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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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协理员新政策法规

劳动保障协理员新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政策法规主要内容✧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国发〔2010〕36号)✧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国办发〔2010〕11号)✧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财社〔2011〕64号✧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0〕84号)✧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 2010年第25号)✧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比例(财金〔2009〕41号)✧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财金〔2009〕72号)✧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发〔2011〕16号)(人社部函〔2011〕169号)✧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人社部发〔2010〕75号)✧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人社部发〔2009〕116号)✧加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人社部发〔2010〕22号)✧加强基层平台就业工作(人社部发〔2010〕37号)✧加强就业援助工作(人社部发〔2010〕29号)✧申报认定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和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人社厅函〔2010〕165号)✧社会保险法(主席令3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国发〔2010〕36号✧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二、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三、切实提高职业培训质量✧四、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力度✧五、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职业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职业培训是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

职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的主要途径。

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是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解决就业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根本措施;✧是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任务;✧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有效手段。

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快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技能劳动者。

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浙江国税: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便于各地理解和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我们对各地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归集整理及研究,并在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供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中掌握。

1、企业免费提供给员工的住房租金支出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员工租赁住房的租金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2、职工食堂承包给个人经营,企业按职工就餐的次数定额进行现金补贴。

个人承包食堂没有营业执照且不对外经营,无法提供正规的票据凭证。

如何在税前扣除?答:企业的内部职工食堂承包给个人经营,企业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协议,明确伙食补贴标准、出具企业与实际承包人结算凭据,允许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3、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或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答: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可计入职工福利费。

4、按照省国税局、地税局、社保局联合发文标准发放的职工防暑降温费用,是作为“职工福利费用”还是直接计入“劳动保护费”在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职工防暑降温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

5、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是否允许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第四条第八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临时雇用人员,无劳动合同、无各种保险,其支付的工资能否税前扣除?比如建筑行业、水产行业,临时工工资以工资单形式是否允许税前扣除?答:仍按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解答口径,即:临时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计入工资总额;无劳动合同的,按劳务费处理。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就业形势总体保持稳定。

“十二五”时期,高校毕业生数量仍将持续增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依然十分繁重。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继续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大力实施我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0531”就业推进工程(保持特困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动态消零”,积极实施五项计划推进高校毕业生尽快就业,通过实施“三支一扶”等服务项目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实现一个总体就业率达85%以上的目标),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实施“0531”就业推进工程,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一)保持特困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动态消零”。

将我市未就业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列为援助对象。

依托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摸清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情况,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全面掌握数量、结构、家庭经济状况、就业意向和培训需求等基本信息。

按照“重点关注、重点推荐、重点服务”的原则,根据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个性化的就业指导方案,有针对性地进行帮扶。

省外院校我市生源回济未就业特困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者,可申领一次性求职补贴500元。

2017年大学生创业免税政策

2017年大学生创业免税政策

2017年大学生创业免税政策大学生做创业有一点是很重要的,就是最新的创业政策,现在出台的优惠政策有没有关于免税的政策呢?小编为你带来了“大学生创业免税政策”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大学生创业免税三年近年来,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

(1)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2)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3)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

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

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4)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提供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服务;适当减免参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收费;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5)以上优惠政策是国家针对所有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所制定的,各地政府为了扶持当地大学生创业,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而且更加细化,更贴近实际。

陕西省各类保护区名录

陕西省各类保护区名录
户县
林场发〔2004〕217号
21
陕西玉华宫国家森林公园
32
国家级
铜川市印台区
林场许准〔2005〕966号
22
陕西千家坪国家森林公园
21.54
国家级
平利县
林场许准〔2005〕967号
23
陕西蟒头山国家森林公园
21.2
国家级
宜川县
林场许准〔2005〕968号
24
陕西上坝河国家森林公园
45.26
国家级
宁陕县
林场许准〔2012〕13号
33
陕西省沣峪森林公园
62.73
省级
西安市长安区
陕林场发〔1992〕366号
34
陕西省太兴山森林公园
60.16
省级
西安市长安区
陕林场发〔1992〕384号
35
陕西省龙门洞森林公园
19.06
省级
陇县
陕林场发〔1992〕384号
36
陕西省乾陵森林公园
0.47
省级
乾县
陕林场发〔1992〕440号
省级
宜君县
陕林场发〔2000〕137号
55
陕西省桥峪森林公园
217
县级
神木县
湿地及珍禽
榆政函〔2005〕111号
二、森林公园
序号
名 称
面积(km2)
级 别
位 置
批准文号
1
陕西太白山国家森林公园
29.49
国家级
眉县
林造批字〔1991〕67号
2
陕西延安国家森林公园
54.47
国家级
延安市宝塔区
林造批字〔1992〕23号
3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1.11.10•【文号】教学[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公务员局,部属各高等学校: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达到680万人。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仍然十分复杂,不稳定、不确定因素还不少;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就业形势严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任务更为艰巨繁重。

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主管部门)及各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指导服务,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现就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一、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1.明确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

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以下简称国发16号文件)精神,把2012年作为“落实年”,切实加大政策和工作落实力度,加快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继续大力推进就业优质服务,全面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确保2012年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基本稳定、就业人数持续增加;毕业生就业质量进一步提高;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困难帮扶、指导服务等重点工作取得新突破;制度建设和长效机制建设取得新进展。

2.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高校的“一把手”要切实加强领导,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强化责任,狠抓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1(000)020
【摘要】<正>鲁政发[2011]4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年来,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总体保持稳定。

"十二五"时期,我省高校毕业生数量仍将持续增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依然十分繁重。

为进一步做好高
【总页数】4页(P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7.38
【相关文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J], 无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35号文件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J], ;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1〕41号) [J], ;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35号文件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J], ;
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35号文件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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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政策

六、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 各地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面向高校 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宣传咨 询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按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 书。要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引导作用, 鼓励高校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人力资源市场 需求,科学确定相关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 加快培养一批符合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复合型、 技能型、应用型人才。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 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开 展鉴定工作,强化鉴定质量管理,规范考务程序 和证书发放,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客观公正、科学 规范。
• 7、 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 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 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 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 高定1至2级。 • 8、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 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 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 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0、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 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 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21、 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 •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合作, 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 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
二、广泛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 各地要鼓励企业结合岗位要求,按照先培训后上 岗的原则,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 构,对新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开展以岗位基本技能 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使高校毕业生尽快适应 企业岗位需要,实现从学生到员工的转变。企业 应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 求,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 练兵、网络培训等多种方式,对技能岗位的高校 毕业生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加快培养一批具有较 高技术技能的后备高技能人才。

国发〔2011〕16号

国发〔2011〕16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总体保持稳定。

预计“十二五”时期,高校毕业生数量仍将持续增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依然十分繁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进程,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一)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中努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

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着力发展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技术战略,带动生产性就业岗位增长,努力扩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

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创造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

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鼓励农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探索建立投资带动就业评估机制,更好地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

及时发布和宣传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人才规划,引导高校根据行业人才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才培养。

各高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认真做好相关专业人才需求预测,合理调整专业设置,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大学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考评及奖励办法(试行)

大学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考评及奖励办法(试行)

XX大学XX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考评及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是教育领域重要的民生工程。

为深入贯彻关于“强化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大学生就业创业比例”的要求,形成毕业生就业工作量化考评的长效激励机制,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发展和全面提升,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5号)和XX省委、省、教育厅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考评及奖励对象为全校各层次全日制学生培养单位、校院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专职人员和就业指导教研室教师以及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有效帮助且贡献突出的全校教职员工和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考评及奖励原则为遵循客观、公平公正且工作实绩与发展进步并重。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考评及奖励由XX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XX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立在学生处,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考评条件及奖励办法第五条“就业工作先进集体”考评条件1.承担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全校各层次全日制学生培养单位。

2.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配套规章制度健全,充分保障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力、物力和财力,各项举措落实到位,形成毕业生就业工作全员参与氛围;3.高质量完成毕业生就业日常管理工作,服务意识强,切实为学生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

4.积极配合和支持学校开展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创业教育教学活动;注重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数据积累、实践调查与科学研究。

5.大力维护和开拓校园就业市场,丰富就业资源;积极组织、配合各类校园招聘会的召开;充分利用网络媒介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开展与宣传提供便利条件。

6.毕业生就业工作有特色、有实效,就业率、就业质量较高,毕业生满意度高。

劳务派遣工和工资薪酬的税务处理

劳务派遣工和工资薪酬的税务处理

劳务派遣工和工资薪酬的税务处理一、劳务派遣工工资的税务处理1、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费,取得劳务费发票进行税前扣除时,应符合以下条件:(1)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订定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佣关系。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的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

(2)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上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应全额开具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在同一张发票中分别注明。

(4)用工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以下简称“三项费用”)扣除的基数。

2、劳务派遣工的会计核算《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基于此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务派遣工的人工费用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3、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税务处理1、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国家对大学生创业政策

国家对大学生创业政策

国家对大学生创业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等文件规定髙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等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政策是: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

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一是享受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二是免费创业服务: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各地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对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延长企业存活期。

有意愿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可以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践,接受普遍的创业教育,以系统学习创办企业的知识、完善创业计划、提高企业盈利能力、降低风险、促进创业成功。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01•【字号】桂政发〔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精神,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进一步优化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经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再取消138项行政审批事项。

在国发〔2016〕9号、10号文件要求取消的165项行政审批事项中,此前我区已取消22项,其中1项不涉及我区,无需清理,另有4项已并入此次取消的138项行政审批事项中。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事项,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按照国务院要求,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38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8月1日附件。

《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

《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

2016年《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工作,制定了《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2016年《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详细内容。

关于印发2016年度《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工作,吸引更多优秀毕业生来深工作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和《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15〕125号)等有关,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六年一月四日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工作,吸引更多优秀毕业生来深工作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负责本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管理工作。

各区(含新区)主管人力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毕业生接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接收毕业生优先满足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及其他鼓励发展产业的引进需求。

第四条拟接收的毕业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二)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三)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由用人单位申请接收,也可以个人身份申请接收,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办理:入深圳户口的条件、积分办理深户、积分入深圳户口的条件代办深圳户口,代办深圳户口多少钱,代办深户,积分入户深圳,深户积分入户流程,积分入户代办,深圳户口办理(一)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二)本市院校毕业生;(三)本市生源毕业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7.14•【字号】京人社毕发[2011]209号•【施行日期】2011.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1〕20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促进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帮助北京生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附件: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帮助北京生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组织北京生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入经认定的见习基地,享受政府补贴,在具体工作岗位上,进行3至6个月的全日制就业培训,积累工作经验,促进就业的制度。

见习期间,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与进入见习基地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成立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26•【文号】国发〔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2.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6年2月26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作出如下规定。

一、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人力资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人力资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做好2012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豫人社[2012]18号【发布部门】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2.05.21【实施日期】2012.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共青团河南省委关于做好2012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12]1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党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卫生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团市委(县委):为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简称“三支一扶”)工作,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关于做好2012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24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12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

2011年,中组部、国家人社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共同启动了新一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一年来,全省各地“三支一扶”工作取得了新进展,逐步形成了人岗相适的招募机制、严格规范的管理机制、以人为本的服务机制、出口顺畅的就业机制和配套完善的制度体系。

抓好“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服务,是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农村基层人才匮乏、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也是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重庆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

重庆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

重庆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重庆留学生做创业,有什么优惠的政策出台吗?店铺把整理好的重庆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留学生回国你知道你能享受的优惠政策吗?1、留学生购买免税车政策 1、以学习和进修为目的,无论公派或自费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科研机构求学,攻读学位、进修业务或从事科学研究及进行学术交流一学年以上;2、完成学业或进修结束后二年内回国定居工作;3、毕业或进修结束后首次入境未超过一年;4、有免税指标(学习期间连续在外180天计一个免税指标,中途回国停留时间不超过1个月可连续计算);5、免征进口零部件关税。

这是汽免税车生产企业在进口零部件时上缴的关税,对留学回国人员免征这部分关税后,企业可到海关办理退税;6、留学生回国购买免税车,具体是指能够免除所购汽车零部件中的进口关税和车辆购置税(约占整车价格的11.7%)一般情况下,两者加起来合约占整车价格的15%;由于涉及到进出口零部件的退税和购置附加税的免征,所以购买免税国产汽车要办理:汽车生产地海关有关手续,到工厂直接购买并办理运输手续, 使用地车辆提取手续,使用地发票工商验证及免征购置附加税手续,验车、上牌照手续。

异地奔波,办事程序繁琐会给购车者带来很多不便。

(申请者可以与免税车中介代理商取得联系,委托代办好相关事宜,直至提取免税车,代办手续费因机构和车型而不同)7、根据不同车型费用不用,总体的优惠费用在0.71—15.21万元间;8、车型不同,需要等待的购买时间也不同,一般车型为2—3个月,快者为一个半月左右,而紧俏车型如迈腾、CC等则须等待3—6个月时间。

申请材料: 1.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回国前到中国使馆教育处开具);2. 毕业证书或学习证明;3. 护照; 4. 户口簿;身份证; 5.《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在户口所在地海关,供职单位盖章) 6. 在职证明(供职单位开具)。

农业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的意见

农业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的意见

农业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3.08.15•【文号】农科教发[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的意见(农科教发〔201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厅(局、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精神,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科技与人才支撑,经会签财政部,现就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农技特岗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农技特岗计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在健全机构、明确职能、完善机制、强化保障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仍然存在新生力量不足、专业结构不合理、服务能力亟待加强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引入一批专业素质高、作风踏实的高校涉农专业毕业生,改善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结构,增强推广服务能力。

启动实施农技特岗计划,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和服务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迫切要求。

二、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载体,选拔一批素质优良、作风踏实的高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农技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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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总体保持稳定。

预计“十二五”时期,高校毕业生数量仍将持续增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依然十分繁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进程,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一)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中努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

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着力发展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技术战略,带动生产性就业岗位增长,努力扩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

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创造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

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鼓励农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探索建立投资带动就业评估机制,更好地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

及时发布和宣传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人才规划,引导高校根据行业人才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才培养。

各高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认真做好相关专业人才需求预测,合理调整专业设置,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支持相关行业和产业与高校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和岗位对接活动,使广大高校毕业生能够学有所用。

(二)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中小企业是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

要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二、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以及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三)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

各地要根据统筹城乡经济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大力开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服务岗位,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

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重点解决好他们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面临的实际问题,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

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自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

市(地)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

要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进一步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

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

积极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要结合中部地区崛起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以及产业梯度转移的需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就业。

各地要尽快出台并完善相关政策,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三、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五)落实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创业。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

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

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大财政投入,并积极引入风险投资资金,探索财政资金、风险投资等与大学生创业赛事的对接模式,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多渠道加大创业资金投入。

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

(六)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

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

积极推广成熟的创业培训模式,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提高创业能力。

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对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延长企业存活期。

(七)稳定灵活就业。

各地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要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四、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技能培训,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八)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各地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

积极引导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

要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明确见习对象范围、见习基地条件、见习补贴标准、见习考核评估等事项,进一步规范见习活动。

认真落实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政策,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分担。

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

见习单位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各地要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

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十)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结合国家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研究,并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

在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大力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十一)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各高校要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和就业创业教育,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和就业观念。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特点,创新就业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措施,采取组织企业进校园、召开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开展网络招聘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直接、有效的就业信息服务。

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其他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合作,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发布、岗位信息、网络招聘、远程面试、指导咨询等就业服务。

要大力推动互联网就业服务的健康发展,加强信息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求职就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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