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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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12020年4月19日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暂行)(餐饮服务环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如申请经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设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其22020年4月19日它食堂。
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一)热食类食品制售。
(二)冷食类食品制售。
(三)生食类食品制售。
(四)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五)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
(六)其它类食品制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主体业态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
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1),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32020年4月19日第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食品安全培训的相关资质证明。
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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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地通知(鲁食药监发〔〕号)放大字体缩小字体日期:来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浏览:核心提示: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发布单位】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鲁食药监发〔〕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效力】【备注】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月日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地审查.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根据从事地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一种主体业态.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地,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食品销售经营者类别包括:批发经营者(一级批发商、其他)、商场超市(单体店、连锁店含统一配送、连锁店不含统一配送)、食品便利店、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类别包括: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类别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第五条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地食品经营项目包括: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或不含熟食)、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糕点、不含裱花糕点)、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其他类食品制售.申请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应当按品种填报.第六条按规定需要现场核查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名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应当填写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食品经营者同时申请食品销售和食品制售经营项目地,核查人员以实际项目进行审查,分别填写相应地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和单位食堂等许可现场核查表(见附件).现场核查可以按照经营项目分别判定是否通过审查,其中一个项目不合格,不影响其他项目通过.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保证食品安全地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查验制度、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等.食品经营企业和大型单位食堂还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从事批发业务地经营企业,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鼓励企业制定更加严格、健全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地食品安全相关资质地,通过认证地食品经营企业直接质量负责人,能够提供证明材料地,可免于考核.经过培训和考核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达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地监督抽查考核要求.受《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限制地人员,不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九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地人员应当接受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地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地疾病地,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地工作.健康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地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地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含外设仓库).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地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米以上.确不能满足要求地,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虫害、规避粉尘、有害气体等环境污染源.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品种、规模,设置相应地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地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提供其使用地直接接触食品地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产品合格证明材料.上述产品应当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易于清洁和保养.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同时通过实体门店和网络从事食品经营地,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地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第十四条无实体门店地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可追溯制度等保证食品安全地制度,提交与生产商或供应商签订地运输、贮存协议、销售合同复印件.应当具有与经营地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地固定地食品贮存场所,并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地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无实体门店地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项目.第十五条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地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地情形进行归类.第十六条食品贮存场所(包括外设仓库)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环境整洁,地面硬化,通风良好,保持干燥,并避免日光直射;(二)应设专门区域,固定存放位置,明确标识,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三)仓库、货架地设计应满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及先进先出地操作原则;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地分隔措施;食品冷藏、冷冻贮存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并有明确地标识;(四)贮存地食品应当与墙壁、地面保持以上距离;(五)场所、设施能够满足常温、冷藏、冷冻、热藏等不同温湿度要求.冷藏库(柜)温度为℃~℃,冷冻库(柜)温度低于℃,热柜地温度达到℃以上.冷藏、冷冻或热藏设备应在显著位置显示温度,或配有非玻璃温度计,以及必要地湿度指示装置.第十七条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地,申请时应当注明仓库地详细地址.与经营门店不属于同一个许可辖区地,受理许可申请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移交仓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仓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日内将核查结果(可以复印)通报门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十八条实行连锁方式经营地企业,其门店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填报连锁企业总部地地址和联系方式.提供经营过程中由总部统一保存地进货查验记录等材料目录.第十九条食品经营者运输食品地,运输工具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符合安全标准地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车厢地内仓应抗腐蚀、平整、防潮、易清洁消毒;(二)配备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地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不得运输可能对食品安全有不良影响地货物;(三)散装食品运输应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地食品容器或包装材料进行密闭包装;(四)冷藏食品运输车辆应保障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以下.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应保障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以上.第二十条所有食品经营者均应当符合本章地通用要求.第三章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预包装食品)第二十一条食品销售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环境整洁,地面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防止积水,墙面、顶面应当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门窗、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二)配备废弃物存放设施,应当为密闭式,且防渗漏、易于清洁、标识清晰;(三)食品与墙壁、地面保持以上距离;(四)具有合理地经营布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直接入口食品区域与待加工食品区域、经营水产品和畜禽产品地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并与有毒、有害污染源有效隔离.第二十二条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地,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提交自动售货设备地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信息;(二)放置自动售货设备地地点应当具备食品贮存地必要条件,并在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自动售货设备应满足保证食品安全地温、湿度等相关要求;(四)建立自动售货设备定期检查、维护,避免食品超过保质期地制度.第二十三条所有食品销售经营者均应满足本节地相应要求.第二节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专项要求第二十四条散装食品应实行专区经营,散装直接入口食品与生鲜畜禽、水产品,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交叉污染地食品或物品保持安全距离.第二十五条销售散装熟食应当配备具有纱网、玻璃窗等防尘、防蝇设施,或具备同样功能地密闭售卖柜,专用取放工具及盛放地容器等,避免消费者直接接触散装食品地设备或工具.销售人员应当配备工作服、帽、口罩、手套等.第二十六条接触散装食品地工具、容器等设备应当安全、卫生、无毒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接触直接入口与非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地设备、工具、容器,应能明显区分.销售酱卤肉制品、腌腊肉制品等散装熟食,应有专用操作区域,根据食品保藏要求,配备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地设备,设置可开合地取物窗(门).第二十七条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地,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地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地《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第三节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专项要求第二十八条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地,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地区域或设置专用柜台、货架摆放、销售.第二十九条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地,应当分别在销售区域、柜台、货架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提示牌应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号大小可根据设立地专柜或专区地空间大小而定.第四章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三十条餐饮服务企业和单位食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大型以上餐馆(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配备专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年以上餐饮服务、单位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经历.第三十一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应当对食品添加剂实施专项管理,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张贴禁止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公告.第三十二条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给排水条件.粗加工、切配、烹调、主食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食品库房、清洁工具存放等应当设置相应地场所,配备相应地设施设备.依据需要设立更衣区(间).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禽畜类动物地场所.第三十三条食品处理区墙壁和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不积水、不易积垢.门、窗应当坚固、易清洗、不吸水,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地材料涂覆或者装修.第三十四条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地顺序合理布局.符合流程生进熟出地单一流向要求,无法避免流程交叉时,应采取分时段运送或加以无污染覆盖等措施,并建立相应地制度,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第三十五条食品处理区内地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设施或工具,应当清晰标识或实施色标管理,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原料能分开清洗.第三十六条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地洗手、消毒用品,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规范地洗手消毒方法标识.第三十七条烹调、面点加工等场所应当安装排风装置,有适当措施或装置调控温度.配备废弃物存放设施,应当为密闭式,且防渗漏、易于清洁、标识清晰.第三十八条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地容器及工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配备相应地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地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地保洁设施,应当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第三十九条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地容器和使用地工具、用具,应当实施色标管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第四十条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地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除外)库房应当分开设置.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应当满足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要求,有明显区分标识并设有温度显示装置.冷冻(藏)库设有指示内部温度地温度计.第四十一条餐饮服务场所内设置厕所地,内部应当易于清洗,并配备足够地供水和清洁设备,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设施.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第四十二条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央厨房需要直接接触成品地用水,以及自制饮品地用水,应当经过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第四十三条学校食堂、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配备相应地食品中心温度测量设备.第四十四条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地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地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地对成品安全性地检验合格报告.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不得在本门店外销售.第四十五条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地,应当符合本节要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除符合本节要求外,还应当分别对应满足本章第三节、第四节和第五章地要求.第二节专间及专用操作场所许可审查要求第四十六条申请冷食类、生食类、裱花类糕点食品制售经营项目地,应当设置符合第四十八条要求地相应专间.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但门店制售食品仅有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简单处理过程(如:熟食拆封分盘、果蔬拼盘、玉米粒混合沙拉等)地,可不设立专间,设置符合第四十九条要求地操作场所.第四十七条申请自制饮品、不含裱花地糕点类食品制售地应当设置符合第四十九条规定地专用操作场所.第四十八条专间要求:(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墙裙铺设到顶;(二)专间门能够自动关闭,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三)专间地空调、冷藏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应当独立专用;(四)配备紫外线灯等空气消毒设施,数量应当与专间面积相适应;(五)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地洗手(水龙头开关应为非手动式)、消毒、更衣设施.专间内地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地专间应在入口处设置通过式预进间.第四十九条专用操作场所要求:(一)毗邻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地,应设置物理隔挡;(二)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三)设置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四)场所附近设置洗手、消毒设施.第三节中央厨房许可审查专项要求第五十条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一)贮存待配送食品,以及食品冷却、包装地,应分别设置加工专间或专用设施;(二)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应当与加工食品地品种和数量相适应,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一般不小于.切配烹饪场所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地;清洗消毒区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地;凉菜专间面积不小于;(三)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地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地排水系统;(四)墙角、柱脚、侧面、底面地结合处有一定地弧度.第五十一条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一)设置与加工制作地食品品种相适应地检验室;(二)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地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三)具备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地食品地品种、感观、标签、菌落总数、大肠杆菌等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地餐用具地大肠菌群等项目进行检验地能力;(四)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第四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专项要求第五十二条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一)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二)具有足够地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三)按照第四十八条地规定设立分装专间;(四)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地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地排水系统.第五十三条采用冷藏方式贮存地,应配备冷却设备.第五十四条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一)有条件地食品经营者设置与加工制作地食品品种相适应地检验室及有资质地专业检验员.没有条件设置检验室地,应当委托有资质地检验机构检验;(二)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第五章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第五十五条单位食堂备餐,应当设置符合第四十九条规定地专用操作场所.第五十六条单位食堂应当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第五十七条学校食堂场所布局应当科学合理,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地餐饮具回收通道及入口,应分开设置;就餐场所应设置满足学生使用地洗手设施.第五十八条学校食堂应当提供条件,公开食品贮存和食品加工地关键环节,畅通学生、家长、社会地监督渠道.第五十九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不得申请生(冷)食类食品制售和裱花糕点制售项目.第六章附则第六十条本细则中下列用语地含义:批发经营者,指向生产企业、代理商或其他经营者购进食品,批量销售给零售商、生产企业或其他非营利组织,一般不直接服务于最终消费者地经营者.商场超市,指以零售为主,采取开架自选销售食品,统一管理,分区销售,出入口分设,收银台统一结算货款,以及实行连锁经营方式地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便利店,指采取自选方式或柜台方式销售食品,以方便周围居民或人群为主,规模较小地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指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地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指通过互联网方式销售食品地经营者.第六十一条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审查要求地,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审查后执行.第六十二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附件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附件食品经营单位外设仓库现场核查表附件餐饮服务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一般要求、热食类食品制售要求)附件单位食堂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附件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记录附件填表说明【附件下载】。
新版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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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5〕43号)放大字体缩小字体日期:2016-01-08 来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浏览:1214 核心提示: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发布单位】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鲁食药监发〔2015〕43号【发布日期】2015-11-24【生效日期】2016-01-01【效力】2019-12-31【备注】/art/2015/12/29/art_3544_125445.html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1月24日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根据从事的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一种主体业态。
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类别包括:批发经营者(一级批发商、其他)、商场超市(单体店、连锁店含统一配送、连锁店不含统一配送)、食品便利店、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类别包括: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d894a8a1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cc.png)
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引言: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安全一直是国家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们制定了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该细则旨在明确食品经营者的审查指南,确保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审批过程公开、公平、透明,达到食品安全的最高标准。
一、许可审查范围1. 食品生产企业:包括食品加工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生产企业。
2. 食品销售企业:包括食品零售企业、食品批发企业和食品餐饮企业。
二、申请材料1. 食品生产企业:申请人需提供企业注册证书、生产设施与设备情况、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手册等相关证明材料。
2. 食品销售企业:申请人需提供企业注册证书、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查标准1. 食品生产企业:a. 生产设施与设备必须符合食品安全生产的要求,包括设施的布局、通风、照明、卫生条件等。
b. 生产工艺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有明确的质量控制体系。
c. 原材料采购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保证供应商资质可靠。
d. 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手册必须详尽,包括原材料检测、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等环节。
2. 食品销售企业:a. 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包括场所布局、设施设备、通风卫生等。
b. 销售的食品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标签上要有明确的产品信息。
c. 供应商资质必须可靠,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四、审查程序1. 食品生产企业:a.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审查机构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查。
b. 专家对生产设施、设备、工艺进行检查,并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确保达到食品安全标准。
c. 根据专家的意见和检测结果,审查机构作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
2. 食品销售企业:a.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审查机构将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b. 检查包括场所的卫生情况、食品存储条件、销售环节等。
c. 根据检查结果,审查机构作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
五、审查结果与后续管理1. 审查结果:a. 食品生产企业:通过审查的企业将被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2023年某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
![2023年某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3b2bfbc4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3b.png)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1. 生产环境和设施:审查食品经营者的生产环境和设施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包括场地面积、通风条件、灭火设备等是否满足相关标准。
2. 食品原料采购和储存:审查食品经营者的原料采购渠道及其合规性,以及原料的储存条件和方式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
考核从业人员素质
1.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掌握情况
2.卫生健康管理能力:控制食品加工卫生风险
3.食品安全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从业人员需具备识别隐患能力,采取措施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TEAM
分享人:Lucy
2023/8/14
谢谢观看THANKS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条件
1.审查实施细则:保障食品经营安全,促进行业发展
2. 审查实施细则明确审查内容、程序和要求,提高审查规范性和效率
审查实施细则是什么
申请条件是什么
申请条件包括:1. 申请人必须是具有食品经营资质的企业或个体户;2. 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卫生、安全、环境等相关规定;3. 拥有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记录;4. 所有经营人员必须持有经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书;5. 提供必要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进货来源合法证明等相关证件;6. 需提交完整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申请表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其次是食品生产许可证。这是食品生产企业必备的许可证,标志着企业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要求,可以从事食品生产业务。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要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和质量要求,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食品流通许可证是从事食品流通业务的企业必须取得的许可证。获得这个许可证意味着企业具备了运输、仓储、配送等环节的能力,并且符合食品卫生和安全方面的要求。食品流通许可证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类审查细则试行
![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类审查细则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03408964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ed5b317.png)
10.4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一、附则
11.1本细则由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11.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期间如有法律法规调整,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1)食品采购、验收、储存、加工、销售、运输等环节的管理规定;
(2)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3)食品召回和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食品安全自查和整改制度;
(6)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7)食品卫生操作规范;
(8)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培训制度。
八、审查程序
(略)
九、监督管理
9.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审查工作依法、公正、高效进行。
(2)设施设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保持完好、清洁、卫生;
(3)设施设备布局合理,防止交叉污染;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审查
6.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
(2)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3)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
7.1申请人应建立健全以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略)
7.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食品采购、验收、储存、加工、销售、运输等环节的管理规定;
(2)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3)食品召回和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bdfec88d5f0e7cd18525368c.png)
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根据从事的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一种主体业态。
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类别包括:批发经营者(一级批发商、其他)、商场超市(单体店、连锁店含统一配送、连锁店不含统一配送)、食品便利店、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类别包括: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单位食堂类别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第五条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的食品经营项目包括: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或不含熟食)、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糕点、不含裱花糕点)、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其他类食品制售。
申请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应当按品种填报。
第六条按规定需要现场核查的,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应当填写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
食品经营者同时申请食品销售和食品制售经营项目的,核查人员以实际项目进行审查,分别填写相应的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和单位食堂等许可现场核查表(见附件)。
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7df4107f011ca300a6c390d8.png)
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经营形式的,按照一种形式归类。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市场内商户、食品批发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等经营形式。
食品销售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食杂店、便利店、市场内商户归类;其余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按照食品批发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归类。
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以及提供集体聚餐服务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保健食品经营者按照专营店、兼营店归类。
其中兼营店除了包括本细则第四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外还包括药店经营保健食品形式。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大型餐饮、中小型餐饮,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
单位食堂具体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根据规模分为大型食堂和小型食堂。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四)其他类食品销售;(五)热食类食品制售;(六)冷食类食品制售;(七)生食类食品制售;(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九)自制饮品制售;(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某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某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af45657d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ed5b36b.png)
某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那么1. 引言本文档旨在详细阐述某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那么,以确保食品经营者在申请和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
该细那么不仅为审查机构提供了明确操作指南,也为食品经营者提供了准备材料和流程的参考。
2. 申请材料准备• 2.1 公司注册资料:包括公司注册证明、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明等;• 2.2 经营场所证明:提供与食品经营相关的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2.3 员工健康证明:提供经营场所内员工的健康证明;• 2.4 食品平安管理制度:提供公司内部制定的食品平安管理制度;• 2.5 食品原材料供给商合作协议:提供与供货商的合作协议等;• 2.6 食品检测报告:提供已经完成的食品检测报告;• 2.7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厨具设备清单、配送车辆证明等。
3. 审查流程• 3.1 材料准备:食品经营者根据2节的要求准备好所有的申请材料;• 3.2 申请递交: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递交到某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机构;• 3.3 初步审查:审查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材料是否齐全;• 3.4 现场检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以评估其是否符合食品平安要求;• 3.5 抽样检测:对食品经营者提供的食品样品进行抽样检测,确保其合格;• 3.6 审查结论:根据初步审查、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的结果,审查机构做出审查结论;• 3.7 许可证发放:如果审查结果符合要求,那么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4. 审查标准为了保障食品平安和公共健康,某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机构将严格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4.1 食品经营场所的卫生状况:检查食品经营场所的环境、设施和卫生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4.2 食品原材料的供给链追溯:审查供货商的合规性,并要求食品经营者提供原材料的供给链追溯记录;• 4.3 食品平安管理制度:评估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食品平安管理制度,并能有效执行;• 4.4 食品样品检测:对提供的食品样品进行检测,检查是否存在任何平安问题;• 4.5 整体管理能力:评估食品经营者的管理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
陕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陕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927a3b54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9d.png)
陕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陕西省辖区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标注学校自营食堂、学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托幼机构自营食堂、托幼机构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
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
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
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
食品经营者从事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冷荤类食品制售应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应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简单制售。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建立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
食品经营企业(含集体用餐单位食堂)还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及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还应建立供货商评价制度以及退出机制等。
山东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山东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c23d8820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05.png)
山东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一、引言食品安全是人们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为了确保食品的安全与卫生,各地纷纷颁布了相关的食品管理法规和标准。
本文将针对山东省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进行详细的探讨与解析,以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的核心价值。
二、背景山东省作为中国的沿海省份,既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资源使其成为全国最大的粮食生产基地之一。
山东省政府非常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为了加强食品市场的监管,确保食品经营者的合法合规经营,制定了山东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三、申请材料1. 申请表格:申请人需填写山东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表格,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2. 企业资质证明:申请人需提供商业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材料,以证明其合法注册和经营资质。
3.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申请人需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企业的食品采购、存储、加工、销售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和流程。
四、审查程序1. 受理阶段: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提交后,相关部门将进行初步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申请。
2. 审查阶段:审核人员将对申请的资料进行细致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资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合规性等进行评估。
3. 现场核查:根据需要,审核人员可能会进行现场核查,以验证申请材料中所述的内容是否属实。
4. 结果通知:经过审查后,审核人员将向申请人发送审查结果通知,包括通过的许可证颁发和不通过的原因以及后续的补充材料要求。
五、许可证颁发1. 通过审查:如经过审核合格,申请人将获得山东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相应的费用。
2. 不通过审查:如因资质不符合要求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存在缺陷而不通过审查,申请人需按照不合格原因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审查。
六、监督与管理1. 定期检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定期对已经获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行检查,以确保其仍然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
2. 抽检抽查:随机抽检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样品,对其进行质量和安全性的检测,以发现和处罚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和企业。
山东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山东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19c2b47b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80f7242.png)
山东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一、引言随着我国食品行业的迅速发展,为了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合法经营,各地区纷纷出台了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制度。
本文将针对山东省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进行阐述,并提供详细的许可申请和审查流程。
二、申请条件1. 独立法人资格:食品经营者必须具备合法的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经营业户资格。
2. 经营场所条件:经营场所必须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且设有专门的存储、加工和销售区域。
3. 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接受健康检查,保证身体健康且无传染性疾病。
4. 基本卫生设施:经营者必须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包括洗手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
5. 品质保证措施: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食品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卫生安全。
三、申请流程1. 登记预审:食品经营者在申请前需先到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预审手续,提交相关资料。
2. 材料审核:监管部门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情况、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等。
3. 现场检查:审核通过后,监管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4. 监管决定:经过审核和检查,监管部门将作出是否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并予以书面通知。
四、审查标准1. 环境卫生:经营场所应保持整洁、干净,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设施,以及有效的垃圾处理措施。
2. 设备设施:必须具备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如冷藏设备、炊具消毒设备等。
3. 从业人员健康: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明,确保无传染性疾病。
4. 原料采购:经营者应具备合法的原料采购渠道,并保证采购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5. 质量控制: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质量达标。
五、审查结果与处理1. 通过审核:经营者成功获得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可以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2. 不通过审核:如经营者未能通过审查,监管部门将通知其存在的问题,并要求整改。
经整改后可再次申请审查。
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c44f5637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b7.png)
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2019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规范食品经营者的行为,保障食品安全与消费者权益。
随着时代的演进与技术的发展,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在此基础上进行修订,以更好地适应食品行业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一、许可审查范围的扩大作为食品经营许可的核心内容,许可审查范围将进一步扩大,更加全面细致。
除了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评估外,将增加对企业社会责任、环境保护措施以及品牌形象等方面的评估要求。
这意味着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仅要关注食品质量和安全,还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护环境并塑造良好的品牌形象。
二、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应用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将更加依赖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应用。
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平台,将经营活动数据及时准确地录入系统,并实时监控与上报数据。
这将有助于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的全面了解,加强对经营活动的监管与控制,并提高数据分析的精准性。
三、食品溯源标识的要求食品溯源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因此在2023年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中,将加强对食品溯源标识的要求。
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食品追溯体系,确保原材料的可追溯性,并能够准确快速地回溯与召回问题食品。
这将有助于提高食品安全管理的效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食品安全培训与教育的重视食品经营者需要不断提升自身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因此在审查细则中将加强对食品安全培训与教育的重视。
审查过程中,将考察企业的员工培训记录,并注重培训的深度与广度。
通过定期培训,食品从业人员将掌握最新的食品安全管理知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的规范性与安全性。
五、质量追踪与监督在2023年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中,将加强对经营者的质量追踪与监督。
食品经营者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追踪机制,及时调查、处理与整改不合格产品,确保食品安全与质量。
监管部门将加大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督力度,对存在问题的经营者及时纠正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细则
![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66f76047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02.png)
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细则一、审查范围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经营场所环境:审查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消防安全等情况;2.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申请者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3. 食品原材料来源:审查申请者所使用的食品原材料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4. 食品加工操作规范:审查申请者的食品加工操作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包括食品加工设备及设施的卫生情况、员工个人卫生习惯等;5. 食品库存及留样管理:审查申请者的食品库存管理和留样管理情况,包括食品保质期的控制、食品留样的保存等。
二、审查程序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提交申请:申请者需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经营场所的证明、申请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2. 预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3. 现场审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对申请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涉及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检查;4. 抽样检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抽取申请者所使用的食品原材料进行抽样检测,判断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5. 审查意见反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根据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的情况,向申请者反馈审查意见,并提出要求改进的事项;6. 改进整改:申请者需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改进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7. 复审:改进整改完成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进行复审,验证改进整改情况是否符合要求;8. 发放许可证:如果改进整改情况符合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给予许可,并发放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审查标准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包括有合法的餐饮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场所干净整洁、设施设备功能正常、有消防设施等;2.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申请者必须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从采购到销售的全过程管理要求;3. 食品原材料:申请者所使用的食品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4. 食品加工操作:申请者的食品加工操作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包括设备设施卫生、员工个人卫生习惯等;5. 食品库存及留样管理:申请者必须建立完善的食品库存和留样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保质期控制和留样保存等。
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e8e069f851e79b89680226fd.png)
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根据从事的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一种主体业态。
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类别包括:批发经营者(一级批发商、其他)、商场超市(单体店、连锁店含统一配送、连锁店不含统一配送)、食品便利店、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类别包括: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单位食堂类别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第五条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的食品经营项目包括: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或不含熟食)、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糕点、不含裱花糕点)、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其他类食品制售。
申请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应当按品种填报。
第六条按规定需要现场核查的,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应当填写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
食品经营者同时申请食品销售和食品制售经营项目的,核查人员以实际项目进行审查,分别填写相应的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和单位食堂等许可现场核查表(见附件)。
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
![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90aaec59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a1.png)
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doc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一、引言1.1 目的阐述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目的,如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1.2 适用范围明确本审查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内所有申请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的企业。
二、审查原则2.1 合法性原则审查必须遵循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申请企业合法经营。
2.2 公正性原则审查过程应公平、公正,对所有申请企业一视同仁。
2.3 透明性原则审查标准、流程和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审查流程3.1 申请提交明确申请企业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和格式要求。
3.2 材料审核描述材料审核的内容,如企业资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
3.3 现场核查规定现场核查的范围、方法和标准。
3.4 综合评定说明综合评定的依据和标准。
3.5 许可决定规定许可决定的作出流程和通知方式。
3.6 许可公示明确许可结果的公示方式和期限。
四、审查内容4.1 企业资质列出企业需具备的资质条件,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
4.2 经营场所规定经营场所的面积、卫生条件、设施设备等要求。
4.3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描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如进货查验、食品储存、不合格食品处理等。
4.4 人员要求规定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资质、培训和健康要求。
4.5 食品追溯体系要求企业建立食品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4.6 应急处理机制规定企业应建立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五、审查标准5.1 资质符合性明确企业资质的审查标准。
5.2 场所合规性规定经营场所的合规性审查标准。
5.3 管理制度完备性描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备性审查标准。
5.4 人员合格性明确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合格性审查标准。
5.5 追溯体系有效性规定食品追溯体系的有效性审查标准。
5.6 应急机制可行性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的可行性审查标准。
六、违规处理6.1 违规情形列出申请过程中可能的违规情形。
6.2 处理措施规定对违规情形的处理措施,如警告、撤销申请等。
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类审查细则试行
![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类审查细则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dd79f849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83.png)
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类审查细则试行一、总则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餐饮行业作为直接关系到人们日常饮食的重要行业,对食品安全监管更加严格。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餐饮经营者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食品安全,黑龙江省特制定本细则。
二、餐饮类审查细则1.经营者资质审查1.1 经营者应提供完整的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用于核实其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1.2 经营者应提供与餐饮行业相关的从业经验证明,包括就业证明、工作经历等,用于评估其在餐饮行业的从业能力。
1.3 经营者应提供具备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培训证书,包括食品安全培训、食品卫生知识等,用于确保其具备一定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2.场所环境审查2.1 餐饮场所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餐饮场所环境的要求,包括通风设施、设备设施、卫生间等。
2.2 餐饮场所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包括桌椅摆放整齐、地面清洁、灭鼠、灭蝇等。
2.3 餐饮场所应具备合理的照明和通风设施,确保食品加工操作区域的清洁和卫生。
3.食品安全管理审查3.1 餐饮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要求。
3.2 餐饮经营者应加强对食品原材料的检验和采购管理,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3.3 餐饮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储存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储存环境符合卫生标准,避免食品变质和交叉污染的风险。
3.4 餐饮经营者应加强对食品加工操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加工过程卫生无菌,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3.5 餐饮经营者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员工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3.6 餐饮经营者应建立食品销售追溯制度,能够及时追溯和召回存在安全问题的食品。
4.监督检查和处罚4.1 监管部门将定期对餐饮经营者进行抽查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要求。
4.2 对于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的餐饮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
新版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新版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34c01331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22.png)
新版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1. 前言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关心。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各级政府加强了对食品的管理和监管。
为了保障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对食品经营进行了许可制度的规范。
为了更好地规范山东省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本文将详细介绍新版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2. 适用范围新版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适用于所有在山东省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和个人。
3. 审查流程新版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流程主要分为三个步骤:申请、审查和批准。
3.1 申请企业和个人在山东省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按照要求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申请。
申请表格可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网站或现场领取。
3.2 审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和个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行业许可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证书等。
审查过程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3 批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审查通过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对申请企业和个人进行现场抽样检查。
检查合格后,给予批准。
4. 注意事项4.1 信息填写企业和个人在线提交申请时,必须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如果填写虚假信息,一经发现,将取消审批资格,并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4.2 资料准备企业和个人在申请时必须提供完整的相关证明材料。
如果缺少某些证明材料,将被要求补充。
4.3 合规经营企业和个人在获得食品经营许可后,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保证食品安全,实行合规经营,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5. 结语新版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出台将更严格地规范山东省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提高食品质量和安全标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为实现全国食品安全目标做出重要贡献。
企业和个人必须要认真遵守该细则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审查,遵守相关规定,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维护自身的经营利益和口碑。
《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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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食品监管体制,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安徽省范围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应强化食品经营许可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证申请者的合法权益,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包括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审查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食品经营者申请许可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体经营场所;(二)食品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无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三)具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必要设施和条件;(四)具有食品经营追溯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申请许可应提供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合法证照;(三)食品经营场所租赁合同、购房合同或证明权属的材料;(四)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表;(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必备材料。
第三章审查程序第七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分为前置审查和后置审查两个环节。
第八条前置审查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主要审查食品经营者的资质、从业人员的背景及食品经营场所的设施等情况。
第九条后置审查由食品安全监督部门进行,主要审查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追溯系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责任制度等是否合规。
第十条前置审查期限为30个工作日,后置审查期限为45个工作日。
第四章审查标准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的标准主要包括食品经营者的合法资质、食品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食品员工的从业经历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查过程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巡查和抽查制度,对申请者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监督和验证。
第十三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行为,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有权拒绝许可,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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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
第五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销售经营形式的,按照一种形式归类。
食品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便—1 —利店、食杂店归类。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仅作为经营管理场所的,按照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归类。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设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第六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
—2 —(七)生食类食品制售。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
(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一)、(二)、(三)、(四)为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三章要求。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五)、(六)、(七)、(八)、(九)、(十)为食品制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四章要求。
第七条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进行确定。
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鼓励食品经营单位规模化和连锁化经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连锁企业总部的申请,对其申请许可的下属连锁企业经营场所的布局流程技术性图纸材料进行统一评定。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
—3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且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变更可即时办理项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门牌号改变但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以及申请注销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
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1),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
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餐饮服务经营者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十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4 —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从事制售类的食品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申请时应当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
第三章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第十三条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
—5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其他类食品销售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第一节一般要求第十四条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
(一)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所、旱厕等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并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
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
(二)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
—6 —(三)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四)与生活区分(隔)开。
(五)有贮存场所的,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贮存冷藏冷冻等有温度要求的食品,贮存场所应有降温或调节温度的设施。
第十五条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一)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
(二)配有食品陈列或摆放设备。
第十六条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经营流程,防止销售的食品品种间形成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生鲜畜禽、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7 —第十七条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需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并带有温度指示装置。
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第十八条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食品经营者在实体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
第二十条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食品的场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并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
无需食品贮存场所的网络食品销售商,申请时应当提交网络食品销售商与生产商或供应商关于贮存、运输协议的复印件。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无包装散装食品销售。
—8 —第二十一条从事食品贸易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有固定、独立的食品经营活动场所。
经营场所内不销售食品,仅作为经营管理办公场所使用。
第二节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二十二条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备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
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
员工洗手消毒设施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第二十三条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四条申请销售需冷藏冷冻散装食品的,需配备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9 —第二十五条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熟食应有专门销售区域;摆放熟食的专用设备设施具有防止消费者直接触及熟食、保证熟食应有温度的功能;配备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夹取及售卖。
第二十六条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供货商)的合作协议(合同或意向书),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食品贸易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制定关于散装食品的包装形式、贮存和运输的措施。
第三节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二十八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
提示牌应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二十九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其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中应体现以下内容:(一)索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 —(二)索要食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索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复印件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四)索要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应建立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人员的培训制度,开展保健食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记录和个人培训档案,培训合格人员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食品制售的许可审查要求第三十一条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
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及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的,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其他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的相应规定,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11 —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三十二条加工经营场所应当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