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编写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目录第一节术语 (3)第二节建筑高度 (5)第三节建筑间距 (8)第四节建筑退让间距 (11)第五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16)第六节居住建筑天井 (19)第七节骑楼 (21)第八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 (25)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30)第一节术语1.1 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01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 则的未来发展
技术标准与准则的更新和完善
适应城市发展需求:根据广州市城市发 展的需要,对技术标准与准则进行及时 更新和完善,确保其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借鉴先进经验:积极借鉴国内外城市规划 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对广州市的技术 标准与准则进行改进和完善。
强化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城市规划管理 的参与,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不断完善技术标准与准则。
城市规划信息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应用,使城市规划信息管理更加规 范化和科学化,为城市规划决策提供了更加准确、可靠的数据支持。
城市规划管理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实施和应用,推动了城市规划管理的数 字化和智能化,提高了城市规划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城市规划的实施:广州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城市环 境的改善等方面的情况。
城市规划管理的挑战与未来发展: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面临的挑战和未来发展趋势, 包括城市规划管理的创新和改革等方面的情况。
01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
城市规划编制技术标准
城市规划编制的原则:科学性、 前瞻性、可操作性
用 • 未来发展:探讨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未来发展趋势和方向 • 结论:总结技术标准与准则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创新应用的重要性和意义,并提出相关建议和展望 技
术标准与准则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创新应用
• 技术标准与准则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创新应用
• 引言:介绍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背景和意义 • 创新应用:介绍技术标准与准则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创新应用,如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等方面的应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的历史和现状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和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和准则】(建筑⼯程规划管理篇)编写单位:⼴州市城市规划局⼴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程规划管理篇)⽬录第⼀节术语 (4)第⼆节建筑⾼度 (7)第三节建筑间距 (12)第四节建筑退让间距 (16)第五节建筑⼯程外部附属设施 (22)第六节居住建筑天井 (26)第七节骑楼 (30)第⼋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 (36)附录本标准与准则⽤词说明 (47)第⼀节术语1.1 建筑⼯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程。
1.2 城市居民⾃住建筑⼯程指城市⾮农业⼈⼝居民凭国有⼟地使⽤权证兴建的仅供⾃⼰居住的建筑⼯程。
1.3 建筑场地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程的⽤地。
1.4 建筑⼯程规划建设总建筑⾯积1.4.1 指⼀定地块内建筑⼯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积,包括地⾯以上和地⾯以下建筑⾯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法应按照《建筑⼯程建筑⾯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
1.4.2 建筑⼯程规划建设总建筑⾯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积和⾃然计算的总建筑⾯积。
1.5 容积率指⼀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积与净建设⽤地⾯积的⽐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积包括:(1)地⾯以上建筑的建筑⾯积,但是地⾯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积除外;(2)以下建筑的建筑⾯积,但是地⾯以下的机动车和⾮机动车库、设备⽤房的建筑⾯积除外。
1.5.2 净建设⽤地⾯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地⾯积的建设⽤地⾯积。
1.6 建筑密度指⼀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积占净建设⽤地⾯积的⽐例。
1.7 规划户数指⼀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户数。
1.8 建筑层数指建筑层⾼2.2⽶以上的建筑⾃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指在⼀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称建筑红线。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编写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目录第一节术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建筑高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建筑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建筑退让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节居住建筑天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节骑楼..............................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术语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建筑场地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目次1 一般规定 (1)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 (1)1.2 其他规定 (6)2 立案标准 (8)2.1 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8)2.2 城市规划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15)2.3 建设工程类业务立案标准 (20)2.4 勘测信息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2)2.5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3)2.6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4)3 图纸深度和要求 (36)3.1 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 (36)3.2 建设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9)3.3 城市规划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40)3.4 建设工程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6)3.5 勘测信息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63)3.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63)3.7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64)1一般规定1.1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表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1.2其他规定1.2.1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2.2.1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1.2.2.2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篇)
1.2.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规划验收测量, 并由其出具该验收工程的现场测量数据。
1.2.2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时提交的竣工图应当与现场一致并且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 的勘测单位签字盖章,竣工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1
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验收2
第三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规划验收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1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城市
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制定本技术标准与准则。
1.2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本技术标准与 准则的规定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要求进行验收。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作者:————————————————————————————————日期: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编写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目录第一节术语 (3)第二节建筑高度 (5)第三节建筑间距 (8)第四节建筑退让间距 (11)第五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17)第六节居住建筑天井 (20)第七节骑楼 (23)第八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 (27)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34)第一节术语1.1 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实用参考]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市政规划篇)
第一节术语1.1输水干管输水干管是指由供水厂将自来水输送到各需水压段,联接配水干管的管道。
公称口径DN800或以上口径的管道为输水干管。
1.2配水干管配水干管是指在各需水压段,将输水干管送来的自来水转输到各用水地段、用水地点,用以联接配水支管的管道。
公称口径DN400、DN600的管道为配水干管使用。
1.3配水支管配水支管是指在各用水地段,将配水干管转输的自来水供给用户的管道。
公称口径DN300或以下口径的管道为配水支管使用。
1.4城市排水量城市污水量(包括城市综合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水量的总称。
1.5电缆终端场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连接设施的用地。
1.6公变房10kv公用配电房用房。
1.7专变房10kv客户专用配电房用房。
1.8移动通信网利用无线信道为移动用户之间或移动用户和固定点用户之间提供直接链路构成通信的网路。
移动通信网由移动交换机、基站、和移动台组成。
移动交换机控制若干个基站,它与公众网相连并完成号码分析、路由选择、信道指配等多种控制功能。
1.9河涌维护地带河涌维护地带是指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河涌养护和维修作业的规划控制地带。
1.10河涌规划控制蓝线河涌规划控制蓝线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包含河涌过流断面、堤岸、河涌维护带和景观绿化带的规划控制线。
第二节道路系统及交通设施2.1道路系统2.1.1一般规定1本篇所指道路系统包括:1)城市道路: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
2)公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3)交通构筑物:桥梁、隧道、立交、高架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
优质参考文档优质参考文档优质参考文档优质参考文档。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1. 引言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是广州市针对城市发展和建设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指导原则。
这些标准和准则的制定旨在保护和提升广州市的城市环境、建筑景观和居民生活质量,同时促进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介绍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2.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2.1 建筑高度限制根据广州市的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空间规划,对建筑的高度进行限制是必要的。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提供了不同区域和功能的建筑高度限制。
这些限制旨在避免城市建筑过高而导致的阴影效应,保持城市景观的整体平衡。
2.2 建筑密度规定建筑密度是指单位面积的建筑物数量。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对不同区域和功能的建筑物密度进行了规定。
通过合理控制建筑物的密度,可以平衡城市人口和资源的分配,提高城市的居住和工作环境质量。
2.3 绿化要求城市绿化是城市规划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制定了不同区域和功能的绿化要求,包括公园、小区和街道的绿化比例、植被种类的选择等。
通过合理规划和设计绿化空间,可以提供人们休闲娱乐的场所,改善城市的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
3. 建筑设计准则3.1 建筑风格与历史文化保护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鼓励建筑设计融入当地的历史文化元素,保护和传承城市的历史遗产。
同时,也要求建筑设计满足现代人们对舒适和便利的需求,注重建筑外观的整体协调性。
3.2 建筑材料与能源效益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鼓励使用环保、节能的建筑材料,在建筑设计中考虑能源效益和可持续性。
同时,也要求建筑设计满足抗震、防火和安全的要求,确保建筑安全可靠。
3.3 交通与道路设计准则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对交通和道路设计提出了相关要求,包括道路宽度、交通流量安全、非机动车道设置等。
通过科学规划和设计交通系统,可以提高城市交通的效率和安全性,缓解交通拥堵问题。
4. 城市更新与保护准则4.1 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鼓励保护和修复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使其在满足现代功能需求的前提下保持其独特的历史魅力。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目次1 一般规定 (1)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 (1)1.2 其他规定 (6)2 立案标准 (7)2.1 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7)2.2 城市规划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13)2.3 建设工程类业务立案标准 (18)2.4 勘测信息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9)2.5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9)2.6 建设查处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0)3 图纸深度和要求 (32)3.1 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 (32)3.2 建设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4)3.3 城市规划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5)3.4 建设工程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0)3.5 勘测信息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6)3.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7)3.7 建设查处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7)1一般规定1.1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表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③如果受理处(科)室与本表不符,请以分局实际情况为准。
1.2其他规定1.2.1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2.2.1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1.2.2.2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城乡规划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城乡规划篇第1节术语1.1 “六线”控制体系指在分区规划中通过确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的控制线范围,并制定相关规划控制导则,形成规划引导和控制的体系。
1.1.1 紫线即历史文物保护规划控制紫线,指规划用于界定广州市内的市级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外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1.1.2 红线即道路交通设施规划控制红线,指规划中用于界定城市道路广场用地、对外交通用地(管道运输用地除外)和交通设施用地的控制线。
1.1.3绿线即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规划控制绿线,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生态风景林地。
1.1.4 蓝线即水域岸线规划控制蓝线,指规划中用于划定较大面积的水域、水系、湿地及其岸线一定范围陆域地区作为保护区的控制线。
原则上城市绿线范围内的水域也属于蓝线控制范围。
1.1.5 黄线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黄线,指规划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1.1.6 黑线即城市建设区规划控制黑线,指规划中用于界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线(其中村镇用地划入黑线),是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与非城镇建设用地、生态保护用地之间的政策性控制线,城市及村镇开发建设活动应在黑线控制范围的可建设用地内进行。
1.2 密度分区在综合评价区位、交通设施、环境及现状建设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控制指标实行分区、分级量化管理的体系。
广州市城市规划区按密度分区进行规划控制。
不同密度分区内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1.2.1 密度1区广园路以南、华南大道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区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中心城区中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老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松园以南,茶元南路、体育路、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从化市旧城区,即北至西宁路以北200米,东至河滨北路,西至环市路,南至新城路和城内路的地区;增城市中心城区中心区,即广汕公路、荔城大道、荔乡路、荔景大道的围合范围,新塘镇原中心区,即东华路以西,东洲大道以东,规划环城路以南和东江以北的地区。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城乡规划篇)(自2005年10月20日起施行)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城乡规划篇第1节术语1.1 “六线”控制体系指在分区规划中通过确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的控制线范围,并制定相关规划控制导则,形成规划引导和控制的体系。
1.1.1 紫线即历史文物保护规划控制紫线,指规划用于界定广州市内的市级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外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1.1.2 红线即道路交通设施规划控制红线,指规划中用于界定城市道路广场用地、对外交通用地(管道运输用地除外)和交通设施用地的控制线。
1.1.3绿线即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规划控制绿线,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生态风景林地。
1.1.4 蓝线即水域岸线规划控制蓝线,指规划中用于划定较大面积的水域、水系、湿地及其岸线一定范围陆域地区作为保护区的控制线。
原则上城市绿线范围内的水域也属于蓝线控制范围。
1.1.5 黄线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黄线,指规划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1.1.6 黑线即城市建设区规划控制黑线,指规划中用于界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线(其中村镇用地划入黑线),是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与非城镇建设用地、生态保护用地之间的政策性控制线,城市及村镇开发建设活动应在黑线控制范围的可建设用地内进行。
1.2 密度分区在综合评价区位、交通设施、环境及现状建设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控制指标实行分区、分级量化管理的体系。
广州市城市规划区按密度分区进行规划控制。
不同密度分区内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1.2.1 密度1区广园路以南、华南大道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区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中心城区中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老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松园以南,茶元南路、体育路、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从化市旧城区,即北至西宁路以北200米,东至河滨北路,西至环市路,南至新城路和城内路的地区;增城市中心城区中心区,即广汕公路、荔城大道、荔乡路、荔景大道的围合范围,新塘镇原中心区,即东华路以西,东洲大道以东,规划环城路以南和东江以北的地区。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发布日期:2007-12—02目次第1节总则第2节术语第3节公共设施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4节居住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5节工业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6节仓储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7节公园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8节雕塑、纪念碑规划控制要求附录用词说明第1节总则1。
1 为进一步实现广州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本标准与准则.1。
2 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内的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管线规划内容参见市政篇相关规定。
1。
3 本标准与准则是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国内外相关城市的同类标准,结合广州市的具体情况,及历年来城市建设管理经验编制而成。
1。
4 本标准与准则应定期更新以适应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状况的变化及相关规范、工艺、技术的更新.1.5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现行的有关法规、规范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1.6 本标准与准则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2节术语2。
1 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2.2 公共设施用地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2.3 居住用地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2.4 工业用地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2。
5 仓储用地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2。
6 居住区用地(R)居住区内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
6.1 住宅用地(R0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用地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二○○五年五月目录第一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相容性 (4)1.1用地分类及代码 (4)1.2 建设用地相容性 (7)第二节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原则 (9)2.1 一般原则 (9)2.2 城市建设用地的选址原则 (9)2.2.1居住用地 (9)2.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0)2.2.3工业用地 (11)2.2.4 仓储用地 (12)2.2.5对外交通用地 (13)2.2.6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13)2.3 村建设用地选址原则 (16)2.3.1村民住宅用地 (16)2.3.2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6)2.3.3村经济发展用地 (16)2.3.4村绿化和市政设施用地 (17)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8)3.1 一般规定 (18)3.2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8)3.3村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9)3.3.1 一般要求 (19)3.3.2村民住宅用地 (20)3.3.3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0)3.3.4村经济发展用地 (22)3.3.5村绿化和市政设施用地 (22)第四节名词解释 (23)第一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相容性1.1 用地分类及代码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广州市规划用地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了划分和归类。
1.1.2广州市城市用地分为10大类,48中类,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1.1的规定。
【条文说明:1.1.1 城市用地分类参考《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以及《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表1.1 广州市用地分类【条文说明:上表参考《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以及《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1.1.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上表的用地分类再进行对应的具体小类划分。
1.2 建设用地相容性1.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市政规划篇).pdf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市政规划篇)目次第一节术语 (1)第二节道路系统及交通设施 (3)2.1道路系统 (3)2.2城市轨道交通 (10)2.3机场、铁路、港口(码头) (15)2.4站场工程 (16)2.5道路广场竖向标高 (19)2.6其它 (19)第三节市政管线设施 (23)3.1 管线综合 (23)3.2 给水工程 (33)3.3 电力工程 (37)3.4 通信工程 (44)3.5 热力工程 (50)3.6 燃气(料)工程 (51)3.7 污水工程 (55)第四节城市防灾 (61)4.1 城市防洪排涝 (61)4.2 城市消防 (64)4.3 城市抗震 (66)4.4 城市人防工程 (66)第五节市政环卫设施 (69)5.1城市垃圾收集与处理 (69)5.2公 厕 (70)第一节 术 语1.1输水干管输水干管是指由供水厂将自来水输送到各需水压段,联接配水干管的管道。
公称口径DN800或以上口径的管道为输水干管。
1.2配水干管配水干管是指在各需水压段,将输水干管送来的自来水转输到各用水地段、用水地点,用以联接配水支管的管道。
公称口径DN400、DN600的管道为配水干管使用。
1.3配水支管配水支管是指在各用水地段,将配水干管转输的自来水供给用户的管道。
公称口径DN300或以下口径的管道为配水支管使用。
1.4城市排水量城市污水量(包括城市综合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水量的总称。
1.5电缆终端场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连接设施的用地。
1.6公变房10kv公用配电房用房。
1.7专变房10kv客户专用配电房用房。
1.8移动通信网利用无线信道为移动用户之间或移动用户和固定点用户之间提供直接链路构成通信的网路。
移动通信网由移动交换机、基站、和移动台组成。
移动交换机控制若干个基站,它与公众网相连并完成号码分析、路由选择、信道指配等多种控制功能。
1.9河涌维护地带河涌维护地带是指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河涌养护和维修作业的规划控制地带。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篇)第一节一般规定1.1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制定本技术标准与准则。
1.2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本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规定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要求进行验收。
1.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实行规划验收测量和竣工图验收制度,暂不实行竣工图验收制度的建设工程除外。
规划验收测量和竣工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2.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规划验收测量,并由其出具该验收工程的现场测量数据。
1.2.2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时提交的竣工图应当与现场一致并且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签字盖章,竣工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验收2.1格证:2.1.1建筑工程符合下列规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审批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应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2.1.22.1.3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
各类配套公建(包括附属用房)、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2.1.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施工排栅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已按照规定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室外抽风机、空调设备按照规范设置,如需设置户外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安装的2.1.5有关规定。
2.1.62.2按要求补齐有关文件、图纸。
建筑工程虽与报建审批要求不完全相符,但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当涉及他人重大利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2.2.1在不改变或影响建筑工程使用性质、建设位置、建筑主体风格、建筑间距、建筑外轮廓尺寸、城市景观、航空安全、文物保护,不增加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和住宅标准户数,不减少配套公建项目面积的情况下对建筑工程作合理修改、调整的。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目次1 一般规定 (1)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 (1)1.2 其他规定 (6)2 立案标准 (7)2.1 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7)2.2 城市规划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14)2.3 建设工程类业务立案标准 (19)2.4 勘测信息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1)2.5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1)2.6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2)3 图纸深度和要求 (34)3.1 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 (34)3.2 建设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7)3.3 城市规划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7)3.4 建设工程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3)3.5 勘测信息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60)3.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60)3.7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60)1一般规定1.1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表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③如果受理处(科)室与本表不符,请以分局实际情况为准。
1.2其他规定1.2.1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2.2.1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1.2.2.2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发布日期:2007-12-02目次第1节总则第2节术语第3节公共设施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4节居住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5节工业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6节仓储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7节公园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8节雕塑、纪念碑规划控制要求附录用词说明第1节总则1.1 为进一步实现广州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2 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内的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管线规划内容参见市政篇相关规定。
1.3 本标准与准则是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国内外相关城市的同类标准,结合广州市的具体情况,及历年来城市建设管理经验编制而成。
1.4 本标准与准则应定期更新以适应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状况的变化及相关规范、工艺、技术的更新。
1.5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现行的有关法规、规范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1.6 本标准与准则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2节术语2.1 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2.2 公共设施用地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2.3 居住用地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2.4 工业用地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2.5 仓储用地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2.6 居住区用地(R)居住区内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6.1 住宅用地(R0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城乡规划篇——语术1节第控制体系”“六线1.1指在分区规划中通过确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的控制线范围,并制定相关规划控制导则,形成规划引导和控制的体系。
紫线1.1.1即历史文物保护规划控制紫线,指规划用于界定广州市内的市级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外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红线1.1.2即道路交通设施规划控制红线,指规划中用于界定城市道路广场用地、对外交通用地(管道运输用地除外)和交通设施用地的控制线。
绿线 1.1.3即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规划控制绿线,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生态风景林地。
蓝线 1.1.4即水域岸线规划控制蓝线,指规划中用于划定较大面积的水域、水系、湿地及其岸线一定范围陆域地区作为保护区的控制线。
原则上城市绿线范围内的水域也属于蓝线控制范围。
黄线 1.1.5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黄线,指规划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黑线1.1.6即城市建设区规划控制黑线,指规划中用于界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线(其中村镇用地划入黑线),是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与非城镇建设用地、生态保护用地之间的政策性控制线,城市及村镇开发建设活动应在黑线控制范围的可建设用地内进行。
密度分区1.2在综合评价区位、交通设施、环境及现状建设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控制指标实行分区、分级量化管理的体系。
广州市城市规划区按密度分区进行规划控制。
不同密度分区内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区1密度 1.2.1广园路以南、华南大道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区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中心城区中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老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松园以南,茶元南路、体育路、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从化市旧城区,米,东至河滨北路,西至环市路,南至新城路和城内路的地区;增城市中心城区200即北至西宁路以北.中心区,即广汕公路、荔城大道、荔乡路、荔景大道的围合范围,新塘镇原中心区,即东华路以西,东洲大道以东,规划环城路以南和东江以北的地区。
区2 1.2.2密度区和特定管理控制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
1除密度特定管理控制区 1.2.3根据城市规划及管理情况执行不同于所在密度分区的控制标准:包括《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重要地区和县级市内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控制区,以及因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根据城市规划确。
定需要进行特别控制的地区(含不可建设区)以上各密度分区详见规划附图。
中心镇1.3指区位条件优越,经济实力较强,有一定人口规模,交通通信条件便利,对周边发展较强的带动作用,经广州市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建制镇。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1.4指较完整地反映和体现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或地方、民族特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重要地下文化埋藏区等单位及其周边保护控制区域。
核心区 1.4.1或保护规划确定的的范围。
)(历史文化保护区指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区 1.4.2指核心区以外由保护规划确定的控制建设的范围。
风貌协调区1.4.3指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由保护规划确定与其环境要求协调的范围。
中心村1.5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建制镇辖下的行政单位。
城市家具1.6指城市开敞空间内以外的城市道路、广场、建筑退让地带、城市绿地设置的,供公众休息使用且具有观赏功能的雕塑、休闲健身设施、建筑小品、电话亭、饮水机、垃圾筒、灯具等公共设施。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节第2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概述2.1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为: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分区规划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
城市设计贯穿于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各阶段。
编制各阶段城市规划成果应符合国家、地方的、规范和标准要求。
法律(规).城市总体规划阶段3节第城市总体规划阶段3.1包括: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
规划范围3.2规划范围为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辖区,含市辖各区、各代管县级市和特定管理区的全部区域。
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3.3广州市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是研究和原则确定广州市全市域范围内的长远发展定位、目 3.3.1标、战略及纲领性文件,由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规划期限3.3.2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为城市的长远发展战略,一般不设定具体的规划期限。
主要规划内容3.3.3论证和原则确定城市在区域中的战略定位。
1论证和原则确定城市规划发展战略目标,确定适宜的人口规模及建设用地规模。
2论证和制定城市空间发展战略,包括确定城乡土地利用的规划目标、区域及城市发展战略、空间布3局总体发展布局取向、功能分区、人口分布和生态绿地系统,及制定土地利用的规划政策。
论证和制定城市生态环境发展战略,包括确定生态建设战略目标、生态结构、生态政策区划及控制4导则。
论证和制定城市综合交通发展战略,包括确定交通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制定包括空港、海港、铁路、5城市快速轨道、高快速道路、物流中心、客流中心等组成的综合交通发展策略。
规划成果 3.3.4。
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1规划调整3.3.5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的实1施进行评价和动态更新,并可对不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内容作局部调整。
年修编一次。
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一般每3-52城市总体规划3.4规划任务3.4.1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
规划期限3.4.2年。
20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主要规划内容3.4.3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1确定城市性质、发展方向和城市规划区范围。
2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城3市、分区中心位置。
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及主要4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
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防灾等设施的发5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6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7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8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规划。
9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10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区村镇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近郊区村镇的各项主要用地,划定需要保留和11控制的绿色空间。
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12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步骤。
13强制性规划内容3.4.4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
包括: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1区,文物资源、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城市建设用地。
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2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系统。
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定的控制原则和规定。
4城市防灾工程。
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5和地下空间资源的导控;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近期建设规划。
包括: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近期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近期内保6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
规划成果3.4.5。
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规划修编及局部调整3.4.6根据城市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实际需要,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规划修编或局部调整。
近期建设规划3.5近期建设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步骤,是城市近期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
3.5.1近期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和空间布局,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提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安排的意见。
规划期限3.5.2年,原则上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
5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规划内容3.5.3强制性内容1确定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
1)依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确定城市近期发展区域。
对规划年限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量、2)空间分布、实施时序等进行具体安排,并制定控制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定。
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相应的保护措施。
3)根据城市建设近期重点,提出机场、铁路、港口、高速公路等对外交通设施,城市主干道、轨道4)交通、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防灾工程设施,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厂以及相应的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的选址、规模和实施时序的意见。
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和实施时序。
5)提出城市河湖水系、城市绿化等的环境综合治理和实施时序的意见。
6)指导性内容2提出城市广场、主要城市出入口等的环境综合治理和建设意见。
1)提出旧城改造、城中村、新城市发展区等城市重要地区的近期建设措施。
2)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增加近期建设规划中的指导性内容。
3)规划成果 3.5.4。
近期建设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实施计划及规划调整 3.5.5,并组城市人民政府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以制定年度的规划实施计划(含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等)1织实施。
城市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调整近期建设规划。
2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3.6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指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的有关专业的规划,部分专项规划3.6.1也可以在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
各项专项规划应相互协调。
规划期限 3.6.2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保持一致。
规划内容 3.6.3专项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城市环境保护专项规划;1城市居住用地专项规划;2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3城市工业用地专项规划;4城市仓储用地专项规划;5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6城市对外交通专项规划;7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规划;8城市园林绿地专项规划;9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燃气、供热、环卫、消防等城市设施专项规划;10城市防灾设施专项规划;11城市地下空间利用专项规划;12城市水系专项规划;13全市性宏观城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