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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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改造(拆除)许可审批办事指南

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改造(拆除)许可审批办事指南

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改造(拆除)许可审批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和代码民用建筑防控地下室改造(拆除)许可审批办事指南二、受理范围梁河县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并在梁河县规划局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

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它有关部门组织修建)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须改造、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后不得降低其防护等级和质量标准;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等级为六级以上的,按同等级同面积补建;早期工程,按六级同面积补建。

补建限期为批准拆除之日起一年以内。

无法补建的,由拆除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现行造价一次性缴纳补偿费。

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4、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相关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审批权限下放的通知》云防办工〔2013〕3号。

四、实施机关德宏州梁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五、审批条件梁河县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并在梁河县规划局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

六、审批数量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

七、受理地点梁河县县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梁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地址:梁河县振兴路9号政府办5楼八、申请材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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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申请表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申请表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申请表建设项目xxxx 建设地点xxxx
建设单位xxxx 地址及邮编xxxx xxxx 联系人及电话xxx xxxxxxxxx
设计单位xxxx 地址及邮编xxxx xxxx 联系人及电话xxx xxxxxxxxx
地面总建筑面积xxxx m2地下室建筑面积xxxx m2居民住宅面积xxxx m2非居民住宅面积xxxx m2
应建面积约xxxx m2防空地下室面积
约xxxx m2
(折算面积约xxxx m2)
欠建面积约xxxx m2缴费金额约xxxx元
报建情况以及易地建设申请
本项目依据人防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满足该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确定意见要求,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已审查合格并完成施工图预测绘,实建面积满足应建面积要求(或者实建面积尚不能满足应建面积要求,欠建面积申请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备注
随表报送如下资料:(1)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机构代码证;(2)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立项批文或者备案通知书(复印件,需核验项目编号);(4)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复印件);(5)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关键内容或者行政划拔决定书(复印件);(6)人防图审合格报告(原件);(7)规划技术指标复核报告(人防专用);(8)审查合格的总平面图及全套人防施工图和地面建施图(除总平图外,其它可提供光盘);(9)工业用地项目尚需提供土地证或者可判定土地为工业用地的资料。

建设单位(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

郑州市人防办工程审批办理指南

郑州市人防办工程审批办理指南

郑州市人防办工程审批办理指南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办理指南(试行)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3、《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159号};4、《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5、《郑州市人防工程建设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6、《控制性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编制标准》(DB33/T 1079-2011 );7、《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178号);8、《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二、《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审核意见书》(设计条件阶段)(一)申报材料1.申报材料目录;2.《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申报表》(原件);3.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5. 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含经济技术指标);地下室建筑平面图、剖面图;每栋单体建筑的首层平面图、二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基础平面图(加盖出图章);6.《建设场地既有人防工程确认表》(原件,区人防办出具);7.《人防工程技术指标核算报告》(原件,技术核算机构出具);(二)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提交资料--资料预审—申报辅导--审批办公室正式受理--审批办公室审核--行政审批首席代表签批--窗口出具《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审核意见书》;(三)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不包括材料预审、申报辅导等时间)(四)办理地点:市人防办行政审批窗口(地址:嵩山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南)。

三、《防空地下室建设决定书》审批(建设决定书阶段)(一)申报材料1.申报材料目录;2.《防空地下室建设申报表》(原件);3.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5.经规划部门复核(含经济技术指标)的总平面图(规划部门盖章);地下室建筑平面图、剖面图;每栋单体建筑的首层平面图、二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基础平面图(加盖出图章);6.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平战转换预案(加盖出图章,审查机构章,A4规格装订成册)及电子文档;7.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意见(原件);8.《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审核意见书》(复印件);9.《人防工程技术指标复核报告》(原件,技术核算机构出具); (二)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提交资料--资料预审—申报辅导--转工程处查看现场--工程处出具《现场查看意见表》--审批办公室正式受理--审批办公室审核 --行政审批首席代表签批--窗口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决定书》——转规划窗口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办事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办事

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7月21日发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办事指南BSZN-151004—2017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西畴县城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4〕42号)。

(4)《国家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

(5)《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国家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统计局2007第162号令)。

(6)《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83号)。

(7)《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2008〕联字1号)。

(8)《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51号)。

(9)《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规发〔2010〕252号)。

(10)《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林规发〔2010〕266号)。

(1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

(12)《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文政发〔2012〕65号)。

《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政策解读现就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人防办〔2020〕31号)作:一、制定背景自2019年4月以来,我省人防系统先后组织开展了全省“人防结建工程建设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缴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清理”活动和人防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着力排查违规出台涉及结建审批文件,违规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违规减缴、免缴、缓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通过排查发现,全省各地在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过程中存在流程不规范、标准不统一、计算口径不一致、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

为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防法律、行政法规,进一步加强结建审批工作指导,有效解决在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中,执行政策不到位、结建范围不统一、易地建设难操作、费用减免较随意等问题,我办制定了《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审批管理规定》)。

二、制定依据《审批管理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三、主要内容《审批管理规定》主要是对结建审批过程中的结建区域范围、统筹建设管理、战时功能确定、易地建设条件和依据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本《审批管理规定》明确和规范的内容适用于我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有利于规范人防行政审批。

(一)明确了结建区域范围《审批管理规定》第五条,重申了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是国家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结建范围为设区市市辖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镇建设用地。

二是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结建范围为县、县级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镇建设用地。

人防办事指南

人防办事指南

人防办事指南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易地建设办事指南县城规划区内,新建10层以上、基础埋深3米以上或地面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交易地建设费。

审批单位:蒙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一、应提交资料: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投资批文(复印件一份)。

2、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审批的建筑红线图(查原件,复印件一份)。

3、规划许可证(查原件,复印件一份)。

4、施工图(查原件,复印件一份)。

5、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原件一份)6、填写审批表:(1)申请修建防空地下室,填写《结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项目审批表》(一式三份);(2)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填写《防空地下室工程易地建设项目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审批程序:受理——审查——签发审批意见。

三、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四、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1、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除上述第1条规定,地面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3、不符合第1条和第2条规定的新建民用建筑,不用修建防空地下室。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防空地下室以建设为主,但因下列条件限制不宜修建,可申请易地建设交易地建设费。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上很不合理的;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5、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少于150平方米,不利于战时和平时使用的。

六、易地建设收费标准: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但确因地质等条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审批可以不修建,但需交易地建设费,标准如下:1、符合上述第四条第1款的,按首层建筑面积计,每平方米800元。

重庆市民防办公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办事指南

重庆市民防办公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办事指南

重庆市民防办公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办事指南一、行政许可内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八、十九、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程序及时限(一)方案阶段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环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设计时,应持申请材料,向所在区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规划部门同意受理的当日或次日,向民防主管部门发出协办通知,由民防主管部门指派专人到所在区规划部门领取申请材料,民防主管部门在收齐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规划部门返回《重庆市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设置意见通知书》及协办意见函。

(所需申报材料详见附表)(二)初步设计阶段(限自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应持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材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受理的当日或次日,向民防主管部门发出协办通知,由民防主管部门指派专人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申请材料,民防主管部门在收齐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返回《重庆市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及协办意见函。

(所需申报材料详见附表)(三)施工图设计阶段(限自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报审施工图设计的同时,应向民防主管部门报审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

民防主管部门收齐建设单位报送的材料后,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发出《重庆市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备案通知书》及《重庆市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备案登记表》。

(所需申报材料详见附表)(四)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阶段(限自建防空地下室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市、区民防主管部门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到民防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民防主管部门收齐建设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签发《重庆市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表》。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办事指南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办事指南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人防工程建设报建证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行政许可审批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4、《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2010]23号、《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粤人防[2011]178号
5、《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府[2013]14号
5.审批条件
1、取得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
2、取得规划部门:重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调整或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文件;
6.申请资料
(一)办理设计要点
1、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及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加盖红章);
2、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规文件或有关证明(复印件加盖红章);
3、人防地下室建设申请书(说明该建设项目地址、规模、性质、总建筑面积、首层建筑面积、地下室概况及申请修建人防地下室等);
4、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报建表(一式四份) ;
5、报建工程单体建筑情况表;
6、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报建图纸及电子版(平、立、剖,加盖红章);
人防地下室建设报建证
1、人防地下室设计合同备案申请表(附合同);
2、人防地下室防护设备安装合同备案申请表(附合同);
3、人防地下室监理合同备案申请表(附合同);
4、经具备人防工程审图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人防工程施工图纸、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

建设项目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标准审查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标准审查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标准审查办事指南一、新报项目办理说明1.事项类别:行政许可2.申报条件:需向规划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项目,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后,建设单位可向民防部门申报办理“建设项目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标准审查”。

已经取得规划部门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不需再向规划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项目,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后可申报办理。

3.事项内容:民防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申报的人防工程设计方案,结合该区域人防工程规划配置需求,批准人防工程设计方案。

本事项批准文件《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意见书》作为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申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的法定前置条件,并作为建设单位申报人防工程技术审查、备案等事项的依据。

4.后续事项: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申报办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申报办理“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

5.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第78号主席令)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50号)第十六条;《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1号公布;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8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15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226号修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

6.审批对象: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7.实施机关:(1)驻京部队、机要工程建设项目,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建设项目,及海淀区、远郊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上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在市民防局办理;地上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在北京市顺义区民防局办理。

人防工程项目审批管理

人防工程项目审批管理

一、人防工程项目审批的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经批准的开工报告等。

二、人防工程项目审批的程序1. 提出项目建议书: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

2.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 进行初步设计: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提出总概算。

4. 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

5. 施工图设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施工图设计。

6. 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根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和审查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

7.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经批准的开工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经批准的开工报告。

三、人防工程项目审批的管理措施1. 严格审查:对人防工程项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2. 强化监管:对人防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按计划、按标准实施。

3. 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项目建设提供便利。

4. 加强协调:加强人防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环节的协调,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5. 建立健全人防工程档案:对人防工程项目进行档案管理,为项目后续维护、改造等提供依据。

总之,人防工程项目审批管理是保障我国人民防空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通过严格审查、强化监管、优化审批流程等措施,确保人防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为我国国防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备案须知(5篇)

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备案须知(5篇)

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备案须知(5篇)第一篇: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备案须知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备案须知工程验收准备工作:(一)工程按照设计文件、合同要求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进行质量检查并及时整理工程技术资料,按照《防空地下室竣工资料目录》填写资料,经该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后,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二)防空地下室的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公正、独立、自主的开展监理工作。

(三)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防空地下室面积测绘报告。

面积测绘范围为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通过的防空地下室范围图(如对面积测绘要求不清楚请及时与防办主管部门联系)。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质量监督报告和相关验收备案资料;(三)有相关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的组织:(一)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二)勘察设计、施工、防护设备安装、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工程设计、工程施工质量及防护设备安装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成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参与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四)由建设单位向昆明市人防监督管理处提交《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申报表》(含各参建单位出具的相应报告)及防空地下室面积测绘报告、已排版但未装订的竣工资料及质监档案。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皖人防〔2020〕33号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皖人防〔2020〕33号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各市人防办,广德市、宿松县人防办:为贯彻《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皖政办〔2019〕16号),全面落实省人防办、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的《安徽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改革实施意见》(皖人防〔2020〕2号),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经过专家论证,省人防办研究制定了《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工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4月26日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工作流程按照《安徽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改革实施意见》(皖人防〔2020〕2号)相关规定,安徽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具体工作流程如下:一、各市、县人防部门收到项目牵头单位推送的项目初步建议方案后,依据“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提出“防空地下室建设核查意见”,明确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或易地建设的要求。

同步建设的,书面核查意见应包括防空地下室面积下限、防护等级、战时和平时功能、最小埋深、连通等要求,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纳入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易地建设的,明确易地建设费缴纳标准。

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推送包括防空地下室内容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后,人防部门根据所在防护片区人防相关专项规划和周边人防工程配置情况,核定防空地下室面积、平面和竖向布局、连通和平战转换等要求,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作为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核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核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修建防空地下室。
3.下列民用建筑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
申请表格
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许可程序
(一)民防报建窗口受理申报资料;(二)审批人员初审;(三)处、办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
行政许可时限
办文时限普通项目:10个工作日。重大项目:6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免建):予以许可后颁发《深圳市民防地下室建设意见征询单》或《人防工程建设复函》,无期限规定;(二)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予以许可后颁发《深圳市人防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深圳市人防工程核准单》,无期限规定。
2.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执行。
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深府〔1994〕231号)第七条、第八条;《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第二条、第四条;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18号,秘密)第四十七条。
申请材料
(填报《深圳市人防工程报建登记表》;
工程项目用地红线图或宗地图复印件;

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批事项及程序

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批事项及程序

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批事项及程序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山东省实施〈人防法〉办法》。

二、申报材料:1、审图办出具的市人防办人防工程图纸审查表(包括不宜修建人防地下室工程);2、工程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3、市审图办开具的济南市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缴费联络单;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5、缴费支票。

三、办事程序:1、对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持市审图办开具的济南市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缴费联络单及市人防办人防工程图纸审查表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到人防“窗口”办理缴费事宜;2、人防“窗口”依据相关文件,核算建设单位应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并填写缴费票据;3、建设单位凭银行缴费凭证到人防“窗口”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填写回执单。

四、办结时限:要件齐全,5个工作日办结。

五、收费依据:鲁价费发[2006]220号、济价费字[2007]52号文件。

六、收费标准:1、新建十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缴纳。

2、除1款以外的新建或翻建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市区每平方米1300元缴纳、各县(市)和长清区每平方米1100元缴纳。

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各类民用建筑,市区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5%,每平方米1300元缴纳;各县(市)和长清区每平方米按地面建筑面积的2.5%,每平方米1100元缴纳。

3、除1、2款以外的其它新建民用建筑,市区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5%,各县(市)和长清区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以每平方米2000元缴纳。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办事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办事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办事近年来,解决城市建设中涉及的防空地下室问题已成为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重要内容。

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和管理需要大量的投资,在投资的过程中,附加的税费也随之增加。

针对这种情况,政府针对相关企业、个人提出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通过政策实施,可有效降低防空地下室建设费用,为企业、个人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什么是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是指政府为了降低企业、个人在防空地下室建设中的投资成本,所采取的一项减免政策。

其主要特点是,在保障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前提下,降低相关企业、个人在建设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减轻负担,以此刺激城市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办理流程1.企业或个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材料。

2.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并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进行现场勘查或审核相关地图资料。

4.对申请的防空地下室进行评估,并核准申请的建设方案。

5.企业或个人按照核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

6.完成建设后,提交验收申请。

7.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颁发减免通知。

申请材料1.企业或个人介绍信。

2.企业或个人的投资方案。

3.企业或个人的商业计划书。

4.建设方案。

5.建设地点的土地证明书以及建筑设计规划。

6.相关的许可证明。

注意事项1.在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前,需对所建设的地下室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符合防空要求,并得到正式核准。

2.企业或个人在申请时,务必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资料真实有效。

3.如果相关材料与规定不符或存在问题,则会影响审批结果。

4.审批周期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为30天。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的实施,有效地减轻了企业、个人的负担,降低了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投资成本。

此外,政府还鼓励企业、个人在防空地下室建设中采取绿色环保的理念,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实际申请中,需要注意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流程进行,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减免政策的效益。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浙人防办〔2019〕23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人防办〔2019〕23号各市、县(市、区)人防办: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标准,进一步规范我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现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9年12月30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指导意见一、工业生产企业的界定标准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相应代码06-46界定为工业生产企业。

二、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详见附件1。

三、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详见附件2。

四、可以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范详见附件3。

五、新建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结建政策建设项目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其他民用建筑地面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民用建筑不需要执行结建政策。

六、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面积差值和比例范围防空地下室竣工实测建筑面积少于应建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或1%的,应当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七、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的人防工程项目结建政策适用标准前期项目已经一次性核定整个项目人防指标要求的,后期项目应当适用前期项目核定的人防指标要求。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示范文本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示范文本
XXXX年X月X日








经办人:
年月日
处领导:
年月日
办领导:
年月日


项目负责人:XXX(签名)设计单位:(盖章)
XXXX年X月X日






该防空地下室建设将严格按照人防有关规范规定及施工图进行交底施工。
我司承诺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及时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在防空地下室施工期间(从底板绑扎钢筋开始)及时通知贵办相关人员到场核查施工情况。
法人代表:XXX(签章)建设单位:(盖章)
总地上
建筑面积
XXXM2地下室ຫໍສະໝຸດ 积XXXXM2防空地下
室面积
XXXXM2
幢数、层数
X幢X层(层数不同时填写X层—X层)
地面建筑
高度
X米—X米
工程地址
福州市XX路XX号







详见设计院人防面积核算表






本小区应建人防面积XXXXM2,实际设计人防面积XXXXM2。在X号楼地下一层设X个核六级、常六级防护单元,平时作为XX,战时作为XXXX。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
榕人防建审字[ ]号
建设项目XX小区
建设单位福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XXX
办公地址福州市XX路XX号
电话(填写固定电话)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制
工程项目
XX小区
联系人
XXX
建设单位
福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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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批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
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核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江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79号)
《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2010〕23号)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分册(2009年版)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江门市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三、申请条件: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

(二)新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

(三)新建除第1、2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除第一、二条规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
四、申请资料:
(一)《江门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审核申请表》(含江门市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核申请表);
(二)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三)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一份;
(四)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图两套;
(五)人防工程施工图两套(初步设计审核后送审)。

五、申请方法:
申请人直接到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办理。

六、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二)提交材料。

(三)受理。

(四)审批。

(五)反馈审批情况。

七、办结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受理部门提交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受理人员当场作出予以办理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受理部门:
江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30-17:30
十一、办理地点:
江门市堤西路88号行政服务中心121号窗口
十二、咨询电话:
0750-3871199
0750-3871201
十三、收件邮箱:
jmrfbj@
十四、投诉电话:
0750-3280863
十五、查询网址:
十六、特别说明:
(一)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必须具有人防地下室设计资质。

(二)防空地下室设施设备及安装,必须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并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的人防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

(三)防空地下室施工图送审,必须符合《防空地下室施工图送审文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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