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规定有哪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是否有审理的权限,如果该法院对案件有审理的权限即它有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那▲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法律上都有哪些规定?小编就以上问题为您整理下面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主要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
根据
该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当事人的
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因素,合理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具体来说,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分为两款:
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
事人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因素,合理确定。
这意味着人民法院在
确定管辖时,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案件的性质、当事
人的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等,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审理。
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选择。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选择一个
合适的人民法院作为案件的管辖法院。
这种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方式,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能够提高诉讼效率。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对特殊民事案件的管
辖原则。
例如,对于涉及不动产的民事案件,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涉及船舶、航空器等特殊财产的民事案件,应当
由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确立了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
原则,旨在确保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通过对案件性质、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因素的综合考虑,以及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为民事诉讼的管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是什么有哪些原则
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是什么有哪些原则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是指对一些具有特殊地域性质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使用特殊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的主要原则包括居民债权案例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不动产物权案件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则、轮船损害案件由损害地法院管辖原则、人格权、合同权利转让解除、拆迁补偿纠纷等法律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原则。
居民债权案例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是指在债权案件中,如果被告的住所在其中一地,那么可以将该案交由该地的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方便当事人的起诉和辩护,减少因为诉讼地域的差异引起的纠纷和不公平。
不动产物权案件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则是指在不动产物权纠纷案件中,如果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所在地明确,那么可以将该案交由该地的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不动产权益的稳定和连贯,确保不动产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轮船损害案件由损害地法院管辖原则是指在轮船损害纠纷案件中,如果轮船损害事件发生的地点明确,那么可以将该案交由该地的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对损害事件进行调查和鉴定,减少因地域差异引起的争议和纠纷。
人格权、合同权利转让解除、拆迁补偿纠纷等法律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原则是指在这些特定的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将案件交由发生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能够在与事件发生地有关的法院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的原则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因为诉讼地域差异引起的不公平和纠纷,有利于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判断,确保原则的有效运用。
民事诉讼起诉地点该如何确定?
Why don't you work hard and want everything.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事诉讼起诉地点该如何确定?《民事诉讼法》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自民事诉讼法中对起诉地点进行规定了之后,不同的司法机关都只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受理案件,而对于越权受理的行为,相关执法人员不仅会被开除公职,还有可能会面临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
那么,民事诉讼起诉地点该如何确定呢?一、民事诉讼起诉地点怎么确定?《民事诉讼法》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状应包括的内容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民事诉讼案件受理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原则
民事诉讼管辖原则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或组织之间因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等民事关系发生纠纷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的方式。
在民事诉讼中,管辖原则是指确定哪一个法院有权审理和处理该案件的规则和原则。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几项重要的管辖原则,以保障诉讼的公正、高效进行。
一、一般性管辖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性管辖原则是地域管辖原则。
即案件的管辖权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
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将案件提交到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行使管辖权。
这是民事诉讼中最常见、最基本的管辖原则。
二、特殊管辖原则除了地域管辖原则之外,我国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管辖原则。
其中包括:1. 授权管辖原则:根据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的案件属于特定法院的管辖范围。
例如,专利纠纷需要由专利行政机关指定的法院受理,海事案件需要由海事法院受理等。
2. 级别管辖原则:根据案件的标的金额来确定法院的管辖权。
一般而言,基层法院受理案件标的金额较低的案件,而高级法院受理案件标的金额较高的案件。
这是为了合理分工,提高审判效率。
3. 专属管辖原则:某些特定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受理。
例如,知识产权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等。
三、约定管辖原则除了上述的一般性管辖原则和特殊管辖原则之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议来约定案件的管辖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仲裁协议等方式约定合适的管辖法院。
这种信任当事人自主选择的规定,有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总结:民事诉讼管辖原则是为了保障诉讼的公正和高效进行而制定的规则和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性管辖原则是地域管辖原则,特殊管辖原则包括授权管辖原则、级别管辖原则和专属管辖原则。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议自行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以促进和解和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这些管辖原则的明确和执行,有助于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法律的权威性。
诉讼管辖规定
诉讼管辖规定诉讼管辖规定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的地理辖区或者专门管辖特定案件类型的法院的规定。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诉讼管辖规定主要分为一般管辖和特定管辖两种情况。
一、一般管辖一般管辖是指法院对除特定管辖之外的案件均有审判权的情况。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的一般管辖如下:1.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住所地,即法院对该地区内的案件有管辖权。
2.合同履行地管辖:当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的情况下,如发生合同纠纷,则相关人民法院对该地区内的案件有管辖权。
3.侵权地管辖:当侵权行为发生地与其他地区有关连,相关人民法院可根据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进行管辖。
4.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对于不动产相关的纠纷,相关人民法院可根据不动产所在地进行管辖。
5.信用卡、银行卡业务纠纷地管辖:信用卡、银行卡业务发生纠纷时,相关人民法院可根据信用卡发卡机构所在地或者经营场所所在地进行管辖。
6.离婚及子女抚养、教育纠纷管辖:涉及离婚及子女抚养、教育纠纷的案件,由原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二、特定管辖特定管辖是指法院对某类案件进行专门管辖的情况。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定管辖的案件有以下几种情况:1.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知识产权案件主要由知识产权法院进行管辖,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案件。
2.海事案件管辖:我国法律规定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进行管辖,如船舶、海运合同纠纷等。
3.劳动争议案件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如不服仲裁决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诉讼管辖规定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的地理辖区或者专门管辖特定案件类型的法院的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管辖的案件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地、不动产所在地、信用卡、银行卡业务纠纷地以及离婚及子女抚养、教育纠纷管辖等。
特定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等。
民事诉讼起诉法条
民事诉讼起诉法条《民事诉讼起诉法条》民事诉讼是指市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权益受到侵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其具备法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事诉讼的程序和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详细规定,以下将对其中的相关法条进行分析和介绍。
第一、起诉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主张权益,应当依法通过审判机关提起诉讼。
起诉的主体为享有诉讼权利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应当具备法律依据和合法性。
在起诉前,当事人需明确其诉讼请求,并进行书面起诉或口头起诉。
第二、管辖权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依照当事人的请求和合法的程序予以确定。
管辖权的确定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权限范围和条件,其主要涉及案件性质、当事人身份、涉案事实和法律适用等因素。
第三、法院的受理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当事人提起诉讼后,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受案材料,并进行立案登记。
同时,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发出诉讼通知,并规定开庭审理时间和地点。
第四、证据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主张的事实有责任举证。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具有事实依据。
举证责任的履行不仅有利于审判机关审理案件,也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判决的依据和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证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判决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做出的法律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结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案件在立案、审理、判决等环节均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当事人在参与民事诉讼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以实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愿通过本文的介绍,使读者对民事诉讼起诉法条有更深入的了解。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程序的法定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程序的法定规定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程序是指当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表示异议时,按照法定规定进行的一种程序。
本文将重点讨论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程序的法定规定,并分析其适用条件和具体步骤。
一、管辖权异议程序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这意味着在以下情况下,被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程序:1. 被告认为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存在问题;2. 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并具备相关证据;3. 异议提出在法定期限内。
二、管辖权异议程序的具体步骤1. 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在接到诉讼状后,应尽快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申请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提出。
被告应明确陈述对法院管辖权的异议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
2. 法庭审查管辖权异议法庭将在接到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召开庭审。
在庭审中,法庭将仔细审查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和相关证据,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3. 审查结果与裁定根据审查结果,法庭将作出裁定。
如果法庭认为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法庭将会裁定以其他法院管辖,撤销原法院的管辖权。
相反,如果法庭认为被告的异议不成立,法庭将维持原法院的管辖权。
4. 上诉程序对于法庭的裁定结果,被告或原告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将进一步审查管辖权异议的成立与否。
三、管辖权异议程序的法定规定管辖权异议程序的法定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管辖权异议的基本条件和程序;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明确了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期限和前述步骤的执行;3. 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中对管辖权异议程序有进一步细化和解释。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程序是在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的情况下,经过提出申请、法庭审查、裁定与上诉程序等一系列程序进行的。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一、引言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事项的核心法律法规,对于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关于管辖的规定是确保司法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详细阐述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二、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对于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两种情况。
一般管辖是指法院对于没有特定管辖机关的案件,根据地域上的划分进行管辖。
而特殊管辖则是指专门针对某些特定案件的特殊管辖机构。
在一般管辖方面,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九种地域管辖情况,包括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当事人能够在自己所在地享受诉讼权益的保障,同时也方便了法院的实际操作。
而在特殊管辖方面,民事诉讼法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内容,设立了对应的专门法院,如知识产权法院、海事法院等。
这些特殊管辖机构的设立进一步加强了对特定类型案件的专业审判,提高了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三、异议及管辖权转移民事诉讼法还对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当一方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案件管辖有问题时,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在接到异议后需要审查并作出裁定。
如果确认管辖无误,将继续审理;如果确认管辖有误,将会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对管辖异议审查的规定,法律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避免了因行政、地域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的不公平情况。
四、跨域或跨国诉讼的管辖规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域或跨国诉讼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对于这类案件,民事诉讼法中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规定,对于跨域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将案件提起于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
而对于跨国诉讼,我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可以依据协议或互惠原则,确定合适的管辖法院。
这些规定的制定,一方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确保了法院在处理跨域或跨国案件时有明确的管辖权基础。
民事案件起诉地规定
民事案件起诉地规定一、对一般的民事案件,应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向该单位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是数个,可向任何一个被告所在区域的法院起诉。
二、为了方便原告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下列三种案件,原告可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向自己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①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③对正在被劳动教养和被监禁人提起的诉讼。
三、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对下列案件应向行为地或纠纷发生地的法院起诉:①对侵权行为,应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②对合同纠纷,应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如果书面合同中已有协议,讲明发生纠纷要向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中的某一法院起诉,只要这一协议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可以按协议的约定起诉;③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发生的纠纷,应向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④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应向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⑤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为追索损害赔偿的诉讼,应向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⑥对追索海难救助费用的诉讼,应当向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起诉。
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三种案件应向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起诉:①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应向港口所在地法院起诉;③因继承遗产的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对原告准备起诉的案件,如果按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都可以受理,那么,原告可以任选一个去起诉。
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我们的民事诉讼法⾥有专属管辖这⼀概念,专属管辖在我们所有管辖类问题中是相当重要的⼀类,还有⼀种是指定管辖。
那么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是什么呢?以下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有关“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的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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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协议变更管辖。
与其他法定管辖相⽐,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
专属管辖有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
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⒈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⒉因港⼝作业发⽣纠纷提起诉讼,由港⼝作业地法院管辖。
⒊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死亡是的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来认定)管辖。
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属于我国⼈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1.在我国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2.在我国履⾏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3.在我国履⾏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然资源合同纠纷。
此外,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下列情形发⽣的案件,也应当专属⼈民法院管辖:其⼀,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其⼆,因港⼝作业中发⽣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情形⽐较复杂,⼀般不作为专属管辖对待。
《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条⽂第三⼗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因港⼝作业中发⽣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所在地⼈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案件专属管辖权主要有三类⽐较特殊的情况,分别是继承纠纷,港⼝纠纷,不动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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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管辖顺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管辖顺序是什么?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我们在进行民事诉讼官司的时候,需要到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民事诉讼法管辖顺序是有相关的规定和限制的,不同的诉讼都有着不同的上诉地点和规范,搞错顺序只会是竹篮打水,为了不让读者多跑冤枉路和浪费宝贵的时间,小编特意搜罗了一下相关的知识分享给大家。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反映了诉讼经济的要求,它既可以避免管辖变动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使诉讼尽快了结。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在《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体现了管辖恒定的要求。
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如管辖依被告住所地确定后,被告住所发生了变更,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级别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规定时除外。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确定了管辖恒定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种类
民事诉讼管辖种类:法定管辖、裁定管辖一、法定管辖定义: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划分标准:民事诉讼用三结合标准:案件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司法实践按诉讼标的额大小划分各级法院的具体分工:1) 基层人民法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 中级人民法院:两重大一确定①重大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专利纠纷和商标纠纷、海事海商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的案件3) 高级人民法院: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辖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定义: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种类:1) 一般地域管辖定义: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①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即被告就原告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③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④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 特殊地域管辖(3个合同纠纷,3个侵权,3个海事纠纷,一个票据纠纷)定义: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
9种特别管辖的案件: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a.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 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和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权
民事诉讼管辖权一、引言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法院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所拥有的审理权以及对案件进行判决的权力。
合理的管辖权分配是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概念、种类、原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概念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其自身的审理权限对案件进行受理、审判以及作出判决的权力。
民事诉讼管辖权属于法院的专属范畴,旨在确保案件能够经过合适的审理程序得到妥善解决。
三、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种类民事诉讼管辖权可分为地域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两大类。
1. 地域管辖权地域管辖权是指法院在特定地域范围内行使的管辖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地域管辖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a) 基层法院:基层法院所在地区的案件必须由其管辖,即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内的案件由地级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 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在特定地域范围内拥有管辖权,可以审理下级法院无法解决的复杂、重要案件。
c) 高院:高级人民法院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享有管辖权,可以对本辖区所有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并有权对案件进行再审。
2. 专属管辖权专属管辖权是指法院因特定事项而对案件行使的管辖权。
常见的专属管辖权有以下几种形式:a) 特殊管辖权:根据特定的法律规定,某些特殊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审理,如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b) 特定管辖权:某些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案件的性质或当事人所在的地域等因素,由特定法院进行审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c) 协商管辖权: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协商达成有关管辖权的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四、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在行使民事诉讼管辖权时,法院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以保障审判的公正和合理性:1. 民事诉讼法定原则:法院的管辖权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且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是不可逾越的。
法院不能随意超越法定管辖权范围,否则将影响案件的合法性和法律效力。
民诉管辖制度
民诉管辖制度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是指在民事案件中,法院按照一定的规定和原则确定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权限和范围的制度。
它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一、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分类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分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1.原被告双方身份的分类:根据原告或被告的身份,将管辖制度分为专属制度和一般制度。
专属制度适用于特定的原告或被告,如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一般制度适用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如人民法院按照属地、金额或案件性质等综合因素确定管辖。
2.审判机关的分类:根据审判机关的层级和性质,可以将管辖制度分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制度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制度。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审理一般性的民事案件,而高级人民法院则审理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具有更高的管辖权限。
3.管辖原则的分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制度分为地域管辖制度、分级管辖制度和专属管辖制度。
地域管辖制度规定了案件应当提交哪个地方人民法院管辖,分级管辖制度规定了原告提起上诉的管辖权限,专属管辖制度适用于特定的原告或被告。
二、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原则民事诉讼管辖制度还有一些基本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地域原则:即案件应当由符合地域管辖规定的法院审理。
根据地域原则,当事人应当选择符合地域管辖规定的法院提起诉讼,以保证审判的地域合理性和便利性。
2.层级原则:即案件应当按照审判机关的层级规定进行管辖。
根据层级原则,一般性的民事案件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而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保证审判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3.合理原则:即案件应当由符合审理条件的法院审理。
根据合理原则,案件应当由具备相应审理条件的法院进行审理,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三、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变革与完善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也在不断发生变革与完善。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专业化水平: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变革和法律发展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审判机关的专业化建设,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确保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起诉状中的法院管辖权和地域限制
起诉状中的法院管辖权和地域限制一、引言起诉状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文书之一,它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正式文件,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书写。
在起诉状中,法院的管辖权和地域限制是至关重要的因素,本文将重点探讨这两个问题。
二、法院管辖权的概念与特点法院管辖权是指法院依法对特定案件进行审理的权限。
在起诉状中,明确指出法院的管辖权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的管辖权通常由以下几种方式确定:1.绝对管辖权:指法院对某一类案件拥有审理权,不受诉讼主体的约定、审判区域的限制或其他条件的制约。
例如,对于一些特定的诉讼,如知识产权、海事纠纷等,法院拥有绝对管辖权。
2.相对管辖权:指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才有审理权,这些条件可能包括案件的金额、案件发生地、诉讼当事人的住所地等。
例如,对于民事案件,根据金额的不同,法院的管辖权也有所不同。
3.专属管辖权:指特定法院对某一类案件拥有独占的审理权,其他法院无权审理。
例如,对于专利纠纷案件,只有知识产权法院才有审理权。
三、法院管辖权的确定原则为了保障公平公正的审判,法院的管辖权的确定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原则:1.被告住所地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起诉状中的被告住所地为法院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与法院所在地相同,那么该法院就具有管辖权。
2.合同约定原则: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约定特定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但是这样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得损害诉讼当事人的讼权。
3.特别管辖原则:对于一些特定的案件,法院可能会根据法律规定拥有特别的管辖权。
例如,知识产权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案件具有特别的管辖权。
四、起诉状中的地域限制除了法院管辖权外,地域限制也是起诉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地域限制指的是原告选择起诉的法院所在地,该地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在起诉状中,原告必须选择与案件有关的法院所在地,也就是案件发生的地点或被告住所地。
选择错误的地点可能导致法院对案件的受理,从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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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
(一)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
国内结婚定居国外:国内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国内最后居所,《民诉意见》第l3条
国外结婚定居国外: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民诉意见》第l4条
一方在国内:国内法院永远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l5条
双方在国外未定居: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民诉意见》第l6条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
(三)级别管辖
(四)地域管辖一般规定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下: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内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管辖。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侵权引发诉讼的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侵害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证明责任简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