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处罚职权目录(301项)
城市管理行政职权明细单
城市管理行政职权明细单一、行政许可权(16项)1、履带车、铁轮车和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3、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4、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5、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6、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核准7、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8、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9、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10、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11、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12、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13、城市古树名木的迁移审批14、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15、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16、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二、行政处罚权(201项)(一)城市市容环卫管理类17、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18、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行政处罚19、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行政处罚20、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行政处罚21、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行政处罚22、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行政处罚23、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24、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25、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行政处罚26、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行政处罚27、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行政处罚28、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行政处罚29、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30、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行政处罚31、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32、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行政处罚33、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行政处罚34、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行政处罚35、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行政处罚36、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37、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38、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39、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行政处罚40、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41、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42、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行政处罚43、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44、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行政处罚45、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46、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47、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48、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49、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处理场所的行政处罚50、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行政处罚5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5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的行政处罚5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5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行政处罚55、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行政处罚56、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行政处罚57、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未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58、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行政处罚59、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60、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6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62、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63、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64、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处罚65、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66、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政处罚67、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68、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69、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70、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71、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7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的行政处罚73、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管理单位不负责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的行政处罚74、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不负责集贸市场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的行政处罚75、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管理单位不负责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的行政处罚76、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的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不负责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的行政处罚77、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的产权单位不负责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的行政处罚78、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不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的行政处罚79、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80、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在拆除重建时不先建临时公厕的行政处罚81、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不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82、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贴乱画的行政处罚83、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84、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二)城乡规划管理类85、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86、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87、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88、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三)城市绿化管理类89、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行政处罚90、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行政处罚91、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行政处罚92、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行政处罚93、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94、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行政处罚95、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行政处罚96、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行政处罚97、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行政处罚(四)城市市政管理类98、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行政处罚99、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行政处罚100、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行政处罚101、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102、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行政处罚103、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行政处罚104、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行政处罚105、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行政处罚106、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行政处罚107、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108、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109、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行政处罚110、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行政处罚111、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112、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行政处罚113、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行政处罚114、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115、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116、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117、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行政处罚118、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行政处罚119、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行政处罚120、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行政处罚121、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122、市政公用设施未经审批同意作业、施工的行政处罚123、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行政处罚124、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125、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行政处罚126、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127、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128、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行政处罚129、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130、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行政处罚131、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政处罚132、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政处罚133、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行政处罚134、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135、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政处罚136、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137、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行政处罚138、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行政处罚139、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行政处罚140、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行政处罚141、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政处罚142、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行政处罚143、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行政处罚144、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行政处罚145、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行政处罚146、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行政处罚147、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种植深根植物的行政处罚148、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149、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行政处罚150、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151、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152、燃气企业不符合燃气专业规划,选址的周边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政处罚153、燃气企业没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生产、净化、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环境保护等设施的行政处罚154、燃气企业没有持续生产、供应合格燃气的能力的行政处罚155、燃气企业没有与生产、供应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行政处罚156、燃气企业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的行政处罚157、燃气企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行政处罚158、燃气销售网点没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燃气专业规划的固定站点设施的行政处罚159、燃气销售网点没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的行政处罚160、燃气销售网点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的行政处罚161、燃气销售网点没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的行政处罚162、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资金的行政处罚163、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的行政处罚164、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的行政处罚165、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166、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167、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用燃气设施的行政处罚168、擅自关闭或者开启管道燃气公共阀门的行政处罚169、从事其他危害公用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170、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违反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的行政处罚171、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的行政处罚172、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气的行政处罚173、燃气用户盗用管道燃气的行政处罚174、燃气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和改换气瓶检验标记的行政处罚175、燃气用户倒灌瓶装燃气的行政处罚176、燃气用户擅自倾倒瓶装燃气残液的行政处罚177、燃气用户擅自倾倒瓶装燃气残液的行政处罚178、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行政处罚179、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行政处罚180、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181、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182、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行政处罚183、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行政处罚184、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行政处罚185、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186、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行政处罚187、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行政处罚188、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行政处罚189、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行政处罚190、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行政处罚191、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192、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193、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194、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195、排水户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196、排水户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197、排水户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198、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的行政处罚199、排水户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的行政处罚200、排水户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201、排水户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202、排水户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20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行政处罚204、特许经营者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或者质押特许经营权的行政处罚205、特许经营者不履行普遍义务,或者不履行设备设施保养维护、建设、更新改造义务,危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的行政处罚206、特许经营者所提供的市政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达不到国家规定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标准,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行政处罚207、特许经营者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大重大安全隐患的、危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处罚208、特许经营者因经营管理不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危及公众利益的行政处罚209、特许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210、特许经宫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应予收回特许经营权的其他情形的行政处罚(五)环境保护管理类211、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浓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政处罚212、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213、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行政处罚(六)工商行政管理类214、城区流动无照商贩或离开规定场地进行店外经营的有照商贩以及自产蔬菜或农副产品不在指定地点销售的行政处罚(七)公安交通管理类215、在机动车道以外违章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
职权目录Word
职权目录及权力运行外部流程图
行政职权目录总表
单位:霍山县司法局
行政职权目录
(适用于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单位:霍山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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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目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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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目录(其他行政权力)单位:霍山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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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律师事务所初审流程图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证初审流程图
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的处罚流程图
律师拒绝(终止、违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的处罚流程图
法律援助人员拒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违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流程图
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
的处罚流程图
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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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申请流程图
14 / 24
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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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迁居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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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请假销假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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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会客、社区矫正对象在活动范围以外就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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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解矫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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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目录(行政处罚)
户政科、派出所
8
对违反暂住户口登记、暂住证管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暂住证申领办法》第十四条;《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苏州市外来人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网络
社会
公开
长期
警告
二千元以下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
非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户政科、派出所
9
对违反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网络
社会
公开
长期
警告
三万元以下罚款
治安大队、交巡警大队、派出所
26
对违反旧货流通管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网络
社会
公开
长期
二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治安大队、派出所
27
对违反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行为的处罚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
网络
社会
公开
长期
警告
停业整顿
二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治安大队、派出所
10
对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十八条
网络
社会
公开
三万元以下罚款
出入境管理科、派出所
6
对出国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职权一览表
《开发建 设项目 水土保 持方案 编报审 批 管理规定 》。
网络公开
向社会公 开
按市水利 局公布 的行政 自由裁 量权基 准处罚。
向社会公 开 公开范围
按市水利 局公布 的行政 自由裁 量权基 准处罚。
收费依据 和标准
向社会公开 按市水利局公布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基 准处罚。
向社会公 开 向社会公 开
警告、罚 款、没 收非法 所得
网络公开
二十九条 。
未经水行 政主管 部门或 者流域 管理机 构
同意,擅 自修建 水工程 ,或者 建设桥 梁、
①《中 华人民 共和国 水法 》第六 十五条 ; ②《中华 人民共 和国防 洪法》 第五十 八
23
码头和其 他拦河 、跨 河、临 河建筑 物、构 筑物,铺设跨 河管道 、电缆 ;或 者虽经 水 行政主管 部门或 者流域 管理机 构同意,但 未按照要 求修建 的。
7 取水许可
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460 号令);《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
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66 号)。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环 境影 响评 价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环境 保
8
水利 水 电 建设 项 目 环境 影 响 报告 书 (表)审 核
护法》 ;《 建设 项目 环境 保护 管理 条例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水
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 16 号令)。
网络公开
6 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水法》 第三十 四条;《中华 人民共 和国防 洪法 》 第二十七 条;《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水污 染防治 法》第 十三条 。
网络公开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水 法》 第四 十八 条; 《取 水许 可和 水资 源费 征
(行政管理)鹿泉市城管局行政处罚职权目录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
和标准
承办科室
备注
22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网络
全社会
长期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环卫处
城管大队
鹿泉市城管局行政处罚职权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
和标准
承办科室
备注
6
未按规定设置户外广告、标志牌、标志语、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条幅、画廊、橱窗等
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网络
全社会
长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
网络
全社会
长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造成泄露、遗撒的,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环卫处
31
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网络
全社会
长期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
全社会
长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职权目录.doc
查处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证照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互联网
社会
长期
不收费
企业监管处、外资处、企业分局、市场分局、交通分局
2-3
查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照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违法行为
互联网
社会
长期
不收费
市场处、公交处、企业分局、市场分局、交通分局
2-32
查处无照或超越工商登记的范围经营棉花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2001]65号)第三十八条
互联网
社会
长期
不收费
公交处、市场处、企业监管处、企业分局、市场分局、交通分局
2-33
查处提供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技术的违法行为
查处企业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互联网
社会
长期
不收费
市场处、企业监管处、企业分局、市场分局、交通分局
2-25
查处企业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行政职权目录
社会
长期
不收费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基本建设审计中心
10
社会保障、社会捐赠及其他基金、资金审计
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J
秦皇岛政府网
社会
长期
不收费
社会保障审计科
11
外资运用审计
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J
秦皇岛政府网
社会
长期
不收费
外资运用审计科
12
审计调查
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
m,,
秦皇岛政府网
社会
长期
不收费
财政审计科、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经贸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
责任审计科、法制科
行政职权目录
单位: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开式
公开范围
公开
时间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办科室
备注
13
经济责任审计
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20号)、中共秦皇岛市委、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目录
向社会
长期公开
否
港口科
17
未经批准擅自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
网站
向社会
长期公开
否
港口科
18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
网站
向社会
长期公开
否
港口科
19
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
网站
向社会
长期公开
否
港口科
20
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规定经营条件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网站
向社会
长期公开
否
运管科
60
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网站
向社会
长期公开
否
运管科
61
超越经营范围从事业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网站
向社会
长期公开
否
运管科
62
经营港口业务的企业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
网站
向社会
长期公开
否
运管科
63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承运货物,收取运费的差价
网站
向社会
长期公开
否
航道科
80
在四、五级航道中心线的两侧各50米设置拦河捕捞网具、有碍航行的其他固定网具和种植水生作物
网站
向社会
长期公开
否
航道科
81
在六、七级航道中心线的两侧各30米设置拦河捕捞网具、有碍航行的其他固定网具和种植水生作物
网站
向社会
长期公开
否
航道科
82
向通航河流、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倾倒泥土
网站
交通行政执法行政职权目录
交通行政执法行政职权目录一、行政许可权(21项)1、因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或者使公路改线许可;2、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路口许可;3、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许可;4、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5、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6、公路用地上树木砍伐许可;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许可;8、铁轮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机具公路通行许可;9、公路建设项目开工许可﹙县道及以下公路﹚;10、道路运输车辆登记;11、道路运输货物运输及道路运输服务业人员从业许可;1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13、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及变更许可;14、汽车租赁业户开业及变更许可;15、出租汽车运输企业开业及变更许可;16、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许可;17、出租汽车道路运输变更许可;18、省内普通道路运输旅客运输班线(旅游班线、包车)核准;19、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20、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21、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二、行政处罚权(184项)1、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2、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3、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4、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5、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6、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7、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8、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9、未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10、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11、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12、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13、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14、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15、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16、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17、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18、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19、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20、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21、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22、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23、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24、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25、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26、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27、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置站、卡收费的;28、对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更改收费站位置的;29、对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30、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31、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32、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33、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34、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35、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36、未取得客货运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客货运经营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经营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经营车辆的;37、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38、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39、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40、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41、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42、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43、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44、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45、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46、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47、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48、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49、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50、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51、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停止运行;52、客运班车、旅游客车未装置营运线路标志牌和票价表;客运包车未装置营运标志牌;53、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的票价售票、验票,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票价;54、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55、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56、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或者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57、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58、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59、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60、强行招揽货物的;61、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6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6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64、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65、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66、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重点物资等紧急运输任务,由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服从调度分配的;67、搬运装卸经营者不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和区域实施搬运装卸;68、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69、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7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71、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件的;7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7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74、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75、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7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7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7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装置特种运输标志灯、标志牌;79、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80、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8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8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8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8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85、车辆维护修理经营者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车辆维护修理业务;86、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87、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88、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89、出租汽车未按规定装置标志灯、标志牌、待租显示器和计程计费器的;90、出租汽车和客运包车未按照承租人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路线行驶;未经承租人同意,招揽他人同乘的;91、出租汽车未正确使用计程计费器的;92、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93、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94、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9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96、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97、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98、货运源头单位未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治超工作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99、货运源头单位未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100、货运源头单位未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登记货运车辆、驾驶员和货物的信息,并及时报送登记结果的;101、货运源头单位未配备装载、配载计重设施、设备的;102、货运源头单位未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103、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104、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的;105、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106、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107、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108、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109、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110、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111、破坏卫星定位装置的;112 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113、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114、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115、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116、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117、不按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118、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119、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120、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的;121、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的;122、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123、公路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124、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及指定建筑材料人、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商、供应商的;125、建设单位有(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目录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目录单位:市住建委公用事业科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间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承办科室备注1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市住建委《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上公示社会公开长期公开否公用事业科2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市住建委《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网上公示社会公开长期公开否公用事业科3 管道燃气企业拒绝给供气区域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的市住建委《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管道燃气企业拒绝给供气区域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4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或者设定安装保修期低于1年的市住建委《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或者设定安装保修期低于1年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5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或者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或者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自然人
30日,必要时可延长30日
17
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自然人
30日,必要时可延长30日
24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自然人
30日,必要时可延长30日
12
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公安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自然人
30日,必要时可延长30日
16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行政处罚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
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
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பைடு நூலகம்。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聚众扰乱单位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05年8月28日)第二十四条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
行政职权目录【模板】
流程图见行政许可3号
4
签发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审批
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条: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根据外国人申请入境的事由,发给相应的签证;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国政府在国内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
出入境管理局
流程图见行政许可4号
5
公务用枪持枪证核发的行政许可
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七条: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审批。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治安警察总队
流程图见行政许可5号
6
民用枪持枪证核发的行政许可
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出入境管理局
流程图见行政许可2号
3
枪支运输许可证核发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治安警察总队
流程图见行政许可1号
2
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行政许可
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四条: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投资或者同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合作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国长期居留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可以获得长期居留或者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法定期限的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行政处罚权力目录
-CF-0022
行政处罚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
泰州市水利局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JS120000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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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0020
行政处罚
未安装计量设施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泰州市水利局
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JS120000SL
-CF-0016
行政处罚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泰州市水利局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86年9月9日江苏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第二款
泰州市水利局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退出所使用的水利工程、恢复工程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JS120000SL
-CF-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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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控制区的 标桩、界桩, 可能危及公 路安全的 造成公路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文 面损坏、 污染 公路法》《江苏省 公路法》第七十七 、 区公路管 行政处罚 件、公示 社会公开 或者影响公 公路条例》《路政 条:处 5000 元以下 、 理站 栏 路畅通的 管理规定》 的罚款 将公路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检验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文 公路法》第七十七 区公路管 行政处罚 辆制动性能 公路法》《路政管 、 件、公示 社会公开 条:处 5000 元以下 理站 的试车场地 理规定》 栏 的罚款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文 造成公路损 公路法》第七十 八 区公路管 行政处罚 公路法》《路政管 、 件、公示 社会公开 坏, 未报告的 条:处 1000 元以下 理站 理规定》 栏 的罚款 擅自在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用地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文 公路法》第七十九 区公路管 行政处罚 设置公路标 公路法》《路政管 、 件、公示 社会公开 条:处 2 万元以下 理站 志以外的其 理规定》 栏 的罚款 他标志的 未经批准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文 公路上增设 公路法》第八十条: 区公路管 行政处罚 公路法》《路政管 、 件、公示 社会公开 平面交叉道 处 5 万元以下的罚 理站 理规定》 栏 口的 款 在公路建筑 控制区内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建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 网络、文 公路法》第八十一 区公路管 行政处罚 面构筑物或 公路法》《路政管 、 件、公示 社会公开 条:处 5 万元以下 理站 者擅自埋设 理规定》 栏 的罚款 管线、 电缆等 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路法》第七十四 擅自在公路 网络、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条:处违法所得三 区公路管 行政处罚 上设卡、 收费 件、公示 社会公开 公路法》 倍以下的罚款,没 理站 的 栏 有违法所得的,处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公路桥 梁进行带缆、 《江苏省公路条 行政处罚 牵拉、 吊装等 例》 施工作业, 设 《江苏省公路条 网络、文 例》第四十九条第 区公路管 件、公示 社会公开 一项:处以一千元 理站 栏 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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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路管理条例》 、 《公路养路费征收 不按规定缴 行政处罚 管理规定》《江苏 、 纳养路费的 省公路养路费征收 管理规定实施细 则》
《公路养路费征收 无牌照行驶 管理规定》《江苏 、 行政处罚 和报停后偷 省公路养路费征收 驶的 管理规定实施细 则》
倒换、 伪造牌 照或涂改、 顶 行政处罚 替、 伪造养路 费票证和罚 款单据的
车辆超限使 用汽车渡船 行政处罚 或者在公路 上擅自超限 行驶的
损坏、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文 涂改公路附 公路法》第七十六 区公路管 行政处罚 公路法》《路政管 、 件、公示 社会公开 属设施或者 条第六项:处 3 万 理站 理规定》 栏 损坏、 挪动建 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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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路费征收 管理规定》《江苏 、 省公路养路费征收 管理规定实施细 则》
处以应缴费额 2.5 至 3 倍的罚款 超限运输车 《超限运输车辆行 辆的承运人 网络、文 《超限运输车辆行 驶公路管理规定》 区公路管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使 件、公示 社会公开 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处以 理站 用 《超限运输 栏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通行证》 《江苏省治理公路 未按照超限 超限运输办法》第 网络、文 运输车辆通 《江苏省治理公路 区公路管 行政处罚 三十五条:处以五 件、公示 社会公开 行证的要求 超限运输办法》 理站 百元以上二千元以 栏 行驶公路的 下的罚款 使用伪造、 变 《江苏省治理公路 造、 涂改、 租 超限运输办法》第 网络、文 《江苏省治理公路 区公路管 行政处罚 借、 转让的超 三十六条:处以五 件、公示 社会公开 超限运输办法》 理站 限运输车辆 百元以上二千元以 栏 通行证的 下的罚款 项目法人对 未进行交工 《公路工程竣(交) 验收、 交工验 工验收办法》第二 网络、文 收不合格或 《公路工程竣(交) 区公路管 行政处罚 十六条:责令停止 件、公示 社会公开 未备案的工 工验收办法》 理站 试运营,并予以警 栏 程开放交通 告处罚 进行试运营 的 养护工程标 底编制单位、 招标代理机 构同时承接 投标人的标 《公路养护工程施 行政处罚 书编制业务 工招标投标管理暂 或者泄漏应 行规定》 当保密的与 招标活动有 关的情况与 资料的
《江苏省航道管理 条例》第五十条: 有上述行为之一 网络、文 区航道管 的,责令改正或者 件、公示 社会公开 理站 限期清除,可以处 栏 以一千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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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房屋在 航标周围二 十米范围内 设置非交通 标志标牌; 占 用通航水域 过驳作业 在船闸引航 道内设置码 头装卸设施、 加油站、趸 船;未经登 记、 调度强行 进闸; 在靠船 墩或者闸室 《江苏省航道管理 行政处罚 停靠时, 超越 条例》 安全界限标; 进出船闸时 抢档、 超越其 他船舶; 装运 危险品的船 舶, 不按照指 定水域停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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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二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航道管理 条例》第四十八条: 未按规定设 网络、文 《江苏省航道管理 责令限期改正,逾 区航道管 行政处罚 置、 维护专用 件、公示 社会公开 条例》 期不改正的,处以 理站 标志的处罚 栏 二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在通航水域 内设置固定 渔具; 种植水 生植物、 向航 道内倾倒砂 《江苏省航道管理 石、 泥土、 垃 条例》第四十九条: 圾以及其他 网络、文 《江苏省航道管理 有上述行为之一 区航道管 行政处罚 废弃物; 在引 件、公示 社会公开 条例》 的,责令改正,可 理站 航道内从事 栏 以处以一百元以上 水上货物交 二千元以下罚款 易; 进出闸室 时抛锚; 擅自 在闸室、 闸口 或者引航道 内滞留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航标条例》第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文 触碰航标不 一条, 《内河航标管 区航道管 行政处罚 航标条例》 《内河航 件、公示 社会公开 报告的处罚 理办法》第五十一 理站 标管理办法》 栏 条:处二万元以下 罚款 危害航标、 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坏航标辅助 网络、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航标条例》第二十 区航道管 行政处罚 设施、 影响航 件、公示 社会公开 航标条例》 二条:处二千元以 理站 标工作效能 栏 下罚款 的处罚 危害、 损害航 标、 标志标牌 和整治建筑 物等航道设 施; 在航道边 《江苏省航道管理 行政处罚 坡、 航道边坡 条例》 外侧五米以 及航标周围 二十米范围 内堆放物料、
《公路养护工程施 工招标投标管理暂 行规定》第四十条: 网络、文 罚款;有违法所得 区公路管 件、公示 社会公开 的,并处没收违法 理站 栏 所得;情节严重的, 暂停直至取消招标 代理资格
《公路养护工程施 养护工程投 工招标投标管理暂 标人串通作 《公路养护工程施 行规定》第四十条: 网络、文 弊、哄抬标 区公路管 行政处罚 工招标投标管理暂 罚款;有违法所得 件、公示 社会公开 价、 低价抢标 理站 行规定》 的,并处没收违法 栏 或者采取非 所得;情节严重的, 法手段竞标 取消其一年至三年
二、行政处罚职权目录(301 项)
类别 项目名称 执法依据 处罚依据具体条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承办处室 和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路法》《中华人 、 网络、文 擅自占用、 挖 公路法》第七十六 区公路管 行政处罚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件、公示 社会公开 掘公路 条第一项:处 3 万 理站 安全法》《路政管 、 栏 元以下的罚款 理规定》 未经同意或 者未按照公 路工程技术 标准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文 修建跨越、 穿 公路法》第七十六 区公路管 行政处罚 公路法》《路政管 、 件、公示 社会公开 越公路的桥 条第二项:处 3 万 理站 理规定》 栏 梁、 渡槽或者 元以下的罚款 架设、 埋设管 线、 电缆等设 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从事危及公 公路法》《中华人 、 网络、文 公路法》第七十六 区公路管 行政处罚 路安全作业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件、公示 社会公开 条第三项:处 3 万 理站 的 安全法》《路政管 、 栏 元以下的罚款 理规定》 铁轮车、 履带 车和其他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文 能损害公路 公路法》第七十六 区公路管 行政处罚 公路法》《路政管 、 件、公示 社会公开 路面的机具 条第四项:处 3 万 理站 理规定》 栏 擅自在公路 元以下的罚款 上行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路法》《江苏省 、 公路条例》《路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 、 网络、文 管理规定》《超限 公路法》第七十六 、 区公路管 件、公示 社会公开 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条第五项:处 3 万 理站 栏 管理规定》《江苏 、 元以下的罚款 省治理公路超限运 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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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不符合标 准的高压电 力线和易燃 易爆的管线, 或者在公路 桥梁桥孔内 堆放易燃易 爆物品、 明火 作业、 搭建各 类设施 未按照规定 设置施工标 行政处罚 志和安全标 志 《江苏省公路条 例》
罚款
《江苏省公路条 网络、文 例》第四十九条: 区公路管 件、公示 社会公开 处以五百元以上五 理站 栏 千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养路费征收 管理规定》第二十 三条:除责令补缴 规定费额外,每逾 一日,处以应缴费 额的 5‰的滞纳金; 连续拖、欠、漏、 网络、文 逃养路费三个月以 区公路管 件、公示 社会公开 上的,并处应缴养 理站 栏 路费额度 30%~ 50%罚款;连续拖、 欠、漏、逃养路费 六个月以上的,并 处以应缴养路费额 度 50%~100%的罚 款 《公路养路费征收 管理规定》第二十 三条:追缴全额养 网络、文 路费和每逾一日收 区公路管 件、公示 社会公开 取应缴费额 5‰的 理站 栏 滞纳金,并处以应 缴费额 1.5 倍至 2 倍 的罚款 《公路养路费征收 管理规定》第二十 网络、文 六条:除责令补缴 区公路管 件、公示 社会公开 规定应费额和每逾 理站 栏 一日收取应缴费额 5‰的滞纳金外,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