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违约损失赔偿范围研讨_蔡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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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的认识与反思

对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的认识与反思

对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的认识与反思[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以促进社会和谐都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从当前情况看,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的范围相对较窄,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司法赔偿,都存在着立法上的赔偿缺失。

笔者基于相应的理论分析,提出了对完善我国的国家赔偿范围建议与构想。

[关键词]国家赔偿范围;行政行为;归责原则;行政赔偿司法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修正,并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它的出台是对国家公权力的合法规制,对广大社会成员私权利的法制保障。

它不仅仅是我国立法工作中的重要里程碑,更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入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一、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的界定及归责原则我国国家赔偿范围是在《国家赔偿法》中明确规定的,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的范围,即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履行赔偿义务的范围。

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它是指哪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自己的哪些行政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角度看,它是指自己的哪些权利受到损害而应当获得赔偿权利的范围。

在国家赔偿范围确定中,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从宏观上确定了赔偿的范围,对国家赔偿范围产生着重要的影响,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归责是指行为或物件所有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使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它是一个责任判断过程。

归责的目的在于为责任是否成立寻求依据。

归责原则是归责的基本准则,是确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因此采用何种归责原则直接体现着国家赔偿的价值导向,我国的《国家赔偿法》采用的是违法归责原则。

我国违约损失赔偿范围研讨

我国违约损失赔偿范围研讨
民 群 众 最 能 深 刻 体 会 到 政 策 法 规 所 产 生 的 实 际 效 果 。立 法 立法部 门修正 法 律 法 规及 法 规 实 施 机 关 及 时制 定相 关 政 珠 评 估更应该听听群 众 的 呼声 , 作 为法 律 法规 实 践者 的社 策 。 比如 珠 海 市 人 大 选 择 《 海 市 相 对 集 中行 政 处 罚 权 条 把 会 民 众 吸 纳 到 评 估 主体 中来 。 例 》 为 评 估 对 象 , 过 评 估 形 成 对 其 的 评 估 报 告 提 交 市 人 作 经 ( ) 立 科 学 的 立 法 评 估 机 制 。 认 真 研 究 地 方 人 大 立 大 常委 会 审 议 , 委 会 会 议 在 听 取 和 审 议 评 估 报 告 之 后 , 2建 常 形 充分 肯 定 了该 条 例在 实 施 中取得 的 良好社 法评估工作的实 践 , 将地 方 人 大评 估 工作 中一些 比较成 熟 成 了审议 意见 ,
如 何 让 法 律 法 规 由 本 本 得 到 较 好 的 实 施 , 法 机 关 必 不 可 了市 人大 代表 和 政协 委员 , 执 行政 相对 人 , 院 、 法 公安 、 商、 工 少 。制 定 出来 的 法 律 法 规 可 操 作 性 强 不 强 , 法 机 关 最 有 规 划 和 建设 等 相 关 单位 , 层 执 法 人 员 , 道 办 事 处 和 居 委 执 基 街
No 1 , O 9 . 2 2 O
现 代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 rd n ut dr ui S T aeId s y ns r
20 年第 1 09 2期
我 国违 约 损 失 赔 偿 范 围 研 讨
蔡 新 华
( 川财经职业 学院, 四 四川 成 都 6 0 3 ) 1 0 6

违约责任及赔偿规定研究

违约责任及赔偿规定研究

违约责任及赔偿规定研究在各种合同中,违约责任及赔偿规定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常见的条款。

它用于明确当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时应承担的责任及进行的赔偿。

本文将对违约责任及赔偿规定进行研究。

一、违约责任的定义与种类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无法履行或违反了合同条款时所能够被索赔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直接损失赔偿责任:当一方违约时,受害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直接由此产生的损失。

2. 间接损失赔偿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合同违约可能会导致一方遭受间接的经济损失,例如商誉损失等。

这些损失也可以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3. 违约金责任: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一方须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及赔偿规定的重要性违约责任及赔偿规定在合同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们有助于确保合同的履行,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

通过明确违约责任,合同可以更具可靠性,双方能够更加信任对方的承诺。

此外,违约责任及赔偿规定也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

当合同中存在明确的赔偿规定时,违约方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从而减少了合同违约的可能性。

三、赔偿金额的界定原则在界定赔偿金额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实际损失原则:赔偿金额应根据受害方实际遭受的损失进行界定。

受害方有责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所要求的赔偿金额。

2. 合理预期原则:赔偿金额应基于合理预期的损失进行界定。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合理预期将遭受的损失也应予以赔偿。

3. 公正合理原则:赔偿金额应基于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界定,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

四、例外情况及限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违约责任及赔偿规定可能存在例外情况或限制。

例如:1. 免责条款:合同中可以约定一些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下的免责条款。

当发生免责条款所规定的情况时,违约责任可能会受到限制。

2. 最高赔偿限额:合同中可以设定违约方的最高赔偿限额,超出该限额的损失将由受害方自行承担。

3. 其他法律或政策限制:在某些行业中,法律或政策可能对违约责任及赔偿规定进行限制,双方需遵守相关规定。

浅析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浅析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浅析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作者:尹航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3年第01期一、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我国法律对违约损害赔偿采取完全赔偿的原则。

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也就是指因违约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损失。

可见,我国合同法对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积极损失的赔偿和可得利益的赔偿。

(一)积极损失的赔偿所谓积极损失的赔偿,是指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它是一种现实的财产损失。

积极损失通常是己经发生的实际的损害。

具体包括各种订阅费用的支出因为违约而不能够得到补偿一方对另一方作出履行后未获得对价因标的物交付瑕疵而要承担的全部损失因履行迟延造成的利息损失和其他财产损失等等。

其特点如下:第一,积极损失是指因违约造成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支出第二,积极损失一般比较容易确定。

对积极损失的赔偿,在法律上一般不宜明确限定,也就是说,对积极损失都应予以赔偿第三,在赔偿的范围上,积极损失的赔偿是要使受害人达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违约使受害人现在所处的状态与订约前状态之间的差距,就是违约方应赔偿的积极损失的范围。

(二)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所谓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合同在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也有一些学者将其称为预期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增值利益或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导致受损方丧失的应得收益,就是指可得利益。

一般来说,可得利益的损失主要是指利润的损失。

可得利益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它是未来的利益,它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而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能实现,它是一种不完全确定的利益,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但是又不完全确定。

浅析我国违约损害赔偿制度

浅析我国违约损害赔偿制度

2019年08月(中)法制博览法制园地浅析我国违约损害赔偿制度徐艺晖山东政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00摘要:损害赔偿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的法律关系当中的核心制度,其基本内容是由民事法律行为和侵权行为两方面组成。

在中国的法治发展过程中,损害赔偿必然是当债权受到损害时弥补损失的最主要方式之一。

而对于违反合同的规定以及法律规定所造成的损害行为进行赔偿,则又是民事救济过程当中最为突出的实务要点。

关键词:违约损害赔偿种类;归责事由;免责事由;计算方法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3-0196-02作者简介:徐艺晖(1996-),女,汉族,广西北海人,本科,山东政法学院。

一、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概述(一)损害赔偿与违约责任的关系损害赔偿发生一般基于两种情况的出现,即出现了未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除此之外,各国的损害赔偿之制度还会将其分为继受之债和原始之债。

违约责任的出现,是基于当事人一方未能按照合同守约,使受害方的合法利益遭受到损害而应当对其承担的民事责任。

通说认为,严格责任原则是被我国合同法所采纳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或者完成义务不符合商议所定下的规定,就应当对不守约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即使是由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的具体缘由造成当事人不履行义务行为的,未守约一方也必须要对对方承担责任。

众所周知,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行为渊源,是基于对抗当事人不按合同规定守约或者不完全守约,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请求他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自己遭受损失的责任形式。

(二)违约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纵观大陆和英美法系的主要法律制度,归责问题是损害赔偿之债中最纷然杂陈的问题。

涉及损害赔偿额度的衡量的一般原则存在着许多相类似之处,其中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反映了为损失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合理的补偿制度。

[1]但是在描述损害赔偿具体内涵时,又通过了多种形式对补偿范围作出了限制,总结如下:第一,以原告的损失为标准。

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与利益补偿

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与利益补偿

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与利益补偿一、引言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各方之间约定权益的法律文件,也是商业关系中的重要依据。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当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就会涉及到违约责任及其所带来的损害赔偿和利益补偿问题。

本文将探讨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和利益补偿的相关问题。

二、违约责任的概念及法定原则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无法或不愿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法或不能按约定履行时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损害赔偿和利益补偿两个方面。

三、损害赔偿的原则与计算方法1. 违约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原则主要包括:实际损失原则、合理预期原则和谨慎主义原则。

2. 实际损失原则实际损失原则是指受损失方可以请求尽可能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原状,即将其置于未发生违约行为时的经济状况,同时要避免不合理的牟利。

3. 合理预期原则合理预期原则是指对于合同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受损失方应事先合理预见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范和避免,一旦损失发生,应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计算和赔偿。

4. 谨慎主义原则谨慎主义原则是指在计算损害赔偿金额时,应以保守的态度对待,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和事实不能证明的部分,不应计入损害赔偿的范围。

四、利益补偿的原则与计算方法除了损害赔偿,当事人还可以根据特定情况请求利益补偿。

利益补偿是对于违约方未履行合同而导致受损失方无法获得的利益进行补偿。

利益补偿的原则主要包括追溯原则、契约原则和期间原则。

1. 追溯原则追溯原则是指利益补偿应当追溯到受损失方原本享有的权益,并对其进行经济或其他方式的补偿。

2. 契约原则契约原则是指利益补偿应遵循合同的约定,即根据合同条款确定利益补偿的方式和金额。

3. 期间原则期间原则是指利益补偿应当根据违约方未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计算,补偿的期间应适当地延长,直到违约方能够履行合同义务为止。

五、损害赔偿与利益补偿的衡量标准与适用范围在确认损害赔偿和利益补偿的金额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衡量标准和适用范围。

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方式,日益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一方违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因而也需要进行损害赔偿。

在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问题成为研究的焦点。

首先,我们来探讨违约责任在合同法中的地位。

合同法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分为相对责任和绝对责任两种。

相对责任是指当违约一方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绝对责任是指当违约一方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确定主要根据合同的性质、违约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来确定。

在一般合同中,违约责任多为相对责任。

而在一些特殊合同中,如合同的主体为国家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违约责任多为绝对责任。

此外,根据违约一方的过错程度不同,违约责任又可分为全责和部分责任。

全责是指当违约一方完全违约,应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而部分责任则是指当违约一方未完全违约,应对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其次,我们来探讨损害赔偿问题在合同法中的重要性。

损害赔偿是合同法中对于违约行为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的一种保护措施。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目的是让违约方对违约行为承担经济责任,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

在确定损害赔偿额度时,合同法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违约损失的实际情况、损失程度、损失的可能性以及损失的修复难度等。

这些因素的综合考量,可以给出一个合理的损害赔偿额度,保证了受损一方的权益得到恰当的保护。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确定损害赔偿额度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因为涉及到双方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的提供等问题。

此外,在合同法中,还存在着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方式,即违约金。

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好的违约时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违约金的设立有助于明确双方对违约责任的认识,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法中的违约损害赔偿规定探讨

法中的违约损害赔偿规定探讨

法中的违约损害赔偿规定探讨在法中,违约损害赔偿规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原则。

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要求时,受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本文将探讨法中的违约损害赔偿规定,包括其适用范围、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等方面。

1. 违约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根据法律规定,违约损害赔偿适用于因违约行为而导致的实际损害。

实际损害是指因合同的违反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例如合同未履行导致的货款损失;而间接损失是因直接损失而引发的其他损失,例如由于合同未履行而产生的逾期利息或生产停工的损失。

违约损害赔偿还可包括违约方造成的利益损失和精神损害等非经济损失。

2. 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法中对违约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了规定。

赔偿标准应当是根据实际损失来确定的,即受害方应当获得与其遭受的损失相等的经济补偿。

计算方法主要包括确定损失金额和确定损失原因等几个步骤。

在确定损失金额时,可以参考市场价格、合同约定和专家评估等多种方法,以保证赔偿金额公正合理。

确定损失原因时,需要考虑违约行为对合同的履行造成的实际影响,以及双方的过失程度等因素。

3. 违约损害赔偿的免责情形尽管法中确立了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但也承认了一些免责情形。

例如,当违约行为由于不可抗力或第三方的干扰而造成时,违约方可能免除或减轻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事件,如自然灾害或战争等;而第三方干扰是指非违约方和违约方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如政府限制或恶意操作等。

在这些情形下,违约方需提供相应证据来支持免责请求,并经过法院审查确认。

4. 调解和仲裁机制为了解决违约纠纷并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法中特别强调了调解和仲裁机制。

在发生违约纠纷时,受害方和违约方可通过调解途径协商解决争议,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方案。

调解是一种灵活的解决争端的方式,可以避免诉讼的繁琐和费用高昂。

中的违约责任损害赔偿标准研究

中的违约责任损害赔偿标准研究

中的违约责任损害赔偿标准研究在商业合同中,一方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

为了保护合同的公平和权益,适当的违约责任损害赔偿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旨在对中的违约责任损害赔偿标准进行研究,以明确合同中涉及违约责任的相应赔偿计算方法。

违约责任损害赔偿标准是指在违约行为发生后,受损害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责任损害赔偿标准可以分为实际损失、合同利益和违约金三种。

首先是实际损失的计算标准。

实际损失是指受损害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在计算实际损失时,应该考虑受损害方由于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合理的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直接产生的损失,例如材料损失、工人工资等。

而间接损失是指因直接损失而引发的进一步损失,如项目延期导致的利润损失等。

在计算实际损失时,需要充分考虑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确保计算结果准确公正。

接下来是合同利益的计算标准。

合同利益是指受损害方在违约行为未发生前有望获得的利益。

当受损害方证明合同利益的存在,并能够证实违约行为导致了该利益的损失时,可以要求违约方向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在计算合同利益的损失时,需要对合同的约定、市场行情等进行全面考量,确保计算结果客观公正。

最后是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违约金是指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方需要向受损害方支付的固定金额。

违约金的目的在于强化合同约束力,鼓励各方履行合同义务。

在计算违约金时,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计算,并确保计算结果合法有效。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或仲裁机构会综合考虑上述标准,并结合合同的具体情况、相关证据等进行合理的判断。

此外,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额外的违约责任损害赔偿标准,以约定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违约责任损害赔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是保护合同平等和公平的重要保障。

因此,对于涉及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应注重法律原则和公平原则的统一,同时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和合理预期。

违约赔偿制度研究

违约赔偿制度研究

违约赔偿制度研究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违约行为在各个领域越来越普遍。

为了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利益,制定了违约赔偿制度。

本文通过文献资料和案例分析,探讨了违约赔偿制度的定义、分类、特点、适用范围、适用原则、保障措施、实施效果等问题,并对现行执法情况进行了评估,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违约赔偿制度、定义、分类、特点、适用范围、适用原则、保障措施、评估、完善建议正文:一、违约赔偿制度的定义违约赔偿制度是指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违约时,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由违约方向守约方偿付迟延履行金、损失赔偿金等的制度。

二、违约赔偿制度的分类一般分为约定违约赔偿和法定违约赔偿。

约定违约赔偿是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对违约行为进行约定,约定的违约赔偿方案应当合法有效。

法定违约赔偿是指法律规定的违约赔偿标准,当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时,按照法定规定进行赔偿。

三、违约赔偿制度的特点违约赔偿制度的特点是明确、强制和遵循契约精神。

规定了违约方责任和违约后守约方的利益保护。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前认真考虑违约风险,增强遵守契约精神的意识。

四、违约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违约赔偿制度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合同、婚姻、继承等方面。

但要考虑到不同法律关系对于制度的适用要求不同。

五、违约赔偿制度的适用原则违约赔偿制度适用原则主要有公平原则、合法原则、保守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追求对当事人的公平和合理结果。

合法原则是指追求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结果。

保守原则是指遵循已有的法律制度,不随意修改。

契约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自由意思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六、违约赔偿制度的保障措施合同履行保证金、迟延履行金、赔偿金、违约金等是保障违约赔偿制度的措施。

保证金是指当事人为确保合同履行,提供的一定金额或者物品,当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按照双方约定的用途进行处理。

迟延履行金是指在约定履行期限内,未按照约定履行,应当支付的一定金额。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履行期间内出现违约行为,应当向守约方承担的一定金额。

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分析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和限制

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分析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和限制

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分析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和限制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分析合同是人们在交易过程中达成的互相约束的协议,它是维护交易秩序和保障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存在各种不确定性因素,违约行为时有发生,给一方当事人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害。

因此,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成为维护合同权益和追究违约责任的关键问题。

一、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原则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1. 实际损失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计算损失金额。

合同违约一方应当根据对方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计算,并向对方要求相应赔偿。

例如,某合同的履行对象是提供货物,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送达货物,甲方因此无法按时发货并导致损失,那么甲方可以根据损失情况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2. 违约预见原则:根据违约方在履行合同时合理预见的损失进行计算。

违约方应当在履行合同时,根据合同内容和交易习惯能够预见到的损失进行赔偿。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甲方由于乙方违约未按时履行,导致甲方错失一次重要商机并蒙受损失,那么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3. 替代性履行原则:受损害方可以选择替代性履行或者要求赔偿。

合同一方违约后,另一方通常可以选择自行采取措施实现合同目标,或者直接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

例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图纸,导致甲方无法按时开工,甲方可以选择另行找其他设计师完成图纸设计,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二、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制尽管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是受损害方追求合法权益的手段,但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和约束:1. 违约责任限额:根据合同约定,在合同中双方可以对违约责任进行限额约定。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的损失超过限额范围时,依然只能获得限额内的赔偿金额。

例如,某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了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不超过租金的百分之二十,当房东违约导致房客迁居的费用超过租金的百分之二十时,房客只能获得百分之二十的赔偿金额。

“国家”赔偿实务之研讨

“国家”赔偿实务之研讨

“国家”赔偿实务之研讨目录一、前言二、“国家”赔偿的要件类型(一)概说(二)基于行使公权力之责任(三)公有公共设施设置管理欠缺之国家赔偿责任三、赔偿方法及范围(一)“国家”赔偿方法(二)“国家”赔偿项目及范围(三)赔偿金额之扣除或减免(四)宜否订定统一之赔偿标准(五)不知请求项目之指导:照顾保护义务?四、消灭时效(一)消灭时效之起算(二)消灭时效之法律效果(三)时效抗辩权之行使(四)特别法之消灭时效五、“国家”赔偿请求及诉讼(一)协议先行程序(二)“国家”赔偿诉讼六、求偿权(一)对于公务员的求偿权(二)对于第三人的求偿(三)保险代位权七、台湾地区台北市政府处理国家赔偿的实务经验(一)加强处理程序之公正性制度保障:统一专责处理组织,成立国家赔偿事件处理委员会(二)提升处理品质之措施(三)提升处理效率之措施毕业论文八、结论附表一:台湾地区各级政府机关国家赔偿实施概况统计表*一、前言台湾地区自一九八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已经二十多年,根据“法务部”的统计(详见附表一),在一九八二年只有二十件成立“国家”赔偿案件,赔偿总金额新台币一百三十四万元,数量及金额均相当有限。

经过二十多年之后,去年(2003年)计有二三四件成立“国家”赔偿案件,总赔偿金额一亿五千七百四十万元,其中多数(一四五件)属于公共设施瑕疵的“国赔”案件,而执行公权力有过失的“国赔”案件则较少(只有八十九件)。

总体而言,“国家”赔偿制度似集中在公共设施瑕疵的赔偿案件,可能因其采取无过失责任,较容易成立“国家”赔偿责任,至于执行公权力有过失的“国赔”案件,一方面以行政救济作为第一次权利救济,另一方面以故意或过失为要件,因此要成立“国家”赔偿相对困难,从上述统计资料可知,台湾地区政府机关与法院处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质量均有待提升。

本文以下拟进一步探讨台湾地区“国家”赔偿的实务上各项问题,敬请各界先进指教。

二、国家赔偿的要件类型(一)概说“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者,谓依法令从事于公务之人员。

合同违约与损害赔偿之研究

合同违约与损害赔偿之研究

合同违约与损害赔偿之研究引言:合同是现代商业交易中最常见的法律工具之一。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当事人有时会违反合同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违约方应承担何种责任?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又是怎样的?本文将分析合同违约与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并通过案例进行深入探讨。

一、合同违约的定义与类型合同违约是指当事人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合同中承诺的义务。

根据违约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合同违约可分为实质违约和形式违约。

实质违约是指违约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或完成合同中的主要义务。

例如,甲方未按时支付货款,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等。

实质违约通常会导致合同无效,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形式违约是指违约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形式要求履行合同义务,而并未影响合同的实质履行。

例如,合同要求书面形式,但违约方未能提供书面文件。

在形式违约的情况下,受损方通常只能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并无权要求损害赔偿。

二、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当合同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害时,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通常有两种:实际损失赔偿和利益损失赔偿。

实际损失赔偿是指受损方因合同违约而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

例如,由于违约方未按时交付货物,受损方不得不采购替代品,额外支付了高额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利益损失赔偿是指受损方由于合同违约而失去的预期利益。

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约定乙方提供独家供应,但乙方违约导致甲方失去了其他潜在客户。

在这种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合同违约与损害赔偿的问题,我们将通过一个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0台电视机,乙公司应在30天内支付货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只交付了700台电视机,并未按时交付剩余的300台。

乙公司因此无法按时向客户交付,导致客户取消订单,损失了大量利润。

违约赔偿制度研究

违约赔偿制度研究

违约赔偿制度研究摘要:违约赔偿制度是维护合同法律关系稳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重要性不可忽视。

本文分析了我国违约赔偿制度的存在的必要性、目的,以及其在我国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践中,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完善违约赔偿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合同法,违约赔偿制度,法律关系,市场经济,社会发展正文:一、违约赔偿制度的存在必要性违约赔偿制度是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约定当事人有违约行为时,实施的某种赔偿草案。

在合同法律关系中,违约赔偿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旨在维护合同法律关系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违约赔偿制度能够防范当事人因为不确保自己能够完全履行合同而失去信誉,有不良影响,从而保护了合同自由、保护当事人的民事主体地位,防范了合同乱订价、合同附加条件、竞争不公等情况的发生。

其次,违约赔偿制度也有利于保护合同以外的利益。

如有的合同虽然不能确立法律关系,但是其却具有一定的利益保障功能,因而也应当适用相应的赔偿制度予以加以保护。

二、违约赔偿制度的目的1.保护当事人权益。

2.防范和减少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3.增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维护社会利益。

三、现实问题与解决方案在我国,法律制度落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等原因导致了违约赔偿制度的实际运用中存在问题。

1.处罚不足。

2.缺乏顶级法律机关的指导。

3.合同模糊、不合理。

为此,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完善违约赔偿制度。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1.对于处罚不足的问题,可以通过提高惩罚力度,鼓励当事人遵守合同,以及加强机构协调,提高司法的程序和效率等方式来解决。

2.缺乏最高法律机关的指导,可以采取提高法律的透明度、增强社会公众的参与度等方式来解决。

3.合同模糊、不合理可以从完善合同的制定、加强合同执行的力度等方面来加以解决。

案例:小明在购买一台商品时,与商家签订了购销合同。

但是,由于商家在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没有将商品发送给小明,小明就向法院提起诉讼。

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研究

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研究

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研究
徐淑敬
【期刊名称】《区域治理》
【年(卷),期】2022()28
【摘要】可得利益问题在合同法领域有着重要地位,因而不同国家的违约损害赔偿制度都对可得利益损失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保护。

目前,虽然我国《民法典》第584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可得利益损失包含在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内,但是在实践中各个法院对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较为困难,这主要与可预见规则的判断标准不明确以及可得利益损失的证明标准要求较高有关。

要改变这种困境,需要明确可预见规则的判断标准以及引入合理的确定标准,以降低证明难度,提高我国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性和操作性。

【总页数】4页(P0103-0106)
【作者】徐淑敬
【作者单位】山东财经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6
【相关文献】
1.违约情形下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问题研究
2.浅论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期间确认及举证责任
3.违约损害赔偿制度中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自由裁量标准探究
4.浅论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期间确认及举证责任
5.浅析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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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违约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违约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合同是我们经常会接触到的法律文件。

然而,有时合同的一方可能会违反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这时候,违约的赔偿范围就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

那么,如何确定违约的赔偿范围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违约赔偿的基本原则,那就是补偿性原则。

这意味着赔偿的目的是使受损方恢复到合同如正常履行时所处的经济状况。

简单来说,就是让受损方得到应有的补偿,而不是通过赔偿获取额外的利益。

确定违约赔偿范围的第一步是明确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

直接损失通常是比较容易确定和计算的。

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买方无法按时将货物投入生产,从而产生的生产线停工损失,这就是直接损失。

再比如,租房合同中,房东提前收回房屋,导致租客不得不匆忙寻找新的住所所产生的额外租房费用,也属于直接损失。

与直接损失相对应的是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的确定相对较为复杂。

它是指由于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并非直接发生但在通常情况下会合理预见的损失。

例如,上述买卖合同中,由于卖方迟延交货,买方失去了与第三方签订的有利可图的合同,这部分预期利润的损失就是间接损失。

但要注意的是,对于间接损失的赔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损失的可预见性。

也就是说,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能够预见到其违约行为可能会导致这样的损失。

除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还有一种情况需要考虑,那就是机会损失。

机会损失是指因为违约行为,使受损方失去了原本可能获得的利益机会。

比如,在一个投标项目中,一方因为另一方的违约而未能按时提交投标文件,从而失去了中标的机会。

对于这种机会损失的赔偿,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在确定违约赔偿范围时,还需要考虑减轻损失的规则。

如果受损方在违约发生后,没有采取合理措施来减轻损失的扩大,那么对于扩大的损失部分,违约方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租客得知房东要提前收回房屋后,没有及时寻找新的住所,而是继续在原房屋中居住,导致产生了更多的租金损失,对于这部分扩大的损失,房东可能无需赔偿。

违约可得利益赔偿问题研究

违约可得利益赔偿问题研究

违约可得利益赔偿问题研究违约可得利益赔偿是指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利益赔偿的一种合同条款。

这种条款的作用在于保护受损害方的利益,同时对违约方进行惩罚和警示,将其的违约成本提高,从而促进合同的履约。

一、案例一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采购合同,规定供应商需要按时按量交货。

然而在交货期限届满后,供应商却没有按照约定交货,导致公司的生产计划受到了影响。

依据合同约定,公司可以向供应商要求支付利益赔偿。

公司通过起诉迫使供应商支付了300万的违约金,并维护了自己的利益。

二、案例二某房地产公司与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其中约定装修公司需要在两个月内完工并保证质量。

然而在装修公司进行装修时,因为工程质量问题导致整个装修出现严重问题,严重影响了房地产公司的利益。

根据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请求装修公司赔偿了50万元的利益损失。

三、案例三某电商平台与供应商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供应商需要保证货物的质量和数量,并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行发货。

然而供应商没有按时发货,导致电商平台的服务质量受到了影响,无法按时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电商平台依照合同规定请求供应商支付了40万元的利益赔偿,并维护了自己的利益。

综上所述,违约可得利益赔偿是一种合同条款,它可以对违约方进行惩罚和警示,同时保护受损害方的利益。

对于双方来说,正确理解和遵守合同条款,保持诚信守约,是实现长期合作和共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除了上述的案例外,违约可得利益赔偿在企业合作中也有很多应用。

例如在建筑工程中,合同规定了工期和质量标准,一旦承包商未能按时完成有关工作,建筑业主可以要求承包商支付违约金做为利益赔偿。

这可以保证建筑业主的利益不受影响,并且促使承包商提高工作效率。

在互联网行业中,很多电商平台和供应商之间的合作也都有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条款。

如果供应商违约,无法按时发货或者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电商平台可以要求供应商支付罚款做为利益赔偿。

这种做法可以保护电商平台的声誉,增强企业合作信任度,并且提高供应商的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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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蔡新华(1961-),男,四川成都人,国防科大工学学士,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律协知识产权专委会委员,四川财经职业学院经济法律系教师。

如何让法律法规由本本得到较好的实施,执法机关必不可少。

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强不强,执法机关最有发言权,他们的评估至关重要。

二是社会组织。

高校、科研机构等社会组织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专业知识相对丰富,而且独立于立法机构及政府部门,可以有效地回避“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立法法制化”等诸多令人尴尬的体制弊端,从而保证立法评估的客观真实性。

三是人民群众。

立法为了人民,必须依靠人民。

在我国,人民群众不应该只是法律法规的被动接受者,而首先应该是立法的积极参与者。

民主立法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坚持群众路线,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保证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具有坚实的群众基础。

人民群众最能深刻体会到政策法规所产生的实际效果。

立法评估更应该听听群众的呼声,把作为法律法规实践者的社会民众吸纳到评估主体中来。

(2)建立科学的立法评估机制。

认真研究地方人大立法评估工作的实践,将地方人大评估工作中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以制度化的形式固定下来,提出开展立法评估的指导性意见,增强立法评估的计划性,制定立法评估的程序、标准、方法,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使地方人大立法评估工作逐步走向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比如在方法上,可采用问卷调查、座谈会、实地调研、网站开设专栏等手段。

珠海人大评估《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时,采取了多种方式了解法规的实施情况以及对法规的评价:听取了市政府和执法部门关于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分别召开了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行政相对人,法院、公安、工商、规划和建设等相关单位,基层执法人员,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等单位和人员参加的5个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和立法顾问论证会;利用网络和现场发放问卷的形式,面向公众进行了问卷调查;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和香洲区进行了实地调研;约请市长、副市长以及国土、环保、文化、交通等实施综合执法部门的负责人进行了访谈,直接征求意见的人数达到了两百人次以上。

在此基础上,评估委员会还召开了多次分析论证会,形成了评估意见。

(3)充分利用评估报告。

通过一系列评估工作,要撰写出评估报告,提出对策、建议。

可参照专项报告的作法,把评估报告提交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积极督促立法部门修正法律法规及法规实施机关及时制定相关政策。

比如珠海市人大选择《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作为评估对象,经过评估形成对其的评估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评估报告之后,形成了审议意见,充分肯定了该条例在实施中取得的良好社会效益,同时指出条例在立法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修订条例和改进执法的意见和建议,达到了检验立法成果,总结立法工作经验,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推动法规的有效实施的目的,也为建立立法评估机制提供了经验。

参考文献[1]王云奇.地方立法技术手册[M ].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我国违约损失赔偿范围研讨蔡新华(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四川成都610036)摘 要:从违约的概念出发,结合案例阐明了违约损失赔偿的范围,同时提出可预见性规则才是确立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的依据,过错不影响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

并界定了以可预见性规则为标准的情况下需要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违约;赔偿范围;可预见性规则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3198(2009)1220252202 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违约将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存在合法的免责事由。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是赔偿损失,通常为金钱损害赔偿。

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关系中的损害赔偿范围应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范围相适应,“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即完全赔偿原则。

例如,在某一货物买卖合同中,供方承诺向需方提供2台商务汽车,价格是每台35万元。

合同到期后供方提供的商务汽车中,其中一台挡风玻璃存在问题,修理需产生费用2万元,另一台发动机存在问题,需方拒绝接受,供方不能即时更换,需方从市场上购得同种型号的商务汽车1台,价格为38万元,因此,供方应赔偿因违约给需方所造成的损失5万元。

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所谓消极损失。

考虑这样的情形,如果合同不履行,当事人的情形不会变坏,我们说当事人并无积极损失,但是,假如合同履行,当事人的情形就会得到改善,那么,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另一方就损失了本应获得的可得利益,即消极损失。

例如,上例中,假定需方—252—购买商务汽车的目的不是自用,而是用于转售,市场的转售价格是38元,那么如果供方违约不能提供2台商务汽车,就使得需方不能获得通过转售本应赚取的差额利润6万元,这对需方来讲无疑是损失。

因此,合同关系中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其金钱赔偿的数额应足以使受损一方当事人处于合同得到履行时一样的地位。

受损一方当事人的期待因而成为损害赔偿的上限,也是受损一方当事人应获赔偿的下限,即期待性损害赔偿,通常以允诺的价值与所获得的价值之间的差价为准,或为因购买替代物而增加的费用,或为允诺的价值。

如何理解期待性损害赔偿呢?某些种类合同可能会产生计算损害赔偿范围的难题。

在货物买卖合同中,需方可能以简单地拒绝接收瑕疵货物,避开违约损害赔偿数额的难题,而这在建筑合同中往往是不现实的。

承包人或其它服务供应商违约,通常法律的救济为金钱损害赔偿,合理的数额为雇佣替代承包人完工或对工作进行纠正的费用。

我国违约损害赔偿以受损一方当事人落空的期待为基础,期待性损害赔偿通常以受损一方当事人处于合同得到履行时一样的地位作为衡量的标准,实际上,损害赔偿还可以原告的信赖利益为基础:“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一些情况下,如果受损一方当事人落空期待的价值具有投机性或难以计算时,期待性损害赔偿的基础期待利益可能难以证明,这时应允许信赖性损害赔偿,假定是一件有利可图的生意,因信赖合同而产生的费用都能够通过成功的生意得到完全补偿无疑是合理的,当然信赖利益的赔偿必须在期待利益的限度之内。

在一场商业演出中,在演出合同签订生效后但演出门票未发售前,某演出团体违约解除合同,由于门票未正式发售因此期待利益很难证明,合理的假定是演出能够盈利,因此演出合同签订生效后所产生的费用如广告费、场租费等应得到补偿。

依信赖损失赔偿比期待损失赔偿法理上更加清晰,具体法律可依据《合同法》第112条提到的“其他损失”。

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如果无论这种损失是如何的不可预料或者数额是多么的巨大都要求全部赔偿的话,那对违约方讲也太过严厉,并且也不符合通常的情理,因此,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几乎所有的法律都对此进行限制,我国也不例外: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此即违约赔偿损失的可预见性规则。

可预见性规则并不是因果关系的规则。

注意到损失是因违约所造成的,即违约与损失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似乎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由因果关系界定。

但实际上,因果关系主要并不是用于确定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而是用于给损失与违约损失划界,并不是所有的损失都是违约引起的损失。

因果关系主要用于对损失进行定性,即确定违约赔偿损失的构成,而不是确定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

“不履行债务即使由于债务人的诈欺,关于债权人因不履行而遭受现实的损害和丧失或获得的利益所受的赔偿,应以不履行契约直接发生者为限”。

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过错责任原则:“对损害承担责任的基础是过错而不是损害本身”。

“如债务的不履行并非由于债务人的欺诈,债务人仅就订阅契约时所预见的或可预见的损害和利益负赔偿责任”。

因此,过错可以是限定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的因素之一。

但在我国,过错与违约赔偿损失或者赔偿损失的限制都是无关的。

过错固然具有可责难性,但《合同法》中规定违约赔偿损失的条款未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因此,我国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多被解释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赔偿损失的限制也是如此。

即是否存在过错不是限制赔偿损失的考量因素。

在我国,可预见性规则才是确立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的依据,过错不影响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而因果关系与其说确定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如说确定的是违约赔偿损失的构成。

在考察可预见性规则限定违约赔偿损失范围的时候,我们还需注意以下问题:(1)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损失的种类或类型,也包括损失的程度或数额。

英国法对此进行了区分,只要预见了损失的类型,无论这种损失的程度多么严重,都要对全部损失承担责任。

法国法未进行这种区分,如果损失的程度超出想象,则损失是不可预期的。

一般认为,我国法律持法国法的立场。

(2)可预见性的标准决定了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认为,法律采用的是“理性人”、“常人”之类的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这不可避免地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英国法认为这个理性人标准有可能是专家的标准,我们认为对我国法律也是适用的,因为预见或应当预见针对的是违约一方而不是任何人。

司法实践中,对专业人士法官一般采用了更高的标准。

(3)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是由违约一方的预见能力决定的,看来法律的着眼点是填平违约一方致人损害所造成的积极损失,而非注重满足非违约方期待利益的实现。

违约损失赔偿的是受损一方的期待性利益,但这种期待应是双方协商一致基础上的期待,当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时,则很难肯定是否协商一致,因此,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由违约一方的预见能力限制是公平的。

(4)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由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的预见能力决定。

一般假定,当事人对自己所承担的风险和费用在缔约时予以考虑的,因此出现违约结果时,应以其缔约时已在他的心目中确定的风险和费用承担责任。

但实际上很难明确予以确定,《合同法》已经注意到这一点,因此,虽然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由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但也包括“应当预见”。

既然是应当预见,这个时候对预见的标准合理的选择应是预见了损失的类型即可,而不要对这种损失的程度的预见,这在故意违约的情形更是如此,否则可能纵容当事人故意违约或对违约一方过于宽松。

(5)可预见性规则要求违约损失的合理的确定性才应获得赔偿。

只有可以证明损失的事实和数额,损失才具有合理的确定性。

这在一类主张“利润损失”的赔偿中特别重要,特别当受损一方当事人的事业的完全成功取决于很多偶然性的或推测性的因素影响时更是如此。

在一起出租客运合同中,由于出租方的过失,使得承租方演员错过参赛时间未能获得比赛大奖,由于缺乏合理的确定性,即使该演员的损失是可预见的,比赛大奖的损失也不能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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