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重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2.08.03•【文号】国函[2002]68号•【施行日期】2002.08.0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68号)民航总局、国家经贸委:你们《关于报请批准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民航总局[2002]98号)收悉。
现就组建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章程》。
二、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是以南方航空 (集团)公司为主体,联合中国北方航空公司和新疆航空公司组建的国有大型航空运输企业,成员包括10个全资企业和6个控股企业。
集团公司组建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改组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主要经营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业务及与航空运输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含免税品);航空器材及设备的制造和维修、航空客货及地面代理、飞机租赁、航空培训与咨询等业务以及国家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集团公司暂按人民币52亿元作为注册资本,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国有资本数额,待公司成立后由财政部会同民航总局另行核定。
四、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由中央管理。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1999]1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文件精神,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由中央管理;资产管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其他关系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9]8号)精神办理。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2.13•【字号】沪财采[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采[2015]6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行公务机票购买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是对传统机票购买模式的制度创新,也是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列》的重要举措。
各区县财政部门和各级预算单位应充分认识到推行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的重要意义,要认识到该项改革工作是规范机票采购管理的迫切需要,是有利于降低政府行政成本的举措,是有利于落实支持国内航空公司发展的采购政策。
各预算单位应按照文件要求做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的实施工作。
各区县财政局应启动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各区县级的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二、公务机票购买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实行公务机票“双折扣”优惠公务人员可以根据公务行程安排和机票市场价格情况,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上自行选择航空公司航班,航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市场折扣票价基础上再给予一定折扣的优惠。
目前的政府采购机票优惠率为:对于市场折扣机票,国内、国际公务机票为市场折扣票价的9.5折优惠;对于市场全价机票则分别为全价机票的8.8折、8.5折优惠。
(二)打破垄断,方便公务人员购票各单位在购买公务机票时应按照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的《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4]7号)、上海市财政局印发的《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4]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的通知
附件一•【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的通知•【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05)13号•【颁布时间】2005-7-25•【失效时间】•【法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8期/jsp/contentpub/browser/contentpro.jsp?contentid=co5922420859•【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5]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鉴于近一时期出现的民用航空系统飞行人员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涉及民航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类型问题,具有特殊性,对此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民航飞行安全及国有资产保护,为此,经国务院同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会同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5年5月25日,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飞行人员流动问题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民航人发[2005]104号,以下简称《意见》)。
现将《意见》转发你院,请在审判工作中,参照《意见》确定的处理原则及培训费用计算标准,认真抓好涉及飞行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监督指导工作,指导辖区内的各级人民法院做好涉及此类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争取以调解或者和解撤诉等手段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以维护飞行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国有资产及航空安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审理此类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特此通知。
2005年7月2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民航人发(2005)104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局): 为进一步规范民航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队伍稳定,确保飞行安全,针对目前民航事业快速发展与飞行人员短缺的矛盾,本着完善行业法规,培育市场机制,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有序流动的原则,经国务院同意,特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飞行人员流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依法规范航空运输企业用工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飞行人员依法有序的流动机制。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2(000)024
【摘要】民航总局、国家经贸委:你们《关于报请批准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民航总局[2002]96号)收悉。
现就组建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章程》。
二、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是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为主体,联合中国航空总公司和中国西南航空
【总页数】2页(P15-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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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机售后回租业务有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机售后回租
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航空运输股份制企业与试点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212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3.02.24
【实施日期】2003.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飞机售后回租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212号2003年2月24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机售后回租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3]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航公司)于1990年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日本公司(SOUTHERN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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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为了加强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管理,建立起既有利于税务管理,又适应行业特点的管理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9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
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行程单》的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在查处《行程单》案件时,可提请辖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参与检查。
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提请辖区内相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依据本通知的规定,根据实施检查或案件发生的区域确定相关的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接到消费者举报涉及纳税人伪造、虚开《行程单》的案件,可直接受理。
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或受理消费者举报时发现有伪造、虚开《行程单》等违法行为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回收和缴销《行程单》的单位”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单位、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行程单》印制企业。
人事部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关、事业单位飞行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关、事业单位飞行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关、事业单位飞行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6月30日)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结合民航实际情况,现将民航机关、事业单位飞行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关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机关飞行人员执行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工资制,同时其工资标准在本人职级工资四项之和的基础上提高30%。
二、民航飞行学院飞行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执行飞行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一、二)。
三、新参加工作的飞行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飞行人员停飞后,提高工资标准部分即予取消,并按新任职务重新确定工资。
但在飞行岗位上退休离休的,可按提高后的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退离休费。
五、机关、事业单位飞行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其他有关问题,严格按照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表一:民航事业单位飞行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职务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津贴部分││├──┬──┬──┬──┬──┬──┬──┬──┬───┬──┬──┬──┤│││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一级飞行员│275 │305 │335 │365 │395 │430 │470 │510 │550 │590 │630 │670 │64~287(全│├─────┼──┼──┼──┼──┼──┼──┼──┼──┼───┼──┼──┼──┤额拨款单位││二级飞行员│205 │225 │245 │365 │285 │315 │345 │375 │405 │435 │││,按在工资│├─────┼──┼──┼──┼──┼──┼──┼──┼──┼───┼──┼──┼──┤构成中占30││三级飞行员│165 │179 │193 │213 │233 │253 │273 │293 │313 ││││%计算) │├─────┼──┼──┼──┼──┼──┼──┼──┼──┼───┼──┼──┼──┤││四级飞行员│150 │162 │174 │192 │210 │228 │246 │264 ││││││└─────┴──┴──┴──┴──┴──┴──┴──┴──┴───┴──┴──┴──┴─────┘注:1.此表适用于依据《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受聘的飞行专业人员。
关于转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内部重组有关文件及李长进董事长视频会议专题讲话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内部重组有关文件及李长进董事长视频会议专题讲话的通知公司各单位并党(工)委、直属党支部:现将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股份公司企业内部重组方案>的通知》、《关于股份公司企业重组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以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李长进在中国中铁企业重组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转发给你们,希望各单位立即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包括广大离退休干部职工、职工家属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同时将学习情况及时上报公司党委宣传部。
附:1、《关于印发<股份公司企业内部重组方案>的通知》2、《关于股份公司企业重组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3、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李长进在中国中铁企业重组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公司党委宣传部(企业文化部)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附件1:中共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铁股份划[2010]380号关于印发《股份公司企业内部重组方案》的通知股份公司各子、分公司并党委(党工委):《股份公司企业内部重组方案》经2010年10月29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股份公司企业内部重组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加快组织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努力实现股份公司“十二五”发展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企业重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几年来,全公司改革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与进入世界500强的中国建筑企业相比,在人均营业收入和人均利润还有较大差距,主要原因表现为:一是局大、人多,管理幅度大,各种资源很难有效配置;二是在铁路市场与其它中央建筑企业相比,人多局少,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处于劣势,同时在信誉评价、安全质量管理等方面始终处于不利的位置;三是在产业布局上国内基建建设集中度过高,国际业务和多元业务所占比例太小,抗风险能力不强;四是经营布局不合理,中国中铁二级企业所在地大都在中西部地区,在一些经济发达城市和地区没有“设局布点”,地域缺乏优势。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2008]3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08]1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2008]3号文件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2008〕3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08〕1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节约集约用地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把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和责任落到实处。
二、严格规划计划管理,加强用地宏观调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严禁擅自突破或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用途。
各类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计划之内。
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各类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统一预审内容,规范预审材料,明确预审权限,切实提高预审效率和质量。
国税发〔2010〕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7-2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07年7月11日,中国与新加坡签署了新的政府间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其议定书,2009年8月24日,双方签署了该协定的第二议定书。
该协定及其议定书以及第二议定书(以下统称“中新协定”)已分别于2008年1月1日与2009年12月11日起执行。
根据中新协定、•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以下简称中新协定条文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时,应注意:一、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二、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与此前下发的有关税收协定解释与执行文件不同的,以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为准;三、各地税务机关要组织有关干部认真学习中新协定条文解释,并在此基础上正确理解与执行税收协定;四、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层报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第一条人的范围第一条确定协定适用的范围为“缔约国一方或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本规定有三层含义。
第一,协定适用于“人”;第二,这些人必须是居民;第三,这些身为居民的人必须属于缔约国一方或双方。
海关总署关于对境内航空公司民航国际及港澳台航班保税航油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对境内航空公司民航国际及港澳台航班保税航油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3.10.11
•【文号】署加发[2013]126号
•【施行日期】2013.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对境内航空公司民航国际及港澳台航班保税航油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2013年10月11日署加发〔2013〕126号)各直属海关:
随着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境内航空公司购进的航空油料所含的增值税可以抵扣,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民航国际航班使用进口保税航空燃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42号),对民航国际航班使用进口保税航空油料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
近接民航局《关于明确境外航空公司继续执行航油保税政策的函》(民航函〔2013〕1135号),经研究并商财政部、税务总局,现就民航国际航班从保税仓库购进的保税航油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境内航空公司国际及港澳台航班从保税仓库购进的保税航油在出库时按照保税仓库货物内销办理报关手续,海关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继续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以报关单申报
日期为准)已按原规定办理报关手续的不再进行调整。
二、境外航空公司的国际及港澳台航班从保税仓库购进的保税航油出库时继续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5.19•【文号】国税发[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航,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为了加强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管理,建立起既有利于税务管理,又适应行业特点的管理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9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
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行程单》的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在查处《行程单》案件时,可提请辖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参与检查。
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提请辖区内相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依据本通知的规定,根据实施检查或案件发生的区域确定相关的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二00八年六月前言为贯彻落实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2008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决定在全国国税、地税机关征集税务稽查案例,并组织人员进行编写,形成税务稽查系列培训教材,主要适用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使用。
本书以行业为主线分十一章,共收集稽查案例61个,案例主要选自全国各地税务稽查机关2005年以来实际办理的兼具典型性和普遍性,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稽查实例。
希望通过学习案例,给税务检查人员的稽查实践带来一定裨益。
作为培训教材,本书首先满足于操作的实用性,其次总结各地积累的办案经验,作为个案突破,有指导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三本系列教材的一部分又与其他两本书的构成有机联系。
《税务稽查案例》是对《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对《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取证方法、行业方法的具体实践。
例如本书分章以行业归类编写有一定的特色,这与方法篇的行业检查构成一定关联,又如:在稽查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等方面又与管理篇相关联,在案例分析部分反映出“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重点、焦点问题,这与管理篇的稽查成果运用相呼应。
为更好地为一线检查人员服务,本书编写选用及编写案例侧重介绍案件查处过程和方法,同时兼顾税收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案例的基本体例分为四个部分,同时对特殊案例,比如涉及复议、诉讼等法律适用方面案例在体例方面作出必要的特殊调整。
案例的基本体例为:案件背景情况、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案件分析四个部分,此外又附加三部分内容:本案特点、思考题、考试练习题。
―“本案特点”主要是编者对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的可取之处的理解把握。
―“案件背景情况”主要介绍与查办案件相关的案件来源和纳税人基本情况。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主要分为检查预案、检查具体方法和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三部分。
―“违法事实及处理”主要反映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以及税务机关对此的处理结果。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为了加强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管理,建立起既有利于税务管理,又适应行业特点的管理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9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
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行程单》的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在查处《行程单》案件时,可提请辖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参与检查。
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提请辖区内相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依据本通知的规定,根据实施检查或案件发生的区域确定相关的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接到消费者举报涉及纳税人伪造、虚开《行程单》的案件,可直接受理。
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或受理消费者举报时发现有伪造、虚开《行程单》等违法行为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回收和缴销《行程单》的单位"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单位、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行程单》印制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一月四日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09-25(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废止;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废止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03-23(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四条、第五条失效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1987-05-29(87)财税地字第007号“一、对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和车辆,凡产权属于煤炭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的,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二、产权属于代管单位或改变房产、车辆使用性质的,仍要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上述条款中有关车船使用税的表述失效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1988-10-13(88)国税地字第13号第二条被国税发〔1994〕25号修改5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12-12(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二十条被国税函〔2007〕629号废止6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1989-01-25(89)国税地字第7号第三条失效7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1989-05-21(89)国税地字第44号第三条废止8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1989-08-14(89)国税地字第83号第七条失效9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08-19(89)国税地字第88号第四条失效10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08-23(89)国税地字第89号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2.05.24•【文号】财预[2002]322号•【施行日期】2002.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解决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所得税退库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一步规范所得税退库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重新明确如下:一、退库范围(一)按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税收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颁布的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先征税、后退税办法(以下简称“先征后退”)需要退库的;(二)企业按计划预缴所得税税款,在税款清算时超过应缴数额需要退库的;(三)多缴的所得税及应退的利息;(四)需要退还的所得税罚款、滞纳金;(五)其他需要退库的所得税。
退还预缴税款、出口退税和政策性税收优惠的先征后退等,不计付利息。
二、先征后退的所得税,原则上由中央和地方按分享比例承担,但所得税分享改革前已出台的对中央企业的先征后退政策在清理后保留,改革后仍由中央财政继续承担。
其他需要退还的所得税,所得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多缴税款及利息,按改革后的所得税预算级次和分享比例,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先征后退的企业所得税(包括以前年度未退库的部分),按下列程序办理退库:(一)中央企业(含中央独资企业和中央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以及符合《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财预[2002]5号)第二条规定的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先征后退的所得税,统一由企业总机构向财政部有关司提出申请,并附税款的原始缴库凭证及复印件一份(纳税凭证复印件由财政部留存),经财政部审批后,开具“收入退还书”,由中央总金库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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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重组过程中印花税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内地税字﹝2004﹞36号
【发文日期】2004-03-11
【实施时间】2004-03-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4]27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二○○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