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4.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7.税收执法督察规则8.网络发票管理办法9.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10.税务登记管理办法11.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1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13.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14.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5.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6.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7.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8.邮寄纳税申报办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20.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1.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22.税收会计制度2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税务部门规章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经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23部税务部门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六条第三款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第十二条中“《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所属企业缴纳企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标 签】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邮政局所属企业【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粤国税函﹝2001﹞179号【发文日期】2001-04-09【实施时间】2001-03-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1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广东邮政局及其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省局补充明确如下:一、广东省邮政局在2001年度,由国家邮政局在北京市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纳入我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邮政企业包括省邮政局所属的各市、县邮政局、邮政分局、支局以及省邮政局各直属单位。
各级邮政企业所办的从事非邮政业务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邮政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发[1999]304号通知第三条规定停止执行。
四、地(市)级、县级邮政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
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发[1999]304号通知第四条第二、三款规定停止执行。
五、广东省邮政局2000年度向所属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向所属邮政企业和部门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和部门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的盈余部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附件:广东省邮政局2000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略)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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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
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标 签】邮政普遍服务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6﹞337号
【发文日期】2006-05-26
【实施时间】2006-05-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号)转发给你们,邮政部门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不予免税,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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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标 签】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邮政企业,税前扣除问题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国税函﹝2002﹞22号
【发文日期】2002-01-23
【实施时间】2001-12-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0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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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销售附带赠送行为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函﹝2008﹞49号
【发文日期】2008-01-25
【实施时间】2008-01-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3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4.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7.税收执法督察规则8.网络发票管理办法9.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10.税务登记管理办法11.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1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13.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14.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5.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6.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7.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8.邮寄纳税申报办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20.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1.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22.税收会计制度2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税务部门规章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经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23部税务部门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六条第三款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第十二条中“《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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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通知
【标 签】销售附带赠送行为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办转字﹝2008﹞38号
【发文日期】2008-02-01
【实施时间】2008-02-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3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一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01.20施行日期2014.01.0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为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邮政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月20日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提供邮政服务的企业。
第二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邮政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邮政企业(以下称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以下称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下同)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发生除邮政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第四条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的销售额。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邮政【发文字号】粤府办[2012]5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6.07【实施日期】2012.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5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邮政管理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七日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实施方案(省邮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12〕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邮政体制改革,现就完善我省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和落实政府监管责任;结合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改革,加强邮政管理部门与交通运输部门的协作。
通过完善邮政监管体制,不断提升行业规范管理水平,优化行业发展环境,健全行业市场机制,为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开展邮政民生服务,促进新时期我省邮政业发展提供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精简统一,协调高效。
邮政管理部门与交通运输部门切实加强协作,充分发挥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整体效能,建立精简统一、协调高效的邮政监管体制。
--全面实施,突出重点。
全面推开各地邮政监管机构设置工作,结合实际,重点做好广州、深圳、东莞等重点区域邮政监管机构设置工作。
--精心组织,稳步推进。
加强统筹安排,在确保邮政监管工作顺畅、改革发展稳定的前提下,依法依规、稳步推进机构组建和体制完善工作。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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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印花税问题,企业账簿,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地税函﹝2001﹞168号
【发文日期】2001-06-21
【实施时间】2001-06-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6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资金账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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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
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
【标 签】扣缴税款申报,税收征管环境,个人所得税政
【颁布单位】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东地税函﹝2004﹞67号
【发文日期】2004-05-13
【实施时间】2004-03-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27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联知识: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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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邮政企业帐簿印花税
【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吉地税财行函﹝2001﹞32号
【发文日期】2001-06-18
【实施时间】2001-06-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全资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全资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2.20
•【字号】粤国税函[2008]111号
•【施行日期】2008.0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全资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8〕111号)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全资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38号)转发给你们,广东省邮政公司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附后,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邮政公司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全资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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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标 签】邮政普遍服务
【颁布单位】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财法﹝2006﹞60号
【发文日期】2006-05-15
【实施时间】2006-05-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
税[2006]47号)转发给你们,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邮政单位应当将不予免税项目与免税项目收入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6)-国税函[2006]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6)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1.05施行日期2006.01.05文号国税函[2006]18号主题类别企业所得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邮政局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自2005年起,由国家邮政局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合并纳税名单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一月五日附件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合并纳税名单┌──┬───────────────────┐│序号│企业名称│├──┼───────────────────┤│ 1 │北京市邮政局│├──┼───────────────────┤│ 2 │天津市邮政局│├──┼───────────────────┤│ 3 │河北省邮政局│├──┼───────────────────┤│ 4 │山西省邮政局│├──┼───────────────────┤│ 5 │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 6 │辽宁省邮政局│├──┼───────────────────┤│ 7 │吉林省邮政局│├──┼───────────────────┤│8│黑龙江省邮政局│├──┼───────────────────┤│ 9 │上海市邮政局│├──┼───────────────────┤│ 10 │江苏省邮政局│├──┼───────────────────┤│ 11 │浙江省邮政局│├──┼───────────────────┤│ 12 │安徽省邮政局│├──┼───────────────────┤│ 13 │福建省邮政局│├──┼───────────────────┤│ 14 │山东省邮政局│├──┼───────────────────┤│ 15 │江西省邮政局│├──┼───────────────────┤│ 16 │河南省邮政局│├──┼───────────────────┤│ 17 │湖北省邮政局│├──┼───────────────────┤│ 18 │湖南省邮政局│├──┼───────────────────┤│ 19 │广东省邮政局(含深圳市、珠海市邮政局)│├──┼───────────────────┤│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局│├──┼───────────────────┤│21 │海南省邮政局│├──┼───────────────────┤│ 22 │重庆市邮政局│├──┼───────────────────┤│ 23 │四川省邮政局│├──┼───────────────────┤│ 24 │贵州省邮政局│├──┼───────────────────┤│ 25 │陕西省邮政局│├──┼───────────────────┤│ 26 │云南省邮政局│├──┼───────────────────┤│ 27 │西藏自治区邮政局│├──┼───────────────────┤│ 28 │甘肃省邮政局│├──┼───────────────────┤│ 29 │宁夏回族自治区邮政局│├──┼───────────────────┤│ 30 │青海省邮政局│├──┼───────────────────┤│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局│├──┼───────────────────┤│ 32 │中国集邮总公司│├──┼───────────────────┤│ 33 │中国速递服务公司│├──┼───────────────────┤│ 34 │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 35 │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36 │北京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37 │天津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38 │河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39 │山西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0 │内蒙古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1 │辽宁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2 │吉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3 │江苏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4 │浙江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5 │安徽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6 │福建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7 │山东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8 │江西省邮政物流有限公司│├──┼───────────────────┤│ 49 │河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0 │湖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1 │湖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2 │广东邮政物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53 │广西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4 │海南邮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5 │重庆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6 │四川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7 │贵州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8 │云南邮政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59 │陕西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60 │西藏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61 │新疆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结束——。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隶属邮电部门的邮电通讯单位(公司、服务部)征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隶属邮电部门的邮电通讯单位(公司、服务部)征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5.09.08
•【字号】粤地税函[1995]170号
•【施行日期】1995.09.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隶属邮电部门的
邮电通讯单位(公司、服务部)征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1995]170号1995年9月8日)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茂地税发[1995]078号请示悉。
你市电白、高州等县市邮电局下属的邮电通讯发展公司(服务部),是根据省邮电管理局粤局经字[1992]30号文《关于邮电终端服务放开试行办法》的规定,经批准从事电信终端服务的机构,主要从事邮电通讯终端服务及移动通信服务信息业务项目,省同意见,对比销售无线寻呼机和移动电话机的同时,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不论采取何种财务核算和经营方式,均属电信业务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财政部、国家锐务总局财税字[1994]026号文的规定:“电讯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计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因此,对电白、高州县邮电局下属的邮电通讯发展公司(服务部),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的混合销售经营项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一并征收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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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资金帐薄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资金帐薄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1.07.01
•【文号】国税函[2001]361号
•【施行日期】2001.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邮政,印花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
企业资金帐薄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361号2001年7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政企分开和邮电分营的要求,邮政业务从原邮电管理局中分立出来,组建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从1999年1月1日起独立运营。
鉴于邮政行业是国家公用事业,邮电分营是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引进竞争机制,提高邮政适应市场能力的重大举措,对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的资金帐薄涉及的印花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帐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
为了支持邮政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对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新设立的资金帐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1999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