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选举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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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成立筹备组。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筹备组主持,筹备组在临海市建设规划局和大洋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进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每一业主代表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由 7名组成,其中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2 名,委员 4 名。业主委员会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在业主代表中选举产生。
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采用等额选举方式。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通过自荐或他荐方式,经筹备组审查资格后,确认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
正式选举时,到会代表超过应到代表50%以上,可进行选举。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业主代表过半数选票的为当选。当选人数不足 7 名时,超过 5 名不再另行选举,少于 5 名的应进行增选。
增选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候选人的得票高低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名单。增选以得票高的当选。
第七条筹备小组提出监、计票人的建议名单,报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第八条第二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在选举日前15天内张榜公布。
第九条正式投票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投票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可以另选他人(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
选民如同意选票上的候选人,就在他(她)名字下面的空格内画一个“○”或者“√”的符号,如不同意选票上的某一候选人,就在他(她)名字下面的空格内画一个“×”的符号;如果要另选其他的,可在候选人后面空格内写上自己要选的人的名字,并在他(她)名字下面的空格内画一个“○”或者“√”的符号,不划任何符号的视为无效。
对无法确定是否有效的选票,在计票前,由监、计票人员将选票提交到筹备组研究确定。
第十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实到代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实到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十一条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
第十二条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的监督下由计票人进行计票,监票人在业主代表大会上公布选举结果。
第十三条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持相关的文件到小区所在地的建设规划局和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
建设规划局、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申诉,并有权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选举结束后,筹备组向全体业主公布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结果。筹备组的工作职责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开始行使职责。
第十五条本选举办法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筹备小组负责解释。