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中信赖保护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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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的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法学的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法学的信赖保护原则
所谓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机关诚信原则的延伸。

行政机关的诚信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公众的行为应当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不得变化无常,不得溯及既往,表现在行政许可上,就是行政机关一旦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就不能随意更改或者撤销,并有责任依法采取措施保证被许可人顺利地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

由诚信原则引申而来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信赖保护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与有效性的信赖而与行政机关合作,这种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应当受到保护。

二是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行政机关一旦撤销其行为而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责任,否则行政机关将逐渐失去公众的信赖。

三是第三人由于不知道行政行为有瑕疵而与行政相对人发生某种法律关系,其由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授益行为而带来的利益也应当受到保护。

四是因行政相对人怀有主观恶意从行政机关取得授益行为而获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因为相对人的主观恶意不是对行政机关的信赖。

这些内容表现在行政许可上,就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给被许可人带来利益,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该项行政许可,如果遇有必须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行政机关在撤销许可时,也必须对被许可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受到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被许可人由于怀有主观恶意而从行政机关取得的行政许可,一旦被撤销,其所获得的利益则不受保护。

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与私益间审慎衡量 ,避免过度重视形式法 律的确定性 。 求 得在适用时的具体妥当性 , 追求的是具体条件下的正义。
【 作者 简 介 】 杨
燕 (99 )女 , 龙 江鸡 东人 , 龙 江 省 牡 丹 江 市 新 区公 证处 副 主 任 , 级 公证 员 。 16 一 , 黑 黑 三

7 ・ 9
三 、 赖 保 护原 则 的 理 论解 读 信
正 当性 的信赖 利益时 , 这种信赖利 益应 当得到保护 , 政 行
机 关 不 得 随 意 变更 或 撤 销 已作 出 的行 政 行 为 , 如果 撤 销 必
须补偿相对人 因信赖所产生 的损失 。 体含义可 以从 以下 具 几个 方面认识 : 第一 , 要有信赖基础 , 即行政 主体作 出了生
的宪政诸原则为信赖保护原则提供了理论基础 。 1 民权利保护原则 。 . 公 就权利和权力 的关系而言 , 信赖 保护 原则体现 了权利本位理念 、 反对权力 本位 , 主要功 其 能就是限制 国家公权力对公民权利 的侵害。在信赖保护方 面, 民权利保护集中表现在对既得权益 的保 护 中。在适 公 用信赖保 护原则 时, 形式上 的依法行政原则 可能受到一定 程度的弱化 , 但公民权利都能得到恰 当的维护 。 2正当原则 。 . 实质正义 的最直接表现就是个案正义。 只 有在个案 中实现正义 ,才不至于使 正义的要求流于空谈 。 信赖保护原则强调的正是在个案 中的“ 微调 ”通 过在公益 ,
效 的行 政 行 为 。第 二 , 政 行 为 一 经 作 出 , 有 法 定 事 由和 行 没 未 经 法定 程序 , 得 随 意撤 销 、 止 或 改 变 。第 三 , 政 相 不 废 行
信赖保护原则解决的核心 问题是 国家 与公 民 、 权力与

《行政许可法》的信赖保护原则条款释义

《行政许可法》的信赖保护原则条款释义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释义】本条是关于信赖保护原则的规定。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信赖保护原则起源于早期的“不准翻供”原则,二战以后在世界许多国家行政法治实践中得到广泛认可和运用,其中德国是推行这一原则的代表。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决定一旦作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

法律要求相对人对此予以信任和依赖。

相对人基于对行政决定的信任和依赖而产生的利益,也要受到保护。

禁止行政机关以任何借口任意改变既有的行政决定甚至反复无常,即便是自我纠正错误,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有错必纠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但在撤销行政行为这一点上,主要限于对相对人课以义务为内容的违法行政行为方面,在此领域,即使相对人已超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限,行政机关仍可随时撤销这类违法行政行为;但在授益性行政行为方面,信赖保护取代法律优先原则而居于主导地位,对于违法的授益性行政行为,尤其在违法原因可归责于行政机关的情况下,应当首先着眼于保护受益相对人的权利或者利益,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擅自撤销。

如确实基于明显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收回该项权利或者利益,也必须给予受益相对人补偿,以免让相对人承担政府自身违法的责任。

信赖保护的具体要求是:(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为一经作出,未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2)对行政相对人的授益性行政行为作出后,事后即使发现违法或者对政府不利,只要行为不是因为相对人的过错所造成的,亦不得撤销、废止或改变;(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时,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

论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论信赖保护原则

论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论信赖保护原则

论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论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遵循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具有保护公民权利、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意义。

在行政法的诸多原则中,信赖保护原则是具有重大作用的一项,本文将就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历史渊源与实践应用展开论述。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公民依据合法的官方行政行为所认为的权利或利益应受到保护,行政机关不得单方面予以变更、收回或削减的原则。

简言之,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行为一旦形成,对于公民必须保障其合法性与稳定性,不能轻易改变或废止。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在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行政机关依法对于公民权利的确认或限制,具有法律效力。

在此基础上,如果公民按照该行政行为产生了合理的信赖行为,则这样的信赖应当受到保护。

这样做的原因在于,保障公民信赖可以使得行政机关更加符合法治与公正的精神,建立可靠的社会信任与社会秩序,促进国家的稳定和谐发展。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历史渊源信赖保护原则是欧洲法系的法律原则,最早出现在1990年德国《基本法》中。

德国的信赖保护原则被广泛地认为是欧洲法系中最先进与成熟的原则之一。

该原则在英国也有类似的表述,称之为“合法信赖期间原则”(legitimate expectation)。

日本等国家也在相应的法律中载明了信赖保护原则的内容。

在我国,信赖保护原则虽然尚未明确载入具体法律条款,但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已经被广泛地引入实践应用。

这是因为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政策保障工作要求,已经将服务对象和公民利益放在了更加重要而优先的位置上,要求行政机关不仅取得公众的大力支持,而且还必须确保其行政行为的公正和合法性。

信赖保护原则提供了必要的保护。

三、信赖保护原则的实践应用在我国实践中,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审判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为例,该法在第二十四条中已经明确了“当事人因行政机关之前行为产生合理依赖并酌有不当得利得失损害时,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确认之前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中信赖保护的实现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中信赖保护的实现

2009.2(中)Legal Sys t em A nd Soc i et y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中信赖保护的实现王聪摘要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是平衡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的重要原则,是形式意义的行政法治走向实质意义的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

信赖保护原则对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拘束国家行政机关,对于稳定行政法律关系,对于建立诚信政府都具有积极作用。

因此,研究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对于构建我国的和谐社会,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具有非凡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实现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60-01信赖保护原则作为一项当今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重要原则,在我国却没有为它确立应有的地位。

在我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中,信赖保护原则还鲜有规定和研究。

加上我国至今没有颁布行政程序法,有关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被零散的规定在各个单行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上。

这样的做法既不科学,又不系统,更不完善。

因此,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还处在理论探索阶段,尚未成为现实的制度。

下面就行政信赖保护的实现方式和途径做简要的介绍。

一、行政信赖保护的实现方式信赖利益的实体性保护主要有存续保护和财产保护两种。

存续保护,又称维持原状,是指行政机关基于信赖保护的目的,不得撤销、废止其己经作出的授益性行政行为,或对该行政行为作出不利于相对人的变更。

社会成员因信赖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而应获得的正当权益就得到了维护。

存续违法的行政行为是信赖保护与依法行政原则冲突最突出的表现,故应当严格限制。

我们承认对违法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这是形式合法的要求。

但这种撤销的行使不得违反信赖保护的实质正义要求,不得给相对人造成不公平。

选择存续保护方式的条件是:将信赖利益与否定原行政行为所欲维护之公共利益进行比较,在前者显然大于后者时,不得撤销或废止授益性行政行为。

财产保护,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撤销或废止的情况下,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因此遭受损害,必须给予相对人以合理的财产补偿。

论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论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论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摘要: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起源与私法领域,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具有明显的关联性,在社会不断进步发展的过程中,法治建设不断的完善。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的体现标志着法治的进步,本文基于行政法内容分析,探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应用,并对其理论依据、原则内涵进行论述,提出了完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途径。

关键词: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完善途径引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构建具有威信政府的客观需要,在法律不断完善过程中,其逐渐延伸到公法领域之中。

在行政领域,其与公民基础息息相关,并逐渐成为法律中的基本原则。

在行政法中应用、完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对于促进法治完善、保护公民群众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应用的价值。

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概述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政府在行政工作中言而有信,政府要保障群众的基本权益,保障民众对政府的信任。

基于信任而获取利益的行为,应当给予保护,在此原则下,政府行政工作应深思熟虑,尽可能言出必行,避免行政形式主义问题出现。

基于行政法中的利益保护原则分析,其主要包括以下条件,分别为行政行为生效、基于信任而引发的行为,两者存在一定因果逻辑关系。

该原则保障人享有权利,政府应保护权利,若因相对原因损害了别人的利益,应给予补救。

基于该原则的理论依据进行分析,可以将其划分为诚实守信原则、安定性原则。

基于信赖利益保护方式分析,可将其分为程序性保护、存续性保护、财产性保护。

基于其在行政法的适应性研究,应对其进行完善[1]。

二、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完善途径(一)明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法律地位行政法中对信赖利益原则进行了概述,在《行政许可法》中,第8条、第69条均设计到了个人信赖利益原则,并对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进行了衡量。

法律原则是衡量法定体系标准的重要内容,基于法律规则的指导作用,是保障法律适用性的基础。

在行政法领域,法律原则缺失,致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法律地位缺失,仅仅依靠规则无法完全保障公民的利益,相比较原则而言,法律地位更具有权威性,规范性。

论述行政许可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论述行政许可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权时,应当保护申请人或者许可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其依法所形成的合法利益。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人们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形成信赖,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行政许可中的信赖保护原则展开论述,并对其相关问题作出分析。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和基础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权时,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已经予以的行政许可;二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形成信赖,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权时,必须尊重并保护其在申请许可过程中合法所形成的期待和信赖。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在于法治精神和公平正义原则。

在法治社会中,任何行政行为都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的要求,对于已经形成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信赖保护原则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其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合法期待和信赖,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二、行政许可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体现1. 在许可条件的确定上在确定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时,行政机关应当公开透明,明确规定适用的条件和标准,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提高许可条件,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 在许可程序的进行中在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程序,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和决定,不得滥用职权或者违法操作,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 在许可结果的执行中行政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依法履行许可,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已经予以的行政许可,保障许可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许可中信赖保护原则的限制在行政许可中,信赖保护原则并非绝对的,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在以下情况下,行政机关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已经予以的行政许可:1. 当许可对象的申请材料存在虚假、隐瞒或者其他欺诈手段的情形,行政机关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已经予以的行政许可。

信赖保护原则简答题

信赖保护原则简答题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在行政法中,当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而实施了某种行为,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来维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如果改变原来的决定将会给相对人带来不合理的损失,行政机关应当考虑通过其他方式来实现相同的法律效果,以减少对相对人的损害。

这一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保障行政自由裁量权和尊重行政相对人权利的重要方式。

首先,信赖保护原则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在行政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而实施了某种行为,如果行政机关随意改变原来的决定,将会给相对人带来不合理的损失。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改变决定之前,应当充分考虑相对人的利益,采取合理的措施来维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以减少对相对人的损害。

其次,信赖保护原则有利于保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在行政过程中,行政机关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做出决策,而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对人的利益和信赖利益,以避免因改变决定而引起的争议和纠纷。

同时,信赖保护原则也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信赖保护原则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在行政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是行政行为的对象和受益者,其权利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尊重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采取合理的措施来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保障其权利的实现和保障。

总之,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障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在实际应用中,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对人的利益和信赖利益,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也要求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来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减少对相对人的损害。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信赖保护原则的价值和意义。

论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论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则之所以能被各国行政法所吸收,是因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有着深厚的法理依据,其意蕴相当丰富,符合现代国家对于依法行政、控制行政权的价值取向。但是各国学者对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法理依据却有着不同的看法,存在很多争议。综合起来看,主要有如下观点:
我国行政法研究和立法
在各部门法中相对滞后,我国离行政法治的目标还比较远。信赖利益保护在立法上没有得到贯彻,在实践中也无从谈起。但是近年来,行政法学界对信赖利益保护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取得了很多成果。行政法治的思想在我国已经得到认可,相关制度建设也日益进步。总体而言,我国立法并没有明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学者的论述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行政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没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来对待。
综合国内外研究者的观点,本文认为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公民出于对行政行为的信赖而安排其生活或处置其财产,行政主体为保护此信赖不得随意变更该行政行为,因特别情形确需变动且对相对人造成信赖损失的,应给予相对方以合理补偿的一项原则。
2.2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法理依据
信赖利益保护原
3 两大法系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研究——以比较法为视野
3.1大陆法系中的信赖利益保护
前文谈到,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起源于二战后的德国。德国判例显示,德国司法机关把行政法治与法律安定作为并列的行政法原则,不认为两者有高低之分。
在法国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主要表现为对既得权益的保护,具体地说,就是通过限制行政行为的撤销、废止,限制立法机关制定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规范,保护既得权益原则等方式表现出来表现出来。根据法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行为效力的开始时期,除必须公布外,还受到另一个规则的制约,即行政行为的效力不溯及既往。
2.3.3信赖利益值得保护。
基于信赖而产生的利益一般来说都是值得保护的,但是这也存在一些例外。一般而言,信赖产生的利益在现代文明国家的法律秩序中都是值得保护的,但是如果是通过欺诈、贿赂等行为使行政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那么基于此项行为,其信赖利益是不值得保护的。此外,对重要事项提供不正确数据或者进行不完全陈述护使行政生体依该资料或者陈述而作出政行为和明知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者的情况下,信赖利益也不会受到保护。这一点反映了信赖利益保护的价值取向,即信赖利益保护善良的人们。

试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试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试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行政法是研究行政管理及其法律规范的学科,信赖保护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则之一。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对于在法律规范下,依据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利、作出的决定、承诺、示意等创建的一定现实状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廉洁诚信地依据这种现实状况采取了一定行为,而该现实状况不得以任意方式予以改变。

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是确立和保护个人权利的基石,具有极高的道德性、国际性和社会性意义。

在实践中,信赖保护只能在特定情况下适用,而不是所有情况下都适用,因此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分别进行讨论。

一、信赖保护的适用条件1. 现实状态信赖保护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律规范下、在特定时间段内形成的一定现实状态。

这一现实状态必须是合法的,能够自由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

如果该现实状态在行政机关决策之前已失效或者认为它是无效的,那么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应受到信赖保护的约束。

2. 廉洁诚信信赖保护的适用还要求必须是在廉洁诚信原则的基础上采取的行为。

如果涉及到不正当行为,那么无论该行为是否基于现实状态,信赖保护的原则也难以适用。

3. 行政机关决策的基础行政机关的决策、承诺或示意等必须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如果由于理解不清、表述不清、不当、非法等原因导致的行政机关的决策、承诺或示意等失去了他们的法律效力,信赖保护的原则也难以适用。

二、信赖保护在不同情况下的适用1. 受到破坏的信赖行政机关的行为对现实状况造成了影响,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该现实状况下合法地采取了特定行动。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有责任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现有法律规定,否则将侵犯他们的信赖保护权。

此时,如何维护受到破坏的信赖,成为衡量行政机关合法性的重要标准之一。

2. 受到挑战的信赖当行政机关采取行为,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该行为超越了该机关的权力范围,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他们可以向行政法院起诉,要求对该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浅论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

浅论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

浅论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也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公民权益的一个重要法律规定。

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确切含义和适用范围并不容易被准确理解和解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分析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适用范围和实际应用中遇到的问题。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信赖保护原则意味着在公民与政府进行各种法律事务时,必须保持诚信、信任和信赖。

这一原则使得行政机关负有保护个人拥有的权利、利益和合法期望的职责。

言下之意就是,公民有权期望政府遵循法律的规定,并且不能随意更改规定,导致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必须对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进行保障,同时必须依据诚信原则,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个公民,不偏不倚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正当权益。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信赖保护原则通常适用于两个方面。

首先,它适用于那些与政府机构之间有事务处理的公民、企业或组织,如申请行政许可证、与政府签订合同等。

这些申请人或签署方必须能够依赖政府的决定,以便他们获得相关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对其合法期望的保护显得十分关键。

其次,信赖保护原则适用于那些因行政机关错误操作遭受了损失的人。

如果行政机关的某个决策或操作造成个人或企业的损失,则理当给予相应的赔偿和补偿,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行政机关对各方进行的承诺或作出的行为也应该能够受到相应的尊重和执行。

三、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的问题和应对尽管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是一项很好的法律制度,但在线条的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或困难。

1. 对合法期望的界定不明确信赖保护原则的核心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期望,但从法律上看,这是一个含义比较模糊的概念。

这种模糊性使其容易受到不同解释,为此,在行政操作的实际应用中,频繁出现对“合法期望”的不同解释。

2. 对界定过期合理期望缺乏需求当行政机关对某个问题做出决策时,许多人都可能会基于这一决策来做出行动或作出安排。

从行政许可中看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

从行政许可中看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

从行政许可中看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及其理解对于信赖保护原则,我国台湾学者对信赖保护原则的定义可引为一般通说。

艮口:“信赖保护原则乃在保护人民对于国家正当合理的信赖,人民因信赖特定行政行为所形成之法秩序,而安排其生活或处置其财产时,不能因为嗣后行政行为之变更而影响人民之既得权益,使其遭受不可预见之损害。

”一般意义上讲,信赖保护原则一般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首先,维护法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当成为设立信赖保护原则之目的;其次,行政机关之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应无可厚非的具有确定力和公信力,一旦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行为后,即便在事后发现该行政行为于现行法律法规有轻微触碰,或者将可能对执政机关或行政行为作出的具体机关存在不利因素,然只要该行为非因相对人的过错所造成,则行政行为须不得变动,并维持其承续保护;其三,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后,事后发现该行政行为将可能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共秩序维护造成极大障碍,必须变动该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理应合理补偿因变动该行政行为而给无过错的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自己国家及国家权利的信任,这种信任是公众安定性和其他工作,生活能有明确预期的基本前提。

这种信任如果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甚至受到损害,公众权利,公众利益乃至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将处于不稳定,不连续的状态之中。

二、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与私法诚信原则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在私法领域,诚实信用原则为民法的最高原则,被称为私法的“帝王条款”,“贯穿了整个私法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全部”。

诚实信用原则之基本含义在于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之方法。

这一原则的宗旨在于实现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平衡,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发展。

传统观念上,诚实信用作为一项私法上遵循的原则,只能适用规范调整于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公法领域能否适用,则存在非常大的争议。

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

06
信赖保护原则的案例 分析
案例一:因公共利益需要改变许可的案例
总结词
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当出现公共利益需要时,可以对已作出的许可进行变更或撤销。
详细描述
某市一家企业经过行政审批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许可,但在许可决定作出后,市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 决定对该地块进行城市规划调整,因此根据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可以改变或撤销原来的许可决定。
推进法治建设
01
建设法治政府
信赖保护原则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 内容之一,坚持该原则有助于推进法 治政府的构建。
02
完善法律制度
信赖保护原则对于完善行政许可相关 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为法律的 制定和修订提供了指导原则。
03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法 行使职权,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已做 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这有助于规范行 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 水平。
证件变更的范围
变更许可证件的范围应当 限定在合理和必要的范围 内,不得随意变更。
证件变更的正当性
变更许可证件应当遵循正 当程序原则,确保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受到公平、公 正的保护。
许可效力的存续
效力存续的情形
在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出现 特殊情形导致许可效力存续受到
威胁的情况是常见的。
效力存续的保障
为确保许可效力的存续,应当采取 必要的保障措施。这些措施可以包 括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等。
效力存续的正当性
保障许可效力存续应当遵循正当程 序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 到公平、公正的保护。
04
信赖保护原则的例外 情况
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需要改变许可的情形
公共安全
当被许可人的行为可能危害公共 安全时,行政机关可以改变许可 ,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信赖保护原则的名词解释

信赖保护原则的名词解释

信赖保护原则的名词解释
嘿,你知道信赖保护原则吗?信赖保护原则呀,就像是我们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一样重要!比如说,你答应了朋友一件事,那朋友就会信赖你会做到,对吧?这就是一种信赖。

信赖保护原则呢,简单来说,就是当行政机关作出了一个决定,让老百姓产生了信赖,然后这个决定不能随便更改,要是改了就得给老百姓一个合理的交代和补偿。

好比你一直走的一条路,突然有一天政府说要封了,那你是不是会觉得很不方便呀?这时候信赖保护原则就起作用啦!
想象一下,有个小镇上,政府说要建一个公园,大家都很高兴,都开始期待这个公园了。

然后呢,突然政府又说不建了,这多让人失望啊!老百姓们之前因为政府的这个决定,可能都做了一些准备呢,比如在附近买房子想着以后可以去公园散步。

这时候,政府就得考虑老百姓的感受呀,不能说变就变。

再比如,有个商家,因为政府的某个政策,投资了一大笔钱去做一个项目,结果政策突然变了,那商家不就亏大了吗?这时候信赖保护原则就应该站出来保护商家的利益呀!
信赖保护原则真的很重要呢,它能让政府的行为更有公信力,让老百姓更愿意相信政府。

它就像是一个坚实的桥梁,连接着政府和老百
姓,让双方的关系更加稳固。

如果没有这个原则,那政府的决策岂不是可以随便乱来?那老百姓还怎么相信政府呢?
所以呀,信赖保护原则可不是一个简单的名词,它背后有着深刻的意义和价值,是保障我们社会稳定和公平的重要原则之一!。

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

03
信赖保护原则的实施方式
行政许可撤销后的救济措施
撤销行政许可后的补偿
当行政许可被撤销时,如果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损害,应得到相应 的补偿。补偿应基于信赖利益原则,综合考虑个人或组织因信赖行政许可而产 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撤销行政许可后的赔偿责任
如果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导致个人或组织遭受重大损失,行政机关应承担赔 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和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确定。
案例二:行政许可变更中的信赖保护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行政许可持有人在许可变更时,有权要求合理的过渡期。
某企业持有某市交通局的运营许可,后交通局对该许可进 行变更。在变更过程中,未给予企业合理的过渡期,导致 企业运营受到严重影响。法院认为,交通局未保护企业的 信赖利益,因此判决交通局给予企业合理的过渡期安排。
案例三:行政许可撤回中的信赖保护
总结词
行政许可持有人在许可撤回时,有权要求合理的经济补 偿。
详细描述
某企业在获得某市工商局的注册许可后,因信赖该许可 而进行了大量商业活动。后工商局决定撤回该许可。法 院认为,工商局撤回许可时未考虑企业的信赖利益,因 此判决工商局给予企业合理的经济补偿。
05
信赖保护原则的未来发展与挑 战
行政许可变更时的信赖保护
行政许可变更的通知与公 告
当行政许可需要变更时,行政机关应及时通 知和公告相关个人或组织,说明变更的内容 和影响,以便个人或组织及时调整自己的行 为和计划。
行政许可变更时的利益平 衡
在变更行政许可时,行政机关应平衡个人或 组织的合法权益与公共利益,尽量减少对个 人或组织的不利影响,并给予合理的补偿或
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

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那么X小涛摘要:信赖保护原那么是重要的行政法根本原那么,在现代行政中的地位也愈加重要。

在对信赖保护原那么的渊源进展分析的根底上,与老实信用原那么进展了比照。

探讨了信赖保护原那么的适用形式和范围,并结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进展了分析。

一、信赖保护原那么的根本涵义和地位信赖保护原那么是二战后德国开展成功的一项行政法根本原那么,目前已经成为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那么。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对行政信赖保护原那么有着不同的理解和界定,但同时也具有相通之处。

根据各国立法和司法判例所确立的标准,以及我国许可法对信赖保护原那么的具体表述,行政信赖保护原那么的根本涵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前提--主体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忠诚。

行政主体应本着老实信用的精神,以老实信用的方法作出行政行为。

这是现代行政法对行政主体的首要要求,也是现代国家在人民之中公信力提高的必然要求。

(2)对象--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信赖,这也是现代行政法信赖保护的范围。

(3)根底--相对人要有值得保护的信赖。

所谓值得保护的信赖,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是指其对行政主体已产生了正当的信赖利益。

(4)实现方式--以适当的方式给予保护。

这是信赖保护原那么的最终实现,也是其最直接的表达。

根据以上的分析和论述,对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那么可作如下界定:信赖保护原那么是指行政主体对其在行政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或撤销的,在相对人无过错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必须合理地补偿相对人的信赖损失。

信赖保护原那么的地位传统上,行政信赖保护主要表现为行政立法的不溯及既往以及XX行政行为撤销的限制.在行政法治不断革新的今天,仅仅如此理解信赖保护原那么的适用范围难免过于褊狭.实际上信赖保护原那么贯穿于当代行政管理和行政法治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各个环节之中,且符合确立行政法根本原那么的诸项标准。

1、信赖保护原那么贯穿于当代国家行政权力运行及对其实施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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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行 政 法上 的信 赖保 护 原则 是平衡 公共 权力 和私人 权 利的重要 原 则 , 是形 式意 义 的行 政 法 治走 向 实质 意 义的行 政

行 政 信 赖 保 护 的 实现 方 式
信赖利益的实体性保护主要有存续保护和财产保护 两种 。存续 保护, 又称维持原状, 是指行政机 关基于信赖保护的 目的, 不得撤销、
废 止 其 己经 作 出的 授 益性 行 政 行 为 , 对 该 行政 行 为作 出不 利于 相 对 或 人 的 变 更 。 社 会 成 员 因 信 赖 该行 政行 为合 法 有 效 而 应 获得 的正 当权
情 况 下 即予 以选 用 。 所 以要 对 相 对 人 的信 赖 利 益 予 以补 偿 , 是 出 之 这 于对 公平 负 担 原 则 的考 虑 。因 为 公共 利 益 而撤 销 原 行 政行 为 , . 公共 受 益 而 相 对 人 受 损 , 多数 人 受 益 建 立 在 少数 人 受损 的 基 础 上 , 是 不 将 这
径 贵在 神 速 , 且行 政 主 体对 行 政 事务 有 较 强 的宏 观 驾 驭 能力 和 微观 操 作能力, 在信 赖 保 护 问题 上 有 能 力做 出公 正 的判 断 ; 信赖 补 偿 问题 但 产 生 于 行 政领 域 ,利 益 的 涉 己 性 又可 能成 为 行 政 主 体 公 正 判 断 的 障 碍 。司 法 途径 以 司法 机 关 的 公 正 、 脱而 著 称 , 也 可 能 因 不 熟 悉 行 超 但 政 领 域 的 某些 特 殊 情 形 而 损 害 个人 或 公共 利 益 。 之 , 政 途 径 与 司 总 行
中图 分类 号 : 9 21 D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9 (o9o .6-1 10 —522 0)20 0 0
商 方 式 确 定补 偿 数额 应 如 何解 决 等 : 另一 方 面 , 运 用 存 续 、 产 补 偿 在 财
信 赖 保 护 原 则作 为一 项 当 今大 陆 法 系 国家 行 政法 的重 要原 则 , 在
有权利 , 必有救济。没有救济 的权利是空头支票, 不是真正的权 利。 这里要研 究的信赖保护的实现途径 , 实际就是指行政相 对人可 以 通过那些途径来寻求其信赖保护利益的救济。 信赖保护虽然为原则, 并非不可应用 、 但 不可操作。社会成员对 行政主体变动信赖对象的合法性及 由此 引发的信赖补偿问题 存在 争 议时, 可以通过行政途径和 司法途径寻求法律保护。 行政途 径主要 是 指行政复议 , 司法途径是指行政诉讼 。这两种途径各有利弊, 行政途
原则在我国还处在 理论探索阶段 , 尚未成为现实的制度 。 下面就行政 信赖保护的实现方式和途径做简要 的介绍。

实 体 的信 赖 。 存 续 保 护 与 财 产保 护这 两 种 方 式 各 有 利 弊 。存 续 保 护 表 面 看 来 是 为 了保 护相 对 人 的利 益 而 不 改变 原 有法 律 状 态 , 如果 不 顾 一切 地 但 采用 这 种 保护 方 式 保护 相 对 人 的利 益 , 时会 导 致 公共 利 益 遭 受重 大 有
二 、 政 信 赖 保 护 的 实现 途 径 行
益就得到了维护。存续违法的行 政行为是信赖保护与依法 行政原则
冲 突 最 突 出的 表 现 , 应 当严 格 限制 们 承 认 对 违 法 授 益行 政 行 为 故 我 的撤 销 是 因 为 这 是 形 式 合 法 的 要 求 。但 这 种 撤 销 的 行 使 不得 违 反 信 赖 保 护 的实 质 正 义 要 求 , 得 给 相对 人 造 成 不 公 平 。 择 存 续保 护 方 不 选
关行 政 行 为 的 撤 销 与废 止 , 被零 散 的规 定 在各 个 单 行行 政 法 及行 政 诉 主体 听 取 和 考 虑 相对 人 的意 见 并 作 出 合 理 的选 择 。 而 言 之 , 序 性 概 程
讼法 上 这样 的 做法 既 不科 学 , 不 系 统 , 不 完 善 。因此 , 赖 保 护 信赖保护既要保护行政相对人对程序的信赖, 又 更 信 也要保护行政相对人对
法治 的 必然要 求 。信 赖保 护原 则对 于 维护行 政相 对人 的合 法权 益 , 于拘 束 国家行 政机 关, 于稳 定行政 法律 关 系, 于 对 对 对 建立诚信政府都具有积极作用。因此, 究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研 对于构建我国的和谐社会, 实现依 法治国的 目标具有非凡
的意 义 。 关键 词 行政法 信 赖保 护原 则 实现
损害。 而仅采用财产保护, 则有可 能在有些情况下的信赖利益很难用
金 钱加 以弥 补 , 授 以 国 籍 、 予居 留许 可 等 。因 而 应 当根 据 不 同情 如 给
况对这 两种方式加以取舍。 首先在抽象的信赖保护类型中, 信赖保护
采 取存 续 保 护 的 方 式 较 为适 宜 , 在 具 体 的 信 赖 保 护类 型 中 , 而 笔者 认 为 在我 国 目前 以财 产 保 护 的方 式 更 加 符 合 实 际 。
我 国却没有 为它确立应有 的地位 。 在我 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中, 信赖 等实体性保护方式对相对人信赖利益加 以保护前, 也要赋予行政相对 保护 原则还鲜有规 定和研究 。 加上我 国至今没有颁布行政程序法, 有 人 参 与 权 和 表 达权 , 相 对 人 有 机 会 充 分表 达 自己 的意 见 , 使 行 政 让 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式的条件是: 将信赖利益与否定原行政行为所欲维护之 公共利益进行 比较 , 在前者显然大于后者时, 不得撤销或废止授益性行政行为 。 财产保护, 是指行政机关作 出的行政行为必须撤销或废止的情况 下, 相对人 的信赖利益因此遭受损害, 必须给予相对人 以合理的财产 补偿 。 财产保护方式是指在将信赖利益与公共利益进行权衡 , 如信赖 利益显然不能大于撤销或废止某一行政行为所欲维护的公共利益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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