生态补 偿机制?什么是生态补偿机制?怎样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所谓。基本问 题”,就是在制定生态补偿政策和建立 机制前,必须首先、而且是科学和系统 地回答的问题,所谓“仍然面临”,就 是现有的研究和探索实践为回答这些 基本问题准备了良好的基础,但尚未 达到较系统和较科学的程度,与国家 的相关决策需要仍有较大距离。本文 将就这些基本问题进行探讨。
对于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外部 不经济性的补偿类型,补偿标准的计 算依据也有两个部分:(1)恢复和治理 那些开发者无法治理和恢复的成本, 或者是恢复和治理历史上形成的大规 模生态景观破坏及其生态功能损失的 成本,(2)矿产资源开发对当地居民生 活和发展造成的损失。在实施补偿的 同时,不免除开发者治理和恢复在开 发活动范围内(如矿区)正在造成的点 源污染和点源生态破坏的责任。对这 部分责任的履行,可以按照已有的污 染者付费或破坏者付费原则,征收排 污费或生态破坏费,也可以通过押金 制度来解决。

生态补偿机制问题研究

生态补偿机制问题研究

生态补偿机制问题研究摘要:生态补偿已成为一种协调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重要的有效的措施。

目前,我国正处于既强烈要求发展经济又迫切需要保护生态环境的关键时期。

虽然政府为实现保护环境的目标付出了艰巨努力,动用公共财政恢复生态的各项工程举世瞩目,但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使得资源利用效率低,环境本身亦存在破坏容易、恢复难的特点,即使有了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耕还湖等生态补偿的实践,然而生态补偿的理论研究还是落后于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紧迫需要。

在区域生态补偿研究方面,还比较薄弱,研究成果不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区域生态补偿机制,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本文在对生态补偿机制概念理解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生态补偿研究水平低、政府补偿为主,轻市场补偿和生态补偿范围较窄,并且对此提出了完善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对策建议:完善政府主导的生态补偿机制、发展市场基础的生态补偿机制和加强建设生态补偿的基本保障体系。

一、引言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持续三十年的高速增长带来了经济与社会的巨大变革,但同时中国的生态资源和环境也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水土流失、草原退化、环境污染以及生态资源被过度开发乃至遭受巨大破坏的现象屡见不鲜,更令人惊异的是一方面是生态资源的严重不足,而另一方面则是生态资源被大量浪费,其程度规模之巨大令人瞠目。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已从开始的行政办法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来解决环境问题,而所谓的“经济办法”,就是指通过市场经济手段,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生态资源进行恢复和保护,即建立生态资源的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机制问题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是调整相关主体经济和生态利益,协调区域发展,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措施。

对生态补偿机制各方面内容、运行以及制度环境进行研究,确保生态补偿的高效运行是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

二、生态补偿机制的概念和类型(一)生态补偿机制的概念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

生态补偿基本理论问题探究——基于行政法学视角

生态补偿基本理论问题探究——基于行政法学视角
收稿 日期 :2 1 0 0—0 8—2 5 作者 简 介 :陈 晓 勤 ( 9 4一 , , 建 福 州人 , 国政 法 大 学博 士 研 究 生 。 18 ) 女 福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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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识 。这 也致使 生态 补偿在 立法 和实践 上难 以有统 一的认 识 , 因而也就 不能 在环境 保护 的基 本性 法律 中
加 以原则 性 、 指导性 、 向性 的规 定 , 只能依靠 单行 法制 定者 自身对“ 方 而 生态补 偿” 的理解 加 以规定 。 目前 法学 研究 中最具 代表 性 的生 态补偿 定义 主要有 三种 : 观 点一 : 为生态 补偿 既包括 国家 对受到破 坏 和污染 的环境 的恢复 和治 理 , 认 又包 括对 改 善 、 持生 态 维
环境 者 的补偿 。2 卜 L3 如有学者 认为 ,生态 补偿从 狭义 的角 度理 解 就是 指对 由人类 的社 会 经 济活 动 给 J “
生态 系统 和 自然 资源 造成 的破坏及 对环 境造成 的污染 的 补偿 、 复 、 合治 理 等一 系列 活 动 的总称 。广 恢 综
义 的生态 补偿则 还应 包括对 因环境 保护 丧失发 展机会 的 区域 内的居 民进 行 的资金 、 术 、 技 实物 上 的补偿 、 政策 上 的优 惠 , 以及为 增进环 境保 护意识 , 提高 环境保护 水平 而进行 的科研 、 育费用 的支 出 。[2 教 ”2” ] 观点 二 : 为生态 补偿是 国家对 导致 生态功 能减损 的 自然 资 源开发 利用 者 的收 费 。 ]l 如 有学 者特 认 I 6 s 别强 调“ 源有偿 使用 原则 ” 提 出在传统 环境法 征收补 偿 费的基础 上 , 扩大补 偿费 的征收 范围 。 ] 资 , 应 [。

我国区域生态补偿的基础理论与体制机制问题探讨

我国区域生态补偿的基础理论与体制机制问题探讨
业 化道 路与 大量 消耗 资 源 、 态 环境 恶化 通 常是并 行 的 , 生 如果 没有 向其 他 国家再 次转 移 生态 环境 负担 的
条件 , 矛盾会长期存留在本 国。 (- 生 态补 偿可 以 为“ 服外 部作 用 者 ” -) 克 提供 帮 助 西 方经 济学 、 环境 经 济学 在讨 论 克服 外部 作用 的时候 提 出 的思 路是 , 污染 者 的征税 ( 古税 ) 对 对 庇 或 受害者的补偿 。由于认为对受害者的补偿会形成资源的无效配置 ( 受害者因为可以获得补偿而有意迎
国家 ) 承认 自己的责任 。
( 协调 区域之 间的关系是生态补偿的焦点 三) 生态补偿的最大问题在于“ 地方” ——区域之间难 以形成承担责任的机制 , 对此本文的阐述如下。 在市场上 , 企业是“ 私人”是利 己、 , 排他和竞争 的。在对资源、 生态环境 问题的讨论 中, 企业及其外 部作用是导致市场失灵的基本 因素 , 所以必须 由政府实施经济的或行政的强制 , 如征税 、 污染标准、 各种 处罚 , 包括强令关停。我国关于资源环境的法律法规中就规定了企业必须为其资源开发行为缴纳土地、 水、 矿物资源使用费和用于矿山恢复、 生态环境修复或恢复的补偿费。国家还不断提高企业进入市场的 门槛 , 如要求矿山规模和企业规模 , 以利于企业实现对资源环境 的社会 责任 。总体来说 , 政府 的介入和 政府强令企业实施生态补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负面的外部作用问题。而谈到政府要承担的生 态补偿责任时, 问题就变得复杂起来 , 最关键 的问题包括 : 存在着上级( 中央) 政府与下级( 地方) 政府之间的纵 向关系 , 也存在区域与区域 , 也就是地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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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 功能 区划与生态 补偿研 究 】

论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理论与实证

论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理论与实证

论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理论与实证生态补偿作为一种重要的环境治理和保护手段,在促进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而深入探究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于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保障生态补偿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的是在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参与者。

这些主体的确定和角色划分,直接影响着生态补偿的目标能否实现以及补偿效果的优劣。

从理论层面来看,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包括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

补偿主体即承担支付生态补偿费用义务的一方。

在多数情况下,这一角色由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或从生态环境利用中获取较大利益的个人、企业或政府部门来担当。

例如,一些大型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了大量污染物,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那么它们就应当作为补偿主体,为生态修复和保护提供资金支持。

受偿主体则是有权接受生态补偿的一方。

这通常包括为生态保护作出贡献但自身利益受到一定损失的个人、集体或地区。

比如,那些位于生态保护区内,为了保护生态而限制了自身经济发展机会的居民,就应当成为受偿主体,获得相应的补偿以弥补其损失。

在实际的生态补偿实践中,主体的确定往往更为复杂。

以森林生态补偿为例,补偿主体可能不仅包括直接砍伐森林的木材加工企业,还可能包括依赖森林资源发展但未能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地方政府。

而受偿主体可能包括拥有林权的林农、负责森林保护工作的基层林业部门以及整个森林生态系统所服务的周边地区居民。

在水资源生态补偿中,补偿主体可能是那些位于上游地区,因过度用水或排放污水导致下游水资源质量下降的工业企业和城市;受偿主体则可能是下游因水资源质量受损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农业生产者、城市居民以及负责水资源治理和保护的相关部门。

此外,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还可能涉及到第三方机构,如负责监督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社会组织、评估生态补偿效果的专业评估机构等。

这些第三方机构虽然不是直接的补偿主体或受偿主体,但它们在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督和保障作用,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和补偿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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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制度基本理论问题一、概念生态补偿制度是以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和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发展为目的,以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生产、经营、开发、利用者为对象,以生态环境整治及恢复为主要内容,以经济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为保障的新型环境管理制度。

具体而言广义的生态补偿制度包括对污染环境的补偿和对生态功能的补偿。

狭义的生态补偿制度,则专指对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的补偿,包括对为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而付出代价、做出牺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补偿;对因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而损害生态功能、或导致生态价值丧失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这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最终实现和谐社会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出发点。

二、生态补偿的特点1、生态补偿具有生态和法学双重目的性首先,生态补偿的生态目的是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的生态价值,创造生态效益。

其次,生态补偿具有法学目的性。

其次,生态补偿的法学目的性是实现环境公平。

环境公平包括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和权利公平。

2.生态补偿具有工具性首先,生态补偿是一种经济调节手段。

它通过公平地分配环境成本和费用,提高人们恢复和重建生态环境的积极性,抑制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

其次,生态补偿是“外部性内部化”的工具。

生态补偿通过环境损害的致害者向生态建设者支付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的费用,使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

第三,生态补偿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有效工具。

生态补偿的目的是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维持或者提供环境功能和环境资源的自然存在,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基础,所以它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

3.生态补偿具有经济补偿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基于人们对货币的强烈认识,谈到补偿,人们首先想到的是货币给付。

对于生态环境的补偿,我们没有办法直接向大自然支付货币,但这也不排除生态补偿给付物质和货币的经济补偿性。

因为引起生态补偿的原因是生态建设,即生态系统的恢复和重建活动。

而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要采取一定的经济、技术措施,要投入一定的财物和劳务,如植树造林,投入了树种和劳务,通过树种和劳务补偿森林的生态价值。

这正是人造资本和自然资本可以互相转化、互相补充。

环境资源保护就是要求人造资本回归自然,补偿自然资本;补偿的结果往往是为了获得更好的生态价值和生态效益。

所以生态补偿总是表现为一定的经济投入,表现为一定的物质和劳务的消耗,这些物质和劳务就是生态补偿的成本费。

这正是我们征收生态补偿费、建立生态补偿基金的原则。

4.生态补偿在实质上是对物(生态)的补偿。

但在法律形式上表现为对人的补偿生态补偿是国家和社会投入一定的物力和劳务对因生态系统失衡而导致的环境功能减损和资源存量减少的综合补偿过程,其实质是人对物(生态)的一种补偿过程,是生态系统的恢复和重建过程。

然而这种补偿过程在环境法上反映出的是一种人对人的补偿过程,往往表现为:(1)环境损害者、资源消耗者、因生态系统的恢复和重建的受益者补偿环境治理者、生态建设者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的成本费用。

这符合法律公平原则,并且可以调动环境治理者和生态建设者的积极性。

例如,防沙治沙活动是由一定的防沙治沙企业进行的,防沙治沙企业付出了一定的成本费用,这些成本费用由造成土地沙化的人或者防沙治沙的受益人予以补偿;(2)环境治理或者生态建设的受损者和丧失发展机会者的损失也应该作为环境治理和生态建设的成本费用,由治理者、建设者或受益者给予补偿。

例如自然保护区的移民补偿、长江中上游地区封山育林而失去发展机会的补偿。

但是,生态补偿虽然在环境法上表现为人对人的补偿,但生态补偿是基于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而发生的,而且,所补偿的费用的最终归宿是生态系统,所以我们说生态补偿在实质上是人对生态的补偿。

换言之,生态补偿的直接对象是人,但最终归宿是生态环境。

5.生态补偿具有广泛性生态补偿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生态补偿仅指对生态建设者在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时所发生成本费用的补偿。

广义的生态补偿不仅包括对生态建设者成本费用的补偿,还包括对预防生态环境恶化的预防性费用的补偿,对因生态建设活动而遭受损失和丧失发展机会者的补偿。

我们所说的生态补偿是广义的生态补偿。

6.生态补偿的形式具有多样性生态补偿的形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实物补偿,还可以通过提供优惠贷款、减免税收、税收返还、提供技术援助、帮助受损地区发展经济和进行异地开发、提供生态移民基金进行补偿。

机会成本的补偿有安排就业、培训、异地安置等方式。

生态补偿制度是生态补偿的法定化,是明确生态补偿目的、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程序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总称。

三、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应当遵循的原则:1、公平原则。

2、生态环境建设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原则。

3、确保大局、兼顾小局原则。

4、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相结合原则。

5、受益者补偿原则。

6、谁保护,谁受益原则。

7、区别补偿分层次补偿原则。

四、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意义1、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是确保生态功能区建设的需要。

生态区群众的发展权与非生态区群众的发展权是平等的。

国家为追求宏观上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最大化,规划了不同的功能区,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政策。

保证功能区规划落到实处,需要设计相应的生态补偿制度。

如果没有生态补偿制度安排,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就会选择“博弈”行为,导致“限、禁”失效。

2、建立科学的生态补偿制度可以约束生态环境消费。

生态环境的容量有限,生态环境消费无度会损害生态环境。

建立科学的生态补偿制度,对生态环境过度消费征费,以作生态补偿之资,让生态环境消费者的消费成本内部化、制度化、刚性化,能够有效约束生态环境消费者对生态环境的过度消费。

3、建立科学的生态补偿制度可以激励生态环境保护行为。

建立科学的生态补偿制度可以让生态环境保护的收益内部化,使保护者得到补偿与激励,实现生态环境保护行为的自觉自愿自利,可持续地坚持下去。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还可以增强生态产品的生产和供给能力。

4、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5、可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五、为什么要建立生态补偿制度(一)社会学的理论基础——公平说环境正义是“正义原则”在环境法学的运用,它包含以下几层意思:第一,环境正义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包括了环境的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和权利公平;第二,环境正义的核心是公平地分配环境成本和费用;第三,环境正义体现了发展权和发展机会的均等;第四,环境正义必须体现差别对待原则,优先考虑最不利地区和成员的利益问题,如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利益问题,环境正义为环境法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提供法理学和伦理学依据,公平的环境正义,确立了当代人和后代人共同享有地球生态系统的权利,要求当代人在对地球生态系统造成毁损时,要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给地球生态系统以补偿,并公平地负担恢复和重建生念系统的成本和费用,要求对那些为地球生态系统恢复和重建作出贡献者和失去发展机会者以及生态脆弱的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提供生态补偿。

(二) 生态系统可恢复原理在自然界的一定空间内,内生物群体和无生命物质构成了具有一定物质和能量循环功能和自净化功能的生态系统。

生态系统中的生态因子(环境因子)如气候因子、土壤因子、水因子、生物因子等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不断演进,并在一定的时期内形成相对稳定的动态平衡。

但是,来自自然和人为两个方面的干扰,使生态系统发生变化并导致生态失衡,其中人为干扰是引起生态系统失衡的主要原因。

如森林砍伐、草原开恳、过度放牧、露天开采、大型工程、过量排污等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和对资源的改造利用都会使生态系统中的生态因子、生物种群和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发生变化,导致生态系统受损。

例如,化石能源的利用,使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上升,导致生态系统中的气候因子发生了变化,使地球气温升高,气候的变化又使物种发生变异,改变了现有的生态结构。

然而,“由于生态演替的作用,生态系统也可以从自然干扰和人为干扰所产生的失衡状念中得到恢复,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得以逐步协调。

在人类的参与下,生态系统不仅可以加速恢复,而且还可以改建和重建”。

受损生态系统的恢复和重建有两个途径:一是当生态系统受损不超过负荷并是可逆的,这时消除生态系统的外部压力和干扰,生态系统可自然恢复。

如天然林保护工程就是去除人对森林生态系统的干扰,来保护天然林生态系统;二是承建生态系统,当生态系统的受损超过自身负荷时,只能依靠人的帮助来恢复系统。

如退耕还林还草就是依靠人植树种草,来恢复被破坏的森林、草原生态系统。

而今,由于人类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时,大多都采用现代化手段,其规模和强度大大超过了资源自身恢复的能力,欲使其继续再生、恢复和更新,就必须予以人为的或人工的协助。

这种人为的、人工的协助的耗费,称为“补偿费用”。

另外,从生态系统整体来讲,生态因子是不可替代的,但是局部是能补偿的。

如以植物的光合作用来说,如果光照不足,可以增加二氧化碳的量来补足。

生态补偿就是根据生态学原理,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通过自然和人工的结合,通过人类向生态系统的投入来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的生态建设活动。

因此,生态系统的可恢复原理,为我们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提供了生态学依据。

(三) 环境资源稀缺理论“人的欲望要用各种物质产品(或劳务)来满足,物质产品(或劳务)要用各种资源来生产,但谁都知道,自然赋于人们的资源是有限的。

”人类的需求是无限的,环境资源是有限的,这就产生了环境资源的“稀缺性”。

同时,人口的不断增长、人类延续的无限性以及利用上的竞争性和环境资源空间上分布的不均衡性,使环境资源具有的稀缺性更加明显和现实。

为了用稀缺的环境资源来满足人类的需求,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时,人类应当不断地保护、改善、整治和补偿环境资源,使环境资源实现持续利用。

然而传统的经济价值现认为环境资源是大然的,没有凝结人类劳动,因而没有价值。

所以,认为环境资源可以无偿使用,从而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改善、整治和补偿措施得不到重视。

但是现代经济学认为,稀缺的东西具有价值,物以稀为贵,越稀缺的物质,其价值越高,不具有稀缺性的物质,人人都可以拿来使用,所以不具有价值;环境资源“对人类和人类社会具有使用价值、物质性效用,在其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又呈现出其有限性或稀缺性。

”这些特性使环境资源有了一定的价值,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和价值属性为生态补偿奠定了价值理论基础,它拦求往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时.人类应当不断地保护、改善、整治和补偿环境资源;同时它还要求必须将环境资源补偿的具体行为引人社会关系的内部,使损害生态环境者和牛态补偿的受益者补偿牛态建设者和为生态建设放弃发展机会而有一定损失者,使生态补偿从人对自然的补偿转化为人对人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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