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车首次检验需要资料
叉车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附件D叉车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D1 文件审查D1.1 技术文件的审查内容及要求依据本规则相关规定,审查技术文件是否齐全,至少包括设计任务书、设计计算书、主要设计图样、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以下要求:(1)设计任务书至少包括设计技术和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技术参数、使用场合等内容;(2)主要设计图样满足设计任务书要求,至少包括图纸目录、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系统原理图、液压系统原理图、传动系统装配图;(3)设计计算书中至少有叉车整机稳定性设计计算的内容;(4)使用维护保养说明至少包括产品简介、主要技术参数、操纵机构示意图、电气原理图、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说明、安全注意事项、故障处理、售后服务等。
D1.2 档案文件检查D1.2.1 型式试验审查随机文件,应当符合本规程要求。
D1.2.2 首次检验D1.2.2.1 首次投入使用设备的检验(1)境内制造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2)型式试验合格证;(3)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D1.2.2.2 改造后的首次检验(1)改造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2)改造单位后的随机文件;(3)改造单位的施工告知书;(4)首次检验或上一周期的定期检验报告;(5)改造项目清单及改造项目相关的技术资料。
D1.2.3 定期检验(1)首检报告或上一周期的定期检验报告;(2)自检合格证明材料;(3)场车使用记录(包括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4)场车车牌;(5)使用登记证。
D2 检查与测量D2.1 结构型式型式试验时,检查样机的门架、护顶架、车架结构型式与主要设计图样是否一致。
首次检验时,检查设备的门架、护顶架、车架结构型式与主要设计图样或型式试验报告是否一致。
定期检验时,检查设备的门架、护顶架、车架结构型式与首检报告或主要设计图样是否一致。
D2.2 主要参数测量对照设计文件和产品对应标准,测量其起升高度、长度、宽度、高度及轴距、轮距、前悬距等主要尺寸,检查其结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本规则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六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叉车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C)进行。
第七条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
使用单位对维护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叉车 检验申请表
JXTJ3001.12-2017
江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检验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CS
位应向产权所在地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
(2)“报检场车明细”应逐台填写。
产品编号与使用登记证编号至少填写一处,其他(除备注)都必须填写,可附表;
(3)一般情况下使用单位应对其声明盖章确认,采取签字声明的方式应同时提供签字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4)场车如果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上行驶,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程序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程序江苏省特检院常州分院负责常州地区各类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以及定期检验业务。
特种设备定期(首次)检验流程为:申请、缴费、受理、检验、出具报告、检验报告发放。
一、检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1.用户携带《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到常州分院服务大厅提出检验申请;2.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实设备、人员、地址信息,并与用户确认缴费方式。
3.报检相关事项说明1)超期未检、未注册登记、登记停用需要重新启用的特种设备,报检时须提供当地安全监察部门同意检验的批复。
2)办理注销、停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须向当地安全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检验部门。
二、缴费方式确认1.用户缴费按《检验费用缴款通知书》提示的方式进行交款,交款可采取现金、支票、电汇方式进行,电汇后用户将汇款凭证传真到业务大厅。
缴费咨询电话:83907793三、申请受理受理用户申请后,特种设备报检信息由工作人员录入数据库,安排检验任务。
四、现场检验检验人员根据报检信息按报检约定时间到现场检验。
检验合格的,向用户出具《特种设备检验初步结论通知单》;检验发现问题需整改的,向用户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并要求用户在整改期限内进行整改。
五、出具报告检验人员经现场检验(复检)合格后出具检验报告。
六、报告领取。
用户自现场检验合格10个工作日(大型压力容器10至30个工作日)后凭《特种设备检验初步结论通知单》到常州分院业务大厅领取检验报告。
七、其他1.用户可以登录常州分院网站浏览各种办事指南、业务介绍、下载各种业务表格;2.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休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3.办公地点:本部:常州市钟楼区龙江中路51号检测中心:常州市龙城大道2180号4.联系方式业务室:83907791、83907792、83907793(财务)、83907680(传真);总机:85281881 锅炉室:83907758、83907780 (办公楼203室)压力容器室:83907782、83907786(办公楼213室)电梯室:83907728、85287586 (办公楼306室)起重机室:83907738、83907753(办公楼418室)检测中心:83907699(限速器) 83907805(安全阀)锅炉定期检验准备工作锅炉内部检验(指锅炉停炉状态下的检验)前,受检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准备好有关技术资料,包括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技术资料、锅炉技术登记资料、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修理和改造记录、事故记录及历次检验资料等;2.提前停炉,放净锅炉内的水,打开锅炉上的人孔、头孔、手孔、检查孔和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使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并通风换气;3.采取可靠措施隔断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及烟、风道并切断电源,对于燃油、燃气的锅炉还须可靠地隔断油、气来源并进行通风置换;4.清理锅炉内的垢渣、炉渣、烟灰等污物;5.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炉内件,并准备好用于照明的安全电源;6.对于需要登高检验作业(离地面或固定平面3m以上)的部位,应搭脚手架。
2017叉车定期(首次)检验规范526
受控状态:受控■非受控□发放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检验规范─叉车XTJ/Z2-N01-2017(第三版)编制:黎烈春审核:邹石桥批准:殷先华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发布1、目的 (1)2、范围 (1)3、检验依据及规范性引用文件 (1)4、术语与定义 (1)5、检验人员资格及要求 (2)6、检验仪器设备 (2)7、检验程序及说明 (2)8、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 (4)9、检验结论的判定以及检验报告的出具 (4)10、经检验不合格设备的处理 (5)11、检验记录 (5)12、《检验报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5)13、检验资料汇总存档 (6)14、相关表卡 (6)附录1叉车检验仪器设备 (7)附录2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流程图 (8)附录3叉车定期(首次)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 (9)附录4作业文件填写规定 (17)附录5相关标准摘录 (20)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检验规范─叉车1目的为了加强叉车的检验工作,确保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2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内叉车的定期和首次检验。
3检验依据及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3.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3.3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3.4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5GB/T16178-2011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3.6其他相关标准4术语与定义4.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叉车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附件D叉车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D1 文件审查D1.1 技术文件的审查内容及要求依据本规则相关规定,审查技术文件是否齐全,至少包括设计任务书、设计计算书、主要设计图样、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以下要求:(1) 设计任务书至少包括设计技术和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技术参数、使用场合等内容;(2) 主要设计图样满足设计任务书要求,至少包括图纸目录、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系统原理图、液压系统原理图、传动系统装配图;(3) 设计计算书中至少有叉车整机稳定性设计计算的内容;(4) 使用维护保养说明至少包括产品简介、主要技术参数、操纵机构示意图、电气原理图、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说明、安全注意事项、故障处理、售后服务等。
D1.2 档案文件检查D1.2.1 型式试验审查随机文件,应当符合本规程要求。
D1.2.2 首次检验D1.2.2.1 首次投入使用设备的检验(1) 境内制造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2) 型式试验合格证;(3)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D1.2.2.2 改造后的首次检验(1) 改造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2) 改造单位后的随机文件;(3) 改造单位的施工告知书;(4) 首次检验或上一周期的定期检验报告;(5) 改造项目清单及改造项目相关的技术资料。
D1.2.3 定期检验(1) 首检报告或上一周期的定期检验报告;(2) 自检合格证明材料;(3) 场车使用记录(包括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4) 场车车牌;(5) 使用登记证。
D2 检查与测量D2.1 结构型式 护顶架、车架结构型式与主要设计图样是否护顶架、车架结构型式与主要设计图样或型护顶架、车架结构型式与首检报告或主要设测量其起升高度、 长度、宽度、高度及轴距、轮距、前悬距等主要尺寸,检查其结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额定起重量依据 GB/T 10827.1-2014《工业车辆 安全要求和验证 第 1 部分 自行式工业车辆 (除无人驾驶车辆、伸缩臂式叉车和载运车 ) 》附录 A 进行界定D2.3 整车外观检查 型式试验时,查验样机,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 叉车应当留有安装车牌的位置,该位置的尺寸应当符合《特种设备使用 管理规则》 (TSG 08— 2017) 的规定;(2) 叉车车架编号标示在车架的明显位置。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本规则的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六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叉车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C)进行。
第七条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
使用单位对维保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叉车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叉车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叉车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D1 文件审查D1.1 技术文件的审查内容及要求按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审查技术文件是否齐全,至少包括设计任务书、设计计算书、主要设计图样、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以下要求:1) 设计任务书至少包括设计技术和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技术参数、使用场合等内容;2) 主要设计图样满足设计任务书要求,至少包括图纸目录、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系统原理图、液压系统原理图、传动系统装配图;3) 设计计算书中至少有叉车整机稳定性设计计算的内容;4) 使用维护保养说明至少包括产品简介、主要技术参数、操纵机构示意图、电气原理图、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说明、安全注意事项、故障处理、售后服务等。
D1.2 档案文件检查D1.2.1 型式试验审查随机文件,应当符合本规程要求。
D1.2.2 首次检验D1.2.2.1 首次投入使用设备的检验1) 境内制造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2) 型式试验合格证;3)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D1.2.2.2 改造后的首次检验1) 改造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2) 改造单位后的随机文件;3) 改造单位的施工告知书;4) 首次检验或上一周期的定期检验报告;5) 改造项目清单及改造项目相关的技术资料。
D1.2.3 定期检验1) 首检报告或上一周期的定期检验报告;2) 自检合格证明材料;3) 场车使用记录(包括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4) 场车车牌;5) 使用登记证。
D2 检查与测量D2.1 结构型式型式试验时,检查样机的门架、护顶架、车架结构型式与主要设计图样是否一致。
首次检验时,检查设备的门架、护顶架、车架结构型式与主要设计图样或型式试验报告是否一致。
定期检验时,检查设备的门架、护顶架、车架结构型式与首检报告或主要设计图样是否一致。
D2.2 主要参数测量对照设计文件和产品对应标准,测量其起升高度、长度、宽度、高度及轴距、轮距、前悬距等主要尺寸,检查其结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本规则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六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叉车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C)进行。
第七条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
使用单位对维护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第四条本规则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六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叉车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C)进行.第七条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
使用单位对维护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本规则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六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叉车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C)进行。
第七条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
使用单位对维护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叉车进场验收表
验
收
人
签
名
项目机械员
项目安全员
租赁单位现场负责人
项目生产经理
验收日期
系统
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和冷却液充足;发动机运转正常无异响,各辅助机构工作正常
检查转向,制动,轮胎和牵引装置的技术状况良好,紧固牢靠
货叉起人,不允许用货叉取高过载荷的货物
叉车现场行驶注意避让其他操作人员
人员及
资料
叉车产品合格证,年检资料,叉车作业人员证件及人员交底资料齐全
叉车进场验收表
工程名称:
叉车
编号
产权单位
型号
入场时间
验收项目
验收要求
检查结果
外观检查
外观清洁整齐,各部件固定牢固;门架不得有变形和损坏现象,内外门架的滚动间隙应调整合理
各仪表、信号、照明、开关、按钮及其他附属设备工作正常;货叉架不得有严重变形,焊缝脱焊现象
油缸、油管应密封良好,无裂纹,工作平稳
结构机构
叉车首次检验需要资料
厂内机动车首次检验需要资料
1:检验申请(加盖公章)2:自检报告(加盖公章)3:车辆《合格证》复印件(加盖公章)4:车辆的购买发票复印件
5:车辆制造单位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6:车辆制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7:叉车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或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8:叉车总图、电器原理图和液压原理图复印件(加盖公章)
叉车定检需要资料
1:检验申请(加盖公章)2:自检报告(加盖公章)3:上周期的定检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4:操作人员证复印件(加盖公章)5:使用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叉车定期(首次)检验规范》编制说明
《叉车定期(首次)检验规范》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2019年4月12日,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接受本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计划完成时间:2019年12月。
(二)标准制定的背景、目的《特种设备目录》(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14号)调整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仅包含了机动工业车辆(叉车)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N0001-2017)(以下简称《场车规程》)于2017年6月1日颁布,填补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空白,但该规范属于紧急立法项目,仅规定了叉车定期检验中基本项目,给出零散的几项检验内容,这些检验内容又未明确适用于定期检验与否,同时,《场车规程》没有明确各检验项目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检验结论判别原则等检验规范要素,仅要求检验机构自行细化检验内容和要求,以此为据无法开展定期(含首次)检验。
原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以(《关于贵州省质监局有关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问题请示的复函》质检特函〔2017〕26 号)公函授权的方式,要求各检验机构按照《场车规程》,并参考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内容和要求,制定检验指导书,开展检验。
根据《场车规程》施行一年多的实践反馈,各检验机构对叉车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理解存在明显差异,引用内容差别较大,造成对应于《场车规程》同一项基本检验项目,不同的检验机构有不同的细化检验要求,制造单位同一型号的叉车在不同地区检验内容和要求不一致,使用单位、制造单位反映强烈。
因此,对叉车的定期检验作业作出规范性约定,为不同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提供基于相同尺度定期检验的规范条件,是必要的。
(三)起草单位及主要起草人本标准牵头起草单位为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参与起草单位有: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广州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丽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北京市延庆区特种设备检测所、上海利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叉车检查项目
叉车检查项目标题:叉车检查项目引言概述:叉车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流设备,在日常使用中需要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本文将介绍叉车检查项目的内容和注意事项。
一、外观检查1.1 确认叉车外观是否有明显的损坏或变形,特别是叉臂、车架和轮胎等部位;1.2 检查叉车的液压油箱和油管是否有漏油现象,确保液压系统正常运行;1.3 检查叉车的灯光和警示器是否正常,确保在夜间或恶劣环境下能够正常使用。
二、机械部件检查2.1 检查叉车的发动机、变速箱和传动系统是否运转正常,是否有异常声音或异味;2.2 检查叉车的制动系统是否灵敏可靠,制动盘和制动鼓是否磨损严重;2.3 检查叉车的转向系统是否灵活,方向盘是否有松动现象,确保操纵方便准确。
三、液压系统检查3.1 检查叉车的液压泵和液压缸是否有漏油现象,液压油是否达到标准要求;3.2 检查叉车的叉臂和叉头是否有裂纹或变形,确保叉臂能够正常伸缩;3.3 检查叉车的液压系统是否有异响或异常震动,确保液压系统正常工作。
四、电气系统检查4.1 检查叉车的电瓶是否电量充足,电线是否有破损或老化现象;4.2 检查叉车的仪表盘是否正常显示各项指标,确保司机能够清晰了解叉车运行情况;4.3 检查叉车的电气系统是否有短路或接触不良现象,确保电气系统稳定可靠。
五、操作性能检查5.1 进行叉车的空载和满载试车,检查叉车的加速性能和行驶稳定性;5.2 进行叉车的起升和降落试验,检查叉车的叉臂伸缩和升降功能;5.3 进行叉车的转弯和倒车试验,检查叉车的转向灵活性和操纵性能。
结语:定期进行叉车检查项目是确保叉车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只有保持叉车良好的状态和性能,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并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希望本文的内容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叉车检查项目的重要性和方法。
你的叉车合格?不合格?主要看这19项(质检版)
项 目
内容、要求
(1)制造许可证或型式试验合格证(或型式试验报告);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3)主要设计图样、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含电气原理图、液压或者气动原理图);
(4)自检记录或者报告。
对于在用叉车,应当核查以下资料:
(1)车辆办理了使用登记,登记证齐全;
(2)上一周期首次检验报告或者定期检验报告齐全;
轮胎
充气轮胎的磨损,其胎冠花纹深度不应小于3.2mm,胎面和胎壁不应有长度超过25mm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
轮辋
轮辋应完整无损,螺栓、螺母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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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向
与
操纵
系统
向前运行时,顺时针转动方向盘或者对转向控制装置的等同操作,应当使叉车右转。
控制装置的动作应当和叉车运动方向保持一致,并且被限制在叉车的轮廓内。
蓄电池叉车的电气系统应当采用双线制,保证良好的绝缘,控制部分应当可靠。
照明和
信号装置
叉车应根据使用工况设置照明和信号装置。平衡重式叉车应当设置前照灯、制动灯、转向灯等照明和信号装置。
蓄电池叉车应当设置非自动复位且能切断总控制电源的紧急断电开关。
仪表
车辆设置的仪表应醒目、灵敏、有效。
蓄电池
绝缘间隙
蓄电池叉车,蓄电池金属盖板和蓄电池带电部分之间应当有30mm以上的空间,当盖板和带电部分之间有绝缘层时,其间隙不得小于10mm,绝缘层应牢固。
护顶架设置
起升高度大于1800mm的乘驾式叉车,应设置护顶架,且完好无损。
对开式轮辋
采用对开式轮辋并且装有充气轮胎时,结构上应当保证车轮从车上拆下后,方能松动轮辋螺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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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
环境
使用区域
3-B09-02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报告
检验性质:
使用单位:
车辆牌号: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使用登记证编号:
检验日期:
注意事项
1.本报告是依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对叉车定期(首次)检验的结论报告。
2.报告书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涂改无效。
3.本报告书无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核准证号、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无效。
4.报告一式二份,由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5.受检单位对本报告结论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6.本报告对检验时的设备状况负责。
检验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报告编号:第 1 页共 4 页
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第 2 页共4 页。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叉车
1.2 含义和范围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
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工厂区域,指有明确管理边界,从事加工、组装等的制造厂厂区,港口(码头),铁路货场和物流园区。 本规程中机动工业车辆指叉车。叉车,指可由司机直接操纵(含遥控),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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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使用管理
4.2 维护保养和检查
4.2.1 一般要求 (1)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场车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
范和产品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定期自行检查分为月度检查和年度检查;对维护保养和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 况应当及时处理,消除事故隐患,并且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记录至少保 存5年;
在用叉车的定期检验每2年1次。
注:检验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下一检验周期对应年度的当月。下次检验日期以首次检验或者停用后 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不因逾期检验而变动。使用单位确有需要且与检验机构协商一致的情 况下,可适当调整下次检验日期,但不得延长检验周期。
2.1 改造的告知 从事场车改造的单位,在进行改造施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向设备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
知,告知后方可改造。
2.2 改造后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改造后,场车整车安全性能由改造单位负责,改造单位应当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3 改造后的名牌和标志 改造后,原铭牌不变,同时增加新的场车铭牌,铭牌至少包括从事改造的单位名称、改造日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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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机动车首次检验需要资料
1:检验申请(加盖公章)2:自检报告(加盖公章)3:车辆《合格证》复印件(加盖公章)4:车辆的购买发票复印件
5:车辆制造单位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6:车辆制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7:叉车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或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8:叉车总图、电器原理图和液压原理图复印件(加盖公章)
叉车定检需要资料
1:检验申请(加盖公章)2:自检报告(加盖公章)3:上周期的定检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4:操作人员证复印件(加盖公章)5:使用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