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纠纷引发的思考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农村征地拆迁是中国农村改革中的重要环节,它的实施对于农村社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农村征地拆迁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在征地拆迁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矛盾,给农村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下面将从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进行探讨。
1. 补偿标准不合理在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往往存在着补偿标准不合理的问题。
有些地方对于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了对于农民的补偿金额低于实际价值。
有些地方在制定补偿标准时,过于注重经济利益,而忽视了农民的基本权益,导致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 补偿流程繁琐在征地拆迁的补偿流程中,往往存在着手续繁琐、时间长、程序复杂的问题。
农民需要通过多个环节来领取补偿款,其中涉及到的手续和材料很多,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办理,给农民带来了不便和困扰。
3. 补偿款发放不及时在农村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补偿款发放不及时的问题。
有些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后,拖延时间或者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农民发放补偿款,导致了农民的经济来源中断,给农民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4. 农民安置问题在农村征地拆迁后,一些农民由于失去了耕地和家园,往往面临着安置问题。
有些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后,没有妥善地解决农民的安置问题,导致了一些农民无地可耕,无家可归,给农民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针对这些问题,下面将提出一些建设性的建议。
建议1. 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政策针对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应当完善相关政策,明确补偿标准,确保农民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要注重维护农民的基本权益,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做到公平公正。
2. 简化补偿流程征地拆迁的补偿流程应当简化,减少农民的办事负担。
可以通过整合相关手续和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效率,简化农民的补偿流程,降低农民的时间和精力成本。
浅析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浅析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法律问题与对策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土地征收是指政府依法收回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支付一定的补偿款给农民。
在实际操作中,征收补偿问题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问题,需要及时加以解决。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对策。
一、土地征收补偿中存在的法律问题1. 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是农村土地征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在征收过程中,政府通常会按照土地的等级、位置、用途等因素进行补偿,但有时候这些补偿标准并不符合农民的实际损失。
特别是在一些发展迅速的城市周边地区,土地价值可能远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导致农民的利益受损。
2. 补偿款拖欠问题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一些政府部门或征收单位存在着补偿款拖欠问题。
农民按时交出土地,却无法得到及时的补偿款,导致生活困难。
这种情况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土地征收法律的规定。
3. 补偿协议成立难题征收补偿协议是农村土地征收中的重要环节,需要征收单位与农民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往往存在着信息不对等、协商能力不足等问题,导致协议成立难题。
有时候征收单位会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强行签订协议,不顾农民的利益,这在法律上是不合法的。
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征收补偿的标准、程序和责任。
特别是要加强对补偿款拖欠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 加强征收补偿的公开透明通过加强征收补偿的公开透明,可以有效地减少不合理补偿标准的出现,防止征收单位对农民进行不公平的补偿。
也可以增加农民对征收补偿程序的了解和参与,避免信息不对等、协商能力不足等问题。
3. 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征收补偿的监督,对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款拖欠等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严厉的惩处,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农村征地拆迁是指政府对农村土地进行征用和拆迁,以进行城市建设、农村改造或者其他公益性项目的行为。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住户的土地和房屋进行合理赔偿的一种补偿方式。
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征地拆迁补偿问题也日益凸显,一些不合理和不公平的现象层出不穷,影响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本文将从农村征地拆迁的存在问题和建议来探讨这一问题。
1.制度不完善。
目前农村征地拆迁制度体系仍然不够健全,多方面的政策法规缺乏配套,导致征地拆迁补偿中的许多问题难以解决。
2.补偿标准不合理。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是一个影响农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包括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等,都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
3.补偿征收程序不规范。
在征地拆迁中,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程序不规范,存在不按程序行事、违法违规行为,使得征地拆迁中很多农民的权益受到损害。
4.农民权益受损。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村居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包括赔偿不足、强制拆迁等问题。
5.征地拆迁后的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问题。
在征地拆迁后,一些地方对于拆迁后的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不够重视,导致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
建议1.完善农村征地拆迁政策法规体系。
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征地拆迁制度的完善力度,健全相关法律和政策法规,为征地拆迁提供法治保障。
2.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和房屋的实际价值等情况,合理确定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确保农民的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4.加强农民维权意识和能力。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维权意识和能力的培养,帮助农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建立健全农村征地拆迁监督机制。
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征地拆迁的监督机制,建立相应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纠正扭曲政策执行,确保公平合理、合法合规的实施征地拆迁。
结论农村征地拆迁补偿问题影响着农村稳定和社会发展,必须引起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农村征地引发社会矛盾原因分析及对策初探
农村征地引发社会矛盾原因分析及对策初探一、信息不对称:在农村征地过程中,政府往往对农民征地政策和相关法规的知识掌握有优势,而农民由于教育水平较低或信息渠道不畅通,对征地的相关知识了解较少,容易受到误导或不了解自己的权益,从而引发社会矛盾。
二、赔偿不公:部分地方政府对农民的征地补偿不公平,存在不合理的赔偿标准、补偿金额偏低等问题。
这种不公平的赔偿会导致农民的财产损失,增加农民的经济负担,从而引发社会矛盾。
三、权益保护不到位:在农村征地过程中,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农民的权益保护不到位。
征地补偿款未及时支付,农民的生计来源中断,未得到合理的安置等问题,容易引发农民情绪的不稳定,从而导致社会矛盾的产生。
四、征地程序不规范:在农村征地的过程中,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征地程序不规范,以及缺乏监督和透明度,容易造成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这种不规范的征地程序会影响到农民的合法权益,引发社会矛盾。
对策初探:一、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加强对农民的法律知识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对征地政策和相关法规的了解,增强他们的权益意识和维权能力,从而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二、完善赔偿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征地赔偿机制,确保农民合理的权益得到保护。
赔偿标准应公平合理,补偿金额应与农民的实际损失相匹配,确保农民不因征地而受到经济上的损失。
三、加强权益保护和安置工作:加强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和安置工作,确保征地补偿款及时支付,合理安置农民,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条件,减少他们的经济压力,提高生活质量。
农村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存在多方面的原因,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针对性的对策来解决。
只有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完善赔偿机制、加强权益保护和安置工作以及加强征地程序监督和透明度,才能有效减少农村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实现和谐稳定的农村发展。
关于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权益维护的几点思考
关于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权益维护的几点思考随着工业化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土地征用过程中的矛盾也日趋显现:被征地农民和政府之间、和用地单位之间、和村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因土地征用而发生的纠纷日愈加剧。
此类事件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侵害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影响社会的稳定,会成为目前我国建设现代化新农村的一个阻碍。
在土地征用案件中,最常发生纠纷的则是土地补偿案件。
本文专对土地补偿案件的发生原因和应采取的措施做浅显的论述和思考。
实践中常见的导致土地补偿纠纷案件发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土地征用方面在土地征用方面,主要是政府对征用土地控制不严,监管不利。
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也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从法律规定可以可出:建设单位征用土地的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究竟什么是“公共利益”?我国《宪法》和基本法律都没有做出规定。
参照国外立法,一般是指那些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大众福祉的事业。
很多国家将“公共利益”界定为: (一)国防设备;(二)交通事业;(三)公用事业;(四)水利事业;(五)公共卫生;(六)政府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他公共建筑;(七)教育学术及慈善事业;(八)国有事业;(九)其他由政府兴办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之事业。
除此之外,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征用土地。
我国立法虽然充分考虑到土地资源短缺的现状,坚持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也规定了严格的土地征用程序,但是终因为法律没有明确列举“公共利益”的范围,不便于具体操作。
在实践中就存在了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疏忽了事,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也不审查征地行为是否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只要用地单位交纳了费用,就可以任其征用土地了。
导致了一些地方、一些部门随意征用土地现象的发生。
这些没有经过事前规划征来的土地大多是闲置不用,有的地方为了建设开发区,征用了大面积的土地,最后“开而不发”,既浪费土地资源,也加速了人口和土地之间的紧张程度,更为严重的是有些征地单位在征地过程中存在拖欠农民土地补偿费用的事件,因此而加速了农民和征地单位及政府之间的矛盾。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农村征地拆迁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一环,同时也是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措施。
在实施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拆迁补偿不公、信息不透明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影响了整个农村社会的稳定。
本文将就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帮助相关部门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1. 拆迁补偿不公在一些地方,拆迁补偿存在不公平的现象,一方面是由于政府或开发商对农民的补偿标准不够合理,另一方面是由于权力不对等导致拆迁补偿协商的不公平。
由于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能力不足,导致他们在补偿协商中处于极为弱势的地位,容易受到剥削,这就使得农民在拆迁过程中获得的补偿并不合理。
2. 补偿款分配不合理在一些地方,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一方面是由于政府或拆迁单位的贪腐现象,另一方面是由于补偿款的分配不符合实际情况。
在一些地方,拆迁补偿款往往被滞留或挪用,导致农民无法及时获得应得的补偿款,甚至出现了一些暴力拆迁事件。
3. 信息不透明在一些地方,拆迁补偿过程中的信息不透明,一方面是由于政府或拆迁单位不向农民充分透露征地拆迁的相关信息,另一方面是由于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一些程序和规定并不清晰。
这使得农民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难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也难以通过法定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建议1. 建立健全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针对拆迁补偿不公的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确保农民能够按照公平的标准获得应得的补偿。
应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补偿机制和制度,保障农民的权益不受损害。
2. 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款分配机制3. 加强信息透明和合法程序的保障针对信息不透明的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加强信息透明,完善征地拆迁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督机制,确保农民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也能够通过法定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
第29卷㊀第5期长㊀春㊀大㊀学㊀学㊀报Vol.29㊀No.5㊀2019年5月JOURNALOFCHANGCHUNUNIVERSITYMay2019㊀收稿日期:2018-09-03基金项目:中国司法部专项课题(15SFB4006)ꎻ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FJ2016C084)作者简介:郭文才(1964-)ꎬ男ꎬ福建厦门人ꎬ副教授ꎬ硕士ꎬ主要从事民商法学㊁行政法学研究ꎮ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郭文才(集美大学法学院ꎬ福建厦门361021)摘㊀要: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的加快ꎬ农村土地征收也呈现出多而广的态势ꎮ征收过程中引发的一系列纠纷成了新时期农民维权及信访的重点和焦点ꎬ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ꎮ本文概述目前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普遍问题ꎬ从法律的视角对此类案件的受理范围和诉讼主体的确定㊁承包地征收补偿争议类型㊁集体成员补偿分配争议等实践中争议较大㊁矛盾较突出的几个焦点问题进行法理分析ꎮ关键词:土地征收ꎻ农村补偿款ꎻ分配中图分类号:F301.2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文章编号:1009-3907(2019)05-0081-051㊀农村土地征收的现状目前ꎬ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必然导致大量城镇基础建设和工业园区的快速扩张ꎻ同时ꎬ农村的人均占有资源率过低ꎬ导致农民种植农产品的成本高收益率却很低ꎬ农业人口外出务工又导致一部分土地闲置ꎮ因此ꎬ土地征收成为解决这两个问题的出路之一ꎮ一方面征收闲置土地满足了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ꎻ另一方面又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城镇就业机会ꎬ不仅提高了土地利用率ꎬ还提高了农民的整体收入ꎬ对于稳定农村社会有着积极的作用ꎬ但是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ꎮ1.1㊀滥用土地严重某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和政绩指标ꎬ不加计划地滥用土地ꎬ造成大量优质土地资源变为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ꎬ需要使用土地的ꎬ必须依法使用国有土地ꎮ 该规定实际扩大了征地目的ꎬ没有体现为公共利益征地的特定条件ꎬ导致实践中变为 公益性用地与非工业性用地并存 [1]ꎮ1.2㊀征地补偿纠纷多法律规定不明确ꎬ补偿关系主体的法律界定不清晰ꎬ补偿金归属的法律定义尚不明确ꎬ村民资格的认定无法可依ꎬ导致村民集体的补偿款分配纠纷大量发生ꎮ政府作为征收土地的主体ꎬ负有核发征收土地补偿款的义务ꎬ土地补偿款的受益主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ꎬ村集体又是法律上的自治组织ꎬ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往往依据村民拟定的分配方案进行ꎬ法律规定不明确ꎬ又缺乏政府的有效监督ꎬ很容易导致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受损ꎮ1.3㊀征地补偿标准低土地补偿款㊁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较低ꎬ且安置方式存在弊端ꎮ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承包合同法»的规定来看ꎬ我国土地补偿采取适当补偿原则ꎬ即适当弥补被征收人经济上的实质损失ꎬ而未充分考虑其未来生活秩序的重建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虽然规定了依法足额补偿的原则ꎬ但实践中ꎬ补偿标准的确定仍由政府认定ꎬ并没有引入市场解决机制ꎬ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普遍较低ꎬ失地农民领取一次性现金补偿后ꎬ后续生活缺少稳定的收入来源和保障制度[2]ꎮ1.4㊀责任制度不明确土地征收法律责任制度不健全ꎬ纠纷处理制度不完善ꎮ责任制度不健全着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无正当理由妨碍征地方案实施ꎻ二是征收机关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ꎻ三是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ꎬ存在行政机关违法的现象ꎻ四是村民会议程序违法㊁补偿款分配不均ꎬ损害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ꎮ本文主要关注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征地补偿分配的难点问题ꎮ它涉及到诉讼主体的确定㊁基于土地承包关系产生的征地补偿款分配的类型以及集体成员与集体组织之间的经济利益纠纷特殊性等三个方面ꎬ从法律的视角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ꎬ以期达到探索交流的目的ꎮ2㊀案件受理范围与诉讼主体的法律确定2.1㊀案件受理范围目前ꎬ涉及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案件类型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因承包地被征收而引发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ꎬ另一类是以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起诉要求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分配待遇的纠纷ꎮ前一类纠纷是村民与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所引发的争议ꎬ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ꎬ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ꎬ理论及实践均无争议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也明确写明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ꎮ后一类纠纷是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ꎬ作为集体组织的成员应获得相同的待遇ꎬ基于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引发的争议ꎬ这类案件主要是围绕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展开ꎬ若认定有村民资格则与其他村民一样享有相应的待遇ꎬ否则不享有相应待遇ꎮ该类纠纷因涉及到村民资格的认定问题ꎬ是否享有待遇ꎬ首先要解决村民资格问题ꎬ因此ꎬ是否属于民事案件争议较大ꎮ从法理依据上考量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ꎬ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ꎬ可以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ꎬ也可以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的农民集体所有ꎬ还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ꎮ因此ꎬ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为三级所有ꎬ即 村农民集体所有 ㊁ 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 和 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ꎮ如征收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ꎬ征地补偿款按照法律规定应属该农民集体所有ꎬ是该集体所有成员的共有财产ꎻ如该农民集体决定分配补偿款ꎬ则应等额分配ꎬ即作为该集体中的每一个成员均享有同等权利ꎮ所以ꎬ因未享有村民同等待遇而与村集体组织发生纠纷的ꎬ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ꎬ此类案件应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ꎮ2.2㊀诉讼主体的确定村民因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主张享有同等待遇而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纠纷的ꎬ应以主张权利受侵害的村民个人为原告ꎮ村民委员会是法律明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群众性自治组织ꎬ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规定为特别法人ꎬ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ꎬ因此ꎬ村民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可以作为被告ꎬ但村民小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的规定ꎬ村民小组可以作为发包方ꎮ实际生活中ꎬ除了村委会管理的公共土地外ꎬ大部分集体土地是由村民小组管理的ꎬ属于村民小组的土地被征收ꎬ村民委员会将征地补偿款下拨给村民小组ꎬ由村民小组各自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ꎮ因此ꎬ村民小组具备法律上的诉讼主体资格ꎬ具有独立的财产ꎬ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ꎮ另一种意见认为ꎬ村民小组不具备法律上的诉讼主体资格ꎬ因村民小组仅是村民委员会下设的组织ꎬ没有独立的财产ꎬ没有住所ꎬ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ꎬ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组织的资格ꎮ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两类民事主体 自然人和法人ꎬ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主体除自然人和法人外ꎬ还有其他组织ꎮ应该说ꎬ我国«民法通则»与«民事诉讼法»有关主体的规定是不一致的ꎬ这种主张有一定的合理性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后ꎬ村民小组作为诉讼主体资格就具有了法律依据ꎬ因为在«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ꎬ即非法人组织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ꎬ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ꎮ可见ꎬ村民小组具备了诉讼主体的资格ꎮ3㊀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类型本文所称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ꎬ是指基于承包关系产生的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ꎬ转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承包地被征收所取得的补偿费用分配以及没有合同关系但占用土地引发的补偿费分配争议ꎮ具体类型有以下3种ꎮ3.1㊀承包期内承包地被征收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分配纠纷㊀㊀(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ꎬ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的是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ꎬ统分结合的经营模式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家庭户代表ꎬ按照法定程序对土地进行发包ꎬ期限30年并有地方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ꎬ村民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ꎮ如果在承包期内ꎬ家庭户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收ꎬ因家庭承包户是用益物权人ꎬ按承包地的面28长㊀春㊀大㊀学㊀学㊀报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第29卷积取得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符合法律的规定ꎬ因土地归集体所有ꎬ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应归集体所有ꎮ若发包人获得征地补偿款后ꎬ没有发放给家庭承包户ꎬ家庭承包户可以侵权为由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给付补偿款ꎮ家庭承包户获得补偿费后ꎬ该笔费用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家庭共有财产ꎬ如何分配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ꎮ由于家庭承包户承包的土地面积是按户籍人口平均分配的ꎬ该笔补偿费用应按家庭成员人口平均分配ꎻ因家庭内部补偿款分配产生的纠纷ꎬ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ꎬ可以提起民事诉讼ꎮ(2)若是村民经过诸如公开招投标的合法形式获得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ꎬ发包人可以是村民委员会ꎬ也可以是村民小组ꎬ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就是基于土地承包产生的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ꎮ在承包期内遇到土地被征收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该如何分配呢?首先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此均有所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㊁安置补助费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ꎮ可见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费用ꎬ前者主要是依附于土地上的一些固定物(如管理房㊁修建的沟渠㊁池塘㊁水电设施等)ꎬ后者是种植于土地上的农作物ꎮ如果承包合同对青苗款的归属有明确约定的则按合同约定处理ꎬ符合自治原则ꎬ这时约定应优于法定ꎻ如果合同没有约定ꎬ则按法律规定处理ꎬ即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ꎮ其次ꎬ对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ꎬ如果有约定的则按约定处理ꎻ但由于承包期未满发生了征地的事实ꎬ则应当按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ꎮ如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满一切地上附着物无偿归发包方所有ꎬ则按合同未履行期限与合同约定承包期限的比例计算承包方应分得的补偿费ꎻ如承包合同未约定承包期满一切地上附着物的归属ꎬ则依法律规定谁投资谁受益ꎮ再次ꎬ如土地未被征收ꎬ则发包人在期限届满后即可取得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ꎬ而征地补偿是对土地所有人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投入损失和可得收益损失的补偿ꎮ3.2㊀转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承包地被征收产生的补偿费用分配纠纷㊀㊀在承包过程中ꎬ若出现承包人将承包的土地再次转包的情况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如何分配ꎬ情况就更为复杂了ꎮ因为在这个承包关系中涉及到发包人㊁承包人(转包人)与次承包人之间的两个承包法律关系[4]ꎮ转承包人与次承包人的承包关系是建立在发包人与承包人基础之上的ꎬ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受基础承包法律关系的约束ꎮ合同有约定的则按约定处理ꎬ具体适用上述的处理方法ꎻ没有约定则按法律规定处理ꎮ综上ꎬ有关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ꎬ应结合承包期限履行情况按一定比例在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进行分配ꎮ按合同未履行期限与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的比例计算承包方应分得的补偿费ꎬ既符合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ꎬ也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ꎮ3.3㊀没有合同关系但实际占用土地被征收引发的补偿费分配纠纷㊀㊀在农村ꎬ这种现象也比较普遍ꎮ农村集体有很多闲置地ꎬ或是由于位置偏远或是土地比较贫瘠或是承包到期无人承包等多种原因ꎬ导致土地长期闲置ꎮ如果有的村民在这些土地上开荒种植些农作物ꎬ一旦这些土地被划入征地范围㊁依法征收后ꎬ相应补偿费的归属就会成为一个现实的争议问题[5]ꎮ土地的实际使用人认为自己是土地的经营者ꎬ地上物与青苗补偿费应归其所有ꎻ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则认为开荒者是长期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并已获得了一定的利益ꎬ无权再获得相应的补偿ꎮ就此土地征收补偿产生的纠纷ꎬ在法律上应如何处理的确是需要分析解决的ꎮ本文认为ꎬ应在正确评价占用行为的合法性基础上ꎬ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土地实际占用人为了获得相应的补偿ꎬ恶意抢占抢用闲置地ꎬ且没有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签订承包合同ꎬ未得到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的认可ꎬ非法占用且主观恶意明显ꎬ实际占用人请求取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应获得支持ꎮ(2)根据实际情况ꎬ实际占用人响应国家政策积极开垦荒地ꎬ出于善意占用土地ꎬ尽管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与土地的实际占用人未签订承包合同ꎬ如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实际使用人的占用行为予以认可或构成默认的ꎬ视为占用行为合法有效ꎬ应按事实有效的承包合同关系来处理ꎮ即实际使用人请求取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应予支持ꎬ但应当扣除相应的占用土地的承包费用ꎮ(3)如征地前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对实际使用人的占用行为提出异议的ꎬ比如明确口头或书面告知ꎬ38第5期郭文才: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则视为占用行为没有得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确认ꎬ占用行为不合法ꎮ实际使用人不能因非法占用行为而取得收益ꎬ占用人请求取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不应获得支持ꎮ4㊀集体成员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特殊性集体成员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ꎬ是指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上ꎬ村民要求与其他成员同等待遇未果而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ꎮ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首先要制定一个分配原则ꎬ可以依据原有的村规民约进行分配ꎮ在分配方案中往往会明确征地的范围㊁亩数㊁获得的补偿金额ꎬ确定分配对象㊁分配的金额及发放补偿款的时间等基本内容ꎮ未被列入分配对象的村民就会向法院提起诉讼ꎬ主张和其他村民一样享有补偿款ꎮ村民希望借助司法寻求法律救济ꎬ因此ꎬ这类纠纷就会产生ꎮ法院审理这类纠纷的焦点问题集中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分配方案合法性的审查上ꎮ诉讼村民若被法院确定了享有村民资格ꎬ便可以获得相应补偿款ꎬ反之则无权获得ꎮ由于村民的个体差异大ꎬ在村民资格认定上有着明显的特殊性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明确以下几个认知问题ꎮ4.1㊀分配方案法律效力的认定在个案审理过程中ꎬ法院对分配方案法律效力应进行审查ꎬ审查内容包括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ꎬ涉及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应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有类似的规定ꎬ涉及土地补偿款及其他土地收益款的分配ꎬ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ꎬ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ꎮ村民会议制定的分配方案若程序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ꎬ人民法院应以程序违法认定分配方案无效ꎮ即使分配方案程序合法ꎬ但从实体上看ꎬ分配方案的内容如果与法律相抵触ꎬ人民法院也可以认定该部分内容无效ꎮ实践中ꎬ分配方案就存在男女不平等的现象ꎬ如有的分配方案就明确规定本村出嫁女及其子女不享有分配补偿款资格ꎬ人民法院就可以其违背男女平等的原则认定该方案无效ꎮ4.2㊀村民就无效分配方案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从理论上说ꎬ村民对不合理的分配方案可以依法提起诉讼ꎬ«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ꎬ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ꎬ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ꎬ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ꎮ但问题是判决撤销了ꎬ可土地补偿款已按此分配方案进行了分配ꎬ该如何在法律上约束呢?这就涉及到分配方案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了ꎮ4.3㊀处理无效的分配方案是司法实践的难题虽然法院否定了分配方案的效力ꎬ但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按此方案分配了征地补偿款ꎬ只是个别村民没有获得才诉至法院主张权利ꎮ法院用司法权对自治权的内容作出了部分或全部的否定ꎬ但如何纠正不合法的分配方案ꎬ显然法院是不能代替村民会议拟定分配方案的ꎬ那样会有司法干预独立自治权的嫌疑ꎬ司法能做的也仅停留在否定的评判上ꎬ也就是从个案上作出不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款的判决ꎮ但对无效后果的约束力很弱ꎬ毕竟司法权和自治权均是独立的权利ꎬ也折射了司法权和村民自治权的不协调性ꎮ4.4㊀案件审理中的村民资格认定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ꎬ原告(主要是出嫁女及其子女)是否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问题是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的关键所在ꎮ就村民资格的认定问题来说ꎬ目前在我国法律上是一个空白ꎬ没有相应的立法及司法解释作为依据ꎮ多数村民认为ꎬ从传统的观念及习俗看ꎬ适龄女如果出嫁的对象是外村的村民ꎬ她应是嫁入村的村民的媳妇ꎬ自然成为嫁入村的村民ꎬ所以ꎬ因婚姻事实的存在ꎬ出嫁女已不再是本村的村民ꎬ不应再享有本村的征地补偿款ꎬ而应在嫁入村享有村民待遇ꎻ如果出嫁的对象是城市居民ꎬ则村民的资格因婚姻关系自动丧失ꎻ因出嫁女的子女都是外姓ꎬ也不应认定为本村的村民ꎮ通常的观点就是如果出嫁女及其子女在本村享有分配征地补偿款ꎬ势必会减少其他村民的分配份额ꎬ表面上是利益分配的争议ꎬ实质上是法律公平精神如何体现的问题ꎮ从各地人民法院裁判的案例分析ꎬ应该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前提下ꎬ结合户籍和生活保障基础等因素综合考量作出判决ꎬ以平衡各方的利益诉求ꎬ既尊重村民的善良风俗习惯ꎬ也考虑到了法律的平等原则ꎮ具体表现为:4.4.1㊀生活保障基础的考量ꎮ村民资格一般是指村民与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有生产㊁生活联系ꎬ或虽暂时不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㊁生活但其与集体经济组织有本源的联系ꎮ48长㊀春㊀大㊀学㊀学㊀报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第29卷比如村民自出生后就没有离开生活的村庄ꎬ并且在村里有分到的承包地(责任田)ꎬ与村集体有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ꎻ有的村民虽然出生在村里ꎬ但出生前承包土地已经分配完毕ꎬ出生后则没有土地可供分配ꎻ出嫁女或外出务工人员的户籍仍留现在村里且与集体经济组织有本源的联系:他们都应该被认定为具有村民资格ꎮ4.4.2㊀以户籍作为判断生活基础的标准ꎮ出嫁女基于婚姻关系从农业户口嫁给非农业户口㊁或原农业户口娶非农业户口的ꎬ户口仍在该集体组织ꎬ虽然未在该集体组织生产㊁生活ꎬ但仍应该认定其具备本集体成员资格[6]ꎮ如果户口迁入城市ꎬ自其取得城市户口时起原有的集体成员资格丧失ꎮ如果户籍迁出后为领取土地补偿款或其他原因再迁回原籍的ꎬ是否具有村民资格呢?本文认为ꎬ因户籍迁出原籍的ꎬ其村民资格自迁出之日自然丧失ꎬ但又迁回原籍的因法律事实发生了变化ꎬ是否具备村民资格应由村民会议依法定程序确认ꎮ通常情况下ꎬ再次迁回原籍的不再具有村民资格ꎮ4.4.3㊀已纳入城市保障体系者的资格认定ꎮ若出嫁女因就业并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ꎬ自其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时起原有的集体成员资格丧失ꎻ若成为国家事业或公务员系统工作人员的ꎬ不论户籍是否迁出ꎬ均不具有村民资格ꎮ4.4.4㊀出嫁女的子女是否具有村民资格的问题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ꎬ子女可以随父姓ꎬ也可以随母姓ꎮ若父母双方均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ꎬ出生子女的户口申报落在本集体所在地的ꎬ自其出生之日起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ꎻ若父母一方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并在本集体所在地生产㊁生活且依法将出生子女户口申报落在本集体所在地的ꎬ自出生之日起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ꎬ否则不具有村民资格ꎮ5㊀结束语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ꎬ应当依法足额补偿农民的损失ꎮ农民为城市建设让出了土地物权ꎬ获得相应的补偿也是合理合法的ꎮ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案件应当依法纳入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ꎬ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ꎬ从源头上减少甚至杜绝因征地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上访事件ꎻ人民法院对不同类型的分配案件进行审理时ꎬ既要尊重村民合法的自治权ꎬ同时自治权也要受国家法律的约束ꎬ接受司法权的监督ꎬ从而维护好农民个体与集体经济组织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7]ꎮ特别是对目前尚无法律依据的关于村民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应该审慎处理ꎬ作出符合公平㊁诚信及尊重风俗的基本原则的评判ꎬ维护司法权威ꎬ充分发挥司法为经济繁荣㊁社会秩序稳定的价值功能和导向作用ꎮ参考文献:[1]㊀李华ꎬ程冰梅.农村土地征收征用补偿纠纷涉及法律问题的分析与思考[J].法律适用ꎬ2006(5):80-82.[2]㊀李晓燕.司法审查介入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思考[J].国土资源ꎬ2005(1):49-50.[3]㊀杨勇ꎬ马振清.农地征收对农村社会稳定的因素分析与对策[J].改革与开放ꎬ2010(6):33-34.[4]㊀衷向东ꎬ任庆恩.土地征收㊁土地权利变动与征地制度改革[J].行政与法治ꎬ2005(3):48-51.[5]㊀陈万中ꎬ赵国辉ꎬ张雪清ꎬ袁国仁.影响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因素及解决对策[J].延边农学院学报ꎬ1989(1):40-48.[6]㊀耿敬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纠纷解决机制研究[J].科技经济导刊ꎬ2018ꎬ26(22):186-187.[7]㊀贾学玲.浅谈改革中国土地租㊁税费体系[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ꎬ2008(3):8-10.责任编辑:沈宏梅SomeLegalIssuesonDisputesoverDistributionofCompensationforRuralLandExpropriationGUOWencai(SchoolofLawꎬJimeiUniversityꎬXiamen361021ꎬChina)Abstract:WiththeacceleratedpaceofurbanizationinChinaꎬrurallandexpropriationshowsmanytrends.Aseriesofdisputesintheprocessoflandexpropriationhavebecometheproblemandfocusofpeasants̓rightsprotectioninthenewperiodꎬandhavebecomeanimportantissueaffectingthestabilityofruralsociety.Thisarticlesummarizesthecommonproblemsexistinginrurallandexpropriationꎬandmakesajurisprudentialanalysisontheissuesthathavedisputesandconflictssuchasthescopeofacceptanceofcasesandthedeterminationofthesubjectoflitiga ̄tionꎬthetypesofcompensationdisputesforcontractedlandexpropriationandthedisputesovercompensationanddistributionofcollectivemembers.Keywords:landexpropriationꎻruralcompensationꎻdistribution58第5期郭文才: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
关于农村土地补偿收益分配纠纷的法律思考
关于农村土地补偿收益分配纠纷的法律思考随着中国城镇化速度的加快,土地征收规模不断扩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就土地征收补偿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也日渐增多,本文就此类案件的处理进行探析。
司法实践中的困难1.立法缺失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密切相关,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拥有分配权的前提,而该资格是由宪法所规定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派生出来的成员权,应该由宪法性法律文件或基本民事法律文件加以规定。
但现行相关宪法性法律文件包括宪法本身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都没有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概念。
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使用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概念,但也没有明确规定确认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
立法的缺失造成的司法认定上的不统一,增加了有关农村土地补偿收益分配案件的上诉、上访率。
同时,在土地征收活动中,代表集体经济组织作出各种决定的有乡政府、村民委员会甚至村民小组,而当事人起诉的被告往往包括村民小组在内的多个被告。
我国没有相关法律对村民小组的诉讼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给村民小组的主体资格的认定造成很大困难。
2.传统观念与现代法律的抗衡我国传统上的农耕社会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然共同体生活格局,为农村生活的稳定性奠定了基础,但固有的生活圈也使得传统习俗有稳固的生存环境,现代人权理念得不到普及,男女不平等现象仍然存在。
具体体现在农村土地补偿收益分配问题上,就出现了“出嫁女”、“入赘男”的分配权保障问题。
习俗上,“出嫁女”娘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对其承包的土地不予保留,而嫁入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多数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入赘男”由于来女方家庭生活,习惯上女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也不分给承包地。
由于“出嫁女”和“入赘男”没有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大多不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收益,而在具体司法过程中,又不得不考虑这些利益,使得法院判决有时难以被其他村民接受。
3.村民自治的合法性问题在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中,因农村村民自治决定或村规民约引起的占绝大多数。
浅谈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中的若干问题
浅谈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中的若干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成为一个热点话题,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也愈发突出。
当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引起热议,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农民的土地是生产资料,对于他们来说,土地征收关乎他们的生存和发展。
这篇文章将从多个角度,浅谈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中的若干问题。
一、谁应该得到土地征收补偿费?土地征收补偿费是政府对于征收土地所支付给受影响居民或组织的补偿费,它与征收土地的目的、范围、用途有关,征收土地后,征收的目的是否达到了,征收的土地能够产生多大的效益都会影响补偿费的数额。
但关键是谁应该得到土地征收补偿费。
应该由征收土地的人、单位或政府管理部门对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过相关审批流程并获得批准后,才可以得到补偿费。
二、补偿费如何计算?土地征收补偿费的计算应该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来进行,根据项目所加的涉及面积、用途、土地等级、地段价值、及其它因素,经过评估、核定后,确定具体的补偿额度。
一般地说,征收土地的目的、范围、用途都会影响补偿费的数额。
地改后因土地增值而提高的补偿,应按照《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实施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来进行。
三、政府是否合理地使用了国家出资建设的项目?土地征收补偿费是用于政府主张的用途,如修建公路、建筑工程、城市建设等,那么这些项目是否真正是充分发挥了国家的建设效益呢?在土地征收实施过程中,政府应该对土地征收进行审批、调查、评估和监管,确保土地利用是合法、合规,符合公共利益,确保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公正、合理分配,保障受影响的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土地征收是否有合法性?土地征收不仅要确认征收的法律性、程序性、必要性,而且还要与公众沟通,征得受影响人的意见,通过公正透明的决策程序,确保土地征收的合法性,避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的发生。
五、公开公正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解决机制是什么?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发生时,政府应该采取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解决机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维护受影响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纠纷引发的思考
在征地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生计问题,制定合理的补偿政策,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会因为土地被征用而降低 。同时,政府应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05
对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纠 纷的思考
完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
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针对当前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偏低的问题,应通过立 法和政策调整,提高补偿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 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引入市场机制
在确定土地补偿标准时,应考虑土地的市场价值,引入 市场机制进行评估和定价,使补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
完善补偿方式
除了货币补偿外,还应探索其他补偿方式,如提供就业 培训、社会保障等,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得到全面 保障。
加强农村土地征用程序监管
加强事前评估
在征地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保征 地程序合法、合理,降低纠纷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纠纷的起因
政策因素
经济利益
法律意识淡薄
历史遗留问题
由于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土地 政策存在差异,对被征用土地的 补偿标准、范围、方式也各不相 同,容易引发纠纷。
失地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较高 ,一旦土地被征用,他们的生产 生活将受到较大影响,因此对补 偿款的分配、支付等问题特别关 注,容易产生利益冲突。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纠纷是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 国家征用,在给予失地农民补偿款的过程中,因 补偿标准、补偿范围、补偿方式等问题而引发的 纠纷。
补偿范围纠纷:指因对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范围存 在争议而引发的纠纷。
补偿标准纠纷:指因对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存 在争议而引发的纠纷。
补偿方式纠纷:指因对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方式存 在争议而引发的纠纷。
浅析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浅析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法律问题与对策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征收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
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各种法律问题,给农民带来了诸多困扰和纠纷。
本文将就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补偿标准不合理。
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往往将土地的征收价格压低,导致农民因此而受到经济损失。
有些地方政府甚至采取不正当手段,隐瞒土地的真实价值,从而剥夺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2. 补偿方式单一。
在土地征收后,政府给予的补偿方式往往比较单一,无法满足农民的多样化需求。
这就导致了农民在失地后无法找到新的生计来源,从而造成了生活上的困难。
3. 补偿程序不规范。
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对征收程序不够规范,存在一些程序性的问题。
这就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利用程序漏洞进行假冒冒领补偿款。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一些对策: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部门应该及时修改和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明确补偿标准和补偿程序,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 加强对政府部门的监督。
应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各级政府部门在土地征收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确保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多元化的补偿方式。
政府应该在土地征收后,给予农民多元化的补偿方式,如提供就业机会、安置房屋等,帮助农民重新安置生活。
4. 完善农民权益保护机制。
建立完善的农民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是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
相关部门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法治建设,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土地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浅析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浅析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法律问题与对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
然而,由于征收补偿涉及多个法律主体和利益关系,因此在实践中常常出现法律问题和纠纷。
本文通过分析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法律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1.无合法征收依据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对土地征收的依据不合法,征收协议也缺乏法律规定。
由此导致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要求,涉及的补偿金额也无法得到保障。
2.权益确认和补偿标准问题。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到权益确认和补偿标准问题。
由于涉及到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闲置地等多种权益关系,因此征收政策的制定必须考虑到这些权益的复杂性,才能有效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3.过程公开、透明度问题。
在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往往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
这使得征收补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无法得到保障,进而导致大量的纠纷和投诉。
4.农民信息保护问题。
在农民信息的采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
农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加强信息保密措施。
1.加强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政府应该加强对农村土地的规划和管理,使其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征收政策应该得到法律的授权,保证其合法性。
2.确立权益确认和补偿标准。
农村土地征收政策必须考虑到所有相关权益的确定和补偿标准的规定。
政府应该根据市场情况和农村土地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公正、公平和科学的补偿标准,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保障公开、透明度。
政府应该在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程序和流程中加强公开和透明度,对征收决定、补偿标准、征收合法性等进行公示和说明。
这样能够增加政府的说服力,减少纠纷,获得农民的理解和支持。
综上所述,在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法律问题是一个持续存在的难题。
因此,政府和社会各方应该共同推进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的实施,尽可能地避免和解决各种法律问题,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城乡土地征用补偿问题的法律思考
城乡土地征用补偿问题的法律思考从中国的城市化进程来看,城乡土地征用问题一直是引发社会关注和争议的热点话题。
土地征用是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但是如何平衡好城乡土地征用和农民的利益,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城乡土地征用补偿问题进行思考。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土地征用是一种行政行为,其合法性和合规性首先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土地是国家的基本资源,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必须有法律依据。
因此,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行事,充分听取民众的意见,并且向农民说明征用土地的原因和目的。
如果征用土地没有合法依据或者征用程序不合规范,农民有权对土地征用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土地征用后应该如何进行补偿是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征用与补偿条例》,农民有权获得土地征收补偿金、安置补偿和生活保障等。
其中,土地征收补偿金应该合理计算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价值,确保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避免因为土地被征用而产生的财产损失。
此外,土地被征用后,政府应该向农民提供合适的生活安置,确保农民能够维持基本生活水平。
补偿应该根据农民的实际情况进行差异化,符合农民的需要和愿望,以便更好地促进农民的就业和生活稳定。
然而,在现实中,城乡土地征用补偿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没有依法征收土地或者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补偿。
这种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因此,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和纪律约束,确保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土地征用和补偿,是解决土地征用补偿问题的关键。
其次,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和方法也需要更加科学和合理。
当前的补偿标准往往是统一的,没有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农民的具体需求和差异。
应该根据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农民的实际损失和发展需要,制定差异化的征用补偿标准。
此外,补偿应该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补偿,还应该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等方面的保障。
农村征地引发社会矛盾原因分析及对策初探
农村征地引发社会矛盾原因分析及对策初探农村征地是指国家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依法依规通过政府组织或授权的土地管理机构采取强制手段,对农村集体土地或农民个人土地实施征用并进行补偿、安置等活动。
在征地过程中,往往会引发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
本文将对农村征地引发社会矛盾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对策。
农村征地引发社会矛盾的原因之一是信息不对称。
征地过程中,往往存在政府和农民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政府未能向农民全面、准确地介绍征地政策和相关法规,导致农民对征地目的、补偿标准等方面存在误解和疑虑。
政府应加强对征地政策的宣传,提高农民的知情水平,确保信息的对称性。
农村征地引发社会矛盾的原因之二是补偿不公。
农村征地过程中,政府对农民的土地征用进行补偿,但往往存在补偿标准不合理、金额过低等情况。
这不仅无法满足农民的合理期望,还造成了农民的损失感和不满情绪。
政府应当建立合理、公正的补偿机制,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减少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
农村征地引发社会矛盾的原因之三是安置不到位。
征地后,农民需要安置在其他地方,然而政府对农民的安置工作往往不够到位,给农民的生活和生产带来困扰。
政府应加强农民的安置工作,提供好的住房条件、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确保农民的生活得到保障,减少安置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
农村征地引发社会矛盾的原因之四是参与决策的不足。
在征地过程中,政府通常只与少数农民代表进行协商,未能广泛征求农民的意见和参与,导致了农民在征地决策上的不满和不信任。
政府应加强与农民的沟通和协商,广泛征求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增加农民的参与感和获得感。
农村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在许多情况下是可以避免的。
政府应加强对征地政策的宣传,提高农民的知情水平;建立合理、公正的补偿机制,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加强农民的安置工作,提供好的住房条件、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加强与农民的沟通和协商,增加他们的参与感和获得感。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减少农村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促进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土地的开发和征收成为常见现象。
在这个过程中,土地补偿费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如何公平、公正地分配土地补偿费,既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的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的现状目前,农村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土地被征收后,政府会按照一定比例将补偿费支付给农民。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分配过程缺乏透明度。
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过程中,往往存在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的情况,农民无法了解补偿费的具体用途和分配情况。
其次,分配比例不合理。
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中,政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的分配比例存在争议。
一些地方政府的分配比例过高,导致农民得到的补偿费较少。
最后,分配过程中存在腐败现象。
一些地方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过程中存在权力寻租、贪污腐败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三、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的原因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不完善。
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二是政府角色定位不清。
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中,政府既是政策制定者,又是利益相关方,角色定位不清容易导致权力滥用。
三是农民组织化程度低。
农民在土地补偿费分配中的话语权较弱,组织化程度低,无法有效维护自身利益。
四、解决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的策略为了解决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应明确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用途和监管机制,确保分配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其次,明确政府角色定位。
政府应扮演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的角色,确保在土地补偿费分配中不谋取私利,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再次,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应加强农民的组织建设,提高农民的话语权,使其在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发挥更大作用。
农村征地引发社会矛盾原因分析及对策初探
农村征地引发社会矛盾原因分析及对策初探农村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主要原因有: 不合理的征地方式、低征地补偿标准、信息不对称、参与决策的过程不民主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一些对策来缓解社会矛盾。
不合理的征地方式是引发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
目前,征地方式多为行政指令式,缺乏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导致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应该在征地过程中增加意见征集、调查、听证等程序,确保充分的信息沟通和民主参与。
要加强对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健全农村土地征收的制度保障。
低征地补偿标准也是引发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
当前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普遍偏低、不合理,无法真正反映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损失。
应该合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合理收入。
要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机制,确保补偿资金的及时发放和支付渠道的透明。
信息不对称也是农村征地引发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
由于信息不对称,农民往往无法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征地补偿标准,导致农民权益受损。
应加强对农民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要建立健全农村征地资料公开制度,确保信息透明,让农民能够主动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享有的补偿。
参与决策的过程不民主也是引发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
当前农村征地决策常常是由政府主导,缺乏农民的有效参与。
应建立农民参与征地决策的机制和平台,确保农民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要加强对决策程序的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农村征地引发社会矛盾的原因较为复杂,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努力。
应加强沟通合作、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确保信息透明、推动农民参与决策等措施,促进农村征地问题的合理解决,缓解社会矛盾。
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应加大力度,改革现有征地制度,保障农民的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浅析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浅析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法律问题与对策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推进,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问题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法律问题涉及到权益保障、补偿标准、程序规定等多个方面。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1.权益保障不足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的权益保障仍然存在问题。
在征收前对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保障不足,容易造成农民被动接受征收安排。
而在征收后,对于补偿标准、资金支付等方面的保障也存在着不足之处。
2.补偿标准不明确在土地征收补偿中,补偿标准往往存在不明确的情况。
农民常常难以确切了解自己的土地该如何进行评估、补偿标准是多少。
补偿标准的规定也不够科学、合理,容易对农民的实际损失产生偏离。
3.程序规定不完善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程序规定也存在不完善的情况。
有些地方在征收前未能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甚至没有进行公示和听证,导致农民对征收的质疑。
而在征收后的安置补偿等程序也缺乏统一规范,容易引发争议。
1.健全法律制度对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法律问题,应当以健全法律制度为核心对策。
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对于农民的权益保障、补偿标准、程序规定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保障。
2.加强社会监督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过程需要更多的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
应当倡导媒体和公民社会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过程进行监督,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和执行,确保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
3.科学合理评估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土地价值和农民实际损失的评估。
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确保补偿金额能够真实反映农民的实际损失,避免出现过低的补偿标准。
4.加强司法保护对于涉及到农民权益的土地征收补偿案件,应当加强司法保护。
相关司法机构应当依法公正处理相关案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5.加强政府监管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虽然不容忽视,但是只要我们采取相应的对策,依法健全法律制度、加强社会监督、科学合理评估、加强司法保护和加强政府监管等措施,就可以有效化解这些问题,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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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纠纷引发的思考
一、纠纷的主体
从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纠纷案件的的主体看,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纠纷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出嫁女及其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妇女,由于受户口管理的限制和传统婚俗观念的影响,婚后户口不能迁入城镇,其子女也难上城镇户口,而留在本村,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享受划分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及其他经济权利,到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时候,村民小组款自然也就不分给他们;更多的情况是,出嫁女同样嫁到农村,故意不将户口迁出,甚至将其子女的户口上在本村,进而以户口仍在本村为由,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2、农村入赘女婿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入赘女婿,受农村风俗习气的影响,虽户口在本村,但绝大部分的村民小组通过“民主”方式制定的村规民约,拒绝将责任田或征地补偿款分配给他们。
3、农村超生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不少自然村的村民小组制定的分配方案和村规民约以其违反计划生育为由不分给农村超生子女征地补偿款,而超生子女则以其户口在本村为由,要求应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的待遇,分配征地补
偿款。
4、镇办企业单位退养人员回到本村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有些镇办企业倒闭解散,对企业职工未作出善后处理,这些职工即没有退休养老金,也没有享受城镇居民低保费和社保费,回到本村后要求享受村民待遇分配征地补偿款而村民小组不同意。
5、全家从外地迁回老家居住且户口也迁回本村落户的人员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这些人迁回老家后,原先承包的土地被所在村收回,迁回居住时,其老家所在村民小组没有分给他们责任田耕作,土地被征用后分配征地补偿款时也没有分给他们。
6、全家移居城镇生活但户口尚在农村的人员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有的村民虽然户口仍留在农村,人却常年在外务工或做生意,全家也移居到城镇生活,未在村里尽任何义务,当村上要分配征地补偿款时又回来请求其权利,这自然会引起村民不满,村民小组往往也会不同意这些人的要求。
7、新生儿和死亡人员的家属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婴儿出生和村民死亡时土地已被征用,征地款尚未分配,村民小组以婴儿出生时土地已被征用和分配征地款时村民已死亡为由拒不分给征地补偿款。
二、争议的焦点
从征地补偿款的分类看,征地补偿款可分为土地补
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物及青苗补偿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当前,纠纷争执的主要焦点是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有意见而引发的,尤其是个别村民在特殊情况下能否分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情形,更是焦点中的焦点。
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目前我们对征地的补偿安置费缺乏一个分配到农户的具体细则,造成各村、组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比较混乱。
比如,有的全额到户,有的部分留村、组,而留村、组的比例又各有不同;在发放的时间上有的一次性发放,有的分若干年发放;在分配对象上有的不分老少按人头发放,有的按被征用土地面积分配,有的征到谁家的土地,补偿安置费归谁所有,没征到的一分不给。
即使按常住人口分配,也涉及到有田无户口、有户口无田等问题。
三、处理方式
1、对于出嫁女及其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以及福建省实施妇女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妇女与城镇男子结婚,户口没转移,未能享受城镇居民低保费等待遇的,其及子女所在村不得注销其户口,不得收回其口粮、责任田等,应作为该村村民仍享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其提供社会保障的权益。
因此出嫁女及其子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来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而获得补偿的权利,对其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2、对于农村入赘女婿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
作为村民自治的产物,村规民约效力的发生必须以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和不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前提,否则就是对村民自治权力的滥用。
而其关于入赘男子及其子女不能享有土地承包及收益权的规定,恰恰违反了《宪法》、《婚姻法》以及《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因此,入赘女婿也与其他村民一样,有权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3、对于农村超生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
一方面,超生子女是其父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况下出生的,经行政机关处罚、审批后上户,具有村民身份。
但是这种村民身份上的瑕疵导致超生子女作为村集体成员与其他村民应当有所区别。
否则,如果不加区分地对超生子女和普通村民一律给予分配土地征地补偿款,无形中就成了对“超生行为”的鼓励。
另一方面,超生子女是否享有村民待遇、享有同等数额的土地分配款影响村集体其他成员的直接利益,应当在村民个人利益与村集体其他成员整体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保护超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因此,目前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应尊重农村集体组织自治权的行使,是否分给、分给多少由村民按照民主议定的原则决定。
4、对于镇办企业单位退养人员回到本村和全家从外地迁回老家居住且户口也迁回本村落户的人员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
由于一些特殊原因,这些“回迁”人员既没有退休养老金,也不享有城镇居民所享有的“低保”和“社保”,其基本生活没有保障。
而依据《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精神和有关的政策规定,土地是村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按户口属地原则,他们应享有户口所在村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补偿分配权,作为他们的的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
因此,对于“回迁”居住而原先承包的土地被原所在村收回的人员,应当给予分配征地补偿款。
5、对于全家移居城镇生活但户口尚在农村的人员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
根据《民法通则》中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和平等原则,对于“迁出”人员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应区分对待。
平等不是平均。
对于“迁出”人员,不能一味地适用户口属地原则:履行了村民义务的,应当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而未尽村民义务的应当少分获不分。
6、对于新生儿和死亡人员的家属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灭于死亡,新生儿从出生开始就是该村的一份子,就应与村民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和待遇,在分配时婴儿已出生就应该分给。
而村民在分配时已死亡,民事权利也随之灭失,其家属要求死亡人员继续享有民事权利和村民待遇,有悖法律规定,不应分给征地款。
因此,新生儿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应予支持,死亡人员的家属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不予支持。
四、建议
鉴于有关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频繁发生,以及由此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
改进和努力:
1、指导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通过合法的程序,制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而不能一味地遵从风俗习惯,以防止滥用自治权力现象的出现;
2、组织成立联合督查组,以检查各镇、村、组对被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加强征地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和对征用土地工作各环节的社会监督;
3、主动进村入户,指导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其基本生活,稳定农村社会;
4、组织失地农民通过就业培训,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寻找就业机会,通过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农民自谋职业、引导企业吸纳失地农民。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土地不断被征用开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仅仅是其所引发的诸多问题中颇为突出的一个。
能否解决好这一问题,事关农民生活的保障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